综合练习题法理学超全题库(共三十章)名词解释简答论述
第十三章法理学超全题库(共三十章)名词解释 简答 论述
第十三章法律程序名词解释1.法律程序,就其本体而言是这样一种普遍形态,即人们遵循法定的时限和时序并按照法定的方式和关系进行法律行为。
2.“自然公正”(natural justice)的内容大致包括两英最基本的程序规则:(1)任何人不能自己审理自己或与自己有利害关系的案件(nemo judex in parte sua),即任何人或团体不能作为自己案件的法官。
(2)任何一方的诉词都要被听取(audi alteram partem),即今天所谓任何人或团体在行使权力可能使别人受到不利影响时,必须听取对方意见,每个人都有为自己辩护和防卫的权利。
3.正当法律程序,就正当程序的最低标准而言,它要求:公民的权利义务将因为决定而受到影响时,在决定之前必须给予他知情和申辩的机会和权利。
对决定者而言,就是履行告知(notice)和听证(hearing)的义务。
4.直观的公正,正当程序通过直观的公正来间接地支持结果的妥当性。
这是因为程序的设置中包含了这样的一些要素:对立面、决定者、信息、对话、结果。
正当程序的要素中必然有对立面设置,它存在复数的利益对立或竞争的主体。
决定者在多数情况下是指解决纠纷的第三者或程序的指挥者。
正当程序对于决定者最重要的要求则是“中立性”。
信息是指待决事项相关的事实、知识、资料、根据等等。
对于一个事项的决定者来说,足够的信息是十分重要的。
对话是指程序主体(特别是在对立面)之间为达成合意而针对争论点所开展的意见交涉方式。
结果是指程序中产生的根据事实和正当理由做出的最终决定。
这五个方面构成了程序这种“看得见的公正”,即直观的公正。
简答题1.简述法律程序的特点。
答:法律程序就其本体而言是这样一种普遍形态,即人们遵循法定的时限和时序并按照法定的方式和关系进行法律行为。
在这个意义上,法律程序有以下特点:第一,法律程序是针对特定的行为而做出要求的。
任何法律都是以人们的外在行为作为直接对象的。
立法者认为比较重要的法律行为,都受到法律程序的约束,相应也就发展出了立法程序、审判程序、行政程序和一般法律行为程序。
第二十八章法理学超全题库(共三十章)名词解释 简答 论述
第二十八章法与人权名词解释1.人权是人的价值的社会承认,是人区别于动物的观念上的、道德上的、政治上的、法律上的标准。
法律意义上的人权,在我国自“五四宪法”开始即以“公民的基本权利”在宪法上予以表现。
2.基本权利,就是那些对于人和公民不可缺乏的、不可取代的、不可转让的、稳定的、具有母体性的共同权利。
法律意义上的人权指的就是宪法制度保障的基本权利。
简答题1.简述基本权利的含义。
答:法律意义上的人权,在我国自“五四宪法”开始即以“公民的基本权利”在宪法上予以表现。
所谓基本权利,不过是指那些关于人的先天既存的和后天能够实现的价值在法律上的一般承认。
基本权利中的“基本”有如下六方面含义:第一,基本权利对人的不可缺乏性。
第二,基本权利的不可取代性。
第三,基本权利的不可转让性。
第四,基本权利的稳定性。
第五,基本权利的母体性。
基本权利具有繁衍其他权利的功能,它在整个权利的大系统内起着中轴的作用。
第六,基本权利在当代文明各国具有共似性。
2.简述人权的司法救济。
答:司法救济是人权的法律保护体系中的重要环节,是人权的法律保护的最后一道防线。
首先,司法为解决私人主体之间的人权纠纷提供了一种公正的、值得信赖的、有效的渠道。
其次,司法是纠正和扼制行政机关侵犯人权的行为的最有力的机制。
从人权保护的实践来看,人权所面临的最大威胁,不是来自私人主体,而是来自拥有行政权的行政机关。
而纠正和扼制行政机关侵犯人权的行为的最有力的机制就是行政诉讼。
再次,在实行司法审查制度的国家,司法是排除反人权的立法的重要机制。
司法机关通过行使司法审查权,可以宣布违反宪法的人权条款的议会立法或行政立法无效,从而排除反人权的立法。
最后,但并非不重要的是,符合正当程序和法治原则的司法程序和司法过程,本身就是对人权的保障。
论述题1.试论人权与公民的基本权利的概念。
答:(1)人权是人的价值的社会承认,是人区别于动物的观念上的、道德上的、政治上的、法律上的标准。
法理学整合资料(名词解释+简答+论述)
法理学名词解释+简答+论述一、名词解释1.法学:又称法律科学是一切专门以法律现象为研究对象的学科的总称。
2.法:是指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有国家强制力保证其实施的,反映着统治阶级意志的规范体系,这一意志的内容是由统治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它通过规定人们在相互关系中的权利和义务,确认保护和发展对统治阶级有利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
3.法的价值:就是法这个客体对满足个人、群体、社会或国家需要的积极意义。
4.法制:是一个国家或者一个地区的法律制度的简称。
5.法的历史类型:就是按照法赖以建立的经济基础及其体现的阶级意志对法所作的基本分类。
法的历史类型是根据历史唯物主义基本原理对法所作的科学分类。
6.法系:是按照法的历史传统和法的外部特征对法进行的分类。
7.法律移植:是指一个国家法律制度的部分甚至大部分都是从另一个国家法律制度或许多“法律集团”中输入的一种现象。
8.法的原则:就是体现法的本质和内容的法的基本出发点和指导思想。
9.法律调整:是指根据一定社会生活的需要,运用一系列法律手段,对社会关系施加的有关结果的、规范组织作用。
10.法的创制:是指国家机关,依照法定程序,制定(或认可)、修改、废止法律规范的活动。
11.法律规范:是指国家制定或认可,反映统治阶级意志,12.法的体系:是指一国或一地区现行法律规范按不同的法13.法的部门:是指对一国现行法规范按其所调整的社会关系的不同,以及与之相适应的调整方法的不同所作的分类。
14.法的渊源:又称“法源”或“法律渊源”,其原意为法的。
可分为法的物质渊源、法的政治渊源、法的历史渊源、法的理论渊源。
15.法规清理:又称法规整理是指有关国家机关按照一定程并重新确定其法律效力的活动。
法规清理是法的创制机关的专有活动,清理的对象是已经颁布生效的规范性法律文件。
16.法规汇编:又称法律汇编,是指在不改变法规内容的前提下,将规范性法律文件按涉及问题的性质或按发布的时间先后顺序予以排列,汇编成册。
《法理学》综合练习题(一)-自考法学类法理学(一)试卷与试题
