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环境保护厅宁夏黄河流域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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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环境保护厅宁夏黄河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实施情况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污染防治
【发文字号】宁政办发[2009]238号
【发布部门】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
【发布日期】2009.11.11
【实施日期】2009.11.11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失效依据】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跨行政区域重点河流断面水质目标考核暂行办法》和《宁夏黄河中上游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2012—2015年)实施情况考核细则》的通知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环境保护厅宁夏黄河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实施
情况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
(宁政办发[2009]238号2009年11月11日)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
自治区环境保护厅制定的《宁夏黄河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实施情况考核暂行办法》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清认真贯彻执行。
宁夏黄河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实施情况考核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快落实黄河中上游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建立健全我区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责任制,切实改善水环境质量,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环境保护部等部门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专项规划实施情况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09]38号)及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对银川市、石嘴山市、吴忠市、固原市(固原市为黄河二级支流)、中卫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五市政府)实施黄河流域水污染防治专项规划(以下简称专项规划)情况的考核。
第三条五市人民政府是实施专项规划的责任主体,要切实加强对本辖区水污染防治工作的组织领导,将相关规划目标、任务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组织实施。
第二章考核内容
第四条考核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