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沉默权开题报告高庆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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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不应再沉默的沉默权

论不应再沉默的沉默权

论不应再沉默的沉默权更多请登录【论文关键词】:沉默权; 米兰达规则; 刑讯逼供; 无罪推定【论文摘要】:沉默权在许多国家和地区都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享有的一项基本的诉讼权利。

沉默权是平衡刑事诉讼中的政府权力与个人权利,维护公正的重要条件。

随着中国与国际社会联系的日益密切,以及实现司法公正、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内部要求,我国理应确立沉默权。

一、沉默权的含义及缘起沉默权,又称反对自我归罪特权(the Privilege against Self-incrimination),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一项诉讼权利①,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对讯问官员的提问依法可以保持沉默或拒绝回答,并不因此而受到追究,讯问官员则有义务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享有此项权利。

这是现代刑事司法制度赋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受到侦查人员的讯问时有保持沉默的权利,它具有体现刑事诉讼价值,丰富刑事诉讼职能,完善刑事诉讼证据规则的作用,是维持程序公正的重要条件。

你有权保持沉默,但你所说的一切将会成为呈堂证供。

你有权找律师,如果你没有钱雇请律师,我们将为你指定律师…以上一段话,相信大家都耳熟能详,在西方大片中警察在拷住犯人时都会告知对方这些权利。

这段话其实就是有名的"米兰达规则"。

这一规则与沉默权密不可分,可以说是沉默权的集中体现。

但这条规则也不是从一开始就有的。

"米兰达规则"起源于1966年美国最高法院审理的一起案件:一个18岁的姑娘被人绑架强奸,她指认是米兰达所为。

警方审讯了米兰达,并以他的供词作为开庭时的证词。

米兰达被判有罪后上诉到最高法院,理由是警方没有告知他有保持沉默的权利,而他的供词是迫于压力编造的。

他说如果事先告诉他有沉默权,他是不会供认的。

考虑了种种论证之后,美国最高法院裁决米兰达的供词在法庭审判中无效。

由于这一判例,此后警方在逮捕和审问被控犯罪人时,都要说"米兰达规则"。

略论沉默权制度(1)

略论沉默权制度(1)

略论沉默权制度(1)摘要:所谓“沉默权”是指:在刑事诉讼中,被指控犯有罪行或有犯罪嫌疑的人针对司法警察、检察官和法官的讯问而享有的拒绝回答的权利,沉默权的产生和发展经历了四个阶段。

综观沉默权在世界范围内的发展历程,可以认为沉默权的确立是一个发展趋势,战后世界各国几乎都在刑事诉讼立法中加以确立。

沉默权的确认有其合理性和必要性,我国应该在刑事诉讼立法中确立沉默权制度,以更好地与世界接轨,更好地保护被告人的人权。

关键词:沉默权;确认;合理性近日打开网易主页,我豁然看到醒目的标题《重庆法院有限制引进沉默权,警方称增加办案难度》,随后又在国内其他几家门户网站上看到了这个原载于《重庆晚报》的文章。

其实关于“沉默权”新闻报道我们并不陌生,早在几年前就有很多新闻网络报刊媒体刊载过。

2000年8月,抚顺市顺城区人民检察院推出了《主诉检察官办案零口供规则》,引起国内外广泛关注; 2001 年3月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检察院研究制定了《刑事证据审查规则》,在全国率先确认了有限沉默权;2001年7 月,四川省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我国首例“零口供”案做出一审判决等等,这些报道就曾引起众多人士的关注和讨论,本文也仅从一个侧面对沉默权略加论述,旨在引起更加广泛的关注和更加深入细致的探讨。

一、沉默权的产生和发展所谓“沉默权”是指:代写论文在刑事诉讼中,被指控犯有罪行或有犯罪嫌疑的人针对司法警察、检察官和法官的讯问而享有的拒绝回答的权利[ 1 ] 。

