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规划管理局城乡规划公示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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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城市规划公示制度(试行)》的通知

湖南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城市规划公示制度(试行)》的通知

湖南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城市规划公示制度(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建设厅•【公布日期】2006.06.16•【字号】湘建规[2006]200号•【施行日期】2006.06.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规划正文湖南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城市规划公示制度(试行)》的通知(湘建规〔2006〕200号)各市州规划局、建设局(建委):为进一步加强城市规划的监督管理,加强公众参与和公众监督,规范城市规划的行政行为,提高城市规划的科学性、可行性和可操作性,切实保障公众权益和国家利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文件规定,我厅研究制定了《湖南省城市规划公示制度(试行)》(以下简称《公示制度》),该制度已经2006年1月26日召开的湖南省城乡规划委员会第一次全体委员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并就《公示制度》的实施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公示制度》由各级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具体组织落实。

设区的市应于2006年7月起实行,县级市和县城应于2007年底前实行。

建制镇由市县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该镇的城市规划工作基础和技术条件决定执行《公示制度》的具体安排。

二、各地要结合具体实际,制定当地《公示制度》的实施细则和具体要求。

除省规定应公示的项目外,可视情况确定需增加的公示项目。

三、公示意见的汇总和处理结果,作为规划修改完善和项目许可的重要参考依据及上报审批的附件材料。

没有按规定实施批前公示的规划和项目,不得组织审批和核准。

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查有关部门组织编制的专项规划之前应先行组织公示,并与之做好衔接,具体做法在当地实施细则中予以明确。

四、要充分认识信息技术应用对城市规划公示的重要意义,加快建立和完善城市地理信息系统,完善办公系统自动化,加强规划网站的建设和发展,努力提高新技术应用水平和队伍素质,完善规划审查审批、建设项目规划许可和行政管理监督等工作的信息化管理,力争尽快实现管理进程和网络信息公示的同步。

长沙市城乡规划局关于执行《长沙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长政发〔2016〕1号)有关问题的通知

长沙市城乡规划局关于执行《长沙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长政发〔2016〕1号)有关问题的通知

长沙市城乡规划局关于执行《长沙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长政发〔2016〕1号)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长沙市城乡规划局•【公布日期】2016.08.05•【字号】长规发〔2016〕65号•【施行日期】2016.08.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建设正文长沙市城乡规划局关于执行《长沙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长政发〔2016〕1号)有关问题的通知长规发〔2016〕65号各有关单位:现将执行《长沙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长政发〔2016〕1号)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新版技术规定适用范围问题(一)对2016年1月4日前已审定修建性详细规划,或已取得的规划条件书且规划条件有效期内已办理土地出让或划拨手续的建设工程仍按原规定执行。

(二)对于申请总图变更但规划条件书不重新下发的、或没有单独审批总图(无行政审批章)但申请单体变更的项目,如变更内容不涉及容积率变化、用地性质、商住比改变等需修改国土合同的且不减少公共服务设施、基础设施配套和降低绿地率的,按原规定(以规划条件为准)执行;否则视同规划条件发生变化,按新规定执行。

(三)对含多个地块,按地块分别下达规划条件书的分期建设项目,以单个地块下达规划条件书的时间确定;对同一地块分期开发的,前期开发建筑量未达到规划条件书约定的可建计容总面积,后期将未开发地块转让,如整个地块可建计容总建筑面积未发生变化,并不涉及土地性质、商住比、不同性质容量指标转换等需修改国土合同内容的,且不减少公共服务设施、基础设施配套和降低绿地率的,按原规定(以规划条件为准)执行。

需重新下达设计条件的项目按新规定执行。

(四)对符合前款(一)至(三)条按原规定执行,但根据规划要求补征零星用地的建设项目,用地增加后,虽可计容建筑面积相应增加,但容积率、用地性质等指标不发生变化的,按原规定执行。

(五)对于2016年1月4日前已出让的有规划条件的土地,在2016年1月4日前取得了规划修改论证通知单或来文意见反馈同意进入调规程序的项目,按原规定执行。

湖南省国土空间规划暂行条例20190815

湖南省国土空间规划暂行条例20190815

湖南省国土空间规划暂行条例(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宗旨】为加快推进本省生态文明建设,科学编制国土空间规划,合理保护、开发、利用、修复、治理国土空间,提升国土空间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省行政区域内国土空间规划的制定、实施、修改和监督检查,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规划体系】本条例所称国土空间规划包括总体规划、详细规划、相关专项规划。

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包括省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市州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县(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乡镇国土空间总体规划。

详细规划包括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

村庄规划是城镇开发边界外乡村地区的详细规划。

详细规划、相关专项规划应当遵循国土空间总体规划,不得违背总体规划强制性内容。

相关专项规划应当与详细规划相衔接。

第四条【基本原则】制定和实施国土空间规划应当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发展,贯彻东部沿海地区和中西部地区过渡带、长江开放经济带和沿海开放经济带结合部的战略定位,全面融入长江经济带,紧密对接粤港澳大湾区,优化国土空间开发新格局,创新国土空间治理体制机制,推动高质量发展。

