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交通厅关于印发《黄河金岸滨河大道养护管理办法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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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2020年全区公路水路行业环境保护和节能减排重点工作安排的通知

宁夏回族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2020年全区公路水路行业环境保护和节能减排重点工作安排的通知

宁夏回族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2020年全区公路水路行业环境保护和节能减排重点工作安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夏回族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公布日期】2020.04.08•【字号】宁交办发〔2020〕46号•【施行日期】2020.04.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路,环境保护其他规定正文宁夏回族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2020年全区公路水路行业环境保护和节能减排重点工作安排的通知宁交办发〔2020〕46号各市、县(区)交通运输局,厅属有关单位,厅机关有关处室,宁夏交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现将《2020年全区公路水路行业环境保护和节能减排重点工作安排》印发给你们。

请各单位(处室)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附件:2020年全区公路水路行业环境保护和节能减排重点工作安排宁夏回族自治区交通运输厅2020年4月8日附件2020年全区公路水路行业环境保护和节能减排重点工作安排为认真贯彻落实《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的通知》(宁政发〔2018〕34号)《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柴油货车污染治理攻坚战实施方案〉的通知》(宁环发〔2019〕98号)《关于印发2020年度大气、水、土壤污染防治和应对气候变化重点工作安排的通知》(宁生态环保办〔2020〕6号)和2020年自治区政府工作报告任务分工,现将2020年全区公路水路行业环境保护和节能减排重点工作安排如下。

自治区交通运输厅科技处指导全区公路水路行业环境保护和节能减排工作;厅机关有关处室、厅属有关单位承担并作好相关业务的环境保护和节能减排工作。

各责任处室要对照重点工作,制定落实方案,细化配合单位(处室)分工,强化落实单位责任。

一、推进柴油货车污染治理(一)严格实施国家机动车油耗和排放标准。

2021年7月1日起,全区实施机动车国六排放标准。

鼓励使用达到国六排放标准的燃气车辆。

严格实施国家柴油车燃料消耗量限值相关标准,不满足标准限值要求的新车型禁止进入道路运输市场。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黄河金岸滨河大道养护管理办法》的通知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黄河金岸滨河大道养护管理办法》的通知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黄河金岸滨河大道养护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09.30•【字号】宁政办发[2010]153号•【施行日期】2010.09.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交通运输综合规定正文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黄河金岸滨河大道养护管理办法》的通知(宁政办发[2010]153号)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黄河金岸滨河大道养护管理办法》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二0一0年九月三十日黄河金岸滨河大道养护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发挥滨河大道在实施黄河金岸发展战略中的基础性作用,确保滨河大道高效、安全运营,根据《公路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自治区关于黄河金岸建设管理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黄河金岸滨河大道(以下简称滨河大道)是集防洪、交通、旅游、生态、城市建设及土地开发等功能于一体的一条专用公路,全长 508公里。

本办法所管理的滨河大道为402公里,包括:左岸上游自中卫下河沿至中宁石空镇新渠稍78公里,下游自青铜峡河西总干渠至石嘴山滨河工业园区191公里;右岸上游自中卫黄河大桥至中宁南河子沟口66公里,下游自青铜峡铁桥至银川黄河大桥67公里。

第三条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对滨河大道实行行业管理,并对各市、县(区)的管养工作进行监督、检查、考核。

沿黄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具体负责滨河大道的养护、路政管理、超限运输治理及交通安全管理等工作。

第四条滨河大道竣工验收后3年内,出现的质量问题由各建设单位及施工单位负责维修。

第五条沿黄各市、县(区)要采取有效措施,严格禁止车货总重10吨以上车辆在滨河大道上通行。

确需通行的,必须经自治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批准,并按要求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