在世界范围内沉默权的产生和发展经历了以下四个阶段。

1.产生这一权利从观念上来源于英国法院“任何人无义务控告自己”。

理论上一般认为这一制度起源的标志性案件可溯及英国17世纪的利尔伯恩案件。

因为英国在17世纪,宣誓与沉默权之争已演化为议会和普通法院与王室之间的政治斗争,发生在1639年的利尔伯恩案件被认为是这场斗争的转折点。

(宣誓是指强迫被告人做“无罪宣誓”,即在法庭上,让你宣誓;如果你不宣誓,就证明你有罪。

【开题报告】论沉默权在中国的适用——以《刑事诉讼法》第93条为视角

【开题报告】论沉默权在中国的适用——以《刑事诉讼法》第93条为视角

开题报告法学论沉默权在中国的适用——以《刑事诉讼法》第93条为视角一、选题的背景与意义沉默权(the right to silence)又称反对自我归罪特权,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一项诉讼权利,赋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接受侦查人员询问或出庭受审时,有保持沉默而拒不回答的权利。

联合国的刑事司法准则把沉默权作为刑事司法的最低限度的保障之一。

我国立法上并没有对沉默权作明确规定,《刑事诉讼法》第93条规定犯罪嫌疑人对侦查人员的讯问“应对如实回答”,这其实是对沉默权的否定。

但刑诉法明令禁止强制取供,以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的方法收集证据,不予采信。

沉默权问题,在当今中国是一个很有争议的问题,尤其是在刑事侦查阶段,对于沉默权的规定很不完善,与当前中国在刑事司法领域时有发生的刑讯逼供、野蛮司法、对公民人权保障不力等不良现象的成因关系密切。

沉默权若在中国确立,价值表现为:第一点,沉默权保障人格尊严;第二点,沉默权保障程序公正;第三点,沉默权保障司法公正。

但弊端也很明显,可能导致:第一点,沉默权阻碍个案正义;第二点,沉默权降低诉讼效率;第三点,沉默权增加诉讼成本。

但总体上看利大于弊,故对沉默权在中国的适用——以《刑事诉讼法》第93条为视角,在刑事侦查中,对此进行探索、比较研究,对我国的法制建设和人权保障的意义重大。

本文试图从明晰“沉默权”概念出发,结合法律理论和国外立法实践之经验,以《刑事诉讼法》第93条为视角为切入点,对沉默权在中国刑事诉讼侦查阶段中的适用进行深入探讨,以“有限沉默权”为突破点,结合法学理论及司法实践经验,希冀对我国目前刑事侦查阶段关于“沉默权”制度的适用的立法空白做出有益的探讨。

二、研究的基本内容与拟解决的主要问题:一、沉默权含义(一) 沉默权的内容(二)沉默权的精神二、沉默权的起源与发展(一)沉默权的起源(二)沉默权的发展三、沉默权在中国适用的必要性(一)沉默权是保障人权的需要(二)沉默权是救济公民权利的需要(三)沉默权是完善现行刑事制度的需要(四)沉默权是与国际接轨的需要四、沉默权在中国适用的具体建议(一)确立沉默权适用的阶段(二)确立沉默权实体性规定(三)确立沉默权程序性制度(四)确立沉默权的司法观念三、研究的方法与技术路线:本课题采用文献研究法、类比推理法和科学思维法等进行研究。

论我国沉默权的立法构想

论我国沉默权的立法构想

论我国沉默权的立法构想当前,在我国的法律体系之中,普遍存在着沉默权这样的法律概念,用人话来说,就是“你没说可以,就默认不可以”。

然而,随着社会的不断进步和人民群众意识的不断提高,这样的沉默权制度已经越来越不能满足人民群众的需求,改进沉默权制度已经刻不容缓。

下面将从以下几个方面来阐述一下我国沉默权立法的构想。

一、沉默权概念的确立在大多数人的印象中,“没说可以,就默认不可以”似乎是一种比较合理的制度,但是在实际运用中,则显得非常不合理,给人民生活和企业经营带来了很多不便,因此我们需要对沉默权概念进行明确。

