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教育厅办公室关于支持我区高校与国外高校联合培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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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夏大学中国阿拉伯国家研究院组建方案的通知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夏大学中国阿拉伯国家研究院组建方案的通知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夏大学中国阿拉伯国家研究院组建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6.05.10•【字号】宁政办发〔2016〕72号•【施行日期】2016.05.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育综合规定正文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夏大学中国阿拉伯国家研究院组建方案的通知宁政办发〔2016〕72号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宁夏大学中国阿拉伯国家研究院组建方案》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第64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2016年5月10日宁夏大学中国阿拉伯国家研究院组建方案为进一步提升中阿合作水平,加快建设在国内外有影响力的对阿研究新型高端智库,为国家和自治区对外开放重大战略的制定和实施提供智力支持,特制定本组建方案。

一、组建的必要性和可行性(一)必要性。

--国家外交战略的重大需求。

从地缘政治角度看,中亚、西亚、北非等广大阿拉伯国家和世界穆斯林地区是巩固我国周边外交的重要一环,深化中阿合作对维护我国国家安全和发展利益意义重大。

建立对阿研究高端智库,将为我国对阿外交战略的制定和实施提供重要智力支持。

--国家“一带一路”建设的迫切需要。

阿拉伯国家是中国最大的原油供应地、第七大贸易伙伴、重要的工程承包及海外投资市场,中国是阿拉伯国家第二大贸易伙伴,双方经济发展、产业结构互补性很强。

加快开拓阿拉伯国家市场,亟需深入开展伊斯兰金融合作、阿拉伯社会文化和宗教、阿拉伯国家投融资政策及法律制度等领域的战略研究,为中阿双方资金、技术、资源、市场的有效对接和优化配置制定良好运行机制,为中阿共建“一带一路”提供高质量决策咨询。

--建设开放宁夏的必然选择。

自治区党委出台了《关于融入“一带一路”加快开放宁夏建设的意见》(宁党发〔2015〕22号),进一步明确了开放宁夏建设的目标任务。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教育厅宁夏回族自治区承担国家教育体制改革试点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教育厅宁夏回族自治区承担国家教育体制改革试点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教育厅宁夏回族自治区承担国家教育体制改革试点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05.30•【字号】宁政办发[2011]94号•【施行日期】2011.05.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育综合规定正文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教育厅宁夏回族自治区承担国家教育体制改革试点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宁政办发〔2011〕94号)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有关部门:自治区教育厅《宁夏回族自治区承担国家教育体制改革试点项目实施方案》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二○一一年五月三十日宁夏回族自治区承担国家教育体制改革试点项目实施方案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以下简称《教育规划纲要》),加快宁夏教育改革发展步伐,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国家教育体制改革试点的通知》(国办发〔2010〕48号)、《国家教育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国家教育体制改革试点项目实施方案备案意见的通知》(教改办函〔2010〕34号)精神,现就我区承担的8项国家教育体制改革试点项目提出如下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立足基本区情,遵循教育规律,以促进公平为重点,以提高质量为核心,解放思想,勇于实践,大胆突破,激发活力,努力形成有利于教育事业科学发展的体制机制。

(二)基本原则。

--坚持以人为本,着力解决重大现实问题。

从人民群众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入手,着力破除体制机制障碍,努力解决深层次矛盾,把人民群众是否满意作为检验教育改革发展质量和水平的根本标准,把促进人的全面发展、适应经济社会需要作为推进教育体制改革的出发点和落脚点。

--坚持统筹谋划,确保改革协调有序推进。

宁夏回族自治区教育厅办公室关于召开全区教育精准扶贫工作推进会的通知

宁夏回族自治区教育厅办公室关于召开全区教育精准扶贫工作推进会的通知

宁夏回族自治区教育厅办公室关于召开全区教育精准扶贫工
作推进会的通知
【法规类别】教育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宁教办函[2016]11号
【发布部门】宁夏回族自治区教育厅
【发布日期】2016.06.13
【实施日期】2016.06.13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宁夏回族自治区教育厅办公室关于召开全区教育精准扶贫工作推进会的通知
(宁教办函〔2016〕11号)
各市、县(区)教育局,宁东管委会社会事务局,各有关职业院校,教育厅机关各处室,直属各事业单位、学校:
为提高全区教育系统党员干部对教育精准扶贫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增强推进教育精准扶贫工作的责任心和紧迫感,明确任务,落实责任,凝聚合力,扎实推进我区教育精准扶贫工作,全面完成各项教育精准扶贫任务。