《法理学》综合练习题(一)-自考法学类法理学(一)试卷与试题一、单项选择题1. 下列选项中关于对法理学的认识不正确的是()。
A. 法理学是沟通法学各学科的桥梁B. 法理学能提供给人们学习法学的入门知识C. 法理学能提供给人们具体应用法律的知识D. 法理学能锻炼人们的法律思维能力答案:C2. 对研究法学具有普遍指导意义的根本方法是()。
A. 社会调查的方法B. 历史考查的方法C. 价值分析的方法D. 辩证唯物主义答案:D3. 构成法的基本要素是()。
A. 法律规则B. 法律原则C. 法律概念D. 法律关系答案:A4. 关于法的要素,提出“规则——原则——政策模式”的法学家是()。
A. 美国当代著名法学家德沃金B. 美国法社会学的代表团人物庞德C. 美国著名的大法官霍尔姆斯D. 德国哲学家、法律哲学家黑格尔答案:A5. 构成法律体系最大的独立组成部分是()。
A. 选举法B. 单行民事法律C. 部门法D. 授权法答案:C6. 下列关于公民权利能力的表述,有哪一项是错误的?()A. 权利能力是公民构成法律关系主体的一种资格B. 所有公民的权利能力都是相同的C. 公民具有权利能力,并不必然具有行为能力D. 权利能力也包括公民承担义务的能力或资格答案:B7. 由于水灾使铁路中断,导致某运输合同不能按期履行的法律事实,属于()。
A. 合法行为B. 违法行为C. 法律事件D. 有效行为答案:C8. 法系的划分标准是()。
A. 法的历史类型B. 法的历史传统C. 法律体系D. 法律部门答案:B9. 近代意义的法制原则始于()。
A. 奴隶制法B. 封建制法C. 资本主义法D. 社会主义法答案:C10. 法的评价作用的对象是()。
A. 每个人自己的行为B. 一般人的行为C. 他人的行为D. 所有人的行为答案:C11. 《民法通则》第153条规定:“本法所称的‘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这一规定属于()。
法理学名词解释及简答题
法理学名词解释1、法学:法学又称法律科学,是一切专门以法律现象为研究对象的学科的总称。
2、法学体系:指法学是一个有各个互不相同,但有联系的分支学科构成的知识系统。
3、社会调整:就是通过一4、5、6、权利和义务,确认、保护和发展对统治阶级有利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
7、法的规范作用:(即法本身的作用)是指法通过对人们思想的影响,实现对人们行为的评价、指引、预测,实现对合法行为的保护和对非法行为的谴责、制裁、警戒和预防作用。
法是规定法律上的权利和义务的。
8、法本身的职能:(或专门法律职能)是指法通过规范人们的行为,都有确认、建立、发展一定社会关系,并运用法律手段保护着这种社会关系的能力。
9、法的调整性职能:即运用法律手段确认、建立、发展一定社会关系,使一定社会关系具有法律关系的性质,从而确立一定的法律秩15、法的历史类型:就是按照法赖以建立的经济基础及其体现的阶级意志对法所做的基本分类。
16、法系:是按照法的历史传统和法的外部特征对法进行的分类。
17、法律移植:是一个国家法律制度的部分甚至大部分都是从另一个国家法律制度或许多“法律集团”中输入的一种现象。
18、契约自由:是人们按照自己的意志订立契约(合同)而不受他人限制和干涉的自由权利。
19、法的原则:就是体现法的本质和内容的法基本出发点和指导思想。
20、社会主义法的原则:是反映社会主义法的本质和内保证对社会关系实现有效法律影响的各种法律手段的整个系统。
28、法律秩序:就是依法建立的秩序29、法律心理:是人们对法律现象认识的感性阶段,或者说是低级阶段,是人们关于法律现象的不系统的|自发形成的感觉和情绪,它对法律现象的认识是表面的直观的。
30、法律思想体系:是法律意识的理性阶段,或者说是高级阶段,是人们关于法律现象系统化、理论化的思想观点,它在法律意识中属于主导的地位。
31、法律文化:是反映一个国家、地区或民族的全部法律活动水平的概念,法律意:是指:是指即法律规范中指明人们可以做什么,应该做什么,不应该做什么的部分。
法理学名词解释与简答、论述题
法理学名词解释1、法学:法学又称法律科学,是一切专门以法律现象为研究对象的学科的总称。
2、法学体系:指法学是一个有各个互不相同,但有联系的分支学科构成的知识系统。
3、社会调整:就是通过一定的社会权威,确定社会生活主体的行为方式,指明其发挥作用和发展的方面,有目的地将其纳入一定的秩序之中。
4、法律规范:是指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反映统治阶级意志,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现的一种行为规范。
5、法的本质:是法内部所包含的一系列必然性和规律性的综合,是法这种现象中一般的共同的相对稳定的,深藏于其内部的只有依靠抽象思维才能把握的东西。
6、法的定义: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反映着统治阶级(即掌握国家政权的阶级)意志的规范体系。
这一意志的内容是由统治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它通过规定人们在相互关系中的权利和义务,确认、保护和发展对统治阶级有利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
7、法的规范作用:(即法本身的作用)是指法通过对人们思想的影响,实现对人们行为的评价、指引、预测,实现对合法行为的保护和对非法行为的谴责、制裁、警戒和预防作用。
法是规定法律上的权利和义务的。
8、法本身的职能:(或专门法律职能)是指法通过规范人们的行为,都有确认、建立、发展一定社会关系,并运用法律手段保护着这种社会关系的能力。
9、法的调整性职能:即运用法律手段确认、建立、发展一定社会关系,使一定社会关系具有法律关系的性质,从而确立一定的法律秩序的职能。
10、法的保护性职能:即运用法律手段保护这种已建立的法律关系、法律秩序使之不受侵犯或恢复,弥补被侵害的法定权利的职能。
11、分配的正义:就是对不同的人给予相同的对待,根据人的功绩、出身等的不同来分配财富、荣誉。
12、矫正的正义:(或称“改正的正义”)指不管什么人,只要损害了别人的财产、权利,都要给予同等的补偿,适用等价交换原则,适用于处理民、刑事案件,用以矫正并恢复被损害者的利益,是一种补偿性的公平,或曰事后公正。
