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监管细则》202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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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贷监管细则影响有哪些

网贷监管细则影响有哪些

网贷监管细则影响有哪些银监会正式发布网贷监管细则,明确规定了五项“不得”,网贷细则公布对借贷者有何影响?对p2p行业又会造成怎样的影响呢?下面小编整理了相关资料。

一起看看吧。

网贷监管细则影响有哪些 p2p网贷监管细则发布对行业影响银监会发布网贷监管细则要求网贷机构不得吸收公众存款银监会正式发布《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下称“《办法》”),在前期征求意见后的基础上证实出台规范p2p 网贷平台的业务活动的管理文件。

《办法》以负面清单形式划定了业务边界,明确提出不得吸收公众存款、不得归集资金设立资金池、不得自身为出借人提供任何形式的担保等,并根据此前的征求意见,增设不的从事债权转让行为、不得提供融资信息中介服务的高风险领域等内容,意在对打着网贷旗号从事非法集资等违法违规行为,坚决实施市场退出。

将《办法》要点总结如下:(1)网络借贷(P2P)将采用备案制管理方式。

(2)禁止P2P进行债权转让,即P2P不得从事开展资产证券化业务或实现以打包资产、证券化资产、信托资产、基金份额等形式的债权转让行为。

(3)同一借款人在同一网贷机构及不同网贷机构的借款上限:单一自然人在一个平台的借款上限是20万元;单一自然人在多个平台的借款上限为100万元。

(4)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不得从事自融,不得为出借人提供担保或保本保息;不得吸收公众存款;不得归集资金设立资产池。

(5)不得将融资项目拆分,不得发售银行理财、券商管理、基金、保险或信托产品等金融产品。

采用备案制管理方式根据《办法》,网络借贷(P2P)定义为信息中介,将采用备案制管理方式。

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负责网贷企业的行为监管,制定网贷业务活动监管制度,省一级地方金融监管部门负责本辖区网贷机构监管,具体包括备案管理、规范引导、风险防范和处置工作等。

负面清单新增:禁止债权转让《办法》以负面清单形式划定了业务边界: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不得吸收公众存款;不得归集资金设立资产池;不得从事自融,不得自身为出借人提供担保或保本保息;增设不得从事的债权转让行为、不得提供融资信息中介服务的高风险领域等内容不得将融资项目拆分,不得发售银行理财、券商管理、基金、保险或信托产品等金融产品;不得从事股权众筹或实物众筹等业务;网贷机构具体金额应当以小额为主。

2020年网络安全工作责任制实施细则

2020年网络安全工作责任制实施细则

XX单位网络安全工作责任制实施细则第一条为了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关于《党委(党组)网络安全工作责任制实施办法》,进一步加强学校网络安全工作,明确和落实学校各部门网络安全责任,保证学校信息化健康持续发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网络安全工作关系到学校的安全稳定和广大师生的切身利益,关系到学校教学、科研和管理各项工作的稳定运行,关系到学校信息化建设健康、持续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战略意义。

各部门应全面提高对网络安全重要性认识和安全防范意识,要按照国家、省委、市委对网络安全工作的总体要求,以及当前网络安全面临的严峻形势,切实把网络安全工作作为日常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

第三条责任划分(一)学校校长是学校网络安全工作的主要负责人,对学校网络安全工作负总的领导责任,同时负有组织、管理、监督、检查、奖惩的权力和责任。

(二)学校分管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工作的副校长是学校网络安全工作的直接责任人,对学校总体网络安全工作负有直接领导责任。

学校其他分管副校长对其管辖部分和分管工作的网络安全负有领导责任。

(三)学校办公室负责统畴协调全校人力物力资源保障网络安全工作的开展。

信息化处是学校网络安全工作的职能部门,负责网络安全工作技术方案的制订、修改与执行,负责网络安全事件的处置与整改,同时对学校网络安全工作负指导监管责任。

其它部门要提高认识、全力配合做好学校的网络安全工作。

(四)学校全体教职员工和学员在校期间因不遵守相关规定,造成网络安全事故的,由其本人负全部责任。

第四条责任人处理方式违反本规定的责任人,按照干部管理条例和学校其他有关规定,由学校根据事件责任和事故情节轻重,给予当事人从通报批评直至撤职的行政处分;构成违法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条责任追究范围在学校内发生下列网络安全事件,学校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定对有失职、渎职情况或负有领导责任的相关责任人追究行政责任:(一)学校门户网站和教学平台被攻击篡改,导致反动言论或谣言等违法有害信息大面积扩散,且没有及时报告和组织处置的;(二)学校门户网站和教学平台受到攻击后没有及时组织处置,且瘫痪6小时以上的;(三)发生学校秘密泄露,大面积个人信息泄露或大量教学、科研、行政等基础数据泄露的;(四)封锁、瞒报网络安全事件情况,拒不配合有关部门依法开展调查、处置工作,或者对有关部门通报的问题和风险隐患不及时整改并造成严重后果。

