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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党委办公厅、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信访局《关于落实信访工作责任制的意见》的通知

宁夏回族自治区党委办公厅、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信访局《关于落实信访工作责任制的意见》的通知

宁夏回族自治区党委办公厅、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信访局《关于落实信访工作责任制的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中共宁夏回族自治区党委•【公布日期】2002.05.31•【字号】宁党办[2002]46号•【施行日期】2002.05.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党内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信访正文宁夏回族自治区党委办公厅、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信访局《关于落实信访工作责任制的意见》的通知(宁党办[2002]46号2002年5月31日)各市、县(区)党委(工委)和行署、人民政府,区直各部委办公厅,各人民团体、直属事业单位,各大型企业:自治区信访局《关于落实信访工作责任制的意见》已经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认真落实。

关于落实信访工作责任制的意见为了进一步做好信访工作,切实维护社会政治稳定,根据国务院颁布的《信访条例》和《中办、国办关于切实做好企业和社会稳定工作的通知》(中办发[2002]9号)精神,针对我区当前重复上访、越级上访和群体上访的突出问题,提出落实各级领导及有关部门信访工作责任制的意见。

一、各级领导干部要坚持党的群众路线,认真实践江泽民总书记“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高度重视困难群众的生产和生活,正确处理改革、发展和稳定的关系。

继续坚持“抓改革不抓稳定不行,抓稳定不抓信访不行”的指导思想,充分认识新时期信访工作在党和国家政治、经济、社会生活中的地位和重要作用,把做好信访工作当成各级党委、政府工作的重要职责,纳入重要议事日程,扎扎实实做好信访工作,层层加以落实,切实维护好我区的社会稳定和政治安定。

二、认真落实信访工作领导责任制。

要按照“分级负责、归口办理”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实行党政主要领导负总责,即党政主要领导是信访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在党委的统一领导下,按照职责分工,对本地区、本部门所有企业和社会稳定工作统筹兼顾,齐抓共管;分管领导直接抓,协助主要领导具体负责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信访工作:其他领导按照分管工作分工负责。

宁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科委等部门《关于促进民营科

宁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科委等部门《关于促进民营科

宁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科委等部门《关于促进民营科技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法规类别】科技企业【发文字号】宁政办发[1996]74号【发布部门】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发布日期】1996.06.14【实施日期】1996.06.14【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科委等部门《关于促进民营科技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的通知(宁政办发〔1996〕74号1996年6月14日)各行署,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自治区科委等部门《关于促进民营科技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予以转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民营科技企业是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繁荣科技事业,推动经济发展的重要力量。

大力发展民营科技企业,充分调动科技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加速科技成果转化,加快科技进步步伐,是促进我区经济发展的一项重要措施。

自治区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按照鼓励、扶持、放宽、搞活的原则,努力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加快我区民营科技企业的发展。

关于促进民营科技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为了加快我区经济建设步伐,努力开创以社会主义公有制为主体,多种经济成份并存互补、共同发展的新局面,根据国家有关政策,结合我区实际,就进一步促进我区民营科技企业的发展,提出如下意见。

一、进一步解放思想,转变观念,促进我区民营科技企业快速发展(一)民营科技企业是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繁荣科技事业,推动经济发展的重要力量。

大力发展民营科技企业,是充分发挥科技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加速科技成果转化,加快科技进步步伐,促进我区经济发展的一项重要措施。

自治区各地各有关部门应积极支持民营科技企业的发展,按照鼓励、扶持、放宽、搞活的原则,努力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促进我区民营科技企业快速发展。

(二)民营科技企业指以科技人员为主体,按照自筹资金、自愿组合、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原则创办和经营的,以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和技术密集型产品的研制、生产、销售为主要业务的技术经济实体。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宁夏回族自治区社会保险费征收业务移交接收方案的通知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宁夏回族自治区社会保险费征收业务移交接收方案的通知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宁夏回族自治区社会保险费征收业务移交接收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7.11.19•【字号】宁政办发[2007]232号•【施行日期】2007.11.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宁夏回族自治区社会保险费征收业务移交接收方案的通知(宁政办发[2007]232号)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自治区政府研究室、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地方税务局制定的《宁夏回族自治区社会保险费征收业务移交接收方案》,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各自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七年十一月十九日宁夏回族自治区社会保险费征收业务移交接收方案为贯彻落实自治区政府第100次常务会议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社会保险费征管工作的意见(试行)》(宁政发〔2007〕147号)精神,加快推进全区社会保险费征收移交,确保各项工作顺利进行,特制定如下方案:一、组织领导(一)成立自治区社会保险费征收移交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全区社会保险费征收移交工作,协调解决移交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领导小组组长和第一副组长分别由自治区分管领导担任,成员单位由自治区政府研究室、地税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审计厅、人民银行银川中心支行和自治区社保局组成。

