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上海市节约能源条例(1998年9月22日上海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上海市燃气管理条例
上海市燃气管理条例(1999年1月22日上海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根据2003年10月10日上海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关于修改〈上海市燃气管理条例〉的决定》修正2007年10月10日上海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九次会议修订2007年10月10日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83公布自2008年3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本市燃气管理,维护燃气用户和燃气企业的合法权益,保障燃气供应安全和社会公共安全,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燃气,包括人工煤气、天然气和液化石油气等气体燃料。
本条例所称燃气企业,包括燃气生产企业、燃气输配企业和燃气销售企业。
第三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燃气的规划与建设、配置与调度、供应与使用、设施保护以及相关的管理和服务活动。
第四条上海市市政工程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市政局)是本市燃气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条例。
市市政局所属的上海市燃气管理处(以下简称市燃气管理处)负责具体实施本市燃气行业的日常管理工作,按照本条例的授权实施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
浦东新区以及闵行、宝山、嘉定、金山、松江、南汇、奉贤、青浦、崇明等区、县燃气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称区、县燃气管理部门),负责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燃气行业的日常管理和监督,业务上受市市政局领导。
本市发展和改革、建设和交通、规划、质量技监、安全生产监督、工商、公安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同实施本条例。
第五条本市燃气管理遵循安全第一、保障供应、节能高效和方便用户的原则。
第六条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和市市政局、市燃气管理处以及区、县燃气管理部门应当进行安全和节约使用燃气的宣传,增强社会公众安全和节约使用燃气的意识,提高防范和应对燃气事故的能力。
广播、电视、报刊等新闻媒体应当做好安全和节约使用燃气的公益性宣传工作。
第二章规划与建设第七条市市政局应当按照法定程序,根据本市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编制燃气发展规划和燃气专业系统规划,分别纳入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城市总体规划。
上海市节约能源条例(2009-7-1).
上海市节约能源条例(1998年9月22日上海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2009年4月23日上海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修订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节能管理第三章合理使用与节约能源第一节工业节能第二节建筑节能第三节交通运输节能第四节公共机构节能第五节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第四章节能技术进步与节能激励措施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推动全社会节约能源,提高能源利用效率,保护和改善环境,加快建设节约型社会,促进本市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节约能源(以下简称“节能”及其相关的管理活动。
第三条本市节能工作遵循政府引导、市场运作、技术推进和全社会参与的原则。
第四条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节能工作的领导,部署、协调、监督、检查、推动节能工作。
市和区、县发展改革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节能工作的综合协调和监督管理,组织拟订节能规划和政策措施,并负责协调实施。
市和区、县经济信息化、建设交通、商务、机关事务、旅游、农业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别负责相关领域的节能监督管理工作。
市和区、县科技、财政、统计、质量技监、规划国土资源、环保、住房保障房屋管理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节能管理工作。
第五条上海市节能监察中心负责本市节能日常监察工作,并依照本条例的授权和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委托,对违反节能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第六条本市实行有利于节能和环境保护的产业政策,优先发展现代服务业和先进制造业,鼓励和支持发展低耗能、低排放、高附加值产业;对高耗能的产业,应当有计划、有步骤地进行调整,或者加快技术改造,降低能耗。
本市鼓励、支持开发和利用新能源、可再生能源。
第七条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能源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加强节能宣传,普及节能知识,增强全民的节能意识。
上海市节约能源条例
上海市节约能源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1998.09.22•【字号】•【施行日期】1998.10.15•【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能源及能源工业综合规定正文上海市节约能源条例(1998年9月22日上海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进全社会节约能源,提高能源利用效率,保护环境,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能源,是指煤炭、原油、天然气、电力、焦炭、煤气、热力、成品油、液化石油气、生物质能和其他直接或者通过加工、转换而取得有用能的各种资源。
本条例所称节能,是指加强用能管理,采取技术上可行、经济上合理以及环境和社会可以承受的措施,减少从能源生产到消费各个环节中的损失和浪费,更加有效、合理地利用能源。
第三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范围内的节能及其相关的管理活动。
第四条本市节能工作应当遵循宏观调控、依法管理,技术进步、降耗增效,人人参与、有效监督的原则。
第五条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目标制定节能规划,合理调整产业结构、企业结构、产品结构和能源消费结构,推进节能技术进步,降低单位产值能耗和单位产品能耗,改善能源的开发、加工转换、输送和供应,逐步提高能源利用效率,促进国民经济向节能型发展。
第六条本市鼓励开发、利用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建立和完善节能技术服务体系,培育和规范节能技术市场,促进高新技术节能产品的产业化。
第七条各行各业应当加强节能宣传和教育,普及节能科学知识,增强全民的节能意识,推进从能源生产到消费的全过程节能工作。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履行节能义务,有权检举浪费能源的行为。
第八条上海市经济委员会(以下简称市经委)是本市节能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节能工作的监督和管理。
区、县人民政府的节能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节能工作的监督和管理,业务上受市经委的指导。
(完整版)节约能源法考试题
节约能源法考试题一、选择题1、《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以下简称《节约能源法》)由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通过,自 D 起施行。
A、 1998年1月1日B、 2007年10月28日C、 2008年1月1日D、 2008年4月1日2、《节约能源法》所称能源,是指 B 和电力、热力以及其他直接或者通过加工、转换而取得有用能的各种资源。
A、煤炭、石油、天然气、生物质能B、太阳能、风能C、煤炭、水电、核能D、可再生能源和新能源3、《节约能源法》所指节约能源,是指加强用能管理,采取技术上可行、经济上合理以及环境和社会可以承受的措施,从能源 A ,降低消耗、减少损失和污染物排放、制止浪费,有效、合理地利用能源。
A、生产到使用的各个环节B、开采到消费的各个环节C、消费到回收的各个环节D、生产到消费的各个环节4、国家实行有利于节能和环境保护的产业政策, D ,发展节能环保型产业。
A、鼓励发展重化工业B、鼓励发展第三产业C、限制发展高耗能、资源性行业D、限制发展高耗能、高污染行业5、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节能工作,合理调整产业结构、企业结构、产品结构和能源消费结构,推动企业 B ,淘汰落后的生产能力,改进能源的开发、加工、转换、输送、储存和供应,提高能源利用效率。
A、实行节能目标责任制B、实行节能考核评价制度C、实行能源效率标识管理D、降低单位产值能耗和单位产品能耗6、国家开展节能宣传和教育,将节能知识纳入国民教育和培训体系,普及节能科学知识,增强全民的节能意识,提倡 C 的消费方式。
A、清洁型B、循环型C、节约型D、环保型7、节约资源是我国的基本国策。
国家实施 A 的能源发展战略。