在处置各类突发公共事件及防洪抢险时,在滨河大道上通行的运输抢险救灾人员和物资的车辆不受载重吨位限制。

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黄河金岸滨河大道养护管理办法》的通知

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黄河金岸滨河大道养护管理办法》的通知

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黄河金岸滨河大道养护管理
办法》的通知
佚名
【期刊名称】《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公报》
【年(卷),期】2010(000)031
【摘要】<正>宁政办发[2010]153号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黄河金岸滨河大道养护管理办法》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总页数】2页(P32-33)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6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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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宁夏回族自治区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经营店登记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J],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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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禁止在黄河宁夏段河道治理工程占地范围内新增建设项目和迁入人口的通告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禁止在黄河宁夏段河道治理工程占地范围内新增建设项目和迁入人口的通告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禁止在黄河宁夏段河道治理工程占地范围内新增建设项目和迁入人口的通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1.09.24•【字号】宁政规发〔2021〕5号•【施行日期】2021.09.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其他规定正文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禁止在黄河宁夏段河道治理工程占地范围内新增建设项目和迁入人口的通告宁政规发〔2021〕5号黄河宁夏段河道治理工程是我区“十四五”时期“十大工程项目”之一,为维护有关各方合法权益,保障工程顺利推进,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的决定》(国务院令第679号)有关规定,现通告如下:一、项目分新建加固堤防、河道治理和生态保护修复三部分,其中新建加固堤防工程涉及平罗县、沙坡头区,河道治理工程涉及兴庆区、永宁县、惠农区、平罗县、利通区、青铜峡市、沙坡头区、中宁县,生态保护修复工程涉及兴庆区、惠农区、平罗县、利通区、青铜峡市等县(市、区)河道管理范围用地。

二、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禁止任何单位或个人在工程占地范围内新增各类建设项目;禁止在工程占地范围内迁入人口。

违反上述规定的,一律不予登记和补偿。

三、通告发布后,项目法人要尽快将工程建设用地范围及土地实物成果图送至工程占地范围所在地的市、县(区)人民政府,并共同做好宣传和实物调查工作。

自治区项目主管部门要会同相关单位做好监督指导。

四、工程占地范围的所有单位和个人要严格执行本通告规定,积极支持配合有关部门开展工作。

对违反法律法规、干扰实物调查的,依法追究责任。

五、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2021年9月24日。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主干道路大整治大绿化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主干道路大整治大绿化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主干道路大整治大绿化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3.06.08•【字号】宁政办发[2013]84号•【施行日期】2013.06.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主干道路大整治大绿化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宁政办发〔2013〕84号)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自治区主干道路大整治大绿化工程实施方案》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2013年6月8日自治区主干道路大整治大绿化工程实施方案为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宁夏经济社会和生态环境协调发展,营造宁夏对外开放良好形象,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在全区范围内开展主干道路(含公路、铁路)大整治、大绿化工程。

一、工作目标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自治区人民政府确定的主干道路大整治、大绿化工程为统领,坚持统一规划、因地制宜、适地适树、特色鲜明的原则,着力营造以高速公路、铁路沿线绿色景观长廊为主体,各级道路绿化为纽带的绿色生态景观通道,奋力建设美丽宁夏。

第一阶段(2013年6月10日-2013年9月20日),为大拆迁、大整治阶段。

集中100天,大力开展绿化整治、土地整理、拆迁治理、环境卫生清洁等工作,实现我区主干道路沿线环境明显改观,特别是银川至河东机场高速公路沿线,实现高标准的绿化、净化、美化。

8月底完成主要工作量,确保中阿博览会召开前环境绿化整治任务基本完成。

第二阶段(2013年10月20日-2014年1月31日),为重点工程实施阶段。

集中100天,完善主干道路沿线安全设施,继续开展主干道路两侧绿化、土地开发整理和交通秩序整治工作,打击运输违法行为,营造安全畅通的出行环境。

第三阶段(2014年2月20日-2014年5月31日),为全面完成、总结验收阶段。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沿黄城市带重点区域规划建设管理的通知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沿黄城市带重点区域规划建设管理的通知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沿黄城市带重点区域规划
建设管理的通知
【法规类别】城市规划与开发建设
【发文字号】宁政发[2010]91号
【发布部门】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
【发布日期】2010.06.01
【实施日期】2010.06.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沿黄城市带重点区域规划建设管理的通知
(宁政发〔2010〕91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
建设沿黄城市带、打造黄河金岸是自治区党委、政府顺应城市化发展趋势,结合我区实际作出的一项重大战略决策,对于统筹城乡发展,加快推进城市化进程,推动全区经济社会跨越式发展具有重要而深远的意义。

自沿黄城市带建设启动以来,全区各地、各部门高度重视,迅速行动,按照《沿黄城市带发展总体规划》的要求,规划设计并开工建设了一大批重大项目,掀起了黄河金岸建设的高潮,取得了阶段性成效。

为深入实施沿黄城市带(群)发展战略,坚持高标准规划,高品位建设,高水平管理,现就加强沿黄城市带重点区域规划建设管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科学编制规划,严格规划实施
沿黄各市县、自治区有关部门要始终坚持“先规划后建设”的原则,按照自治区《沿黄城市带发展总体规划》和整体战略策划要求,高起点、高标准编制各地沿黄。