首先,沉默权并不是万能的,它只是在开明的法律框架下,在一些特定的情况下可以存在的一种权利。

我们不能因为使用沉默权可以带来比较明显的好处就认为它本身就是合理的。

其次,在明确沉默权的定义之后,我们还要对其使用的条件和限制进行明确。

例如,只有在特定的情况下、在满足一定的条件下,沉默权才能被使用。

这就需要立法机构在沉默权的使用范围、使用条件等方面进行主动的探索。

二、沉默权的运用期限沉默权的使用期限是一个非常重要的问题,在现有的沉默权规定中,往往并没有对于沉默权的使用期限做出明确规定,这就导致沉默权滥用的劣势明显。

在未来的沉默权立法中,应该对沉默权的使用期限进行明确规定,例如,针对企业和个人在申请相关事宜时的沉默权,规定其中的期限时限和要求,在超过期限后,则默认不允许此项申请,并且不能作为后续的新的申请事项的依据。

三、沉默权的确立权沉默权的确立权是指,如何对于沉默权的设立作出具有法律约束力的规定,目前,我国对于沉默权的确立权并没有明确规定,为此,需要在沉默权立法中给出沉默权的确立权的规范。

具体来说,在沉默权的确立权方面,法律应当规定,需要明确沉默权的申请者必须符合相应的条件,必须在特定的领域中,按照相应的流程,由特定的机构审核后才能获得沉默权的确立权。

四、沉默权的副作用在推行沉默权立法方案时,对于沉默权可能带来的一些副作用也需要进行合理的考虑和预测。

《2024年论沉默权制度在我国之构建》范文

《2024年论沉默权制度在我国之构建》范文

《论沉默权制度在我国之构建》篇一一、引言沉默权,又称沉默权制度,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接受司法机关的调查、讯问时,有权保持沉默,不回答任何问题或拒绝回答特定问题的权利。

这一制度在保障人权、促进司法公正等方面具有重要作用。

本文旨在探讨沉默权制度在我国构建的必要性、现状及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相应的完善建议。

二、沉默权制度在我国构建的必要性1. 保障人权:沉默权制度体现了对公民权利的尊重和保护,使公民在接受司法调查时享有充分的权利保护。

2. 促进司法公正:通过沉默权制度,可以避免司法机关的权力滥用和强制调查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不公。

3. 适应法治社会发展:随着法治社会建设步伐的加快,我国对法治文明的需求越来越高,构建沉默权制度符合这一趋势。

三、我国沉默权制度的现状及问题目前,我国刑事诉讼法等法律法规虽然在一定程度上保障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不作证权利,但尚未明确规定沉默权制度。

这使得在司法实践中,往往存在司法机关滥用权力、侵犯人权的现象。

此外,由于缺乏明确的规定,法院在处理相关案件时也面临着法律适用的困境。

四、构建我国沉默权制度的建议1. 完善立法:应尽快制定专门的沉默权法律或将其纳入《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中,明确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享有沉默权的内容和范围。

2. 完善配套制度:为保障沉默权的有效实施,需要完善配套制度,如证人资格认定、律师协助等,确保司法程序的公正和合法性。

3. 加强执法培训:应加强司法人员的执法培训,提高其对沉默权的认识和尊重程度,防止滥用职权现象的发生。

4. 推进信息化建设:借助信息技术手段,加强对司法程序的监督和检查,提高司法的透明度和公信力。

5. 优化辩护体系:通过建立更为完善的辩护制度,提高辩护人的权利和地位,使辩护人在保护被告人权益方面发挥更大的作用。

五、结论构建沉默权制度对于保障人权、促进司法公正具有重要意义。

我国应尽快完善相关立法和配套制度,确保沉默权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关于确立沉默权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分析——一名基层民警眼中的沉默权的开题报告

关于确立沉默权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分析——一名基层民警眼中的沉默权的开题报告

