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加快我区来华留学工作发展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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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宁夏回族自治区委员会、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

中共宁夏回族自治区委员会、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

中共宁夏回族自治区委员会、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夏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的通知【法规类别】教育综合规定【发文字号】宁党发[2010]67号【发布部门】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发布日期】2010.12.31【实施日期】2010.12.3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中共宁夏回族自治区委员会、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夏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的通知(宁党发〔2010〕67号)各市、县(区)党委(工委)和人民政府,区直各部委办厅局,各人民团体、直属事业单位,各大型企业:现将《宁夏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以下简称《纲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纲要》是今后一个时期指导全区教育改革和发展的纲领性文件。

认真实施好《纲要》,优先发展教育,提高教育现代化水平,对于满足人民群众接受良好教育的需求,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奋斗目标、建设和谐富裕新宁夏具有决定性意义。

各级党委和政府要加强对《纲要》实施的组织领导,组织广大干部群众特别是各级领导干部认真学习《纲要》,深刻理解《纲要》提出的战略目标、重点任务和重要举措,进一步增强做好教育工作的紧迫感和自觉性。

要开展广泛深入的宣传活动,形成全社会重视、关心、支持教育发展的良好氛围。

要结合各地、各部门(单位)实际,采取有力措施,把《纲要》提出的各项任务落到实处。

中共宁夏回族自治区委员会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2010年12月31日宁夏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目录序言第一部分战略目标第一章建设教育强区(一)指导思想(二)工作方针(三)战略目标第二部分主要任务第二章基础教育(四)加快发展学前教育(五)巩固提高九年义务教育(六)大力普及高中阶段教育(七)重视特殊教育发展第三章职业教育(八)加强职业教育的统筹领导(九)推进职业教育基础能力建设(十)提高职业教育吸引力(十一)注重职业教育内涵建设(十二)提升职业教育服务水平第四章高等教育(十三)扩大办学规模,优化布局结构(十四)引导高校特色发展(十五)提高人才培养质量(十六)增强科技创新能力与服务发展能力第五章继续教育(十七)积极发展继续教育(十八)完善继续教育内容和途径(十九)建立健全继续教育工作机制第六章民族教育(二十)优先发展民族教育(二十一)加强骨干学校建设(二十二)打造民族教育优势品牌(二十三)增强民族团结教育第七章素质教育(二十四)坚持德育为先、育人为本、全面发展(二十五)加强学校体育、卫生和艺术教育工作(二十六)构建现代课程体系(二十七)创新人才培养模式(二十八)减轻中小学生过重课业负担(二十九)形成推进素质教育合力第八章体制改革(三十)深化教育管理体制改革(三十一)推进办学体制改革(三十二)大力支持和依法管理民办教育(三十三)建立现代学校制度(三十四)改革考试招生制度(三十五)加强教育交流合作第九章教育资源配置(三十六)强化资源配置统筹(三十七)健全资源配置机制(三十八)发挥资源配置效益第十章重点项目和改革试点(三十九)实施教育重点工程(四十)组织实施改革试点第三部分保障机制第十一章教师队伍建设(四十一)加强师德教育(四十二)提升教师专业能力(四十三)提高教师地位待遇(四十四)健全教师管理制度(四十五)重视校长队伍建设第十二章教育经费(四十六)加大教育经费投入(四十七)完善教育经费保障机制(四十八)增加教育发展专项经费第十三章加快教育信息化建设(四十九)加快教育信息化基础设施建设(五十)加强教育信息化服务体系建设(五十一)提升信息技术应用水平第十四章加强组织领导和依法治教(五十二)加强对《纲要》实施的组织领导(五十三)推进依法治教、依法治校(五十四)健全教育督导制度(五十五)加强教育系统党建工作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推动全区教育事业跨越式发展,根据《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规划纲要。

宁夏回族自治区鼓励留学人才来宁工作或服务的若干规定(doc)

宁夏回族自治区鼓励留学人才来宁工作或服务的若干规定(doc)

宁夏回族自治区鼓励留学人才来宁工作或服务的若干规定为全面推进科教兴宁战略,鼓励和引进留学人才尤其是海外高层次留学人才以多种方式来宁工作或服务,充分发挥他们在科学研究、技术进步、产业化开发等领域的重要作用,特作如下规定:一、积极鼓励引进各类留学人才(一〉留学人才是人才资源的重要组成部分。

吸引留学人才来我区工作,采取多种形式组织留学人才为我区服务,对调整我区人才结构,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和建设高素质人才队伍具有重要意义。

当前,要围绕西部大开发和科教兴宁的战略目标,抓住新世纪经济结构调整、产业升级和社会发展的有利时机,大力引进留学人员来宁施展才华,推动我区科技进步和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

〈二〉本意见所称留学人才的基本条件是:我国公派或自费出国留学人员中具有学士〈含学士〉以上学位或中级〈含中级〉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在国内已取得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中级〈含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到国外高等学校、科研机构、公司等进修或工作一年以上并取得一定成绩的人员。