经研究,定于2016年6月15日召开全区教育精准扶贫工作推进会。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会议内容
传达学习中央、自治区扶贫工作会议精神,安排部署自治区教育精准扶贫工作,研讨
推进教育精准扶贫的方法路径,签订2016年教育精准扶贫目标责任书。

二、会议时间
2016年6月15日下午14:40,会期半天。

三、会议地点
自治区教育厅2楼201会议室。

四、参会人员
(一)邀请固原市、中卫市及同心县、盐池县、红寺堡区、原州区、西吉县、隆德县、彭阳县、泾源县、中宁县、海原县政府分管领导参会。

(二)各市、县(区)教育局长,五市政府教育督导室主任。

(三)各有关高职学院、中职学校、普通高中学校负责人(详见附件)。

(四)教育厅机。

宁夏回族自治区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加快我区来华留学工作发展的意见

宁夏回族自治区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加快我区来华留学工作发展的意见

宁夏回族自治区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加快我区来华留学工作发
展的意见
【法规类别】出国留学与回国工作
【发文字号】宁教外[2016]50号
【发布部门】宁夏回族自治区教育厅
【发布日期】2016.03.08
【实施日期】2016.03.0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宁夏回族自治区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加快我区来华留学工作发展的意见
(宁教外〔2016〕50号)
各有关高等学校:
为认真贯彻落实自治区党委第十一届六次全会《关于融入“一带一路”加快开放宁夏建设的意见》精神和自治区“十三五”发展规划纲要,提高教育对外开放和国际化水平,现就进一步加快我区来华留学生工作发展提出如下意见:
一、创新管理机制,深化来华留学管理改革
坚持国家“扩大规模、优化结构、规范管理、保证质量”的来华留学工作方针,坚持来华留学工作服务国家对外开放战略和提高教育国际竞争力的工作目标,充分发挥我区学校招收、培养和管理来华留学生的自主权和主体责任,借鉴国内外学校先进的留学生
管理经验,不断总结经验、创新工作方式管理模式、使来华留学生工作不断适应开放宁夏建设的需求。

二、发挥特色优势,吸引更多留学生来宁学习
实施高等学校国际化水平提升工程,积极服务“一带一路”和开放宁夏建设,通过中阿博览会、中阿大学校长论坛等平台,吸引丝绸之路沿线国家和阿拉伯国家留学生到我区留学。

同时,积极扩大向世界其它国家和地区招生规模,将自治区建成全国重要的面向阿拉伯国家和穆斯林地区留学生培养基地。

到2。

宁夏回族自治区教育厅关于实施“西部地区人才培养特别项目”的通知

宁夏回族自治区教育厅关于实施“西部地区人才培养特别项目”的通知

宁夏回族自治区教育厅关于实施“西部地区人才培养特别项目”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夏回族自治区教育厅•【公布日期】2003.09.12•【字号】•【施行日期】2003.09.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宁夏回族自治区教育厅关于实施“西部地区人才培养特别项目”的通知各高等院校,有关厅局:“西部地区人才培养特别项目”是国家留学基金委为配合西部大开发战略的实施,支持西部地区人才培养的特别措施。