互联网诊疗监管细则实施办法

互联网诊疗监管细则实施办法
十四、互联网诊疗培训与队伍建设
1.医疗机构应当加强对医务人员互联网诊疗相关知识的培训,提高其专业技能和服务水平。
(1)培训内容应包括互联网诊疗法律法规、操作规范、信息安全等;
(2)医疗机构应定期组织培训,确保医务人员掌握互联网诊疗相关知识和技能;
(3)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支持医疗机构开展互联网诊疗培训工作,提升行业整体素质。
十二、互联网诊疗合作与交流
1.鼓励医疗机构之间开展互联网诊疗合作,共享优质医疗资源,提高医疗服务效率。
(1)合作形式可以包括远程会诊、在线协作、技术交流等;
(2)医疗机构应当签订合作协议,明确合作内容、责任和义务;
(3)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推动建立互联网诊疗合作平台,促进医疗资源下沉和均衡发展。
2.支持医疗机构与国际医疗机构进行互联网诊疗领域的交流与合作,引进国外先进的互联网诊疗技术和管理经验。
十六、互联网诊疗监管体系建设
1.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健全互联网诊疗监管体系,加强对互联网诊疗活动的全过程监管。
(1)完善互联网诊疗监管制度,明确监管职责和监管流程;
(2)建立互联网诊疗监管信息平台,实现监管信息共享和业务协同;
(3)加强对互联网诊疗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维护行业秩序。
2.鼓励社会各界参与互联网诊疗监督,建立健全社会监督机制。
2.加强对互联网诊疗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依法保护患者合法权益。
(1)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建立健全查处机制,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严肃处理;
(2)对涉及刑事犯罪的互联网诊疗违法违规行为,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3)加强对互联网诊疗违法违规行为的舆论引导,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十九、互联网诊疗政策宣传与解读
1.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加强对互联网诊疗政策的宣传和解读,提高政策透明度和知晓度。

《关于进一步加强互联网管理工作的意见》实施细则

《关于进一步加强互联网管理工作的意见》实施细则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印发落实中办国办《关于进一步加强互联网管理工作的意见》实施细则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广播影视局(厅):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互联网管理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04〕32号),我局制定了《广电总局落实中办国办〈关于进一步加强互联网管理工作的意见〉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2005年5月8日广电总局落实中办国办《关于进一步加强互联网管理工作的意见》实施细则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互联网管理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04〕32号),切实加强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包括影视类音像制品)监管工作,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认真学习,强化培训,促进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管理工作有序开展。

随着网络和数字技术的发展,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逐渐成为广播影视新的传播形式,接收终端也从计算机扩展到电视机、手机和其它接收设备。

加强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管理,对于确保舆论导向正确,维护社会稳定,推动国家广播影视各项事业协调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各级广播影视行政管理部门要充分认识加强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管理的必要性和重要性,要认真学习《关于进一步加强互联网管理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和《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管理办法》(广电总局令第39号),要制定切实有效措施加大管理力度。

从2005年5月至年底,各省级广播影视管理部门要以省为单位组织开展业务培训活动,提高管理队伍和监管人员的政策水平和技术水平。

要组织本省的广播电视播出机构和《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持证机构,集中开展对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管理政策、法规的社会宣传,要让社会公众充分了解国家的有关规定和要求,提高经营机构的依法经营意识和自觉性,促进行业健康有序发展。

二、切实履行职责,全面清理整顿,加大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监管力度。

文化和旅游部关于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推动互联网上网服务行业规范发展的通知

文化和旅游部关于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推动互联网上网服务行业规范发展的通知

文化和旅游部关于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推动互联网上网服务行业规范发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文化和旅游部•【公布日期】2020.12.04•【文号】文旅市场发〔2020〕86号•【施行日期】2020.12.0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旅游综合规定正文文化和旅游部关于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推动互联网上网服务行业规范发展的通知文旅市场发〔2020〕8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和旅游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文化体育广电和旅游局:近年来,各地不断推进互联网上网服务行业(以下简称“上网服务行业”)转型升级,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以下简称“上网服务场所”)经营秩序普遍好转。

但也存在新业态缺乏监管、部分场所仍违规接纳未成年人等问题。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深化“放管服”改革,推动上网服务行业转型升级和规范发展,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优化营商环境(一)落实准入政策。

根据《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2020年版)》等规定,外国以及我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的投资者可以在全国范围内投资设立上网服务场所经营单位。

上述经营单位申请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应当向营业场所所在地省级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其设立条件和申办程序按照《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执行。

(二)落实“证照分离”改革要求。

进一步改进审批方式,全面应用全国文化市场技术监管与服务平台开展从事上网服务经营活动审批工作;取消上网服务场所总量限制和布局要求,取消申请人资金信用证明材料。

进一步压缩审批时间,在自由贸易试验区以及我国港、澳地区投资者在全国范围内申请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筹建阶段审批时限由20个工作日压减至不超过13个工作日,最终审核阶段审批时限由15个工作日压减至不超过10个工作日。

(三)扩大长效机制试点。

省级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可以根据原文化部等部门《关于加强执法监督完善管理政策促进互联网上网服务行业健康有序发展的通知》(文市发〔2014〕41号)要求,在总结试点经验、巩固试点成效的基础上,动态调整试点范围及政策,并及时报文化和旅游部备案。

山西省司法厅关于印发《监狱罪犯会见通信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山西省司法厅关于印发《监狱罪犯会见通信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山西省司法厅关于印发《监狱罪犯会见通信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西省司法厅•【公布日期】2020.08.24•【字号】晋司办〔2020〕71号•【施行日期】2020.08.24•【效力等级】地方司法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监狱管理正文山西省司法厅关于印发《监狱罪犯会见通信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晋司办〔2020〕71号省监狱管理局:《监狱罪犯会见通信管理实施细则》已经山西省司法厅第25次党委会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学习,遵照执行。

山西省司法厅2020年8月24日监狱罪犯会见通信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罪犯会见通信管理工作,保障罪犯合法权益,提高罪犯改造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司法部《罪犯会见通信规定》,结合监狱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所称会见,是指罪犯与会见人会面交谈,会见方式包括隔透明装置电话会见、面对面会见、视频会见等。

所称通信,是指罪犯收寄信件、通话等。

第三条监狱人民警察在会见通信管理工作中应当秉公执法,严格按照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办理。

有违法违纪行为的,依法依纪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章会见第四条罪犯在监狱服刑期间,可以会见亲属、监护人。

罪犯常规会见亲属范围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

职务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和金融诈骗犯罪、组织(领导、参加、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等罪犯常规会见亲属范围原则上仅限于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