法理学名词解释简答题
名词解释1法是由国家制定、认可并由国家保证实施的,反映由特定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统治阶级(或人民)意志,以权利和义务为内容,以确认、保护和发展统治阶级(或人民)所期望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为目的的行为规范体系2 法的编纂又称法律编纂、法典编纂,指立法主体在法的清理和汇编的基础上,将现存同类法或同一部门法加以研究审查,从统一的原则出发,决定它们的存废,对它们加以修改、补充,最终形成集中统一、系统的法。
法的编纂的特点在于:它是一项重要的立法活动,应由有权立法的机关依法定程序进行;其结果是产生新法或法典。
法的编纂的主要任务`是统一同类有关规范性法律文件,形成系统的整体,删除原有法中已过时或其他不合适的部分,消除法和立法中的矛盾、混乱。
法的编纂不仅适用于统一的法典或法律,也可适用于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甚至其他规范性法律文件。
\3法律规则社会的各种规则形成一个有序的规则体系,是社会秩序的维系力量。
在法治社会里,法律规则具有最高或最终的效力。
法律规则是规定法律上的权利、义务、责任的准则、标准,或是赋予某种事实状态以法律意义的指示、规定。
法律规则是构成法律的主要要素。
4法律体系,法学中有时也称“法的体系”或简称为“法体系”,是指由一国现行的全部法律规范按照不同的法律部门分类组合而形成的一个呈体系化的有机联系的统一整体。
5权利可解释为规定或隐含在法律规范中、实现于法律关系中的、主体以相对自由的作为或不作为的方式获得利益的一种手段。
6 所谓法律行为,就是人们所实施的、能够发生法律效力、产生一定法律效果的行为。
它包括合法行为与违法行为、(意思)表示行为与非表示行为(事实行为)、积极行为(作为)与消极行为(不作为)7法律关系是在法律规范调整社会关系的过程中所形成的人们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8法律责任是由特定法律事实所引起的对损害予以赔偿、补偿或接受惩罚的特殊义务,亦即由于违反第一性义务而引起的第二性义务。
9法律责任的认定和归结是指对因违法行为、违约行为或法律规定而引起的法律责任,进行判断、认定、追究、归结以及减缓和免除的活动。
法理学名词解释及简答整理
【考试内容】单选(30)多选(20)判断(12)简答(20)材料分析(18)名词解释1.法法是国家制定或认可,并依靠国家强制力来保证实施的反映由特定社会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统治阶级的意志,规定权利与义务,以确定保护和发展对统治阶级有利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为目的的行为规范体系。
2.法的溯及力新法颁布后对在此以前的行为和事件是否适用的问题,即是否溯及既往的问题,如果适用则该法有溯及力,反之则无溯及力。
3.法律规则法律规则是规定法律上的权力﹑义务﹑责任的准则﹑标准,或是赋予某种事实状态以法律意义的指示﹑规定。
4.法律体系是指由一国现行的全部法律规范按照不同的法律部门分类组合而形成的一个体系化的有机联系的统一整体。
5.法律部门又称“部门法”,是指根据一定的标准和原则,按照法律规范自身的不同性质、调整社会关系的不同领域和不同方法等所划分的同类法律规范的总和。
6.法律权利是规定或隐含在法律规范中、实现于法律关系中的,主体以相对自由的作为或不作为的方式获得利益的一种手段。
7.法律义务设定或隐含在法律规范中、实现于法律关系中的,主体以相对抑制的作为或不作为的方式保障权利主体获得利益的一种约束手段。
8.法律行为所谓法律行为,就是人们所实施的、能够发声法律效力、产生一定法律效果的行为。
9.法律关系根据法律规范而产生的以法律权利和法律义务为内容的特殊的社会关系。
10.法律事实法律规范所规定的,能够引起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现象。
11.法律责任(见课本122页)。
法律责任是由特定法律事实所引起的对损害予以补偿、强制履行或接受惩罚的特殊义务,亦即由于违反第一性义务而引起的第二性义务。
12.法的历史类型是指将人类历史上存在过的以及现实生活中存在着的法,根据其经济经济基础和阶级本质做出的基本分类。
凡是建立在同一经济基础之上,反映同一阶级即同一社会统治集团的整体意志的法,便属于同一个法的历史类型。
简答1.法的基本特征一.法是调整社会关系的行为规范二.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行为规范三.法是规定权利义务的社会规范四.法是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社会规范2.我国法的正式法律渊源一.宪法二.法律三.地方性法规四.自治法规五.经济特区的经济法规六.特别行政区的法律、法规七.国际条约与协定我国法的非正式法律渊源一.习惯二.政策三.判例3.法的一般分类:一.国内法和国际法分类标准:按照制定法律主体的区别划分二.成文法和不成文法分类标准:按照发的创制方式和表达方式划分三.实体法和程序法分类标准:按照法规定的内容的不同和价值取向的差异划分四.根本法和普通法分类标准:按照效力等级、基本内容和制定程序的不同划分五.一般法和特别法分类标准:按照适用范围的不同划分4.法律规制的分类一.授权性规则、义务性规则和权义复合性规则二.规范性规则和标准性规则三.调整性规则和构成性规则四.强制性规则和指导性规则5.权利和义务的主要分类①、根据权利和义务的存在形态所做的分类应有权利和义务习惯权利和义务法定权利和义务现实权利和义务②、根据权利和义务所体现的社会内容(社会关系)的重要程度所做的分类基本权利和义务普通权利和义务③、根据权利和义务对人们的效力范围所作的分类一般权利和义务特殊权利和义务④、根据权力之间、义务之间的因果关系所作的分类第一性权利和义务第二性权利和义务⑤、根据权利主体依法实现其意志和利益的方式所作的分类行动权利和消极义务接受权利与积极义务⑥、根据权利主体所作的分类个体权利和义务集体权利和义务国家权利和义务人类权利和义务6.法律关系的分类一.