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教育厅办公室关于公布2015―2016年度高等学校函授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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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教育厅办公室关于支持我区高校与国外高校联合培养

宁夏回族自治区教育厅办公室关于支持我区高校与国外高校联合培养

宁夏回族自治区教育厅办公室关于支持我区高校与国外高校联合培养优秀本科生研究生的通知【法规类别】高等教育教育综合规定【发文字号】宁教外办[2016]22号【发布部门】宁夏回族自治区教育厅【发布日期】2016.02.29【实施日期】2016.02.29【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宁夏回族自治区教育厅办公室关于支持我区高校与国外高校联合培养优秀本科生研究生的通知(宁教外办〔2016〕22号)各有关高等学校:为了进一步提高我区高等教育培养质量和教育国际化水平,培养一批具有国际视野的外向型优秀人才,现就支持我区高校与国外高校开展联合培养本科生、研究生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鼓励和支持我区高校与国外高校实施校际间学生互换、学分互认、学位互授等形式的本科生、研究生联合培养项目。

2016年计划安排500万专项资金资助项目学生赴国外学习。

二、专项支持经费主要用于资助赴国外项目学生缴纳的学费,其中半学年项目学生资助4万元,一学年项目学生资助7万元,如有剩余可用于学生的国际旅费补助。

学生在外其余费用由学校和学生按比例分担,学校分担比例不低于50%。

三、项目支持经费由学校按照与国外高校签署的学生联合培养协议和方案进行申报,并填写项目资助申报书。

自治区教育厅将组织专家进行评审,确定资助项目的立项。

四、项目立项后支持经费由教育厅拨付学校,学校统一交付国外合作高校。

项目学校应根据项目的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项目管理办法和经费管理办法,并接受教育厅对支持经费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管。

五、2016年各学校项目申报截至时间3月25日,申报材料应包括项目申报书、与国外签署的合作协议、学生联合培养方案、项目管理办法、项目学生选拔办法等。

2016年立项项目学生最迟于2017年1月底前派出。

阿拉伯语专业学生联合培养项目另行安排。

附件:宁夏高校与国外高校学生联合培养项目申报书自治区教育厅办公室2016年2月29日附件宁夏高等学校学生赴国外联合培养项目申报书申报学校:项目名称:申报时间:宁夏回族自治区教育厅印制一、基本情况介绍。

宁夏回族自治区教育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民办非学历教育机

宁夏回族自治区教育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民办非学历教育机

宁夏回族自治区教育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设置管理办法》的通知(2015修订)【法规类别】教育综合规定【发文字号】宁教发[2015]149号【发布部门】宁夏回族自治区教育厅【发布日期】2015.07.24【实施日期】2015.08.01【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失效依据】宁夏回族自治区教育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设置管理办法》的通知(2016修订)宁夏回族自治区教育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设置管理办法》的通知(宁教发〔2015〕149号)各市、县(区)教育局,宁东管委会社会事务局,各大中专院校:为进一步规范我区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办学行为,完善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设置标准和管理办法,促进我区民办教育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及《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教育厅等部门关于促进民办教育发展若干意见(试行)的通知》(宁政办发[2011]147号)精神,教育厅在深入调研,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对2012年10月印发的《宁夏回族自治区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设置管理暂行办法(试行)的通知》(宁教发[2012]290号)进行了修订。

现将修订后的《宁夏回族自治区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设置管理办法》予以印发,请各地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宁夏回族自治区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设置管理办法自治区教育厅2015年7月24日宁夏回族自治区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设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我区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管理,完善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设置标准,促进我区民办教育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教育厅等部门关于促进民办教育发展若干意见(试行)的通知》,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特指由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个人(以下统称举办者),在我区行政区域内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面向社会举办的民办幼儿园、民办非学历文化教育类培训学校。

宁夏回族自治区教育厅办公室关于公布2015年_本科教学工程_中期检查

宁夏回族自治区教育厅办公室关于公布2015年_本科教学工程_中期检查

宁夏回族自治区教育厅办公室关于公布2015年"本科教学工程"中期检查和结题验收结果的通知
【法规类别】高等教育教育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宁教高办[2015]142号
【发布部门】宁夏回族自治区教育厅
【发布日期】2015.12.31
【实施日期】2015.12.3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宁夏回族自治区教育厅办公室关于公布2015年"本科教学工程"中期检查和结题验收结果
的通知
(宁教高办〔2015〕142号)
各高等学校:
根据《自治区教育厅办公室关于开展2015年本科教学质量与教学改革工程项目检查验收的通知》(宁教办函〔2015〕47号)的有关要求,在各高校组织自查的基础上,我厅组织专家对“本科教学工程”在建项目和结题验收项目进行了检查,结题验收结果分为“同意结题”“延期结题”和“不予结题”3类,并根据专家组意见评出“优秀”项目,现将结题验收结果予以公布,并根据检查验收结果提出如下要求:
一、对于同意结题的项目,尤其是“优秀”项目,各高校要认真做好成果的总结和推
广应用,切实发挥“本科教学工程”项目对提高人才培养质量的促进作用。

二、对于延期结题的项目,各高校要加。

宁夏回族自治区教育厅关于公布2015年宁夏职业院校信息化教学大赛

宁夏回族自治区教育厅关于公布2015年宁夏职业院校信息化教学大赛

宁夏回族自治区教育厅关于公布2015年宁夏职业院校信息化教学大赛获奖名单的通知【法规类别】职业与职工教育【发文字号】宁教职成[2015]178号【发布部门】宁夏回族自治区教育厅【发布日期】2015.09.02【实施日期】2015.09.02【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宁夏回族自治区教育厅关于公布2015年宁夏职业院校信息化教学大赛获奖名单的通知(宁教职成〔2015〕178号)各市、县(区)教育局,各职业院校:根据《教育部办公厅关于举办2015年全国职业院校信息化教学大赛的通知》(教职成厅函[2015]21号)、《宁夏教育厅关于举办2015年宁夏职业院校信息化教学大赛的通知》(宁教职成〔2015〕96号)和《宁夏教育厅办公室关于举办2015年宁夏职业院校信息化教学大赛的补充通知》(宁教办函〔2015〕19号)精神,自治区教育厅于2015年7月13日举办了2015年宁夏职业院校信息化教学大赛。

大赛分中职组信息化教学设计、信息化课堂教学、信息化实训教学和高职组信息化教学设计、信息化课堂教学、信息化实训教学等6个项目的比赛,由大赛组委会组织有关专家对全区各职业院校择优推荐的160件职业教育信息化教学作品按照分组进行了现场评比。

