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监管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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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实行行政许可事项清单管理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实行行政许可事项清单管理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实行行政许可事项清单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办公厅•【公布日期】2022.01.10•【文号】国办发〔2022〕2号•【施行日期】2022.01.10•【效力等级】国务院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许可正文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实行行政许可事项清单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22〕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行政许可是政府依法管理经济社会事务的重要手段。

全面实行行政许可事项清单管理,是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的重要举措,有利于明晰行政许可权力边界、规范行政许可运行,为企业和群众打造更加公平高效的审批环境,对于推进政府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意义重大。

为做好全面实行行政许可事项清单管理工作,经国务院同意,现通知如下: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的决策部署,正确处理政府和市场、政府和社会的关系,依法编制、严格实施行政许可事项清单,持续推进行政许可标准化、规范化、便利化,加强事前事中事后全链条全领域监管,不断提高审批效率和监管效能,更大激发市场活力和社会创造力,促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二)工作目标。

2022年底前,构建形成全国统筹、分级负责、事项统一、权责清晰的行政许可事项清单体系,编制并公布国家、省、市、县四级行政许可事项清单,将依法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全部纳入清单管理,清单之外一律不得违法实施行政许可。

对清单内事项逐项编制完成行政许可实施规范,大幅提升行政许可标准化水平,“十四五”时期基本实现同一事项在不同地区和层级同要素管理、同标准办理。

二、依法编制行政许可事项清单(三)明确清单编制责任。

国务院审改办负责组织国务院有关部门编制《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清单》,报国务院审定后向社会公布。

宜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昌市“互联网+监管”工作推进方案的通知

宜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昌市“互联网+监管”工作推进方案的通知

宜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昌市“互联网+监管”工作推进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宜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1.02.19•【字号】宜府办发〔2021〕10号•【施行日期】2021.02.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宜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昌市“互联网+监管”工作推进方案的通知宜府办发〔2021〕10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宜昌市“互联网+监管”工作推进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宜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1年2月19日宜昌市“互联网+监管”工作推进方案根据《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互联网+监管”工作推进方案的通知》(鄂政办发〔2020〕60号)精神,按照市委、市政府关于创新监管方式、推行“互联网+监管”的工作要求,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依托省“互联网+监管”系统,进一步规范监管事项,联通监管系统,共享监管数据,强化对地方和部门监管工作的监督。

以市场监管领域、涉及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健康等特殊重点监管领域为重点,建立以信用监管为基础,以“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为基本手段、以重点监管为补充的新型监管机制。

推进联合监管、非现场监管、风险预警、移动监管,有效提高监管的规范化、精准化、智能化水平。

二、重点任务(一)优化监管事项目录清单。

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三定”规定,全面梳理市、县监管事项,统筹推进权责清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事项清单与“互联网+监管”事项清单融合。

对自建监管业务系统进行事项标准化改造,确保与省“互联网+监管”系统中的监管事项一致;暂不能进行事项标准化改造的,按照法定依据同源的原则,逐一匹配对应省“互联网+监管”系统中的监管事项。

在全省监管事项“一张清单”发布后,梳理形成市县监管事项“一张清单”并适时公开发布,逐步实现清单之外无监管。

(牵头单位:市政务服务和大数据管理局、市委组织部〔市委编办〕、市市场监管局;责任单位:市直有关部门,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宜昌高新区管委会。

江西省九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九江市行政许可事项清单(2022年版)的通知

江西省九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九江市行政许可事项清单(2022年版)的通知

江西省九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九江市行政许可事项清单(2022年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九江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2.07.31•【字号】九府字〔2022〕42号•【施行日期】2022.07.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许可正文江西省九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九江市行政许可事项清单(2022年版)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及驻市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江西省行政许可事项清单(2022年版)的通知》(赣府字〔2022〕34号)要求,全面实行行政许可事项清单管理,进一步规范行政许可事项,明确各级政府及部门单位行政许可权力边界,为企业和群众打造更加公平高效的审批环境,经研究,决定公布《九江市行政许可事项清单(2022年版)》。