第五条【与发展规划的关系】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应当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相适应,为国家发展规划落地实施提供空间保障。

第六条【责任主体】各级人民政府负责组织本行政区域内的国土空间规划编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生态环境、林业、水利、交通等主管部门,应当根据职责做好国土空间规划的管理和实施工作。

第七条【国土空间规划委员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成立国土空间规划委员会,领导、指导和协调国土空间规划的工作。

第八条【公众参与】完善规划公众参与机制,畅通多元主体参与规划渠道。

国土空间规划的制定、实施、修改和监督检查应当向社会公开,充分听取公众意见。

第九条【生态补偿】建立生态补偿机制,实施财政转移支付,协调区域经济发展。

第十条【经费保障】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国土空间规划的编制和管理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长沙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doc 14页)

长沙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doc 14页)

长沙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doc 14页)长沙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规划管理,科学合理地制定城市规划,保障城市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和《湖南省〈城市规划法〉实施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制定和实施城市规划,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市城市规划委员会负责城市规划重大事项的决策,审查城市规划的重要方案,监督城市规划的实施。

市城市规划委员会内设专家咨询机构,专家由市人民政府聘任。

第四条市、县(市)人民政府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规划管理。

其主要职责是:(一)具体组织编制和实施城市总体规划,组织编制分区规划、详细规划,审批权限范围内的详细规划;(二)核发权限范围内的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三)负责城市规划设计、城市勘测的管理工作;(四)宣传有关城市规划的法律、法规和规章;(五)查处或协助查处违反城市规划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

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派出机构按照规定的权限负责辖区内或指定区域内的城市规划管理工作。

(三)保护和改善城市生态环境,防止污染和其他公害,加强城市绿化和市容环境卫生建设,保护历史文化遗产、城市传统风貌和自然景观;(四)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协调,合理配置土地资源,节约用地,合理开发利用地下空间;(五)符合城市防洪、排渍、抗震、消防、交通、人民防空建设等要求。

第十条城市规划按下列规定分级编制:(一)长沙市总体规划由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二)长沙市分区规划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或区人民政府组织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由建设单位按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的设计要求,委托具有相应设计资质的单位编制;(三)县(市)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总体规划由县(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详细规划由县(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四)其他建制镇的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由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

长沙市城乡规划局关于印发《长沙市城乡规划局规划公示公开规定》的通知

长沙市城乡规划局关于印发《长沙市城乡规划局规划公示公开规定》的通知

长沙市城乡规划局关于印发《长沙市城乡规划局规划公示公开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长沙市城乡规划局•【公布日期】2015.11.16•【字号】长规发〔2015〕150号•【施行日期】2015.11.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其他规定正文长沙市城乡规划局关于印发《长沙市城乡规划局规划公示公开规定》的通知长规发〔2015〕150号直属各单位,各分局,机关各处室:《长沙市城乡规划局规划公示公开规定》已经局领导同意,现予以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长沙市城乡规划局2015年11月16日长沙市城乡规划局规划公开公示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城乡规划制定和修改的公开公示第三章城乡规划实施的公开公示第四章违法建设查处的公开第五章公开公示的实施与意见反馈第六章监督检查和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进城乡规划公众参与,提高城乡规划公正性、公平性和科学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文件,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长沙市城乡规划局负责范围内的规划公开公示工作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城乡规划公开指长沙市城乡规划局(以下简称:市规划局)依法对城乡规划有关信息进行公开,便于公众知晓、接受公众监督的行政行为。

城乡规划公示指市规划局在履行城乡规划管理职能过程中,通过多种方式和渠道,征询公众意见,接受公众监督的行政行为。

城乡规划公开公示的内容指城乡规划的组织编制、修改、实施规划许可、违法建设查处等行政行为中依法应公开公示的信息。

城乡规划公开公示分为批前公示和批后公布两个阶段。

第四条城乡规划公开公示行为应当遵循依法、公开、便民的原则,坚持多渠道和多方式公开公示,提高公众参与度。

第五条城乡规划批前公示一般分为四种形式:现场公示、网络公示、媒体公示、重要公共场所公示。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根据需要选择公示方式。

长沙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2019修正)

长沙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2019修正)

长沙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2019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长沙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9.09.16•【字号】长沙市人民政府令第139号•【施行日期】2019.09.16•【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规划正文长沙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2019修正)(2003年7月14日长沙市人民政府发布,根据2006年9月15日《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长沙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9年9月16日《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市政府规章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规划管理,科学合理地制定城市规划,保障城市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制定和实施城市规划,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沿城市规划道路、绿化带等公共用地安排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划带征公共用地。

第四条城市规划确定的园林绿化、基础设施、公共设施和中小学学校用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和擅自改变用途;文物古迹、古树名木、风景名胜保护区、公路、铁路、港口、机场等控制范围,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在城市规划区内从事挖取砂石、土方等活动,须经有关部门批准,不得破坏城市环境和影响城市规划的实施。