罪犯无常规会见范围的亲属或因各种条件限制长期无法会见的,可从下列与罪犯关系密切且具有血缘或姻亲关系的亲属或其他具有抚养赡养关系的亲属中选择一至两人,经罪犯本人申请或亲属申请并经罪犯本人同意,监区、狱政科、分管副监狱长逐级审核,监狱长批准,纳入常规范围进行会见,包括罪犯的:岳父母、公婆、儿媳、女婿、配偶的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兄弟姐妹的配偶,伯、叔、姑、舅、姨、堂兄弟姐妹、表兄弟姐妹、侄子女、外甥,三类罪犯还包括其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

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印发网络平台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管理的实施细则的通知

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印发网络平台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管理的实施细则的通知

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印发网络平台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管理的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广东省税务局•【公布日期】2020.02.01•【字号】粤交〔2020〕2号•【施行日期】2020.03.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交通运输综合规定正文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印发网络平台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管理的实施细则的通知粤交〔2020〕2号各地级以上市交通运输局,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各地级市、珠海市横琴新区税务局,省道路运输事务中心:为加强我省网络平台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管理,维护道路货物运输市场秩序,根据《交通运输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网络平台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交运规〔2019〕12号),省交通运输厅、省税务局联合制定了《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网络平台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管理的实施细则》,经省司法厅审查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2020年2月1日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网络平台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管理的实施细则第一条根据《交通运输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网络平台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交运规〔2019〕12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网络平台道路货物运输(以下简称网络货运)经营,按本细则执行。

第三条鼓励网络货运经营者与实体产业合作,共同推进供应链创新发展,实现降本增效。

交通运输部门应向网络货运经营者提供道路货物运输相关信息查询和交互服务。

第四条按照《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申领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网络平台注册有合法有效营运资质的车辆(从事普通货物运输经营的总质量4.5吨及以下普通货运车辆除外);(二)网络平台注册有合法有效从业资格的驾驶人员(使用总质量4.5吨及以下普通货运车辆从事普通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的驾驶人员除外);(三)有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包括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生产业务操作规程、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制度、驾驶员和车辆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服务质量保障制度、道路运输(包括行车过程中)及网络安全相关的应急预案等。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下发《中国产品质量电子监管网产品入网工作细则》(试行)的通知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下发《中国产品质量电子监管网产品入网工作细则》(试行)的通知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下发《中国产品质量电子监管网产品入网工作细则》(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08.04.30•【文号】质监网办[2008]13号•【施行日期】2008.04.3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质量管理和监督,通信业正文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下发《中国产品质量电子监管网产品入网工作细则》(试行)的通知(质监网办〔2008〕1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城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质量技术监督局:为切实做好企业产品入网工作,贯彻落实《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实施产品质量电子监管的通知》(国质检质联〔2007〕582号)及《关于2008年产品质量电子监管网推进工作部署的通知》(国质检质[2008]83号)要求,推进办编写出《中国产品质量电子监管网产品入网工作细则》(试行),细化了产品入网工作流程,明确了相关单位的具体职责。

现将此细则发给你们,于2008年5月20日实施,望各局认真执行,抓好落实,以确保企业产品顺利入网,加快产品质量电子监管的推进步伐。

附件:《中国产品质量电子监管网产品入网工作细则》(试行)二〇〇八年四月三十日中国产品质量电子监管网产品入网工作细则(试行)二八年四月三十日国家质检总局产品质量电子监管网推进工作办公室编目录前言第一部分监管网简介第二部分职责分工一、总局推进办职责二、省推进办职责三、编码中心及编码分支机构职责四、中信国检公司职责第三部分产品入网流程一、入网说明二、入网流程图三、入网流程说明第四部分入网信息变更一、管理信息的变更二、服务信息的变更三、一般信息的变更第五部分入网资格注销第六部分监管码质量服务一、质量检测二、质量调查附件1:生产企业数字证书申请表附件2:入网产品信息登记表附件3:首批入网产品最小赋码单元参照表附件4:中国产品质量电子监管码印制规范附件5:入网常见问题附件6:总局推进办及各省推进办一览表附件7:中国物品编码中心及分支机构一览表附件8:中信国检公司及分公司一览表前言为贯彻国家质检总局、商务部、国家工商总局《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实施产品质量电子监管的通知》(国质检质联〔2007〕582号)及国家质检总局《关于2008年产品质量电子监管网推进工作部署的通知》(国质检质〔2008〕83号)(以下简称“两个文件”),切实做好产品入网工作,现根据《中国产品质量电子监管网入网、赋码、查询、通报操作指南》编写此工作细则,明确产品入网工作流程和相关单位的职责分工,统一思想,落实责任,确保符合入网条件的产品顺利入网,加快产品质量电子监管的推进步伐。

网络内容生态治理的多元主体责任规制

网络内容生态治理的多元主体责任规制

网络内容生态治理的多元主体责任规制作者:林爱珺章梦天来源:《新闻爱好者》2021年第04期【摘要】互联网技术的不断发展和算法、大数据等内容分发的不断应用,网络信息生态环境发生了巨大的变化,政府对内容信息的秩序维护早已捉襟见肘。

《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规定》的及时出台意义重大,它以互联网生态治理为目标,将网络信息内容服务平台、网络信息内容生产者与使用者一同纳入治理主体,构建了多元主体协同共治的模式,明确了内容生产者、使用者的行为规范,提出了“全主体参与、全流程监管、全环节覆盖”的制度设计,倡导“开放和自主”“服务和管理”,为提升网络信息内容治理效能,构建良好网络生态做出了重要探索,但也存在主体责任分配不清、不良信息概念不明、技术治理简单武断等问题,需要进一步研究。

【关键词】网络生态;互联网治理;多元主体;平台责任2020年3月1日,《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规定》(下称《规定》)作为首次以“內容生态治理”为目的的互联网规章正式实施,提出“全主体参与、全流程监管、全环节覆盖”的制度设计[1],重点对网络信息内容生产者、网络信息内容服务平台、网络信息内容服务使用者三大行政管理相对人在网络生态治理中的责任与义务作出了明确规定,为用户及企业平台自主开展生态治理提供了基本遵循和参考指南,标志着新时代背景下我国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工作走向新阶段。

