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气火灾监控系统的设计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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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气火灾监控系统的设计方法》(暂行)
发布时间:2007-9-10 撰稿人:浏揽人数:560 由于建筑电气漏电引起的建筑火灾越来越多,鉴于《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95;(2005年版),新增第9.5条,建筑物电气漏电火灾报警系统如何设计,议论颇多,各地建筑设计院、审图单位、各地消防总队执行各异,设计方法不统一;特于7月8日在中国建筑设计研究院召开此次《电气火灾报警系统》研讨会。会议由全国智能建筑技术情报网和中国建筑设计研究院机电院联合主办,《智能建筑电气技术》编辑部承办,19名来自全国各大设计院的电气总工、专家及知名企业代表参加了会议。会议期间代表们对中国建筑设计研究院机电院提出的《电气火灾报警系统的设计方案》(讨论稿)进行了认真的讨论,达成最终共识,制定出《电气火灾监控系统的设计方法》(暂行),会议取得圆满成功。
《电气火灾监控系统的设计方法》(暂行)
根据《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95(2005年版)第9.5节的要求,在安全、经济合理的条件下,设置电气火灾监控系统时,设计方法如下:
1适用范围
本方法适用于采用剩余电流式、测温式电气火灾探测器探测电气火灾的报警系统。
2设置场所
2.1一般规定
2.1.1设置电气火灾监控系统,应根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保护对象火灾危险性等级确定。
2.1.2一个电气火灾报警探测区域不应超过一个防火分区。
2.2特级保护对象设置电气火灾监控系统要求:
2.2.1配电室重要的低压出线回路,宜设置电气火灾探测器。
2.2.2防火区域照明总配电箱进线处应设置电气火灾探测器。
2.2.3电力总配电箱进线处宜设置电气火灾探测器。
2.2.4建筑物内的观众厅、会议厅、多功能厅等人员密集场所配电箱进线处应设置电气火灾探测器。
2.2.5建筑物内的歌舞厅、卡拉ok厅(含具有卡拉ok功能的餐厅)、夜总会、录像厅、放映厅、桑拿浴室、游艺厅(含电子游艺厅)、网吧等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的配电箱进线处应设置电气火灾探测器。
2.2.6建筑物内的地下商店(场)的配电箱进线处应设置电气火灾探测器。
2.2.7 其他电气火灾危险性大的场所。
2.3一级保护对象设置电气火灾监控系统要求:
2.3.1照明总配电箱(地下车库除外)进线处应设置电气火灾探测器。
2.3.2 第2.2.4、2.2.5、2.2.6、2.2.7条规定的场所应设置电气火灾探测器。
2.4二级保护对象设置电气火灾监控系统要求:
2.4.1照明总配电箱进线处宜设置电气火灾探测器。
2.4.2 第2.2.4、2.2.5、2.2.6、2.2.7条规定的场所宜设置电气火灾探测器。
2.5学生宿舍、老人福利设施、幼儿园、盲人学校、聋哑学校,照明总配电箱进线处宜设置电气火灾探测器。
2.6国家级文物保护单位的重点砖木或木结构的古建筑,供电回路、配电箱进线处应设置电气火灾探测器。2.7除高层建筑外的家具城、服装城、建材城、灯具城等火灾危险性大、人员密集场所,照明、电力配电箱进线处宜设置电气火灾报警监控系统。
3 设置方法
3.1电气火灾监控系统的报警信号应设在消防控制室或有人值班的场所。
3.2电气火灾监控系统,应仅作用于报警。
3.3选用的剩余电流探测器的额定剩余报警电流,应不小于被保护电气线路和设备的正常运行时泄漏电流最大值的2倍,且不大于1000ma。
3.4当需要对重要场所的导体连接部位监测温度时,宜设置测温式电气火灾探测器。
3.5电气火灾监控系统可自成系统,当并入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时,应采用独立显示器。
4固有泄漏电流估算
4.1 电气火灾探测器的报警设定值应考虑配电系统及用电设备的正常泄漏电流。
4.2配电系统及用电设备的正常泄漏电流以实测为准,设计时可参照表一、表二、表三估算。
表一220/380v线路每公里泄漏电流(ma)
表二电动机泄漏电流(ma):
运行方式
额定功率(kw)
1.5
2.2 5.57.5111518.5223037455575
正常运行0.150.180.290.380.50.570.650.720.87 1.00 1.09 1.22 1.48电动机启动0.580.79.1.57 2.05 2.39 2.63 3.03 3.48 4.58 5.57 6.607.9910.54
表三荧光灯、家用电器、计算机泄漏电流(ma)
设备名称型式泄漏电流(ma)
荧光灯
安装在金属构件上0.1安装在木质或混凝土构件上0.02
家用电器手握式ⅰ级设备≤0.75固定式ⅰ级设备≤3.5ⅱ级设备≤0.25ⅰ级电热设备≤0.75~5
计算机移动式 1.0固定式 3.5组合式15.0
5 电气火灾监控系统设备性能
5.1可探测泄漏电流信号
5.2可探测电气联接点处温度信号。
5.3电气火灾监控系统的报警电流值应可调。
5.4电气火灾监控系统应具有自动巡检功能。
5.5电气火灾监控系统,应可发出声光报警,准确报出探测点地址,并监视探测点的变化。
5.6储存各种故障及操作试验信号,信号储存时间不应少于12个月。
5.7应能显示系统电源的状态。
5.8 产品应符合国家准入制度要求。
附录一
等级保护对象电气报警装置设置位置
特级建筑高度100m~250m(不含250m)的高层民用建筑
一级建筑高度不超过100m的
高层民用建筑
居住建筑:19层及19层以上的住宅
公共建筑:
1. 医院
2. 高级旅馆
3. 建筑高度超过50m或24m以上部分的任一楼层的建筑面积超过
1000m2的商业楼、展览楼、综合楼、电信楼、财贸金融楼
4. 建筑高度超过50m或24m以上部分的任一楼层的建筑面积超过
1500m2的商住楼
5. 中央级和省级(含计划单列市)广播电视楼
6. 网局级和省级(含计划单列市)电力调度楼
7. 省级(含计划单列市)邮政楼、防灾指挥调度楼
8. 藏书超过100万册的图书馆、书库
9. 重要的办公楼、科研楼、档案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