各县(市、区)要对照《九江市行政许可事项清单(2022年版)》,梳理认领本行政区域内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于8月31日前编制公布本县(市、区)行政许可事项清单。

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要求做好行政许可事项的衔接,保证政务服务事项基本目录、“互联网+监管”事项清单、投资项目审批事项清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事项清单等各类清单中行政许可事项与本清单保持一致。

要依法依规实施行政许可,推进行政许可的标准化、规范化和便利化,坚决清查整治变相许可,清单之外不得违法实施行政许可。

要依托清单明确监管事项,科学划分风险等级,实施有针对性、差异化的监管政策,对涉及公共安全、公众健康等重点领域,要依法依规重点监管,守牢质量和安全底线。

附件:九江市行政许可事项清单(2022年版)2022年7月31日附件九江市行政许可事项清单(2022年版)。

兴安盟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开展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和“互联网+监管”平台建设集中办公的通知

兴安盟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开展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和“互联网+监管”平台建设集中办公的通知

兴安盟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开展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和“互联网+监管”平台建设集中办公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兴安盟行政公署办公室•【公布日期】2019.08.13•【字号】•【施行日期】2019.08.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兴安盟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开展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和“互联网+监管”平台建设集中办公的通知各旗县市人民政府,盟直各有关部门:为加快推进全区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和“互联网+监管”系统建设工作,确保今年9月份完成国家政务服务、“互联网+监管”工作任务,年底前实现全区政务服务“一网通办”,解决各盟市、旗县政务服务平台对接、“互联网+监管”数据汇聚等问题,自治区政务服务局印发了《内蒙古自治区政务服务局关于推进盟市在线政务服务和“互联网+监管”工作开展集中办公的通知》(内政服发〔2019〕5号),要求各盟市于2019年8月上旬,组织本级政府部门、所属旗县市区开展本盟市集中办公工作。

为贯彻落实自治区通知精神,盟行署决定在盟本级和旗县市分别开展集中办公工作。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工作目标全面推进盟旗两级政务服务事项网上办理和政务服务事项“应上尽上”,归集共享电子证照、政务服务办件数据、“互联网+监管”数据等重点工作,确保9月1日前完成对接国家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任务和年底前实现全区“一网通办”,完成“互联网+监管”数据汇聚任务,确保国家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9月份正式上线运行、国家“互联网+监管”平台8月20日上线运行。

二、工作内容(一)推进事项、办件数据对接工作。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进一步深化“互联网+政务服务”推进政务服务“一网、一门、一次”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8〕45号)要求,盟旗两级政务服务事项网上可办率不低于70%,全面实现应上尽上;各部门登录自治区政务服务事项管理系统完成事项目录认领、实施清单信息编制、查漏补缺工作;按照《C0109.2国家政务服务平台政务服务事项基本目录及实施清单第2部分:要素要求》标准规范,完成业务办理系统及办件信息数据改造,并做好盟旗两级政务服务事项办件信息汇聚上报工作;各地、各部门依法依规梳理国家通用目录之外的政务服务事项清单,并以正式文件报送盟行政审批和政务服务局(放管服改革推进科)。

湖南省娄底市涟源市:互联网+村级小微权力监督 提升乡村治理能力和水平

湖南省娄底市涟源市:互联网+村级小微权力监督 提升乡村治理能力和水平

归纳、审核,将与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有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度支撑的28项内容分类建立权力清单。

其中包括村级工程项目建设、集体资产资源处置、物资和服务采购等重大决策类10项,村务、财务公开以及村级组织印章管理等日常管理类3项,贫困户建档立卡、易地扶贫搬迁、危房改造、户口办理等便民服务类15项。

