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外狄公案比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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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外《狄公案》比较

魏泉

[提要]《狄公案》有两种版本: 一是由我国作者写于清末的属公案传奇性质的小说; 二是后来由荷兰著名汉学家高罗佩依前者为蓝本所作的偏重于侦探性质的小说。比较二者的异同, 可以看出,后者在实现对传统的“创造性转化”方面, 给我们带来许多宝贵的经验和有益的启迪。

[关键词] 高罗佩公案传奇小说, 侦探性小说创造性转化创作经验

在许多看过电视剧《狄公案》的人们看来, 狄公称得上是“智慧的化身”, 而有些看过公案小说《狄公案》的人却认为并不好看。其实, 《狄公案》有两种, 第一种原名《武则天四大奇案》, 又名《狄梁公全传》、《狄梁公四大奇案》(以下称原作) , 是写于清末的一部公案传奇小说。该书以唐武则天时代为背景, 写狄仁杰任昌平县令时平断冤狱及任宰

相时整肃朝纲的故事。此书最早刊行于光绪十六年(1890) , 有上海书局石印本。该书“不题撰人”, 作者究竟为何许人已无从查考。第二种《狄公案》又名《狄公断狱大观》、《狄公探案集》等(以下称高著) , 为荷兰著名汉学家高罗佩(R. H. vanGulik, 1910~1967) 所作。电视剧《狄公案》即根据高著改编。

高罗佩自幼接触东方文化, 曾在大学攻读过法律和东方语言, 1935 年以研究印度、中国西藏和远东马祭的论文获博士学位, 其后一直在荷兰驻外机构中担任外交官。他通14 种语言, 尤其对汉学涉猎广泛、造诣极深, 擅书法、精古乐, 能写不错的旧体诗词且精于文物古董赏鉴, 发表过不少研究中国古代历史文化的译作和专著, 颇有一些中国传统士大夫文人的修养习性。

高罗佩于太平洋战争期间在南京和重庆做过外交官, 此时开始接触中国通俗小说。或许与他出身法律专业有关, 使他对公案小说产生了特别浓厚的兴趣。几年以后, 他翻译出版了《武则天四大奇案》[1] , 自50 年代初起, 又用几乎全部业余时间创作了130 万言的中长篇系列小说《狄公探案集》, 包括15 个中长篇和8 个短篇[2]。高著以英文写成, 一经问世, 在西方引起轰动。声誉较高, 狄公(Judg Dee) 几乎成了家喻户晓的人物, 有“中国的福尔摩斯小说”之称。

高罗佩的《狄公案》与原作之间没有情节联系, 本身的篇与篇之间也是相对独立的, 所谓“分则单珠, 合则全璧”。不过高著受到原作的影响和启发是十分明显的。

在知道有这样两部《狄公案》之后我们禁不住要问: 原作的作者为何不肯署名? 荷兰人高罗佩为何选中《狄公案》作为自己的创作题材?高著中哪些地方是受了原作的启发影响?高著与原作之间

又有哪些根本的差异以及造成这些差异的原因是什么? 以上正是我们所有探讨并试图回答的问题。

原作《狄公案》共64 回, 又名《武则天四大奇案》, 顾名思义, 主要写了唐代名臣狄仁杰于武则天年间平断的四个奇案。狄仁杰历史上确有其人。《旧唐书·狄仁杰传》载: “仪凤中为大理丞, 周岁断滞狱一万七千人, 无冤诉者”。可见是一位封建时代以断案著称的能吏。书中四个案子, 有的出自正史, 有的传乎野史轶闻, 都是有关狄公身肩道义、除暴安良的事迹。

从小说结构上看, 前30 回主要写狄仁杰在昌平县令任上访闻、处理的三个民间诉讼案[3]。31—35 回写狄仁杰在河南巡抚任上巧断白马寺淫僧怀义秽乱寺院劫民妇案。51—64 回, 则不是写什么“奇案”, 而是主要叙写狄公智除朝廷奸臣, 挫败武氏党羽, 迎立庐陵王入宫即位, 重振大唐雄风事。小说前后两部分风格明显不同, 尤其后14 回, 具有强烈的政治指向性和现实批判性。本书约作于光绪初年, 时值慈禧太后垂帘听政, 把持朝柄, 烈焰张天, 威势隆极, 与武则天当年毫无二致。作者在书中的影射意味非常明显, 亦即“警世觉者”所做序言中所谓“借古人为式法, 举往事以劝惩”的惧祸心理使得作者隐去姓名。也是同样的原因使得高罗佩在翻译《狄公案》时只译了前30 回即改弦易辙了。因30 回之后已不复再有他所喜爱的公案小说的鲜明特点而是着眼于朝廷内的忠奸正邪的权力纷争和道德判断。时过境迁, 当时尖锐的现实指涉早已失却原来意义上的锋芒而在高罗佩眼中变成了不成功的败笔, 至少是影响了作品前后风格上的统一性。对原作《狄公案》前后风格巨大差异的不满和惋惜或许也是高罗佩自己动手创作《狄公案》的最初动因之一。