第六条建设单位或个人改变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定的建筑物外观和使用性质等内容,必须报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及相关职能部门批准,未经批准不得改变。

第七条新建、扩建和改建城市道路、桥梁、地道应同时进行管线综合,同步设计并敷设各种市政管线,各种弱电管线应同沟敷设。

在有条件的地方,应规划建设综合沟。

在市政道路上开设道路进(出)口或市政管线的接口,架(敷)设临时市政管线,设置临时路口及施工通道的,均需向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办理有关手续。

第八条在二环线内的主次干道及其他重要地段,不得新设架空线路。

长沙市规划管理强制性条文

长沙市规划管理强制性条文

长沙市规划管理局建设项目规划审查强制性条文规定(试行)二00八年七月目录第一章总则 (3)第二章规划指标核算 (3)第三章各类规划审查适用范围 (7)第四章规划退距要求 (9)第五章住宅套型结构比例 (11)第六章配建停车场(库)规划设置 (16)第七章建设项目规划编制内容及深度要求 (22)第八章环境景观规划 (28)第九章其他规定 (30)第十章附则 (32)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建设项目规划实施阶段审批管理,保障规划审批工作质量,方便规划审批人员、设计单位和建设单位准确掌握长沙市建设项目规划审批强制性条文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以及相关规定、规章要求,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进行各项建设工程设计及规划审查必须严格执行本规定。

临时建设、城乡个人居住用房修建、危房翻建及装修工程不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城乡规划部分)(见附件)和《长沙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试行)》(以下简称《技术规定》)中的条文及名词解释均为建设项目规划审查的强制性要求。

第四条本规定所列强制性条文是摘录自省、市现行的文件、规定、标准等地方性法规、规定、规章和标准,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城乡规划部分)和《技术规定》的补充强制性条文。

第二章规划指标核算第五条地下车库、地下设备用房(配电间、水泵房、地下水池、空调机房等)、地下交通用房(楼梯间、电梯间及前室)不计入容积率指标,但作为其他性质使用的地下空间均应计入容积率指标。

第六条新建高层建筑必须在基地范围内的主要道路一侧或道路交叉口处设置广场,广场上建筑物退让道路边线的距离应在《长沙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试行)》(以下简称《技术规定》)的基础上增加不小于5米的退让距离,广场的面积按下表要求控制:②如该项建设工程核定建筑容积率FAR>4,则广场面积应按表中控制面积再乘以容积率系数β,即广场面积S=表中控制面积×β(β=FAR/4)③核定建筑容积率是指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按《技术规定》核准的建筑容积率。

长沙市城乡规划局关于印发《临时建设规划管理规定》的通知-长规发〔2016〕59号

长沙市城乡规划局关于印发《临时建设规划管理规定》的通知-长规发〔2016〕59号

长沙市城乡规划局关于印发《临时建设规划管理规定》的通知正文:----------------------------------------------------------------------------------------------------------------------------------------------------长沙市城乡规划局关于印发《临时建设规划管理规定》的通知长规发〔2016〕59号直属各单位,各分局,机关各处室:现将《临时建设规划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

长沙市城乡规划局2016年6月27日长沙市城乡规划局临时建设规划管理规定第一条为了加强临时建设规划管理,规范临时建设行为,保障城乡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长沙市城市规划区。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临时建设,是指在城市规划区内经规划部门批准并在规定的期限内使用的非永久性的建筑物、构筑物。

第四条长沙市城乡规划局(以下简称为市规划局)是本市临时建设的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

市内各区规划分局(已下简称规划分局)负责所在辖区范围内的临时建设规划管理。

第五条临时建设应当办理规划审批手续,但建设项目用地范围内因施工需要且在竣工验收前拆除的临时建设工程除外。

第六条必须严格控制临时建设的规划审批。

除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公共安全设施、售楼部、公共停车设施等外,其它项目原则上不予审批。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办理临时建设规划审批手续。

(一)历史文化名镇、名村核心保护范围和历史文化街区内;(二)影响近期建设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实施的;(三)影响道路安全、公共安全、市容市貌或者其他公共利益的;(四)侵占绿地、水面、广场或公共停车场等公共活动场地的;(五)侵占电力、通信、人防、气象观测、防洪保护区域或者压占城市地下管线的;(六)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情形。

长沙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共15页

长沙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共15页

长沙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规划管理,科学合理地制定城市规划,保障城市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和《湖南省〈城市规划法〉实施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制定和实施城市规划,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市城市规划委员会负责城市规划重大事项的决策,审查城市规划的重要方案,监督城市规划的实施。

