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司法局机动车辆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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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关车辆使用管理规定(4篇)

机关车辆使用管理规定(4篇)

机关车辆使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机关车辆的使用管理,提高车辆使用的效率和安全性,保证国有财产的安全和延长其使用寿命,制定本规定。

第二章车辆的配置和管理第二条机关车辆的配置应按照部门或单位的工作需要和用途进行选择,并经过批准和备案。

第三条机关车辆的管理工作应建立规范的管理制度,包括车辆登记和档案管理、车辆日常维护和保养、车辆驾驶员的管理等。

第三章车辆的使用范围和条件第四条机关车辆的使用范围限于公务用途,不得用于私人用途。

第五条机关车辆的使用应符合下列条件:1. 根据工作需要使用;2. 使用者必须具备相应的驾驶资格和经验;3. 严格遵守交通规则和驾驶安全规定。

第六条机关车辆的出车应经过申请和批准,并按照相关程序进行审批。

第七条机关车辆的行驶路线应尽量规划合理,避免超负荷使用和不必要的行驶里程。

第四章车辆的保养和维修第八条机关车辆的保养和维修应按照规定的周期进行,确保车辆的正常运行和安全性。

第九条机关车辆的保养和维修工作应由专业的维修单位进行,确保操作规范和质量可靠。

第十条机关车辆的保养和维修费用应按照财政制度和规定支付,不得由个人承担。

第五章流动车辆的管理第十一条机关车辆的流动管理应建立健全的制度,包括车辆的申请、审批和监控等工作。

第十二条机关车辆的流动管理应按照职责和需要进行划分,确保车辆的合理配置和使用。

第六章驾驶员的管理第十三条机关车辆的驾驶员应具备相应的驾驶技能和资格,并且经过岗前培训和考核合格。

第十四条机关车辆的驾驶员应严格遵守交通规则和驾驶安全规定,确保驾驶安全和乘车人员的安全。

第七章事故和违章处理第十五条机关车辆发生事故,应及时报告并采取适当的处理措施,确保车辆的维修和追责工作。

第十六条机关车辆违章行为应按照相关法律和规定进行处理,对驾驶员进行相应的处罚和警告。

第八章资金的管理第十七条机关车辆使用的资金来源应按照相关规定进行核算和报销,确保资金使用的合理性和透明度。

第九章法律责任第十八条机关车辆的管理人员应严格履行职责,确保车辆的安全和合规性。

司法局车辆使用管理制度(3篇)

司法局车辆使用管理制度(3篇)

司法局车辆使用管理制度1、单位车辆均由办公室统一调度,保证局公务用车,科室用车由科室分管领导同意,填写派车申请单交办公室,办公室统筹安排。

2、驾驶员凭行驶公里数到财务科办理加油卡加油。

3、平时驾驶员必须做好车辆的维修、保养工作,使车辆经常保持良好状态。

4、驾驶员上班必须在办公室待命,做到随叫随到,严禁酒后驾车。

5、严禁任何人私自或擅自出车,严禁将公车交由他人驾驶。

凡私自或擅自出车的,要严肃处理;凡私自或擅自出车发生意外事故的,一切后果自负。

6、车辆维修实行定点维修,车辆修理及购买材料应当在指定地点修理、购买。

驾驶员不准随意在外修车,维修车辆必须经办公室报分管领导批准,未经批准一切费用由驾驶员自负。

第四篇。

车辆使用管理制度公司有小车,货车或客车等,对于这些车辆的管理有哪些相关的车辆使用管理制度及其它管理制度呢。

以下为齐全的公司车辆管理制度范本,请参考。

(一)车辆的管理1、公司内交通车辆归口管理由人力资源及行政部,公司内一切机动车辆须经汽车车队验证、编号、登记后方可使用。

2、对公司内机动车辆使用部门每月检查一次,公司每年进行一次安全技术检验、车辆检验,有交通管理部门发牌照的由交警部门检验,无牌照的由公司运输、安全和设备部门组织检验,并经常进行抽检,抽检不合格的车辆禁止行驶。

无交警部门牌照的机动车辆禁止驶出公司。

3、车辆安全装置必须齐全有效。

机动车辆的操纵机构、制动机构、喇叭、灯光、雨刷和后视镜等必须齐备、灵敏、可靠和有效。

经常保持良好的技术状态。

(二)车辆的行驶1、一切车辆靠右行驶,互相礼让,不争道、不抢行,通过交叉路口、弯道、公司大门口应做到一看二慢三通过。

2、让车与会车。

货车让客车,大车让小车,拖拉机让汽车,非机动车让机动车,空车让装载车。

3、公司区内机动车的行驶速度。

大小客车、大小货车摩托车和拖拉机为10km/h,各种车辆出公司大门、倒车及出入厂区、厂房时不超过5km/h,车间内行驶速度为3km/h,有其它规定的,按规定行驶。

司法部关于印发《司法行政系统警车管理办法》的通知

司法部关于印发《司法行政系统警车管理办法》的通知

司法部关于印发《司法行政系统警车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司法部•【公布日期】2002.11.22•【文号】司发通[2002]122号•【施行日期】2002.11.2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警务督察正文司法部关于印发《司法行政系统警车管理办法》的通知(司发通[2002]122号2002年11月22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司法局、监狱局:现将《司法行政系统警车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情况,进一步建立和完善具体的警车管理实施办法,并把警车管理工作认真搞好。

司法行政系统警车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贯彻实施公安部《警车管理规定》,进一步加强司法行政系统警车管理工作,使警车管理规范化、制度化,保障司法行政机关依法执行紧急任务,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计财装备部门,是警车的管理部门,具体负责司法行政系统警、囚车的配备、购置、监管及更新工作。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警车系指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司法厅(局),监狱管理局、劳动教养管理局,地(县、区)司法局,监狱、劳教所用于押解罪犯、运送劳教人员和追缉逃犯、追逃劳教人员及执行紧急任务的专用车辆。

