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交通银行修改公司章程的批复
中国银监会关于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变更注册资本和修改公司章程的批复-银监复[2010]398号
中国银监会关于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变更注册资本和修改公司章程的批复正文:---------------------------------------------------------------------------------------------------------------------------------------------------- 中国银监会关于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变更注册资本和修改公司章程的批复(银监复[2010]398号)交通银行:《交通银行关于变更注册资本及修改公司章程有关条款的请示》(交银〔2010〕70号)收悉。
现批复如下:一、同意你行注册资本变更为人民币56,259,641,398元。
二、同意你行对《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作如下修改:(一)第十八条全文修改为:“经国务院或国务院授权的审批部门批准,本行可以发行的普通股总数最高为56,343,541,258股”。
(二)第十九条全文修改为:“本行成立后已发行普通股56,259,641,398股,包括26,524,138,356股境外上市外资股(以下简称H股),占普通股总数的47.15%;以及29,735,503,042股内资股,占普通股总数的52.85%。
本行的股本结构为:普通股56,259,641,398股,其中发起人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持有14,921,230,045股;发起人中国第一汽车集团公司持有203,982,975股;其他内资股股东持有18,060,290,022股;其他H 股股东持有23,074,138,356股。
经国务院或国务院授权的审批部门批准,并经香港联交所同意,内资股可以转换为H股”。
(三)第二十一条全文修改为:“本行注册资本为:人民币56,259,641,398元”。
三、你行应持此批复到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二○一○年八月二十五日——结束——。
中国银监会关于同意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修订公司章程的批复-银监复[2009]229号
中国银监会关于同意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修订公司章程的批复正文:---------------------------------------------------------------------------------------------------------------------------------------------------- 中国银监会关于同意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修订公司章程的批复(银监复[2009]229号)交通银行:《交通银行关于修订〈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请示》(交银〔2009〕32号)收悉。
经研究,同意你行对公司章程进行如下修订:一、第八条第一款修订为:本章程由本行股东大会批准修订,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后生效。
自生效之日起,本章程替代原交通银行章程。
二、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修订为:本行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为本行住所地或董事会认为适宜的其他地点。
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
三、第二百零四条修订为:监事会设履职尽职监督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财务与内控监督委员会等专门委员会。
履职尽职监督委员会负责监督本公司董事会、高级管理层及其成员的履职尽职情况。
提名委员会应当由外部监事担任负责人,负责拟定监事的选任程序和标准,对监事的任职资格和条件进行初步审核,并向监事会提出建议;评价股权监事和职工监事的年度履职情况,督促外部监事作好相互履职评价工作,形成监事会年度履职评价报告,报监事会审议。
财务与内控监督委员会应当由外部监事担任负责人,负责监督本公司财务、内部控制、风险管理及合规管理等情况。
专门委员会根据监事会授权开展工作,对监事会负责;各委员会的工作条例由监事会制定。
四、第二百四十三条增加第二款和第三款:本行的利润分配应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利润分配政策应保持连续性和稳定性。
本行可以进行半年度股利分配。
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批准半年度股利分配方案,股东大会另有决议除外。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民安保险(中国)有限公司修改章程的批复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民安保险(中国)有限公
司修改章程的批复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已撤销)
•【公布日期】2006.03.30
•【文号】保监国际[2006]257号
•【施行日期】2006.03.30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保险
正文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民安保险(中国)有限公司修
改章程的批复
(保监国际〔2006〕257号)
民安保险(中国)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请示》(民保中报〔2005〕052号)收悉。
经审核,核准你公司将章程第三章第十一条修改为:“公司注册资本(出资额):30,000万港元,全部为现金资本。
”
请你公司依照有关规定办理变更事宜。
二○○六年三月三十日。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交通银行修改公司章程的批复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交通银行修改公司章程的批复【法规类别】银行监管公司综合规定【发文字号】银监复[2013]460号【发布部门】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日期】2013.09.09【实施日期】2013.09.09【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E0304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交通银行修改公司章程的批复(银监复[2013]460号)交通银行:《交通银行关于修改公司章程部分条款的请示》(交银〔2013〕139号)收悉。