宁夏回族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

宁夏回族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

宁夏回族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夏回族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公布日期】2020.09.07•【字号】宁交办发〔2020〕116号•【施行日期】2020.09.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宁夏回族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自治区党委落实《关于建设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先行区的实施意见》分工方案>工作措施》的通知宁交办发〔2020〕116号各市、县(区)交通运输局,厅属各单位,厅机关各处(室),宁夏交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落实<自治区党委落实《关于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视察宁夏重要讲话精神继续建设经济繁荣民族团结环境优美人民富裕的美丽新宁夏的决定》分工方案>工作措施》暨《<自治区党委落实《关于建设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先行区的实施意见》分工方案>工作措施》(以下简称《工作措施》)已经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党委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以下要求,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单位(处室)要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自觉把贯彻落实《工作措施》作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的重要政治任务,激发奋斗精神,主动担当作为,坚持真抓实干,做到思想认识到位、组织领导到位、工作力量到位、责任落实到位,确保习近平总书记视察宁夏重要讲话精神落地生根、开花结果。

各单位要把《工作措施》作为本单位的重点任务,立足职能、着眼全局,认真履行抓实主体责任,紧密结合工作实际,实化细化各项任务,制定具体落实方案、工作举措,纳入重要议事议程,推动工作有效落实。

二、加强协作配合各单位(处室)要树立大局意识、责任意识、配合意识,建立一盘棋思想,各负其责、通力合作,形成共同推进落实的强大合力。

牵头单位要自觉负起抓落实的主要责任,会同参加单位细化任务分工、压实工作责任,建立落实清单和工作台账,确保年年有进展、件件有落实、事事有成效。

黄河金岸滨河大道养护管理办法实施细则(2015修订)

黄河金岸滨河大道养护管理办法实施细则(2015修订)

黄河金岸滨河大道养护管理办法实施细则(2015修订)【法规类别】水利综合规定【发布部门】宁夏回族自治区交通厅【发布日期】2015【实施日期】2015.05.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黄河金岸滨河大道养护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修订)(宁夏回族自治区交通厅 2015年)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黄河金岸滨河大道养护和管理工作,确保滨河大道安全畅通运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及自治区人民政府《黄河金岸滨河大道养护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管理的滨河大道共431公里,含左岸上游自中卫市下河沿至中宁石空镇新渠稍95公里,下游自青铜峡总干渠至石嘴山滨河工业园区189公里;右岸上游自中卫黄河大桥至中宁南河子沟口76公里,下游自青铜峡铁桥至银川黄河大桥71公里。

第三条滨河大道养护管理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段管理、依法治路”的原则。

第四条银川、石嘴山、吴忠、中卫四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滨河大道及时进行交竣工验收,竣工后3年内出现的质量问题由建设单位及施工单位负责维修。

第五条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对滨河大道实行行业管理。

宁夏公路管理局具体负责对各市、县(区)滨河大道养护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和考核。

黄河金岸各市、县(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滨河大道的养护质量、路政管理和超限超载治理,并负责协调滨河大道的绿化美化等工作。

第六条黄河金岸各市、县(区)应当对本行政区内滨河大道高路堤、急弯、临水等存在安全隐患的路段及时完善限速、警告标志和路侧护栏等安全设施,保障行车安全。

第七条滨河大道除惠农、平罗县境省道301线与滨河大道相交处、空港物流至吴忠方向、青铜峡、中卫主线进出口外,其它路段不得设置限高、限宽等设施。

各市、县(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内所有与滨河大道平交的道口设置限高、限宽设施,并选择至少一处平交道口(含以上主线进出口处)安装可升降、可移动的限高、限宽设施,派专人值守,以确保滨河大道客运、旅游观光和抢险救灾等车辆及时安全通行。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办法的通知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办法的通知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3.04.22•【字号】宁政办发[2013]61号•【施行日期】2013.04.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资源正文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办法的通知(宁政办发〔2013〕61号)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办法》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2013年4月22日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办法第一条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意见》(国发〔2012〕3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13〕2号)精神,全面推进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水利改革发展的决定》》(宁党发〔2011〕35号)、《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意见》(宁政发〔2012〕167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自治区人民政府对各地级市人民政府(含宁东管委会、农垦局,下同)落实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进行考核。

水利厅会同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委、监察厅、财政厅、国土资源厅、环境保护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农牧厅、审计厅、统计局等有关部门组成考核工作组,负责考核工作。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自治区人民政府对地级市人民政府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工作完成情况的考核。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是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责任主体,政府主要负责人是本行政区域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第一责任人。