一、网络信息内容生产者的责任规制“人人都有麦克风”的时代,网络信息内容生产逐渐形成了一套低进入门槛、高效率产出、个性化传播的生产逻辑,拥有不同目标和专业化程度的生产者涌入网络空间,信息内容表达主体的复杂化转变进一步增加了网络信息内容治理的难度。

面对鱼龙混杂的网络信息内容生产者,《规定》从生态治理出发,将网络信息内容生产者视为内容治理的参与主体之一,重点对内容生产者的行为进行规制,明确了内容生产者的责任;将以往被动的“事后追责”改为“事前引导,事中监测、事后溯源”相结合,对生产者制作、复制、发布信息的全过程进行监管,在“开放和自主”“服务和管理”主流价值取向中展开治理。

新时代网络安全的发展趋势、面临挑战与对策建议

新时代网络安全的发展趋势、面临挑战与对策建议

新时代网络安全的发展趋势、面临挑战与对策建议作者:***来源:《人民论坛·学术前沿》2023年第20期【摘要】随着时代发展,网络安全的重要性愈加凸显。

当前,我国网络安全发展呈现出制度体系化、基础设施化、风险交织化、边界融合化、工具数智化、治理主动化、监管常态化、环境清朗化等八大趋势,但也面临着网络安全在管理制度、安全技术、人才竞争、国际格局等方面的新挑战。

筑牢网络安全屏障,亟需多措并举加强网络安全管理,科技赋能推动网络安全发展,提升全民全社会网络安全素养,推动国际网络安全多元化合作。

【关键词】网络安全总体国家安全观新安全格局【中图分类号】TN915.08 【文献标识码】A【DOI】10.16619/ki.rmltxsqy.2023.20.005国家安全工作是党治国理政一项十分重要的工作。

2014年,习近平总书记创造性提出总体国家安全观,涵盖政治、军事、经济、文化、网络等诸多领域,为新时代国家安全工作指明了方向。

当前,百年变局和世纪疫情交织叠加,国际环境日趋复杂,我们面临的国家网络安全问题的复杂程度、艰巨程度明显加大。

2018年,习近平总书记在全国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工作会议上强调:“没有网络安全就没有国家安全,就没有经济社会稳定运行,广大人民群众利益也难以得到保障。

”[1]2023年是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的开局之年,2024年是总体国家安全观提出十周年,深入推进国家网络安全治理相关问题研究具有重要现实意义。

新时代网络安全的重要意义筑牢可信可控数字中国安全屏障的重要保障。

一是网络安全是数字中国建设的重要基础。

2023年,《数字中国建设整体布局规划》明确提出,“筑牢可信可控的数字安全屏障”。

一个强大而高性能的网络,是保障数字中国发展的重要基础。

二是网络安全成为数字经济安全的重要内容。

安全是发展的前提和保障。

加快推进数字中国建设,必须切实维护网络安全。

数字经济的高速增长放大了网络安全风险,带动网络安全需求激增。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信息网络安全审核事中事后监管细则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信息网络安全审核事中事后监管细则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信息网络安全审核事中事后监管细则为深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加强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信息网络安全审核事中事后监管工作,规范政府权力运行,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安徽省政府权力运行监督管理办法》、《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制定政府权力运行监管细则的通知》,结合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信息网络安全审核实际,制定本监管细则。

本细则对应《休宁县公安局关于公布行政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的通告》第6项,项目名称: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信息网络安全审核。

一、监管任务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通过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信息网络安全活动采取监督检查、稽查执法等事中事后监管措施,规范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信息网络安全活动,纠正和查处违法违规上网行为,确保公共安全。

二、事中监管(一)资料审查。

申请人应当向县级公安机关网安部门提交下列有关材料:1、安徽省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审核申请表2、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场所筹建意见书(文化局提供)3、工商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书4、电信的合作协议5、法人、安全员身份证复印件6、法人、安全员无犯罪记录证明7、网吧安全制度8、巡查制度9、消防合格证10、地理位置图11、房屋租赁合同或房产证12、室内平面布置图13、网吧网络拓扑图14、室内监控图15、安全责任书(二)结果反馈受理申请的公安机关网安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对提交的有关材料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核发《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安全审核意见书》;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说明理由。

三、事后监管(一)监督检查程序。

1.制定监督检查方案。

根据上级部署、群众举报、社会关注等情况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信息网络安全监督检查实施方案。

2.县局指定二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监督检查。

3.监督检查人员向被检查人出示有效行政执法证件,说明来意,告知其享有的合法权利和应当履行的法定义务。

4.监督检查人员对被检查人履行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信息网络安全的法定义务的情况实施逐项检查并制作检查记录,交被检查人负责人确认签字;拒绝签字的,执法人员应当将情况记录在案。

青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省发展改革委“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细则的通知

青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省发展改革委“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细则的通知

青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省发展改革委“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20.07.01•【字号】青发改营商〔2020〕399号•【施行日期】2020.07.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商管理综合规定正文青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省发展改革委“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细则的通知机关各处室、委属各单位:为规范监督检查行为,强化事中事后监管,深化“放管服”改革,持续优化营商环境,根据《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青海省市场监管领域全面推行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实施办法的通知》(青政〔2019〕43号)和《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海省省级各部门(单位)“双随机”抽查事项清单的通知》(青政办〔2020〕34号)要求,结合实际,研究制定了《省发展改革委“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细则》,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1.省发展改革委“双随机”抽查事项清单2.“双随机”抽查事项审核表青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20年7月1日省发展改革委“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细则第一条为规范监督检查行为,强化事中事后监管,深化“放管服”改革,持续优化营商环境,根据《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青海省市场监管领域全面推行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实施办法的通知》(青政〔2019〕43号)和《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海省省级各部门(单位)“双随机”抽查事项清单的通知》(青政办〔2020〕34号)要求,结合发展改革工作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是指我委依法履行对企业投资建设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监督检查、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节能的监督检查、工程咨询单位的监督检查、价格评估机构的监督检查等市场监管领域监督检查职责时,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抽查检查情况及查处结果及时向社会公开。