经专家组现场评比打分、大赛组委会审定、网上公示,共评出优秀信息化教学作品76个,其中一等奖16个,二等奖25个,三等奖35个。

优秀组织奖6个,分别是宁夏工商职业技术学院、宁夏葡萄酒与防沙治沙职业技术学院、宁夏司法警官职业学院、银川市职业技术教育中心、宁夏农业学校、中宁县职业教育培训中心。

现将获奖教师及学校名单予以公布(见附件)。

自治区教育厅将根据教育部2015年信息化教学大赛有关专业设置和名额的要求,推选优秀作品参加国家大赛。

职业院校信息化教学大赛是面向职业院校教师的竞赛活动,是推动我国职业教育事业科学发展的一项重要制度设计,在2014年国家发布《现代职业教育体系建设规划(2014-2020年)》中更是明确要求要“办好全国职业院校信息化教学大赛”。

教育部关于重新公布具有举办函授、夜大学资格的普通高等学校名单和恢复办学资格审批工作的通知-

教育部关于重新公布具有举办函授、夜大学资格的普通高等学校名单和恢复办学资格审批工作的通知-

教育部关于重新公布具有举办函授、夜大学资格的普通高等学校名单和恢复办学资格审批工作的通知正文:---------------------------------------------------------------------------------------------------------------------------------------------------- 教育部关于重新公布具有举办函授、夜大学资格的普通高等学校名单和恢复办学资格审批工作的通知根据国家教委《关于做好普通高等学校函授、夜大学教育评估工作的通知》(教成[1995]7号)的规定,我委对各省市、部委上报的普通高等学校举办函授、夜大学的评估结果进行了审核,现将审定后的具有举办函授、夜大学资格的普通高等学校名单予以公布。