A、开发为主,合理利用B、利用为主,加强开发C、开发与节约并举,把开发放在首位D、节约与开发并举,把节约放在首位8、国务院 D 主管全国的节能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节能监督管理工作,并接受国务院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的指导。
上海市燃气管理条例(2016修正)
上海市燃气管理条例(2016修正)【法规类别】石油工业管理化学易燃产品管理【发文字号】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0号【发布部门】上海市人大(含常委会)【发布日期】2016.06.23【实施日期】2016.09.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上海市燃气管理条例(1999年1月22日上海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根据2003年10月10日上海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关于修改〈上海市燃气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2007年10月10日上海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九次会议修订根据2010年9月17日上海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本市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15年7月23日上海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上海市建设工程材料管理条例〉等12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正根据2016年6月23日上海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上海市燃气管理条例〉的决定》第四次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本市燃气管理,维护燃气用户和燃气企业的合法权益,保障燃气供应安全和社会公共安全,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燃气,包括人工煤气、天然气和液化石油气等气体燃料。
本条例所称燃气企业,包括燃气生产企业、燃气输配企业和燃气销售企业。
第三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燃气的规划与建设、配置与调度、供应与使用、设施保护以及相关的管理和服务活动。
第四条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主管本市燃气管理工作,负责组织实施本条例。
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所属的上海市燃气管理处(以下简称市燃气管理处)负责具体实施本市燃气行业的日常管理工作,对本市燃气主干管道以及中心城区燃气管道安全运行实行统一监督管理,并按照本条例的授权实施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
区、县燃气管理部门按照市人民政府确定的职责分工负责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燃气行业的日常管理和监督,业务上受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领导。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
第七十条 生产、进口、销售不符合强制性能源效率标准的用能产品、设备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 止生产、进口、销售,没收违法生产、进口、销售的用能产品、设备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 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2007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通过,自2008年4月1日起施行。
2016年7月2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等六部法律的决定》修改。
2018年10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 护法〉等十五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
1998年1月1日起施行的法律
目录
01 修订信息
02 全文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是为了推动全社会节约能源,提高能源利用效率,保护和改善环境,促进经 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法。1997年11月1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 过,自1998年1月1日起施行。
履行节能监督管理职责不得向监督管理对象收取费用。
第十三条 国务院标准化主管部门和国务院有关部门依法组织制定并适时修订有关节能的国家标准、行业标 准,建立健全节能标准体系。
国务院标准化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强制性的用能产品、设备能源 效率标准和生产过程中耗能高的产品的单位产品能耗限额标准。
根据2018年10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 物保护法〉等十五部法律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进行了第二次修正。
上海市燃气管理条例
上海市燃气管理条例(1999年1月22日上海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根据2003年10月10日上海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关于修改〈上海市燃气管理条例〉的决定》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本市的燃气管理,维护燃气用户、燃气生产企业和燃气销售企业的合法权益,保障社会公共安全,促进燃气事业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燃气,是指人工煤气、天然气、液化石油气(以下简称液化气)等气体燃料。
第三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燃气发展的规划,燃气工程的建设,燃气的生产、销售、使用,燃气设施的保护,燃气器具的生产、销售、安装、维修,以及相关的管理活动。
第四条上海市市政工程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市政局)是本市燃气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条例的组织实施;其所属的上海市燃气管理处(以下简称市燃气管理处)负责本市燃气行业的日常管理和监督,并依照本条例的授权实施行政处罚。
浦东新区、闵行区、宝山区、嘉定区、金山区、松江区、南汇区、奉贤区、青浦区和崇明县,以下简称区(县)燃气行政管理部门,根据本条例的规定,负责本区(县)供气范围内的燃气管理,业务上受市市政局领导。
本市有关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条例。
第五条本市普及燃气使用,推广清洁能源,促进燃气科技进步,保护和改善大气环境。
本市燃气事业的发展,实行统筹规划、公平竞争和多种气源协调平衡、结构优化的原则。
本市燃气行业的管理,实行安全第一、保障供应、规范服务和节能高效的原则。
第二章规划和建设管理第六条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将燃气事业的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市市政局根据本市城市建设和经济发展的实际需要,编制燃气发展规划,经市规划部门综合平衡后,纳入城市总体规划。
第七条新建、扩建开发区或者居住区,成片改造地区,新建、改建、扩建大型建设项目,应当按照燃气发展规划和地区详细规划,同时配套建设相应的燃气设施或者预留燃气设施配套建设用地。
上海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关于《上海市建筑节能条例(草案)》的说明
上海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关于《上海市建筑节能条例(草案)》的说明文章属性•【公布机关】上海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10.11.01•【分类】立法草案及其说明正文关于《上海市建筑节能条例(草案)》的说明——2010年5月26日在上海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上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主任黄融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我受市政府委托,就《上海市建筑节能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作如下说明:一、制定的必要性节约能源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的重要举措。
建筑业是能源需求增长较快的领域,2005年全国建筑能源消耗已占到了社会能源消耗总量的27.5%。
近五年,本市平均每年新增建筑面积约3000万平方米,因此,建筑节能潜力巨大,是节约能源的重点领域。
本市自2002年起启动住宅项目的建筑节能试点,至2005年共建设节能建筑面积1259万平方米。
2005年5月,市政府发布了《上海市建筑节能管理办法》,建筑节能纳入法制化轨道,工作力度进一步加大。
2005年至2009年,新建住宅项目全部执行节能设计标准,建筑面积达到13377万平方米;新建公共建筑开始执行节能设计标准,建筑面积达到3071万平方米。
