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银行法案例集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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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A公司因经营房地产业务急需资金,向其开户银行Y申请贷款。Y银行由于信贷规模有限,无法满足A公司的要求。A公司经理李某与Y银行行长王某有近亲属关系。李某提议王某向X 银行办理同业拆借,用同业拆借拆入的钱贷给A公司。Y银行于是就从X银行拆入了为期3个月的资金。Y银行又将拆入的资金贷给A公司用于房地产开发,且未要求A公司提供担保。

请回答:Y银行在给A公司的贷款中有哪些行为违法了《商业银行法》的规定?

答:Y银行的以下行为违反了《商业银行法》:

首先,《商业银行法》禁止利用拆人资金发放房地产贷款或者投资,而Y银行却

将拆人的资金用于发放房地产贷款。

其次,《商业银行法》禁止商业银行向关系人发放信用贷款。由于A公司经理李某和Y银行行长王某是近亲属关系,因此李某以及李某担任经理的A公司都是Y银行的关系人,而Y银行给A 公司发放信用贷款显然违反了法律规定。

2 、某股份制商业银行,资本金总额为20亿元,总资产已经达到100多亿元。因开展业务需要,现欲在江苏无锡、苏州、广东惠州等五个城市同时设立分支机构。拨付资本金13亿元,向中国人民银行申请批准时,拨付资本金违反法律规定,被中国人民银行纠正后,取得经营许可证,并领取了营业执照。1999年,该行设在无锡的分支机构在办理结算业务中,甲公司委托无锡分支机构将一笔款项划转到乙公司,但该分支机构错误地划到丙公司账户。由于乙公司没有及时收到预付款,甲乙之间的买卖合同解除,为此,甲公司的损失达20万元。甲公司将无锡分支机构告上法院,要求赔偿损失。

问:1.某股份制商业银行设立分支机构时那些方面违反了《商业银行法》的规定?

2.无锡分支机构能否独立承担责任?为什么?

答:1.按照《商业银行法》第19条的规定,商业银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分支机构,应当按照规定拨付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营运资金。拨付各分支机构营运资金额的总和,不得超过总行资本金总额的60%。上述案例中的行为不符合本条的规定。

2.无锡分支机构不能承担独立承担责任。按照《商业银行法》的规定,商业银行分支机构不具有法人资格,在总行授权范围内依法开展业务,其民事责任由总行承担。但分支机构具有诉讼主体资格。

3、1999年3月,中国人民银行甲市分行接到群众举报,在某酒楼挂有"中华富民银行中原分行筹备处"的招牌,经查举报属实。中国人民银行甲市分行与当地公安部门迅速采取行动,当场查获大量的伪造文件,其中包括伪造的国务院批文,随后公安局拘捕了主要犯罪嫌疑人。案件主要事实如下:1998年初,贾某谎称贾氏家族在美国花旗银行有3.3亿美元存款,预谋非法筹备组建"中华富民银行"。贾某伙同汪某起草了"中华富民银行"的文件及一份虚假的5.5亿美元的资金承诺书,并委托他人伪造了国务院的批文,非法印制了"中华富民银行"字头的公文纸和非法刻制的印章。贾某将所有文件、印章交给魏某,出具"授权委托书",委托魏某实际运作。年底,魏某几次来到甲市,结识了甲市某实业公司总经理马某,授意马某筹建"中华富民银行中原分行",并以拨给开办费1000万美元为诱饵,以收取办理注册手续费和金融许可证费用的名义,骗取马某50万元,在魏某的授意下,甲市某实业公司制作了"中华富民银行中原分行"的印章和招牌。

根据案例回答下列问题:

(1).个人是否可以设立银行机构?说明法律依据。

(2).贾某等人擅自设立金融机构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

(3).如果构成犯罪,应定何罪?依据犯罪的构成要件加以分析。

(4).我国《商业银行法》规定,设立商业银行应具备哪些条件。

(5).此案中,中国人民银行甲市分行取缔"中华富民银行中原分行筹备处"的行为是否有法律依据?

答:(1).不能。

商业银行是指依照《商业银行法》和《公司法》设立的吸收公众存款、发放贷款、办理结算等业务的企业法人。

这一性质表明,我国法律不允许存在个人独资或合伙性质的商业银行。

(2).贾某等人擅自设立金融机构的行为已构成犯罪。

(3).构成了"擅自设立金融机构罪"和"诈骗罪"。

擅自设立金融机构罪的构成要件是:

①行为人在主观上属犯罪故意,过失不构成本罪。本案中贾某等人主观上是故意。

②行为人在客观上实施了擅自设立商业银行的行为。贾某等人实施了一系列伪造公文和非法设立金融机构的行为。

③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金融机构的管理制度。贾某的行为挠乱了甲市的金融秩序。

④犯罪主体既包括自然人也包括单位。本案属自然人犯罪。

本案中贾某等人以捏造的虚假事实,骗取甲市某实业公司的财产,数额较大,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

(4).①有符合商业银行法和公司法规定的章程;

②有符合商业银行法规定的最低注册资本;

③有符合任职资格的高级管理人员;

④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

⑤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措施和与业务有关的其他设备。

(5).《商业银行法》规定,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擅自设立商业银行,或者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中国人民银行予以取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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