市城市规划委员会内设专家咨询机构,专家由市人民政府聘任。

第四条市、县(市)人民政府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规划管理。

其主要职责是:(一)具体组织编制和实施城市总体规划,组织编制分区规划、详细规划,审批权限范围内的详细规划;(二)核发权限范围内的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三)负责城市规划设计、城市勘测的管理工作;(四)宣传有关城市规划的法律、法规和规章;(五)查处或协助查处违反城市规划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

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派出机构按照规定的权限负责辖区内或指定区域内的城市规划管理工作。

长沙县、望城县行政区域内已纳入长沙市城市规划区范围的地域的规划管理工作,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管理或委托所在县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管理。

实行委托管理的,其重要规划须报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查。

第五条县(市)人民政府应加强对城市规划工作的领导,定期检查各项规划的编制和实施情况。

市直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各区人民政府应配合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做好城市规划管理工作。

县(市)、区人民政府有关行政管理部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协助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对辖区内的城市规划工作进行管理。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和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广泛宣传城市规划,并将城市规划的实施情况定期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遵守城市规划的义务,并有权对违反城市规划的行为进行检举和控告。

第二章城市规划的编制和审批第七条本市城市规划分为总体规划、分区规划、详细规划。

长沙市规划管理局关于印发《长沙市规划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试行)》的通知

长沙市规划管理局关于印发《长沙市规划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试行)》的通知

长沙市规划管理局关于印发《长沙市规划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长沙市规划管理局•【公布日期】2010.09.06•【字号】长规发[2010]99号•【施行日期】2010.10.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长沙市规划管理局关于印发《长沙市规划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试行)》的通知(长规发[2010]99号)机关各处室,执法支队,各区规划分局及执法大队:为进一步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的行驶,严格依法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湖南省规范行政裁量权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我局制定了《长沙市规划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试行)》(以下简称《基准》),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我市各级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及监察执法机构在查处违法建设行为时必须对照本《基准》进行处罚,并告知违法行为人给予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

向违法行为人说明处罚所适用的《基准》以及适用《基准》某裁量阶次的理由。

特此通知。

二0一0年九月六日长沙市规划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规划行政处罚裁量权的行使,严格依法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湖南省规范行政裁量权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基准。

第二条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实施行政处罚应坚持过罚相当、公正公开、程序合法、综合裁量和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第三条各区规划分局、区规划监察执法大队应全面、客观地收集违法行为的相关证据材料,根据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及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程度,依法按本基准提出处罚建议。

市规划监察执法支队审理后,报市规划局案例会审议并决定处罚,紧急情况可按规定程序由市规划监察执法支队审理后报市规划局领导决定处罚。

关于《长沙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修订)》的补充规定

关于《长沙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修订)》的补充规定

长沙市城乡规划局关于《长沙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修订)》的补充规定为了加强规划管理,统一规划许可审批标准,根据本市实际情况,对《长沙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修订)》(下称《技术规定》)未明确的内容以及概念易模糊、产生歧义的条文作出如下补充规定。

第一条城市建设应按规划成片实施,一般应以街坊为单位,以规划道路为界限,规划蓝线原则上应划至用地周边规划道路中心线。

无单独建设条件和规划部门认为不适合单独建设的,必须按规划要求整合周边用地。

(新增-修改《国土与规划协同工作会议纪要》长规纪[2009]186号)第二条多个控规地块组合的项目,各地块规划指标经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可在用地范围内部总量平衡。

(新增)第三条居住或商住用地的容积率一般不得小于1.0。

(新增-修改《规划审查规定(试行)》长规发[2008]93号第十九条)第四条工业项目的建筑容积率原则上不得低于1.0,绿地率不高于15%,生活设施、后勤保障、办公服务等配套设施用地面积一般不得超过项目总用地的7%。

(新增-摘录《政府办公厅关于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长政办发[2010]6号)第五条非居住建筑(医院病房楼、休(疗)养院住宿楼以及幼儿园、托儿所生活用房和大、中、小学教学楼除外)位于居住建筑北向时,其建筑间距按该非居住建筑在居住建筑南向同型布置的建筑间距控制,其间距最小值低层不小于6米,多层不小于9米,同时须满足消防和各专业规范要求(两栋建筑间距值内插建的情况除外)。

(新增-修改《居住建筑间距和日照管理规定》第十一条(二))第六条高层建筑位于南侧,与相邻居住建筑为非平行布置时间距按下表:注:①表中“S”为南北向布置时的标准间距值;②表中“a”为相邻建筑的夹角。

③表中“间距”为建筑南北向重叠部分的平均间距。

④建筑间最近点距离在建筑间距Ⅰ、Ⅱ、Ⅲ类区分别为0.5S、0.6S、0.7S。

(新增-修改《居住建筑间距和日照管理规定》第十条(四))第七条高层建筑,临城市规划道路为建筑主朝向且建筑主体直接落地的(无裙房),退让规划道路可按《技术规定》要求减少2米。

长沙市规划方案审查的若干规定(暂行)

长沙市规划方案审查的若干规定(暂行)