与此同时,本市还完成了既有建筑节能改造2258万平方米。
在此期间,市建设交通委及时总结经验,制定了《既有建筑节能改造技术规程》、《公共建筑节能智能化技术规程》、《既有民用建筑能效评估标准》等一批地方建筑节能标准和技术规范,并在本市建设项目中广泛应用新型墙体材料、高效保温材料、密封材料、保温管道等一些节能新技术和新材料,取得了良好的效果。
虽然本市在建筑节能领域取得了一定成绩,但与建筑节能先进国家和地区相比仍有相当差距。
随着经济社会快速发展,节能减排要求不断提高,本市建筑节能工作存在的问题和不足日益突出,主要表现为:(一)缺乏符合本市实际的建筑节能规范体系。
节能法律法规
2024/1/1
固定资产投 资项目节能 审查办法
节能审查区别对待,严格管理。
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单位在报送项 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前,需取得节能审查 机关出具的节能审查意见
企业投资项目,建设单位需在开工 建设前取得节能审查机关出具的节能审 查意见。
2024/1/1
2024/1/1
2016年7月2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 过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 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 等六部法律的决定》修改)
2016年节约能源法共七章八十七条。
2016年节约能源法条款没有变化, 只是体现简政放权对第十五条关于固定 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审查进行部分修 改。
节能监察 办法
《节能监察办法》对节能监察经 费和节能监察机构的义务进行了规 范。
《节能监察办法》对被节能监察 对象进行节能监察内容进行了具体 规定。
2024/1/1
节能监察 办法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
《节能监察办法》对节能监察程 序和节能监察人员工作要求进行了 具体规定。
《节能监察办法》对违反本办法 的法律责任和应该进行处罚的程度 进行了规定。
2024/1/1
固定资产投 资项目节能 审查办法
年综合能源消费量 5000 吨标准煤 以上(改扩建项目按照建成投产后年综 合能源消费增量计算,电力折算系数按 当量值,下同)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其节能审查由省级节能审查机关负责。 其他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其节能审查管 理权限由省级节能审查机关依据实际情 况自行决定。。
层次管理: 国家发展改革委核报国务院审批以 及建国设。家单发位展在改 报革送委项审目批可行的性政研府究投报资告项前目,, 需取得省级节能审查机关出具的节能审 查意见。
上海市节约能源条例
上海市节约能源条例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节能管理第三章合理使用与节约能源第一节工业节能第二节建筑节能第三节交通运输节能第四节公共机构节能第五节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第四章节能技术进步与节能激励措施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推动全社会节约能源,提高能源利用效率,保护和改善环境,加快建设节约型社会,促进本市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节约能源(以下简称"节能")及其相关的管理活动。
第三条本市节能工作遵循政府引导、市场运作、技术推进和全社会参与的原则。
第四条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节能工作的领导,部署、协调、监督、检查、推动节能工作。
市和区、县发展改革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节能工作的综合协调和监督管理,组织拟订节能规划和政策措施,并负责协调实施。
市和区、县经济信息化、建设交通、商务、机关事务、旅游、农业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别负责相关领域的节能监督管理工作。
市和区、县科技、财政、统计、质量技监、规划国土资源、环保、住房保障房屋管理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节能管理工作。
第五条上海市节能监察中心负责本市节能日常监察工作,并依照本条例的授权和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委托,对违反节能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第六条本市实行有利于节能和环境保护的产业政策,优先发展现代服务业和先进制造业,鼓励和支持发展低耗能、低排放、高附加值产业;对高耗能的产业,应当有计划、有步骤地进行调整,或者加快技术改造,降低能耗。
本市鼓励、支持开发和利用新能源、可再生能源。
第七条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能源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加强节能宣传,普及节能知识,增强全民的节能意识。
本市用能单位应当对本单位职工开展节能教育和培训。
本市中小学校、高等院校应当组织节能知识的宣传教育,开展节能实践活动。
上海市节约能源条例
上海建科建筑节能技术有限公司上海市节约能源条例WL‐ZD‐20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2号)《上海市节约能源条例》已由上海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于2009年4月23日修订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7月1日起施行。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09年4月23日 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节能管理第三章合理使用与节约能源第一节工业节能第二节建筑节能第三节交通运输节能第四节公共机构节能第五节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第四章节能技术进步与节能激励措施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推动全社会节约能源,提高能源利用效率,保护和改善环境,加快建设节约型社会,促进本市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节约能源(以下简称“节能”)及其相关的管理活动。
第三条本市节能工作遵循政府引导、市场运作、技术推进和全社会参与的原则。
第四条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节能工作的领导,部署、协调、监督、检查、推动节能工作。
市和区、县发展改革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节能工作的综合协调和监督管理,组织拟订节能规划和政策措施,并负责协调实施。
市和区、县经济信息化、建设交通、商务、机关事务、旅游、农业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别负责相关领域的节能监督管理工作。
市和区、县科技、财政、统计、质量技监、规划国土资源、环保、住房保障房屋管理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节能管理工作。
第五条上海市节能监察中心负责本市节能日常监察工作,并依照本条例的授权和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委托,对违反节能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第六条本市实行有利于节能和环境保护的产业政策,优先发展现代服务业和先进制造业,鼓励和支持发展低耗能、低排放、高附加值产业;对高耗能的产业,应当有计划、有步骤地进行调整,或者加快技术改造,降低能耗。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 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解读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是一部为推动能源节约和资源合理利用的法律,于2008年11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并将于2009年1月1日起施行。
本文将对该法进行详细解读。
首先,该法的立法目的是落实科学发展观,推动节能减排和资源利用的科学发展,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通过加强能源节约和资源合理利用的管理,提高能源和资源的利用效率,减少能源的消耗和资源的浪费,从而减少环境污染和资源短缺的发生。
该法规定了节约能源和资源的基本原则、管理制度和技术政策等内容。
首先,该法明确了节约能源和资源应当坚持科学发展观和可持续发展原则,落实属地管理和主体责任。
这意味着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应当在经济发展的同时,注重节能减排和资源利用,通过制定相应的政策和规划来引导和推动相关部门和企事业单位开展节能减排和资源利用工作。
其次,在能源使用方面,该法规定了能源管理制度和能源消费减量行为。
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应当建立完善能源统计制度和信息发布制度,及时公布能源消耗数据和排放情况,形成全社会参与节能减排的共识。
同时,鼓励和支持企事业单位采取技术改造、管理措施等手段,降低能源的消耗和排放,并通过能源审计和能耗评价等制度来评估和监督节能减排的效果。
此外,该法还明确了节约资源的管理制度和资源消耗减量行为。
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应当加强资源的调查和评估,建立资源管理制度和资源交易制度,提高资源配置和利用效率。
同时,鼓励和支持企事业单位推广清洁生产和循环经济模式,减少资源的消耗和浪费,并通过资源税和资源减量指标管理等手段来约束和引导资源的利用。