该项目通过采取与地方共同出资的方式,扩大地方公派出国留学规模而专门设立的人才培养特别计划。

2003年7月,国家留学基金委与我厅在银川就启动“西部地区人才培养特别项目”举行了签约仪式。

根据双方协定,该项目在我区执行期为三年,执行期内国家留学基金委每年出资60%支持我区每年选派30人出国学习,其余派出费用由自治区财政与派出单位共同承担。

留学人员以访问学者和短期进修为主。

按照“签约派出、违约赔偿”管理方式纳入国家公派留学人员管理系统,以确保派出效益和派出人员按期回本单位工作。

目前,自治区人民政府已同意每年安排50万元支持该项目的实施。

为了做好项目的实施工作,现就有关具体事宜通知如下:一、留学子项目的设立根据国家留学基金委现有项目渠道和派出规模,我区“西部地区人才培养特别项目”设以下子项目:1、访问学者项目。

该项目根据自治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对急需高层次人才培养的需求,每年选派我区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国有企业、医疗卫生、政府管理部门、金融部门等从事教学、科研、医疗、管理,具有一定工作业绩和较强研究能力人员作为访问学者赴美或欧洲发达国家的高等院校和科研单位学习。

选派人数10人左右,派出时间半年至一年。

2、成组配套项目。

该项目根据我区高等学校、科研事业单位、企业的重点学科、重点实验室建设以及重点科研项目的需求,以成组分批派出方式派遣学科、实验室骨干人员赴国外学习和引进学科、实验室建设先进方案,进行科研合作和技术攻关。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普通高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国家资助制度的通知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普通高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国家资助制度的通知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普通高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国家资助制度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12.28•【字号】宁政办发[2010]188号•【施行日期】2010.12.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扶贫、救灾、慈善正文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普通高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国家资助制度的通知(宁政办发〔2010〕188号)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中发〔2010〕12号)精神,完善我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加快普及高中阶段教育,促进教育公平,切实解决普通高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就学问题,按照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建立普通高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国家资助制度的意见》(财教〔2010〕356号)要求,现就建立我区普通高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国家资助制度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建立我区普通高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国家资助制度的重大意义建立普通高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国家资助制度,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举措;是实施科教兴宁和人才强区战略,优化教育结构,加快普及高中阶段教育的有效手段;是解决民生、促进教育公平的迫切需要,对于完善资助政策体系,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具有重大意义。

近年来,在党中央、国务院和自治区党委、政府的高度重视和正确领导下,我区普通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已建立健全,义务教育阶段“两免一补”政策覆盖了初中和小学阶段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有效解决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上学难的问题,改善了教育民生,促进了教育公平。

2009年,自治区在南部山区9个市、县(区)及红寺堡区开展了普通高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制度试点工作,较好地解决了南部山区普通高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上学难的问题。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吸引支持大学生在宁创新创业就业办法的通知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吸引支持大学生在宁创新创业就业办法的通知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吸引支持大学生在宁创新创业就业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9.03.25•【字号】宁政办规发〔2019〕2号•【施行日期】2019.04.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就业促进正文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吸引支持大学生在宁创新创业就业办法的通知宁政办规发〔2019〕2号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吸引支持大学生在宁创新创业就业办法》已经自治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议,并经自治区人民政府第30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2019年3月25日吸引支持大学生在宁创新创业就业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自治区十二次党代会精神,大力实施创新驱动战略和人才强区工程,积极吸引、鼓励和支持大学生在宁夏创新创业就业,努力营造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良好生态,根据《自治区党委办公厅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施人才强区工程助推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意见》(宁党办〔2018〕1号)及分工安排,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大学生是指在区内外就读的普通高校在校学生和毕业生。

高职院校,技师学院高级工班、预备技师班和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学生参照执行。

第三条在自治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下,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人才办牵头负责,自治区教育、科技、工业和信息化、公安、财政、住房城乡建设、市场监管、税务、金融等部门(单位)配合,发挥各自职责优势,完善配套措施,形成工作合力,共同推动落实。

第二章创新创业就业培训第四条依托高校和科研院所,支持建设创新创业学院、创业孵化基地、众创空间等,将专业教育和创新创业教育有机融合,贯穿人才培养全过程,积极开发创新创业类课程,完善创业教育课程体系,将创业教育课程纳入学分管理。