在此基础上,本着依法依规、于事简便、便民利民的原则,绘制权力运行流程图32幅,对每一项权力都明确政策依据、执行和监督主体、程序步骤等内容,做到有据可依、有图可循。

权力清单和流程图根据实际情况适时动态调整,同时各乡(镇、街道)也可因地制宜增设“特色清单”。

二、两套机制,扎紧权力笼子建立村级小微权力风险防控机制,构建了一套制度化、规范化、透明化、系统化的村级权力运行体系。

一是围绕权力清单,建立健全权力运行的制约机制。

建立健全“四议两公开”、村级工程建设项目管理、村级集体资产资源处置、村财民理乡镇监管、村民议事会管理等配套制度,保证每一项权力始终在制度的框架下运行。

比如,建立了村级工程项目由乡镇纪委、农经、财政、规划4部门和工程项目行业主管部门“4+X”联合监管制度,村级工程项目造价和集体资产资源底价评审制度,以及村级重大事项由村民(代表)会议年度决议或授权村民议事会议年中决议的议事制度,有效解决了村级工程项目建设监管不严、造价不合理和村级议事效率低、成本高等问题。

二是围绕工作落实,建立健全推动工作的保障机制。

建立平台运行管理、数据信息采集上传、工作日常考核、责任追究等制度,对各级各部门的工作职责、工作要求做出明确具体的规定。

建立县乡纪检监察一体化工作机制,通过实地察访、抽查检查等方式,聚焦村级工程建设项目、大额资金支出、资产资源村民查看村务公开栏处置等群众关心事项开展精准监督,推动工作落地落实。

三、三个平台,推动权力公开打造“一网一微一栏”线上线下相结合的公开平台。

“一网”即“互联网+监督”平台。

在省“互联网+监督”平台建设“小微权力”子平台,设立“权力清单”“工程项目”“办事结果”“资产资源”4个版块。

国家互联网+监管系统

国家互联网+监管系统
III
监管事项目录清单及检查实施清单 编码要求
1 使用范围
本部分规定了监管事项目录清单、监管事项检查实施清单的编码规则、使用和维护。 本部分适用于各级“互联网+监管”系统监管事项目录清单、检查实施清单的编码。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 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附 录 A (资料性附录) 监管事项编码示例 ......................................................... 9 A.1 监管事项主项编码示例 ........................................................................................... 9 A.2 监管事项子项编码示例 ........................................................................................... 9 A.3 监管事项检查实施清单实施编码示例 ................................................................. 10
GB/T 2260-2007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代码 GB/T 10113-2003 分类与编码通用术语 C0109.1-2018 国家政务服务平台政务服务事项目录及实施清单 第1部分:编码要求 GB 32100-2015 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编码规则 国发〔2018〕6号 国务院关于机构设置的通知 国发〔2018〕7号 国务院关于部委管理的国家局设置的通知

山东省“互联网+监管”工作实施方案

山东省“互联网+监管”工作实施方案

山东省“互联网+监管”工作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互联网+监管”系统建设对接、数据共享和工作门户运行等部署要求,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依托“互联网+监管”系统强化事中事后监管,推动构建统一、规范、多级联动的“互联网+监管”体系。

2020年6月底前,持续完善我省“互联网+监管”系统,全面归集各类监管数据,实现与国家“互联网+监管”系统和各市、省政府相关部门监管业务系统的互联互通。

12月底前,依托“互联网+监管”系统,搭建起以信用监管为基础,以“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为基本手段、以重点监管为补充的新型监管机制,推进跨部门联合监管和非现场监管,有效提高监管的规范化、精准化水平。

二、重点任务(一)优化我省监管事项目录清单。

2020年6月底前,与权责清单相衔接,在国家“互联网+监管”系统监管事项目录清单基础上,根据法律法规和“三定”规定,全面梳理各级政府和部门职责范围内的监管事项,明确监管主体、监管对象、监管措施、设定依据、处理方式等内容,纳入省“互联网+监管”系统统一管理,并汇集到国家“互联网+监管”系统实现动态更新。