宪法法律关系与其他部门法律关系(这是按照法律关系所依据的法律部门的不同所进行的分类)二.调整性法律关系与创设行法律关系(根据法律关系发生的方式进行分类)三.纵向法律关系与横向法律关系(按照法律主体在法律关系中的地位不同进行分类)四.双边法律关系与多边法律关系(根据法律关系主体数量的多少所进行的分类)五.第一性法律关系与第二性法律关系(根据法律关系之间的因果联系所进行的分类)7.法律责任的一般构成要件一.责任主体二.违法行为或违约行为三.损害结果四.主观过错8.立法、执法、司法的各自特征立法是由特定主体进行的活动立法是依据一定职权进行的活动立法是依据一定程序进行的活动立法是运用一定技术进行的活动立法是制定、认可和变动法的活动执法主体具有特定性执法内容具有广泛性执法活动具有单方性执法行为具有主动性执法权的行使具有优益性一.专属性二.程序性三.专业性四.权威性9.司法过程中使用辩证推理的情形一.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但对如何处理存在两种对立的理由;二.法律虽然有规定,但它的规定太过于原则、模糊,以至可以根据同一规定提出两种对立的处理意见,需要法官从中如以判断和选择;三.法律规定本身就是矛盾的,存在两种相互对立的法律规定,法官同样需要从中加以选择;四.法律虽然有规定,但是,由于新的情况的出现,适用这一规定明显不合理,即出现合法与合理的冲突,如安乐死问题,等等。
法理学简答题及论述题
法理学----简答题或论述题(补充)1.法的本质是什么?(1)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
(2)法的内容是由统治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
2.法的分类有什么?(1)根据法的地位、效力、内容和制定程序为标准,法可以划分为根本法和普通法(2)根据法的适用范围为标准,法可以划分为一般法和特别法(3)根据法的所规定的内容不同为标准,法可以划分为实体法和程序法(4)根据法的创制方式和表现形式为标准,法可以划分为成文法和不成文法(5)根据法的创制和适用范围,法可以划分为国内法和国际法(6)公法和私法。
存在于民法法系中。
是其划分部门法的基础3.法的效力范围有那些?答:对象效力空间效力时间效力4. 简述法律行为的特点。
答:所谓法律行为,就是人们所实施的、能够发生法律上效力、产生一定法律效果的行为。
根据法律行为的定义,法律行为具有下列特点:①法律行为是具有社会意义的行为。
②法律行为具有法律性。
③法律行为是能够为人们的意志所控制的行为,具有意志性。
5. 简述法律关系的特征。
答:法律关系是在法律规范调整社会关系的过程中所形成的人们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法律关系具有如下特征:一、法律关系是法律调整的社会关系。
二、法律关系是由国家强制力保障的社会关系。
三、法律关系是特定法律主体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6. 简述法律解释中一般解释方法的种类。
答:法律解释中的一般解释方法包括语法解释、逻辑解释、系统解释、历史解释、目的解释和当然解释等。
(1)语法解释,又称文法、文义、文理解释,是指根据语法规则对法律条文的含义进行分析,以说明其内容的解释方法。
法律解释通常都是从语法解释开始的。
(2)逻辑解释是指运用形式逻辑的方法分析法律规范的结构、内容、适用范围和所用概念之间的关系,以保持法律内部统一的解释方法。
(3)系统解释是指将需要解释的法律条文与其他法律条文联系起来,从该法律条文与其他法律条文的关系、该法律条文在所属法律文件中的地位、有关法律规范与法律制度的联系等方面入手,系统全面地分析该法律条文地含义和内容,以免孤立地、片面地理解该法律条文的含义。
法理学重点名词解释简答题
法理学重点名词解释简答题名词解释:实体法:实体法是规定法律关系主体权利义务或职权、职责,以追求实体正义为主要内容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权义复合型规则:兼具授予权利、设定义务两种性质的法律规则。
法律部门:是根据一定的标准和原则,按照法律规范自身的不同性质、调整社会关系的不同领域和不同方法等所划分的同类法律规范的总和。
是法律体系的基本组成要素,各个不同的法律部门的有机组合便成为一国的法律体系。
法的历史类型:是指将人类历史上存在过的以及现实生活中存在着的法,根据其经济基础和阶级本质做出的基本分类。
法的时间效力:是法的效力范围首先触及的问题,意指法的效力起始和终止的期限以及有无溯及力得问题。
法的体系:是指由一国现行的全部法律规范按照不同的法律部门分类组合而形成的一个体系化的有机联系的统一整体。
法律行为:人们所实施的、能够发生法律效力、产生一定法律效果的行为。
时效免责:违法者在其违法行为发生一定期限后不再承担强制性法律责任。
简答题:法律原则的功能:1、为法律规则和概念提供基础或出发点,对法律的制定具有指导wq意义,对理解法律规则也有指导意义。
2、直接作为审判的依据。
3、法律原则可以作为疑难案件的断案依据,以纠正严格执行实在法可能带来的不公。
法律事实的特征:1、是一种客观事实是一种客观存在的外在现象,而不是人们的一种心理现象或心理活动。
当事人或法官不能无中生有,编造、伪造事实以增加权利或减少义务。
2、是一种规范性事实是由法律规定的、具有法律意义的事实。
3、是一种具体的而非抽象的事实一定是在现实生活中发生的具体的行为或事件。
4、是法官依法认定的事实法律继承的原因:1、社会生活条件的历史延续性决定了法律继承性的客观存在。
2、法律的相对独立性决定了法律演进过程的延续性和继承性。
3、法律作为人类文明成果的共同性决定了法律继承的必要性。
4、法律演进的历史事实也验证了法律的继承性。
立法的特征:1、立法是由特定主体进行的活动。
第十一、十二法理学超全题库(共三十章)名词解释 简答 论述
第十一章法律关系名词解释1.法律关系,是在法律规范调整社会关系的过程中所形成的人们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2.法律关系主体,是法律关系的参加者,即在法律关系中一定权利的享有者和一定义务的承担者。
3.权利能力,又称权义能力(权利义务能力),是指能够参与一定的法律关系,依法享有一定权利和承担一定义务的法律资格。
