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事务担保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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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一般适用 依据《海关法》 的规定,在确定货物归类、估
价和提供有效报关单证或者办结其他海关手续前, 收发货人要求放行货物的,海关应当在其提供与其 依法应当履行的法律义务相适应的担保后放行。在 通常情况下,下列情形可适用海关事务担保:
海关事务担保
(l)海关归类、估价不明确,并因此未能办妥有关进出口手续,收发 货人要求先放行货物的;
(2)进出口货物不能在报关时交验有关单证(如发票、合同、装箱单 等),而货物已运抵口岸,亟待提取或发运,收发货人要求海关先 放行货物,后补交有关单证的;
(3)正在向海关申请办理减免税手续,而货物已运抵口岸,亟待提取 或装运,收、发货人要求海关缓办进出口纳税手续的;
(4)应征税货物,收发货人请求缓缴税款的; (5)暂准(时)进出口货物(包括ATA 单证册项下进出口货物); (6)经海关同意,将海关未放行的货物暂时存放于海关监管区之外的
2.海关事务担保的性质
履行性:担保人提供的担保,具有在规定期限内由担保人履行其在正常情
况下应当履行其承诺义务(办理某项海关手续)的性质。
惩罚性:若由于担保人的过错,不能履行担保事项所列明的义务,海关将
依法对担保人给予惩罚,让其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以达到惩戒和教育的目的 。
补偿性:对涉及税款的担保,无论是责令补交税款,还是将保证金抵作税
款,或是通知银行扣缴税款,主要目的还是在于补偿关税的收入。
海关事务担保
3.海关实务担保的作用
支持和促进对外贸易发展和科技文化交流、利 于保障国家利益不被侵害、便利进出境活动、促进 对外贸易效率的提高、担保制度对进出境活动的当 事人的制约、促进企业守法自律、按时履行其承诺 的义务。
海关事务担保
二、海关事务担保制度的基本内容
担保申请
提供担保
担保资金的交付 保证函的交付
海关事务担保
3.担保的销案
履行了义务后销案:3天内书面通知担保人,担保人60天内不办理退款则公告, 公告后90内仍不办理上交国库。
4.担保人法律责任 5.被担保人的法律责任
海关事务担保
海关事务担保
四、海关事务担保的方式(海关审定选择方式)
1.人民币、可自由兑换的货币 2.汇票、本票、支票、债券、存单 3.银行或者非银行金融机构出具的保函 4.海关依法认可的其他财产、权利
海关事务担保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
五、海关事务担保的实施
1.担保资金与担保函的使用
保证金
风险 担保金
担保资金
抵押金
海关事务担保
2.担保的作出
场所的; (7)进口加工贸易保税货物; (8)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有违法嫌疑,但依法不予以没收
的进出口货物、物品,当事人请求先予放行货物的。
海关事务担保
2.其他适用
(l)进出口货物的纳税义务人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有明显的转移、藏匿其应税货物 以及其他财产的迹象的; (2)申请扣留有侵犯知识产权嫌疑的进出口货物的,或者申请放行涉嫌侵犯专利权 的货物的; (3)进口经初步裁定倾销、补贴成立,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公告决定要求提供担保 的产品的; (4)有违法嫌疑,但无法扣留或不便扣留的; (5)受海关行政处罚的境内没有永久住所的当事人,对海关的处罚决定不服或者在 离境前不能缴清罚款、违法所得和依法追缴的货物、物品或运输工具的等值价款 的。
第六章 海关事务担保
海关事务担保
一、海关事务担保的含义
1. 定义
海关事务担保,是指与海关管理 有关的当事人在向海关申请从事特定 的经营业务或者办理特定的海关手续 时,其本人或海关认可的第三人以向 海关提交现金、实物或者保证函等财 产、权利,保证在一定期限内履行其 承诺的义务的法律行为。
海关事务担保
海关事务担保
3.免予适用
1. 《海关法》 在海关事务担保的有关条款中规 定,如其他进出境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根据实际 需要规定“免除担保的情形,则按照一般的法律适 用原则,这种“免除担保”的特别规范优先于“凭 担保放行”的一般规范。因此,在这种特别规范的 适用范围内,因各种原因未办结海关手续的货物, 可以免除担保而被收发货人先予提取或装运出境。
海关事务担保
4.不予适用 国家对进出境货物、物品有限制性规定,应当提供许可证
件而不能提供的,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接受担保的其他 情况,海关不予办理担保放行手续。
海关事务担保
三、担保人的资格及担保责任
1.担保人的资格 担保人必须有足够的财产;无民事行为
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的,不能作为担保人 2.担保人的担保责任 担保期间不免除被担保人履行海关义务的责任