第四条警车实行定编管理。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应根据工作需要,商本地区公安部门同意后,制定警车定编原则和定编标准,并将定编标准和编制数报司法部计财装备司备案。

第五条警车车身必须严格按照《警车管理规定》及《关于实施〈警车管理规定〉若干问题的通知》的要求喷涂蓝白相间的颜色及简称“司法”字样。

按照规定安装固定式警灯和紧急调频或双音转换调报警器。

第六条司法部的警车分配单委托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计财装备部门统一管理;司法部计财装备司实行严格监督检查。

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七条警车的使用实行严格管理,非执行紧急任务时,严禁使用警灯、警报器。

警车在道路上行驶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和其他道路交通法规。

东营市司法局关于执法执勤、机要通信和应急用车管理办法(试行)

东营市司法局关于执法执勤、机要通信和应急用车管理办法(试行)

东营市司法局关于执法执勤、机要通信和应急用车管理办法(试行)【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发文字号】东司发[2017]60号【发布部门】东营市司法局【发布日期】2017.09.05【实施日期】2017.09.05【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东营市司法局关于执法执勤、机要通信和应急用车管理办法(试行)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东营市司法局执法执勤、机要通信和应急用车使用管理,根据《东营市党政机关执法执勤用车使用管理办法》(东办发〔2016〕25号)和东营市公务用车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关于市级党政机关改革后保留车辆使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东车改组字〔2017〕3号)精神,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执法执勤用车执法执勤车辆是指局机关用于执勤、监管、办案等专用机动车辆。

按照山东省财政厅与山东省司法厅《关于山东省司法行政系统执法执勤用车配备使用管理办法(试行)》鲁财行〔2012〕74号文件精神,司法行政系统执法执勤车是指监狱管理、强制隔离戒毒管理、社区矫正、处置突发事件、警务督察、人民调解、安置帮教、法律援助、执法监督、安全生产督察等执法执勤公务的专用机动车辆及司法行政机关执法执勤指挥用车。

(一)执法执勤用车的具体使用范围。

1、对全市司法行政系统的警务工作进行督察;2、社区矫正工作的调查取证、日常监管;3、对人民调解工作的执法检查;4、对安置帮教工作的监督管理;5、对律师等人员的投诉和对法律援助对象的调查、取证工作;6、对全市司法行政系统社区矫正、普法等工作执法情况的监督检查;7、现场公证监督、调查取证及行政执法行为证据保全公证工作;8、国家司法考试考务工作用车;9、对处理全市司法行政系统突发事件的执法执勤工作;10、与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公安机关等部门开展的执法监督等业务;11、对下级司法行政机关执法执勤用车配备使用管理规定的执行情况进行的日常监督和专项检查工作;12、其他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执法执勤工作。

司法部关于司法行政系统业务用车辆编制的通知-司发通[1995]121号

司法部关于司法行政系统业务用车辆编制的通知-司发通[1995]121号

司法部关于司法行政系统业务用车辆编制的通知正文:---------------------------------------------------------------------------------------------------------------------------------------------------- 司法部关于司法行政系统业务用车辆编制的通知(1995年11月20日司发通[1995]12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各计划单列市司法局:为了使司法行政系统业务用车能够适应司法行政工作的需要,确保各项业务工作顺利进行,现将司法行政系统业务用车辆编制的有关规定通知如下:一、司法行政业务用车辆的范围司法行政业务用车辆系指应用于调解紧急重大民间纠纷,法制宣传和法律服务,处理监狱、劳教场所发生的紧急事件及各种为监狱、劳教工作服务的小轿车、吉普车、刑事勘察车、通讯车、旅行车、警车、囚车、卡车和救护车。

二、各级司法行政部门业务用车辆的配置1.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业务用车定为35-40辆;监狱管理局业务用车定为40-45辆;劳教局业务用车定为25—35辆。

2.计划单列市:司法局业务用车定为20-25辆;监狱管理局业务用车定为15-20辆;劳教局业务用车定为10-15辆。

3.地、市、州司法局(处)业务用车定为15-20辆。

4.县(市、区)司法局业务用车定为5-15辆。

5.各监狱单位:押犯在1500人以下的业务用车定为10—15辆;押犯在1500人至3000人的业务用车定为15—20辆;押犯在朋00人至5加0人的业务用车定为20-25辆;押犯在5000人以上的业务用车定为25—35辆。

见各劳教单位:劳教人员在500人以下的业务用车定为5-10辆;劳教人员在50O人至1000人的业务用车定为10—15辆;劳教人员在1000人以上的业务用车定为15-25辆。

河南省司法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司法行政系统警车管理办法》的通知

河南省司法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司法行政系统警车管理办法》的通知

河南省司法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司法行政系统警车管理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发布部门】河南省司法厅【发布日期】2014.09.25【实施日期】2014.09.25【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河南省司法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司法行政系统警车管理办法》的通知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司法局,省监狱管理局,厅直属各单位:现将《河南省司法行政系统警车管理办法》印发你们,请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认真贯彻执行。

2014年9月25日河南省司法行政系统警车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司法行政系统的警车管理,保障司法行政部门依法执行公务,使警车管理规范化、制度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公安部《警车管理规定》、司法部《司法行政系统警车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警车系指监狱、强制戒毒管理机关押解罪犯、运送强制戒毒人员的囚车、专用车和追缉逃犯的车辆以及其他司法行政部门使用的符合公安部《警车管理规定》悬挂豫警字号牌的机动车辆。

第三条省司法厅计财装备处是本系统警车管理主管部门。

省辖市、省直管县司法局、省监狱管理局、厅强制戒毒管理局计财装备处(科)或办公室具体负责本地区或本单位警车的新增、更新计划审报和日常管理等有关事宜。

上述单位车管部门分别就本部门所属警车管理对省司法厅负责。

第四条警车配备的范围:省司法厅机关,省监狱管理局,厅强制戒毒管理局(以下简称厅戒毒局)、省属监狱、戒毒所;省辖市司法局、市属监狱、戒毒所;县(市、区)司法局(含司法所)。

