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石场转让合同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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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石场转让合同书
甲方(转让方):广西象州县马坪乡新庆田园石料场
负责人:联系方式:
身份证号码:
乙方(受让方):联系方式:
身份主号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经双方友好协商,本着平等、自愿、有偿、诚信的原则,就广西象州县马坪乡新庆田园石料场整体转让事宜签订本合同。
一、转让范围及内容:
甲方将采石场现有场地整体转让给乙方,包括采石场所有资产及其相关权证,具体内容如下:
(一)采石场现有资产情况。(附实地照片)
(二)采石场采矿权基本情况。
1、采矿权名称:广西象州县马坪乡新庆田园石料场采矿许可证。
2、地理位置:象州县马坪乡新庆村马弄山。
3、采矿权许可证号:C451322009097120035412
4、开采矿种:建筑石料用灰岩。
5、生产规模:5.00万吨/年。
6、矿区面积:0.0306平方公里。
7、矿区范围:(见附件附本)。
(三)采石场租(征)地协议(合同书)。
二、转让条件:
(一)转让权属无争议。
(二)甲方承诺全权承担该采石场转让前的全部债权债务,乙方承诺自签订合同之日起,因开采发生的一切风险和安全责任事故由乙方承担。
(三)转让手续所产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
(四)乙方开采过程中所产生的权益与甲方无关。
三、转让金额及付款方式:
(一)本次采石场转让金额为人民币陆万元整(¥60000.00)
(二)甲方于2012年12月1日前已经五次向乙方借支转让款共伍万肆仟元整(¥54000.00),乙方自签订合同之日一次性付余转让款陆仟元整(¥6000.00),所有转让款共陆万元整(¥60000.00)一并付清。
四、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将所有的证照和协议,行政、财务等公章移次给乙方。
2、甲方随时积极无条件配合乙方完善和办理相关过户手续。
3、在乙方开采过程中,甲方积极配合乙方处理与原签订合同(协议)对象产生的纠纷。
(二)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乙方享有甲方原来所签订合同(协议)的一切权益。
2、乙方有权向甲方了解采石场的地质技术条件、区域情况等信息。
五、违约责任:
(一)如甲方违约,乙方不能正常过户办理相关证件,致使未能进行开采活动,造成的直接或间接损失由甲方承担。包括甲方已经支付的山林租(征)费用、扩大矿区和证照年检、接待费用等款项,及矿区正常开采后年产生的经济效益。
(二)如乙方违约,不按时付清采石场转让所有款项,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合同。
六、本合同一式叁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村委执一份,自签订之日起生效,不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另行协商,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广西象州县马坪乡新庆田园石料场(盖章)
负责人:
乙方:
见证方:
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