规划方案审查的若干规定(暂行)根据国家近年颁布的有关政策,结合我市的具体情况,现制定规划方案审查的若干规定:一、总平面设计:须按国家制图规范达到内容和深度的要求,注明城市道路(含绿线控制)、用地红线、建筑物主要转角点的座标,各主要控制点的标高;须标明建筑物(含构造物,地下室)的最近(远)点与城市道路、用地红线的距离及各相邻建筑物之间的间距,主要技术经济指标等。

二、总平面图须列出所有建筑物分栋面积及小户型面积比一览表,列出等于和小于90平方米/户建筑面积及所占住宅总建筑面积的比例,建筑图还须对住宅部分列出分栋户型统计一览表。

三、建筑平面图上应按标准注明所有房间的用途。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建筑面积按二层计算:(一)除复式(跃层式)住宅外,单身公寓、住宅单层层高超过4.2米的(含4.2米);(二)商业建筑层高超过5.6米的(含5.6米);五、建筑外墙上凸出的飘窗不应超出建筑主体外墙轴线0.8米,且累计飘窗总长度不应超过主体外墙总长度的60%。

六、住宅每户的阳台和入户花园面积按投影面积的50%计算建筑面积。

90平方米/户以内的该部分建筑面积不得大于10平方米,且其阳台深度不应超过2.1米。

90平方米/户以上的该部分建筑面积不超过户型面积的10%,非住宅超过二层高的开放式空中花园不计建筑面积。

七、临城市道路的商铺累计长度应控制在其临道路总长度的50%以内(如主体建筑总长度已超出的除外)。

临城市道路的首层原则上不得设置直接对城市道路开库门的车库。

八、所有新建高层住宅小区总图必须提供日照分析图,表明本用地范围内的建筑及其对周边的日照影响。

高度超过32米的住宅单体建筑方案还必须提供日照分析报告书(有各窗以10分钟为单位的日照数据统计情况表),分析时应将新建建筑周边(南北向100米,东西向各50米)一并纳入,并对现状和新建建筑后日照情况作出比较。

日照分析时间段取大寒日上午9点至下午3点,日照时间以十分钟为单位累加。

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沙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补充规定》的通知

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沙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补充规定》的通知

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沙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补充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长沙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02.06•【字号】长政发[2012]3号•【施行日期】2012.03.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规划正文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沙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补充规定》的通知(长政发〔2012〕3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现将《〈长沙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补充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二年二月六日《长沙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补充规定为进一步规范统一规划许可标准,增强《长沙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的操作性,根据国家和省市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对《长沙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以下称《技术规定》)作出如下补充。

第一条城市建设应按规划成片实施,一般应以街坊为单位,以规划道路为界限,规划蓝线原则上应划至用地周边规划道路中心线。

无单独建设条件或规划部门认为不适合单独建设的,必须按规划要求与周边用地整合。

第二条同一建设项目,相毗邻的两个或多个地块(控规)规划指标,经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可在建设基地范围内总量平衡,但不同建筑性质的容量指标不得相互转换。

商住用地其住宅建筑面积原则上不得突破规划设计条件对应的上限值,在不突破规定的总建筑面积容量的前提下可浮动1%。

控规中的规划指标可按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或规划设计总图备案。

规划修改项目原则上应根据控规地块容积率由低至高安排建设时序先行建设容积率低的地块。

第三条与居住建筑平面形式相似的公寓,用地性质是居住的为酒店式公寓,用地性质是商业的为公寓式办公或酒店式办公。

第四条非居住建筑(医院病房楼、休〈疗〉养院住宿楼以及幼儿园、托儿所生活用房和大学、中学、小学的教学楼除外)位于居住建筑北向时,其建筑间距按该非居住建筑在居住建筑南向同型布置的建筑间距控制,其间距最小值为低层不小于6米、多层不小于9米,同时须满足消防和各专业规范要求。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规划局《关于已批控制性详细规划修改审批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规划局《关于已批控制性详细规划修改审批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规划局《关于已批控制性详细规划修改审批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长沙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10.31•【字号】长政办发[2008]20号•【施行日期】2009.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规划正文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规划局《关于已批控制性详细规划修改审批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长政办发〔2008〕20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市规划局制定的《关于已批控制性详细规划修改审批管理的实施意见》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二〇〇八年十月三十一日关于已批控制性详细规划修改审批管理实施意见(长沙市规划管理局二〇〇八年十一月二十五日)为规范我市控制性详细规划修改审批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市人民政府有关会议要求,特提出如下意见:一、控制性详细规划的修改,是指在实施规划管理过程中对已批准控制性详细规划内容进行的修改,根据修改内容规定分为:原则禁止性局部修改、引导性局部修改、限制性局部修改、勘误性局部修正四种类型。

(一)原则禁止性局部修改1、对公益性公共设施用地、基础设施站场用地和城市重要地段公共建筑用地,应按控制性详细规划严格执行,原则上不得局部修改。

2、红线(道路)、绿线(公共绿地和生产防护绿地)、蓝线(河湖、水系)、紫线(文物古迹)必须严格控制,不得侵占;风景名胜区核心景区、历史文化保护区保护与控制范围中的各类用地与道路红线控制,应按保护规划执行。