此名单今后将作为普通高等学校举办函授、夜大学的根据。

自1997年9月起恢复普通高等学校举办函授、夜大学资格的审批、备案工作。

我委仍按《关于普通高等学校函授、夜大学资格审批和专业备案工作的通知》(教成[1992]17号)的规定进行审批。

1997年9月5日附:具有举办函授、夜大学资格的普通高等学校名单中共中央办公厅北京电子科技学院函授专科外交部外交学院夜大学专科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中央民族大学函授专科夜大学本科夜大学专科中南民族学院函授本科函授专科西南民族学院函授本科函授专科夜大学本科夜大学专科西北民族学院函授专科夜大学专科公安部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函授专科夜大学专科中国刑事警察学院函授本科函授专科中国人民警官大学函授专科司法部中国政法大学函授本科函授专科夜大学本科夜大学专科华东政法学院函授本科函授专科夜大学本科夜大学专科中南政法学院函授本科函授专科西南政法大学函授本科函授专科夜大学本科夜大学专科西北政法学院函授本科函授专科劳动部天津职业技术师范学院函授专科财政部中央财经大学函授本科函授专科夜大学本科夜大学专科东北财经大学函授本科函授专科夜大学本科夜大学专科上海财经大学函授本科函授专科夜大学本科夜大学专科江西财经大学函授本科函授专科夜大学本科夜大学专科中南财经大学函授本科函授专科夜大学本科夜大学专科山东财政学院函授本科函授专科审计署南京审计学院函授专科中国人民银行哈尔滨金融高等专科学校函授专科湖南财经学院函授本科函授专科夜大学专科西南财经大学函授本科函授专科陕西财经学院函授本科函授专科夜大学本科夜大学专科南京金融高等专科学校函授专科保定金融高等专科学校函授专科武汉金融高等专科学校函授专科夜大学专科广州金融高等专科学校函授专科上海金融高等专科学校夜大学专科中国金融学院夜大学专科国内贸易部北京商学院函授本科函授专科夜大学本科夜大学专科北京物资学院函授专科夜大学专科天津商学院函授本科函授专科夜大学本科夜大学专科黑龙江商学院函授本科函授专科夜大学本科夜大学专科南京经济学院函授本科函授专科杭州商学院函授本科函授专科夜大学本科夜大学专科郑州粮食学院函授本科函授专科夜大学专科武汉食品工业学院函授本科函授专科夜大学专科兰州商学院函授本科函授专科夜大学专科重庆商学院函授专科夜大学专科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函授本科函授专科夜大学专科农业部中国农业大学函授本科函授专科夜大学专科沈阳农业大学函授本科函授专科大连水产学院函授专科上海水产大学函授专科夜大学专科南京农业大学函授本科函授专科夜大学专科华中农业大学函授本科函授专科华南农业大学函授专科夜大学专科华南热带农业大学函授专科西南农业大学函授本科函授专科夜大学专科西北农业大学函授专科塔里木农垦大学函授专科石河子大学函授专科夜大学专科林业部北京林业大学函授本科函授专科夜大学专科东北林业大学函授本科函授专科夜大学本科夜大学专科南京林业大学函授本科函授专科中南林学院函授本科函授专科夜大学专科西南林学院函授专科西北林学院函授本科函授专科电力工业部华北电力大学函授本科函授专科东北电力学院函授本科函授专科上海电力学院函授本科函授专科武汉水利电力大学函授本科函授专科长沙电力学院函授本科函授专科太原电力高等专科学校函授专科北京电力高等专科学校函授专科沈阳电力高等专科学校函授专科长春水利电力高等专科学校函授专科南京电力高等专科学校函授专科郑州电力高等专科学校函授专科水利部华北水利水电学院函授本科函授专科夜大学专科河海大学函授本科函授专科夜大学专科南昌水利水电高等专科学校函授专科夜大学专科建设部沈阳建筑工程学院函授本科函授专科夜大学本科夜大学专科哈尔滨建筑大学函授本科函授专科夜大学本科南京建筑工程学院函授本科函授专科夜大学专科苏州城市建设环境保护学院函授本科函授专科重庆建筑大学函授本科函授专科夜大学本科夜大学专科西北建筑工程学院函授本科函授专科夜大学本科夜大学专科地质矿产部石家庄经济学院函授本科函授专科夜大学本科夜大学专科长春科技大学函授本科函授专科夜大学本科夜大学专科中国地质大学函授本科函授专科夜大学本科夜大学专科成都理工学院函授本科函授专科西安工程学院函授本科函授专科冶金工业部北京科技大学函授本科函授专科夜大学本科夜大学专科包头钢铁学院夜大学本科夜大学专科东北大学函授本科函授专科夜大学本科夜大学专科鞍山钢铁学院函授本科函授专科夜大学本科夜大学专科沈阳黄金学院函授本科函授专科夜大学本科夜大学专科沈阳工业高等专科学校夜大学专科华东冶金学院函授本科函授专科夜大学本科夜大学专科青岛建筑工程学院函授专科夜大学本科夜大学专科西安建筑科技大学函授本科函授专科夜大学本科夜大学专科本溪冶金高等专科学校函授专科长春工业高等专科学校函授专科哈尔滨工程高等专科学校函授专科重庆钢铁高等专科学校函授专科武汉冶金科技大学函授本科函授专科夜大学本科夜大学专科机械工业部燕山大学函授本科函授专科夜大学本科夜大学专科沈阳工业大学函授本科函授专科夜大学本科夜大学专科吉林工业大学函授本科函授专科夜大学本科夜大学专科上海理工大学函授本科函授专科夜大学本科夜大学专科江苏理工大学函授本科函授专科夜大学本科夜大学专科洛阳工学院函授本科函授专科夜大学本科夜大学专科湖北汽车工业学院函授专科湖南大学函授本科函授专科夜大学本科夜大学专科西安理工大学函授本科函授专科夜大学本科夜大学专科甘肃工业大学函授本科函授专科夜大学本科夜大学专科北京机械工业学院函授专科夜大学本科夜大学专科南京机械高等专科学校函授专科夜大学专科郑州工业高等专科学校函授专科夜大学专科湘潭机电高等专科学校函授专科夜大学专科哈尔滨理工大学函授本科函授专科夜大学本科夜大学专科电子工业部杭州电子工业学院函授本科函授专科夜大学本科夜大学专科桂林电子工业学院函授本科函授专科夜大学本科夜大学专科电子科技大学函授本科函授专科夜大学本科夜大学专科西安电子科技大学函授本科函授专科夜大学本科夜大学专科北京信息工程学院函授专科夜大学本科夜大学专科煤炭工业部河北建筑科技学院函授本科函授专科夜大学本科夜大学专科华北煤炭医学院函授专科夜大学本科夜大学专科辽宁工程技术大学函授本科函授专科夜大学本科夜大学专科黑龙江矿业学院函授本科函授专科中国矿业大学函授本科函授专科夜大学本科夜大学专科淮南工业学院函授本科函授专科淮北煤炭师范学院函授本科函授专科夜大学本科夜大学专科山东矿业学院函授本科函授专科焦作工学院函授本科函授专科夜大学本科夜大学专科湘潭工学院函授本科函授专科夜大学本科夜大学专科西安矿业学院函授本科函授专科华北矿业高等专科学校函授专科中国煤炭经济学院函授专科化学工业部北京化工大学函授本科函授专科夜大学本科夜大学专科沈阳化工学院函授本科函授专科夜大学本科夜大学专科南京化工大学函授本科函授专科夜大学本科夜大学专科南京动力高等专科学校函授专科夜大学专科连云港化工高等专科学校函授专科夜大学专科青岛化工学院函授本科函授专科夜大学专科郑州工业大学函授本科函授专科武汉化工学院函授本科函授专科夜大学本科夜大学专科铁道部北方交通大学函授本科函授专科夜大学专科石家庄铁道学院函授专科夜大学专科大连铁道学院函授本科函授专科夜大学专科南京铁道医学院夜大学专科苏州铁道师范学院函授本科函授专科华东交通大学函授本科函授专科夜大学专科长沙铁道学院函授本科函授专科夜大学本科夜大学专科西南交通大学函授本科函授专科夜大学本科夜大学专科兰州铁道学院函授本科函授专科上海铁道大学函授本科函授专科夜大学本科夜大学专科交通部大连海事大学函授本科函授专科夜大学本科上海海运学院函授专科夜大学专科南京交通高等专科学校函授专科南通医学院夜大学专科武汉交通科技大学函授本科函授专科夜大学专科长沙交通学院函授本科函授专科夜大学专科重庆交通学院函授本科函授专科西安公路交通大学函授本科函授专科广州航海高等专科学校函授专科济南交通高等专科学校函授专科邮电部北京邮电大学函授本科函授专科夜大学本科夜大学专科长春邮电学院函授本科函授专科南京邮电学院函授本科函授专科重庆邮电学院函授本科函授专科石家庄邮政高等专科学校函授专科西安邮电学院函授本科函授专科夜大学专科文化部中央音乐学院夜大学专科中国音乐学院函授专科(限招音乐教育专业)北京舞蹈学院函授专科夜大学专科(函授限招舞蹈史与舞蹈理论专业)上海音乐学院夜大学专科广播电影电视部北京广播学院函授本科函授专科夜大学专科北京电影学院函授专科夜大学专科国家教育委员会北京大学函授本科函授专科夜大学本科夜大学专科中国人民大学函授本科函授专科夜大学本科夜大学专科清华大学函授专科夜大学本科夜大学专科北京师范大学函授本科函授专科夜大