第五条警车实行定编管理。

省司法厅机关,省监狱管理局,厅戒毒管理局(以下简称厅戒毒局)、省属监狱,戒毒所执法执勤用车编制由省财政厅商有关部门按照《司法行政系统执法执勤用车配备使用管理办法(试行)》核定。

各省辖市、县(市、区)司法局执法执勤用车编制由同级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有关规定并结合当地实际情况核定。

天津市司法局关于废止部分司法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天津市司法局关于废止部分司法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天津市司法局关于废止部分司法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决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天津市司法局
•【公布日期】2014.02.27
•【字号】津司发〔2014〕17号
•【施行日期】2014.02.27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
正文
天津市司法局关于废止部分司法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市监狱局、戒毒局,各区县司法局,市司法局机关各处室及直属单位:
为了进一步加强对本系统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促进我市司法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市司法局对本系统自行制定的以及与有关单位联合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决定废止规范性文件80件。

附件:天津市司法局废止部分司法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
天津市司法局
2014年2月27日附件
天津市司法局废止部分司法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

2024年机关公务用车管理规定

2024年机关公务用车管理规定

2024年机关公务用车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机关公务用车的管理,提高行政效能,节约资源,保护环境,根据《行政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国家机关、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事业单位和其他依法设立的行政机关。

机关公务用车包括行政机关购买、租赁、使用的车辆。

第三条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应坚持廉洁、高效、公正、规范的原则,遵循节约优先、规模适度、管理便捷、服务高效的原则。

第四条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应加强制度建设,加强信息化管理,健全监督机制,严格控制车辆购置和使用,切实保障公务活动的需要。

第二章购车管理第五条机关公务用车的购置应符合节约型、适用型、效益型的原则,严禁奢侈品牌和大排量车辆的购买。

第六条机关公务用车的购置方式应采取招标、竞争性谈判等公开、公平、公正的方式进行。

第七条机关公务用车的购置资金应严格控制,除特殊需要外,不得购买豪华车辆。

购车资金来源应合法、合规。

第八条机关公务用车的购置数量应控制在合理范围内,不得超过机关实际需要的数量。

购置数额较大的车辆应经过相关咨询专家的论证和审批。

第九条机关公务用车的购置应按照国家有关标准执行,提倡购置节能环保型车辆。

第十条机关公务用车的购置程序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所有购置文件和资料应保存备查,接受监督审查。

第三章使用管理第十一条机关公务用车的使用应坚持公正、规范、便捷的原则,严禁超过公务需要和规定范围的使用。

第十二条机关公务用车的使用范围限于公务活动,不得私自外借、改装或以任何形式进行转让、出租或出售。

第十三条机关公务用车的使用应遵守道路交通法规,保证车辆安全驾驶,杜绝违章行为和事故发生。

第十四条机关公务用车的使用应合理安排行程,尽量减少空驶和重复用车。

第十五条机关公务用车的使用人员应享有完善的用车待遇,包括保险、加油、维修等保障。

同时也应对使用人员进行相应的约束和管理,禁止私自使用和私自驾驶。

第十六条机关公务用车的使用应制定相应的出车登记和回车登记制度,明确使用人员和用车原因,确保用车情况真实可查。

司法所用车制度

司法所用车制度

司法所用车制度
司法所用车制度是指司法所在使用公务用车时所遵守的规定和制度。

这些规定和制度旨在确保公务用车的合理使用、有效管理和安全保障。

一般而言,司法所用车制度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用车范围:明确公务用车的使用范围,通常包括机要文件交换、特急文件取送、涉密资料取送、参加有关涉密或者紧急会议、大型活动等公务活动,以及调查、取证、处置突发事件、抢险救灾和扶贫等。

2.用车手续:规定用车前的申请和审批手续,包括填写用车申请表、经过领导审批等。

3.安全管理:要求驾驶人员遵守交通法规、规章,增强责任心,提高自觉性,树立良好的职业道德,自觉遵守交通秩序,不抢道、占道或违章停车。

同时,对车辆要定期检查、保养,随时保持车况良好,车容整洁。

4.车辆维修和保养:规定车辆的维修和保养制度,包括定期检查、保养项目、维修记录等。

5.集中停放制度:要求下班后及节假日将车辆停放在指定地点,确因特殊情况需将车辆停放在指定地点以外的,须经领导批准并在办公室登记备案。

6.油耗管理:对公务用车的油耗进行严格管理,采取一系列措施降低油耗,如合理安排出行路线、减少不必要的停车等。

7.违规处理:对违反用车制度的行为进行处理,包括警告、罚款、记过等措施。

总之,司法所用车制度是确保公务用车合理使用、有效管理和安全保障的重要制度。

在制定和执行这些制度时,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确保制度的合理性和可操作性。

司法行政系统执法执勤用车配备使用管理办法

司法行政系统执法执勤用车配备使用管理办法

司法行政系统执法执勤用车配备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司法行政系统执法执勤用车配备使用管理,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党政机关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中办发〔2011〕2号)、《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开展党政机关公务用车问题专项治理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厅字〔2011〕6号)以及《财政部关于印发〈党政机关执法执勤用车配备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行〔2011〕180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司法行政系统执法执勤用车的配备使用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执法执勤用车是指司法行政系统用于监狱管理、劳动教养管理(强制隔离戒毒管理)、社区矫正、处置突发事件、警务督察、人民调解、安置帮教、法律援助、执法监督、司法协助、安全生产督察等执法执勤公务的专用机动车辆及司法行政机关执法执勤指挥用车。