上述留学人才包括全国各地的归国留学人员、海外留学人员和已加入外国国籍或已取得外国永久居留权的人员。

根据我区实际,重点引进煤炭、电力、石化、冶金、机械、轻纺、医药、建筑建材等学科或技术领域内的优秀人才;拥有技术含量高、市场开发前景广阔的专利、发明或技术秘密的人员;新材料、生物工程、特色医药、煤化工和天然气化工以及城市规划与建设管理、世界经济与贸易、现代农业等领域急需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

(三)把引进的留学人才纳入全区人才资源开发的范围,逐步构建政府引导、市场调节、智力流动、契约式使用人才的新模式。

鼓励留学人才采取灵活多样的方式来宁长期工作或短期服务,可以技术、货币、实物等出资创办或入股各类经济实体,特别是高新技术企业;可以创办、承办、承包、租赁各类科研机构和经济实体;可以开展学术交流、科研合作或承担科研项目;可以到区内企业、事业单位或本区驻海外企业、机构任职或兼职;可以进入博士后流动站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等。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教育厅宁夏回族自治区承担国家教育体制改革试点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教育厅宁夏回族自治区承担国家教育体制改革试点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教育厅宁夏回族自治区承担国家教育体制改革试点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05.30•【字号】宁政办发[2011]94号•【施行日期】2011.05.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育综合规定正文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教育厅宁夏回族自治区承担国家教育体制改革试点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宁政办发〔2011〕94号)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有关部门:自治区教育厅《宁夏回族自治区承担国家教育体制改革试点项目实施方案》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二○一一年五月三十日宁夏回族自治区承担国家教育体制改革试点项目实施方案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以下简称《教育规划纲要》),加快宁夏教育改革发展步伐,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国家教育体制改革试点的通知》(国办发〔2010〕48号)、《国家教育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国家教育体制改革试点项目实施方案备案意见的通知》(教改办函〔2010〕34号)精神,现就我区承担的8项国家教育体制改革试点项目提出如下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立足基本区情,遵循教育规律,以促进公平为重点,以提高质量为核心,解放思想,勇于实践,大胆突破,激发活力,努力形成有利于教育事业科学发展的体制机制。

(二)基本原则。

--坚持以人为本,着力解决重大现实问题。

从人民群众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入手,着力破除体制机制障碍,努力解决深层次矛盾,把人民群众是否满意作为检验教育改革发展质量和水平的根本标准,把促进人的全面发展、适应经济社会需要作为推进教育体制改革的出发点和落脚点。

--坚持统筹谋划,确保改革协调有序推进。

宁夏回族自治区教育厅办公室关于支持我区高校与国外高校联合培养

宁夏回族自治区教育厅办公室关于支持我区高校与国外高校联合培养

宁夏回族自治区教育厅办公室关于支持我区高校与国外高校联合培养优秀本科生研究生的通知【法规类别】高等教育教育综合规定【发文字号】宁教外办[2016]22号【发布部门】宁夏回族自治区教育厅【发布日期】2016.02.29【实施日期】2016.02.29【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宁夏回族自治区教育厅办公室关于支持我区高校与国外高校联合培养优秀本科生研究生的通知(宁教外办〔2016〕22号)各有关高等学校:为了进一步提高我区高等教育培养质量和教育国际化水平,培养一批具有国际视野的外向型优秀人才,现就支持我区高校与国外高校开展联合培养本科生、研究生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鼓励和支持我区高校与国外高校实施校际间学生互换、学分互认、学位互授等形式的本科生、研究生联合培养项目。

2016年计划安排500万专项资金资助项目学生赴国外学习。

二、专项支持经费主要用于资助赴国外项目学生缴纳的学费,其中半学年项目学生资助4万元,一学年项目学生资助7万元,如有剩余可用于学生的国际旅费补助。

学生在外其余费用由学校和学生按比例分担,学校分担比例不低于50%。

三、项目支持经费由学校按照与国外高校签署的学生联合培养协议和方案进行申报,并填写项目资助申报书。

自治区教育厅将组织专家进行评审,确定资助项目的立项。

四、项目立项后支持经费由教育厅拨付学校,学校统一交付国外合作高校。

项目学校应根据项目的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项目管理办法和经费管理办法,并接受教育厅对支持经费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管。

五、2016年各学校项目申报截至时间3月25日,申报材料应包括项目申报书、与国外签署的合作协议、学生联合培养方案、项目管理办法、项目学生选拔办法等。

2016年立项项目学生最迟于2017年1月底前派出。

阿拉伯语专业学生联合培养项目另行安排。

附件:宁夏高校与国外高校学生联合培养项目申报书自治区教育厅办公室2016年2月29日附件宁夏高等学校学生赴国外联合培养项目申报书申报学校:项目名称:申报时间:宁夏回族自治区教育厅印制一、基本情况介绍。

