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承包合同(EPC)模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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污水处理厂工程总承包合同
[推荐文本]
甲方:
乙方:北京桑德环境工程有限公司
为了促进经济的可持续发展,改善环境,决定新建一个污水处理厂(以下简称工程),主要处理污水。(甲方)委托北京桑德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乙方)以总承包的方式承建工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原则,经双方友好协商,订立本合同。
一、合同内容及范围
1.工程名称:
2.工程地点:
3.承包内容:
负责工程施工图设计,按经审定的施工设计图组织土建施工、设备制造成套、安装、调试、人员培训等工作。
1)工程范围:
a、包括污水处理厂内土建工程、管道工程、设备及安装工程、电气工程、自控工程、厂内给水、排水工程及消防,甲方同意乙方将部分工程分包给具备相应资质的第三人完成;
b、污水及给水进口从污水处理厂界区边线开始计算,动力线从污水厂配电柜进线开始,排水至污水处理厂界区边线止。
2)调试:乙方负责设施的负载运转、生物菌种培养调试,直至合同款项下的污水达到本合同指定水质指标及标准。
3)乙方全面负责施工期间的工程质量、技术问题。
4.污水设计条件:
1)进水水量确定为: m3/h
日变化系数小于
来水每小时变化数据为
2)进水水质确定为(两小时内单项污染物浓度不超过下列数值的120%):
CODcr < mg/L BOD < mg/L
-N < mg/L SS < mg/L
NH
3
3)处理出水要求:
CODcr < mg/L BOD < mg/L
-N < mg/L SS < mg/L
NH
3
4)甲方提供的基础资料(包括但不限于):
气象、水文、地质、地形图等工程设计所需的技术文件。
二、合同价款
本合同价款金额(人民币):大写: 元
小写:¥元。
甲乙双方根据乙方提交的结算报告进行竣工结算,结算原则约定如下:
1)土建工程元,
设备购置元,
安装工程元,
设计费元,
调试费元,
其他元。
2)合同执行过程中因各种原因(包括设计、施工洽商、甲方建议等)引起的工程内容变化所带来的造价变化按施工预结算办法处理。
甲方应在收到乙方提交的竣工结算报告后28天内进行核实确认。
三、工程进度安排
1. 年月日前,甲方提交设计基础资料;
2. 年月日前,完成施工图设计、在年月日前,甲方完成审查;
3. 年月日前,完成土建招投标,确定施工单位;
4. 年月日前,土建施工队进场;
5. 年月日前,完成相关设备的加工与采购;
6. 年月日前,土建主体施工完成;
7.年月日前,设备安装、清水联动试车结束;
8.年月日前,系统调试结束。
如遇下列情况,工期予以顺延:
a.施工中因下雨、停水、停电连续超过12小时或累计超过36小时,则每延期24
小时计为一天;
b.未按上述第2项时间约定签定合同,工期顺延;
c.《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的不可抗力因素而延误工期;
d.甲方未按合同规定拨付预付款、工程进度款;
e.甲方未按双方约定进行阶段性审查、验收,工期顺延。
四、工程质量及设备质保期:
1.乙方必须严格按照施工图纸及国家的有关规定、规范进行施工;
2.所有设施、设备质量必须符合国家及行业的质量要求,具有对应的质量合格证或检验报告等技术资料,具有验收及归档条件
3.设备质保期:设备安装完毕并清水联动试车后,设备进入质保期,质保期壹年。
五、付款及结算办法
1.本合同签定 10 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合同总价的 30%(即¥元)作为工程预付款;
2.甲方按工程进度向乙方支付工程进度款以确保工程进度:
1)土建工程开工后,乙方应于每月28日向甲方提报本月完成的工程量,甲方在5日内审定并于10日内向乙方拨付对应的工程款。
2)主要设备进场后,甲方清验完毕并确认后一周内,向乙方支付工程款,使乙方累计收到的工程款达到合同总价的 70% (即¥元);
3)设备安装结束后,甲方支付乙方的工程款,使乙方累计收到的工程款达到合同价款的 80% (即¥元);
4)系统调试完成,出水水质达到合同要求的水质合格10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工程款,使乙方累计收到工程款达到双方确认的工程结算总价款的95%。
5)保修期满一年后10日内,甲方向乙方一次性付清剩余款项。
六、工程竣工验收及交付使用
1.在设备安装并清水联动试车结束后,乙方提出工程完工报告,同时提交八套竣工图及有关竣工技术资料。
2.甲方在收到验收申请20日内,应及时申请上级有关部门进行全面验收,并承担此验收期间的所有费用。
3.甲方在收到验收申请30日内,须完成工程竣工验收,并在10个工作日内向乙方交付验收合格的证书或需要调整的原因,若在上述日期到来之前,甲方未有回复,则在上述时间到来之后,工程视同竣工验收合格。验收合格或者视同验收合格后,甲方应接管污水厂设施。
4.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乙方收到甲方签署的验收合格证书),甲方接管污水厂设施后,乙方书面通知甲方开始生物调试(甲方不签署验收合格证书或者未接管污水厂设施,乙方不能进行生物调试),经调试,系统的出水指标达到本合同项下的要求且稳定运行一周后,乙方向甲方提出总体验收的申请,甲方在收到乙方书面申请10个工作日内应委托双方认可的具有专业资质的监测机构对污水厂进行监测,在监测机构出具监测合格报告后,乙方受托事项全部结束。如果甲方在收到乙方书面申请后20个工作日内没有组织监测机构来监测,在上述时间到来之后,系统视同监测合格,乙方受托事项全部结束。
5.若工程完工后,连续2个月内无污水接入而无法调试,则满2个月后,乙方受托事项全部结束。
6.若非乙方原因造成污水处理厂进水水质水量未达到设计规模且出水达标,或水质水量超出合同范围而无法达标,则视同系统调试合格,乙方受托事项全部结束。
7.因不可抗力原因造成工程延期累计达到六个月,视同协议中止,乙方向甲方提供已完成工作报告和处置方案,甲方必须在10个工作日内审定,若未能按期审定,则视为同意。从审定之日起,甲方应在30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向乙方支付所有费用。
七、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甲方的权利与义务:
1.组织相关部门对施工设计图进行审定;
2.在年月日前完成污水厂项目场地的三通一平;
3.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开工许可证,费用由甲方负担。
4.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3年内为乙方保守技术秘密。即,未经乙方书面许可,不得以任何方式将乙方所提供的技术、商务文件和资料提供给第三方,也不能为第三方获取乙方技术和商务核心成果的行为提供便利;
5. 年月底前,完成排水管网和退水管网建设,保证污水处理厂的来水条件和排水出路;
6.土方平衡解决(余土处置或外购土方);
7.特殊地基处理及排除等;
8.其他涉及项目进度,但未进入总承包范围内的工作;
9.按本合同第五条规定拨付工程款,如果未能按期支付,甲方应向乙方支付延期付款利息,此利息利率相当于同期的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企业同期贷款利率,计息时间:从延误时起至全部付清为止,并不管是在判决或仲裁授予之前或之后;
10.按施工要求提供施工所用水电等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