关于确立沉默权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分析——一名基层民警眼中的沉默权的开题报告一、研究背景在警务实践中,往往需要采取强制措施获取嫌疑人、被告人的口供。

然而,随着社会发展和法治建设的推进,对于强制使用刑讯手段等侵害人权的行为越来越不被社会所容忍。

因此,作为警务实践者,确立一种沉默权的制度显得尤为必要。

二、研究目的本文旨在分析确立沉默权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同时探讨在警务实践中确立沉默权的可行性及其对执法工作的影响。

三、研究内容及思路本文的研究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沉默权的定义及历史沿革本部分主要介绍沉默权的概念及其来源,以及在国际法和国内法中的定义。

并对沉默权的历史沿革进行简要回顾。

2. 沉默权的必要性分析本部分从嫌疑人、被告人的人权保护角度,分析确立沉默权的必要性。

结合我国现行刑事诉讼制度,探讨沉默权对审讯策略、证据采集、公正审判等方面的积极作用。

3. 沉默权的可行性研究本部分主要是从实施角度上考虑,阐述在我国刑事诉讼制度下确立沉默权的可行性。

着重分析在具体实施中可能存在的问题及解决方案。

4. 沉默权对警务工作的影响本部分主要是从警务实践者的角度考虑,探讨沉默权的确立对警务工作的影响。

着重分析沉默权制度对警务工作的规范作用,以及在办案过程中可能面临的挑战。

五、研究方法本文采用文献资料法、案例分析法、问卷调查法等方法进行研究。

其中,文献资料法主要是收集相关的法规、案例和学术资料;案例分析法则是选取具有典型意义的案例进行分析;问卷调查法是通过发放问卷了解警务实践者对沉默权制度的认识和态度。

六、研究的意义本文的研究对确立沉默权的制度提供了一定的理论依据。

同时,为刑侦工作中的口供采集问题提供了一种新的思路。

通过深入研究,不仅可以加强警务工作的规范化,也可以保障嫌疑人、被告人等人权的合法权益,促进法治建设。

七、论文结构本文共分为六章,结构如下:第一章绪论第二章沉默权的定义及历史沿革第三章沉默权的必要性分析第四章沉默权的可行性研究第五章沉默权对警务工作的影响第六章结论和建议。

简论沉默权

简论沉默权

的 强 训诉 讼 中控 、 双 方的 对等 性 , 诉 官 员就 不 得 对 辩 追 被 追 诉者 科 以 协 助 追 诉方 追 究其 刑 事 责 任 的 义务 ,否 则 就 毫 无公 平 町言 。 然 承 认 被追 诉 者 的 主体 地 位 , 而 承认 被 迫 诉 既 从 者 意 志 的独 立性 , 就 享 有 充 分 辩 护 的权 利 , 他 在不 愿 答 辩 时 也 就享 有 不 作 答 辩 、 予 回答 即 沉 默 的权 利 , 追诉 官 员 不 得 违 不 而 背其 意 志 强 迫 其 作 出答 辩 , 则 , 追 诉者 就 会成 为不 具 有 独 否 被 立性 的诉 讼 客体 。 既然 根 据 “ 罪 推 定 ” 则 , 何 人 在被 法 院 无 原 任 依法 宣 判 有 罪 以 前在 法律 上 视 为 无 罪 的 人 ,那 么指 控 其 犯 罪 的 一方 为 证 实 其有 罪 , 必 须 负有 提 出充 分 证 据 的 责 任 . 不 就 而 能强 迫 他 本 人提 出证 据 证 明 自己彳 罪 或 者无 罪 。 『 可 以 说 , 立 沉 默权 是 司 法 制 度进 步 的 标 志 。 为一 种 成 确 作 熟 的法 律 制 度 , 沉 默 权 ”存 司法 和 审 判 的 实 践 巾起 到 了不 容 “ 忽 视 的作 用 。 的尊 严 是人 类 的终 极 目的 , 沉默 权 制 度是 保 人 而 障 人类 尊 严 不 受 侵 犯 的法 律 手 段之 一一 所 以 , 。 虽然 说 沉 默权 确 实 会 使 一 罪 犯 逃 避 制 裁 ,但 是我 们 不 能 此 而否 定 它 的终 些 极价值. .
错 提供 了保 证 。 对 维 护社 会 长 治 久安 具 有 十 分积 极 的 意 义 . 这
因 为 如果 冤 狱 太 多 , 会就 难 以 K久稳 定 社 3确 立 沉 默 权 有 助 于 实 现 程 序 上 的 公 平 . 现 代 法 治 家 刑 事 诉讼 注 重程 序 的 正 当 与 文 明 。强 调 尊 重和 保障 受 讯 问 人 的人 格 尊严 和 意 志 自 由 ,沉 默权 就 是 一 个 体现 。从 理 论 卜 , 默 权 是 同 强调 诉讼 结 构 平 衡 、 讲 沉 当事 人 的 主体 地 位 、无 罪 推 定 原 则及 举 证 责 任 的 原 理 紧密 联 系在 一 起