此外,该法还对节能和资源利用技术政策进行了规定。
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应当加强节能和资源利用技术的研发和推广,鼓励企事业单位采用节能和资源利用技术,提高设备和生产工艺的能效。
同时,鼓励开展科学研究和知识产权保护,加强国际合作和技术交流,促进能源和资源领域的创新和进步。
关于贯彻落实《上海市节约能源条例》的情况汇报.ppt
➢ 与发达国家相比,上海的能源利用效率还很低,存在 着巨大差距。上海的单位GDP消耗是美国的2.65倍, 英国的4倍,日本的7倍,德国的6倍(按照汇率计算)。
3. 强化节能基础工作
• 建立能源统计报表制度(2007年统计年报和 2008年定期统计报表)
工业企业能源购进、消费与库存;工业企 业能源购进、消费与库存附表 ;主要能源 收、支、存情况;重点企业单位产品能源 消耗情况;企(事)业单位用水情况。 • 2007年12月1日起执行《统计从业资格认定
3. 强化节能基础工作
中国的态度和措施
温家宝: • “我国在前进的道路上面临着不少困难和问题。
概括起来说,有两大矛盾:一是不发达的经济同 人们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求的矛盾,解决这个 矛盾要靠发展;二是经济社会发展同人口、资源、 环境压力越来越大的矛盾,解决这个矛盾要靠科 学发展。
中国的态度和措施
《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 • 我国土地、淡水、能源、矿产资源和环境状况对经济发展
2. 推进产业结构调整
• 制定了“十一五”期间完成调整淘汰劣势 企业、劣势产品和落后工艺3000个左右、 实现节能300万吨标准煤的工作目标
• 2007年完成产业结构调整项目571项, 其中:关闭287项、停产93项、合并5项、 转产54项、搬迁132项,实现年节能量约148
2. 推进产业结构调整
火电供电煤耗
高22.5%
大中型钢铁企业吨钢可比能耗 高21.4%
铜冶炼综合能耗
上海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关于《上海市节约能源条例(修订草案)》的说明
上海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关于《上海市节约能源条例(修订草案)》的说明文章属性•【公布机关】上海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09.05.19•【分类】立法草案及其说明正文关于《上海市节约能源条例(修订草案)》的说明——2008年12月24日在上海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上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主任王坚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我受市人民政府委托,就市人民政府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的《上海市节约能源条例(修订草案)》作如下说明:一、修订的必要性随着社会经济的高速发展,本市对能源的消耗与需求急剧增加,能源问题已经成为本市社会经济发展的重大问题。
其中,节约能源是解决能源问题、保障能源安全的主要路径之一。
1998年9月22日市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上海市节约能源条例》(以下简称原《条例》),对本市贯彻实施《节约能源法》,建立节约能源的相关制度,推进节能工作,起了重要的作用。
市政府在贯彻实施节能法律、法规过程中,采取一系列措施推进节能工作。
一方面,大力推进产业结构调整,淘汰高耗能的落后产业;另一方面,抓重点用能单位的节能管理,推进重点节能工程和节能技改。
原《条例》明确了本市节能监察机构的法律地位,授权其开展节能执法和监察工作,对本市发挥专业化节能执法队伍的作用提供了法律支撑。
十年中本市节能监察机构对工业企业监察近760家,提出意见或建议2000多条,提出建议的节能潜力,可节标煤约38.7万吨,其中节电约1.2亿度。
此外,还对650多家非工业用能单位,如宾馆、商场、医院、大学、政府机关及机场等公共建筑开展节能监察。
随着节能管理领域不断拓展,节能管理工作不断深入,原《条例》已显滞后。
为了适应节能工作的新形势和国家对节能工作的新要求,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府在2006年相继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节约能源工作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节能工作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若干意见》)等相关文件。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上海市节约能源“十一五”规划》的通知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上海市节约能源“十一五”规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7.01.26•【字号】沪府办发[2007]3号•【施行日期】2007.01.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节能管理正文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上海市节约能源“十一五”规划》的通知(沪府办发〔2007〕3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上海市节约能源“十一五”规划》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二○○七年一月二十六日上海市节约能源“十一五”规划为了认真落实科学发展观,进一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坚持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大力发展循环经济,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的战略部署,实现到2010年全市单位生产总值能耗比“十五”期末下降20%左右的目标,加快构建和谐社会,促进全市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特制定本规划。
一、形势与任务(一)“十五”期间本市节能工作取得显著效果“十五”期间,本市各级领导重视节能工作,各部门、各行业、各企业努力开展节能工作,取得了显著效果,对缓解能源供需矛盾,提高经济增长质量和效益,减少环境污染,保持经济持续、快速、协调、健康发展起到了积极作用。
1、能源消费强度逐年下降。
全市每万元生产总值(GDP)能源消费量(能源消费强度),在“九五”期间逐年下降的基础上,继续保持下降趋势,已从2000年的1.15吨标准煤(现价)下降到2005年的0.88吨标准煤(现价),“十五”期间万元GDP能耗下降16.5%,年节能率为3.5%。
2、能源消费增长速度低于经济增长速度。
随着全市经济社会迅速发展,能源消费总量逐步上升。
尽管“十五”后期能源消费加快,但平均能源消费弹性系数为0.67,能源消费增长速度明显低于经济增长速度。
3、能源利用效率有所提高。
通过节能技术改造和节能管理,全市系统能源综合利用效率逐年提高,在全国处于领先水平;终端能源利用效率不断提高,钢铁、烧碱等主要产品单位能耗处于国内领先水平。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关于《上海市节约能源条例(修订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关于《上海市节约能源条例(修订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文章属性•【公布机关】上海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09.05.19•【分类】审议结果的报告正文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关于《上海市节约能源条例(修订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2009年2月23日在上海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上上海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丁伟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市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对市人民政府提请审议的《上海市节约能源条例(修订草案)》(以下简称《修订草案》)进行了审议。
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为了更好地适应节能工作的新形势、新要求,全面贯彻实施新《节约能源法》的要求,对1998年制定的《上海市节约能源条例》进行修订是十分必要的。
同时,常委会组成人员对《修订草案》节能管理部门和执法机构等内容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
会后,经主任会议决定,《修订草案》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共收到市民来电、来函、传真、电子邮件18件,对《修订草案》提出了40余条修改意见。
法制工作委员会还将《修订草案》印发市人大代表、各区县人大常委会以及有关社会团体征求意见,并召开座谈会,分别听取了有关政府部门和部分企业的意见。
对《修改草案》中涉及的节能管理部门和节能执法机构的职责分工,法制工作委员会还商请市政府法制办进行了研究、协调。
2月11日、12日,法制委员会召开会议,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市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的审议意见以及其他各方面提出的意见,对《修订草案》进行了审议。
市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的有关同志列席了会议。
现将修改情况和审议结果报告如下:一、关于节能管理部门。
有的委员和企业提出,《修订草案》调整范围涉及全社会节能,建议进一步理顺和明确市发展改革行政管理部门和相关行业行政管理部门在节能工作中的各自职责。