学本科夜大学专科北京外国语大学函授专科夜大学本科夜大学专科(试办)北京语言文化大学夜大学本科夜大学专科南开大学函授本科函授专科夜大学本科夜大学专科天津大学函授本科函授专科夜大学本科夜大学专科大连理工大学函授本科函授专科夜大学本科夜大学专科吉林大学函授本科函授专科夜大学本科夜大学专科东北师范大学函授本科函授专科夜大学本科夜大学专科复旦大学函授本科函授专科夜大学本科夜大学专科同济大学函授本科函授专科夜大学本科夜大学专科上海交通大学夜大学本科夜大学专科华东理工大学函授本科函授专科夜大学本科夜大学专科华东师范大学函授本科函授专科夜大学本科夜大学专科上海外国语大学函授专科夜大学本科夜大学专科(试办)南京大学函授本科函授专科夜大学本科夜大学专科东南大学函授本科函授专科夜大学本科夜大学专科浙江大学函授本科函授专科夜大学本科夜大学专科厦门大学函授本科函授专科夜大学本科夜大学专科山东大学函授本科函授专科夜大学本科夜大学专科青岛海洋大学函授本科函授专科夜大学本科夜大学专科武汉大学函授本科函授专科夜大学本科夜大学专科华中理工大学函授本科函授专科夜大学本科夜大学专科华中师范大学函授本科函授专科夜大学本科夜大学专科中山大学函授本科函授专科夜大学本科夜大学专科华南理工大学函授本科函授专科夜大学本科夜大学专科重庆大学函授本科函授专科夜大学本科夜大学专科西南师范大学函授本科函授专科夜大学本科夜大学专科西安交通大学函授本科函授专科夜大学本科夜大学专科陕西师范大学函授本科函授专科夜大学本科夜大学专科兰州大学函授本科函授专科夜大学本科夜大学专科四川联合大学函授本科函授专科夜大学本科夜大学专科国际关系学院函授本科函授专科夜大学本科夜大学专科卫生部中国协和医科大学夜大学专科北京医科大学函授专科夜大学本科夜大学专科(函授限招预防医学专业)中国医科大学夜大学本科夜大学专科白求恩医科大学函授专科夜大学本科夜大学专科(函授限招预防医学专业)上海医科大学夜大学本科夜大学专科山东医科大学函授专科夜大学本科夜大学专科(函授限招药学专业)同济医科大学夜大学专科湖南医科大学函授专科夜大学本科夜大学专科(函授限招预防医学、图书情报学专业)中山医科大学夜大学专科华西医科大学夜大学本科夜大学专科西安医科大学夜大学本科夜大学专科国家体育运动委员会北京体育大学函授本科函授专科沈阳体育学院函授本科函授专科上海体育学院函授本科函授专科武汉体育学院函授本科函授专科成都体育学院函授本科函授专科西安体育学院函授本科函授专科国家统计局西安统计学院函授专科国家建筑材料工业局山东建筑材料工业学院函授专科武汉工业大学函授本科函授专科西南工学院函授专科夜大学本科夜大学专科洛阳工业高等专科学校函授专科夜大学专科中国气象局北京气象学院函授专科夜大学专科南京气象学院函授专科成都气象学院函授专科夜大学本科夜大学专科国家地震局防灾技术高等专科学校函授专科国家旅游局北京第二外国语学院夜大学专科新闻出版署北京印刷学院函授本科函授专科国家技术监督局中国计量学院函授专科国务院侨务办公室华侨大学夜大学专科暨南大学函授本科函授专科夜大学本科夜大学专科国家税务总局长春税务学院函授本科函授专科夜大学本科夜大学专科国家烟草专卖局合肥经济技术学院函授专科国家医药管理局沈阳药科大学函授本科函授专科中国药科大学函授本科函授专科国家测绘局武汉测绘科技大学函授本科函授专科夜大学专科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北京中医药大学函授专科夜大学本科夜大学专科广州中医药大学函授专科夜大学本科夜大学专科北京针灸骨伤学院函授专科中国科学院中国科学技术大学函授本科函授专科夜大学本科夜大学专科中国轻工总会北京轻工业学院夜大学本科夜大学专科中央工艺美术学院夜大学本科夜大学专科天津轻工业学院函授专科夜大学专科大连轻工业学院函授本科函授专科夜大学本科夜大学专科无锡轻工大学函授本科函授专科夜大学本科夜大学专科景德镇陶瓷学院函授专科郑州轻工业学院函授专科夜大学专科西北轻工业学院函授本科函授专科夜大学本科夜大学专科中国纺织总会北京服装学院函授专科夜大学本科夜大学专科天津纺织工学院函授本科函授专科夜大学本科夜大学专科中国纺织大学函授本科函授专科夜大学本科夜大学专科浙江丝绸工学院函授专科夜大学专科郑州纺织工学院函授本科函授专科夜大学专科武汉纺织工学院函授本科函授专科夜大学专科西北纺织工学院函授专科夜大学本科夜大学专科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哈尔滨投资高等专科学校函授专科中国船舶工业总公司哈尔滨工程大学函授本科函授专科夜大学本科夜大学专科华东船舶工业学院函授本科函授专科夜大学本科夜大学专科中国石油化工总公司抚顺石油学院函授专科夜大学本科江苏石油化工学院函授专科夜大学专科广东石油化工高等专科学校夜大学专科中国有色金属工业总公司北方工业大学函授本科函授专科浙江经济高等专科学校函授专科南方冶金学院函授专科夜大学专科中南工业大学函授本科函授专科夜大学本科夜大学专科桂林工学院函授专科夜大学专科昆明理工大学函授本科函授专科夜大学本科夜大学专科长春建筑高等专科学校函授专科吉林电气化高等专科学校函授专科长沙工业高等专科学校函授专科中国石油天然气总公司大庆石油学院函授本科函授专科夜大学本科夜大学专科石油大学函授本科函授专科江汉石油学院函授本科函授专科夜大学专科西南石油学院函授本科函授专科夜大学专科西安石油学院函授本科函授专科承德石油高等专科学校函授专科中国核工业总公司苏州医学院夜大学专科华东地质学院函授专科中南工学院函授专科夜大学专科中国兵器工业总公司北京理工大学函授本科函授专科夜大学本科夜大学专科华北工学院函授本科函授专科夜大学专科沈阳工业学院函授本科函授专科夜大学本科夜大学专科长春光学精密机械学院函授专科夜大学本科夜大学专科南京理工大学函授本科函授专科夜大学本科夜大学专科西安工业学院函授本科函授专科夜大学本科夜大学专科重庆工业管理学院函授专科夜大学本科夜大学专科中国航空工业总公司北京航空航天大学函授本科函授专科夜大学本科夜大学专科沈阳航空工业学院函授本科函授专科夜大学本科夜大学专科南京航空航天大学函授本科函授专科夜大学本科夜大学专科南昌航空工业学院函授本科函授专科夜大学本科夜大学专科郑州航空工业管理学院函授本科函授专科西北工业大学函授本科函授专科夜大学本科夜大学专科中国航天工业总公司哈尔滨工业大学函授本科函授专科夜大学本科夜大学专科华北航天工业学院函授专科中国包装总公司株洲工学院函授专科夜大学本科夜大学专科中国建筑工程总公司重庆建筑高等专科学校函授专科夜大学专科中国汽车工业总公司武汉汽车工业大学函授本科函授专科夜大学本科夜大学专科共青团中央中国青年政治学院函授专科夜大学专科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山西财经学院函授本科函授专科夜大学本科夜大学专科安徽财贸学院函授本科函授专科夜大学本科夜大学专科北京市北京工业大学夜大学本科夜大学专科北京建筑工程学院夜大学本科北京农学院函授本科函授专科首都医科大学夜大学本科夜大学专科首都师范大学函授本科函授专科夜大学本科夜大学专科北京体育师范学院函授本科函授专科北京联合大学夜大学专科海淀走读大学夜大学专科北京青年政治学院夜大学专科北京医学高等专科学校夜大学专科首都经济贸易大学函授专科夜大学本科夜大学专科天津市天津理工学院夜大学专科天津农学院函授专科天津中医学院夜大学专科天津师范大学夜大学本科夜大学专科天津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夜大学专科天津外国语学院夜大学本科夜大学专科天津财经学院函授专科夜大学本科夜大学专科天津体育学院函授本科函授专科天津音乐学院夜大学本科夜大学专科天津美术学院夜大学本科夜大学专科天津城市建设学院函授专科夜大学专科天津职业大学夜大学专科天津医科大学夜大学本科夜大学专科河北省河北大学函授本科函授专科夜大学本科夜大学专科河北工业大学函授本科函授专科夜大学本科夜大学专科河北理工学院函授本科函授专科夜大学专科河北科技大学函授本科函授专科夜大学本科夜大学专科河北建筑工程学院函授专科河北工程技术高等专科学校函授专科张家口农业高等专科学校函授专科张家口医学院夜大学本科夜大学专科河北师范大学函授本科函授专科夜大学本科夜大学专科保定师范专科学校函授专科张家口师范专科学校夜大学专科唐山师范专科学校夜大学专科廊坊师范专科学校函授专科邢台师范专科学校夜大学专科沧州师范专科学校夜大学专科邯郸农业高等专科学校函授专科邯郸医学高等专科学校夜大学专科河北农业技术师范学院函授本科函授专科邯郸职业技术学院夜大学专科河北体育学院函授本科函授专科邢台职业技术学院函授专科。