(二)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与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分别成立各自的交接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本部门的交接工作。

二、移交险种(一)养老保险费。

1.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包括单位缴费、灵活就业人员等以个人身份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人员的缴费);2.农村养老保险;3.村干部养老保险;4.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

(二)失业保险费。

(三)医疗保险费。

1.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包括单位缴费、灵活就业人员等以个人身份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人员的缴费);2.城镇职工大额医疗费用补助;3.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4.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5.城镇居民大额医疗费用补助。

宁夏回族自治区党委办公厅、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党委组织部

宁夏回族自治区党委办公厅、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党委组织部

宁夏回族自治区党委办公厅、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党委组织部、教育厅等部门关于做好普通大中专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法规类别】毕业分配【发文字号】宁党办[2004]77号【发布部门】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中共宁夏回族自治区党委【发布日期】2004.12.14【实施日期】2004.12.14【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宁夏回族自治区党委办公厅、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党委组织部、教育厅等部门关于做好普通大中专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宁党办[2004]77号2004年12月14日)各市、县(区)党委和人民政府,区党委和区直各部委办厅局,各人民团体、直属事业单位,各大型企业: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同意《自治区党委组织部、编办、教育厅、司法厅、财政厅、人事厅、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卫生厅、团委关于做好普通大中专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意见》,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为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自治区党委、政府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普通中等职业学校毕业生就业政策,促进普通大中专学校毕业生实现就业,根据《国务院批转教育部2003—2007年教育振兴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04]5号)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工作意见。

一、高度重视大中专毕业生就业工作1.大中专毕业生是宝贵的人才资源,合理使用大中专毕业生人才资源是落实科教兴宁和人才强区战略的重要措施之一,对加快我区经济和社会各项事业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

近年来,自治区党委、政府贯彻落实党中央和国务院关于做好大中专毕业生就业的精神,高度重视大中专毕业生的就业工作,积极采取措施促进大中专毕业生就业,为自治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提供了人才保障和智力支持。

但是随着大中专毕业生数量逐年快速增长,大中专毕业生就业的压力逐渐增大。

各级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大中专毕业生就业工作,千方百计广开就业渠道,解决好毕业生就业中存在的实际困难,通过多方面努力促进毕业生就业。

宁夏回族自治区各级各类学校收费项目和标准公布表

宁夏回族自治区各级各类学校收费项目和标准公布表

##回族自治区各级各类学校收费项目和标准公布表
幼儿园(公办)
单位:元/生·月(表1)
幼儿园(民办)元/生.月 (表2)
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公办)
单位:元/生·学期 (表3)
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民办) 单位:元/生·学期(表4)
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公办)单位:元/生·学期(表5)
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民办) 单位:元/生·学期(表6)
高中教育阶段学校(公办) 单位:元/生·学期(表7)
高中教育阶段学校(民办) 单位:元/生·学期(表8)
中等职业教育学校(公办) 单位:元/生·年(表9)
中等职业教育学校(民办) 单位:元/生·年 (表10)
高等教育学校(公办) 单位:元/生·年( 表11)
高等教育学校(民办)单位:元/生·年(表12)。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学管理规范办学行为实施意见的通知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学管理规范办学行为实施意见的通知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学管理规范办学行为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03.14•【字号】宁政办发[2011]42号•【施行日期】2011.03.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础教育正文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学管理规范办学行为实施意见的通知(宁政办发〔2011〕42号)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自治区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学管理规范办学行为的实施意见》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二○一一年三月十四日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学管理规范办学行为的实施意见为促进全区基础教育事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教育部关于当前加强中小学管理规范办学行为的指导意见》(教基一〔2009〕7号)、《教育部关于治理义务教育阶段择校乱收费问题的指导意见》(教基一〔2010〕6号)等文件精神,现就进一步加强中小学管理、规范办学行为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统一思想,充分认识加强中小学管理、规范办学行为的重要性和紧迫性近年来,我区在加强中小学管理、规范办学行为方面出台了一些规章制度,各地也进行了积极有益的探索和实践,取得了一定的成效。

