工程车辆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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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华能国际电力股份有限公司湖北风电分公司工程车辆管理细则
华能国际电力股份有限公司湖北风电分公司工程车辆管理细则为规范风电分公司工程车辆管理,安全合理、高效节约使用车辆,更好的服务于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特制订本工程车辆管理细则。
1、车辆管理规定
1.1、本细则适用于风电分公司所属风电场和现场项目部使用的皮卡
车等工程车辆管理。车辆由综合部统一管理,由风电场或现场项目部(下称:责任人)具体调度。
1.2、车辆实行专人专车,专车专管,车辆出车前要填写《湖北风电
出差及用车申请表》;车辆使用前、后驾驶员要填写《行车登记表》,记载行驶里程、时间、地点、事由等,并核对车辆里程表与随车“记录表”
中内容是否与前一次的记载相符;责任人每月定期检查,综合部不定期对其抽查。
1.3、车辆的证件和交费(包括年审、年检、养路费、营运证、纳税、
保险)等相关事项责任人须提前告知综合部统一办理。若因未及时办理证、费事宜而造成的罚款和损失由责任人承担。
1.4、驾驶员、车辆出行办事时必须维护企业形象,保持人员服装整
齐、工程车辆整洁。
1.5、驾驶员平时要正常备勤,严禁脱岗、窜岗,违反风电分公司纪
律,应服从管理部门的工作安排。
2、车辆维修保养
2.1、车辆维修保养实行“签报”管理制,车辆有故障或需维护时要
立即报告责任人,由责任人起草“车辆维修保养签报”,提出维修项目和维修意见,综合部车辆管理专责和负责人会签意见,风电分公司领导签发同意后,方可到指定的专业维修点进行车辆维修保养并做好记录台账。未经批准,严谨私自进行车辆维修保养。
2.2、驾驶员平时要对车辆进行日常保养。山地和工地行车以及长途行车前后一定要对车辆进行检查维护,及时给车辆加油、加水及加刹车油,及时对车辆清理、清洗和处理小问题;经常检查轮胎禁止“光胎”行走,注意观察路况禁止“野蛮”用车。
3、车辆使用管理
3.1、严格遵守国家和地方有关工程车辆使用的法律、法规,车辆行车区间仅限于风电场和现场项目部所处市、县范围,不得违反法规和超越范围用车。
3.2、驾驶员和车辆要服从风电分公司整体的工作安排和调度。
3.3、驾驶员出车期间不得擅自离开岗位造成乘车人等候或工作延误。
4、油料供应
4.1、车辆加油一律使用风电分公司派发的固定车辆IC加油卡到对应加油站加油。未经批准,擅自用现金加油者由个人承担费用,风电分公司不给予报销。
4.2、驾驶员应及时查看加IC油卡的余额,当IC加油卡的余额低于500元时,驾驶员应及时向综合部车辆管理专责汇报,以便综合部及时充值。驾驶员在每次充值和加油后需在随车“记录表”上做好记录。
4.3、车辆进入山区或需远途行驶前,应在出发前加满油料,方可出发行车。若因特殊原因需在行驶途中非对应加油站加油时,应向综合部
负责人说明情况,获得许可后方可加油并做好记录。
4.4、驾驶员应熟知车辆使用各种油料的型号,若因驾驶员加油错误而造成车辆损坏的,由其本人承担赔偿责任。
5、车辆使用情况统计
5.1、每辆车必须随车配备“记录表”由驾驶员记录每天行驶里程和以及有关交接、维修、保养、违章、加油情况等内容,定期交并由责任人和综合部车辆管理专责签字确认。
5.2、综合部车辆管理专责每月须查询每辆车违章情况并及时将情况通报给对应驾驶员以办理相应手续,违章费用由驾驶员自行承担。
5.3、综合部车辆管理专责每月须将每辆车的行车公里数、汽油使用量、维修、保养、违章情况进行统计,汇报风电分公司各级领导。
5.4、驾驶员交接车辆时应获得综合部及责任人的许可,同时交接行驶证、保险卡、路费单等随车证照,并在随车“记录表”上做好交接记录,双方签字确认。
5.5、驾驶员认真做好每辆车的单车台账档案以便查验。
6、日常驾驶管理
6.1、严格遵守国家和地方的交通法律、法规,具体参照风电分公司《机动车辆管理实施细则》执行并考核。
7、交通事故处理规定
7.1、发生交通事故时,严格遵守国家和地方的交通法律、法规,具体参照风电分公司《机动车辆管理实施细则》执行并考核。
7.2、山区和工程现场发生交通事故时,在任何条件下必须先抢救受伤人员,保护好事故现场,再拨打报警电话、报保险公司、与风电分公
司相关人员联系,请求协助。
7.3、发生交通事故,当事人必须在事后将事故发生及处理经过以书面形式报送综合部。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