第四条考核内容为水资源开发利用红线、用水效率红线、重要水功能区限制纳污红线(以下统称“三条红线”)指标完成情况和水资源配置、用水效率管理、水资源保护相关配套政策、管理机构、制度建设以及措施落实情况。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2011—2015年)实施意见》的通知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2011—2015年)实施意见》的通知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2011—2015年)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12.12•【字号】宁政发[2012]171号•【施行日期】2012.12.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污染防治正文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2011-2015年)实施意见》的通知(宁政发〔2012〕171号)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根据《国务院关于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2011-2015年)的批复》(国函〔2012〕32号)精神,现将我区《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2011-2015年)实施意见》予以印发,请认真组织实施,全面完成我区水污染防治目标任务,有效改善黄河流域水环境质量,确保塞上江南自然生态环境永续利用。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2012年12月12日《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2011-2015年)》实施意见加强黄河中上游流域水污染防治,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推动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保障国计民生的重要举措,是实施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战略、建设和谐富裕新宁夏的必然要求。

国家《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2011-2015年)》(环发〔2012〕58号,以下称《规划》),明确了“十二五”期间我国水污染防治工作目标任务,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认真组织实施,把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统筹区域社会经济发展与生态环境保护,分解落实目标责任,制定年度实施方案,采取有效防治措施,使流域水环境质量持续改善。

为推动《规划》顺利实施,全面完成我区水污染防治目标任务,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明确目标,全面完成水污染防治任务(一)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工作目标。

到2015年,城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得到有效保护,完成农村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划定和调整工作,城市和重点乡镇集中式饮用水源地水质达标。

宁夏“黄河金岸”的实践与创新

宁夏“黄河金岸”的实践与创新
渐 显 现 ,防 洪保 障线 、抢 险 交 通线 、 “ 经 济 命 脉 线 、 态 景 观 线 、 色 城 市 生 特
线 、 河 文 化 展 示 线 ” 战 略 布 局 初 黄 的 步形 成 。

黄 河 宁 夏 段 标 准 化 堤
防建 设 由来
宁夏 4 2亿 m 年 水 资 源 总 量 中
程 , 自治 区 制 定 的 打 造 防 洪 保 障
线 、 险 交 通 线 、 济 命 脉 线 、 态 抢 经 生
景 观 线 、 色 城 市 线 、 河 文 化 展 特 黄
二、 工程 建 设 取 得 的效 益
标 准 化堤 防 自开 工建 设 以 来 . 各 地 以标准 化 堤 防建 设 为 龙头 ,在水 、
宁夏 区情 的认 真 审 视 ,自治 区党 委 、
年 一 遇 , 余 河段 提 高 到 2 其 0年 一遇 ,
大 幅 度 提 升 了 黄 河 防 洪 防 凌 能 力 。沿 线 交 通状 况 得 到 改善 ,沿黄 1 0个 城
布局。 工 程 自 20 0 8年 全 面 启 动 实 施 .
带 ( ) 奋 力 打 造 “ 河 金 岸 ” 战 略 群 , 黄 的
1 防综合功能得 到拓展k
堤 防和 5 8k 滨河 大道 全线 通车 . 0 m 银 川 、 忠等 城 市段 防洪 标 准提 高到 5 吴 0
镇 面积 的 8 %. 区生 产 总 值 和财 政 0 地 收入 均 占 自治区总 量 的 9 %。基 于对 0
水 生 态修 复 与 景 区 建 设
2 1 .O 中 国 水 利 0 12
宁夏 “ 河金岸 " 黄 的实践 与创新
严 生 军 ( 宁夏 回族 自治 区防汛抗 旱指 挥部 办公 室 ,5 0 1 银 川 ) 70 0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黄河金岸建设项目规划管理办法的通知-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黄河金岸建设项目规划管理办法的通知-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黄河金岸建设项目规划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黄河金岸建设项目规划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黄河金岸建设项目规划管理办法》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落实。

二〇一一年四月十二日黄河金岸建设项目规划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沿黄城市带规划建设管理,提高城乡规划建设水平,引导黄河金岸开发建设有序进行,依据《城乡规划法》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沿黄城市带重点区域规划建设管理的通知》(宁政发〔2010〕91号)、《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成立部分议事协调机构的通知》(宁政办发〔2011〕3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沿黄城市带有关建设项目的规划管理适用于本办法。

第三条沿黄城市带重点区域内的建设项目实行黄河金岸规划管理委员会和市县人民政府两级规划管理制度。

第四条黄河金岸规划管理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一)审查沿黄城市带重点区域标志性工程、文化旅游景区、景点和特色小城镇、滨河新村建设项目的规划设计方案。