但是,仍有一些县(区)和学校还不同程度地存在着制度不健全、办学行为不规范、管理水平不高等问题,制约着新时期基础教育持续健康发展,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素质教育的实施。

以加强中小学管理、规范办学行为为突破口,强力推进素质教育,已成为新时期基础教育实现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一项重要而紧迫的任务。

当前我区基础教育已进入一个新的发展阶段,加强中小学管理、规范办学行为,既是深入推进素质教育,实现教育科学发展的必然要求,也是解决基础教育热点、难点问题,维护教育正常秩序的现实需要和重要举措,关系到广大中小学生的健康成长,关系到千家万户的切身利益和社会的稳定和谐。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转物价局教育厅关于进一步规范中小学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转物价局教育厅关于进一步规范中小学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转物价局教育厅关于进一步规范中小学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08.19•【字号】宁政发[2010]125号•【施行日期】2010.09.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转物价局教育厅关于进一步规范中小学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宁政发[2010]125号)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自治区物价局、教育厅《关于进一步规范中小学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二0一0年八月十九日关于进一步规范中小学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为切实加强我区中小学(包括义务教育学校、高中阶段学校、中等职业学校,下同)教育收费管理,根据《教育部、国务院纠风办、监察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审计署、新闻出版总署关于2010年治理教育乱收费规范教育收费工作的实施意见》(教财[2010]2号)和《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关于规范中小学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0]1619号)精神,现就进一步规范我区中小学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管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中小学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项目(一)服务性收费。

中小学服务性收费是指学校在完成正常的教学任务外,为在校学生提供由学生或学生家长自愿选择的服务而收取的费用。

1.中小学校服费。

允许学校为中小学学生每生采购两套(夏装、秋装各一套)校服。

校服的式样和面料由学校和家长委员会协商确定,校服由学校统一招标采购,采购过程必须有学生家长委员会代表参加,教育主管部门监督,校服费按中标价格供应学生。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校服费,由地方政府予以补贴。

校服式样要保持连续性,学生不要求更换的,学校不得强制更换。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教育厅关于义务教育均衡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教育厅关于义务教育均衡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教育厅关于义务教育均衡发展行动计划的通知【法规类别】义务与基础教育【发文字号】宁政办发[2007]180号【发布部门】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发布日期】2007.08.31【实施日期】2007.08.3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教育厅关于义务教育均衡发展行动计划的通知(宁政办发[2007]180号2007年8月31日)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自治区教育厅拟定的《关于义务教育均衡发展行动计划》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自治区教育厅关于义务教育均衡发展行动计划为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良好的义务教育,切实推进我区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努力构建和谐宁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 (以下简称《义务教育法》 )规定,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行动计划。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牢固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以切实办好每一所学校为宗旨,以推进县 (市、区)域内义务教育均衡发展为目标,以加强农村教育和城市薄弱学校为重点,均衡配置教育资源,努力缩小城乡、校际之间办学差距,推动义务教育协调、健康、均衡发展。

(二)基本原则。

--坚持以县为主、统筹城乡、因地制宜、分步实施的原则。

确保义务教育优先发展,为每一所学校提供平等的发展机会和条件,促进县域内义务教育均衡发展。

--坚持义务教育的公益性原则。

进一步完善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完善免收学杂费和“两免一补”政策,增加投入,保障学校公用。