宁夏回族自治区教育厅办公室关于支持我区中小学开展国际人文交流

宁夏回族自治区教育厅办公室关于支持我区中小学开展国际人文交流

宁夏回族自治区教育厅办公室关于支持我区中小学开展国际人文交流活动的通知【法规类别】教育综合规定【发文字号】宁教外办[2016]31号【发布部门】宁夏回族自治区教育厅【发布日期】2016.03.08【实施日期】2016.03.08【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宁夏回族自治区教育厅办公室关于支持我区中小学开展国际人文交流活动的通知(宁教外办〔2016〕31号)各市、县(区)教育局,宁东管委会社会事务局,教育厅直属各中小学校:为了进一步落实自治区党委《关于融入“一带一路”加快开放宁夏建设的意见》精神,提高我区基础教育国际化水平,加强国际理解教育,开阔学生国际视野和增强跨文化交流能力,服务开放宁夏建设。

现就我区中小学与国外学校开展国际人文交流活动的支持办法通知如下:一、支持范围支持自治区中小学校与国外学校根据签署正式合作协议和共同制定的活动方案而开展的国际人文交流活动项目,主要包括与国外学校共建姊妹学校、开展双向专题冬夏令营以及文化、体育、艺术交流等活动涉及的国际交流项目。

二、资助经费自治区教育厅2016年计划安排150万专项用于资助我区中小学项目开展的国际人文交流项目。

支持经费主要用于资助赴国外项目学生的国际旅费以及国外学生在我区开展交流活动期间的食宿费用补助等。

我方在外产生的费用,如交通、食宿等可由市县(区)教育局视情况给予学生适当资助。

鼓励学校与外方交流学校建立互派学生的交流模式,并相互承担活动期间的交通、食宿等费用。

三、申请办法项目资助经费由学校根据与国外学校共同设计的活动方案进行申报,并填写项目资助申报书和提交国外学校邀请函及活动方案,报所在市县区教育局批准后报自治区教育厅。

自治区教育厅组织专家对申报项目进行评审,确定资助项目的立项和资助经费额度。

四、经费管理项目立项后资助经费由教育厅拨付学校或学校所在市县区教育局。

项目专款专用,教育厅监督使用。

项目学校应根据项目的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项目管理办法和经费管理办法,并接受教育厅对支持经费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管。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自治区教育厅等部门宁夏回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自治区教育厅等部门宁夏回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自治区教育厅等部门宁夏回族自治区免费师范毕业生就业实施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招工与就业【发文字号】宁政办发[2011]11号【发布部门】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发布日期】2011.01.24【实施日期】2011.01.24【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自治区教育厅等部门宁夏回族自治区免费师范毕业生就业实施办法的通知(宁政办发〔2011〕11号)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自治区教育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编办、财政厅《宁夏回族自治区免费师范毕业生就业实施办法》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二○一一年一月二十四日宁夏回族自治区免费师范毕业生就业实施办法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等部门关于教育部直属师范大学师范生免费教育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国办发〔2007〕34号)、《教育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中央编办、财政部关于印发〈教育部直属师范大学免费师范毕业生就业实施办法〉的通知》(教师〔2010〕2号)和《教育部关于印发〈教育部直属师范大学免费师范毕业生在职攻读教育硕士专业学位实施办法(暂行)〉的通知》(教师〔2010〕3号)精神,确保教育部直属师范大学免费师范毕业生(简称“免费师范毕业生”)到中小学任教,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加强对免费师范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领导成立由自治区有关部门负责人和职能处室负责人组成的自治区免费师范毕业生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名单附后),统筹免费师范毕业生就业工作。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自治区教育厅人事与老干部处,负责日常工作。

自治区教育厅牵头负责免费师范毕业生就业指导、落实工作岗位、办理派遣及接收工作;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免费师范毕业生人事接转工作;自治区编办负责落实免费师范毕业生到中小学任教。