第四条执法执勤用车分为一般执法执勤用车和特种专业技术用车两类。

一般执法执勤用车是指用于执法执勤公务的普通车辆。

特种专业技术用车是指需要长期固定装载特殊专业技术设备用于执法执勤的车辆。

第五条司法行政系统执法执勤用车配备使用遵循保障公务、经济实用、编制控制、规范管理的原则。

第六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下简称省级)财政厅(局), 根据财政部、司法部有关规定,会同省级司法行政部门,制定本地区司法行政系统执法执勤用车配备使用管理的具体办法,并报财政部和司法部备案。

第二章编制管理第七条司法行政系统执法执勤用车配备范围包括:监狱管理、劳动教养管理(强制隔离戒毒管理)、社区矫正、处置突发事件、警务督察、人民调解、安置帮教、法律援助、执法监督、司法协助、安全生产督察等承担执法执勤职能的业务部门。

不承担执法执勤职能的部门不得配备执法执勤用车。

第八条司法行政系统执法执勤用车编制依据下列因素核定:(一)机构设置及执法执勤人员编制;(二)执法执勤职能特点及工作量;(三)执法执勤地区的交通、地理、气候等客观条件;(四)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财力状况;(五)其他影响编制核定的因素。

法院车辆管理制度

法院车辆管理制度

法院车辆管理制度一、概述法院作为司法机关,车辆管理制度的规范化和规范化管理对于保证司法工作的顺利进行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对法院车辆管理制度进行全面梳理,包括车辆使用、维护保养、保险管理、违章处理等方面,旨在提高车辆管理的效率和规范性。

二、车辆使用1.车辆配备法院应根据工作需要和人员配置合理确定车辆数量,确保司法办案、调研等工作的正常开展。

车辆的品牌型号、购买渠道、配备标准等应由车辆管理部门负责,并定期进行评估和调整。

2.车辆申领法院工作人员需提前向车辆管理部门提交车辆使用申请,包括用车事由、行程计划、乘车人员名单等相关信息。

车辆管理部门审核后予以批准,并确保车辆的合理使用和安全。

3.车辆使用责任车辆使用人员按照规定的行车路线和时间进行用车,不得擅自改变行程或用车目的。

同时,车辆使用人员还应严格遵守交通法规,确保驾驶安全。

三、维护保养1.定期检查法院车辆管理部门应制定定期检查制度,定期对车辆进行检查、保养和维修,确保车辆的正常运行和安全性。

2.事故维修若车辆发生事故或故障,驾驶员应及时向车辆管理部门报告,并按照指示进行维修或报险处理。

3.保养记录法院车辆管理部门应建立健全的保养记录制度,详细记录车辆的保养情况、维修记录和费用开支,确保车辆的完好状态和资金使用的透明。

四、保险管理1.车辆保险法院车辆应购买足够的保险,包括交强险和商业险。

车辆管理部门应负责定期检查车辆保险情况,并及时办理相关手续。

2.事故理赔若车辆发生事故,驾驶员应立即报警并通知车辆管理部门。

车辆管理部门应及时联系保险公司进行理赔,并协助驾驶员处理相关事宜。

3.保险费用管理车辆管理部门应及时缴纳车辆保险费用,并保留相关凭证作为后续费用核算和管理的依据。

五、违章处理1.违章记录车辆管理部门应定期查询车辆的违章记录,并将记录及时通知相关驾驶员。

驾驶员应对违章行为负责,并及时接受处理。

2.违章处理车辆管理部门应配合交通部门对车辆的违章行为进行处理,并对驾驶员进行相应内部纪律处罚。

执法执勤用车配备使用管理实施细则

执法执勤用车配备使用管理实施细则

执法执勤用车配备使用管理实施细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司法行政机关执法执勤用车配备使用管理,根据《公安部警车管理规定》、《财政部、司法部关于印发司法行政系统执法执勤用车配备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省财政厅、省司法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司法行政机关执法执勤用车配备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等有关规定,结合司法行政工作特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全市司法行政机关执法执勤用车的配备使用管理。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执法执勤用车是指各级司法行政机关用于社区矫正、处置突发事件、人民调解、安置帮教、法律援助、执法监督、司法协助等执法执勤公务的专用机动车辆及司法行政机关执勤指挥用车。

不承担执法执勤职能的部门不得配备执法执勤用车。

第四条各级司法行政机关执法执勤用车按照一般执法执勤用车和特种专业技术用车分别核定编制。

第五条各级司法行政机关执法执勤用车配备更新,应严格执行《党政机关执法执勤用车配备使用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各级司法行政机关根据执法执勤用车编制、配备更新标准和现状,编制年度执法执勤用车配备更新计划,报同级财政部门批准后执行。

第七条配备更新执法执勤用车,应按有关规定做好申报、审批、采购、注册登记等相关手续。

第八条执法执勤用车应当喷涂统一的司法警车制式外观。

按照有关规定喷涂标志图案,安装固定式警用标志灯具。

第九条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加强执法执勤用车使用管理,建立健全各项使用管理制度,降低使用和维修保养成本。

(一)警车管理实行主要领导负责制,配备车辆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为警车管理的第一责任人,承担本单位警车管理使用的领导责任;分管领导承担本单位警车管理工作的直接领导责任。

(二)按照《公安部警车管理规定》的要求使用警车,一般应由专职驾驶员驾驶,严禁非执法执勤人员驾驶警车。

开警车应按照交通标志、标线、信号灯、交警手势通行。

(三)明确警车管理责任,确定警车管理人员,负责本单位警车的日常管理工作;定期对警车驾驶人员进行政治思想、法制、安全教育和培训考核工作,定期检查车辆保管和使用情况,督促落实车辆管理人员的责任。

机关车辆管理规定(3篇)

机关车辆管理规定(3篇)

机关车辆管理规定本文主要讲述机关车辆管理规定,以下是相关内容: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机关车辆的管理,加强机关车辆的使用和维护工作,提高机关车辆使用效率,依据《机动车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机关单位及其所属事业单位、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使用国有车辆的单位。