(二)审查滨河大道两侧2公里范围内新建项目(含产业项目)规划设计方案。

(三)指导并监督沿黄城市带各项规划的实施,协调处理全局性、长远性和跨市县重大规划建设管理问题。

第五条黄河金岸规划管理委员会作出的决议和审查意见是各市县人民政府及其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法定程序审批项目规划的重要依据。

未经黄河金岸规划管理委员会审查同意,各市县、各部门不得对第四条(一)、(二)项规定的内容作出规划审批或行政许可。

第六条黄河金岸规划管理委员会审查标志性工程、文化旅游景区、景点、特色小城镇、滨河新村建设项目,以及滨河大道两侧2公里范围内新建投资5000万元以上的项目按下列程序进行:(一)由项目所在地市、县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以书面形式向黄河金岸规划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提出选址申请并提交选址方案图纸。

宁夏回族自治区水利厅关于印发《加快推进黄河流域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专项整治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

宁夏回族自治区水利厅关于印发《加快推进黄河流域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专项整治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

宁夏回族自治区水利厅关于印发《加快推进黄河流域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专项整治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夏回族自治区水利厅•【公布日期】2021.05.21•【字号】宁水保发〔2021〕12号•【施行日期】2021.05.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土保持正文宁夏回族自治区水利厅关于印发《加快推进黄河流域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专项整治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各市、县(区)水务局,各有关单位:为认真贯彻落实水利部、黄委会黄河流域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专项整治行动推进会精神,加大督导力度,全面完成专项整治工作任务,经研究制定了《加快推进黄河流域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专项整治行动工作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宁夏回族自治区水利厅2021年5月21日加快推进黄河流域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专项整治行动工作方案为认真贯彻落实水利部、黄委会2021年5月7日召开的黄河流域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专项整治行动推进会精神,进一步加强领导,落实责任,集中力量,加大督导力度,加快水土保持违法违规问题整治进度,保证在规定的时间内全面完成专项整治工作任务,研究制定了《加快推进黄河流域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专项整治行动工作方案》。

一、总体要求综合采取“集中约谈、依法督办,领导包抓、责任到人,专人紧盯、包干督导,挂牌督办、聚力攻坚。

”等各种措施,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加大督导力度,督促各市、县(区)和有关单位务必在上半年完成集中整治阶段工作任务,2021年年底全面完成专项整治行动。

二、具体措施(一)集中约谈、依法督办。

1.约谈违法违规企业。

由水利厅水土保持处、水土保持监测总站组织召开约谈会,对水利厅负责监管的违法违规行为整改缓慢的建设单位或企业负责人进行约谈,5月20日前完成。

2.约谈水务局局长。

由水利厅水土保持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组长、副厅长潘军主持约谈会议,对专项行动领导重视不够、进度滞后的部分市、县(区)水务局主要领导和站长进行约谈,约谈名单由厅水保处根据最新整改进度请示主管厅长审定后通知参会单位,5月21日左右完成。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跨行政区域重点河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跨行政区域重点河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跨行政区域重点河流断面水质目标考核暂行办法》和《宁夏黄河中上游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2012—2015年)实施情况考核细则》的通知【法规类别】水利综合规定【发文字号】宁政办发[2013]4号【发布部门】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发布日期】2013.01.14【实施日期】2013.01.14【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跨行政区域重点河流断面水质目标考核暂行办法》和《宁夏黄河中上游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2012—2015年)实施情况考核细则》的通知(宁政办发〔2013〕4号)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全国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2011-2015年)》对黄河中上游流域水污染防治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

为进一步强化各级政府水环境治理责任,落实我区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实施意见确定的目标任务,有效改善黄河流域宁夏境内水环境质量,促进全区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自治区跨行政区域重点河流断面水质目标考核暂行办法》和《宁夏黄河中上游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2011-2015年)实施情况考核细则》予以印发,请认真组织实施。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2013年1月14日自治区跨行政区域重点河流断面水质目标考核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落实各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环境质量的管理职责,加强我区重点河流跨行政区域界断面水质保护管理,促进水环境质量改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和《宁夏回族自治区环境保护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对各地级市人民政府跨行政区域重点河流(含黄河及其支流、主要排水沟)断面水质考核(以下简称重点河流跨界断面)。

重点河流跨界断面具体位置,由自治区环境保护厅组织上下游各地级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便于分清责任、具有代表性和可操作性的原则共同设定(见附表)。