宁夏回族自治区教育厅办公室关于开展高等学校在线开放课程建设的通知

宁夏回族自治区教育厅办公室关于开展高等学校在线开放课程建设的通知

宁夏回族自治区教育厅办公室关于开展高等学校在线开放课程建设的通知【法规类别】高等教育【发文字号】宁教高办[2015]129号【发布部门】宁夏回族自治区教育厅【发布日期】2015.12.02【实施日期】2015.12.02【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宁夏回族自治区教育厅办公室关于开展高等学校在线开放课程建设的通知(宁教高办〔2015〕129号)各高等学校:近年来,大规模在线开放课程和学习平台在全世界范围内迅速发展,给高校课堂教学带来日益明显的影响。

根据教育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在线开放课程建设应用与管理的意见》(教高〔2015〕3号)精神,为充分利用信息网络技术和现代教育手段推动课程教学模式改革,促进我区优质教育资源的应用和共享,提高人才培养质量,自治区教育厅决定组织高等学校开展以“慕课”为主要方式的在线开放课程建设(以下简称“慕课”),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建设思路实施慕课建设,可以有效促进教育教学观念转变,推动翻转课堂、混合式教学的开展,探索在线课程与传统课堂的结合模式,提升教师教学水平,培养学生自主学习能力。

在慕课建设中,需要整合优质教育资源和技术资源,实现课程和平台的多种形式的应用与共享,探索建立高校之间课程互选、学分互认的应用与管理机制。

自治区高等学校慕课建设项目在综合考察课程的教学内容与资源、教学设计与方法、教学活动与评价、教学效果与影响、团队支持与服务等要素的基础上,采取先建设应用、后评价认定的方式,逐步推开一批建设质量高、受众面广、适合线上线下互动的在线开放课程。

二、申报条件1.高校计划建设并开设的慕课课程必须是本科课程,重点支持学生受众面广的公共基础课程、通识教育课程以及能够面向全校学生稳定开设的创新创业教育类课程。

鼓励教学方法灵活创新、学生学习体验和评教好的课程申报,鼓励高校联合申报。

2.申报课程负责人须具有讲师以上职称,对信息化教学和在线开放课程建设有较高热情,有较强的教学设计能力,能够依据在线开放课程教学的特点将知识碎片化并重新设计编排,能够合理运用教学辅助工具组织教学。

宁夏回族自治区教育厅、宁夏回族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

宁夏回族自治区教育厅、宁夏回族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

宁夏回族自治区教育厅、宁夏回族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资格认定与监管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出国留学与回国工作【发布部门】宁夏回族自治区教育厅宁夏回族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发布日期】2013.11.08【实施日期】2013.12.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宁夏回族自治区教育厅、宁夏回族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资格认定与监管办法》的通知各有关部门、单位:现将《宁夏回族自治区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资格认定与监管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宁夏回族自治区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资格认定与监管办法2、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机构资格认定书(样书)3、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机构资格申请表4、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机构年度工作报表自治区教育厅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2013年11月8日附件1宁夏回族自治区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资格认定与监管办法第一条为规范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活动,保障自费出国留学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国务院有关行政法规和决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是指经批准获得经营资质的机构,通过与境外高等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合作等方式,利用专业知识和服务能力,为自费出国留学当事人提供信息和法律政策咨询、安全教育、联络安排及其他相关服务的活动。

第三条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实行行政许可制度。

宁夏回族自治区教育厅负责自治区行政区内开展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机构资格的认定、年报审核,业务指导和监督;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机构的登记注册和市场经营秩序的监督管理。

未经资格认定和工商部门登记,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从事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活动。

根据国务院有关规定,境外机构、个人不得在我国境内以任何方式从事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活动。

第四条开展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应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贯彻执行国家自费出国留学政策,保护申请人合法权益,诚实守信,合理收费。