(省市场监管局牵头,各市政府、省政府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二)推进“互联网+监管”系统建设。

2020年6月底前,按照国家“互联网+监管”系统统一规划,完成与国家“互联网+监管”系统对接;应用自建监管系统的单位,按照统一要求完成系统升级并与省“互联网+监管”系统实现对接。

(省大数据局牵头,各市政府、省政府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做好国家“互联网+监管”系统山东旗舰店的建设维护,组织协调各级、各部门依法及时公示监管信息和曝光信息,建立信息查询应用端口;开展省“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平台升级,实现与省“互联网+监管”系统的对接。

(省市场监管局牵头,省大数据局配合)(三)优化省“互联网+监管”数据中心。

按照国家“互联网+监管”系统数据标准规范,对接联通省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山东)、“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平台、行政处罚与行政强制权力网络运行系统等平台数据,汇聚各级、各部门监管数据,完善监管事项目录清单库、监管对象信息库、执法人员信息库、监管行为信息库、投诉举报信息库、信用信息库、知识库等数据库。

“互联网+政务服务”“互联网+监管”“审管互动”工作进度统计表 (样表)

“互联网+政务服务”“互联网+监管”“审管互动”工作进度统计表 (样表)

17
文旅局
18 市场监督管理局
19
民政局
20
交运局
21
水务局
22
医保局
23
交易中心
24
残联
25 退役军人事务局
26
编办
27
合计
是否已完成 业务办理人 员与事项关
联的配置
是否已经报 送《康保县 事项监管人 员配置清单 2020.5.11》
是否已经报 送《政务部 门数字证书 及手写签名 批量申请表

4
烟草局
5
统战部
6 城管执法局
7
税务局
8
发改局
9
教体局
10
公安局
11
司法局
12
财政局
13
人社局
14
自然资源和规划 局
15
住建局
16 农业农村局
“互联网+政务服务”“互联网+监管”“审管互动”工作进度统计表
序号
1 2 3
部门名称
卫健局 气象局 应急管理局
河北省“互联网+监管”系统
“互联网+政务服务”
张家口市网上政府四级平 台系统审管互动
认领事 项数
完成检 查实施 清单数
监管 行为 补录
数问题 反馈数信息 报送数曝光 台信 息数
是否已创建 完成业务办 理人员账号

B23_T 2835—2021黑龙江省“互联网+监管”系统数据交换与共享接口规范(2021版)

B23_T 2835—2021黑龙江省“互联网+监管”系统数据交换与共享接口规范(2021版)

ICS35.240.99CCS L67DB23黑龙江省地方标准DB23/T2835-2021“互联网+监管”系统数据交换与共享接口规范2021-04-13发布2021-05-12实施黑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DB23/T2835-2021“互联网+监管”系统数据交换与共享接口规范1范围本文件规定了“互联网+监管”系统数据交换与共享接口的通用要求,描述了框架、流程和共享服务等。

本文件适用于黑龙江省“互联网+监管”系统与各级部门系统间的数据交换,以及各级部门注册使用黑龙江省“互联网+监管”系统共享服务。

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

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JJG C5106—2019国家“互联网+监管”系统监管数据标准GJJG C5117—2019国家“互联网+监管”系统大数据中心数据质量规范3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监管数据各级部门采集汇聚的监管对象、监管行为、执法监管人员、投诉举报、互联网舆情、知识库、“双随机、一公开”、联合监管和重点事件等数据。