经研究,根据国务院《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的规定,行政机关职责划分,应当由同级政府负责协调决定。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指南(2008)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指南(2008)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指南一、国家、本市相关法律法规、规划和产业政策(一)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划1、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国家主席令[2007]第77号)2、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国家主席令[2005]第33号)3、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国家主席令[1995]第60号)*4、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国家主席令[1997]第91号)5、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国家主席令[2002]第72号)6、清洁生产审核暂行办法(国家环保总局令[2004]第16号)7、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办法(原国家经贸委令[1999]第7号)8、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建设部部长令[2005]第143号)9、铁路实施《节约能源法》细则(铁道部1998年7月23日发布)10、交通行业实施《节约能源法》细则(交通部2000年6月16日发布)11、节能中长期专项规划(发改环资[2004]2505号)12、可再生能源中长期发展规划(发改能源[2007]2174号)13、可再生能源发展“十一五”规划(发改能源[2008]610号)(二)国家产业政策和准入条件等规范性文件1、国务院关于发布促进产业结构调整暂行规定的通知(国发[2005]40号)2、国务院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决定(国发[2006]28号)3、国务院关于印发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发[2007]15号)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执行公共建筑空调温度控制标准的通知(国办发[2007]42号)5、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05年本)(国家发改委令[2005]第40号)6、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07年修订)(国家发改委、商务部令[2007]第57号)7、资源综合利用目录(2003年修订)(发改环资[2004]73号)8、国家鼓励发展的资源节约综合利用和环境保护技术(国家发改委公告[2005]第65号)9、关于印发《绿色建筑技术导则》的通知(建科[2005]199号)10、中国节能技术政策大纲(2006)(发改环资[2007]199号)11、中国节水技术政策大纲(国家发改委公告2005年第17号)12、铁路节能技术政策(铁道部1999年9月7日颁布)13、煤矸石综合利用技术政策要点(原国经贸资源[1999]1005号)14、汽车产业发展政策(国家发改委令[2004]第8号)15、钢铁产业发展政策(国家发改委令[2005]第35号)16、水泥工业产业发展政策(国家发改委令[2006]第50号)17、造纸产业发展政策(国家发改委公告[2007]第71号)18、煤炭产业政策(国家发改委公告[2007]第80号)19、天然气利用政策(发改能源[2007]2155号)20、铁合金行业准入条件(修订)(国家发改委公告[2008]第13号)21、焦化行业准入条件(国家发改委公告[2004]第76号)22、铜冶炼行业准入条件(国家发改委公告[2006]第40号)23、电解金属锰企业行业准入条件(修订)(国家发改委公告[2008]第13号)24、玻璃纤维行业准入条件(国家发改委公告[2007]第3号)25、平板玻璃行业准入条件(国家发改委公告[2007]第52号)26、铝行业准入条件(国家发改委公告[2007]第64号)27、电石行业准入条件(2007年修订)(国家发改委公告[2007]第70号)28、氯碱(烧碱、聚氯乙烯)行业准入条件(国家发改革委公告[2007]第74号)29、印染行业准入条件(国家发改委公告[2008]第14号)30、乳制品加工行业准入条件(国家发改委公告[2008]第26号)31、关于加强热电联产管理的规定(计基础[2000]1268号)32、关于进一步做好热电联产项目建设管理工作的通知(计基[2003]369号)33、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天然气化工产业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办工业[2005]2493号)34、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炼油、乙烯工业有序健康发展的紧急通知(发改办工业[2005]2617号)35、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加快焦化行业结构调整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发改产业[2006]328号)36、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加强纯碱工业建设管理促进行业健康发展的通知(发改办工业[2006]391号)37、关于推进铁合金行业加快结构调整的通知(发改产业[2006]567号)38、关于加快铝工业结构调整指导意见的通知(发改运行[2006]589号)39、印发关于加快水泥工业结构调整的若干意见的通知(发改运行[2006]609号)40、关于加快电石行业结构调整有关意见的通知(发改产业[2006]699号)41、关于加快纺织行业结构调整促进产业升级若干意见的通知(发改运行[2006]762号)42、关于规范铅锌行业投资行为加快结构调整指导意见的通知(发改运行[2006]1898号)43、国家发展改革委、建设部关于印发《热电联产和煤矸石综合利用发电项目建设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发改能源[2007]141号)44、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加快推进产业结构调整遏制高耗能行业再度盲目扩张的紧急通知(发改运行[2007]933号)45、煤炭工业节能减排工作意见(发改能源[2007]1456号)46、建设部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决定》的实施意见(建科[2006]231号)47、关于发展节能省地型住宅和公共建筑的指导意见(建科[2005]78号)48、关于交通行业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决定》的指导意见(交体发[2006]592号)49、关于印发“十一五”十大重点节能工程实施意见的通知(发改环资[2006]1457号)50、关于加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工作的通知(发改投资[2006]2787号)51、关于印发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指南(2006)的通知(发改环资[2007]21号)52、关于加强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节能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建科[2007]245号)(三)上海市地方法规和规划、产业政策1、上海市节约能源条例(1998年9月22日上海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2、关于进一步加强节约能源工作的决定(2006年4月26日上海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3、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节能工作的意见(沪府发[2006]9号)4、上海市节能减排工作实施方案(沪府发[2007]25号)5、上海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管理办法(试行)(沪府发[2008]6号)6、上海市节能“十一五”规划(沪府办发[2007]3号)7、上海市建筑节能“十一五”规划(沪建交〔2006〕781号)8、上海市工业企业节约能源暂行规定实施细则(1985年12月30日上海市人民政府批准,根据1997年12月19日上海市人民政府第54号令修正并重新发布)9、上海市建筑节能管理办法(2005年6月13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50号发布)10、关于加快本市产业结构调整盘活存量资源的若干意见(沪府办发[2006]38号)11、上海市经济委员会关于加强本市水泥、钢铁(除宝钢外)、铁合金和锻造、铸造、电镀、热处理等重点调整行业项目准入管理的意见(沪经规[2007]192号)12、上海市淘汰劣势产业目录(2007年试行)13、上海市产业能效指南(2006版)二、工业类相关标准和规范(一)设计方面的标准和规范1、热电联产项目可行性研究技术规定(计基础[2001]26号)2、火力发电厂节约能源规定(试行)(能源节能[1991]98号)3、电力行业一流火力发电厂考核标准(修订版)(电综[1997]577号)4、工业企业能源管理导则GB/T15587-19955、风电场风能资源评估方法GB/T18710-20026、设备及管道保冷设计导则GB/T15586-19957、工业设备及管道绝热工程设计规范GB50264-19978、橡胶工厂节能设计规范GB50376-20069、医药工业企业合理用能设计导则YY/T0247-199610、火力发电厂燃料平衡导则DL/T606.2-199611、火力发电厂电能平衡导则DL/T906.4-199612、气田地面工程设计节能技术规定SY/T6331-199713、钢铁企业设计节能技术规定YB9051-9814、石油企业能源综合利用技术导则SY/