宁夏回族自治区教育厅办公室关于做好我区成人高等学历证书发放管理工作的通知

宁夏回族自治区教育厅办公室关于做好我区成人高等学历证书发放管理工作的通知

宁夏回族自治区教育厅办公室关于做好我区成人高等学历证书发放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夏回族自治区教育厅•【公布日期】2003.07.31•【字号】宁教学办[2003]84号•【施行日期】2003.07.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学位管理与研究生教育正文宁夏回族自治区教育厅办公室关于做好我区成人高等学历证书发放管理工作的通知(宁教学办[2003]84号)各市、县(区)教育局,各高等学校、高等职业技术学院:一九九三年,原国家教委对成人高等教育学历采取了统一印制学历证书,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和国务院15个部委用国家教委成人高等教育证书专用章(钢印)对毕业证书统一验印的管理模式。

这种管理方式实施以来,效果明显,规范了办学行为,有力地遏制了社会上不法分子伪造、买卖学历的违法犯罪活动,维护了国家高等教育学历证书制度的严肃性。

为进一步加强学历管理工作,根据教育部《关于印发<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电子注册管理暂行规定>实施细则的通知》(教学司[2001]80号)和《教育部关于当前加强高等学校学历证书规范管理的通知》(教学[2002]15号)精神,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我区成人高等教育毕业证书仍使用由教育部统一监制的毕业证书。

从2003年起,自治区教育厅不再对我区高等学校(含西北第二民族学院)颁发的成人教育毕业证书实行验印。

普通高等学校、职业技术学院、成人高等学校、广播电视大学举办的函授、夜大和成人脱产班的毕业证书由学校颁发并加盖学校钢印。

教育部授权我区用于验印的“宁夏回族自治区成人高等教育证书专用章”(钢印)停止使用。

二、高等学校学历证书管理实行依法规范、客观写实、学校负责、政府监督的原则。

(一)依法规范成人高等教育学历证书注册1、成人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电子注册,要具有《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电子注册管理暂行规定》所规定的内容。

2、高校成人学历证书注册号由统一规范的17位号码组成,同一学生无论结业或毕业,其学历证书只有一个电子注册号。

宁夏回族自治区教育厅办公室关于立项建设_十三五_自治区重点专业的通知

宁夏回族自治区教育厅办公室关于立项建设_十三五_自治区重点专业的通知

宁夏回族自治区教育厅办公室关于立项建设"十三五"自治区重点专业的通知【法规类别】教育综合规定【发文字号】宁教高办[2015]109号【发布部门】宁夏回族自治区教育厅【发布日期】2015.10.30【实施日期】2015.10.30【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宁夏回族自治区教育厅办公室关于立项建设"十三五"自治区重点专业的通知(宁教高办〔2015〕109号)各高等学校:根据《自治区教育厅办公室关于2015年高等教育本科教学工程立项建设项目申报的通知》(宁教办函〔2015〕3号),在学校推荐基础上,经专家评审论证,自治区教育厅审核同意,决定立项建设宁夏大学“化学工程与工艺专业群”等35个重点专业(群)和宁夏理工学院“电子商务”等4个培育专业,现将名单予以公布,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开展高等学校重点专业建设,是贯彻落实《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高等教育改革和发展的意见》,引导高校主动适应自治区经济社会发展需求,优化专业结构,加强内涵建设,创新人才培养模式,提升人才培养水平的重要举措。

各高校要高度重视重点专业项目的建设,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强化项目日常管理,并结合学校实际给予一定配套经费,保证专款专用,确保项目建设质量。

二、各高校要组织立项建设的重点专业结合专家评审意见做好项目建设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的修改和论证,进一步明确目标思路,细化具体建设方案和年度计划任务,并将修改论证后的重点专业建设方案(含五年建设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于12月15日前报送至自治区教育厅高教处备案。

(纸质版一式两份并加盖学校公章,电子版发送至nxgjchu@)三、“十三五”自治区重点专业建设周期为5年,建设期内实行动态管理和调整机制。

按照目标管理和年度考核的要求,我厅每年10月下旬对重点专业年度目标任务完成情况和下一年度工作计划进行阶段性考核,考核合格的继续资助建设,不合格的限期整改并暂停拨付下一年度50%的经费,对连续两年考核不合格的将终止项目建设。

宁夏回族自治区教育厅关于开展2013年高等学校函授站、校外学习中心年检工作的通知

宁夏回族自治区教育厅关于开展2013年高等学校函授站、校外学习中心年检工作的通知

宁夏回族自治区教育厅关于开展2013年高等学校函授站、校外学习中心年检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夏回族自治区教育厅•【公布日期】2013.11.04•【字号】宁教函[2013]277号•【施行日期】2013.11.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高等教育正文宁夏回族自治区教育厅关于开展2013年高等学校函授站、校外学习中心年检工作的通知(宁教函[2013]277号)各高等学校,区外高校驻宁函授站、校外学习中心:根据《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部属高等学校成人高等教育和继续教育管理的通知》、《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现代远程教育校外学习中心(点)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精神和高等学校开展函授教育和网络教育的有关规定,现就开展2013年高等学校函授站、校外学习中心年检工作通知如下:一、年检内容(一)办学条件、教学管理、教师授课、学生学习、课程安排、教学质量等情况;(二)贯彻落实《自治区教育厅关于公布2012年区外高校驻宁函授站、校外学习中心年检结果的通知》(宁教函[2013]309号)情况。