3、各类保护区内的建筑高度原则上不得突破控制指标;建筑高度控制应保证城市景观、视线走廊、微波通道和机场净空的要求,保护传统的城市街道对景建筑;各级文物建筑周围应严格遵守保护规定所划定的建筑高度控制线。

4、经国土资源部门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程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项目,其公示指标原则上不得由业主申请修改。

长沙市规划管理局关于印发《关于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公告牌有关事项的规定》的通知-长规发[2008]58号

长沙市规划管理局关于印发《关于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公告牌有关事项的规定》的通知-长规发[2008]58号

长沙市规划管理局关于印发《关于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公告牌有关事项的规定》的通知正文:---------------------------------------------------------------------------------------------------------------------------------------------------- 长沙市规划管理局关于印发《关于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公告牌有关事项的规定》的通知(长规发[2008]58号)直属各单位,各分局,机关各处室:为进一步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湖南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城市规划公示制度(试行)>的通知》(湘建规[2006]200号)和长沙市人民政府《长沙市规划管理办法》(政府令第101号)精神,规范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公告牌(以下简称“公告牌”)工作,接受社会监督,特研究制定了《关于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公告牌有关事项的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长沙市规划管理局二OO八年六月三日关于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公告牌有关事项的规定一、公告牌公示内容必须包括建设项目名称、建设单位、建设地点、设计单位、建筑面积、建筑层数、建筑高度、总平面图、建筑立面图、相邻用地和建筑情况等。

二、公告牌由我局委托长沙市规划信息服务中心负责监制。

监制是指对建设单位提供的公告牌设计图样中的公示内容进行校核,不收取费用。

三、公告牌的设计、制作、安装单位由建设单位自行选择确定。

我局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指定设计、制作、安装单位,不干预收费标准。

四、公告牌的规格符合以下标准(一)自用房:规格2×3.5m2×3m1.3×2.2m1.0×1.6m背挂式立柱式背挂式立柱式背挂式立柱式背挂式立柱式面积15000M2以上10000-15000M2以上5000-10000M2以上5000M2以下(二)商品房:规格2×3.5m2×3m1.4×2m背挂式立柱式背挂式立柱式背挂式立柱式面积10000M2以上5000-10000M2以上5000M2以上(三)特殊规格:依据实际情况确定。

长沙市城乡规划局关于印发《城市设计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长规发〔2018〕7号

长沙市城乡规划局关于印发《城市设计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长规发〔2018〕7号

长沙市城乡规划局关于印发《城市设计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正文:----------------------------------------------------------------------------------------------------------------------------------------------------长沙市城乡规划局关于印发《城市设计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长规发〔2018〕7号直属各单位,各分局,机关各处室:《长沙市城乡规划局城市设计管理办法(试行)》已呈局领导研究同意,现予以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长沙市城乡规划局2018年3月6日长沙市城乡规划局城市设计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规范城市设计管理工作,完善城市设计实施机制,更好地发挥城市设计对城市特色风貌塑造的控制引导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和《城市设计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长沙市规划区内开展城市设计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长沙市市域内其他需要开展城市设计工作的地区,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城市设计是落实城市规划、指导建筑设计、塑造城市特色风貌的有效手段,贯穿于规划建设管理全过程。

通过城市设计从平面和立体空间上整体统筹布局、协调城市景观风貌,体现长沙地域特征、特色和时代风貌。

第四条开展城市设计,应符合长沙城市总体规划和相关标准;尊重城市发展规律,坚持以人为本,保护自然环境,传承长沙历史文化,塑造长沙城市特色,优化城市形态,节约集约用地,创造宜居公共空间。

第五条长沙市城乡规划局负责指导和监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设计工作。

第六条城市设计分为总体城市设计、控规层面城市设计、街区(地块)层面城市设计、专项城市设计。

第七条总体城市设计应当定位城市形象,确定城市风貌特色和城市空间景观设计目标,保护自然山水格局,传承历史文脉、保护特色资源、优化城市形态格局,明确公共空间体系,划定城市设计重点地区。

长沙市城乡规划局关于印发《长沙市城乡规划局行政处罚程序规定(暂行)》的通知-长规发〔2014〕72号

长沙市城乡规划局关于印发《长沙市城乡规划局行政处罚程序规定(暂行)》的通知-长规发〔2014〕72号

长沙市城乡规划局关于印发《长沙市城乡规划局行政处罚程序规定(暂行)》的通知正文:----------------------------------------------------------------------------------------------------------------------------------------------------长沙市城乡规划局关于印发《长沙市城乡规划局行政处罚程序规定(暂行)》的通知长规发〔2014〕72号直属各单位,各分局,机关各处室:《长沙市城乡规划局行政处罚程序规定(暂行)》已经局领导研究同意,现予以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长沙市城乡规划局2014年6月6日长沙市城乡规划局行政处罚程序规定(暂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规划行政处罚行为,严格依法、公正办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住建部《建设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结合本局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办理规划行政处罚案件须遵循公正、公开、高效的原则,以违法事实为依据,以法律法规为准绳,执行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做到过罚相当。