3.2监管对象行政相对人(企业、社会团体、特定自然人)、特种设备和特定产品等被监管的目标对象。

3.3行政相对人为行政管理法律关系中与行政主体相对应的另一方当事人,即行政主体的行政行为影响其权益的个人或组织。

3.4数据交换1DB23/T2835-20212监管业务数据在省“互联网+监管”系统、各级部门系统之间互相发送、传输和接收,具体业务包括数据汇聚和数据推送。

3.5资源提供方在数据汇聚过程中,指各级部门系统;在数据推送过程中,指省“互联网+监管”系统。

在数据共享服务过程中,是指省“互联网+监管”系统监管数据中心和各厅局的省统建系统。

3.6资源需求方在数据汇聚过程中,指省“互联网+监管”系统;在数据推送过程中,指各级部门系统;在数据共享服务过程中,是指向省“互联网+监管”系统申请、调用监管共享接口的各级部门。

网络安全法规合规检查清单(一)

网络安全法规合规检查清单(一)

网络安全法规合规检查清单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快速发展,网络安全问题已经成为我们生活中不可忽视的重要方面。

保护个人和组织的信息安全,维护网络环境的健康稳定,都需要依靠一系列的网络安全法规以及相应的合规检查措施。

本文将从不同角度分析网络安全法规合规的重要性并探讨相应的合规检查清单。

一、个人隐私保护合规检查清单在互联网时代,个人信息保护是网络安全的重要方面。

为了保护个人隐私,我们需要遵守一系列的法规和制度。

合规检查清单如下:1.确定个人信息的收集和使用目的,明确告知用户并取得用户的同意。

2.建立完善的个人信息保护制度,包括个人信息的采集、存储、使用和销毁等方面的规定。

3.加强对个人信息的保护措施,包括安全技术措施和管理措施等。

4.定期进行个人信息安全风险评估,及时修复发现的安全漏洞。

5.合规相关记录的保存期限和方式。

二、网络系统安全合规检查清单网络系统是信息的集中存储和传输平台,其安全性关系到个人和组织的合法权益。

有效的安全合规检查清单如下:1.建立网络系统安全管理制度,明确责任和权限。

2.对网络系统进行安全评估和审计,发现并消除安全隐患。

3.加强网络系统的入侵检测和防范,定期更新安全设备和软件。

4.明确对用户数据的加密、备份和备用等安全措施。

5.建立网络系统日志审计机制,定期分析研判日志信息。

三、网络数据安全合规检查清单网络数据是信息社会的核心资源,保护数据的安全性是网络安全的重要环节。

网络数据安全合规检查清单如下:1.制定网络数据安全管理规程,规定数据管理的权限、流程和安全保护等措施。

2.对重要数据进行密级划分,严格控制访问权限,确保数据不被非法篡改和泄露。

3.确立数据备份和恢复机制,及时储存备份数据,以便遇到数据丢失时进行恢复。

4.建立故障排除机制,定期检查并解决数据存储和传输过程中的异常问题。

5.明确网络数据的法律责任,完善相应的违法追究机制。

四、网络安全事件应急合规检查清单随着网络安全威胁的不断增加,及时应对网络安全事件成为了网络安全合规的重要方面。

“互联网+监管”工作情况汇报

“互联网+监管”工作情况汇报

“互联网+监管”工作情况汇报互联网+监管工作情况汇报自xxxx年x月互联网+监管系统推行以来,我局继续按照上级部署,全面推进互联网+监管工作,各项工作取得明显成效,在今年的历次工作通报中名列前茅。

现将我区互联网+监管系统建设与运行工作情况汇报如下:一、互联网+监管工作开展情况1、完善和动态调整监管事项清单。

今年x月以来,我局结合统一行政权力清单编制工作,进一步加大对各行政执法部门监管事项认领工作的督促指导力度,目前各行政执法部门录入监管事项实施清单已较为完善。

截止x月底,全区共认领监管事项xxx项,录入监管事项实施清单xxx项。

2、全面重新和更新双随机一公开事项。

按照x省互联网+监管系统(以下简称省系统)和x省双随机、一公开行政执法监督平台(以下简称省双随机平台)对接要求,我局组织全区行政执法单位,对全区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事项动态调整,完善了系统内检查事项信息,全面实现和省互联网+监管工作平台的对接和数据汇聚。