网络安全法及其实施细则解读

网络安全法及其实施细则解读

网络安全法及其实施细则解读随着互联网的普及和网络技术的发展,人们的生活中越来越离不开网络。

网络给我们带来了许多便利,但同时也带来了一些安全隐患,如网上欺诈、网络黑客攻击等问题。

为了保障网络安全,维护社会稳定,中国于2016年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并于2017年实施。

为了进一步明确法律条文的具体实施,2018年7月1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网络安全法实施细则》。

本文将对网络安全法及其实施细则进行解读。

一、网络安全法的主要内容1.网络安全战略:《网络安全法》规定,国家要积极实行网络安全战略,提高网络安全保障水平,确保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发展。

2.网络安全基础设施:要加强网络安全基础设施的建设,促进信息技术、密码技术等安全技术的发展。

3.网络安全监管:对具有重要影响的关键信息基础设施进行安全管理,负责网络安全监管和执法。

4.网络安全标准:制定和推广适合国际惯例和本国实际的网络安全技术标准。

5.网络安全教育:加强网络安全宣传教育,普及网络安全知识,提高公民网络安全意识和网络安全素养。

6.网络安全事件应急:建立网络安全事件应急预案和处置机制,及时有效地应对网络安全事件。

二、网络安全法实施细则的主要内容1.网络运营者的义务:网络运营者应当采取措施保护网络安全,禁止从事非法活动,要对用户信息进行保密,并告知用户信息收集、使用等情况。

2.网络安全评估:政府和企业进行网络安全评估,对风险加以评估和管理,做好重要信息基础设施的保护。

3.信息内容监管:对网站、应用程序等内容实行审核制度,防止传播违法信息。

对重大网络安全事件要及时通报和报告。

4.网络安全执法:加强网络执法,对入侵、破坏网络行为进行打击和查处。

加强跨境电子商务活动的监管,杜绝侵权和假冒行为。

5.网络数据保护:个人信息的采集、使用及保护应当遵循法律法规和标准等要求。

个人信息泄露等事件要及时报告和处理。

三、网络安全法及实施细则的意义《网络安全法》及其实施细则的颁布和执行,提高了我国网络安全的保障水平。

网络安全法及其实施细则解读

网络安全法及其实施细则解读

网络安全法及其实施细则解读随着互联网的迅猛发展和普及,网络安全问题日益凸显。

为应对这一问题,中国政府于2017年6月1日正式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以下简称《网络安全法》),并于2017年9月1日颁布实施了《网络安全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

本文将对网络安全法及其实施细则进行解读。

一、网络安全法概述网络安全法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为维护国家安全、保护公民权益、促进互联网健康发展而颁布的一部独立法律。

网络安全法的核心目标是加强网络安全保护,维护网络空间主权,保护公民个人信息和重要数据,促进网络技术的安全可控。

该法对网络基础设施、网络操作者、网络安全监管等方面进行了明确规定,为网络安全管理提供了法律依据。

二、《网络安全法》的主要内容1.网络基础设施安全保护《网络安全法》对网络运营者和网络服务提供者的责任和义务进行了规定,并要求他们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确保网络基础设施的安全可靠。

此外,该法还规定了网络基础设施重点保护的范围和措施,对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安全保护提出了要求。

2.个人信息和重要数据保护《网络安全法》重点关注个人信息和重要数据的保护。

根据法律规定,个人信息的收集、使用、存储和传输必须得到信息主体的明示同意,并且必须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防止个人信息泄露、滥用和非法获取。

同时,该法还规定了重要数据的保护措施和安全评估要求,对重要数据的输出必须符合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

3.网络安全监管和应急处理《网络安全法》对网络安全的监管和应急处理进行了详细规定。

相关部门要加强对网络安全的监管和管理,及时发现、防范和处置网络安全威胁。

此外,该法还要求网络安全事件的报告和漏洞的及时修复,以保障网络安全和防范风险。

三、《实施细则》的主要内容《实施细则》是对《网络安全法》具体实施的细化和详细规定,一方面提供了法律条文的解释和具体操作的指引,另一方面进一步加强了网络安全保护的措施和要求。

1.加强网络信息内容管理《实施细则》规定了网络信息内容管理的具体要求。

网贷监管细则

网贷监管细则

网贷监管细则网络借贷的你清楚吗?下面小编带你来看一下具体的细则吧。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保护出借人、借款人、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及相关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网络借贷行业健康发展,更好满足中小微企业和个人投融资需求,根据《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提出的总体要求和监管原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国境内从事网络借贷信息中介业务活动,适用本办法,法律法规另有的除外。

本办法所称网络借贷是指个体和个体之间通过互联网平台实现的直接借贷。

个体包含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是指依法设立,专门从事网络借贷信息中介业务活动的金融信息中介公司。

该类机构以互联网为主要渠道,为借款人与出借人(即贷款人)实现直接借贷提供信息搜集、信息公布、资信评估、信息交互、借贷撮合等服务。

本办法所称地方金融监管部门是指各省级人民政府承担地方金融监管职责的部门。

第三条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按照依法、诚信、自愿、公平的原则为借款人和出借人提供信息服务,维护出借人与借款人合法权益,不得提供增信服务,不得直接或间接归集资金,不得非法集资,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借款人与出借人遵循借贷自愿、诚实守信、责任自负、风险自担的原则承担借贷风险。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承担客观、真实、全面、及时进行信息披露的责任,不承担借贷违约风险。

第四条按照《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中“鼓励创新、防范风险、趋利避害、健康发展”的总体要求和“依法监管、适度监管、分类监管、协同监管、创新监管”的监管原则,落实各方管理责任。