二、年检程序(一)各函授站(点)、校外学习中心先行组织自查,要认真总结办学经验并对自查中发现的问题进行整改。

(二)教育厅组织专家对函授站(点)、校外学习中心进行检查。

本年度实地检查的重点为:2012年年检结论为“整改”和专业平均招生15人以下的函授站(点)。

三、年检要求(一)各函授站(点)、校外学习中心在自检的基础上撰写总结报告,并填写高等教育函授站(点)办学情况报表或网络教育校外学习中心办学情况报表。

总结报告和情况报表于12月1日前报我厅高教处。

(二)教育厅将根据检查中发现的问题,采取限期整改、减少招生、停止招生或取消办学资格等措施切实提高高校函授站(点)、校外学习中心的教育教学质量。

联系人:方华兴电话:************电子信箱:***************本通知内容涉及到的附件不随文印发,请登录自治区教育厅网站下载。

宁夏回族自治区教育厅关于开展区属普通高校基本办学条件评估工作的通知-

宁夏回族自治区教育厅关于开展区属普通高校基本办学条件评估工作的通知-

宁夏回族自治区教育厅关于开展区属普通高校基本办学条件评估工作的通知正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教育厅关于开展区属普通高校基本办学条件评估工作的通知各普通高等学校: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和《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深化高等教育改革,优化高校专业结构布局,合理安排高校招生计划,推动我区高校转型发展试点,进一步强化高等教育服务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的能力和水平,根据《教育部关于印发普通高等学校基本办学条件指标(试行)的通知》(教发 [2004]2号)等有关文件和会议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决定开展普通高校基本办学条件评估工作。

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评估范围:区属普通高校;二、评估时间:2014年3月24日-4月4日。

首先对普通本科院校进行评估(高职院校另行安排),分三个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3月24日- 27日各院校自评,3月28日上报自评自查报告;第二阶段:3月31日至4月3日教育厅组织专家组评估;第三阶段:4月4日总结汇报。

三、评估的主要内容依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基本办学条件指标(试行)》对学校进行考评。

四、评估方式:听取汇报、查阅资料和实地查看等方式。

五、组织机构:成立教育厅高校基本办学条件评估领导小组。

组长:郭虎教育工委书记、教育厅党组书记、厅长副组长:张治荣教育厅党组成员、副厅长、衡鸣自治区人民政府督导室专职副主任成员:郭书印教育厅发展规划处处长谢波教育厅人事与老干部处处长李晓延教育厅财务处处长高应举教育厅职业与成人教育处处长刘炎胜教育厅高等教育处处长、杨文刚教育厅学生处处长罗向虹教育厅发展规划处调研员夏鑫教育厅办公室副主任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组织协调工作,郭书印兼任办公室主任。

宁夏回族自治区教育厅办公室关于公布2016年“国培计划”项目承担

宁夏回族自治区教育厅办公室关于公布2016年“国培计划”项目承担

宁夏回族自治区教育厅办公室关于公布2016年“国培计划”
项目承担单位的通知
【法规类别】教育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宁教师办[2016]64号
【发布部门】宁夏回族自治区教育厅
【发布日期】2016.04.13
【实施日期】2016.04.13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宁夏回族自治区教育厅办公室关于公布2016年“国培计划”项目承担单位的通知
(宁教师办〔2016〕64号)
各市、县(区、市)教育局,各有关院校(机构):
按照自治区教育厅、财政厅《关于认真做好2016年“国培计划”实施工作的通知》(宁教师[2016]46号)精神,2016年,我区“国培计划”以支持乡村教师专业发展为重点,规划设计了6个项目类别,内含9个子项目的中小学、幼儿园教师的培训任务。

采取招(邀)标的方式,确定了区内外18家院校(培训机构)承担“国培计划”项目培训任务(详见附件)。

现就项目承担单位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2015年继续支持培育性示范县项目
(一)永宁县
承担单位:西北师范大学
协同单位:永宁县师资培训中心、中国教师研修网(二)青铜峡市
承担单位:吉林省教育学院
协同单位:青铜峡市师资培训中心、全国继续教育网(三)中宁县
承担单位:河北师范大学
协同单位:中宁县教育体育局、中国教育电视台。

宁夏回族自治区教育厅办公室关于组织开展全区民办学校(教育机构)

宁夏回族自治区教育厅办公室关于组织开展全区民办学校(教育机构)

宁夏回族自治区教育厅办公室关于组织开展全区民办学校(教育机构)防范和打击非法集资专项排查整治活动的通知
【法规类别】教育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宁教发办[2016]59号
【发布部门】宁夏回族自治区教育厅
【发布日期】2015.04.05
【实施日期】2015.04.0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宁夏回族自治区教育厅办公室关于组织开展全区民办学校(教育机构)防范和打击非法
集资专项排查整治活动的通知
(宁教发办〔2016〕59号)
各市、县(区)教育局,宁东管委会社会事务局,各民办高校、民办非学历高等教育培训机构:
根据《自治区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自治区“防范和打击非法集资专项排查整治年”行动方案的通知》(宁处非办发〔2016〕1号)精神,结合我区民办教育工作实际,现将开展防范和打击非法集资专项排查整治活动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整治目标
根据自治区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工作部署,按照“分级管理、属地责任、职责明确、打防并举,综合治理、重在治本”的总体思路,坚持“谁审批、谁主管、谁负责”及属地管理原则,全面排查非法集资风险隐患,做到早发现、早预警、早打击、早处置,防打结合,疏堵结合,维护正常教育教学秩序,净化民办教育发展环境,维护社会稳定。

二、排查范围
全区所有经正式审批设立的民办幼儿园、中小学校、中等职业学校、高校以及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

宁夏回族自治区教育厅办公室关于我区2015届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基

宁夏回族自治区教育厅办公室关于我区2015届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基

宁夏回族自治区教育厅办公室关于我区2015届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基本状况通报【法规类别】招工与就业【发布部门】宁夏回族自治区教育厅【发布日期】2015.09.22【实施日期】2015.09.22【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宁夏回族自治区教育厅办公室关于我区2015届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基本状况通报各普通高等学校:2015年我区普通高校毕业生共有30031名,其中:研究生1390名、本科生15853名、高职(专科)生12788名,比上一年增加3681名,增幅为13.97%。

截至9月1日,全区高校毕业生已就业22757名,初次就业率为75.78%,其中研究生、本科生、专科(高职)生初次就业率分别为47.99%、68.46%、87.87%。