经研究,同意你行将《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作如下修订:一、第二条第二款修订为:“本行已按照《公司法》进行了公司规范,并依法履行了登记手续。
本行营业执照号码为:100000000005954。
本行发起人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山东电力集团公司;中国第一汽车集团公司;中国长城工业总公司;中国航空工业第一集团公司。
”二、第十一条第一款修订为:“经各监督管理部门或者机构批准并经公司登记机关核准,本行及其分支行可以经营以下业务:(一)吸收公众存款;(二)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三)办理国内外结算;(四)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五)发行金融债券;(六)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七)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八)从事同业拆借;(九)买卖、代理买卖外汇;(十)从事银行卡业务;(十一)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十二)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十三)提供保管箱服务;(十四)经各监督管理部门或者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
”三、第一百一十三条修订为:“股东大会通过有关董事、监事选举提案的,新任董事就任时间自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核。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广发银行修订公司章程的批复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广发银行修订公司章
程的批复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已撤销)
•【公布日期】2013.11.20
•【文号】银监复[2013]597号
•【施行日期】2013.11.20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公司
正文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广发银行修订公司章程的批
复
(银监复[2013]597号)
广发银行:
《关于修订现行〈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请示》(广发银报〔2013〕303号)收悉。
现批复如下:
一、核准你行章程增加第三十五条,并递延后续条款序号。
新增条款内容为:
本行为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目的而增加注册资本,不适用本章程第二十八条至第三十四条的规定。
二、核准你行章程第一百四十一条修订为:
董事人数应为五名至十九名。
2013年11月20日。
中国银监会关于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胜支行升格并更名为鄂尔多斯分行的批复
中国银监会关于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胜支行升格并更名为鄂尔多斯分行的批复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已撤销)
•【公布日期】2010.09.29
•【文号】银监复[2010]461号
•【施行日期】2010.09.29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
正文
中国银监会关于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胜支行升格并更名
为鄂尔多斯分行的批复
(银监复[2010]461号)
交通银行:
你行《关于交通银行东胜支行升格并更名为鄂尔多斯分行的请示》(交银〔2010〕58号)收悉。
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胜支行升格并更名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分行,由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自治区分行管理。
二、你行应根据《金融许可证管理办法》以及《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资商业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的规定,持此批复文件向银监会派出机构分别提交换发金融许可证以及核准鄂尔多斯分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的申请,并到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相关变更手续。
三、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分行接受所在地银监会派出机构的监管,并应按相关监管要求及时报送监管资料。
二○一○年九月二十九日。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信达公司变更注册资本及修改公司章程的批复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信达公司变更注册资
本及修改公司章程的批复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已撤销)
•【公布日期】2014.03.20
•【文号】银监复[2014]170号
•【施行日期】2014.03.20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公司
正文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信达公司变更注册资本及修
改公司章程的批复
(银监复[2014]170号)
信达公司:
《关于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增加注册资本及修改章程的请示》(信总报〔2014〕12号)收悉。
经审核,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你公司注册资本由人民币30,140,024,035元变更为人民币36,256,690,035元。
