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教育厅办公室关于立项建设_十三五_自治区重点专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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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教育厅办公室关于立项建设"十三五"自治区
重点专业的通知
【法规类别】教育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宁教高办[2015]109号
【发布部门】宁夏回族自治区教育厅
【发布日期】2015.10.30
【实施日期】2015.10.3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宁夏回族自治区教育厅办公室关于立项建设"十三五"自治区重点专业的通知
(宁教高办〔2015〕109号)
各高等学校:
根据《自治区教育厅办公室关于2015年高等教育本科教学工程立项建设项目申报的通知》(宁教办函〔2015〕3号),在学校推荐基础上,经专家评审论证,自治区教育厅审核同意,决定立项建设宁夏大学“化学工程与工艺专业群”等35个重点专业(群)和宁夏理工学院“电子商务”等4个培育专业,现将名单予以公布,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开展高等学校重点专业建设,是贯彻落实《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高等教育改革和发展的意见》,引导高校主动适应自治区经济社会发展需求,优化专业结
构,加强内涵建设,创新人才培养模式,提升人才培养水平的重要举措。各高校要高度重视重点专业项目的建设,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强化项目日常管理,并结合学校实际给予一定配套经费,保证专款专用,确保项目建设质量。
二、各高校要组织立项建设的重点专业结合专家评审意见做好项目建设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的修改和论证,进一步明确目标思路,细化具体建设方案和年度计划任务,并将修改论证后的重点专业建设方案(含五年建设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于12月15日前报送至自治区教育厅高教处备案。(纸质版一式两份并加盖学校公章,电子版发送至nxgjchu@)
三、“十三五”自治区重点专业建设周期为5年,建设期内实行动态管理和调整机制。按照目标管理和年度考核的要求,我厅每年10月下旬对重点专业年度目标任务完成情况和下一年度工作计划进行阶段性考核,考核合格的继续资助建设,不合格的限期整改并暂停拨付下一年度50%的经费,对连续两年考核不合格的将终止项目建设。项目建设期满,验收合格后正式予以认定。
附件:“十三五”自治区重点专业建设名单
自治区教育厅办公室
2015年10月30日
附件:
“十三五”自治区重点专业建设名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