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教育厅办公室关于做好我区成人高等学历证书发放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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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教育厅办公室关于做好我区成人高等学历证

书发放管理工作的通知

【法规类别】学历学位学籍

【发文字号】宁教学办[2003]84号

【发布部门】宁夏回族自治区教育厅

【发布日期】2003.07.31

【实施日期】2003.07.3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宁夏回族自治区教育厅办公室关于做好

我区成人高等学历证书发放管理工作的通知

(宁教学办[2003]84号)

各市、县(区)教育局,各高等学校、高等职业技术学院:

一九九三年,原国家教委对成人高等教育学历采取了统一印制学历证书,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和国务院15个部委用国家教委成人高等教育证书专用章(钢印)对毕业证书统一验印的管理模式。这种管理方式实施以来,效果明显,规范了办学行为,有力地遏制了社会上不法分子伪造、买卖学历的违法犯罪活动,维护了国家高等教育学历证书制度的严肃性。为进一步加强学历管理工作,根据教育部《关于印发<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电子注册管理暂行规定>实施细则的通知》(教学司[2001]80号)和《教育

部关于当前加强高等学校学历证书规范管理的通知》(教学[2002]15号)精神,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我区成人高等教育毕业证书仍使用由教育部统一监制的毕业证书。从2003年起,自治区教育厅不再对我区高等学校(含西北第二民族学院)颁发的成人教育毕业证书实行验印。普通高等学校、职业技术学院、成人高等学校、广播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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