二、核准你公司修改后的公司章程(见附件)。
三、你公司应持此批复到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附件: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略)
2014年3月20日。
陕西银保监局关于长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修改公司章程的批复
陕西银保监局关于长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修改公司章
程的批复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陕西监管局
•【公布日期】2020.10.12
•【字号】陕银保监复〔2020〕382号
•【施行日期】2020.10.12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
正文
陕西银保监局关于长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修改公司章程的批复
陕银保监复〔2020〕382号
长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你行《长安银行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请示》(长银字〔2020〕238号)收悉。
经审核,现批复如下:
同意你行修改《长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相关条款,批复意见详见附表。
你行应自本批复下发之日起6个月内完成公司章程的修改,并于相关手续完成后1个月内报告我局。
此复。
附件:长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修改公司章程的批复附表
2020年10月12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保险公司董事会运作指引》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保险公司董事会运作指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2008.07.08•【文号】保监发[2008]58号•【施行日期】2008.10.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保险正文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保险公司董事会运作指引》的通知(保监发〔2008〕58号)各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为规范董事会运作,提高董事会决策质量,促进保险公司完善治理结构,我会制定了《保险公司董事会运作指引》。
现印发给你们,请各公司结合自身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二○○八年七月八日保险公司董事会运作指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董事会运作,提高董事会决策水平,完善保险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本指引适用于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设有董事会的保险公司和保险资产管理公司。
法律、行政法规及监管规定对国有独资保险公司、外资保险公司、上市保险公司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三条保险公司董事会是公司的决策机构,董事会运作应当遵循依法合规、集体决策、专业高效的原则。
第二章董事第一节董事的任免第四条非职工代表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职工代表董事由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其他民主形式选举产生。
董事每届任期不得超过3年,可以连选连任。
董事任期从正式任命之日起计算,至该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止。
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的,原董事仍应当继续履行董事职务,直至新一届董事会就任。
第五条保险公司应当在公司章程中规定董事的提名及选举制度,明确提名主体资格、提名及审核程序、选举办法等内容。
鼓励保险公司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
第六条董事会任期届满前3个月,董事会秘书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各位董事,董事长应当启动董事会换届程序。
董事会秘书应当向有董事提名权的股东或其他提名人发出通知,通知内容包括现有董事会人员名单、本届董事会任期起止时间、提名规则与截止时间等。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湖北监管局关于交银国际信托有限公司修改章程的批复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湖北监管局关于交银国际信托有限公司修改章程的批复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湖北监管局•【公布日期】2011.04.25•【字号】鄂银监复[2011]157号•【施行日期】2011.04.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湖北监管局关于交银国际信托有限公司修改章程的批复(鄂银监复[2011]157号)交银国际信托有限公司:你公司《关于申请核准修改公司章程的请示》(交银国信〔2011〕38号)收悉。
根据《非银行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中国银监会令2007年第13号)的有关规定,经审查,核准修改后的《交银国际信托有限公司章程》(见附件)。
此复。