它是法律关系主体实际取得权利、承担义务的前提条件。
4.行为能力,是指法律关系主体能够通过自己的行为实际取得权利和履行义务的能力。
5.法律关系客体,是法律关系主体之间权利和义务所指向的对象。
它是构成法律关系的要素之一。
6.法律事实,就是法律规范所规定的、能够引起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客观情况或现象。
法律事实首先应是一种客观存在的外在现象;其次,应是由法律规定的、具有法律意义的事实,能够引起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或消灭。
7.法律事件,是法律规范规定的、不以当事人的意志为转移而引起法律关系形成、变更或消灭的客观事实。
8.事实构成,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法律事实所构成的一个相关的整体,被称为“事实构成”。
简答题1.简述法律关系的特征。
答:法律关系是在法律规范调整社会关系的过程中所形成的人们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法律关系具有如下特征:一、法律关系是法律调整的社会关系。
法律规范的存在是法律关系形成的前提。
任何一种具体的法律关系都是以相应的法律规范的存在为前提的。
如果没有某种法律规范的存在,就不会产生相应的法律关系。
因为正是法律规范规定了法律关系的主体和客体、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义务以及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失的条件(法律事实)。
当某种法律事实出现时,主体之间就以客体为中介形成某种法律关系,享有权利或义务。
二、法律关系是由国家强制力保障的社会关系。
由于法律关系是由法所调整或创设的社会关系,因而与一般社会关系不同,法律关系是由国家强制力保障的社会关系。
任何个人或组织未经另一方主体同意,均不得任意地变更或废除法律关系的内容,不得侵犯另一方的权利或不履行应尽的义务。
《法理学》名词解释和简答题知识点资料总结
《法理学》名词解释1.法律概念法律概念是有法律意义的概念,即对各种有关法律的事务、状态、行为进行概括而形成的法律术语。
2.法律规则法律规则是指具体规定权利和义务以及具体法律后果的准则,或说是对一个事实状态赋予一种确定的具体后果的各种指示和规定。
3.授权性规则是指示人们可以作为、不作为或要求别人作为、不作为的规则。
常表现为“可以”、“有权利”、“有……自由”等术语。
4.义务性规则直接要求人们作为或不作为的规则。
常表现为“应当”、“应该”、“必须”“不得”、“禁止”、“严禁”等术语。
5.权义复合性规则指兼具授予权利、设定义务两种性质的法律规则。
6.调整性规则是对已有行为方式进行调整的规则,它的功能在于控制行为。
占了法律规则的大多数。
7.构成性规则是组织人们按规则规定的行为去活动的规则,从逻辑上讲,规则所指定的行为在逻辑上依赖规则本身。
8.确定性规则是指内容已经明确规定人们具体的行为模式,无须再援引或者参照其他规则来确定其内容的法律规则。
9.委任性规则是指内容尚未确定,而只规定某种概括性指示,由相应国家机关通过相应途径或程序加以确定的法律规则。
10.准用性规则是指内容本身没有规定人们具体的行为模式,而是援引或者参照其他相应内容规定的法律规则。
11.实体正义指通过法律上的实体权利和义务来公正地分配社会合作与负担的法律规则所体现出来的正义。
(实践中,指把规定实体性权利义务的法律规则具体应用到个案处理所得到的结果的正义。
)12.程序正义指为了实现法律上的实体权利和义务而公正地设定一系列必要程序,从而以这些程序为内容的法律上的权利和义务所表征的正义。
(实践中指的是把规定程序性权利义务的法律规则具体应用到个案处理所得到的有关过程和步骤等环节的正义,而不直接涉及个案处理的结果是否正义。
)13.法的历史类型是与人类历史上基本的社会形态相联系的概念,是依据法所赖以存在的社会物质生活条件及其所体现的国家意志的性质的不同,而对各种社会的法律制度所作的分类。
法理学综合练习
法理学综合练习题一、名词解释1.法律意识:是社会意识的一种特殊形式,是人们关于法和法律现象的思想、观点、知识和心理的总称。
2.法的实现:指法律规范在人们的行为中的具体落实,即权利被享用,义务被履行,禁令被遵守。
3.法典编纂:是指对属于某一部门法的全部法律规范进行审查、修改、补充,并编制新的系统化的法典的活动。
4.违法行为:是指个人或单位实施的具有社会危害性的、有过错的不合法行为。
5.法律监督(狭义):指有关国家机关依照法定程序和法定权限,对法的创制和法的实施的合法性所进行的监察和督促。
6.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有国家强制力保证其实施的,反映着统治阶级意志的规范体系,这一意志的内容是由统治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它通过规定人们的相互关系中的权利和义务,确认、保护和发展对统治阶级有利的生活关系和生活秩序。
7.法的历史类型:就是按照法赖以建立的经济基础及其体现的阶级意志对法所作的基本分类。
8.法制:是一个国家或者一个地区的法律制度的简称。
9.法的部门:是指对一国现行法律规范按其所调整的社会关系的不同,以及与之相适应的调整方法的不同所作的分类。
10.法学:又称法律科学,是——切专门以法律现象为研究对象的学科的总称。
11.大陆法系:是以古代罗马法为基础和以19世纪初法国民法典为传统产生和发展起来的各国法律的总称。
12.法律关系:是根据法律规范产生的,以主体之间的权利与义务关系的形式表现出来的特殊的社会关系。
13.法的价值:就是法这个客体对满足个人、群体、社会或国家需要的积极意义。
14.法治:是主张严格依照法律治理国家的原则。
15.法的实施:指法律规范所的要求在社会生活中获得实现的活动。
他强调法在社会生活中的具体运用和贯彻。
16.法的(形式)渊源:它仅指法的法律效力的来源,即一个行为规则通过什么方式产生、具有何种外部形式才被认为是法律规范,具有法律规范效力,并成为国家机关审理案件或处理问题的规范性依据。
法理学名词解释和简答论述
名词解释:1.法学方法论:由各种法学研究方法所组成的方法体系以及对这一方法体系的理论说明。