宁夏回族自治区教育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民办非学历教育机

宁夏回族自治区教育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民办非学历教育机

宁夏回族自治区教育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设置管理办法》的通知(2015修订)【法规类别】教育综合规定【发文字号】宁教发[2015]149号【发布部门】宁夏回族自治区教育厅【发布日期】2015.07.24【实施日期】2015.08.01【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失效依据】宁夏回族自治区教育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设置管理办法》的通知(2016修订)宁夏回族自治区教育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设置管理办法》的通知(宁教发〔2015〕149号)各市、县(区)教育局,宁东管委会社会事务局,各大中专院校:为进一步规范我区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办学行为,完善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设置标准和管理办法,促进我区民办教育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及《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教育厅等部门关于促进民办教育发展若干意见(试行)的通知》(宁政办发[2011]147号)精神,教育厅在深入调研,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对2012年10月印发的《宁夏回族自治区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设置管理暂行办法(试行)的通知》(宁教发[2012]290号)进行了修订。

现将修订后的《宁夏回族自治区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设置管理办法》予以印发,请各地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宁夏回族自治区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设置管理办法自治区教育厅2015年7月24日宁夏回族自治区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设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我区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管理,完善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设置标准,促进我区民办教育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教育厅等部门关于促进民办教育发展若干意见(试行)的通知》,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特指由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个人(以下统称举办者),在我区行政区域内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面向社会举办的民办幼儿园、民办非学历文化教育类培训学校。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基础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基础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基础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字号】宁政发[2001]92号•【施行日期】•【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础教育正文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基础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宁政发[2001]92号)改革开放以来,我区基础教育取得了历史性成就。

川区已实现基本普及九年义务教育和基本扫除青壮年文盲(简称“两基”)的目标,山区“两基”攻坚正全面展开,素质教育全面推进。

但我区教育总体水平还不高,发展不平衡,一些地方对基础教育重视不够。

进入新世纪,我区基础教育面临着新的挑战,改革与发展的任务仍十分艰巨。

为了切实贯彻《国务院关于基础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精神,进一步加快我区基础教育改革与发展,全面提高人口素质,为我区现代化建设提供人才储备和智力支持,特作如下决定。

一、加快基础教育改革与发展是推动宁夏现代化建设的奠基工程1、基础教育是实施科教兴国战略,加快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奠基工程,对提高全民族素质,培养各级各类人才,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具有全局性、基础性和先导性作用。

实现新世纪我区现代化建设的宏伟目标,必须坚持教育适度超前发展,必须坚持把基础教育摆在优先发展的地位,作为基础设施建设和教育事业发展的重点领域,切实予以保障。

2、我区基础教育工作要高举邓小平理论伟大旗帜,以邓小平“三个面向”和江泽民同志“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教育必须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为人民服务,必须与生产劳动和社会实践相结合,培养德智体美等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

3、加快宁夏基础教育改革与发展必须紧紧围绕21世纪我区经济社会发展和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坚持普及与提高并举;坚持速度、规模和质量效益的统一;坚持因地制宜、分类推进,条件差的地区努力缩小差距,条件好的地区努力赶上全国先进水平;坚持确保义务教育,放开放活非义务教育,促进我区基础教育水平的提高。

宁夏回族自治区教育厅关于实施“西部地区人才培养特别项目”的通知

宁夏回族自治区教育厅关于实施“西部地区人才培养特别项目”的通知

宁夏回族自治区教育厅关于实施“西部地区人才培养特别项目”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夏回族自治区教育厅•【公布日期】2003.09.12•【字号】•【施行日期】2003.09.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宁夏回族自治区教育厅关于实施“西部地区人才培养特别项目”的通知各高等院校,有关厅局:“西部地区人才培养特别项目”是国家留学基金委为配合西部大开发战略的实施,支持西部地区人才培养的特别措施。

该项目通过采取与地方共同出资的方式,扩大地方公派出国留学规模而专门设立的人才培养特别计划。

2003年7月,国家留学基金委与我厅在银川就启动“西部地区人才培养特别项目”举行了签约仪式。

根据双方协定,该项目在我区执行期为三年,执行期内国家留学基金委每年出资60%支持我区每年选派30人出国学习,其余派出费用由自治区财政与派出单位共同承担。

留学人员以访问学者和短期进修为主。

按照“签约派出、违约赔偿”管理方式纳入国家公派留学人员管理系统,以确保派出效益和派出人员按期回本单位工作。

目前,自治区人民政府已同意每年安排50万元支持该项目的实施。

为了做好项目的实施工作,现就有关具体事宜通知如下:一、留学子项目的设立根据国家留学基金委现有项目渠道和派出规模,我区“西部地区人才培养特别项目”设以下子项目:1、访问学者项目。