T6375-199815、石油地面工程设计节能技术规范SY/T6420-199916、原油长输管道工程设计节能技术规定SY/T6393-199917、石油化工合理利用能源设计导则SH/T3003-200018、石油库节能设计导则SH/T3002-200019、水力发电厂照明设计规范DL/T5140-200120、机械行业节能设计规范JBJ14-200421、天然气长输管道和地下储气库工程设计节能技术规范SY/T6638-200522、火力发电厂能源平衡导则第3部分:热平衡DL/T606.3-200623、绿色饭店GB/T21084-200724、用能单位能源计量器具配备和管理通则GB17167-200625、化工企业能源计量器具配备和管理要求GB/T21367-200826、钢铁企业能源计量器具配备和管理要求GB/T21368-200827、火力发电企业能源计量器具配备和管理要求GB/T21369-2008(二)产品能耗定(限)额方面的标准1、湿法硬质纤维板生产综合能耗LY/T1451-19992、胶合板生产综合能耗LY/T1529-19993、刨花板生产综合能耗LY/T1530-19994、日用玻璃池窑管理及产品能耗定额DB31/T6-19995、纸及纸板单位产品取水定额指标与计算方法DB31/T47-19996、味精、啤酒单位产品能耗定额与计算细则DB31/T48-19997、胶粘纤维可比单位产量综合能耗计算方法DB31/T227-19998、针织坯布及内外衣折标准品用电单耗计算方法DB31/T228-19999、日化行业产品能耗定额及其计算细则DB31/T230-199910、铜冶炼企业产品能耗YS/T101-200211、铅、锌冶炼企业产品能耗第一部分:铅冶炼企业产品能耗YS/T102.1-200312、铅、锌冶炼企业产品能耗第二部分:锌冶炼企业产品能耗YS/T102.2-200313、铝生产能源消耗YS/T103-200414、锡、锑冶炼企业产品能耗第1部分:锡冶炼企业产品能耗YS/T105.1-200415、锡、锑冶炼企业产品能耗第2部分:锑冶炼企业产品能耗YS/T105.2-200416、锯材生产综合能耗LY/T1062-200617、水泥单位产品能源消耗限额GB16780-200718、铜冶炼企业单位产品能源消耗限额GB21248-200719、锌冶炼企业单位产品能源消耗限额GB21249-200720、铅冶炼企业单位产品能源消耗限额GB21250-200721、镍冶炼企业单位产品能源消耗限额GB21251-200722、建筑卫生陶瓷单位产品能源消耗限额GB21252-200723、粗钢生产主要工序单位产品能源消耗限额GB21256-200724、烧碱单位产品能源消耗限额GB21257-200725、常规燃煤发电机组单位产品能源消耗限额GB21258-200726、碳素单位产品能源消耗限额GB21370-200827、平板玻璃单位产品能源消耗限额GB21340-200828、铁合金单位产品能源消耗限额GB21341-200829、焦炭单位产品能源消耗限额GB21342-200830、电石单位产品能源消耗限额GB21343-200831、合成氨单位产品能源消耗限额GB21344-200832、黄磷单位产品能源消耗限额GB21345-200833、电解铝企业单位产品能源消耗限额GB21346-200834、镁冶炼企业单位产品能源消耗限额GB21347-200835、锡冶炼企业单位产品能源消耗限额GB21348-200836、锑冶炼企业单位产品能源消耗限额GB21349-200837、铜及铜合金管材单位产品能源消耗限额GB21350-200838、铝合金建筑型材单位产品能源消耗限额GB21351-2008(三)合理用能方面的标准1、蒸汽供热系统凝结水回收及蒸汽疏水阀技术管理要求GB/T12712-19912、工业窑炉保温技术通则GB/T16618-19963、设备及管道保冷技术通则GB/T11790-19964、评价企业合理用电技术导则GB/T3485-19985、热处理生产电耗定额及其计算和测定方法GB/T17358-19986、工业锅炉及火焰加热炉烟气余热资源量计算方法与利用导则GB/T17719-19997、设备热效率计算通则GB/T2588-20008、工业锅炉经济运行GB/T17654-20079、节能产品评价导则GB/T15320-200110、工业锅炉通用技术条件JB/T10094-200211、蒸汽锅炉房安全、环保、经济运行管理DB31/176-200212、热处理节能技术导则GB/Z18718-200213、节水型产品技术条件与管理通则GB/T18870-200214、蓄冷空调系统的测试和评价方法GB/T19412-200315、工业锅炉热工性能试验规程GB/T10180-200316、能量系统火用分析技术导则GB/T14909-200517、热处理生产燃料消耗定额及其计算和测定方法GB/T19944-200518、用能单位能源计量器具配备和管理通则GB17167-200619、节水型企业评价导则GB/T7119-200620、汽车节油技术评定方法GB/T14951-200721、空气调节系统经济运行GB/T177981-200722、航天工业合理用能综合评价方法QJ3070-199823、石油企业能源综合利用技术导则SY/T6375-199824、石油企业节能产品节能效果测定SY/T6422-199925、电力网电能损耗计算导则DL/T686-199926、工业炉窑热平衡测定与计算DB31/T34-199927、锅炉烟气余热资源量与可用余热量的计算方法DB31/T42-199928、红外电加热装置合理用电DB31/T71-199929、余热资源回收利用的评价方法DB31/T154-199930、火力发电厂节水导则DL/T783-200131、天然气凝液回收装置能源消耗指标计算Q/CNPC65-200232、照明设备合理用电导则DB31/T178-200233、火力发电厂技术经济指标计算方法DL/T904-200434、配电变压器能效技术经济评价导则DL/T985-200535、节能技术监督导则DL/T1052-2007(四)工业设备能效方面的标准1、容积式空气压缩机能效限定值及节能评价值GB19153-20032、冷水机组能效限定值及能源效率等级GB19577-20043、单元式空气调节机能效限定值及能源效率等级GB19576-20044、通风机能效限定值及节能评价值GB19761-20055、清水离心泵能效限定值及节能评价值GB19762-20056、中小型三相异步电动机能效限定值及节能评价值GB18613-20067、三相配电变压器能效限定值及节能评价值GB20052-20068、太阳热水系统性能评定规范GB/T20095-20069、单路输出式交流-直流和交流-交流外部电源能效限定值及节能评价值GB/T20943-200710、空气-空气能量回收装置GB/T21087-200711、平板型太阳能集热器GB/T6424-200712、真空管型太阳能集热器GB/T17581-200713、载货汽车运行燃料消耗量GB/T4352-200714、载客汽车运行燃料消耗量GB/T4353-200715、汽车空调用制冷剂压缩机GB/T21360-200816、汽车用空调器GB/T21361-200817、商业或工业用及类似用途的热泵热水机GB/T21362-200818、容积式制冷压缩冷凝机组GB/T21363-2008三、建筑类相关标准和规范1、民用建筑热工设计规范GB50176-19932、民用建筑节能设计标准(采暖居住建筑部分)JGJ26-19953、住宅建筑节能设计标准DG/TJ08-205-20004、既有采暖居住建筑节能改造技术规程JGJ129-20005、采暖居住建筑节能检验标准JGJ132-20016、夏热冬冷地区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JGJ134-20017、太阳热水系统设计、安装及工程验收技术规范GB/T18713-20028、住宅建筑围护结构节能应用技术规程DG/TJ08-206-20029、城市热力网设计规范CJJ34-200210、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50019-200311、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50034-200412、地面辐射供暖技术规程JGJ142-200413、城市环境(装饰)照明规范DB31/T316-200414、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DGJ08-107-200415、黄浦江两岸滨江公共环境建设标准DB31/T317-200416、住宅建筑节能检测评估标准DG/TJ08-801-200417、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GB50189-200518、地源热泵系统工程技术规范GB50366-200519、民用建筑太阳能热水系统应用技术规范GB50364-200520、住宅性能评定技术标准GB/T50362-200521、外墙外保温工程技术规程JGJ144-200522、绿色建筑评价标准GB/T50378-200623、民用建筑太阳能应用技术规程(热水系统分册)DGJ08-2004A-200624、外墙外保温专用砂浆技术要求DB31/T366-200625、大型商场、超市空调制冷的节能要求SB/T10427-2007四、交通运输类相关标准和规范1、铁路企业综合能耗计算方法TB/T1597-19852、沿海港口企业能量平衡导则JT/T0025-923、铁路运输企业单位产品综合能耗换算系数TB/T1749-19934、内河港口能量通则JT/T202-19955、新建及购置运输船舶节能技术要求JT/T423-20006、港口基本建设(技术改造)工程项目设计能源综合单耗评价JT/T491-20037、水运工程设计节能规范JTJ228-20008、铁路工程节能设计规范TB10016-20069、节能环保型小排量汽车技术条件DB31/T390-2007五、农业类相关规范1、农村家用沼气管路设计规范GB/T7636-19872、微型水力发电设备基本技术要求GB/T17522-20063、户用农村能源生态工程南方模式设计施工与使用规范NY/T465-20014、农村电网节电技术规程DL/T738-20005、秸秆气化供气系统技术条件及验收规范NY/T443-20016、微型水力发电机技术条件NY/T845-2004六、相关终端用能产品能效标准1、缝纫机制造能源消耗定额DB3127-19982、管形荧光灯镇流器能效限定值及节能评价值GB17896-19993、延时节能照明开关通用技术条件JG/T7-19994、普通照明用双端荧光灯能效限定值及能效等级GB19043-20035、普通照明用自镇流荧光灯能效限定值及能效等级GB19044-20036、单端荧光灯能效限定值及节能评价值GB19415-20037、高压钠灯能效限定值及能效等级GB19573-20048、高压钠灯用镇流器能效限定值及节能评价值GB19574-20049、乘用车燃料消耗量限值GB19578-200410、房间空气调节器能效限定值及能源效率等级GB12021.3-200411、单端荧光灯用内含电子镇流器的节能灯座DB31/T318-200412、金属卤化物灯用镇流器能效限定值及能效等级GB20053-200613、金属卤化物灯能效限定值及能效等级GB20054-200614、变速(变频)房间空气调节器能效限定值及能源效率等级DB31355-200615、轻型商用车辆燃料消耗量限值GB20997-2007七、清洁生产标准1、清洁生产标准啤酒制造业HJ/T183-20062、清洁生产标准食用植物油工业(豆油和豆粕)HJ/T184-20063、清洁生产标准钢铁行业HJ/T189-20064、清洁生产标准基本化学原油制造业(环氧乙烷/乙二醇)HJ/T190-20065、清洁生产标准汽车制造业(涂装)HJ/T293-20066、清洁生产标准电镀行业HJ/T314-20067、清洁生产标准人造板行业(中密度纤维板)HJ/T315-20068、清洁生产标准乳制品制造业(纯牛乳及全脂乳粉)HJ/T316-20069、清洁生产标准钢铁行业(中厚板轧钢)HJ/T318-2006若国家和本市出台最新的节能评估相关文件和标准规范,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和节能评估机构应当按照新的规定开展节能评估和审查工作。