第三条机关车辆应当按照规定的用途和路线使用,不得用于营运、运货等经营活动。

第四条机关车辆的使用、维护、保养、处置等工作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公共利益最大化的原则。

第五条机关车辆的使用、维护和保养应当遵循节约能源、保护环境的原则,促进低碳出行。

第六条机关车辆的管理应当建立健全相应的制度和流程,确保规范运行。

第二章机关车辆的获取和使用第七条机关车辆的获取应当符合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标准和程序,按照预算、计划进行采购。

第八条机关车辆的使用应当根据工作需要、公务需要,经过许可后方可使用。

第九条机关车辆使用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驾驶资质,遵守交通规则,安全操作车辆,确保人员和车辆的安全。

第十条机关车辆使用人员应当妥善保管车辆、车钥匙及相关证件,不得私自出借、挪用或超范围使用。

第十一条机关车辆在外地出差使用,应当按规定使用派车或选择合法的交通工具,不得超规定使用。

第十二条机关车辆的维修和保养应当按照规定进行,确保车辆的正常运行和安全使用。

第三章机关车辆的保险和处置第十三条机关车辆应当购买必要的车辆保险,包括交强险、商业险等。

第十四条机关车辆发生事故或其他损毁情况,应当及时报告上级单位和保险公司,按照程序进行处理。

第十五条机关车辆的报废、处置应当按照国家和地方的相关规定进行,不得擅自处理或转让。

第十六条机关车辆处置的收入应当上缴国库,用于机关单位的公共事务开支。

第四章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第十七条机关车辆管理应当建立健全监督检查机制,对车辆的使用、维护和保养等进行监督。

第十八条对违反机关车辆管理规定的行为,将依法追究责任,包括纪律处分、行政处罚等。

司法局_车辆管理制度

司法局_车辆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司法局车辆管理,确保车辆安全、高效、廉洁使用,提高车辆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管理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局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司法局所有公务车辆,包括轿车、越野车、客车等。

第三条司法局车辆管理遵循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安全第一、高效廉洁的原则。

第二章管理机构及职责第四条司法局成立车辆管理领导小组,负责全局车辆管理工作的统筹协调和监督检查。

第五条车辆管理领导小组下设车辆管理办公室,负责具体实施车辆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如下:(一)制定车辆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二)负责车辆购置、调配、报废、维修、保养等管理工作;(三)负责车辆安全检查、事故处理、保险理赔等工作;(四)负责车辆使用情况的监督和考核;(五)负责车辆经费的预算、使用和核算。

第六条各部门负责人对本部门车辆使用负有直接管理责任,应严格执行车辆管理制度。

第三章车辆购置与调配第七条车辆购置应严格按照国家规定和局财务预算执行,坚持勤俭节约、实用适用的原则。

第八条车辆购置前,应进行充分的市场调研,比选性能、价格、售后服务等各方面因素,确保购置车辆符合实际工作需要。

第九条车辆购置需经局领导审批后,由车辆管理办公室负责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条车辆调配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根据工作需要和车辆实际情况进行。

第十一条车辆调配需经局领导审批,由车辆管理办公室负责办理相关手续。

第四章车辆使用与维护第十二条车辆使用应遵守以下规定:(一)驾驶员须持有相应准驾车型的驾驶证,并经过培训合格;(二)驾驶员应遵守交通法规,确保行车安全;(三)驾驶员应爱护车辆,合理使用,不得擅自改装、拆卸车辆;(四)驾驶员应定期对车辆进行保养,确保车辆性能良好;(五)驾驶员应如实填写车辆行驶记录,不得虚报里程。

第十三条车辆维修保养应按照以下规定执行:(一)车辆维修保养应选择正规维修单位,确保维修质量;(二)车辆维修保养费用应在预算范围内,不得超支;(三)车辆维修保养记录应完整、准确。

市级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制度规定

市级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制度规定

市级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制度规定市级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制度规定一、总则公务用车是指市级机关用于履行公务活动的机动车辆。

为规范市级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加强财务监管,提高资源利用效率,特制定本制度规定。

二、公务用车的配置1. 公务用车配置应根据市级机关实际需要,合理确定使用数量和车型。

配置时应充分考虑工作特点、活动范围和交通状况,遵循节约使用、公开公平、优先选用电动车或能源车的原则。

2. 公务用车配置由市级机关行政部门负责,但必须遵循权责明确、公开透明的原则。

三、公务用车的购置1. 公务用车的购置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遵循公开、公平、竞争的原则,确保购置的车辆质优、价廉。

2. 购置公务用车必须按照采购程序进行,严禁以转包、转包、违规形式进行购置。

3. 公务用车购置资金应通过市级机关财政拨款,不得以政府债券、贷款等方式进行。

4. 购置公务用车需按照规定,进行相关手续,包括交付验收、登记上牌等。

四、公务用车的使用1. 公务用车应当严格按照公务需要使用,在非公务需要时不得私自使用。

2. 公务用车使用范围包括公务性活动、公务外出、公务调研等。

使用人员应遵守交通规则,安全驾驶,确保公务安全。

3. 公务用车不得用于私人事务,不得私自转借他人使用,不得用于经营、营利活动。

4. 公务用车使用人员应按规定定期进行车辆保养、维修,确保车况良好。

5. 公务用车使用人员应当妥善保管车辆、车钥匙等物品,出现遗失或损坏应及时上报,并承担相应责任。

6. 公务用车应按规定定期交付进行维修,维修费用由市级机关负责。

五、公务用车的维修与报废1. 公务用车的维修应定期进行,确保车辆性能正常。

2. 公务用车维修费用应从专门经费中支付,不得挪作他用。

3. 公务用车报废时,应按照相关规定进行,不得私自处置或转让。

六、公务用车的管理监督1. 市级机关行政部门负责公务用车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2. 公车管理部门应建立健全公务用车档案,记录车辆购置、使用情况等。

司法局车辆管理制度

司法局车辆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司法局车辆管理,提高车辆使用效率,确保车辆安全运行,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上级部门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局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司法局所属车辆的管理和使用。