该项目根据自治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对急需高层次人才培养的需求,每年选派我区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国有企业、医疗卫生、政府管理部门、金融部门等从事教学、科研、医疗、管理,具有一定工作业绩和较强研究能力人员作为访问学者赴美或欧洲发达国家的高等院校和科研单位学习。

选派人数10人左右,派出时间半年至一年。

2、成组配套项目。

该项目根据我区高等学校、科研事业单位、企业的重点学科、重点实验室建设以及重点科研项目的需求,以成组分批派出方式派遣学科、实验室骨干人员赴国外学习和引进学科、实验室建设先进方案,进行科研合作和技术攻关。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学管理规范办学行为实施意见的通知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学管理规范办学行为实施意见的通知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学管理规范办学行为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03.14•【字号】宁政办发[2011]42号•【施行日期】2011.03.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础教育正文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学管理规范办学行为实施意见的通知(宁政办发〔2011〕42号)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自治区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学管理规范办学行为的实施意见》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二○一一年三月十四日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学管理规范办学行为的实施意见为促进全区基础教育事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教育部关于当前加强中小学管理规范办学行为的指导意见》(教基一〔2009〕7号)、《教育部关于治理义务教育阶段择校乱收费问题的指导意见》(教基一〔2010〕6号)等文件精神,现就进一步加强中小学管理、规范办学行为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统一思想,充分认识加强中小学管理、规范办学行为的重要性和紧迫性近年来,我区在加强中小学管理、规范办学行为方面出台了一些规章制度,各地也进行了积极有益的探索和实践,取得了一定的成效。

但是,仍有一些县(区)和学校还不同程度地存在着制度不健全、办学行为不规范、管理水平不高等问题,制约着新时期基础教育持续健康发展,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素质教育的实施。

以加强中小学管理、规范办学行为为突破口,强力推进素质教育,已成为新时期基础教育实现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一项重要而紧迫的任务。

当前我区基础教育已进入一个新的发展阶段,加强中小学管理、规范办学行为,既是深入推进素质教育,实现教育科学发展的必然要求,也是解决基础教育热点、难点问题,维护教育正常秩序的现实需要和重要举措,关系到广大中小学生的健康成长,关系到千家万户的切身利益和社会的稳定和谐。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引进国外智力“十二五”规划的通知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引进国外智力“十二五”规划的通知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引进国外智力“十二五”规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12.16•【字号】宁政办发[2012]223号•【施行日期】2012.12.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商务综合规定正文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引进国外智力“十二五”规划的通知(宁政办发〔2012〕223号)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宁夏回族自治区引进国外智力“十二五”规划》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2012年12月16日宁夏回族自治区引进国外智力“十二五”规划为更好地发挥国外智力在全区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适应宁夏内陆开放型经济试验区和银川综合保税区(以下简称“两区”)建设的需要,根据《国家引进国外智力“十二五”规划》和自治区的总体规划部署,制定本规划。

一、面临的形势引进国外智力工作是我区人才队伍建设的重要内容,必须加大引进国外智力力度,为我区经济社会科学发展、跨越发展提供强有力的人才支撑。

“十一五”时期,我区引智工作以“按需引进、优化结构、创新方式、讲求实效”为方针,大力实施引进国外专家和出国(境)培训项目,改善引智发展环境,完成了各项目标任务。

与国家外国专家局签订战略合作框架协议,出台《关于进一步促进宁夏引智工作的实施意见》等一系列政策文件,促进了引智工作的发展。

实施引进国外技术、管理人才项目281项,聘请外国专家1200余人次,选派出国(境)培训团组63个,培训近1100人次。

有28名外国专家荣获宁夏政府“六盘山友谊奖”,3名外国专家荣获中国政府“友谊奖”。

同时,我区引智工作也面临着引智规模不大、地区发展不平衡、聘请外国专家难度大、高端外国专家少、经费投入不足、引智工作体制机制不健全、外国专家市场服务不完善等困难和问题。

宁夏回族自治区教育厅关于选派2020年西部地区人才培养特别项目公派出国留学人员的通知

宁夏回族自治区教育厅关于选派2020年西部地区人才培养特别项目公派出国留学人员的通知

宁夏回族自治区教育厅关于选派2020年西部地区人才培养特别项目公派出国留学人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夏回族自治区教育厅•【公布日期】2020.01.10•【字号】•【施行日期】2020.01.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育其他规定正文宁夏回族自治区教育厅关于选派2020年西部地区人才培养特别项目公派出国留学人员的通知自治区各有关部门、企事业单位、科研院所,各高等学校,教育厅机关各处室、直属各事业单位:根据国家留学基金委西部地区人才培养特别项目(以下简称西部项目)选派工作通知,2020年我区拟选派80名左右西部项目留学人员赴国外学习,现就选派工作有关情况通知如下。