第二章职责规定第三条本市城区规划分局(规划监察执法大队)及高新区分局分别负责监察管理职责范围内发生的违法建设工程的立案调查,提出处罚建议后将案卷移送市规划监察执法支队审理,由市城乡规划局作出处罚决定。

第四条个人住宅、临时建设工程和市城乡规划局授权城区规划分局审批发证的建设工程发生违法建设,由区规划监察执法大队负责立案调查,城区规划分局依法决定行政处罚。

城区规划分局对违法建设作出拆除、没收实物或没收违法收入以及对个人罚款1万元(含)、对单位罚款2万元(含)以上的行政处罚,决定前应报市城乡规划局审核备案。

第五条大河西先导区岳麓区范围内发生的违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行为由岳麓区规划分局(规划监察执法大队)立案调查;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的行为由先导区综合执法支队立案调查,由市城乡规划局作出处罚决定。

长沙市规划管理局建设项目规划审查规定

长沙市规划管理局建设项目规划审查规定

长沙市规划管理局建设项目规划审查规定第一条为加强建设项目规划实施管理,保障规划审批工作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与国城乡规划法》与有关规范、规章要求,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各项建设工程的规划审查务必严格执行本规定。

临时建设、城乡个人居住用房修建、危房翻建及装修工程不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试行。

试行期为一年,试行过程中有修改或者增补内容的,以“补充规定(之一……,之二……)”形式更新。

第二章各类规划审查适用范围第四条需进行交通影响评价的项目范围(一)物流中心、体育场、展览馆、会议中心、酒店、医院、学校等重要的公共建筑;(二)对外交通枢纽、公共交通枢纽、大型停车场、大型加油站等重要的交通设施项目;(三)一类地区建筑面积超过2万平方米的公共建筑工程与超过5万平方米的居住建筑工程;(四)其他地区建筑面积超过5万平方米的公共建筑工程与超过10万平方米的居住建筑工程;(五)城市规划部门或者公安交通部门认为属交通敏感或者饱与地段的建设项目与严重影响城市交通的其他建设项目。

第五条编制操纵性全面规划时,应当编制工程管线规划;编制修建性全面规划(规划总图)时,应当编制工程管线规划及管网综合。

在编制并审批通过工程管线规划或者管网综合后方可进行单体设计。

新建、改建道路设计应编制管线综合设计,设计深度同修建性全面规划。

第六条用地面积在45亩以上(不含45亩)的建设项目及市政情况较复杂的其他项目应在审批总平面图(修建性全面规划)时编制与审批竖向及管线综合规划。

第七条下列项目在报建时须提供建(构)筑物夜景亮化设计资料与图纸:(一)城市标志性建(构)筑物;(二)城市主、次道路(W≥30米)两厢的高层建筑及高度超过50米的建筑;(三)重要的城市公共建筑;(四)景观街、商业街两厢建筑及城市广场及重点地段周边建(构)筑物;(五)其他指定须进行夜景亮化设计的建(构)筑物。

第八条长沙市城市规划区内新建的50米高层建筑、大型的公共建筑及用地面积不小于1公顷的住宅区项目,在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副本)之前,应做好建筑环境景观设计报我局审定。

长沙市城乡规划局行政许可变更、撤回、延续、撤销、遗失补办管理规定-长规发[2018]4号

长沙市城乡规划局行政许可变更、撤回、延续、撤销、遗失补办管理规定-长规发[2018]4号

长沙市城乡规划局行政许可变更、撤回、延续、撤销、遗失补办管理规定正文:----------------------------------------------------------------------------------------------------------------------------------------------------长沙市城乡规划局行政许可变更、撤回、延续、撤销、遗失补办管理规定长规发[2018]4号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行政许可行为,依法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局办理变更、撤回、延续、撤销行政许可,适用本规定。

各区、县(市)规划局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行政许可是指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竣工验收合格证及其附图等本局作出的行政许可及相关法律文书。

附图包括定位红线图、经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总平面图和报建图。

第四条被许可人申请变更行政许可的,应当按照相关审批程序规定办理。

因变更给相关利害关系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申请人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第五条申请变更附图的,变更核准前应当经技术审查等相关程序后对原审批及拟审批的附图按照《长沙市城乡规划局规划公示公开规定》的相关程序进行公示,依需要征求相关职能部门意见。

需要征求两个及以上部门意见的应当办理并联审查。

重新办理规划条件的,应当完善国土手续,重新核发工作联系单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被许可人在申请变更批准之前就已将变更部分实施的,按违法建设程序处理。

