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纠纷司法鉴定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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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纠纷司法鉴定与听证会程序
1)审查鉴定委托书、送检资料材料等;
2)举行听证会(介绍参会人员、回避、受理与委托;陈述意见;鉴定人的提问;休会转专家讨论);
3)鉴定人进行鉴定,必要时组织专家讨论;
4)出具鉴定文书。
2、当事人可以参与的鉴定程序及权利
1)当事人可以向司法鉴定机构提交与鉴定有关的材料;
2)当事人可以委托律师参加鉴定;
3)当事人及其代理律师可以参加听证会;
4)当事人及其代理律师在听证会上可以发表本方观点及理由;
5)当事人及其代理律师可以回答鉴定人的提问;
6)当事人及其代理律师可以依法申请鉴定人员回避;
7)当事人及其代理律师可以在听证会前或后向鉴定机构提交书面陈述意见;
8)当事人及其代理律师可以在鉴定有关的法律文书上签字。
3、书面陈述意见的主要内容。鉴定当事人可以向鉴定机构提交书面陈述意见,该意见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当事人的身份、联系方式等;
2)对医疗事件争议的焦点;
3)争议焦点的事实依据;
4)阐明医疗机构存在的过错,过错与损害结果存在因果关系,医疗过错在损害结果中的参与度等。
4、书面陈述意见的重要性。
当事人的书面陈述意见是鉴定人在鉴定前或听证会后全面了解当事人申请鉴定意图的重要书面材料,对鉴定人对医疗事件的初步印象具有重要意义,从而对鉴定结论具有一定的影响,故书面陈述意见是一份非常重要的鉴定文书。
该书面陈述意见书应当包含医疗和法律两方面的内容分析,要求抓住主要问题,做专业阐述,行文应简明而扼要,以期既充分表达当事人的意思,又达到影响鉴定人的效果。
5、不服司法鉴定的处理。当事人不服司法鉴定结论的,可以向委托鉴定的人民法院书面提出重新鉴定的申请,是否同意,由人民法院决定。法院经过审查不同意重新鉴定的,司法鉴定结论作为定案依据。人民法院应当同意重新委托鉴定的法定情形1)鉴定人不具备相关鉴定资格的;
2)鉴定程序不符合法律规定的;
3)鉴定结论与其他证据有矛盾的;
4)鉴定材料有虚假,或者原鉴定方法有缺陷的;
5)鉴定人应当回避没有回避,而对其鉴定结论有持不同意见的;
6)同一案件具有多个不同鉴定结论的;
7)有证据证明存在影响鉴定人准确鉴定因素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