经费,确保学校正常运转和健康发展。

--坚持义务教育公平性原则。

坚持义务教育“就近免试入学”,规范办学行为,不得举办“重点校”、“重点班”,公办改制学校要达到“四独立”要求。

对外来务工人员子女坚持“以流入地政府为主,以公办学校为主”的原则,使其享受与城市学生同等待遇。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2024年度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的通知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2024年度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的通知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2024年度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的
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公布日期】2024.04.02
•【字号】宁政办发〔2024〕22号
•【施行日期】2024.04.02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综合规定
正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2024年度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的通知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认真落实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范重大行政决策行为,促进科学、民主、依法决策,根据《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713号)和《宁夏回族自治区重大行政决策规定》(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15号)有关要求,经自治区党委和政府同意,现将《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2024年度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予以公布,请各有关部门严格落实决策程序,认真抓好组织实施。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4年4月2日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2024年度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宁夏回族自治区清理评比达标表彰活动实施意见》的通知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宁夏回族自治区清理评比达标表彰活动实施意见》的通知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宁夏回族自治区清理评比达标表彰活动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7.02.15•【字号】宁政办发[2007]26号•【施行日期】2007.02.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宁夏回族自治区清理评比达标表彰活动实施意见》的通知(宁政办发[2007]26号)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自治区监察厅、纠风办、编办、经委、民政厅、财政厅、人事厅、政府法制办等部门拟定的《宁夏回族自治区清理评比达标表彰活动实施意见》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0七年二月十五日宁夏回族自治区清理评比达标表彰活动实施意见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监察部等部门关于清理评比达标表彰活动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102号)和监察部等9部委办《关于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监察部等部门关于清理评比达标表彰活动意见的通知〉的实施方案》(国纠办发〔2007〕1号)精神,现就我区开展清理评比达标表彰活动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总体目标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的方针,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监察部等部门关于清理评比达标表彰活动意见的通知》(以下称《通知》)确定的清理范围和原则,全面清理、审核各种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着力解决评比达标表彰过多过滥问题,实现评比达标表彰活动大幅减少、保留项目发挥积极作用、基层企业群众负担明显减轻的目标,为全面规范评比达标表彰活动奠定基础。

二、工作机构建立自治区清理评比达标表彰活动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由监察厅、纠风办、编办、经委、民政厅、财政厅、人事厅、法制办等部门参加,组成人员如下:召集人:田成江自治区纪委副书记、监察厅厅长成员:魏赤英自治区纪委常委、纠风室主任吴建国自治区编办副主任XXX 自治区经委纪检组组长魏艳华自治区民政厅副厅长马闽霞自治区财政厅副厅长杨京自治区人事厅副厅长洪寅生自治区法制办副巡视员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自治区纠风办,负责具体指导和协调工作。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转自治区教育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推进特殊教育改革与发展的意见的通知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转自治区教育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推进特殊教育改革与发展的意见的通知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转自治区教育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推进特殊教育改革与发展的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2.06.18•【字号】宁政发[2002]50号•【施行日期】2002.06.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育综合规定正文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转自治区教育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推进特殊教育改革与发展的意见的通知(宁政发[2002]50号2002年6月18日)固原行署,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自治区教育厅、计委、财政厅、人事厅、民政厅、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地税局,卫生厅、残联《关于进一步推进特殊教育改革与发展的意见》,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批转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关于进一步推进特殊教育改革与发展的意见(自治区教育厅、自治区计委、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人事厅、自治区民政厅、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自治区地税局、自治区卫生厅、自治区残联2002年4月25日)为了实现我区残疾儿童少年普及九年义务教育目标,根据《义务教育法》、《残疾人教育条例》,《残疾人事业“十五”计划纲要》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等部门关于“十五”期间进一步推进特殊教育改革和发展意见的通知》等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现就进一步推进我区特殊教育改革与发展提出如下意见:一、大力普及残疾儿童少年义务教育,进一步完善特殊教育体系1.切实将残疾儿童少年义务教育纳入全区义务教育体系。

按照区域规划、分类指导、分步实施的原则,进一步加快全区残疾儿童少年义务教育的普及和巩固提高步伐,千方百计地满足广大残疾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需求,形成残疾儿童少年学前教育、义务教育、中等职业教育乃至高等教育相互衔接和贯通的特殊教育体系。

“十五”期间,全区残疾儿童少年义务教育发展的基本目标和任务是:到2005年,川区各市、县(区)三残儿童少年入学率达到80%以上,巩固率达到90%以上,城市和有条件的地区残疾儿童少年入学率达到90%以上。

宁夏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考生报考条件规定(修订稿)

宁夏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考生报考条件规定(修订稿)