2.法的概念:法是由国家制定和认可并由国家保证实施的反映由特定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统治阶级意志,以权利义务为内容,以确认保护和发展统治阶级所期望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为目的的行为规范体系。
3.法学概念:是以一切涉法现象为研究对象的科学活动及其认识成果的总称。
4.法的形式:指法的具体外部表现形态,主要是法由何种国家机关制定或认可,具有何种表现形式。
5.法的渊源:法的形成过程总是基于某种动因和进路,选择和提炼一定的资源,以实现权力和权利的制度性配置的过程。
这种使法得以形成的资源、进路和动因,就是法的渊源。
6.法的要素:指法的基本成分,即构成法律的基本元素。
7.法律概念:是指有法律意义的概念,是认识法律与表达法律的认识之网上的纽结,即对各种有关法律的实物、状态、行为进行概括而形成的法律术语。
8.法律规则:是规定法律上权利、义务、责任的准则、标准,或是赋予某种事实状态以法律意义的指示、规定。
9.法律原则:是法律的基础性真理、原理,或是为其他法律要素提供基础或本源的综合性原理或出发点。
10.法律部门:是指按照法律规范自身的不同性质调整社会关系的不同领域和不同方法所划分的同类法律规范的总和,也叫部门法。
11.法律权利:法律权利是规定或隐含在法律规范中,实现于法律关系中的,主体以相对自由的作为或不作为的方式获得利益的一种手段。
12.法律义务:法律义务是设定或隐含在法律规范中,主体以相对意志的作为或不作为的方式保障权利主体获得利益的一种约束手段。
13.法律关系:是法所构建或调整的,以权利与义务为内容的社会关系。
14.法律事实:就是法律规范所规定的、能够引起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客观情况和现象。
15.法的历史类型:是指将人类历史上存在过的以及现实生活中存在着的法,根据其经济基础和阶级本质做出的基本分类。
16.法律继承:不同历史类型的法律制度的延续、相继、继受一般表现为旧法律制度对新法律制度的影响和新法律制度对旧法律制度的承接和继受。
(完整)《法理学》全部名词解释及问答题(已排版)
《法理学》重点名词、问答题第一章法学和法理学1、法学又称法律科学,是一切专门以法律现象为研究对象的学科的总称。
2、法学的产生的条件主要有两个: 首先,要有法律现象的材料的一定积累;其次要有专门从事研究法律现象的法学家阶层.3、简述马克思主义法学与剥削阶级法学的原则区别:(1)指导思想不同。
(2)阶级基础不同。
(3)在法学的阶级性与科学性的关系上不同.(4)一系列根本的理论观点有原则上的不同:首先,关于法的概念和本质。
其次,关于法是否具有阶级性问题。
第三,经济基础对法的作用问题。
最后,关于法的发展问题。
4、法学体系是一个由各个互不相同、但又联系的分支学科构成的知识系统。
第二章法的起源1、社会调整,就是通过一定的社会权威,确定社会生活主体的行为方式,指明其发挥作用和发展的方向,有目的地将其纳入一定的秩序之中.社会调整是实现社会秩序、维持社会正常运行的必须手段。
2、简述个别性调整的概念和优缺点:个别性调整,它是按照针对具体人、具体事所确定的行为方式,对人们的行为进行的一次性调整。
个别性调整的优点是能够针对具体人、具体事作出具体的处理,能够充分考虑个别情况的具体特点。
它的缺点是带有一定的偶然性和任意性,不能形成普遍、稳定的秩序。
3、简述规范性调整的概念和优缺点:规范性调整,就是针对某一类主体、某一类情况而使用一般行为规则进行的重复性的调整。
规范性调整的优点是它为某一类社会关系提供了行为模式,使人们摆脱了偶然性和任意性,而有利于形成稳定的秩序。
规范性调整的缺点是,它无法充分考虑每一个具体主体或具体情况的特点,提出符合每一个具体主体或具体情况的处理方案。
4、简述原始社会调整的特点:(1)原始社会行为规范的主要表现是习惯。
(2)原始社会的调整是出于社会条件的自发要求。
(3)原始社会的调整形式往往混为一体。
在原始社会时期,道德、习惯、禁忌、祭祀、礼义等行为规范在形式上基本没有严格的区分。
(4)原始社会的调整具有残酷性1和强制性。
法理学考试名词解释简答
法理学考试名词解释简答名词解释(4*5’)一、法的目的价值(外在价值)与形式价值(内在价值)P296、P298目的价值(外在价值):法律在发挥其社会作用的过程中所保护或助长的安全、自由、正义、福利等诸种价值,是存在于法律文本之外和社会生活之中的,它们构成了法律所追求的理想和目的,是法律所服务的对象。
(or 构成了法律制度所追求的社会目的,反映着法律创新和实施的宗旨,是关于社会关系的理想状态是什么的权威性蓝图,也是关于权利义务的分配格局应当怎样的权威性宣告。
)形式价值(内在价值):法律自身在形式上应当具备和值得肯定的品质和属性。
异同:目的价值具有多元性、时代性的属性,法的形式价值中权威性、普遍性、统一性和完备性十分重要;但是目的价值系统在在整个法的价值体系中占突出的基础地位,是法的社会作用所要达到的价值目的,反应法律制度所追求的社会理想,形式价值系统则是保障目的价值能够有效实现的必要条件,离开了形式价值的辅佐,目的价值能否实现就要完全由偶然性的因素来摆布;二者同属于法的价值体系,是法的体系中不可分离,相互依存的构成部分。
二、实体正义与形式正义P335实体正义:是关于制定什么样地规则和原则来公正的分配社会资源的问题。
形式正义:是怎样实施实体正义的原则和规则以及当这些原则和规则被违反的时候如何加以处置的问题。
异同:在法律范围内,实质正义是法律创制中的正义,形式正义则是法律执行和适用中的正义。
二者是从正义与主体关系角度对正义所进行的分类。
三、社会正义与个人正义P334社会正义:一个社会的基本制度及其所含规则和原则的合理性和公正性。
个人正义:个人在处理与他人的关系中应公平地对待他人的道德态度和行为准则。
异同:社会正义适用于社会及其基本的经济制度、政治制度和法律制度;个人正义适用于个人及其在特殊环境中的行动。
四、分配正义与矫正正义P338分配正义:社会成员之间进行权利义务责任配置,给不同的人不同的对待,对相同的人给与相同的对待,是不平等基础上的正义。
本科法理学复习题(只含名词解释、辨析体、简答题、论述题)