3、强化双随机、一公开行政执法检查。

全区行政执法部门依托省双随机平台,开展强化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和行政执法检查。

按照省系统检查实施清单开展全覆盖监管,严格落实清单之外无检查的要求,并将有关数据汇聚至国家互联网+监管系统。

截止x月底,全区各执法单位累计已录入检查事项xxx项、检查对象xxxx家、执法人员xxx人、检查计划xxx个、检查结果xxxx 次、处罚案件xxxx件。

4、做好监管信息发布工作。

截止x月底,我局共发布监管动态xxx条、曝光台信息xx条。

二、存在的问题和不足虽然我区互联网+监管工作取得明显成效,但离国务院、省政府的要求还有较大差距,存在较多的问题和不足,主要包括两个大类:1、在宏观层面存在以下问题:一是部分单位领导重视不够、认识不到位。

部分单位领导不理解、不重视、不调度互联网+监管工作。

二是双随机方式开展行政检查未真正落实。

一些单位领导和执法人员尚未转变监管思路,仍停留在过去检查模式,不落实全面推行互联网+监管和双随机行政检查模式的要求。

监管事项目录清单检查实施清单操作手册

监管事项目录清单检查实施清单操作手册

覆盖所有 监管活动
9
统一范围
建立科学的 分类标准
1、监管事项来源分类:第一类、第 二类、第三类。
2、监管子项分类:行政检查、行政 处罚、行政强制、其他。
10
对应的表头信息
11
监管事项来源分类
第一类为由本地区有关部门负责审批或指导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 对应的监管事项; 第二类为本地区已取消和下放的行政审批等事项对应的监管事项 (特别是2013年以来取消和下放的事项); 第三类为行政审批之外的其他职能(如企业投资建设固定资产投 资项目备案、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对应的监管事项。
对特种设备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单位的行政处罚
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依法履行职 责或者负有领导责任的行政处罚
对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检测人员和作业人员不履行 岗位职责,违反操作规程和有关安全规章制度,造成事 故的行政处罚
对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未依 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程序实施许可等行为的 行政处罚
8
统一范围
根据工作安排,国务院部门已根据本部门法律、行政 法规、部门规章以及本部门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 制规定,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的原 则,梳理完成本部门监管事项,形成国务院部门监管事项 目录清单。
各省要按照省级统筹的原则,在国务院各部门监管事 项目录清单基础上,组织省级部门将地方性法规和地方政 府规章等对应的监管事项进行梳理,形成本地区监管事项 目录清单,并按照统一标准接入国家“互联网+监管”系 统,避免少报漏报,确保监管工作全覆盖。
规范清单内容的填写
建议各省参照监管事项目录清 单样表填写相关字段内容。
16
基本字段具体内容填写说明

监管责任清单

监管责任清单

12
报纸出版活动的监督 《报纸出版管理规定》(新闻出版总署令第32号)第四条第二款
管理
报纸出版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地方各级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
新闻出版管理股
13
电子出版物出版活动 《电子出版物出版管理规定》(新闻出版总署令第34号)第四条第二款
的监督管理
政区域内电子出版物出版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统的管理
视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社区有线电视系统的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广播电
社会事业管理股
有线电视设施和有线 《有线电视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关于《有线电视管理暂行办法》的批复国函〔1990〕94号,广播电影电视部令
24 电视播映活动的监督 第2号发布。2010年国务院令第588号修改)第十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当地有线电
检查
内贯彻执行国家关于艺术考级的政策、法规,监督检查艺术考级活动。
艺术与社会文化股
7
文物保护的监督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 第八条第二款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文物保护工作。县级以上 地方人民政府承担文物保护工作的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文物保护实施监督管理。
艺术与社会文化股
8 博物馆监督管理
务的管理
政部门负责本辖区内视频点播业务的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广播电视行
社会事业管理股
《广播电台电视台审批管理办法》(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第37号)第三条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以下简称广
30
广播电台、电视台的 电总局)负责制定全国广播电台、电视台的设立规划,确定广播电台、电视台的总量、布局和结构,负责全国广播
动的监督管理
本行政区域内的新闻采编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互联网市场准入负面清单(第一批,试行版)

