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术道德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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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大学学术道德规范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维护学术尊严,倡导严谨踏实的学风,维护学校的良好声誉,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教育部《关于树立社会荣誉观进一步加强学术道德建设的意见》、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监督委员会《对科学基金资助工作中不端行为的处理办法(实行)》、教育部《关于加强学术道德建设的若干意见》、科学技术部,教育部,中国科学院,中国工程院,中国科协《关于科技工作者行为准则的若干意见》,结合学校实际,特制订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适用于云南大学在编在册的所有从事教学、科研和其他有关工作的教师、科研人员、博士后和学生,以及以云南大学的名义发表作品的其他人员,报考在云南大学学习和工作的访问者、进修教师、兼职人员。

第二章 学术道德规范
第三条 基本规范
本规范使用人员均应按“八荣八耻”社会主义荣辱观的要求,自觉树立良好的学术道德风范。

(一)热爱学术事业。

凡是云南大学的教师和科研人员都必须具有强烈的推动学术进步的历史责任感和努力进行学术创新的社会责任感,积极开展科学研究,努力弘扬科学
精神、人文精神和民族精神,以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为己任。

不允许专人教师和专职客源人员在学术研究上的不作为或懈怠。

(二)坚持正确导向。

学术研究应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的思想路线,贯彻“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

不违反“四项基本原则”,不宣传封建迷信和歪理邪说。

(三)遵守法律法规。

学术研究应自觉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以及新闻宣传、民族宗教、保密等相关法律法规。

不违反国家的法律和法规。

不参加与支持有损害国家利益的活动,不泄露国家秘密,不损害民族团结,不妨碍宗教信仰自由。

(四)恪守良好学风。

学术研究者应肩负起履行与营造良好学风的责任,自觉遵守并积极倡导诚信、创新、严谨的学风。

理论研究应以“求真”为价值导向,以巩固与发展马克思主义的地位、促进学术进步和理论创新为目标;应用研究应以“务实”为价值导向,以解决经济、政治、社会、文化发展中的实际问题并具有实践应用价值为目标。

不违背学术研究合同,不为追求经济利益或学术声誉而拼凑或粗制滥造科研成果、实验数据或引用的资料,不违背其他工人的学
术道德准则。

第四条 科研项目(课题)申报和执行规范
(五)遵循国家科研导向,围绕经济社会发展中带有创新性、前瞻性的重大科学问题,顾全学校大局,整合校内科研力量,联合校外科研资源,努力营造学科学术带头人相互支持,力量互补,资源共享的和谐科研氛围。

在联合申报科研项目时,提倡讨论协商,推出最恰当和最有社会竞争力的项目首席科学家(或项目负责人),不得相互拆台和相互封锁。

(六)反对铺张浪费,珍惜科研经费。

项目负责人必须严格按照项目下达部门的有关经费管理办法和学校的有关财务管理规定,以及项目的经费预算,合法,合理使用科研经费,并对科研经费使用的真实性、有效性、合理性承担全部经济和法律责任。

(七)诚实守信为本,注重科研过程。

项目负责人必须按期开展项目研究,认真接受中期检查,入市上报阶段成果,按时结题(项)。

项目完成后,根据立项部门要求提供相关统计资料。

如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时结题(项)者,应按照规定的时限要求,及时提供证书面证(说)明。