本科法理学复习题(只含名词解释、辨析题、简答题、论述题)一、名词解释法学(法学的研究对象)、法学体系、法理学、法、法律、法的渊源、法的形式、、法的汇编、法的编纂、法的效力、法的实效、法的溯及力、法的要素、法律概念、法律规则、法律原则、法律体系、法律部门、法律权利、法律义务、法律关系、权利能力、行为能力、法律事实、法律责任、法律制裁、法律程序、法的历史类型、法系、大陆法系、英美法系、法的继承、法的移植、立法、立法体制、守法、执法(法的执行)、司法(法的适用)、法律监督、法律解释、法治、法的作用(规范作用与社会作用)、法律意识二、辨析题法学体系与法律体系、法律体系与法系、法律体系与法律部门、理论法学与应用法学、法学与法理学、法与法律、法的制定与法的认可、法的渊源与法的形式、法的渊源与法的起源、正式渊源与非正式渊源、习惯与习惯法、基本法律与其他法律、行政法规与行政法(部门)、规范性法律文件与非规范性法律文件、法的清理、法的汇编与法的编纂、国内法与国际法、成文法与不成文法、根本法与普通法、一般法与特别法、实体法与程序法、公法与私法、普通法与衡平法、法的效力与法的实效、法律概念与法的概念、法律规则与法律原则、授权性规则与义务性规则、规范性规则与标准新规则、调整性规则与构成性规则、强行性规则与指导性规则、法律体系与法制体系、法律形式与法律部门、《刑法》法典与刑法部门、法律权利与法律义务、权利与职权、权利能力与行为能力、法律事件与法律行为、故意与过失、违法行为与违约行为、法的历史类型与法系、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法典与法规、法的继承与法的移植、正式解释(法定解释、有权解释)与非正式解释(学理解释、无权解释)、立法解释与行政解释与司法解释、法治与法制、法治与人治与德治、法的规范作用与法的社会作用、三、简答题1、马克思主义法的定义有何特点?2、为什么说法律是一种特殊的社会规范?3、简述法的一般性和概括性。
4、法有那些特征?5、法律规则有何特点?6、法律规则与个别性命令有何不同?7、简述法律部门划分的标准和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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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练习题名词解释1. 法学,是以法律现象为研究对象的各种科学活动及其认识成果的总称。
2.法的编纂又称法律编纂、法典编纂,指立法主体在法的清理和汇编的基础上,将现存同类法或同一部门法加以研究审查,从统一的原则出发,决定它们的存废,对它们加以修改、补充,最终形成集中统一的、系统的法。
法的编纂的特点在于:它是一项重要的立法活动,应由有权立法的机关依法定程序进行;其结果是产生新法或法典。
法的编纂的主要任务,是统一同类有关规范性法律文件,形成系统的整体,删除原有法中已过时或其他不合适的部分,消除法和立法中的矛盾、混乱。
法的编纂不仅适用于形成统一的法典或法律,也可适用于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甚至其他规范性法律文件。
3.法制体系,有时也称法制系统,它同法律体系虽一字之差,但含义不同。
法制体系是指法制运转机制和运转环节的全系统,法制体系(或法制系统)包括立法体系、执法体系、司法体系、守法体系、法律监督体系等,由这些体系组合而成的一个呈纵向的法制运转体系。
4.法律行为,就是人们所实施的、能够发生法律上效力、产生一定法律效果的行为。
它包括合法行为与违法行为、(意思)表示行为与非表示行为(事实行为)、积极行为(作为)与消极行为(不作为)5.法制现代化,法制也同样面临着一个从传统型向现代型的历史变革。
这个转型、变革的过程,就是法制现代化的过程。
法制现代化过程的性质和特征主要表现在以下若干方面:从历史角度来看,法制现代化是人类法律文明的成长与跃进过程。
从基本性质来看,法制现代化是一个从人治社会向现代法治社会的转型过程,是人治型的价值——规范体系向法治型的价值——规范体系的变革过程。
人治与法治这一对变项涵盖了传统法律与现代法律之间的根本分野,构成了区别这两类不同的法律价值系统的基本尺度。
法制现代化与法治是内在地结合在一起的。
简答题1.简述马克思主义的法的定义的特点。
答:与非马克思主义的法的定义相比,马克思主义的法的定义具有如下特点:第一,解释了法与统治阶级的内在关系。
法是以统治阶级的利益为出发点和归宿的,是从统治阶级的立场出发,根据统治阶级的利益标准和价值观念,来调整社会关系的。
第二,揭示法与国家的必然联系。
法是出自国家的社会规范,统治阶级的意志是经国家上升为法的。
第三,揭示法与社会物质生活条件的因果联系。
历史上出现的一切法,既不能从法本身来理解,也不能从人类的精神世界来理解,而必须从法的物质生活条件来理解。
第四,揭示了法的主要目的、作用和价值。
法是统治阶级所期望的社会关系、社会秩序和社会发展目标。
第五,揭示法的主体内容和调整机制。
法的主体内容是以规范形式规定和确认的法定权利和义务,法对人们的行为的指引和向导亦是通过权利和义务机制实现的。
总之,马克思主义的法的定义科学地揭示了法的本质和基本特征。
2.简述人权的司法救济。
答:司法救济是人权的法律保护体系中的重要环节,是人权的法律保护的最后一道防线。
首先,司法为解决私人主体之间的人权纠纷提供了一种公正的、值得信赖的、有效的渠道。
其次,司法是纠正和扼制行政机关侵犯人权的行为的最有力的机制。
从人权保护的实践来看,人权所面临的最大威胁,不是来自私人主体,而是来自拥有行政权的行政机关。
而纠正和扼制行政机关侵犯人权的行为的最有力的机制就是行政诉讼。
再次,在实行司法审查制度的国家,司法是排除反人权的立法的重要机制。
司法机关通过行使司法审查权,可以宣布违反宪法的人权条款的议会立法或行政立法无效,从而排除反人权的立法。
最后,但并非不重要的是,符合正当程序和法治原则的司法程序和司法过程,本身就是对人权的保障。
3.简述法律意识的性质和特点。
答:法律意识的性质与特点有以下方面:(1)一定的法律意识是社会生活条件的主观映现。
法律意识是法律文化观念的基本构成要素,是人们关于法和法律现象的心理、思想与评价的总称。
只有当它们从这些物质生活条件中被引申出来的时候,才能被理解。
那些不依赖于个人意志的社会物质生活条件,乃是法律意识得以产生、存在和发展的现实基础。
(2)一定的法律意识体现了社会主体对于一定法律现象的价值评价。
这就是说,社会主体在法律实践过程中,不仅创造了法律现象的价值,而且也认识到这种价值,并且给予评价。