高罗佩创作《狄公案》的原因大概主要是因为他对中国古代文化的高度推崇和深厚造诣以及法律专业的出身, 使他对公案小说有种当行的亲切感。西方的侦探小说发展到20 世纪50 年代已渐渐形成一套模式, 并出现了一些脍炙人口的大侦探形象, 高氏对此自然谙熟于心。一种小说类型不会一直保持不变, 随着新作品的增加, 作家在遵守惯例性的规则的同时也会加入某些个人的东西, 我们对此种类型的概念也会随之改变。为了独辟蹊径, 高罗佩在沿袭西方侦探小说的主要手法之外又吸取了中国传统小说特别是《狄公案》原作的某些优长并使自己的小说结构更趋复杂, 然后将这一切置于中国这个遥远而古老, 带有神秘色彩的文化背景之下, 创造出狄公这一既令西方人耳目一新, 又与原作中中国传统的清官形象有本质区别的中国古代大法官形象。可以说, 高罗佩笔下的狄公是带有某些世界性的特征的。

具体说来, 高著《狄公案》与原作明显一致或在原作中有所在的地方有以下几处:

首先, 狄公其人及其手下四名亲信随员洪亮、马荣、乔泰、陶干的来历与原作是一致的, 并且高著有细节上的充实。比如在《黄金案》中收服马荣、乔泰的情节即是在原作第一回的基础上借鉴中

国传统白话小说的打斗场面和行文章法做了发挥。作者以此在高著和原作之间形成一种似续非续、若有若无的关系。

其次, 在具体案例上最明显不过的是《铁钉案》中寡妇陈宝珍的泼悍言行及以铁钉做凶器的作案方式, 完全是以原作中的寡妇周氏为原型[4]。侦讯过程中狄公顶着极大压力开棺验尸却一无所获的情节也来自原作, 可见高罗佩对原作中这一案例的成功描写爱不忍释。另外, 在《黄金案》中歹人用以害死王县令的匪夷所思的方法, 也显然是从原作中的孝廉华国祥儿媳暴死案中获取了灵感。

高著除受到原作的影响和启发以外, 有些地方还可看出晚清其他中国小说的影响。最突出的例子是《铜钏案》, 其中梁林二家世仇案的杨思和情节线索来自吴趼人的《九命奇冤》[5]。除具体情节外, 高罗佩在小说的结构方法上也借鉴了原作《狄公案》前30 回, 总是喜欢采用一种类似“中国结”的结构方式, 开头展示案情, 布下悬念, 结尾暴露罪犯, 揭示真相, 追求出乎“意料之外”, 又在“情理之中”的效果。其间情节则错综复杂, 波澜起伏, 往往几案并发, 凶异迭出, 又互为牵连, 彼此衬贴, 虚虚实实, 扑朔迷离, 仿佛神龙见首不见尾, 读来引人入胜。

尽管高著从原作中得到启发, 沿袭了其主要人物并成功地借鉴了某些情节, 但是高罗佩的《狄公案》仍可谓对原作做了彻底的改头换面。高罗佩没有把自己局限于原作的主题、思路和创作水准, 而是放开手脚大胆创新, 揉合古今中外,故其作品出手时与原作之间的差距实在是“不可以道里计”, 而是从思维方式、价值观念、情感类型以至创作手法都掺杂了西方化的特征, 给人以面目全新之感。两书因此呈现出截然不同的特色, 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第一, 从小说类型看, 原作为公案小说, 并体现出清代公案与侠义小说合流的某些特征; 而高著则属侦探小说, 在主要的创作技法上与西方侦探小说一脉相承。受制于小说类型自身运转的内驱力, 狄公的形象在两书中迥然不同。原作强调狄公的德, 是耿直清正的清官形象。“不但是个忠臣, 而且是个循吏; 不但是个循吏, 而且是个聪明精细、仁义长厚的君子”[6]。所谓“忠正清廉、聪明仁厚”, 德是第一位, 智是第二位。而在高著中则强调狄公在伸张正义的过程中表现出来的智, 正义能否得到伸张, 作恶者能否被绳之以法全赖乎狄公在与恶人的斗智斗勇中能否技高一筹, 狄公在这里是一个敏锐干练、断案如神的大侦探形象。狄公的英文译名Judge Dee 译回来就是狄法官, 突出了其与法律及案件有关的身份而忽略了县令的行政职权。难怪有人说高罗佩笔下的狄公, 与传统的公案传奇里的清官老爷, 有着明显的时代和地域的差异, 往往更象福尔摩斯、波洛一类, 而不同于包拯、海瑞、施仕伦等。

第二, 从美学风格上看, 原作现实寓意明显, 有极强的政治指涉性和现实批判性。即从前30 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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