就业人数比上年增加2489名,初次就业率较去年同期下降1.14个百分点。

从生源分布看,宁夏生源毕业生最多,有20563名,占毕业生总数的68.47%;就业人数也最多,有16339名,占已就业毕业生总数的71.80%。

从就业地域分布看,有19164名毕业生在西部就业,占已就业毕业生总数的84.21%。

其中,在宁夏区内就业的有16879名,占已就业毕业生总数74.17%。

从就业行业分布看,在制造业就业的毕业生最多,有3059名,占已就业毕业生总数的13.44%。

其次为建筑业、教育行业、批发和零售业。

从就业单位看,企业是吸纳毕业生就业的主渠道,占已就业毕业生总数的56.69%。

其中,到中小微企业和民营企业就业的有12541名,占55.11%;到国有企业就业的有2404名,占10.56%。

从毕业去向看,到基层就业的毕业生人数为624人,占毕业生总人数的2%。

自主创业毕业生139人,占毕业生总人数的0.46%。

总体看,我区今年高校毕业生就业呈现以下特点:一是西部地区仍然是就业的主阵地。

宁夏籍毕业生到区外就业意愿不高。

二是鼓励中小微企业吸纳毕业生就业政策效果明显,中小微企业成为毕业生就业的主渠道。

宁夏回族自治区教育厅等七部门关于印发《高职扩招专项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

宁夏回族自治区教育厅等七部门关于印发《高职扩招专项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

宁夏回族自治区教育厅等七部门关于印发《高职扩招专项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夏回族自治区教育厅,宁夏回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宁夏回族自治区农业农村厅,宁夏回族自治区总工会•【公布日期】2019.07.24•【字号】•【施行日期】2019.07.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正文宁夏回族自治区教育厅等七部门关于印发《高职扩招专项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各市县(区)教育局、发展和改革部门、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农业农村局、退役军人事务局、总工会,各有关高校:根据教育部等六部门《高职扩招专项工作实施方案》(教职成〔2019〕12号),结合我区实际,自治区教育厅、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农业农村厅、退役军人事务厅、总工会联合制定了《宁夏回族自治区高职扩招专项工作实施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宁夏回族自治区高职扩招专项工作实施办法自治区教育厅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自治区农业农村厅自治区退役军人事务厅自治区总工会2019年7月24日附件宁夏回族自治区高职扩招专项工作实施办法为全面贯彻2019年政府工作报告提出的“全国高职院校扩招 100 万人”战略部署,依据《教育部等六部门关于印发〈高职扩招专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结合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扩招对象应、往届普通高中、中职(含中专、技工学校、职业高中,下同)毕业生以及具有宁夏户籍的退役军人、下岗失业人员、农民工和新型职业(高素质)农民等群体。

加大残疾学员培养力度,通过与现有独立设置的特殊教育机构合作等方式,让更多残疾人接受适合的高等职业教育。

二、招生专业招生院校按照“社会急需、适合成人、易于就业”的原则,发挥本校相关骨干专业优势资源,遴选设置有良好就业前景的招生专业,优先考虑护理、家政、养老、全域旅游、健康服务、现代农业、现代服务业等在当地就业市场需求量大的专业。

宁夏回族自治区教育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民办自学考试助学教育机构设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宁夏回族自治区教育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民办自学考试助学教育机构设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宁夏回族自治区教育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民办自学考试助学教育机构设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夏回族自治区教育厅•【公布日期】2020.04.30•【字号】宁教发〔2020〕76号•【施行日期】2020.04.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招生考试正文宁夏回族自治区教育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民办自学考试助学教育机构设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宁教发〔2020〕76号各市、县(区)教育局,宁东管委会社会事务局:为规范我区民办自学考试助学教育机构管理,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自治区教育厅制定了《宁夏回族自治区民办自学考试助学教育机设置管理办法(试行)》,并经2020年第15次厅党组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自治区教育厅2020年4月30日宁夏回族自治区民办自学考试助学教育机构设置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区民办自学考试助学教育机构管理,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民办自学考试助学教育机构(以下简称自学考试助学机构),是指由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个人在我区行政区域内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面向社会成人举办实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助学、高等教育培训(高等文化补习、辅导等)活动,但不具备独立颁发国家学历文凭资格教育的机构。

第三条自学考试助学机构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公益性导向,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

第二章设置条件第四条设置自学考试助学机构要有利于促进我区经济社会建设和社会发展,由自治区教育厅依据我区高等教育发展需求统筹规划,确保设置质量。

第五条申请举办自学考试助学机构的社会组织,应当具有法人资格,信用状况良好,未被列入企业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其法定代表人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在中国境内定居,信用状况良好,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公布专科学历教育高等学校备案名单的函(2015)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公布专科学历教育高等学校备案名单的函(2015)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公布专科学历教育高等学校备案名单的函(2015)【法规类别】高等教育【发文字号】教发厅函[2015]25号【发布部门】教育部【发布日期】2015.04.23【实施日期】2015.04.23【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公布专科学历教育高等学校备案名单的函(教发厅函[2015]2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国务院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批设立高等职业学校有关问题的通知》和《教育部关于“十二五”期间高等学校设置工作的意见》等文件有关规定,现将27所专科学历教育高等学校备案名单予以公布(名单见附件1、2)。

专此函告。

附件1:新设立的专科学历教育高等学校备案名单(18所)建校基础名称主管部门学校(机构)标识码备注1阜阳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阜阳师范学校安徽省41340145362江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江西师范大学鹰潭学院(资源)江西省41360145373毕节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毕节市幼儿师范学校贵州省41520145381扎兰屯职业学院新建内蒙古自治区41150145392黑龙江冰雪体育职业学院黑龙江省职工体育运动技术学院黑龙江省41230145403江苏护理职业学院江苏联合职业技术学院淮阴卫生分院(资源)江苏省41320145414江苏财会职业学院江苏联合职业技术学院连云港财经分院(资源)江苏省41320145425江苏城乡建设职业学院常州市职工大学江苏联合职业技术学院常州建设分院(资源)江苏省41320145436浙江舟山群岛新区旅游与健康职业学院。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公布2015年度全国毕业生就业典型经验高校名单的通知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公布2015年度全国毕业生就业典型经验高校名单的通知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公布2015年度全国毕业生就业典型经验高
校名单的通知
【法规类别】教育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教学厅函[2015]38号
【发布部门】教育部
【发布日期】2015.06.24
【实施日期】2015.06.24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E0303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公布2015年度全国毕业生就业典型经验高校名单的通知
(教学厅函[2015]3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有关省、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部属各高等学校:
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是教育领域重要的民生工程,事关经济社会发展和社会稳定。

在党中央、国务院的高度重视和正确领导下,“十二五”期间各地各高校共同努力,就业创业促进政策不断完善,就业创业指导服务水平不断提升,就业创业扶持力度不断加大,教育教学改革和人才模式培养改革不断深化,为促进毕业生就业、着力提高人才培养质量做出了大量艰苦细致的工作,积累了宝贵经验,有力确保了高校毕业生就业局势的总体稳定,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取得积极进展。