法律意识是社会主体在法律实践活动中所形成的主观体验和认识在意识中的反映,是对法律现象本身的价值所作出的主观价值判断。
因而,这种价值评价是从主体出发的,并且与主体的个性有关,包含着主观的因素。
(3)一定的法律意识在很大程度上制约和影响着法律实践活动。
作为一种社会现象的法律,在本质上是实践的。
法律实践是社会主体所进行的一种现象的感性的活动,是主观见之于客观的活动。
它不仅包括创制法律活动,以满足一定的社会需要,而且包括法律的适用,以便把法律规范的抽象设定和普遍要求转化为社会成员的具体行为。
在法律的创制过程中,立法者的法律意识直接影响着法律创制活动的效果。
在法律的使用过程中,司法人员法律意识的水准对于适用法律的活动以及案件的审判活动影响很大。
他直接关系到司法人员能否准确地理解法律规范的精神实质,能否合法、公正地审理案件,能否有效地维护国家利益和公民权利。
论述题 1.试论法制现代化。
答:(一)法制现代化的概念特征法制也同样面临着一个从传统型向现代型的历史变革。
这个转型、变革的过程,就是法制现代化的过程。
法制现代化过程的性质和特征主要表现在以下若干方面:从历史角度来看,法制现代化是人类法律文明的成长与跃进过程。
从基本性质来看,法制现代化是一个从人治社会向现代法治社会的转型过程,是人治型的价值——规范体系向法治型的价值——规范体系的变革过程。
人治与法治这一对变项涵盖了传统法律与现代法律之间的根本分野,构成了区别这两类不同的法律价值系统的基本尺度。
法制现代化与法治是内在地结合在一起的。
法治的基本特点是:社会生活的统治形式和统治手段是法律,国家机关不仅仅适用法律,而且其本身也为法律所支配;法律是衡量国家及个人行为的标准。
法治要通过一系列具体过程体现出来。
从内涵特征来看,法制现代化是一个包含了人类法律思想、行为及其实践各个领域的多方面进程,其核心是人的现代化。
从这个意义上讲,我们可以说,法制现代化也是一种精神现象,是人的法律观念和行为方式由传统向现代的转变过程。
(二)世界法制现代化的基本模式1.内发型法制现代化的模式,是指由社会自身力量产生创新、经历漫长过程的法律变革道路,是因内部条件的成熟而从传统法制走向现代法制的转型发展过程。
这种类型的法制现代化模式一般以英国、法国等西欧国家为代表。
第一,一般来说,它是因社会自身内部条件的逐步成熟而渐进式地发展起来的。
第二,商品经济的发展与发达是推动内发型法制现代化运动的强大的内在支力。
第三,民主代议制治组织形式的发展成为内发型法制现代运动的重要支撑力量。
第四,法律的形式合理性与价值合理性互动发展构成了内发型法制现代化运动的运作机理。
2.外发型现代化模式则是指因一个较先进的法律系统对较落后的法律系统的冲击而导致的进步转变过程,这一模式通常以日本、俄国等国家为代表。
外发型法制现代化模式的主要特点是:第一,强大的外部因素的冲击成为外发型法制现代化运动的生成动力。
第二,政治变革运动往往成为外发型法制现代化运动的历史先导,政府发挥着主要的推动作用。
第三,争取法律主权的斗争往往成为外发型法制现代化国家从事法制变革运动的重要目标。
第四,法律的形式合理性与价值合理性之间的背离是外发型法制现代化进程的重要表征之一。
3.混合式法制现代化模式是因各种内外因素相互作用而推动传统法制向现代法制的转型与变革过程。
这种模式以中国为典型代表。
混合型法制现代化的模式既具有内发型法制现代化模式的某些特征,又兼具外发型法制现代化的相关属性。
二者内在融合,形成独特的混合式的法律发展范型。
具体言之,一方面,从法制现代化的启动机制来看,在混合式法制现代化运动中,确实存在着域外法律文化的强大压力和冲击的问题,舶来的西方法律文化的影响和冲击往往构成启动法律变革运动的重要动因。
另一方面,从法制现代化运动的生成机理上看,在混合型法制现代化国家的社会内部,已经逐渐生成了法制变革的因素和基础。
因此,所谓法制现代化的多样性统一,是指法制现代化进程的“一个具有许多规定和关系的丰富的总体”。
(三)中国法制现代化的历史起点中国传统法构成了中国法制现代化的历史起点。
中国传统法制是在绵延数千年的历史长河中形成和发展起来的具有浓郁的农业文明色彩的法律文化机制,是由特定的法律制度与法律观念所构成的法律文化系统。
它作为一种独特的把握世界的方式,有着自己固有的制度规范和价值取向,体现着独特的民族法律心理和经验。
从形式意义上看,它则表现为诸法合体的法律分化程度较低的法律结构体系。
从实体价值上看,它同表现为以宗法为本位的熔法律与道德于一炉的伦理法律价值体系。
这种具有特定意识的形式与实体、外部结构与内在价值之有机统一,便构成了中国传统法律制度的基本模式,从而与现代法制相分别。
中国传统法制具有以下主要特征:其一,在法律的地位上,中国传统法制缺乏独立性和自治性,成为伦理道德体系和行政命令的附庸;其二,在法律的结构形式上,中国传统法制表现为公法与私法不分、诉讼法与实体法合一的诸法合体的法律结构体系;其三,在司法过程的运动机制上,中国传统法律的最大特色就是法律的伦理化。
以宗法伦理理性为核心的传统中国法律,充分反映了儒家伦理精神对法律的生活的深刻影响。
一是礼治主义。
二是泛道德主义。
三是人治主义。
(四)中国法制现代化道路的主要特征20世纪以来中国法律现代化的历史行程曲曲折折,逐步形成了具有中国特色的法制现代化系统。
从发展阶段来看,受中国特殊的国情条件所制约,中国法制现代化要经历一个从初级到高级、由传统到现代的发展过程,体现了阶段性和连续性的辩证统一;从法律发展类型上看,则意味着从人治型的法律秩序向法理型的法律秩序的历史性的、创造性的更替。
而在从传统到现代的转换过程中,中国社会主义法制现代化存在着一个过渡性的初级阶段。
当代中国法制现代化的初级阶段乃是人治型法律秩序与法理型法律秩序二元并存的时期。
从动力机制来看,推动中国法制变革的主要动力来自于中国社会内部存在着的现代化市场经济和民主政治建设所形成的强大合力。
从政治架构来看,法制现代化的过程离不开一定的政治架构的启动。
案例分析四川的泸州的黄永彬与妻子蒋伦芳结婚30多年,有一养子。
1994年起黄开始与张学英来往,1996年起二人公开同居,依靠黄的工资(退休金)及奖金生活,并曾经共同经营。
但黄永彬与蒋伦芳并未离婚。
2001年2月起,黄病重住院,蒋伦芳一直在医院照顾,法院认为其尽到了抚养义务。
4月18日黄永彬立下遗嘱:“我决定,将依法所得的住房补贴金、公积金、抚恤金和泸州市江阳区一套住房售价的一半(即4万元),以及手机一部留给我的朋友张学英一人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