材料见证取样与送检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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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一、编制目的 (2)

二、编制依据 (2)

三、工程概况 (3)

四、见证取样与送检制度 (3)

五、建筑原材料、构配件、半成品、成品见证取样要求及方法 (4)

1、水泥 (4)

2、砂、石 (5)

3、混凝土、砂浆 (7)

4、砂浆试块 (10)

5、金属材料 (11)

6、建筑墙体、节能工程材料及设备 (17)

7、防水材料 (20)

8、装饰材料 (22)

9、门窗工程 (23)

六、现场实体质量检测 (24)

为了指导本工程项目严格按要求做好各类原材料、试件的见证取样与送检工作,保证工程结构安全和各项使用功能满足设计和规范要求,顺利实现工程建设质量控制目标,特制定本见证取样与送检制度及实施方案。

第二节:编制依据

1、《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13

2、《建筑地基基础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2-2002

3、《地下防水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50208-2011

4、《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4-2002(2011)版

5、《钢筋混凝土用带肋钢筋》GB14992-2007

6、《混凝土质量控制标准》GB50164-2011

7、《预拌混凝土标准》 GBT14902—2003

8、《钢筋混凝土用热轧带肋钢筋》GBl499—2007

9、《硅酸盐水泥、普通硅酸盐水泥》GBl75—2007

10、《普通混凝土力学性能试验方法标准》GB/T50081-2002

11、《钢筋焊接及验收规程》JGJ 18-2012

12、《钢筋焊接接头试验方法标准》GB/T2651-2008

13、钢筋机械连接技术规程 JGJ107-2010

14、《地下防水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50208-2011

15、《砌体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3-2002

16、《混凝土外加剂应用技术规程》DBJ13-77-2006

17、《钢筋滚轧直螺纹连接技术规程》DBJ13-63-2005

一、工程简介

工程名称:中德·茵莱国际

建设单位:重庆中德地产集团有限公司

设计单位:重庆巴蜀建筑设计有限公司

监理单位:重庆建新建设工程监理咨询有限公司

施工单位:重庆精物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本工程位于重庆市渝北区服装城大道台商管委会。

二、建筑概况

本方案仅针对中德·茵莱国际1#、10#、11#楼工程进行编制。1#楼共计总建筑面积16343.90㎡;10#、11#楼总建筑面积各5786.10㎡;建筑层数:1号楼为30F,10、11号楼为18F。结构设计使用年限为50年。

三、结构概况

1号楼为框支剪力墙结构;10#、11#楼为剪力墙结构。1#楼基础结构形式为独立承台基础,10#、11#楼基础结构形式为挖孔桩基础,局部为条型基础。耐火等级均为一级,抗震类别为丙类,抗震设防烈度为6度。

第四节:见证取样与送检制度

1 、现场见证人员必须具有有效的见证取样资格证书,及我监理公司的书面授权书,并向当地建设工程质量监督部门和相关检测单位备案。

2、见证人员应严格按照本见证取样和送检方案,对施工现场的取样和送检进行见证,取样人员应在试样或其包装上作出标识、封志。标识、封志应标明工程名称、取样部位、取样日期、样品名称和样品数量,并由见证人员和取样人员签字、盖章。见证人员应制作见证记录,并将见证记录归入技术档案。

3 、所取原材料、试件样品,必须送至具备有效资质的检测单位检测。检测单位必须具备省级及以上相关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检测资质证书和对外承接业务

许可证书,并取得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计量认证合格证书,并经工商行政主管部门登记注册取得营业执照。

4 、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和材料见证取样和送检的比例不得低于有关技术标准中规定应取样数量的30%。

5 、进行原材料、试件见证取样与送检时,见证人员必须按规定填写检验委托单,并在检验委托单上签字、盖章,同时出示本人“见证人员证书”。见证人员对试样的代表性和真实性负有法律责任。

6 、检测单位在检验报告备注栏中应注明见证单位和见证人员姓名。对试样检测结果的真实性负责。

第五节:建筑原材料、构配件、半成品、成品见证取样要求及方法

水泥、砂、石

1、水泥

1.1 取样及检验依据标准

1、《水泥取样方法》(GB12573—2008);

2、《水泥细度检验方法》(GB/T1345—2005);

3、《水泥标准稠度用水量、凝结时间、安定性检验方法》(GB/T1346—2011);

4、《水泥胶砂强度检验方法》(GB/T17671—1999);

5、《通用硅酸盐水泥》(GB175—2007)。

1.2 检验项目

水泥胶砂强度、安定性、凝结时间、细度等。

1.3 取样方法和数量

1、同一厂家、同一品种、同一等级、同一批号且连续进场的水泥,袋装不超过200T为一批,随机地从不少于20袋中各采取等量水泥。

2、取样应有代表性,可连续取,也可从20个以上不同部位取等量样品,总量不少于12Kg。取得的水泥样品应充分混合均匀。

3、当在使用过程中对水泥质量有怀疑或水泥出厂超过三个月(快硬硅酸盐水泥超过一个月)时,应按上述方法取样进行复验,并按复验结果使用、管理。

1.4 结果判定及处理

1、经检验水泥技术指标满足相关标准要求时,应判定为合格品。

2、凡初凝时间、安定性、氧化镁、三氧化硫中的任一项不符合标准规定时,均为废品。

3、凡终凝时间、细度、不溶物和烧失量中的任一项不符合标准规定,或混合料掺加量超过最大限量,或强度低于商品强度等级规定的指标时,均为不合格品。

4、水泥包装标志中水泥品种、强度等级、生产者名称和出厂编号、日期不全者也属于不合格品。

2、砂、石

2.1 依据标准

1、《普通硅酸盐用砂、石质量及检验方法标准》(JGJ52—2006);

2、《建筑用砂》(GB/T14684—2011);

3、《建筑用卵石、碎石》(GB/T14685—2011)。

2.2 检验项目

2.2.1 普通混凝土用砂

1、颗粒级配和细度模数

2、含泥量和泥块含量

3、含水率和吸水率

4、有害物质含量

2.2.2 普通混凝土用石

1、颗粒级配

2、含泥量和泥块含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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