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及其派出机构负责制定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监督管理,并实施行为监管。

各省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的机构监管。

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对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涉及的电信业务进行监管。

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七个体系”建设推进方案》的通知

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七个体系”建设推进方案》的通知

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七个体系”建设推进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20.05.20•【字号】•【施行日期】2020.05.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市场规范管理正文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七个体系”建设推进方案》的通知各市(含定州、辛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雄安新区综合执法局,省药品监督管理局,省局机关各处室、各直属单位: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有关部署要求,持续提升全省市场监管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水平,全面加强法规制度体系、监管责任体系、风险防控体系、信用管理体系、技术支撑体系、标准引领体系和人才保障体系建设,省局制定了《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七个体系”建设推进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落实。

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2020年5月20日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七个体系”建设推进方案为巩固和拓展市场监管改革成果,不断提升全省市场监管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水平,省局决定加快推进法规制度体系、监管责任体系、风险防控体系、信用管理体系、技术支撑体系、标准引领体系和人才保障体系(以下简称“七个体系”)建设,特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和省委九届九次、十次全会精神,认真落实省委省政府《中共河北省委深入贯彻〈中共中央关于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的实施意见重要改革任务责任分工》《关于推进全省经济领域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意见》《关于加强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的若干措施》等要求,以“三创四建”活动为契机,全面推进“七个体系”建设,强化依法行政,健全制度机制,细化措施手段,不断提升全省市场监管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水平,推动河北市场监管法治建设更加完善,监管制度创新全国争先,技术支撑能力显著增强,市场主体持续大幅增长,食品药品和特种设备安全平稳向好,综合执法效能明显显现,社会共治作用充分发挥,信用体系建设全面加强,质量强省和标准化战略成效显著,为建设新时代经济强省美丽河北做出贡献。

山东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细则(试行)》的通知

山东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细则(试行)》的通知

山东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细则(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科学技术厅•【公布日期】2020.12.31•【字号】•【施行日期】2021.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科学技术综合规定正文山东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细则(试行)》的通知各市科技局,厅机关各处室、各直属事业单位:现将《山东省科学技术厅“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细则(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山东省科学技术厅2020年12月31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建立“一单、两库”第三章制定抽查计划第四章生成抽查任务第五章实施抽查检查第六章结果公示运用第七章附则山东省科学技术厅“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在市场监管领域全面推行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的意见》(国发〔2019〕5号)和《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在市场监管领域全面推行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的实施意见》(鲁政发〔2019〕10号),依法有序、科学规范实施省科技厅“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是指省科技厅根据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和抽查计划开展监督检查时,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并将抽查情况及查处结果及时向社会公开的监管工作机制。

第三条省科技厅使用省政府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 监管工作平台(以下简称省工作平台)对“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实行全程电子化管理。

监管工作各个环节均在省工作平台操作实施,做到全程留痕、流程可溯。

第四条省科技厅建立政策法规与创新体系建设处(以下简称法规处)牵头,各承担监管职责处室(以下简称监管处室)分工负责的“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推进机制。

第二章建立“一单、两库”第五条根据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结合省科技厅监管事项目录清单,法规处会同各监管处室制定省科技厅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并进行动态调整。

2020国家互联网监管新政策规定

2020国家互联网监管新政策规定

2020国家互联网监管新政策规定一、重要意义和总体要求3.基本原则。

坚持发展为民,充分发挥移动互联网优势,缩小数字鸿沟,激发经济活力,为人民群众提供用得上、用得起、用得好的互联网信息服务;坚持创新为要,强化目标导向、问题导向、效果导向,发挥管理主体、运营主体、使用主体作用,全方位推进理念、机制、手段等创新;坚持安全可控,全面排查、科学评估、有效防范和化解移动互联网迅猛发展带来的风险隐患,切实保障网络数据、技术、应用等安全。

二、推动互联网创新发展4.完善市场准入制度。

深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进一步取消和下放相关行政审批事项,加快落实由先证后照改为先照后证,简化审批流程、提高审批效率。

5.加快信息基础设施演进升级。

全面推进第四代移动通信(4G)网络在城市地区深度覆盖、在农村地区逐步覆盖、在贫困地区优先覆盖。

加快第五代移动通信(5G)技术研发,统筹推进标准制定、系统验证和商用部署。

增强网络服务能力,简化电信资费结构,实现网络资费合理下降,提升服务性价比和用户体验。

7.推动产业生态体系协同创新。

统筹移动互联网基础研究、技术创新、产业发展与应用部署,加强产业链各环节协调互动。

鼓励和支持企业成为研发主体、创新主体、产业主体,加快组建产学研用联盟,推动信息服务企业、电信企业、终端厂商、设备制造商、基础软硬件企业等上下游融合创新,提高产品服务附加值,加速互联网产业向价值链高端迁移。

三、强化移动互联网驱动引领作用11.推进信息服务惠及全民。

依托移动互联网加强电子政务建设,完善国家电子政务顶层设计,加快推进“互联网+政务服务”。

在保障数据安全和个人隐私的前提下,推动公共信息资源开放利用,优先推进民生保障服务领域政府数据集向社会开放。

12.实施网络扶贫行动计划。

按照精准扶贫、精准脱贫要求,加大对中西部地区和农村贫困地区移动互联网基础设施建设的投资力度,充分发挥中央财政资金引导作用,带动地方财政资金和社会资本投入,加快推进贫困地区网络全覆盖。

2020年p2p监管条例细则最新版

2020年p2p监管条例细则最新版

2020年p2p监管条例细则最新版2020年p2p监管条例细则最新版发布时间:2020-06-01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为规范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促进网络借贷行业健康发展,更好满足小微企业和个人投融资需求,银监会会同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等部门研究起草了《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并征求了相关部门的意见,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意见反馈截至时间为20xx年1月27日。