第三条车辆管理应遵循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安全第一、经济适用的原则。

第四条车辆管理部门负责车辆管理的组织、协调、监督和考核工作。

第二章车辆的购置与配置第五条车辆购置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六条车辆购置计划由车辆管理部门根据局机关工作需要提出,经局领导审批后,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第七条车辆购置应优先考虑国产车辆,选用符合环保要求、节能高效的车型。

第八条车辆配置应充分考虑车辆用途、使用频率、驾驶人员等因素,确保车辆性能满足工作需求。

第三章车辆的登记与编号第九条新购置的车辆必须按照国家规定进行登记,取得车辆行驶证。

第十条车辆管理部门负责车辆登记工作,确保车辆信息准确、完整。

第十一条车辆编号由车辆管理部门统一编制,编号应具有唯一性。

第四章车辆的使用与维护第十二条车辆使用实行审批制度,驾驶员必须持证上岗。

第十三条驾驶员应严格遵守交通法规,确保行车安全。

第十四条车辆使用应遵循经济、合理、节约的原则,不得擅自改变车辆用途。

第十五条车辆维修保养由车辆管理部门负责,驾驶员应按照车辆维修保养手册的要求进行日常保养。

第十六条车辆维修保养应选择具有资质的维修单位,确保维修质量。

第十七条车辆维修保养费用应纳入年度预算,严格按照预算执行。

第五章车辆的保险与事故处理第十八条车辆必须按照国家规定投保机动车辆保险。

第十九条保险合同由车辆管理部门负责签订,驾驶员应积极配合办理相关手续。

第二十条车辆发生交通事故时,驾驶员应立即停车,保护现场,并及时报警。

第二十一条事故处理应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事故处理程序进行,确保责任认定准确、赔偿合理。

第六章车辆的报废与更新第二十二条车辆达到国家规定的报废标准或使用年限到期时,车辆管理部门应提出报废申请。

执法执勤用车管理制度

执法执勤用车管理制度

执法执勤用车管理制度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本单位执法执勤用车配备使用管理,根据《财政部、司法部关于印发司法行政系统执法执勤用车配备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省财政厅、省司法厅关于印发山西省司法行政机关执法执勤用车配备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等有关规定,结合城管执法工作特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执法大队执法执勤用车的配备使用管理。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执法执勤用车是指各级执法单位用于社区矫正、处臵突发事件、人民调解、安臵帮教、法律援助、执法监督、司法协助等执法执勤公务的专用机动车辆及司法行政机关执勤指挥用车。

不承担执法执勤职能的部门不得配备执法执勤用车。

第四条各级司法行政机关执法执勤用车按照一般执法执勤用车和特种专业技术用车分别核定编制。

第五条各级司法行政机关执法执勤用车配备更新,应严格执行《党政机关执法执勤用车配备使用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各级司法行政机关根据执法执勤用车编制、配备更新标准和现状,编制年度执法执勤用车配备更新计划,报同级财政部门批准后执行。

第七条配备更新执法执勤用车,应按有关规定做好申报、审批、采购、注册登记等相关手续。

第八条执法执勤用车应当喷涂统一的司法警车制式外观。

按照有关规定喷涂标志图案,安装固定式警用标志灯具。

第九条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加强执法执勤用车使用管理,建立健全各项使用管理制度,降低使用和维修保养成本。

(一)警车管理实行主要领导负责制,配备车辆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为警车管理的第一责任人,承担本单位警车管理使用的领导责任;分管领导承担本单位警车管理工作的直接领导责任。

(二)按照《公安部警车管理规定》的要求使用警车,一般应由专职驾驶员驾驶,严禁非执法执勤人员驾驶警车。

开警车应按照交通标志、标线、信号灯、交警手势通行。

(三)明确警车管理责任,确定警车管理人员,负责本单位警车的日常管理工作;定期对警车驾驶人员进行政治思想、法制、安全教育和培训考核工作,定期检查车辆保管和使用情况,督促落实车辆管理人员的责任。

2024年机关车辆管理规定

2024年机关车辆管理规定

2024年机关车辆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机关车辆管理,提高机关车辆的使用效率,保障机关工作的顺利进行,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全国各级机关及其直属机构的车辆管理,包括行政车辆、维修车辆、护卫车辆等。

第三条机关车辆管理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依法合规、科学高效,注重节约资源、环保低碳。

第四条机关车辆使用应当围绕机关工作需求,合理高效进行,严禁滥用车辆、浪费资源。

第五条机关车辆管理应当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加强党风廉政建设,防止贪污腐败现象发生。

第二章机关车辆的配备和购置第六条机关车辆的配备应当根据机关工作需求和车辆的使用条件进行科学规划,合理配置。

第七条机关车辆的购置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招标采购,公开透明,确保资金使用的合理性。

第八条机关车辆的购置资金应当合理安排,确保购置的车辆符合机关工作需要和环保要求。

第九条机关车辆的购置应当坚持以节能环保、安全可靠为前提,优先考虑新能源车辆和低排放车辆。

第十条机关车辆的购置应当根据工作需要确定车辆型号和数量,严禁购置超出需要的车辆。

第三章机关车辆的使用管理第十一条机关车辆的使用应当严守公务使用的原则,禁止将机关车辆私用、借款他人使用。

第十二条机关车辆使用期限有限,使用期满应及时进行年审和安全检测,确保车辆的安全可靠。

第十三条机关车辆维护保养应当按照规定的周期和程序进行,严禁擅自改装车辆,确保车辆的正常运行。

第十四条机关车辆的驾驶员应当经过规范培训和考核,持有相应的驾驶证件,确保驾驶技能过硬。

第十五条机关车辆的保险应当及时投保,包括交强险、商业险等,保障车辆在发生事故时的风险分担。

第十六条机关车辆的加油、保养等费用应当由机关统一安排,禁止任意报销、报销过高。

第四章机关车辆的维修和报废第十七条机关车辆的维修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进行,保证车辆的安全性和可靠性。

