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大代表小组活动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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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大代表小组活动制度
为搞好代表小组闭会期间的活动,使代表小组活动规范化、制度化,充分发挥人大代表的作用,根据代表法及省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活动制度
(一)代表小组活动的原则
代表闭会期间开展活动同样是执行代表职务,代表小组活动是代表闭会期间开展活动的主要方式,每位代表应按编组积极参加小组活动。代表小组活动以集体活动为主,代表分散活动为辅。代表小组开展活动由代表小组召集人负责组织。
(二)代表小组活动的主要内容
1、学习、宣传宪法、法律和人大决议、决定及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等;
2、开展就地视察;
3、进行调查研究;
4、检查了解有关法律法规及人大决议、决定的贯彻实施情况;
5、听取群众的意见和要求,并向有关部门反映,积极为群众办实事、做好事。
(三)代表小组活动的制度
代表小组活动要根据全国及省人大常委会的指导意见,制定年度活动计划,活动计划有小组召集人起草。代表小组活动每年集中进行4次,每季度安排1次。每次活动前,召集人要提前3天将活动的有关事项通知代表。
1、学习制度。代表小组每次开展活动时,都要先组织代表
进行学习。学习内容要与视察、调研等活动内容结合起来,进一步熟悉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增强活动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2、视察、调研制度。要围绕经济和社会发展的一些重要问题和群众关注的热点问题,每年至少进行2次视察或调研活动。小组进行视察、调研活动,要制定好活动方案,突出主题,深入实际,了解实情,写出视察或调研报告,提出议案及建议、批评和意见,协助政府推行工作。小组可根据代表的提议,随时就某一专题进行视察或调研。代表个人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持证视察、调研,视察、调研结束后,要向召集人汇报。
3、联系选举单位和群众制度。小组及代表要经常保持与选举单位的联系,每年向县人大常委会报告开展活动的情况,代表要根据安排向县人大常委会报告履行职责的情况,接受指导和监督。要密切联系群众,通过多种方式了解群众的意见,及时反映群众的要求
4、请假制度。小组全体代表都要积极参加小组组织的各项活动,自觉履行代表职责。确有特殊情况不能参加活动的,要提前向小组召集人说明情况,书面请假。每位代表每年请假最多不能超过2次。
5、活动制度。代表小组实行活动记录制度,建立《小组活动情况记录簿》、《代表参加活动出勤情况记录簿》、《代表议案建议情况记录簿》,由代表小组召集人或小组指定专人负责填写。各项记录情况每年12月底向县人大常委会人事代表工作委员会报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