《2024年论沉默权制度在我国之构建》范文

《2024年论沉默权制度在我国之构建》范文

《论沉默权制度在我国之构建》篇一一、引言沉默权制度作为现代司法体系中重要的人权保障机制,已经在全球范围内得到广泛的应用与推广。

它旨在保障被追诉人的人权与合法权益,特别是其在面对刑事追诉时享有保持沉默或自由选择表达的权利。

随着社会法制进步,构建一个适应我国国情与法律文化的沉默权制度,具有重要的理论与实践价值。

本文将从沉默权制度的基本原理、现状、意义等方面展开讨论,分析其在我国的构建及未来发展。

二、沉默权制度的基本原理沉默权,是指在刑事诉讼过程中,被追诉人拥有选择是否回答问题或提出抗辩的自由权利。

该权利以保障人权为核心,是被告人合法权益的重要保障措施。

在理论上,沉默权制度体现了对个人自由、尊严和隐私的尊重与保护,是现代法治国家的基本要求。

三、我国沉默权制度的现状在我国,虽然宪法和法律中并未明确规定沉默权制度,但在司法实践中,被追诉人享有保持沉默或选择不回答问题的权利。

然而,由于缺乏明确的法律规定和完善的司法保障机制,这一权利在实践中的运用并不充分。

此外,由于缺乏相关制度的支撑和配套措施的完善,沉默权制度的构建仍面临诸多挑战。

四、构建沉默权制度的意义构建沉默权制度对于我国司法体系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首先,它有助于保障被追诉人的合法权益,防止其受到不公正的对待和侵害。

其次,沉默权制度的构建有助于提高司法公正性,确保刑事诉讼过程的透明与公正。

此外,它还有助于促进我国法治建设的发展,推动我国司法体系与国际接轨。

五、我国沉默权制度的构建策略(一)完善立法在立法上,应明确规定被追诉人的沉默权,并将其作为一项基本权利写入刑事诉讼法。

同时,应明确规定沉默权的适用范围、行使方式和限制条件等,以确保其在实际操作中的可执行性。

(二)加强司法保障在司法实践中,应加强对被追诉人沉默权的保障力度。

例如,建立健全的律师辩护制度,确保被追诉人能够获得有效的法律援助;加强法官的培训和教育,提高其对沉默权制度的认识和运用能力等。

(三)完善配套措施为确保沉默权制度的顺利实施,应完善相关配套措施。

试论刑事诉讼中的沉默权

试论刑事诉讼中的沉默权

摘论文要沉默权的出现展示出反对强迫自证其罪或无罪推定的一种崭新的法律观念,这是和传统的口供主义和有罪推定对立的,这也展示出我国法律对于人权的重视以及对于程序的公正性的关注。

论文关键词沉默权合理性重要意义所谓沉默权,顾名思义,就是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被警察讯问的过程中以及在出庭受审的过程中,具备沉默而拒绝回答问题的权利。