宁夏回族自治区教育厅等六部门关于印发《宁夏规范校外线上培训工作方案》的通知-

宁夏回族自治区教育厅等六部门关于印发《宁夏规范校外线上培训工作方案》的通知-

宁夏回族自治区教育厅等六部门关于印发《宁夏规范校外线上培训工作方案》的通知正文:----------------------------------------------------------------------------------------------------------------------------------------------------宁夏回族自治区教育厅等六部门关于印发《宁夏规范校外线上培训工作方案》的通知各市、县(区)教育局、网信办、公安局、广播电视局、“扫黄打非”办公室:现将《宁夏规范校外线上培训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自治区教育厅自治区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自治区通信管理局自治区公安厅自治区广播电视局自治区“扫黄打非”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自治区教育厅2019年11月14日宁夏规范校外线上培训工作方案为进一步规范面向中小学生、利用互联网技术实施的学科类校外线上培训活动(以下简称校外线上培训),促进其健康有序发展,切实减轻中小学生过重课外负担,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展的意见》(教基函〔2019〕8号),按照《教育部等六部门关于规范校外线上培训的实施意见》(教基函〔2019〕8号)要求,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通过备案审查、排查整改等多种形式开展校外线上培训专项治理,全面完成我区校外线上培训备案管理工作,重点对校外线上培训机构、培训内容、培训人员等进行严格审查备案,保障中小学生健康成长,形成校内外协同育人的良好局面,促进“互联网+教育”持续健康发展。

2019年12月底前完成对全区校外线上培训及机构的备案排查;2020年12月底前基本建立全区统一、部门协同、上下联动的监管体系,基本形成政府科学监管、培训有序开展、学生自主选择的格局。

二、主要任务(一)实施备案审查校外线上培训机构营业执照登记地址和ICP(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国际联网备案、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备案在宁夏,面向中小学生,利用互联网技术实施学科类校外线上培训的机构,要通过全国校外线上培训管理服务平台()提交基本备案审查材料进行注册备案。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深化医学教育创新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深化医学教育创新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深化医学教育创新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1.04.06•【字号】宁政办发〔2021〕18号•【施行日期】2021.04.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体育卫生与艺术教育正文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深化医学教育创新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宁政办发〔2021〕18号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关于加快深化医学教育创新发展实施方案》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组织实施。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2021年4月6日关于加快深化医学教育创新发展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医学教育创新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0〕34号)精神,推进医学教育创新发展,建立高质量医学教育体系,提升我区医学人才培养质量,服务健康中国、健康宁夏,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立德树人根本任务,把医学教育摆在关系教育和卫生健康事业优先发展的重要地位,以服务需求为导向,以新理念谋划医学教育发展,以新定位推进医学教育改革,以新内涵强化医学生培养,以新医科统领医学教育创新,分类培养研究型、复合型和应用型医学人才,为保障人民生命健康提供强有力的人才保障。

二、总体目标到2025年,新医科建设任务全面落实,医学教育学科专业结构更加优化,管理机制更加科学高效;医教协同深度融合,医科与多学科深度交叉融合,高质量医学教育体系和人才培养体系基本建立,人才培养质量进一步提升,医学人才使用激励机制更加健全。

到2030年,建成西部一流,具有宁夏特色、更高水平的医学教育体系和人才培养体系,医学科研创新能力显著提高,服务卫生健康事业的能力显著增强。

三、主要任务(一)全面优化医学人才培养结构。

1.提升医学专业学历教育层次。

宁夏回族自治区教育厅、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遴选2014年“西部项目”公派出国留学人员的通知

宁夏回族自治区教育厅、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遴选2014年“西部项目”公派出国留学人员的通知

宁夏回族自治区教育厅、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遴选2014年“西部项目”公派出国留学人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夏回族自治区教育厅,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公布日期】2014.01.27•【字号】•【施行日期】2014.01.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留学管理正文宁夏回族自治区教育厅、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遴选2014年“西部项目”公派出国留学人员的通知各有关单位:根据国家留学基金委关于做好2014年西部地区人才培养特别项目选派工作的相关要求,2014年我区拟选派70人左右西部项目留学人员赴国外学习。

为保证选派工作的顺利进行,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选派学科及选派对象1、根据自治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对高层次人才培养的需求,重点选派人文社会科学类、工程与信息科学、水利、制造与材料科学、农业与生物科学、医学药学科学、资源与环境科学等学科。