第五条 学术引文规范
(八)如实注明。

凡引用他人观点、方案、资料、数据等,无论曾否发表,无论是纸质或电子版,均应详加注释;
凡转引文献资料,应如实说明。

不抄袭或变相抄袭他人的学术观点、学术思想、调查资料、实验数据。

(九)合理饮用。

学术引文的目的应该是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

对已有学术成果的介绍、评论、引用和注释应力求客观、公允、准确,从他人作品转引出处、不准伪注,不准伪造、篡改文献和数据等。

第六条 学术成果规范
(十)尊重他人。

明确承认与充分尊重他人的科研成果和知识产权。

凡接受合法资助的科研项目,其最终成果应与资助申请和立项通知相一致;若需修改,应事先与资助方协商,并征得其同意。

研究成果发表时,应以适当方式向提供过指导、建议、帮助或自主的个人或机构致谢。

不准以任何方式抄袭、剽窃或侵吞他人已发表或未发表的作品,不能把所引用的他人成果构成自己成果的主要部分或实质部分。

(十一)实事求是署名。

学术成果的署名应实事求是,署名者应对该项成果承担相应的学术责任、道义责任和法律责任。

合作成果应按照对科学研究成果所做贡献大小的顺序署名,但另有学科署名惯例或作者另有规定的除外。

任何合作成果在发表前要经过所有署名人审阅并签字认可,所有署名人应对本人完成部分负责,成果主持人应对成果整体负责。

不准为参加实际研究或论著写作而在论著上署名,不准未经原作者同意而在别人发表的作品中署名。

(十二)努力创新。

学术研究应以追求方法创新。

理论创新。

观点创新、领域创新、材料创新。

应用创新为主导,开展他人未曾或未能深入研究以及尚未实际应用或未在该区域应用的研究,避免低水平重复。

(十三)科学严谨。

学术成果应体现研究方法的科学性和严谨性,充分尊重和借鉴已有的学术成果,以调查研究和科学实验为基础,在全面掌握相关研究资料、学术信息和实验数据的基础上,精心设计科研方案,精确归纳,缜密论证。

避免片面追求数量的倾向,反对粗制滥造和低水平重复。

杜绝虚假、篡改实验数据或统计资料。

(十四)准确表达。

学术成果文本应规范使用中国语言文字、标点符号、数字及外国语言文字。

(十五)学术成果发表、发布。

应通过正常渠道,如学术期刊、有良好声誉的出版社、国家既地方政府主管部门组织的鉴定验收等。

应经而未经同行纸质的重大科研成果,不应向媒体发布。

未经他人(包括学生)同意不得将合作科研的成果仅以个人署名发表。

学术成果不应重复发表。

另有约定再次发表时,应注明出处。

第七条 学术评价规范
(十六)评价原则。

在对自己或他人的学术经历、学术业绩和学术成果进行登记、填报、介绍、评价时,应遵循客观、公正、准确的原则。

如实、如期、按要求登记或填报学
术经历、学术业绩和学术成果,客观、全面、准确的介绍与评价自己或他人的学术成果和学术成绩。

漏报、错报或不按学校规定登记者应承担相应责任;在填写有关个人学术情况报表时,不准弄虚作假,不准据他人成果或部分成果为己有,不准改动署名排序,不准擅自改动成果性质,不准夸大业绩。

(十七)评价标准。

学术评价应以学术价值或社会效益为进本准则。

对基础研究成果的评价,应以学术积累和学术创新为主要尺度;对应用研究成果的评价,应注重其社会效益或经济效益。

不准故意夸大科研成果的学术价值、经济和社会效益;不准伪造专家鉴定、证书及其他学术能力证明材料。

(十八)评价机制。

学术委员会、学位委员会、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等学术评价机构应坚持程序规范、标准合理的原则,采用同行专家评审之,实行回避制度、民主表决制度、专家诚信考评及追究制度,建立结果公示和意见反馈机制。

不得违反评价程序和评价制度;被评价者不得干预评价过程,否则应对起不正当行为引发的一切后果负责。

(十九)评价意见。

措辞应严谨、准确,慎用“原创”、“首创”、“国内领先”、“国际领先”、“世界水平”、“填补重大空白”、“重大突破”等词语。

(二十)评价责任。

评价机构和评价专家应遵循客观、公正、准确的原则,对其评价意见。

评价者对不当评价、虚
假评价、泄漏、披露不实信息或恶意中伤等造成的后果承担相应责任;不准因被评者关系疏远、局部利益而夸大、虚报或贬低、瞒报被评者学术业绩;不准利用职务或工作之便,收受他人的财务。