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关于《上海市节约能源条例(修订草案)》(修改稿)修改情况的报告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关于《上海市节约能源条例(修订草案)》(修改稿)修改情况的报告文章属性•【公布机关】上海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09.05.19•【分类】修改意见的报告正文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关于《上海市节约能源条例(修订草案)》(修改稿)修改情况的报告——2009年4月23日在上海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上上海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丁伟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市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对《上海市节约能源条例(修订草案)》(修改稿)(以下简称草案修改稿)进行了审议。
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在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形成的草案修改稿,总体上比较成熟。
同时,常委会组成人员还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
会后,为了进一步修改好草案修改稿,法制委员会和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赴上海环境能源交易所、上海化学工业区和部分节能服务企业进行了立法调研。
法制委员会于4月7日召开会议,研究了常委会组成人员的意见,对草案修改稿作了进一步修改。
市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的负责同志列席了会议。
现将草案修改稿的主要修改情况报告如下:一、关于工业节能。
有的委员提出,条例应根据本市工业领域耗能实际状况,对主要耗能行业节能作出规定。
经研究,法制委员会建议采纳委员的意见,增加一条作为草案表决稿第三十一条:“市经济信息化行政管理部门根据本市工业领域耗能状况,推动电力、钢铁、石油加工、化工、建材、装备制造等主要耗能行业节能技术改造,提升行业能源效率水平,推进有利于节能的行业结构调整,优化用能结构。
”(草案表决稿第三十一条)有的委员提出,一些技术性规范不宜在立法中规定的过于具体,建议对工业节能一节有关内容予以修改。
经研究,法制委员会建议将草案修改稿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合并修改为一条,作为草案表决稿第三十三条:“本市鼓励工业企业采用高效、节能的电动机、风机、锅炉、窑炉、泵类等设备,采用热电联产、余热余压利用、能量系统优化以及先进的用能检测和控制等技术。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关于《上海市节约能源条例(修订草案)》的审议意见报告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关于《上海市节约能源条例(修订草案)》的审议意见报告文章属性•【公布机关】上海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09.05.19•【分类】审议意见的报告正文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关于《上海市节约能源条例(修订草案)》的审议意见报告——2008年12月24日在上海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上上海市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副主任委员俞国生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财经委员会认为,本市现行《条例》实施十年以来,对于推进节约能源,保护环境,促进全市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
今年,国家新修订的《节约能源法》在管理领域、标准体系、监管制度、激励机制和法律责任等方面做了重要修订,而本市现行《条例》主要涉及工业领域,已不能适应当前形势。
多年来,市人大代表对本市节能工作也高度关注,曾多次提出涉及节能工作的议案和书面意见,其中,2006年张培璋等13位代表提出了《关于提议修改〈上海市节约能源条例〉的议案》。
为此,根据上位法,结合代表议案和书面意见对《条例》进行修订,形成一部覆盖全社会、更具操作性的地方性节能法规,是十分必要的。
财经委员会认为,《条例(修订草案)》按照上位法的立法精神和要求,拓展了节能工作的领域,细化了节能监管制度、激励机制和法律责任等相关内容。
并结合本市实际,对节能管理体制和保障措施等方面进行了创设。
《条例(修订草案)》的内容基本可行,可以提请本次常委会审议。
同时,建议对《条例(修订草案)》作进一步修改完善:一、关于节能监察机构《条例(修订草案)》第五条对市节能监察机构的职责作出了原则规定,这是必要的,但还需进一步研究细化,使其更具有可操作性。
建议强化节能监察的执法职责,并对节能监察的范围、对象、方式和手段等作出明确规定。
此外,本市现有节能监察机构力量还比较薄弱,各区县也没有节能监察机构,针对全市节能监察面临范围扩大、任务繁重的情况,建议强化节能监察的组织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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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节约能源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进全社会节约能源,提高能源利用效率,保护环境,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能源,是指煤炭、原油、天然气、电力、焦炭、煤气、热力、成品油、液化石油气、生物质能和其他直接或者通过加工、转换而取得有用能的各种资源。
本条例所称节能,是指加强用能管理,采取技术上可行、经济上合理以及环境和社会可以承受的措施,减少从能源生产到消费各个环节中的损失和浪费,更加有效、合理地利用能源。
第三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范围内的节能及其相关的管理活动。
第四条本市节能工作应当遵循宏观调控、依法管理,技术进步、降耗增效,人人参与、有效监督的原则。
第五条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目标制定节能规划,合理调整产业结构、企业结构、产品结构和能源消费结构,推进节能技术进步,降低单位产值能耗和单位产品能耗,改善能源的开发、加工转换、输送和供应,逐步提高能源利用效率,促进国民经济向节能型发展。
第六条本市鼓励开发、利用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建立和完善节能技术服务体系,培育和规范节能技术市场,促进高新技术节能产品的产业化。
第七条各行各业应当加强节能宣传和教育,普及节能科学知识,增强全民的节能意识,推进从能源生产到消费的全过程节能工作。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履行节能义务,有权检举浪费能源的行为。
第八条上海市经济委员会(以下简称市经委)是本市节能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节能工作的监督和管理。
区、县人民政府的节能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节能工作的监督和管理,业务上受市经委的指导。
市经委主管的上海市节能监察中心(以下简称市节能监察中心)负责节能方面的日常监察工作,并依照本条例的授权实施行政处罚。
第九条本市计划、科学技术、建设、环境保护、技术监督、统计、财政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协同做好节能工作。
第二章节能管理第十条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节能工作的领导,根据节能目标,定期部署、协调、监督、检查、推动节能工作和能源的合理利用。
第十一条本市鼓励和支持发展高附加值、低耗能的产业;对高耗能的产业,应当有计划、有步骤地进行调整,或者加快技术改造,降低能耗。
第十二条固定资产投资工程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当包括合理用能的专题论证或者节能篇(章)。
其中,消费能源多的工程项目,应当经有资格的咨询机构评估。
消费能源多的标准由市经委制定。
固定资产投资工程项目的设计和建设,应当遵守合理用能标准和节能设计规范。
达不到合理用能标准和节能设计规范要求的项目,依法审批的机关不得批准建设;项目建成后,达不到合理用能标准和节能设计规范要求的,不予验收。
第十三条市经委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科学、合理的原则,对本市生产过程中耗能较高的产品制定单位产品能耗限额。
对尚未制定有关节能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市技术监督部门可以根据技术先进、经济合理的原则,组织制定地方标准,并不断修订和完善。