宁夏回族自治区水利厅、宁夏回族自治区公安厅印发《关于加强河湖及水资源安全保护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宁夏回族自治区水利厅、宁夏回族自治区公安厅印发《关于加强河湖及水资源安全保护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宁夏回族自治区水利厅、宁夏回族自治区公安厅印发《关于加强河湖及水资源安全保护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夏回族自治区水利厅,宁夏回族自治区公安厅•【公布日期】2023.04.20•【字号】宁水法发〔2023〕3号•【施行日期】2023.04.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综合规定正文宁夏回族自治区水利厅、宁夏回族自治区公安厅印发《关于加强河湖及水资源安全保护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宁水法发〔2023〕3号各市、县(区)水务局、公安局: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保障国家水安全重要讲话精神,深化水利部门与公安机关的协作配合,强化水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有效衔接,提升河湖安全保护效能,维护河湖管理秩序,保障河湖安全,水利厅与公安厅共同制定了《关于加强河湖及水资源安全保护工作的实施意见》,现印发给你们。

请各单位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宁夏回族自治区水利厅宁夏回族自治区公安厅2023年4月20日关于加强河湖及水资源安全保护工作的实施意见为深入贯彻落实水利部与公安部《关于加强河湖安全保护工作的意见》,提升自治区河湖安全保护水平,共同保障水安全,根据《刑法》《刑事诉讼法》《行政强制法》《水法》《防洪法》《水土保持法》《黄河保护法》《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2020修订)》等有关规定。

结合我区实际,现就加强水利部门和公安机关的协作配合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习近平总书记视察宁夏重要讲话和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全面落实自治区第十三次党代会精神,加强我区河湖生态环境保护,保障黄河安澜,保障水利法律法规严格落实,推进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着力提升水行政主管部门与公安机关的协作力度,形成打击河湖违法犯罪合力,为全面深化河湖长制助推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先行区建设提供坚实的水利和法治支撑服务。

宁夏回族自治区水利厅关于黄河宁夏段河道管理范围的通告

宁夏回族自治区水利厅关于黄河宁夏段河道管理范围的通告

宁夏回族自治区水利厅关于黄河宁夏段河道管理范围的通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夏回族自治区水利厅•【公布日期】2020.08.06•【字号】•【施行日期】2020.08.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文水环境正文宁夏回族自治区水利厅关于黄河宁夏段河道管理范围的通告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有关部门,各直属机构,区属各大型企业:为进一步明确黄河宁夏段河道管理范围,明晰河道管理职责,沿黄各市、县(区)会同自治区水利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按照水利部《关于加快推进河湖管理范围划定工作的通知》(水河湖〔2018〕314号)要求,划定了黄河宁夏段河道管理范围。

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通告如下:一、划定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黄河流域综合规划》《黄河流域防洪规划》《堤防工程设计规范》(GB50286-2013)有关规定,有堤防河段,管理范围为两岸堤防之间的水域、沙洲、滩地(包括可耕地)、行洪区,两岸堤防及护堤地。

护堤地宽度按10米(已经批准的黄河标准化堤防设计)划定。

无堤防河段,其管理范围为20年设计洪水位之间的水域、沙洲、滩地(包括可耕地)和行洪区,其中银川市兴庆区段以50年设计洪水位划定。

库区段河道根据水库校核洪水位划定。

二、划定范围黄河宁夏段起点为黄河干流河道中卫市沙坡头区与甘肃省白银市交界处,终点为黄河干流河道石嘴山市惠农区与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左旗(左岸)、乌海市海南区(右岸)交界处,全长约397千米,具体以界址点位为准。

三、相关要求河道管理范围内的土地和岸线利用,应当符合行洪、输水要求,符合国土空间规划、耕地保护等法律法规政策。

在河道管理范围内新建、扩建、改建的项目,必须按照河道管理权限将工程建设方案报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方可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履行审批手续。

对违反河道管理法律法规和本通告规定的,依法进行处罚。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水利厅关于妥善处理黄河宁夏段治理开发中自然保护有关问题意见的通知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水利厅关于妥善处理黄河宁夏段治理开发中自然保护有关问题意见的通知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水利厅关于妥善处理黄河宁夏段治理开发中自然保护有关问题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11.03•【字号】宁政办发[2008]177号•【施行日期】2008.11.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自然生态保护正文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水利厅关于妥善处理黄河宁夏段治理开发中自然保护有关问题意见的通知(宁政办发[2008]177号2008年11月3日)沿黄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有关部门、直属机构:自治区水利厅《关于妥善处理黄河宁夏段治理开发中自然保护有关问题的意见》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关于妥善处理黄河宁夏段治理开发中自然保护有关问题的意见黄河宁夏段治理开发不仅关系全区经济社会的稳定发展,而且关系沿黄城市带战略的顺利推进。