一、选派学科及选派对象根据自治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对高层次人才培养的需求,重点选派人文社会科学类、工业与能源、信息产业与现代服务业、制造与材料科学、农业与生物科学、医学药学科学、资源与环境科学等领域,以及自治区经济社会发展急需领域。

选派对象为我区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企业事业单位、行政机关的正式工作人员。

申请人原则上应主持或参与研究项目、课题,出国研修计划应紧密结合在研项目、课题及所在单位重点工作。

二、选派计划及申请条件(一)各选派类别具体条件1.高级研究学者:留学期限3-6个月。

申请时年龄不超过55周岁。

教学科研人员应为教授或博士生导师。

申请人还应至少具备以下条件之一:①国家重点实验室、教育部重点实验室、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骨干;②两院院士、长江学者特聘教授、“国家高层次人才特殊支持计划”杰出人才或领军人才入选者、其他国家级人才计划入选者;③中央国家机关、地方行政管理部门、国有大中型企业高级行政管理人员,须具有或相当于副司局级(含副司局级)以上行政职务。

2.访问学者(含博士后研究):访问学者留学期限3-12个月,博士后留学期限为6-24个月。

访问学者申请人年龄不超过50周岁,博士后申请人年龄不超过40周岁,申请时距其博士毕业时间在3年以内。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自治区教育厅等部门《宁夏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自治区教育厅等部门《宁夏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自治区教育厅等部门《宁夏回族自治区流动人口子女报考普通高等学校规定(试行)》的通知【法规类别】中等教育【发文字号】宁政办发[2013]8号【发布部门】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发布日期】2013.01.21【实施日期】2013.12.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自治区教育厅等部门《宁夏回族自治区流动人口子女报考普通高等学校规定(试行)》的通知(宁政办发〔2013〕8号)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自治区教育厅、发展改革委、公安厅、民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国土资源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农牧厅、工商局、林业局制定的《宁夏回族自治区流动人口子女报考普通高等学校规定(试行)》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2013年1月21日宁夏回族自治区流动人口子女报考普通高等学校规定(试行)第一条为保障流动人口子女参加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考试,推动流动人口子女平等接受教育,促进人口合理有序流动,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等部门关于做好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后在当地参加升学考试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2〕46号)以及《宁夏回族自治区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办法》(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49号)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符合国家规定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考试(以下简称“普通高考”)基本报考条件的非宁夏户籍流动人口子女,在本自治区连续完成规定的受教育年限,其父母在本自治区具有合法稳定职业、合法稳定住所、缴纳社会保险且达到规定年限的,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流动人口子女,可以在本自治区报名参加普通高考,允许报考本自治区内所有普通高等学校以及第二批、第三批录取的区外本科院校和第四批录取的区外高职(专科)院校或者专业:(一)考生父亲或者母亲(其他法定监护人)在本自治区具有连续6年以上合法稳定职业(含6年,截止日期按考生参加普通高考上一年度12月31日前推计算)。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转自治区教育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推进特殊教育改革与发展的意见的通知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转自治区教育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推进特殊教育改革与发展的意见的通知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转自治区教育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推进特殊教育改革与发展的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2.06.18•【字号】宁政发[2002]50号•【施行日期】2002.06.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育综合规定正文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转自治区教育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推进特殊教育改革与发展的意见的通知(宁政发[2002]50号2002年6月18日)固原行署,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自治区教育厅、计委、财政厅、人事厅、民政厅、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地税局,卫生厅、残联《关于进一步推进特殊教育改革与发展的意见》,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批转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关于进一步推进特殊教育改革与发展的意见(自治区教育厅、自治区计委、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人事厅、自治区民政厅、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自治区地税局、自治区卫生厅、自治区残联2002年4月25日)为了实现我区残疾儿童少年普及九年义务教育目标,根据《义务教育法》、《残疾人教育条例》,《残疾人事业“十五”计划纲要》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等部门关于“十五”期间进一步推进特殊教育改革和发展意见的通知》等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现就进一步推进我区特殊教育改革与发展提出如下意见:一、大力普及残疾儿童少年义务教育,进一步完善特殊教育体系1.切实将残疾儿童少年义务教育纳入全区义务教育体系。

按照区域规划、分类指导、分步实施的原则,进一步加快全区残疾儿童少年义务教育的普及和巩固提高步伐,千方百计地满足广大残疾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需求,形成残疾儿童少年学前教育、义务教育、中等职业教育乃至高等教育相互衔接和贯通的特殊教育体系。