宁夏普通⾼等学校招⽣考⽣报考条件规定(修订稿) 店铺⾼考⽹为⼤家提供宁夏普通⾼等学校招⽣考⽣报考条件规定(修订稿),更多⾼考报名信息请关注我们⽹站的更新! 宁夏普通⾼等学校招⽣考⽣报考条件规定(修订稿) 第⼀条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考试招⽣制度改⾰的实施意见》(国发〔2014〕35号),进⼀步促进教育公平,维护⼴⼤考⽣的合法权益,确保普通⾼等学校招⽣考试(以下简称“普通⾼考”)⼯作公平公正,规范有序,根据教育部关于普通⾼等学校招⽣⼯作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条考⽣在我区报名参加普通⾼考,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报考条件: (⼀)遵守中华⼈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 (⼆)⾼级中等教育学校毕业或具有同等学⼒; (三)⾝体状况符合相关要求; (四)户籍和学籍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之⼀: 1.考⽣及其⽗亲或母亲或其他法定监护⼈在宁夏有常住户⼝满3年(截⽌⽇期按考⽣参加普通⾼考上⼀年度12⽉31⽇前推计算,下同),有合法稳定住所,考⽣具有宁夏全⽇制⾼级中等教育学校学籍,在学籍所在学校实际就读3年,并完成规定的学制年限; 2.考⽣及其⽗亲或母亲或其他法定监护⼈在宁夏有常住户⼝满12年,有合法稳定住所,考⽣具有⾼级中等教育同等学⼒(须提供全⽇制⾼级中等教育学校结业证书或宁夏回族⾃治区⾼级中等阶段教育同等学⼒认定证书);或考⽣⾼中阶段在区外学校实际就读,并完成规定的学制年限(须提供⾼中阶段实际就读学校出具的完整的学习经历证明),且考⽣本⼈必须在外出就读前在户籍所在地教育考试中⼼办理外出就读备案登记⼿续。

未按规定办理外出就读备案登记⼿续的,按本规定第⼆条第7款执⾏; 3.考⽣在宁夏有常住户⼝满12年, 有合法稳定住所,具有宁夏⼩学、初中和全⽇制⾼级中等教育学校学籍,在学籍所在学校实际就读,并完成规定的学制年限; 4.考⽣在宁夏有常住户⼝满2年,有合法稳定住所,年龄在25周岁以上(含25周岁) ; 5.考⽣⽗亲或母亲是经组织⼈事部门批准调⼊我区党政机关及事业单位⼯作的⼈员或按宁党发[2009] 47号⽂件规定引进的⾼层次⼈才,考⽣本⼈在宁夏有常住户⼝,有合法稳定住所,考⽣具有宁夏全⽇制⾼级中等教育学校学籍,在学籍所在学校实际就读。

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教育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快特殊教育事业发展意见的通知

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教育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快特殊教育事业发展意见的通知

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教育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快特殊教育事业发展意见的通知
佚名
【期刊名称】《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公报》
【年(卷),期】2011(000)007
【摘要】<正>宁政办发[2011]44号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自治区教育厅、发展改革委、民政厅、财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卫生厅、编办、残联《关于进一步加快特殊教育事业发展的意见》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二○一一年三月十五日
【总页数】4页(P41-44)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G769.2
【相关文献】
1.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残联等八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快残疾人文化事业发展意见的通知 [J],
2.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教育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快特殊教育事业发展实施意见的通知 [J],
3.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教育厅等部门关于西藏自治区特殊教育事业发展有关经费问题实施意见的通知 [J], ;
4.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等单位关于进一步加快特殊教育事业发展意见的通知 [J], ;
5.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快特殊教育事业发展意见的通知 [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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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宁夏社会科学院关于认真做好《宁夏通志》编纂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宁夏社会科学院关于认真做好《宁夏通志》编纂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宁夏社会科学院关于认真做好《宁夏通志》编纂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2.06.18•【字号】宁政办发[2002]92号•【施行日期】2002.06.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宁夏社会科学院关于认真做好《宁夏通志》编纂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宁政办发[2002]92号)固原行署,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宁夏社会科学院《关于认真做好宁夏通志编纂工作的意见》,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2002年6月18日关于认真做好《宁夏通志》编纂工作的意见编纂出版《宁夏通志》是一项浩大的文化建设事业,是承上启下,继往开来的重大历史文化工程。