附件:交银国际信托有限公司章程二○一一年四月二十五日附件交银国际信托有限公司章程中国·武汉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公司的经营宗旨和经营范围第三章注册资本、股东、出资方式、出资额第四章出资转让第五章股东和股东会第一节股东第二节股东会第六章董事与董事会第一节董事第二节独立董事第三节董事会第四节董事长第五节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第六节董事会秘书第七章监事和监事会第八章经营管理机构第九章信托财产经营管理第十章公司的财务会计、利润分配和审计第十一章劳动人事第十二章公司的合并与分立、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第十三章公司解散和清算第十四章章程修改第十五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交银国际信托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组织和行为,维护公司、股东、债权人、信托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公司建立完善的法人治理结构和内控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以下简称《信托法》)、《信托公司管理办法》和其他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公司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银监会”)批准设立,取得金融许可证,在湖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为独立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的约束和保护。
石河子银保监分局关于新疆石河子交银村镇银行修改公司章程的批复
石河子银保监分局关于新疆石河子交银村镇银行修改
公司章程的批复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石河子银保监分局
•【公布日期】2021.06.29
•【字号】石银保监复〔2021〕34号
•【施行日期】2021.06.29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行政许可
正文
石河子银保监分局关于新疆石河子交银村镇银行修改公司章
程的批复
石银保监复〔2021〕34号
石河子交银村镇银行:
《新疆石河子交银村镇银行关于修改<新疆石河子交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请示》(石交村银〔2021〕50号)于2021年5月8日受理。
经石河子银保监分局审核,现批复如下:
一、核准你行修改后的公司章程。
二、及时修改章程相应条款并报告石河子银保监分局。
石河子银保监分局2021年6月29日。
中国银监会关于浙商银行修订公司章程的批复-银监复[2011]143号
——结束——
中国银监会关于浙商银行修订公司章程的批复
(银监复[2011]143号)
浙商银行:
你行《浙商银行关于修改的请示》(浙商银发〔2010〕316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核准修订后的《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中国银监会关于浙商银行修订公司章程的批复
制定机关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
施行日期
2011.05.13
文号
银监复[2011]143号
主题类别
银行业监督管理
效力等级
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正文:
----------------------------------------------------------------------------------------------------------------------------------------------------
中国银监会关于交通银行向交银康联人寿保险有限责任公司增资的批复
中国银监会关于交通银行向交银康联人寿保险有限责
任公司增资的批复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已撤销)
•【公布日期】2015.01.04
•【文号】银监复[2015]3号
•【施行日期】2015.01.04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
正文
中国银监会关于交通银行向交银康联人寿保险有限责任公司
增资的批复
银监复[2015]3号交通银行:
《交通银行关于向交银康联人寿保险有限责任公司增资的请示》(交银〔2014〕264号)收悉。
经审核,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你行向交银康联人寿保险有限责任公司增资不超过3.75亿元人民币,所需资金从你行资本金中拨付。
二、你行应严格遵守商业银行投资保险公司股权试点工作有关政策和规定,加强对附属公司的实质性并表管理、关联交易控制和风险隔离等工作。
如有重大事项,应及时向银监会报告。
2015年1月4日。
中国银保监会浙江监管局关于湖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修改公司章程的批复
中国银保监会浙江监管局关于湖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修改公司章程的批复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
•【公布日期】2021.03.16
•【字号】浙银保监复〔2021〕161号
•【施行日期】2021.03.16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
正文
中国银保监会浙江监管局关于湖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修改公
司章程的批复
浙银保监复〔2021〕161号
湖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湖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请示》(湖银〔2020〕616号)收悉。
经审核,核准你行修订的公司章程。
请你行按规定及时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此复。
中国银保监会浙江监管局
2021年3月16日。
山西银保监局关于同意晋商银行修改章程的批复
山西银保监局关于同意晋商银行修改章程的批复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山西监管局
•【公布日期】2021.07.30
•【字号】晋银保监复〔2021〕206号
•【施行日期】2021.07.30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公司、企业和经济组织登记注册管理
正文
山西银保监局关于同意晋商银行修改章程的批复
晋银保监复〔2021〕206号
晋商银行:
《晋商银行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请示》(晋商银发〔2021〕117号)及相关材料收悉。
经审核,同意你行修改公司章程,修改后的章程见附件。
此复。
中国银保监会山西监管局
2021年7月30日。
中国银监会关于兴业银行修改章程部分条款的批复
中国银监会关于兴业银行修改章程部分条款的批复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已撤销)
•【公布日期】2009.07.03
•【文号】银监复[2009]216号
•【施行日期】2009.07.03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
正文