“十五”期间,全区残疾儿童少年义务教育发展的基本目标和任务是:到2005年,川区各市、县(区)三残儿童少年入学率达到80%以上,巩固率达到90%以上,城市和有条件的地区残疾儿童少年入学率达到90%以上。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教育厅等部门关于宁夏回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教育厅等部门关于宁夏回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教育厅等部门关于宁夏回族自治区贯彻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等部门(单位)关于幼儿教育改革与发展指导意见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法规类别】扫除文盲【发文字号】宁政办发[2006]138号【发布部门】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发布日期】2006.08.07【实施日期】2006.08.07【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教育厅等部门关于宁夏回族自治区贯彻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等部门(单位)关于幼儿教育改革与发展指导意见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宁政办发[2006]138号2006年8月7日)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自治区教育厅、编办、发展改革委、民政厅、财政厅、劳动保障厅、建设厅、卫生厅、政府妇儿工委、妇联拟订的《宁夏回族自治区贯彻<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等部门(单位)关于幼儿教育改革与发展指导意见>的实施意见》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宁夏回族自治区贯彻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等部门(单位)关于幼儿教育改革与发展指导意见的实施意见幼儿教育是基础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我国学校教育制度的基础阶段。

发展幼儿教育对于促进儿童全面发展,普及义务教育,提高国民素质,全面实现小康社会的奋斗目标具有重要的意义。

近年来,我区幼儿教育事业取得了长足发展,但还存在着事业发展规模和水平与社会经济发展的需求不相适应的矛盾。

为加快幼儿教育改革与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等部门 (单位)关于幼儿教育改革与发展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3]13号)精神,结合我区实际,提出以下贯彻意见:一、明确思路,努力实现幼儿教育的跨越式发展(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有利于提高人口素质、有利于幼儿身心健康发展、有利于为劳动者解除后顾之忧为目标,坚持动员和依靠社会各方面力量,多渠道、多形式发展幼儿教育事业的方针,有计划、有步骤地扩大幼儿教育的办学规模,努力提高幼儿教育质量。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加快我区普通高中教育发展意见的通知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加快我区普通高中教育发展意见的通知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加快我区普通高中教育发展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2.10.15•【字号】宁政办发[2002]148号•【施行日期】2002.10.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中等教育正文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加快我区普通高中教育发展意见的通知(宁政办发[2002]148号2002年10月15日)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自治区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加快我区普通高中教育发展的意见》,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关于进一步加快我区普通高中教育发展的意见(2002年9月9日)为了贯彻《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基础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宁政发[2001]92号)精神,努力实现“十五”期间全区高中教育发展目标和任务,现就进一步加快我区普通高中教育发展提出以下意见:一、充分认识发展普通高中教育的重要意义,进一步加快普通高中教育发展(一)普通高中教育是在九年义务教育基础上进一步提高国民素质、面向大众的基础教育,是学生终身发展的重要阶段。

改革和发展我区普通高中教育,对于深入实施西部大开发和科教兴宁战略,进一步提高我区劳动者素质,不断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受教育需求,从而实现经济的跨越式发展,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十五”期间,我区发展普通高中教育的指导思想是,高举邓小平理论伟大旗帜,努力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以教育的“三个面向”为指针,以进一步提高国民素质,为学生的终身发展打好基础为目标,适应广大人民群众对高质量教育的旺盛需求,适应21世纪我区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的需求,扩大优质普通高中教育规模,放开放活非义务教育,逐步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多元办学体制和灵活办学模式,基本形成能够适应我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需要,具有宁夏特色、与各类教育协调发展、相互贯通的普通高中教育发展新格局。

宁夏回族自治区教育厅、宁夏回族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

宁夏回族自治区教育厅、宁夏回族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

宁夏回族自治区教育厅、宁夏回族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资格认定与监管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出国留学与回国工作【发布部门】宁夏回族自治区教育厅宁夏回族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发布日期】2013.11.08【实施日期】2013.12.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宁夏回族自治区教育厅、宁夏回族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资格认定与监管办法》的通知各有关部门、单位:现将《宁夏回族自治区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资格认定与监管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宁夏回族自治区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资格认定与监管办法2、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机构资格认定书(样书)3、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机构资格申请表4、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机构年度工作报表自治区教育厅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2013年11月8日附件1宁夏回族自治区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资格认定与监管办法第一条为规范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活动,保障自费出国留学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国务院有关行政法规和决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是指经批准获得经营资质的机构,通过与境外高等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合作等方式,利用专业知识和服务能力,为自费出国留学当事人提供信息和法律政策咨询、安全教育、联络安排及其他相关服务的活动。

第三条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实行行政许可制度。

宁夏回族自治区教育厅负责自治区行政区内开展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机构资格的认定、年报审核,业务指导和监督;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机构的登记注册和市场经营秩序的监督管理。

未经资格认定和工商部门登记,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从事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活动。

根据国务院有关规定,境外机构、个人不得在我国境内以任何方式从事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活动。

第四条开展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应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贯彻执行国家自费出国留学政策,保护申请人合法权益,诚实守信,合理收费。