为持续发挥就业典型经验高。

国家教委关于下放普通高等学校举办函授、夜大学专科教育审批权限的意见-[88]教高三字013号

国家教委关于下放普通高等学校举办函授、夜大学专科教育审批权限的意见-[88]教高三字013号

国家教委关于下放普通高等学校举办函授、夜大学专科教育审批权限的意见正文:---------------------------------------------------------------------------------------------------------------------------------------------------- 国家教育委员会关于下放普通高等学校举办函授、夜大学专科教育审批权限的意见([88]教高三字013号1988年8月23日国家教育委员会发布)为深化普通高等学校函授、夜大学教育的改革,现对举办函授、夜大学专科教育的审批及专业的设置等问题,提出以下意见。

一、审批权限从发文之日起,普通高等学校举办面向国内招生的函授、夜大学专科教育的审批办法由原规定的“由学校提出申请,按隶属关系分别经国务院有关部委、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同意,报国家教育委员会批准”,改为由学校提出申请,按隶属关系经国务院部委或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的教育主管部门审核批准,报国家教育委员会备案。

国家教委直属高等学校举办函授、夜大学专科教育仍由国家教委审批。

二、专业设置1.函授、夜大学专科教育可开设本校全日制已有的专业(含尚没有两届以上毕业生的专业),专业名称应以全日制的专业名称为依据;需要注明专业方向的,可采用在专业名称后加括号说明的方式处理,如历史(文物、博物)。

已经批准举办函授、夜大学的高等学校增设上述专业可由学校自主审定,但须报学校主管部门备案,同时抄报国家教委。

2.申报举办本校全日制未开设的专业,应具备以下条件:该专业确属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急需;本校具有较好的举办函授、夜大学的条件;该专业有合格配套的师资力量;有符合专科培养规格要求的教学计划、教学大纲和教材。

申办学校应按以上项目向主管部门上报详细论证材料;主管部门应对学校所报材料进行认真、严格的审核。

国家教委关于印发《普通高等学校函授教育辅导站暂行规程》的通知-教成[1993]12号

国家教委关于印发《普通高等学校函授教育辅导站暂行规程》的通知-教成[1993]12号

国家教委关于印发《普通高等学校函授教育辅导站暂行规程》的通知正文:---------------------------------------------------------------------------------------------------------------------------------------------------- 国家教委关于印发《普通高等学校函授教育辅导站暂行规程》的通知(1993年7月16日教成〔1993〕12号)为加强普通高等学校函授教育辅导站的建设和管理,保证函授教育质量,现将《普通高等学校函授教育辅导站暂行规程》印发给你们。

在执行过程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告我委成人教育司。

普通高等学校函授教育辅导站暂行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普通高等学校函授教育辅导站(以下简称函授站)的建设和管理,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函授教育暂行工作条例》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适用于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或国务院部委的教育行政部门审核或批准,并经国家教育委员会批准、备案的普通高等学校举办的本、专科函授教育所属函授站。

第三条函授站是举办函授教育的普通高等学校(以下简称主办学校或学校)对函授生进行教学辅导,思想政治教育和组织管理的机构。

函授站业务上接受主办学校的领导,行政上接受设站单位的领导。

函授站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的教育行政部门应对函授站的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四条函授站必须坚持党的基本路线,遵守政府法令,贯彻国家有关函授教育的方针、政策和规章,执行主办学校和设站单位签订的建站协议,执行主办学校的有关制度,配合主办学校认真、严格地组织教学。

第二章设置第五条主办学校和设站单位根据本规程协商建立函授站。

第六条主办学校在建立函授站时应遵循下列原则:(一)拟设站的单位必须是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或业务主管部门。

学校不得与不具有法人资格的组织和个人签订建站协议;(二)根据系统、行业或地方的人才培养要求和本校函授教育发展规划,在学校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和国家教委批准的招生区域内,合理设置函授站;(三)设置函授站的数目和函授站距离主办学校的远近,应同学校的办学力量和管理能力相适应;(四)函授站一般应建在函授生较集中、交通较方便的地方。

宁夏回族自治区教育厅关于印发自治区民办教育管理联席会议成员单

宁夏回族自治区教育厅关于印发自治区民办教育管理联席会议成员单

宁夏回族自治区教育厅关于印发自治区民办教育管理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及其职责分工的通知
【法规类别】教育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宁教发[2015]160号
【发布部门】宁夏回族自治区教育厅
【发布日期】2015.08.11
【实施日期】2015.08.1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宁夏回族自治区教育厅关于印发自治区民办教育管理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及其职责分工的
通知
(宁教发〔2015〕160号)
各市县区教育局,宁东管委会社会事务局,各民办中高等学校:
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部分议事协调机构的通知》(宁政办发[2015]93号),现将自治区民办教育管理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及其职责分工印发给你们,请你们据此请示当地政府建立民办教育管理联席会议制度,明确成员单位职责分工,各司其职,部门联动,形成合力,切实加强民办教育管理工作,促进民办教育事业健康发展。

附件: 1.自治区民办教育管理联席会议成员单位
2.自治区民办教育管理联席会议成员单位职责分工
自治区教育厅
2015年8月11日附件1
自治区民办教育管理联席会议成员单位
总召集人:姚爱兴自治区副主席
召集人:崔晓华自治区人民政府副秘书长
郭虎自治区教育厅厅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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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教育厅办公室关于公布2015―2016年度高等学校函授站和校外学习中心年检结果的通知
【法规类别】高等教育
【发文字号】宁教高办[2016]71号
【发布部门】宁夏回族自治区教育厅
【发布日期】2016.04.21
【实施日期】2016.04.2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宁夏回族自治区教育厅办公室关于公布2015-2016年度高等学校函授站和校外学习中心
年检结果的通知
(宁教高办〔2016〕71号)
各市、县(区)教育局,各高等学校:
根据教育部关于高等学校开展函授教育和远程网络教育的有关规定,2016年3月30日至31日,自治区教育厅组织专家对区内各高等学校函授站、区外高校驻宁函授站及现代远程教育校外学习中心进行了年检,现将年检结果予以公布,并就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全区高校函授站、校外学习中心概况
1.区外高校驻宁函授站42所,在校生数6851人;
2.现代远程教育校外学习中心23所,在校生数6227人;
3.区属高校自有函授站(含二级站点)33所,在校生数15521人;
4.区属高校区外设立函授站9所,在校生数6743人。

5.区内高校函授站、校外远程教育中心共计98所,在校生数总计28599人。

按行政区域划分:银川市81所,石嘴山市3所,吴忠市5,固原市7所,中卫市2所。

二、年检情况
按照《自治区教育厅关于开展2015-2016年度高等学校函授站和校外学习中心年检工作的通知》(宁高教办﹝2016﹞37号)文件精神,本次年检采取抽检的形式,检查组专家通过查看原始资料、现场提问、实地查看教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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