为妥善处理黄河河道治理开发与河道管理范围有关自然保护问题的关系,确保黄河治理工程建设和河道防洪工作正常开展,促进我区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现提出如下意见:一、高度重视黄河河道治理开发及其防洪管理工作。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和《宁夏回族自治区水工程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从促进区域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高度,统筹协调河道防洪管理、治理开发与区域自然保护的关系,加强黄河治理和河道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为确保黄河防洪安全和治理工程建设创造条件。

二、切实加强河道管理范围各类自然保护区设立及湿地生态建设保护的监督管理和组织协调。

在河道管理范围(包括沿岸1公里区域)实施的各类自然保护活动,包括设立自然保护区,规划建设湿地生态等自然保护项目,应当与黄河流域综合治理规划、防洪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总体要求相一致,服从黄河防洪总体安排,并征求河道主管部门和土地管理部门意见。

三、各类自然保护区及湿地生态保护等项目建设,凡影响黄河防洪或造成河势变化的,建设单位应采取相应措施,按防洪规划要求予以恢复和防护;影响河道防洪工程及其附属设施正常运行的,由项目单位负责恢复或加固、改建。

宁夏回族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关于下达2018年度黄河金岸滨河大道管养资金的通知

宁夏回族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关于下达2018年度黄河金岸滨河大道管养资金的通知

宁夏回族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关于下达2018年度黄河金
岸滨河大道管养资金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宁夏回族自治区交通运输厅
•【公布日期】2019.04.25
•【字号】宁交办发〔2019〕96号
•【施行日期】2019.04.25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
正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交通运输厅
关于下达2018年度黄河金岸滨河大道管养资金的通知
宁交办发〔2019〕96号
银川市、吴忠市、中卫市、中宁县、青铜峡市、永宁县、灵武市、贺兰县、平罗县、惠农区交通运输局:
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黄河金岸滨河大道养护管理办法》和交通运输厅《黄河金岸滨河大道养护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规定,经交通运输厅务会议研究,现将2018年度黄河金岸滨河大道管养资金兑现如下,详细金额见附件。

请你单位继续加强黄河金岸滨河大道养护管理工作,落实养护工作重点,促进养护质量不断提高。

附件:2018年黄河金岸滨河大道管养资金分配表
宁夏回族自治区交通运输厅
2019年4月25日附件。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实施宁夏沿黄城市带发展规划的通知-宁政发[2009]73号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实施宁夏沿黄城市带发展规划的通知-宁政发[2009]73号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实施宁夏沿黄城市带发展规划的通知正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实施宁夏沿黄城市带发展规划的通知(宁政发[2009]73号2009年6月9日)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宁夏沿黄城市带发展规划》(以下简称《规划》),请认真做好《规划》实施管理工作。

一、要抓好贯彻落实,切实维护《规划》的严肃性和权威性《规划》是指导我区沿黄城市带发展的纲领性文件,各市县(区)、各部门要紧紧围绕《规划》确定的战略目标和基本思路安排部署工作,发挥《规划》的科学指导作用,加快推进沿黄城市带各项建设。

要抓紧编制、修订各类城市规划和专项规划,深化细化《规划》有关内容,确保与《规划》保持衔接一致。

要严格依据《规划》,加强对区域空间开发利用的管治、引导和协调。

沿黄区域内重大产业项目、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建设,必须符合《规划》的总体要求,努力做到一体化布局和共建共享。

二、要采取有效措施,积极组织实施《规划》根据《规划》提出的总体布局和发展设想,市县(区)、各部门要加快制定区域产业发展政策,调整产业结构,优化产业布局,引导产业集聚,打造产业带集群,提升区域经济整体实力与竞争力。

大力推进城镇化与城乡统筹发展,优化完善城镇体系,加快基础设施建设和社会各项事业发展,增强城市辐射带动功能。

加快推进重点领域同城化,全面贯通滨河大道建设,建设沿黄景观长廊,打造“黄河金岸”生命保障线、抢险交通线、经济命脉线、生态景观线、特色城市线和黄河文化展示线,构筑沿黄城市带一体化发展格局。