在西方各国的刑事诉讼法律当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都具备一定的沉默权,与此同时,沉默权也是受刑事追诉者进行自卫的一种非常关键的刑事诉讼权利。

香港电影中的台词“你可以保持沉默,但是你所说的每一句话都有可能成为陈堂证供”是我们对沉默权最直接的认识。

在现阶段,我国的法律并未对于被告人有沉默权进行相关的规定,然而,沉默权对我国刑事诉讼中的搜集证据也是非常有帮助的,这是非常有利于规范证据的收集。

因此,研究刑事诉讼中的沉默权具备非常重要的意义。

在最近的一段时期,我国有相当一部分学者通过论著等形式来建议推行沉默权制度。

基于此,接下来,本文将结合现阶段我国法律制度的具体现状,来深入研究刑事诉讼中的沉默权。

一、沉默权规则的起源沉默权起源于17世纪的英国。

在资产阶级政权开始形成的大背景下,沉默权逐渐在法律中获得了认定。

在众多的国家和地区的刑事司法案例中,沉默权主要涵盖了“默示沉默权”和“明示沉默权”两种。

其中,所谓“默示沉默权”就是说法律上没有明确规定,但默认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有保持沉默的权利,而“明示沉默权”则是法律上有明文规定。

二、沉默权的内涵及其进步意义沉默权的内涵有两种:一种是程序沉默权,也就是说,司法人员尤其是控诉方必须在刑事诉讼程序的过程中对于被告人的沉默权给予明确的说明,让他们知道他们自己有沉默权,而绝对不能够因为被告人的沉默而做出一些违背刑事诉讼程序的行为。

另外一种就是实体沉默权,也就是说,被告人不具备向控诉一方或法庭提出会导致他们自身跳到不利境地的陈述和其它证据的一种沉默权。

控诉方绝对不应该通过非法的措施以及非人道的途径来逼迫被告人进行供述或提供证据。

2024年试论沉默权在我国实施的可行性演讲范文

2024年试论沉默权在我国实施的可行性演讲范文

2024年试论沉默权在我国实施的可行性演讲范文在司法制度的演进过程中,沉默权作为一项重要的权利保障,逐渐在世界各国的司法体系中占据了一席之地。

沉默权,即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在接受侦查、起诉和审判过程中,享有拒绝回答与案件相关问题的权利。

然而,这一权利在我国的实施却面临着诸多争议和探讨。

本文旨在探讨沉默权在我国实施的可行性,分析其所面临的挑战与机遇,以期为我国司法制度的完善提供参考。

沉默权的历史渊源与法理基础沉默权起源于英国,最初是作为被告人对抗控诉的一项策略。

随着时间的推移,沉默权逐渐演变成一项独立的权利,并被国际社会广泛认可。

从法理上讲,沉默权是对公民基本人权的尊重,它保障了公民在面对强大的国家机器时,仍有权保持沉默,不被迫自证其罪。

我国实施沉默权的必要性保障人权在我国,宪法明确规定公民享有人身自由、言论自由等基本权利。

实施沉默权,将有力地保障公民在面对司法调查时,不被迫放弃这些基本权利。

防止刑讯逼供长期以来,刑讯逼供是我国司法实践中存在的一大问题。

实施沉默权,可以从制度上杜绝刑讯逼供的发生,确保司法公正。

提升司法公信力沉默权的实施,将增强公众对司法制度的信任感,提升司法公信力。

当公民相信自己的权利在司法制度中得到了充分保障时,他们更愿意相信司法判决的公正性。

我国实施沉默权面临的挑战立法层面的障碍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法规定,犯罪嫌疑人有如实供述的义务。

这一规定与沉默权相悖,需要在立法层面进行修改。

司法实践中的困境在我国,口供一直是刑事诉讼中的重要证据。

实施沉默权后,口供的获取将变得困难,可能对司法实践产生一定影响。

社会认知的偏差受传统观念影响,部分人认为犯罪嫌疑人应积极配合司法调查,沉默权可能会被视为对司法工作的不尊重。

我国实施沉默权的可行性策略完善立法在修改刑事诉讼法时,应明确保障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沉默权,并规定相应的救济措施。