中国银监会关于兴业银行修改章程部分条款的批复
(银监复[2009]216号)
兴业银行:
《兴业银行关于修订章程的请示》(兴银请〔2009〕37号)收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及其他法律法规规定,核准修订后的《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二○○九年七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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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交通银行修改公司章程的
批复
【法规类别】银行监管
【发文字号】银保监复[2018]14号
【发布部门】60322
【发布日期】2018.04.08
【实施日期】2018.04.0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E0304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交通银行修改公司章程的批复
(银保监复[2018]14号)
交通银行:
《交通银行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请示》(交银〔2017〕256号)收悉。
经审核,现批复如下:
同意你行对《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作如下修改:
一、第一条全文修改为:“为规范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交通银行’或
‘本行’)的组织和行为,维护本行、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以下简称‘《商业银行法》’)、国务院《关于股份有限公司境外
募集股份及上市的特别规定》、《到境外上市公司章程必备条款》、《上市公司章程指引》、《商业银行公司治理指引》、《股份制商业银行独立董事和外部监事制度指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监管规章的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
二、第二条第二款修改为:“本行已按照《公司法》进行了公司规范,并依法履行了登记手续。
本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31000010000595XD。
本行发起人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山东电力集团公司;中国第一汽车集团公司;中国长城工业总公司;中国航空工业第一集团公司。
”
三、增加第八条:“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及《公司法》有关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
党委发挥领导核心作用,把方向、管大局、保落实。
建立党的工作机构,配备足够数量的党务工作人员,保障党组织的工作经费。
”
原第八条至第五十六条相应变更为第九条至第五十七条。
四、第十五条最后一款修改为:“如无特别说明,本章程第三章至第二十二章所称股份、股票指普通股股份、股票,所称股东为普通股股东。
关于优先股的特别事项在本章程第二十三章另行规定。
”
五、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至第三款修改为:“股东以本行股票为自己或他人担保的,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监管部门的要求,并事先告知本行董事会。
“拥有本行董、监事席位的股东,或直接、间接、共同持有或控制本行2%以上股份或表决权的股东出质本行股份,事前须向本行董事会申请备案,说明出质的原因、股权数额、质押期限、质押权人等基本情况。
凡董事会认定对本行股权稳定、公司治理、风险与关联交易控制等存在重大不利影响的,应不予备案。
在董事会审议相关备案事项时,由拟出质股东委派的董事应当回避。
“股东在本行借款余额超过其持有的经审计的上一年度股权净值,不得将本行股票进行质押。
”
六、第三十八条表述中的“第三十九条”修改为“第四十条”。
七、第四十条第一款修改为:“下列行为不视为本章第三十八条禁止的行为:……”
八、第五十五条增加一款作为最后一款:“主要股东是指能够直接、间接、共同持有或控制本行百分之五以上股份或表决权以及对本行决策有重大影响的股东。
”
九、增加第五十八条:“投资人及其关联方、一致行动人单独或合计拟首次持有或累计增持本行资本总额或股份总额百分之五以上的,应当事先报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核准。
“投资人及其关联方、一致行动人单独或合计持有本行资本总额或股份总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应当在取得相应股权后十个工作日内向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报告。
”
原第五十七条至第六十三条相应变更为第五十九条至第六十五条。
十、第五十九条最后一款修改为:“犎股股东,也可依据本章程第二十二章的规定寻求救济。
”
十一、第六十一条第一款修改为:“本行股东特别是主要股东应当依法对本行履行诚信义务,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行使出资人权利,不得谋取不当利益,不得损害本行利益和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
”
十二、第六十三条第一款修改为:“股东特别是主要股东应当支持本行董事会制定合理的资本规划,使本行资本持续满足监管要求。
”
十三、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修改为:“本行股东特别是主要股东在本行的授信逾期时,不能行使表决权,不计入股东大会的法定人数,其提名的董事在董事会上不能行使表决权,不计入出席董事会的人数。
本行有权将其应获得的股息优先用于偿还其在本行的借款,在本行清算时其所分配的财产应优先用于偿还其在本行的借款。
本行应将前述情形在股东大会及董事会会议记录中载明。
”
十四、增加第八章“党组织(党委)”,该章包括第六十六条至第六十七条。
其中,增加第六十六条:“在本行中,设立中国共产党交通银行委员会(简称‘党委’)。
党委设书记1名,副书记2名,其他党委成员若干名。
董事长、党委书记由一人担任,确定1名党委副书记协助党委书记抓党建工作。
符合条件的党委成员可以通过法定程序进入董事会、监事会、高级管理层,董事会、监事会、高级管理层成员中符合条件的党员可以依照有关规定和程序进入党委。
同时,按规定设立纪委。
”
十五、增加第六十七条:“党委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等党内法规履行以下职责:“(一)保证监督党和国家方针政策在本行的贯彻执行,落实党中央、国务院重大战略决策,以及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