宁夏回族自治区教育厅等六部门关于印发《宁夏规范校外线上培训工作方案》的通知-

宁夏回族自治区教育厅等六部门关于印发《宁夏规范校外线上培训工作方案》的通知-

宁夏回族自治区教育厅等六部门关于印发《宁夏规范校外线上培训工作方案》的通知正文:----------------------------------------------------------------------------------------------------------------------------------------------------宁夏回族自治区教育厅等六部门关于印发《宁夏规范校外线上培训工作方案》的通知各市、县(区)教育局、网信办、公安局、广播电视局、“扫黄打非”办公室:现将《宁夏规范校外线上培训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自治区教育厅自治区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自治区通信管理局自治区公安厅自治区广播电视局自治区“扫黄打非”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自治区教育厅2019年11月14日宁夏规范校外线上培训工作方案为进一步规范面向中小学生、利用互联网技术实施的学科类校外线上培训活动(以下简称校外线上培训),促进其健康有序发展,切实减轻中小学生过重课外负担,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展的意见》(教基函〔2019〕8号),按照《教育部等六部门关于规范校外线上培训的实施意见》(教基函〔2019〕8号)要求,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通过备案审查、排查整改等多种形式开展校外线上培训专项治理,全面完成我区校外线上培训备案管理工作,重点对校外线上培训机构、培训内容、培训人员等进行严格审查备案,保障中小学生健康成长,形成校内外协同育人的良好局面,促进“互联网+教育”持续健康发展。

2019年12月底前完成对全区校外线上培训及机构的备案排查;2020年12月底前基本建立全区统一、部门协同、上下联动的监管体系,基本形成政府科学监管、培训有序开展、学生自主选择的格局。

二、主要任务(一)实施备案审查校外线上培训机构营业执照登记地址和ICP(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国际联网备案、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备案在宁夏,面向中小学生,利用互联网技术实施学科类校外线上培训的机构,要通过全国校外线上培训管理服务平台()提交基本备案审查材料进行注册备案。

宁夏回族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侨联工作的意见

宁夏回族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侨联工作的意见

宁夏回族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侨联工作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共宁夏回族自治区党委,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字号】宁党办[2013]21号•【施行日期】•【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党内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宁夏回族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侨联工作的意见(宁党办〔2013〕21号)侨联是党领导下的由归侨侨眷组成的人民团体,履行参政议政、维护侨益、海外联谊职能,做好侨界群众工作。

为切实加强党对侨联工作的领导,充分发挥侨联作为党和政府联系广大归侨侨眷和海外侨胞的桥梁纽带作用,更好地凝聚、调动和激发侨界群众的热情和力量,为加快建设和谐富裕新宁夏、与全国同步进入全面小康社会贡献力量,现就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侨联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充分认识加强和改进侨联工作的重要意义侨联工作是党的群众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

发挥侨联组织作用,进一步凝聚侨心、汇聚侨智、发挥侨力、维护侨益,把侨界群众更加紧密地团结在党的周围,对于推动科学发展、增进社会和谐、巩固和扩大党的执政基础、促进祖国和平统一具有重要意义。

党的十八大对全面建成小康社会作出了战略部署,自治区第十一次党代会也制定了加快建设和谐富裕新宁夏、与全国同步进入全面小康社会的宏伟蓝图。

实现这一目标,必须充分调动包括广大归侨侨眷和海外侨胞在内的全区人民的积极性。

侨界群众中拥有大量从事高新产业、新兴学科的创新创业人才,他们拥有雄厚的经济实力和广泛的商业网络,是我区引进外资的重要渠道和提升对外开放水平的重要力量。

广大归侨侨眷和海外侨胞也素有爱国爱乡的光荣传统,近年来为推进我区经济社会发展作出了积极贡献。

面向未来,我们必须立足全区发展大局,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侨联工作,努力培育好、保护好、发展好我区有限而宝贵的侨务资源,富有成效地开展“以侨引资、以侨引智、以侨促贸”工作,努力促进侨联事业科学发展,更好地服务宁夏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学校规划布局工作的意见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学校规划布局工作的意见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学校规划布局工作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08.22•【字号】宁政办发[2008]148号•【施行日期】2008.08.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高等教育正文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学校规划布局工作的意见(宁政办发[2008]148号)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为统一全区学校规划布局工作,进一步优化教育资源配置,科学合理地制定全区学校规划布局,构建与自治区经济社会跨越式发展相适应的学校规划布局,结合我区实际,提出以下意见。

一、遵循的原则(一)科学规划与统筹兼顾。

各级政府要将各级各类学校规划布局纳入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之中,依据今后5年-10年内经济社会发展趋势、人口出生和流动情况,科学规划,优化结构,合理布点,切实提高办学效益,避免低水平重复建设和资源浪费。

学校布局结构调整工作要与巩固提高“两基”成果相结合,与大力发展职业教育、加快发展学前幼儿教育和普及高中阶段教育相结合,与我区工业化、城市化建设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相结合。

(二)注重规模与集中办学。

坚持规模、结构、质量和效益的统一,小学在保证适龄儿童就近入学的前提下,原则上在行政村或联村设置;初中要相对集中,在中心乡(镇)或联乡设置;高中要设在县城及以上城市,每个县办好一个职教中心,新建中等职业学校和高职院校要设在地级市以上城市。