互联网市场准入负面清单(第一批,试行版)

1
从事网络出版服务,应当依法经过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取得《网络出版服 务许可证》。
2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为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之间的 互联网药品交易提供服务的企业进行审批。
第 2 页,共 6 页
项目号 (二)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禁止或限制措施描述
设定依据
3★
申请从事网约车经营的,应当具备线上线下服务能力,根据经营区域向相应的 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申 请从事网约车经营的车辆,应当符合有关条件,取得相应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 门发放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从事网约车服务的驾驶员,应当符合 有关条件,取得相应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发放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 证》。
限制准入类 (一)制造业 《出版管理条例》、《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 292号)第5条:从事新闻、出版、教育、医疗保健、药品和医疗 《网络出版服务管理规 器械等互联网信息服务,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有关规定 定》第7条 须经有关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在申请经营许可或者履行备案手续 前,应当依法经有关主管部门审核同意。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 《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 实施办法》。《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 审批暂行规定》第5条 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第354项“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企 业审批。”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法》第3条、第10条
(三)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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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网络交易平台、商品交易市场等交易场所,为违法出售、购买、利用野生 动物及其制品或者禁止使用的猎捕工具提供》第32条

国家互联网+监管系统监管事项检查实施清单梳理说明

国家互联网+监管系统监管事项检查实施清单梳理说明

国家“互联网+监管”系统监管事项检查实施清单梳理说明监管事项检查实施清单及行为要素,是各地区各部门对目录清单监管事项具体实施的依据标准。

建立相应的标准规范是细化监管措施、明确实施依据,实现监管实施工作的规范化、精准化的重要途径,同时也是“互联网+监管”平台采集数据信息、实现事项监管的重要基础。

一、梳理范围各地区和国务院有关部门梳理形成的监管事项目录清单中,涉及的所有行政检查事项。

二、梳理办法(一)监管事项检查实施清单与监管事项目录清单中的行政检查项是一一对应的,所以只有行政检查的监管事项需要梳理填报,处罚、强制、其他类行政行为不需要梳理填报。

(二)检查实施清单分为省、市、县三个层级。

各省在国务院各部门监管事项目录清单基础上,梳理形成本地区监管事项目录清单。

省内各层级单位均须对监管事项目录清单中的行政检查项编制检查实施清单。

如:某一监管事项的监管层级是省级、市级、县级,则这一监管事项需要对应三个层级的检查实施清单,即省级检查实施清单、市级检查实施清单、县级检查实施清单。

(三)各地区在梳理各层级监管事项检查实施清单时,原则上是由省级先进行填报,省级填报完成后共享给市级、县级监管部门,市级、县级监管部门参考省级部门检查实施清单,各自完成本部门检查实施清单。

三、字段名称监管事项检查实施清单分为11个字段,具体为:行使层级、监管事项目录编码、实施主体、委托部门、监管对象、检查类别、检查方式、双随机信息、检查内容、监督抽检、协同机构。

原则上,不要自行创设、修改和新增监管事项目录清单字段。

监管事项检查实施清单各个字段的具体内容为:(一)行使层级:根据目录清单中行使层级范围填报该项的行使层级,只填一级,如多层级管理的事项,需要分多张检查实施清单填写。

如,对应的目录清单中有省级、市级、县级三个级别。

则需梳理出三张检查实施清单,分别具体对应省、市、县三个级别。

(二)监管事项目录编码:填入该监管事项在监管事项目录清单中的编码,用于关联目录清单,与目录清单共同作为各监管事项具体实施时的标准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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