价和提供有效报关单证或者办结其他海关手续前, 收发货人要求放行货物的,海关应当在其提供与其 依法应当履行的法律义务相适应的担保后放行。在 通常情况下,下列情形可适用海关事务担保:
海关事务担保
(l)海关归类、估价不明确,并因此未能办妥有关进出口手续,收发 货人要求先放行货物的;
(2)进出口货物不能在报关时交验有关单证(如发票、合同、装箱单 等),而货物已运抵口岸,亟待提取或发运,收发货人要求海关先 放行货物,后补交有关单证的;
(3)正在向海关申请办理减免税手续,而货物已运抵口岸,亟待提取 或装运,收、发货人要求海关缓办进出口纳税手续的;
(4)应征税货物,收发货人请求缓缴税款的; (5)暂准(时)进出口货物(包括ATA 单证册项下进出口货物); (6)经海关同意,将海关未放行的货物暂时存放于海关监管区之外的
2.海关事务担保的性质
履行性:担保人提供的担保,具有在规定期限内由担保人履行其在正常情
况下应当履行其承诺义务(办理某项海关手续)的性质。
惩罚性:若由于担保人的过错,不能履行担保事项所列明的义务,海关将
依法对担保人给予惩罚,让其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以达到惩戒和教育的目的 。
补偿性:对涉及税款的担保,无论是责令补交税款,还是将保证金抵作税
款,或是通知银行扣缴税款,主要目的还是在于补偿关税的收入。
海关事务担保
3.海关实务担保的作用
支持和促进对外贸易发展和科技文化交流、利 于保障国家利益不被侵害、便利进出境活动、促进 对外贸易效率的提高、担保制度对进出境活动的当 事人的制约、促进企业守法自律、按时履行其承诺 的义务。
海关事务担保
二、海关事务担保制度的基本内容
担保申请
提供担保
担保资金的交付 保证函的交付
海关事务担保
3.担保的销案
履行了义务后销案:3天内书面通知担保人,担保人60天内不办理退款则公告, 公告后90内仍不办理上交国库。
4.担保人法律责任 5.被担保人的法律责任
海关事务担保
海关事务担保
四、海关事务担保的方式(海关审定选择方式)
1.人民币、可自由兑换的货币 2.汇票、本票、支票、债券、存单 3.银行或者非银行金融机构出具的保函 4.海关依法认可的其他财产、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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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海关事务担保的实施
1.担保资金与担保函的使用
保证金
风险 担保金
担保资金
抵押金
海关事务担保
2.担保的作出
场所的; (7)进口加工贸易保税货物; (8)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有违法嫌疑,但依法不予以没收
的进出口货物、物品,当事人请求先予放行货物的。
海关事务担保
2.其他适用
(l)进出口货物的纳税义务人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有明显的转移、藏匿其应税货物 以及其他财产的迹象的; (2)申请扣留有侵犯知识产权嫌疑的进出口货物的,或者申请放行涉嫌侵犯专利权 的货物的; (3)进口经初步裁定倾销、补贴成立,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公告决定要求提供担保 的产品的; (4)有违法嫌疑,但无法扣留或不便扣留的; (5)受海关行政处罚的境内没有永久住所的当事人,对海关的处罚决定不服或者在 离境前不能缴清罚款、违法所得和依法追缴的货物、物品或运输工具的等值价款 的。
第六章 海关事务担保
海关事务担保
一、海关事务担保的含义
1. 定义
海关事务担保,是指与海关管理 有关的当事人在向海关申请从事特定 的经营业务或者办理特定的海关手续 时,其本人或海关认可的第三人以向 海关提交现金、实物或者保证函等财 产、权利,保证在一定期限内履行其 承诺的义务的法律行为。
海关事务担保
海关事务担保
3.免予适用
1. 《海关法》 在海关事务担保的有关条款中规 定,如其他进出境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根据实际 需要规定“免除担保的情形,则按照一般的法律适 用原则,这种“免除担保”的特别规范优先于“凭 担保放行”的一般规范。因此,在这种特别规范的 适用范围内,因各种原因未办结海关手续的货物, 可以免除担保而被收发货人先予提取或装运出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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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不予适用 国家对进出境货物、物品有限制性规定,应当提供许可证
件而不能提供的,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接受担保的其他 情况,海关不予办理担保放行手续。
海关事务担保
三、担保人的资格及担保责任
1.担保人的资格 担保人必须有足够的财产;无民事行为
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的,不能作为担保人 2.担保人的担保责任 担保期间不免除被担保人履行海关义务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