2、选派对象为我区高等学校、科研院所、企业事业单位、行政机关在编在岗的正式教师、科研、技术、管理等人员。

二、选派类别及人数1、访问学者(含博士后研究):留学期限3-12个月,选派人数30人左右;2、高级研究学者:留学期限3-6个月,选派人数4人左右;3、中学英语教师出国研修(留学身份为访问学者):赴英国里丁大学留学,留学期限3个月(经费按6个月核算),选派人数15人左右;4、高等教育行政管理人员出国研修(留学身份为访问学者):赴澳大利亚国立大学留学,留学期限3个月(经费按6个月核算),选派人数3人左右。

5、高校英语教师出国研修(留学身份为访问学者):赴英国阿伯丁大学留学,留学期限6个月(经费按9个月核算),选派人数8人左右。

6、高校专业课教师出国研修(留学身份为访问学者):赴美国加州大学圣地亚哥分校留学,留学期限6个月(经费按9个月核算),选派人数5人左右。

7、阿语骨干教师出国研修(留学身份为访问学者):留学期限3个月,选派人数6人左右;8、阿语复合型人才出国研修(留学身份为访问学者):留学期限6-12个月,选派人数5人左右。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等学校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等学校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等学校毕业生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暂行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高等教育贷款【发文字号】宁政办发[2015]98号【发布部门】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发布日期】2015.07.31【实施日期】2015.07.3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等学校毕业生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暂行办法》的通知(宁政办发〔2015〕98号)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等学校毕业生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2015年7月31日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等学校毕业生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引导和鼓励我区高校毕业生到我区基层单位就业,根据《自治区党委办公厅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的实施意见》(宁党办[2005]57号)、《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国家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管理办法>的通知》(宁政办发[2007]237号)、《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高等学校毕业生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09]15号)、《中共宁夏区委组织部自治区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自治区教育厅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自治区公务员局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大学生村官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宁组通[2013]144号)有关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高校毕业生自愿到基层单位就业、服务期在3年以上(含3年),其在校期间的国家助学贷款本金由自治区代为偿还。

第三条享受本办法的高校毕业生应符合以下条件(定向、委培以及在校学习期间已享受免除学费政策的学生除外)之一:(一)我区所属普通高等学校中的全日制本专科生(含高职)、研究生、第二学士学位应届毕业生。

(二)我区选聘为大学生村官的毕业生。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加强高等教育统筹管理实施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加强高等教育统筹管理实施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加强高等教育统筹
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高等教育
【发文字号】宁政办发[2016]43号
【发布部门】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
【发布日期】2016.03.17
【实施日期】2016.03.17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加强高等教育统筹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宁政办发〔2016〕43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加强高等教育统筹管理实施办法》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6年3月17日
加强高等教育统筹管理实施办法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扩大省级政府教育统筹权的部署,按照《国家教育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扩大省级政府教育统筹权的意见》(教改办〔2014〕1号)和《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高等教育改革和发展的意见》(宁党发〔2015〕11号),在落实高校办学自主权的基础上,进一步加强高等教育的统筹管理,理顺管理权限和职责范围,提高资源配置效率和办学效益,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各高校(含自治区内除北方民族大学以外的各级各类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院校、高等继续教育机构和民办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下同)的设置、更名等事宜,由自治区。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加强高等教育统筹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宁政办发〔2016〕43号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加强高等教育统筹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宁政办发〔2016〕43号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加强高等教育统筹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正文:----------------------------------------------------------------------------------------------------------------------------------------------------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加强高等教育统筹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宁政办发〔2016〕43号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加强高等教育统筹管理实施办法》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2016年3月17日加强高等教育统筹管理实施办法为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扩大省级政府教育统筹权的部署,按照《国家教育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扩大省级政府教育统筹权的意见》(教改办〔2014〕1号)和《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高等教育改革和发展的意见》(宁党发〔2015〕11号),在落实高校办学自主权的基础上,进一步加强高等教育的统筹管理,理顺管理权限和职责范围,提高资源配置效率和办学效益,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各高校(含自治区内除北方民族大学以外的各级各类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院校、高等继续教育机构和民办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下同)的设置、更名等事宜,由自治区教育厅审核同意后,按照国家和自治区相关规定履行备案或审批程序。