2000年8月,自治区政府办公厅转发宁夏社会科学院关于启动实施《宁夏通志》编纂方案的意见的通知(宁政办发[2000]166号文件),安排部署此项工作。

2002年1月又下发宁政办发[2002]1号文件,成立《宁夏通志》编审委员会,组织领导《宁夏通志》的编修工作。

为使这一工作更卓有成效地开展下去,保质保量地如期完成今后几年的编纂出版任务,现提出以下工作意见: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

各承担编修任务的单位,要按照领导到位、机构到位、经费到位、条件到位的要求,将通志编纂作为一项重要工作来抓。

《宁夏通志》共设20卷。

为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由一个或几个单位共同完成一卷编纂任务的,要成立分卷编委会,设主任、副主任、委员、主编、副主编,由相关厅局领导组成,报自治区地方志编委会审批,出书时署名。

各分卷编委会组织分卷的编修工作,分卷编委会下设办公室,选配编写人员,开展编修工作。

二、实行承编责任制。

为确保2005年完成《宁夏通志》的编纂出版任务,今年自治区地方志编审委员会要与各承担编修任务的单位签订《承编责任书》,全面启动通志编修工作。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加快我区普通高中教育发展意见的通知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加快我区普通高中教育发展意见的通知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加快我区普通高中教育发展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2.10.15•【字号】宁政办发[2002]148号•【施行日期】2002.10.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中等教育正文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加快我区普通高中教育发展意见的通知(宁政办发[2002]148号2002年10月15日)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自治区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加快我区普通高中教育发展的意见》,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关于进一步加快我区普通高中教育发展的意见(2002年9月9日)为了贯彻《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基础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宁政发[2001]92号)精神,努力实现“十五”期间全区高中教育发展目标和任务,现就进一步加快我区普通高中教育发展提出以下意见:一、充分认识发展普通高中教育的重要意义,进一步加快普通高中教育发展(一)普通高中教育是在九年义务教育基础上进一步提高国民素质、面向大众的基础教育,是学生终身发展的重要阶段。

改革和发展我区普通高中教育,对于深入实施西部大开发和科教兴宁战略,进一步提高我区劳动者素质,不断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受教育需求,从而实现经济的跨越式发展,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十五”期间,我区发展普通高中教育的指导思想是,高举邓小平理论伟大旗帜,努力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以教育的“三个面向”为指针,以进一步提高国民素质,为学生的终身发展打好基础为目标,适应广大人民群众对高质量教育的旺盛需求,适应21世纪我区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的需求,扩大优质普通高中教育规模,放开放活非义务教育,逐步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多元办学体制和灵活办学模式,基本形成能够适应我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需要,具有宁夏特色、与各类教育协调发展、相互贯通的普通高中教育发展新格局。

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实施办法》的通知

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 直 机 构 门 、
属 :
根 据 《 自 治 区 人 民 政 府 办 公厅 转 发 教 育 厅 宁





进 区

步推 进 义

教育

衡发展

施方案 的通 知》
( 宁政办发
〔 20 1 1Leabharlann 〕号 2 1 1)

神 和 自 治 区 有 关 规 定 , 依 据 吴 忠 市 、 固 原 市 的
第 一 条 为 全 面 贯 彻 党 的 十 九 大 精 神 进 ,
一 步 加 强 水 资 源 管 理 和 保 护 促 进 水 资 源 节 约 ,
与合理开发利 用 ,
根 据 《 财 政 部 税 务 总 局 水 利
部 关 于 印 发 〈 扩 大 水 资 源 税 改 革 试 点 实 施 办
水 资 源 税 。
纳 税 人 应 当 按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水 法 》 等 法 律法 规 的 规 定 申 领 取 水 许 可 证 。
第 三 条 下 列 情 形 不 缴 纳 水 资 源 税 : ,