第十四条生产耗能较高的产品的单位,应当遵守依法制定的单位产品能耗限额。
第十五条能源生产经营单位和用能单位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和有关规定,加强能源计量管理,根据能源消费状况,配备能源计量器具。
第十六条统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做好能源消费和利用状况的统计工作,并定期发布公报,公布主要耗能产品的单位产品能耗等状况。
能源生产经营单位和用能单位应当健全能源消费统计和能源利用状况分析制度。
第十七条本市鼓励新开发地区和老城区改造地块推行集中供热、供冷。
第十八条本市鼓励采用清洁能源。
在内环线以内禁止新建燃煤锅炉,现有的应当限期改造或者淘汰。
第十九条年综合能源消费总量五千吨标准煤以上的用能单位为重点用能单位。
市经委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重点用能单位的能源利用状况进行监督检查。
重点用能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节能行政主管部门定期报送能源利用状况报告。
第二十条重点用能单位应当设立能源管理岗位,在具有节能专业知识、实际经验以及中级以上专业职称的人员中聘任能源管理人员,并向节能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能源管理人员负责对本单位的能源利用状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一条能源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合同的约定向用能单位提供能源。
能源生产经营单位可以采用经济手段鼓励能源消费单位或者个人合理用能,实现降低能耗总量和均衡供能。
第二十二条企业可以根据自愿原则,向法定认证机构提出用能产品节能质量认证申请;经认证合格后,取得节能质量认证证书和节能质量认证标志的使用权。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使用伪造的节能质量认证标志或者冒用节能质量认证标志。
第二十三条设立节能检验测试服务机构或者从事节能检验测试服务业务,应当向市经委提出书面申请。
市经委应当自收到申请书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决定。
符合条件的,予以批准,发给节能检验测试资质证书;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批准,并说明理由。
节能检验测试资质证书不得伪造、涂改、出借和转让。
第三章节能技术进步第二十四条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地区节能的重点和方向,将节能科学技术的研究、开发和引进消化先进的节能技术、设备及材料,纳入政府的科学技术和高新技术产业化发展规划。
第二十五条本市鼓励、支持科研机构、大专院校、企事业单位和个人研究开发节能新技术,多渠道地开展国际、国内节能信息与技术交流,拓展节能新技术,推广节能示范工程和节能新产品。
第二十六条能源生产经营单位和用能单位应当积极采用计算机控制、遥感、遥测、电机调速、集中供热供冷、热电冷三联供、节能照明、能源梯级利用等技术成熟、效益显著的通用和专用节能技术,提高能源利用效率。
第二十七条工业企业应当采用节能新技术、新工艺,逐步淘汰耗能高的设备。
新建或者改建锅炉、窑炉,改造或者维修机泵、制冷设备等机械装置,必须达到规定的技术标准。
本市鼓励和支持铸造、锻造、电镀、热处理等行业实行专业化生产。
第二十八条服务行业应当在保证服务功能的前提下,选用能源利用效率高、能耗低的产品或者服务方式、服务项目,并加强对耗能设备使用和维修的管理。
第二十九条使用机动车辆、船舶的单位或者个人,对能耗高的车辆或者船舶应当按照规定予以改造或者更新。
机动车辆、船舶必须达到国家规定的能耗指标。
第三十条建筑物的设计和建造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采用节能型的建筑结构、材料、器具和产品,提高保温隔热性能,减少采暖、制冷、照明、动力和炊事等设备的能耗。
第三十一条本市应当加强农村能源建设和资源综合利用,积极开发利用沼气、太阳能、风能等可再生能源和新能源,维护生态环境。
第三十二条生产用能产品的单位应当加强产品设计和开发工作,采用新技术、新工艺和高性能材料,降低产品的使用能耗,提高节能产品质量,开拓节能产品市场。
生产用能产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在产品说明书和产品标识上如实注明能耗指标。
第三十三条设计单位在工程项目或者其他产品设计中不得采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产品。
生产、销售用能产品和使用用能设备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在国家规定的期限内,停止生产、销售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产品,停止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设备,并不得将淘汰的设备转让给他人使用。
第四章节能保障措施第三十四条市人民政府应当在基本建设、技术改造资金中安排节能资金,用于支持能源的合理利用以及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的开发。
区、县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安排节能资金,用于支持能源的合理利用以及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的开发。
节能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办法,保证合理、有效地使用节能资金。
第三十五条本市鼓励单位和个人投资节能产品的开发。
投资经认定的节能高新技术转化项目和列入市经委、市科学技术委员会试产试制计划目录的市级节能新产品,可以按照规定享受优惠。
第三十六条重点用能单位应当在企业设备折旧资金中提取一定比例的费用,用于节能技术改造。
第三十七条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对在节能或者节能科学技术研究、推广中有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能源生产经营单位和用能单位应当对节能工作取得成绩的集体、个人给予奖励。
第三十八条节能检验测试服务机构应当遵守职业道德,公正、客观、负责地为用能单位提供相关先进节能技术的信息和有关能耗检测服务,向政府有关部门提供用能单位能耗的有关数据和分析报告。
企业可以自行选择节能检验测试服务机构及其服务项目。
节能检验测试服务机构不得强制提供服务或者强制扩大服务项目。
第三十九条行业协会及有关的社会团体或者组织机构,为能源生产经营单位和用能单位提供节能信息等服务,向节能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意见和建议,维护其成员的合法权益。
第四十条新闻媒介对节能工作实行舆论监督,宣传节能法律、法规,批评浪费能源的现象,揭露能源管理中的违法行为。
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四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固定资产投资工程项目的设计和建设不遵守合理用能标准和节能设计规范的,由市节能监察中心责令限期改正。
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三款规定,固定资产投资工程项目建成后,达不到合理用能标准和节能设计规范要求的,由市节能监察中心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可以提请有关部门追究建设单位、设计单位的责任。
第四十二条生产耗能较高的产品的单位,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超过单位产品能耗限额用能,情节严重,经限期治理逾期不治理或者没有达到治理要求的,可以由市或者区、县人民政府节能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意见,报请同级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关闭。
第四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在本市内环线以内新建燃煤锅炉的,由市节能监察中心责令停止兴建或者停止使用,并按锅炉的每蒸吨处以五千元的罚款。
第四十四条能源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擅自停止或者减少供能,以及供能质量不符合标准的,由市节能监察中心责令限期改正;给用能单位和个人造成损失的,依照有关法律规定由能源生产经营单位承担民事责任。
违反合同约定供能的行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或者按照合同的约定处理。
第四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使用伪造的节能质量认证标志或者冒用节能质量认证标志的,由技术监督部门依法责令公开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新建或者改建锅炉、窑炉,改造或者维修机泵、制冷设备等机械装置未达到规定的技术标准的,由市技术监督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第四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二款规定,未在产品说明书和产品标识上注明能耗指标的,由技术监督部门依法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在产品说明书和产品标识上注明的能耗指标不符合产品的实际情况的,除依照前款规定处罚外,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承担民事责任。
第四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设计单位在设计中采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产品的,由市节能监察中心责令改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