下文是关于20xx年最新P2P监管条例细则,仅供参考!20xx年p2p监管条例细则最新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保护出借人、借款人、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及相关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网络借贷行业健康发展,更好满足中小微企业和个人投融资需求,根据《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提出的总体要求和监管原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国境内从事网络借贷信息中介业务活动,适用本办法,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本办法所称网络借贷是指个体和个体之间通过互联网平台实现的直接借贷。

个体包含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是指依法设立,专门从事网络借贷信息中介业务活动的金融信息中介公司。

该类机构以互联网为主要渠道,为借款人与出借人(即贷款人)实现直接借贷提供信息搜集、信息公布、资信评估、信息交互、借贷撮合等服务。

本办法所称地方金融监管部门是指各省级人民政府承担地方金融监管职责的部门。

第三条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按照依法、诚信、自愿、公平的原则为借款人和出借人提供信息服务,维护出借人与借款人合法权益,不得提供增信服务,不得直接或间接归集资金,不得非法集资,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借款人与出借人遵循借贷自愿、诚实守信、责任自负、风险自担的原则承担借贷风险。

延边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延边州人民政府网站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延边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延边州人民政府网站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延边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延边州人民政府网站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0.12.08•【字号】延州政办函〔2020〕19号•【施行日期】2020.12.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延边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延边州人民政府网站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延州政办函〔2020〕19号各县(市)人民政府,州人民政府各委办局: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全州政府网站建设和管理,经州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延边州人民政府网站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延边州人民政府办公室2020年12月8日延边州人民政府网站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全州政府网站建设和管理,全面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网站发展指引的通知》(国办发〔2017〕47号,以下简称《指引》)和《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全省政府网站集约化建设的通知》(吉政办函〔2016〕173号)等文件精神,参照《吉林省政府网站管理办法(试行)》(吉政数网管办〔2019〕8号),结合延边州人民政府网站建设发展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政府网站是指各县(市)人民政府、州人民政府各委办局和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在互联网上开办的,具备信息发布、解读回应、办事服务和互动交流等功能的网站。

第三条政府网站的建设、运行和管理应当遵循公开、高效和安全的原则,坚持利企便民,提供可用、实用、易用的政务服务。

第二章职责分工第四条州人民政府办公室是全州政府网站的主管部门,负责推进、指导、监督全州政府网站建设和发展,对全州政府网站进行统筹推进,做好开办整合、考核评价和督查问责等管理工作。

第五条州政务数字局作为政府网站集约化建设的牵头主管部门,具体负责网站平台的建设和技术保障,做好软硬件系统运维、功能保障、应用开发、安全防护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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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监管细则》2020年《网络监管细则》2017年全文,最新互联网广告管理暂行办法多数从业者对于《意见稿》最看好的则是“负面清单”的设立。

根据《意见稿》的规定,采取负面清单的方式划定了P2P行业的边界红线,一共分为12条,被业内人士称为“十二禁”,这其中包括禁止自融、禁止平台归集用户资金、禁止提供担保、禁止对项目进行期限拆分、禁止向非实名制用户宣传或推介融资项目、禁止发放贷款、禁止发售银行理财、券商资管、基金、保险或信托产品、禁止为投资股票市场的融资、禁止从事股权众筹。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保护出借人、借款人、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及相关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网络借贷行业健康发展,更好满足中小微企业和个人投融资需求,根据《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提出的总体要求和监管原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国境内从事网络借贷信息中介业务活动,适用本办法,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本办法所称网络借贷是指个体和个体之间通过互联网平台实现的直接借贷。

个体包含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是指依法设立,专门从事网络借贷信息中介业务活动的金融信息中介公司。

该类机构以互联网为主要渠道,为借款人与出借人(即贷款人)实现直接借贷提供信息搜集、信息公布、资信评估、信息交互、借贷撮合等服务。

本办法所称地方金融监管部门是指各省级人民政府承担地方金融监管职责的部门。

第三条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按照依法、诚信、自愿、公平的原则为借款人和出借人提供信息服务,维护出借人与借款人合法权益,不得提供增信服务,不得直接或间接归集资金,不得非法集资,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借款人与出借人遵循借贷自愿、诚实守信、责任自负、风险自担的原则承担借贷风险。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承担客观、真实、全面、及时进行信息披露的责任,不承担借贷违约风险。

第四条按照《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中“鼓励创新、防范风险、趋利避害、健康发展”的总体要求和“依法监管、适度监管、分类监管、协同监管、创新监管”的监管原则,落实各方管理责任。

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及其派出机构负责制定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监督管理制度,并实施行为监管。

各省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的机构监管。

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对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涉及的电信业务进行监管。

公安部牵头负责对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的互联网服务进行安全监管,依法查处违反网络安全监管的违法违规活动,打击网络借贷涉及的金融犯罪及相关犯罪。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负责对金融信息服务、互联网信息内容等业务进行监管。

第二章备案管理第五条拟开展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服务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应当在领取营业执照后,于10个工作日以内携带有关材料向工商登记注册地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备案登记。

地方金融监管部门负责为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办理备案登记。

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应当在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提交的备案登记材料齐备时予以受理,并在各省(区、市)规定的时限内完成备案登记手续。

备案登记不构成对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经营能力、合规程度、资信状况的认可和评价。

地方金融监管部门有权根据本办法和相关监管规则对备案登记后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进行评估分类,并及时将备案登记信息及分类结果在官方网站上公示。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完成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备案登记后,应当按照通信主管部门的相关规定申请相应的电信业务经营许可;未按规定申请电信业务经营许可的,不得开展网络借贷信息中介业务。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备案登记、评估分类等具体细则另行制定。

第六条开展网络借贷信息中介业务的机构,应当在经营范围中实质明确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七条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备案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以内向工商登记注册地地方金融监管部门报告并进行备案信息变更。

第八条经备案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拟终止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服务的,应当在终止业务前提前至少10个工作日,书面告知工商登记注册地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并办理备案注销。