抓紧研究制定支持沿黄城市带发展的各项政策措施,取消对人才、资本、资源跨地区流动和市场准入的限制,创造沿黄城市带良好的发展环境。

宁夏回族自治区交通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十五”水上交通安全工作纲要》的通知

宁夏回族自治区交通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十五”水上交通安全工作纲要》的通知

宁夏回族自治区交通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十五”水上交通安全工作纲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夏回族自治区交通厅•【公布日期】2002.01.17•【字号】宁交通知[2002]12号•【施行日期】2002.01.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交通运输综合规定正文宁夏回族自治区交通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十五”水上交通安全工作纲要》的通知(宁交通知[2002]12号)沿河各市、县、区交通局:为加强“十五”期间水上交通安全工作,保持我区水上交通安全形势的长期稳定。

根据国家“十五”水上交通安全工作总体安排和要求,结合宁夏实际,我厅制定了《宁夏回族自治区“十五”水上交通安全工作纲要》,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学习并贯彻执行。

附件:宁夏回族自治区“十五”水上交通安全工作纲要二OO二年一月十七日宁夏回族自治区“十五”水上交通安全工作纲要安全是水上交通的永恒主题。

“九五”期间,各级交通部门认真贯彻落实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水上交通安全工作取得了一定成绩,水上交通事故件数稳中有降,事故发生率和死亡人数得到有效控制。

但是,当前水上交通安全基础还十分薄弱,水运安全生产中存在着诸多问题:水上交通安全法规体系尚不健全,有些安全标准规范还不适合我区区情;水上交通安全行业管理和水上交通安全监督执法仍不适应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形势发展的要求;水运企业的安全管理机制尚不健全,从业者的安全管理素质有待提高;乡镇船舶安全管理问题仍然比较突出;水上交通安全管理经费匾乏,队伍建设及管理手段不适应安全管理的要求;水上交通安全管理中的新问题还在不断出现等。

“十五”是新世纪的第一个五年,是实施现代化建设第三步战略的重要时期。

做好水上交通安全工作,对于保障我区水上交通运输生产的顺利进行,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进步和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实现“十五”期间国民经济发展的战略目标,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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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交通厅关于印发《黄河金岸滨河大道养护管
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法规类别】水利综合规定
【发布部门】宁夏回族自治区交通厅
【发布日期】2010.12.13
【实施日期】2011.01.01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失效依据】黄河金岸滨河大道养护管理办法实施细则(2015修订)
宁夏回族自治区交通厅关于印发《黄河金岸滨河大道养护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交通运输局,宁夏公路管理局:
为加强黄河金岸滨河大道养护和管理工作,确保滨河大道安全畅通运营,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黄河金岸滨河大道养护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交通运输厅研究制定了《黄河金岸滨河大道养护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黄河金岸滨河大道养护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十三日
附件:
黄河金岸滨河大道养护管理办法
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黄河金岸滨河大道养护和管理工作,确保滨河大道安全畅通运营,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黄河金岸滨河大道养护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管理的滨河大道共431公里,含左岸上游自中卫市下河沿至中宁石空镇新渠稍95公里,下游自青铜峡总干渠至石嘴山滨河工业园区189公里;右岸上游自中卫黄河大桥至中宁南河子沟口76公里,下游自青铜峡铁桥至银川黄河大桥71公里。

第三条滨河大道养护管理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段管理、依法治路”的原则。

第四条银川、石嘴山、吴忠、中卫四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滨河大道及时进行交竣工验收,竣工后3年内出现的质量问题由建设单位及施工单位负责维修。

第五条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对滨河大道实行行业管理。

宁夏公路管理局具体负责对各市、县(区)滨河大道养护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和考核。

黄河金岸各市、县(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滨河大道的养护质量、路政管理和超限超载治理,并负责协调滨河大道的绿化美化等工作。

第六条黄河金岸各市、县(区)应当对本行政区内滨河大道高路堤、急弯、临水等存
在安全隐患的路段及时完善限速、警告标志和路侧护栏等安全设施,保障行车安全。

第七条滨河大道除惠农、平罗县境省道301线与滨河大道相交处、空港物流至吴忠方向、青铜峡、中卫主线进出口外,其它路段不得设置限高、限宽等设施。

各市、县(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内所有与滨河大道平交的道口设置限高、限宽设施,并选择至少一处平交道口(含以上主线进出口处)安装可升降、可移动的限高、限宽设施,派专人值守,以确保滨河大道客运、旅游观光和抢险救灾等车辆及时安全通行。

第八条滨河大道养护管理资金由自治区财政厅、交通运输厅和黄河金岸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共同承担。

第二章养护管理
第九条滨河大道坚持全面养护、常年养护、科学养护、及时养护并重,预防性养护优先的原则。

第十条宁夏公路管理局负责对滨河大道进行编号,下达年度养护质量指标,监督养护计划执行情况,检查考核养护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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