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教育厅办公室关于支持我区高校与国外高校联合培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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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教育厅办公室关于支持我区高校与国外高校联合培养优秀本科生研究生的通知
【法规类别】高等教育教育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宁教外办[2016]22号
【发布部门】宁夏回族自治区教育厅
【发布日期】2016.02.29
【实施日期】2016.02.29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宁夏回族自治区教育厅办公室关于支持我区高校与国外高校联合培养优秀本科生研究生
的通知
(宁教外办〔2016〕22号)
各有关高等学校:
为了进一步提高我区高等教育培养质量和教育国际化水平,培养一批具有国际视野的外向型优秀人才,现就支持我区高校与国外高校开展联合培养本科生、研究生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鼓励和支持我区高校与国外高校实施校际间学生互换、学分互认、学位互授等形式的本科生、研究生联合培养项目。2016年计划安排500万专项资金资助项目学生赴国外学习。
二、专项支持经费主要用于资助赴国外项目学生缴纳的学费,其中半学年项目学生资助4万元,一学年项目学生资助7万元,如有剩余可用于学生的国际旅费补助。学生在外其余费用由学校和学生按比例分担,学校分担比例不低于50%。
三、项目支持经费由学校按照与国外高校签署的学生联合培养协议和方案进行申报,并填写项目资助申报书。自治区教育厅将组织专家进行评审,确定资助项目的立项。
四、项目立项后支持经费由教育厅拨付学校,学校统一交付国外合作高校。项目学校应根据项目的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项目管理办法和经费管理办法,并接受教育厅对支持经费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管。
五、2016年各学校项目申报截至时间3月25日,申报材料应包括项目申报书、与国外签署的合作协议、学生联合培养方案、项目管理办法、项目学生选拔办法等。2016年立项项目学生最迟于2017年1月底前派出。
阿拉伯语专业学生联合培养项目另行安排。
附件:宁夏高校与国外高校学生联合培养项目申报书
自治区教育厅办公室
2016年2月29日附件
宁夏高等学校学生赴国外联合培养
项目申报书
申报学校:
项目名称:
申报时间:
宁夏回族自治区教育厅印制一、基本情况介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