经备案登记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依法解散或者依法宣告破产的,除依法进行清算外,由工商登记注册地地方金融监管部门注销其备案。

第三章业务规则与风险管理第九条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依据法律法规及合同约定为出借人与借款人提供直接借贷信息的采集整理、甄别筛选、网上发布,以及资信评估、借贷撮合、融资咨询、在线争议解决等相关服务;(二)对出借人与借款人的资格条件、信息的真实性、融资项目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必要审核;(三)采取措施防范欺诈行为,发现欺诈行为或其他损害出借人利益的情形,及时公告并终止相关网络借贷活动;(四)持续开展网络借贷知识普及和风险教育活动,加强信息披露工作,引导出借人以小额分散的方式参与网络借贷,确保出借人充分知悉借贷风险;(五)按照法律法规和网络借贷有关监管规定要求报送相关信息,其中网络借贷有关债权债务信息要及时向有关数据统计部门报送并登记;(六)妥善保管出借人与借款人的资料和交易信息,不得删除、篡改,不得非法买卖、泄露出借人与借款人的基本信息和交易信息;(七)依法履行客户身份识别、可疑交易报告、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等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义务;(八)配合相关部门做好防范查处金融违法犯罪相关工作;(九)按照相关要求做好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网络与信息安全相关工作;(十)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工商登记注册地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条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不得从事或者接受委托从事下列活动:(一)为自身或变相为自身融资;(二)直接或间接接受、归集出借人的资金;(三)直接或变相向出借人提供担保或者承诺保本保息;(四)自行或委托、授权第三方在互联网、固定电话、移动电话等电子渠道以外的物理场所进行宣传或推介融资项目;(五)发放贷款,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六)将融资项目的期限进行拆分;(七)自行发售理财等金融产品募集资金,代销银行理财、券商资管、基金、保险或信托产品等金融产品;(八)开展类资产证券化业务或实现以打包资产、证券化资产、信托资产、基金份额等形式的债权转让行为;(九)除法律法规和网络借贷有关监管规定允许外,与其他机构投资、代理销售、经纪等业务进行任何形式的混合、捆绑、代理;(十)虚构、夸大融资项目的真实性、收益前景,隐瞒融资项目的瑕疵及风险,以歧义性语言或其他欺骗性手段等进行虚假片面宣传或促销等,捏造、散布虚假信息或不完整信息损害他人商业信誉,误导出借人或借款人;(十一)向借款用途为投资股票、场外配资、期货合约、结构化产品及其他衍生品等高风险的融资提供信息中介服务;(十二)从事股权众筹等业务;(十三)法律法规、网络借贷有关监管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第十一条参与网络借贷的出借人与借款人应当为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核实的实名注册用户。

第十二条借款人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用户信息及融资信息;(二)提供在所有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未偿还借款信息;(三)保证融资项目真实、合法,并按照约定用途使用借贷资金,不得用于出借等其他目的;(四)按照约定向出借人如实报告影响或可能影响出借人权益的重大信息;(五)确保自身具有与借款金额相匹配的还款能力并按照合同约定还款;(六)借贷合同及有关协议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三条借款人不得从事下列行为:(一)通过故意变换身份、虚构融资项目、夸大融资项目收益前景等形式的欺诈借款;(二)同时通过多个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或者通过变换项目名称、对项目内容进行非实质性变更等方式,就同一融资项目进行重复融资;(三)在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以外的公开场所发布同一融资项目的信息;(四)已发现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提供的服务中含有本办法第十条所列内容,仍进行交易;(五)法律法规和网络借贷有关监管规定禁止从事的其他活动。

第十四条参与网络借贷的出借人,应当具备投资风险意识、风险识别能力、拥有非保本类金融产品投资的经历并熟悉互联网。

第十五条参与网络借贷的出借人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向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身份等信息;(二)出借资金为来源合法的自有资金;(三)了解融资项目信贷风险,确认具有相应的风险认知和承受能力;(四)自行承担借贷产生的本息损失;(五)借贷合同及有关协议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六条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在互联网、固定电话、移动电话等电子渠道以外的物理场所只能进行信用信息采集、核实、贷后跟踪、抵质押管理等风险管理及网络借贷有关监管规定明确的部分必要经营环节。

第十七条网络借贷金额应当以小额为主。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应当根据本机构风险管理能力,控制同一借款人在同一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平台及不同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平台的借款余额上限,防范信贷集中风险。

同一自然人在同一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平台的借款余额上限不超过人民币20万元;同一法人或其他组织在同一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平台的借款余额上限不超过人民币100万元;同一自然人在不同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平台借款总余额不超过人民币100万元;同一法人或其他组织在不同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平台借款总余额不超过人民币500万元。

第十八条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应当按照国家网络安全相关规定和国家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制度的要求,开展信息系统定级备案和等级测试,具有完善的防火墙、入侵检测、数据加密以及灾难恢复等网络安全设施和管理制度,建立信息科技管理、科技风险管理和科技审计有关制度,配置充足的资源,采取完善的管理控制措施和技术手段保障信息系统安全稳健运行,保护出借人与借款人的信息安全。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应当记录并留存借贷双方上网日志信息,信息交互内容等数据,留存期限为自借贷合同到期起5年;每两年至少开展一次全面的安全评估,接受国家或行业主管部门的信息安全检查和审计。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成立两年以内,应当建立或使用与其业务规模相匹配的应用级灾备系统设施。

第十九条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应当为单一融资项目设置募集期,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

第二十条借款人支付的本金和利息应当归出借人所有。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应当与出借人、借款人另行约定费用标准和支付方式。

第二十一条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应当加强与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运行机构、征信机构等的业务合作,依法提供、查询和使用有关金融信用信息。

第二十二条各方参与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需要对出借人与借款人的基本信息和交易信息等使用电子签名、电子认证时,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保障数据的真实性、完整性及电子签名、电子认证的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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