农 村 集 体 经 济组 织 及 其 成 员 从本 集 体
i ;翁 醒國誦議
《 宁夏 回 族 自 治 区人 民政 府 公报 》
2 0 1 8 No 3


医 务 人 员 参 与 改 革 的 积 极性 、
主 动性 ,
形 成 学
习 政策 、
掌 握政策 、
运用政策 、
支 持 改 革 的 良
好局 面 。
加强宣传引 导 ,
引 导 公 众 树 立 科 学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教育厅关于全区普通高中课程改革实验工作方案的通知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教育厅关于全区普通高中课程改革实验工作方案的通知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教育厅关于全区普通高中课程改革实验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4.04.27•【字号】宁政办发[2004]74号•【施行日期】2004.04.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础教育正文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教育厅关于全区普通高中课程改革实验工作方案的通知(宁政办发[2004]74号2004年4月27日)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自治区教育厅制定的《全区普通高中课程改革实验工作方案》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全区普通高中课程改革实验工作方案(自治区教育厅2004年4月20日)经教育部批准,我区被列为全国普通高中新课程首批实验省(区),从2004年秋季开始普通高中课程改革实验。

为确保实验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教育部《关于开展普通高中新课程实验工作的通知》(教基[2003]21号)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任务(一)指导思想: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遵循教育“三个面向”原则,根据全区经济社会发展对人才的需求,全面贯彻教育方针,大力推进教育创新,树立以学生发展为本的教育理念,端正教育指导思想,改革现行普通高中教育内容、方法和模式,全面提高普通高中教育教学质量和教师素质,构建具有我区特色的现代化的普通高中课程体系,为实施人才强区战略和科教兴宁战略提供有力支持。

(二)主要任务:全面检验和完善《普通高中课程方案(实验)》和各学科课程标准(实验);全面提高教师的素质,促进学生全面发展;探索建立与普通高中新课程相适应的教育教学管理模式;改革和建立新的考试评价特别是高考制度;提高和形成学校开发课程的能力和教学实施的能力;为新课程的推广特别是在西部地区的推广提供经验和理论依据。

二、保障措施(一)加强宣传,营造推进普通高中课程改革实验工作的良好氛围。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宣布失效部分文件的决定-宁政规发〔2020〕1号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宣布失效部分文件的决定-宁政规发〔2020〕1号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宣布失效部分文件的决定正文:----------------------------------------------------------------------------------------------------------------------------------------------------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宣布失效部分文件的决定宁政规发〔2020〕1号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自治区关于机构改革、“放管服”改革等工作部署,自治区人民政府对与上级文件规定、经济社会发展实际不一致的政策文件进行了清理。

经2020年3月11日自治区人民政府第59次常务会议研究,现决定对部分文件予以废止和宣布失效。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2020年3月18日废止的文件目录(5件)序号文号文件标题1宁政发〔2002〕76号自治区人民政府批转自治区编办等部门关于贯彻《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央编办、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制定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意见的通知的实施办法》的通知2宁政发〔2008〕85号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工程实验室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3宁政发〔2010〕107号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确保太中银铁路宁夏境内运输安全畅通的通告4宁政发〔2014〕76号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批转《宁夏回族自治区地质勘查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5宁政办发〔2010〕124号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财政厅等单位宁夏农业保险实施方案的通知宣布失效的文件目录(5件)序号文号文件标题1宁政发〔2011〕51号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发布2011年度企业工资指导线的通知2宁政发〔2012〕54号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发布2012年度企业工资指导线的通知3宁政办发〔2016〕150号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发布2016年度企业工资指导线的通知4宁政办发〔2017〕161号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发布2017年度企业工资指导线的通知5宁政办发〔2018〕116号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发布2018年度企业工资指导线的通知——结束——。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教育厅宁夏回族自治区进一步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教育厅宁夏回族自治区进一步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教育厅宁夏回族自治区进一步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07.01•【字号】宁政办发[2011]112号•【施行日期】2011.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育综合规定正文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教育厅宁夏回族自治区进一步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宁政办发〔2011〕112号)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自治区教育厅《宁夏回族自治区进一步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实施方案》,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一年七月一日宁夏回族自治区进一步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实施方案为认真贯彻《宁夏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以下简称《教育规划纲要》),按照教育部关于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部署,切实保障全区适龄儿童少年接受公平的义务教育,实现县(市、区)域内(以下简称县域)义务教育基本均衡发展,在深入实施“宁夏义务教育均衡发展行动计划”的基础上,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把义务教育作为教育工作的重中之重,将均衡发展作为义务教育的战略性任务,以切实办好每一所学校、促进每一位学生健康成长为宗旨,合理配置教育资源,在巩固提高义务教育普及水平的基础上,推进县域内义务教育均衡发展。