第十八条机关车辆的保养和维修费用应当由机关统一承担,禁止分散费用、私人报销。

河南省司法厅关于公务用车专项治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河南省司法厅关于公务用车专项治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河南省司法厅关于公务用车专项治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司法厅•【公布日期】2011.05.20•【字号】豫司文[2011]128号•【施行日期】2011.05.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河南省司法厅关于公务用车专项治理实施办法的通知(豫司文[2011]128号)各省辖市司法局,省监狱管理局,河南司法警官职业学院,厅各直属单位: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开展党政机关公务用车问题专项治理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厅字〔2011〕6号)和《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开展党政机关公务用车问题专项治理工作的实施办法〉的通知》(厅文〔2011〕24号)要求,省司法厅制定了《关于开展公务用车问题专项治理工作的实施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二〇一一年五月二十日关于开展公务用车问题专项治理工作的实施办法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开展党政机关公务用车问题专项治理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厅字〔2011〕6号)和《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开展党政机关公务用车问题专项治理工作的实施办法〉的通知》(厅文〔2011〕24号)精神,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公务用车使用管理,现制定我省司法行政系统公务用车问题专项治理工作实施办法。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落实中央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的有关规定和厉行节约的要求,着力解决突出问题、加强规范管理、建立健全制度,提高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的规范化制度化水平。

(二)基本原则坚持分级负责、齐抓共管。

按照分级管理的要求,明确工作职责,健全工作机制,建立公务用车问题专项治理工作责任制,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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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司法局机动车辆管理规定市司法局机动车辆管理规定市司法局机动车辆管理规定为进一步加强全局的机动车辆管理,保证安全行驶,提高工作效率,更好地为司法行政工作服务,现根据武委办[201X]45号文件的有关精神,特制定本规定。

一、司法局的公务警车、法制宣传车及发放给各基层司法所的摩托车产权属于司法局所有,摩托车交由各司法所保管使用,作为司法所的办公用车,实行所长负责制。

二、本局的所有机动车须指定给有准驾该车辆级别驾驶证的人员专人管理,汽车由局长调度使用。

摩托车的使用由各司法所负责人负责调度使用,并按时办理车辆年检等相关手续。

三、禁止公车私用,禁止将机动车交给无驾驶证者或借给其他单位和个人使用,否则产生一切后果由私自用车者和私自出借者承担全部法律责任。

四、机动车驾驶人员要遵守交通法规,谨慎驾驶,注意交通安全,严禁酒后开车,超速驾驶,超载、闯红灯等违反交通规则的行为,因违章驾驶造成的事故责任和经济损失,全部由当事人承担。

五、机动车管理人员要爱护车辆,对所驾车辆要经常进行维护,确保性能安全和车辆整洁;压滤机滤布厂家非工作时间车辆一律停放车库或单位指定地点。

否则造成车辆毁坏、丢失的,一切经济损失由当事人自行承担。

六、摩托车在使用过程中的所有费用,如修理费、汽油费、年检费、保险费用等全部由司法所负担。

七、机动车要及时办理保险。

摩托车除购买第三者强制保险外,还应购买第三者责任险、车上人员险等商业保险。

八、如发生交通事故,驾乘人员除及时报告交警部门外,还应及时报告司法局(摩托车驾乘人员还应及时告知所长),不得隐瞒,并应及时采取有力措施处置,将损失降至最低限度。

所造成的损失,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九、作为司法行政部门专用的车辆,严禁将车辆停放在各种娱乐场所的门前。

否则造成不良后果的,由当事人承担。

除尘滤布局里还要视情况,根据有关规定给予严肃处理。

十、本规定由局务会负责解释,未尽事项由局务会讨论决定。

十一、原规定的事项与本规定有冲突的,以本规定为准。

附送:市司法局行政权力清理审核工作方案市司法局行政权力清理审核工作方案市司法局行政权力清理审核工作方案为规范行政权力运行,强化对行政权力的监督和制约,落实德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德阳市清理审核行政权力工作方案》的通知(德办发〔201X〕8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清理审核行政权力工作方案。

一、总体要求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围绕建设法治政府、服务政府、责任政府和廉洁政府的总体目标,对市、县两级司法行政机关行政权力进行全面清理,摸清权力底数,明晰职责分工,编制运行流程,建立裁量基准,确保行政权力依法、公开、规范、高效运行,为优化德阳经济发展环境、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提供法治保障。

二、清理审核的原则(一)以201X年清理结果为基础,以司法行政机关行政执法依据为主线;(二)执法部门(机构)清理,法制机构审核;(三)集中优势力量,市、县司法局联动,以市局为主。

三、清理审核的依据一是现行法律、法规和规章。

对没有法律、法规、规章依据的行政权力予以取消或废止;二是部门三定方案。

按照机构改革后部门的职能职责确定行政权力的行使机关,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滞后于部门职能职责调整的,予以规范;三是行政规范性文件或有权批准机关的批准文件。

行政规范性文件或有权批准机关的批准文件一般不作为依据,但属于对法律、法规、规章条款的补充文件的,可以作为依据,主要适用于行政征收类和其他行政权力类的清理。

四是《国务院关于第五批取消和下放管理层级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X〕21号)、省政府公布的对应清理结果(行政审批清理待省政府公告201X年度保留项目后,一并清理)。

四、清理审核范围根据全面清理、分类处理的要求,本次清理包括行使行政权力的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组织(以下简称法定授权组织)和受委托组织。

清理的行政权力是指由法定行政机关或组织实施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产生直接影响的具体行政行为,具体分为以下九类:(1)行政审批和公共服务事项。

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规定设定的行政许可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公共服务事项;(2)行政处罚。

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规定由法律、法规和规章设定的处罚,包括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吊销执照、行政拘留等;(3)行政强制。