第六条申请变更规划许可证件和附图应当提交原规划许可证件和原审批附图以及相关流程所需资料,并根据情况提供下列相应材料:(一)用地红线、土地出让合同、国土使用证;(二)工商部门批准的变更登记批复;(三)申请变更的附图(建议出具对比图)以及设计变更报告、说明或通知单等;(四)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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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心整理关于印发《长沙市规划管理局城乡规划公示暂行规定》的通知
长沙市规划管理局
第一条为加强城乡规划的监督管理,加强公众参与和公众监督,规范城
乡规划行政行为,提高城乡规划的科学性,切实保障公众权益和国家利益,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办法》和《湖南省城市规划公示制度(试行)》等法律法规和文件,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指城乡规划公示是指在长沙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控制性详细规划和重要地块的修建性详细规划的制定、修改公示以及市局规划实施管理的公示。

织编制机关应当依法予以公示。

第六条控制性详细规划和重要地块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制定批前公示的主要内容包括:规划编制的说明、规划编制的依据、规划文本的主要条款及有关图纸等。

第七条控制性详细规划和重要地块的修建性详细规划修改前应当公示,广泛征求规划地段内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前款规定的批前公示主要内容包括:修改说明、修改前后有关图纸的对照和文字说明以及规划强制性内容的变更情况等。

第八条本章规定的批前公示时间不少于30日。


目;
(二)大型市政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建设项目;
(三)风景名胜保护区范围内的建设项目;
(四)历史文化街区和文物保护单位建设控制地带内的建设项目;
(五)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认为对相邻建筑或周边环境有较大影响的建
设项目。

前款规定的批前公示主要内容包括:建设项目基本情况及简要说明、相关图纸、公示意见受理部门联系人及电话等。

第十三条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认为对相邻用地或建筑周边关系和环境有影响、直接涉及他人重大利益的建设项目的修建性详细规划、规划总平面图
经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认为需要公示的。

申请变更部分房屋已销售的,一般应征得购房人的书面意见。

前款规定的批前公示主要内容包括:修改说明、修改依据、修改前后的相关图纸、各项控制指标的改变情况、公示意见受理部门联系人及电话等。

第十六条规划实施管理批前公示时间不少于10日。

公示期满后,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采纳合理的公众意见;依法组织听证的,应当结合听证笔录作出许可决定。

第十七条规划实施管理批前公示的内容和征求的公众意见作为核发“一书两证”的必备资料,并附现场公示照片等证据资料存卷归档。

如下内容:许可证件编号、建设项目名称、建设单位名称、建设位置、建设性质、栋数、建筑结构、层数、高度、建筑面积、主要图纸等。

经批准核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市政工程类,含正副本),公布如下内容:许可证件编号、工程名称、建设单位名称、建设位置、项目类别、
建设性质、工程规模、长度、宽度(体积)、高度,主要图纸等。

前款规定的项目批准后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公布,其修改、变更应当重新公布。

第二十条批后管理责任单位应当监督建设单位在建设工程施工现场醒目位置设置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公示牌。

息服务中心负责,交市规划监察执法支队统一反馈至经办处室。

现场公示、社区公示、《长沙晚报》公示后公众意见的收集由市规划监察执法支队负责并反馈至经办处室。

第二十三条城乡规划公示相关文书由市规划监察执法支队按照下列顺序
选择送达方式负责送达:
(一)直接送达;
(二)留置送达;
(三)委托送达与邮寄送达;
(四)公告送达。

附件一:
长沙市规划管理局
控制性详细规划(重要地块修建性详细规划)
附件二:
长沙市规划管理局
控制性详细规划(重要地块修建性详细规划)
修改批前网站(现场、社区)公示
控制性详细规划(重要地块修建性详细规划)制定批后网站(现场、社区)公布
修改批后网站(现场、社区)公布
我局已受理(申请人)于年月日提出的(项目地点、项目名称)修建性详细规划(规划总平面图)修改的申请。

因(公示原因说明)
,现将规划拟批准内容公示如下:
(公示的具体内容依据本公示规定确定)
本公示期限从年月日至年月日。

根据《湖南省实
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利害关系人有
权提出意见。

如有意见与建议,请在公示期内以署名书面形式告知(批后管理责任单位)。

联系人:
联系电话:
(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签章)
利害关系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并有要求听证的权利。

如有意见与建议,请以署名书面形式告知(批后管理责任部门)。

申请听证的,可于公示期满后五天内以书面形式向(批后管理责任单位)提出听
证申请,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联系人:
联系电话:
(印章)
年月日
附件七:
长沙市规划管理局
批前公示反馈意见书
规划许可批后公布
因(行政许可申请人)申请,其拟在(项目地点)建设的(项目名称)经审核符合城乡规划要求,我局向其颁发了(许可证件名称)。

现予以公布:(公布的具体内容依据本公示规定确定)
(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签章)
年月日
附件九:
长沙市规划管理局
修建性详细规划(规划总平面图)批后公布因(申请人)申请,其拟在(项目地点)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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