二、各高校编制的《五年发展规划》,由自治区教育厅审核批准后执行。

自治区教育厅要加强分类指导和评价,促进各高校合理定位、各展所长,在不同办学层次和学科专业领域办出特色、争创一流。

三、各高校基本建设项目,由自治区教育厅审核同意后,分别按照政府投资项目和企业投资项目的不同规定,报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或备案后实施。

四、各高校学科、专业建设要符合国家、自治区经济社会和战略产业发展需求。

宁夏回族自治区教育厅办公室转发教育部关于切实做好资助高校经济困难学生工作的紧急通知的通知

宁夏回族自治区教育厅办公室转发教育部关于切实做好资助高校经济困难学生工作的紧急通知的通知

宁夏回族自治区教育厅办公室转发教育部关于切实做好资助高校经济困难学生工作的紧急通知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03.08.01
•【字号】宁教学办[2003]86号
•【施行日期】2003.08.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教育综合规定
正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教育厅办公室转发教育部关于切实做好资助高校经济困难学生工作的紧急通知的通知
(宁教学办[2003]86号)
各普通高等学校:
现将教育部《关于切实做好资助高校经济困难学生工作的紧急通知》(教电[2003]298号)转发给你们,请各高等学校按照《通知》精神,高度重视并认真做好资助经济困难学生工作。

各校要建立健全“奖、贷、补、助、减”为主体的资助体系并出台具体资助政策。

在新生录取工作中,将国家及学校资助经济困难学生的各项资助政策印成宣传材料,与录取通知书一并寄发给录取新生。

新学期开学时,设立“绿色通道”制度以确保每一名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入学。

自治区教育厅将于8月15日前,对我区普通高校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建设以及各项政策的执行情况组织一次全面检查。

在此之前,各校要进行自查工作,形成书面材料,并将《资助经济困难学生工作情况表》于8月12日前上报我厅学生处。

国家教育部关于切实做好资助高校经济困难学生工作的紧急通知(略)
二00三年八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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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教育厅办公室关于支持我区高校与国外高校联合培养优秀本科生研究生的通知
【法规类别】高等教育教育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宁教外办[2016]22号
【发布部门】宁夏回族自治区教育厅
【发布日期】2016.02.29
【实施日期】2016.02.29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宁夏回族自治区教育厅办公室关于支持我区高校与国外高校联合培养优秀本科生研究生
的通知
(宁教外办〔2016〕22号)
各有关高等学校:
为了进一步提高我区高等教育培养质量和教育国际化水平,培养一批具有国际视野的外向型优秀人才,现就支持我区高校与国外高校开展联合培养本科生、研究生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鼓励和支持我区高校与国外高校实施校际间学生互换、学分互认、学位互授等形式的本科生、研究生联合培养项目。

2016年计划安排500万专项资金资助项目学生赴国外学习。

二、专项支持经费主要用于资助赴国外项目学生缴纳的学费,其中半学年项目学生资助4万元,一学年项目学生资助7万元,如有剩余可用于学生的国际旅费补助。

学生在外其余费用由学校和学生按比例分担,学校分担比例不低于50%。

三、项目支持经费由学校按照与国外高校签署的学生联合培养协议和方案进行申报,并填写项目资助申报书。

自治区教育厅将组织专家进行评审,确定资助项目的立项。

四、项目立项后支持经费由教育厅拨付学校,学校统一交付国外合作高校。

项目学校应根据项目的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项目管理办法和经费管理办法,并接受教育厅对支持经费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管。

五、2016年各学校项目申报截至时间3月25日,申报材料应包括项目申报书、与国外签署的合作协议、学生联合培养方案、项目管理办法、项目学生选拔办法等。

2016年立项项目学生最迟于2017年1月底前派出。

阿拉伯语专业学生联合培养项目另行安排。

附件:宁夏高校与国外高校学生联合培养项目申报书
自治区教育厅办公室
2016年2月29日附件
宁夏高等学校学生赴国外联合培养
项目申报书
申报学校:
项目名称:
申报时间:
宁夏回族自治区教育厅印制一、基本情况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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