即依法对人身或财产实施限制性、控制性措施,或依法强制相对人履行义务的行为,包括劳动教养、强制拆除、查封、扣押、冻结、取缔、代履行、执行罚等;(4)行政确认。

即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对有关法律事实、法律关系进行甄别,通过确定、证明等方式决定管理相对人某种法律地位;(5)行政裁决。

即依照法律授权,对平等主体之间发生的、与行政管理活动密切相关的、特定的民事纠纷(争议)进行审查,并作出裁决;(6)行政征收征用。

即行政机关或法定授权组织依法事先公平补偿原则或无偿收取财物的行政行为,包括不动产或征收征用、税收征收、行政事业性收费、社会保险费的征缴、资金和基金的征收等。

根据国务院规定,以有权批准机关的批准文件为依据的考试培训费、检测费等有偿服务性收费不作为行政权力,不纳入行政征收范围;(7)行政给付。

即在特定情况下,依法向符合条件的申请人提供物质利益或赋予其与物质利益有关的权益的行为;(8)行政调解。

即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根据相关规定,对与本机关行政职权有关的民事、行政纠纷,通过讲解法律、说服教育、排解劝导,使纠纷的各方当事人互相谅解,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达成一致协议,从而合理、滤布厂彻底解决矛盾纠纷的行为。

(9)其他行政权力。

指除上述八类以外的其他依法设定的行政权力,主要包括制定各类管理性、政策性文件,制定各类规划、计划、紧急预案,对各类经济建设项目、资金分配、资产处置、物质采购,对上级审批事项的初步审核,检查、监督、指导、奖惩等行政权力。

五、填报要求各相关处室按下列要求和市政府法制办印发的指导文本填报:(一)序号。

(二)权力名称。

行政权力名称一般采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名称或用法律、法规、规章词汇组合而成的简称;行政许可类应当用201X年3月12日《德阳市人民政府关于保留市级部门行政审批事项的公告》确定的名称;行政征收征用类应当用法定名称、规范性文件及其他有权批准机关的批准文件确定名称。

(三)权力依据。

是指具体行政权力来源的依据,包括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地方性法规、国务院部委规章、省政府规章等,依据应当注明文号、生效或修改日期,并写明具体条款及内容。

(四)自由裁量基准。

对可以自由裁量的行政权力,至少分三档列明自由裁量基准,运用范围、行使条件、裁量幅度和实施种类以及时限等,进行合理细化和分解,可以适用省级部门制定的自由裁量权标准,也可自行规范。

(五)实施主体。

实施主体应当包括具体负责实施该行政权力的法定行政机关、法定授权组织或委托组织和受委托组织的名称和性质,以及内部承办机构的名称,并按法定、授权、委托的顺序排列。

(六)备注。

对由多个行政机关联合行使的权力事项,应当在备注栏中标明其他协办、承办机关的名称,包括市级其他行政机关、同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行政机关的名称。

备注栏也可标明其他需要简要说明的情况。

六、压滤机滤布实施步骤第一阶段:落实责任单位和人员阶段(201X年3月10日前)根据工作实际,要落实部门分管清理审核的领导、负责牵头清理的执法机构负责人、负责审核的法制机构负责人、配合的县(市、区)局、具体从事清理工作的人员,将责任落实到人,在201X年3月10日前将人员名单及联系电话报送市政府法制办。

第二阶段:指导阶段(201X年3月10日至3月15日)市局印发指导文本,供各处室对照参考,对清理审核工作进行统一安排,提出具体要求。

第三阶段:清理阶段(201X年3月16日至4月5日)市局各相关处室根据本实施方案的要求组织本处室清理审核工作,具体包括:清理本处室行政执法依据;以行政执法依据为主线,清理行政权力;以行政权力为基础,形成行政权力清单。

旌阳区司法局负责清理县级司法行政机关行使的行政权力。

清理结果包括三类:一是作为部门行政执法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全文的电子文件,行政规范性文件无电子文件的,应当提供纸质文件;二是按照市政府法制办指导文本形成的部门行政权力清单,清单应当用电子表格制成。

三是行政审批清理结果。

报送定稿时应当包括清理结果的纸质文件和电子文件,纸质文件须经分管领导签字。

清理结果于4月5日前书面报送市局法制处,同时报送清理结果电子版。

第四阶段:审核确认阶段(201X年4月5日至4月10日)市局法制处对各处室报送的行政权力进行审核确认,清理审核结果报市政府法制办确定。

第五阶段:公布阶段(201X年6月)市级部门行政权力的清理审核结果经市政府法制办审核,报市政府常务会议确定后,在市政府门户网站上公布。

县级部门行政权力的清理审核结果经县(市、区)政府常务会议确定后,在政府门户网站上公布。

第六阶段:常规管理阶段对已经确认公布的行政权力,各处室要按照要求,编制行政权力目录及目录下每项权力的静态信息,根据法定程序和单位内部运行程序编制通用权力运行流程图,修定行政裁量标准,并报送市法制办审核确认。

建立行政权力动态调整机制。

当行政权力依据发生变化或机构职能调整时,应当在法律、法规、规章生效实施或者机构职能调整确定后10个工作日内按规定格式和要求向市政府法制办申报审核,市政府法制办10日内回复审核意见并对行政权力管理数据库进行调整。

未经市政府法制办审核确认的行政权力,不能进入市级行政权力数据库中,不得行使该项权力。

如因清理不到位、不彻底、不清晰带来行政管理方面的失误,部门分管领导和具体责任人员应当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

七、组织协调市局成立由马龙静局长为组长、分管副局长熊兵华为副组长、相关处室负责人为成员的市司法局清理行政权力领导小组及办公室,选择旌阳区司法局配合开展清理。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局法制处,具体负责行政权力清理审核的组织指导。

相关处室负责清理审核本处室行政权力。

清理审核报送情况是本年度依法行政绩效考核的重要内容,各相关处室要按照本实施方案的按时按要求抓好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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