第八条 学术批评规范
(二十一)大力倡导学术批评,积极推进不同学术观点之间的自由讨论、相互交流与学术争鸣。

(二十二)学术批评应该通过正常渠道、正规方法、公开方式、实名进行,并以学术为中心、以文本为依据、以理服人、与人为善、批评者应正当形式学术批评的权利,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不准根据地夸大或贬低成果的价值,不得侮辱人格或进行人身攻击;被批评者有反批评的权利。

第三章罚则
第九条 凡本规范所使用人员有违反上学学术道德规范的行为,视情节轻重,分别情况给与相应的组织处理或给予处分。

处罚类别有: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解聘、开除。

第十条 在人事录用、专业技术职务晋升、学位授予、项目审批、考核评估、科研奖励、评审或推荐评审优秀成果之前,有关部门应认真调查候选人遵守学术道德的情况。

对有较明显违反学术道德行为的教师,实行一票否决,对获得的学术职衔或荣誉予以取消或建议取消。

对违背学术道德规
范的学生,视情节轻重给与批评教育、警告、严重警告直至留校察看、开除学籍处分。

第四章 制度保障
第十一条 校学术委员会负责维护学术道德规范。

校学术委员会下设人文社科与自然科学二个分委员会,分别受理对有关学科学术道德问题的投诉,主持对学术道德问题的专项调查与仲裁,并依据调查仲裁结论向学校提出处理意见。

第十二条 校学术委员会在接到实名举报后10个工作日内,会同被举报人所在学院的学术委员会委员和所在学院院长、系主任共同讨论,并听取被举报人的申辩、解释,然后决定是否对该项举报正式立项调查。

对实名的学术批评和举报,校学术委员会尊重举报人的意愿,对举报人的姓名予以公开或保密;对匿名的学术批评和举报,校学术委员会不予受理;对匿名的以学术批评为名,行人身攻击之实的信件和网络帖子,校学术委员会坚决反对。

第十三条 对正式列入调查的举报,有校学术委员会通知被举报人,并责成相关学院学术委员会与30个工作日内,在有校学术委员会成员在场的情况下对有关事实和结论进行认定。

如有必要,可分别通知举报人、被举报人和证人到会说明情况或提供证据。

院学术委员会必须向校学术委员会提交书面报告,对所受理的举报问题给出明确意见。

第十四条 校学术委员会对学术委员会意见进行审议,如果确认存在学术道德问题,则应故居本规范的规定,做出调查仲裁结论。

第十五条 校学术委员会将调查仲裁结论书面通知举报人和被举报人。

如果举报人或被举报人对调查仲裁结论不满,可要求校学术委员会举行公开听证,重新审议。

第十六条 如举报人和被举报人对校学术委员会调查仲裁结论五异议,校学术委员会将依据调查仲裁结论向学校提出处理意见。

学校按照相关程序对被举报人给与纪律或组织处分。

如被举报人的行为侵犯其他个人或单位的权益,在给予纪律或者组织处分的同时,可责令其向有关个人或单位公开赔礼道歉,补偿损失。

第十七条 校院学术委员会设计学术道德问题,或与当事人有近亲属关系,应主动回避,退出调查;当事人有充分的理由证明上述人员与自己有特殊利益关系,不宜参加调查,经学术委员会会议批准,可以要求相关人士回避;调查对象涉及有关负责人或学术委员会成员,学术委员会会议可指定专门工作小组对举报事实进行认定。

第十八条 学术委员会在受理举报过程中,必须采取适当措施,保护举报人和证。

、在学校做出纪律或组织处理的决定以前,除非公开听证,一切程序和资料均在保密范围之内。

所有涉及人员不得泄漏调查和处理情况。

第十九条 研究生学术道德规范的日常维护有研究生院负责,本科生及其他学生的学术道德规范日常维护有教务处或相关部门负责。

第四章附则
第二十条 本规范经第117次校长办公室会审议通过,解释权归校学术委员会。

第二十一条 本规范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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