二、工作目标(一)建立健全义务教育均衡发展保障机制,推进义务教育学校标准化建设,均衡配置教师、设备、图书、校舍等资源,提高义务教育质量。

(二)进一步缩小县域内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城乡之间、校际之间办学差距,薄弱学校的办学条件和水平得到较大幅度提高,确保到2017年全区各县(市、区)实现义务教育基本均衡发展。

三、规划安排按照“先易后难、梯次推进”的原则,稳妥有序地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工作,确保到2017年全区实现义务教育基本均衡发展。

宁夏回族自治区教育厅等六部门关于印发《宁夏规范校外线上培训工作方案》的通知-

宁夏回族自治区教育厅等六部门关于印发《宁夏规范校外线上培训工作方案》的通知-

宁夏回族自治区教育厅等六部门关于印发《宁夏规范校外线上培训工作方案》的通知正文:----------------------------------------------------------------------------------------------------------------------------------------------------宁夏回族自治区教育厅等六部门关于印发《宁夏规范校外线上培训工作方案》的通知各市、县(区)教育局、网信办、公安局、广播电视局、“扫黄打非”办公室:现将《宁夏规范校外线上培训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自治区教育厅自治区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自治区通信管理局自治区公安厅自治区广播电视局自治区“扫黄打非”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自治区教育厅2019年11月14日宁夏规范校外线上培训工作方案为进一步规范面向中小学生、利用互联网技术实施的学科类校外线上培训活动(以下简称校外线上培训),促进其健康有序发展,切实减轻中小学生过重课外负担,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展的意见》(教基函〔2019〕8号),按照《教育部等六部门关于规范校外线上培训的实施意见》(教基函〔2019〕8号)要求,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通过备案审查、排查整改等多种形式开展校外线上培训专项治理,全面完成我区校外线上培训备案管理工作,重点对校外线上培训机构、培训内容、培训人员等进行严格审查备案,保障中小学生健康成长,形成校内外协同育人的良好局面,促进“互联网+教育”持续健康发展。

2019年12月底前完成对全区校外线上培训及机构的备案排查;2020年12月底前基本建立全区统一、部门协同、上下联动的监管体系,基本形成政府科学监管、培训有序开展、学生自主选择的格局。

二、主要任务(一)实施备案审查校外线上培训机构营业执照登记地址和ICP(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国际联网备案、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备案在宁夏,面向中小学生,利用互联网技术实施学科类校外线上培训的机构,要通过全国校外线上培训管理服务平台()提交基本备案审查材料进行注册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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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自治区教育厅等部门《宁夏回族自治区流动人口子女报考普通高等学校规定(试
行)》的通知
【法规类别】中等教育
【发文字号】宁政办发[2013]8号
【发布部门】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
【发布日期】2013.01.21
【实施日期】2013.12.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自治区教育厅等部门《宁夏回族自治区流动人口子女报考普通高等学校规定(试行)》的通知
(宁政办发〔2013〕8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
自治区教育厅、发展改革委、公安厅、民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国土资源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农牧厅、工商局、林业局制定的《宁夏回族自治区流动人口子女报考普通高等学校规定(试行)》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3年1月21日宁夏回族自治区流动人口子女报考普通高等学校规定(试行)
第一条为保障流动人口子女参加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考试,推动流动人口子女平等接受教育,促进人口合理有序流动,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等部门关于做好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后在当地参加升学考试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2〕46号)以及《宁夏回族自治区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办法》(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49号)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符合国家规定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考试(以下简称“普通高考”)基本报考条件的非宁夏户籍流动人口子女,在本自治区连续完成规定的受教育年限,其父母在本自治区具有合法稳定职业、合法稳定住所、缴纳社会保险且达到规定年限的,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流动人口子女,可以在本自治区报名参加普通高考,允许报考本自治区内所有普通高等学校以及第二批、第三批录取的区外本科院校和第四批录取的区外高职(专科)院校或者专业:
(一)考生父亲或者母亲(其他法定监护人)在本自治区具有连续6年以上合法稳定职业(含6年,截止日期按考生参加普通高考上一年度12月31日前推计算)。

(二)考生父亲或者母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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