要继续通过调整改造,在城镇建设一批高水平、高质量的寄宿制中小学,形成规模适度的城市、农村学校布局,提高教育资源的利用率。

(三)因地制宜与分步实施。

学校规划布局要结合新形势下教育发展的目标与任务,根据不同教育层级、类别及城乡、山川的实际情况来进行,要充分考虑地理环境、交通状况、人口出生变化和城市化、工业化进程、行政区划调整和生态移民搬迁等因素带来的人口变动情况来进行,切忌“一刀切”。

宁夏回族自治区教育厅关于协助做好加快发展民族教育督察工作的通知

宁夏回族自治区教育厅关于协助做好加快发展民族教育督察工作的通知

宁夏回族自治区教育厅关于协助做好加快发展民族教育督察
工作的通知
【法规类别】教育督导
【发布部门】宁夏回族自治区教育厅
【发布日期】2016.05.05
【实施日期】2016.05.0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宁夏回族自治区教育厅关于协助做好加快发展民族教育督察工作的通知
各有关市、县(区)教育局:
根据教育部办公厅、国家民委办公厅《关于开展加快发展民族教育督察工作的通
知》(教民厅函〔2016〕13号),教育部、国家民委将于2016年5月9日至12日,对我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民族教育的决定》(国发〔2015〕46号,以下简称《决定》)情况进行督察。

为做好此项工作,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督察时间
2016年5月9日至12日。

具体时间及行程另
1 / 1。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自治区劳动人事厅关于加快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自治区劳动人事厅关于加快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自治区劳动人事厅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我区人才市场的意见的通知【法规类别】人事管理【发文字号】宁政办发[1994]97号【发布部门】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发布日期】1994.09.16【实施日期】1994.09.16【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自治区劳动人事厅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我区人才市场的意见的通知(宁政办发〔1994〕97号一九九四年九月十六日)各行署,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自治区劳动人事厅《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我区人才市场的意见》,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我区人才市场的意见自治区人民政府:为了适应我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合理配置人才资源、充分发挥人才的作用,根据人事部一九九三年十月召开的全国人才流动工作会议精神,现就培育和发展我区人才市场提出如下意见:一、培育和发展我区人才市场势在必行。

人才是经济发展中的要素,经济的竞争实质上是人才的竞争,充分发挥人才的作用,合理配置人才资源是我国经济发展面临的重大问题。

长期以来,以统包统配为主的计划调配方式,客观上形成了人才的单位所有、部门所有,阻碍着人才合理的流动。

一方面人才短缺,一方面是人才积压浪费。

这两个并存的问题,近几年我区非但没有明显改变,而且越来越严重,已严重制约着我区经济的发展。

解决这个问题的根本出路在于加快培育和发展人才市场,通过市场调节合理配置人才资源。

党的十四大提出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目标,一个重要内容就是要尽快形成包括人才市场在内的完整的市场体系。

相比之下,我区人才市场发育迟缓,已成为要素市场中较为“滞后”的市场,影响了人才与其它生产要素的合理配置和整个市场体系的协调运转。

当前加快培育和发展人才市场已刻不容缓。

培育和发展人才市场也是深化改革的迫切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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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加快我区来华留学工作发
展的意见
【法规类别】出国留学与回国工作
【发文字号】宁教外[2016]50号
【发布部门】宁夏回族自治区教育厅
【发布日期】2016.03.08
【实施日期】2016.03.0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宁夏回族自治区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加快我区来华留学工作发展的意见
(宁教外〔2016〕50号)
各有关高等学校:
为认真贯彻落实自治区党委第十一届六次全会《关于融入“一带一路”加快开放宁夏建设的意见》精神和自治区“十三五”发展规划纲要,提高教育对外开放和国际化水平,现就进一步加快我区来华留学生工作发展提出如下意见:
一、创新管理机制,深化来华留学管理改革
坚持国家“扩大规模、优化结构、规范管理、保证质量”的来华留学工作方针,坚持来华留学工作服务国家对外开放战略和提高教育国际竞争力的工作目标,充分发挥我区学校招收、培养和管理来华留学生的自主权和主体责任,借鉴国内外学校先进的留学生
管理经验,不断总结经验、创新工作方式管理模式、使来华留学生工作不断适应开放宁夏建设的需求。

二、发挥特色优势,吸引更多留学生来宁学习
实施高等学校国际化水平提升工程,积极服务“一带一路”和开放宁夏建设,通过中阿博览会、中阿大学校长论坛等平台,吸引丝绸之路沿线国家和阿拉伯国家留学生到我区留学。

同时,积极扩大向世界其它国家和地区招生规模,将自治区建成全国重要的面向阿拉伯国家和穆斯林地区留学生培养基地。

到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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