加强司法培训对司法工作人员进行培训,使其理解和尊重沉默权,确保在司法实践中正确运用。

沉默权问题研究-兼论如何遏制刑讯逼供,1000字

沉默权问题研究-兼论如何遏制刑讯逼供,1000字

沉默权问题研究-兼论如何遏制刑讯逼供,1000字
沉默权问题研究-兼论如何遏制刑讯逼供
毫无疑问,行政、司法机关在审讯和调查中的刑讯逼供对社会正义、社会信任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对对证人求证也是一种手段。

然而,刑讯逼供也带来了许多不良影响,包括强迫证据的合法性,因此如何遏制和减少刑讯逼供变得越来越重要。

沉默权是指被害人或嫌疑犯有权子在行政和司法审讯以及调查中拒绝回答或不必回答有关自身或与自身有关事件的问题,这种权利可以防止被害人被迫受到各种不公平的政治势力或者被迫受到过度刑讯逼供的压力。

在理论上,沉默权不仅是司法机关必须尊重的一种基本权利,也是社会正义的重要保障。

那么,如何遏制刑讯逼供呢? 首先,司法机关应当尊重叙述人
的沉默权,并对叙述人的言行有一定的保护,保护叙述人免受外部势力的言语和行为的影响。

其次,司法机关在审讯或调查中,应该有效规范审讯程序,建立相关保障机制,使叙述人在审讯中得到全面的保护。

最后,司法机关在调查中应当加强侦查工作,避免通过过度刑讯逼供对被告人的不公去做定性判断,从而保护叙述人的合法权利。

总之,从沉默权的角度来看,如何遏制刑讯逼供是一个复杂的问题,需要司法机关采取强有力的措施来加以保护,保护叙述人避免任何过度的刑讯逼供,维护社会正义。

此外,民众也应该加强自我保护意识,在拒绝参与任何违法行为时,勇敢地行使自己的沉默权,以维护自己的权利。

论沉默权在我国的确立

论沉默权在我国的确立

论沉默权在我国的确立[摘要] 沉默权,是当今世界许多国家赋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享有的一项非常重要的诉讼权利。

然而,一直以来我国的法律对沉默权态度并不明确,使其至今未能走到法律的前台。

基于沉默权制度在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权方面的重要性,通过沉默权的价值功能、确立沉默权的重要意义和确立沉默权的基本原则,提出立法建议。

为最终完善我国的司法改革和实现司法公正、公平的目的起到程序上的保障作用。

[关键词] 沉默权;人权;刑讯逼供;重要意义;基本原则;立法近年来颇具影响的杜培武案、李久明案、聂树斌案、佘祥林案等深刻地暴露出我国大量冤案、错案源自刑讯逼供、屈打成招。

这是“疑罪从无”、“无罪推定”的刑法基本原则得不到执行的深层体现。

最高人民法院院长肖扬于2006年3月11日向十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作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时说:“各级人民法院切实加强刑事司法领域的人权保障,严把案件事实关、证据关、程序关和适用法律关,确保判决经得起历史的检验。

坚持有罪则判、无罪放人, 人民法院2005年依法宣告2162 名刑事被告人无罪。

”[ 1 ]以上表明,在我国冤假错案大量存在。

我们不得不深思,为什么我们的法律设置了许多维护司法公正的制度,现实中却还是发生了这么多的冤案、错案呢? 究其根源,就是我国人权观念的淡薄和人权保障体制的缺失。

据此,应借鉴国外人权保障体制,引入“沉默权”制度,确立我国人权保障机制。

一、沉默权的概念及其价值功能英国《1912年法官规程》对沉默权做出了明文规定。

受英国法的影响,美国1789年宪法修正案第5条明确规定反对强迫自我归罪的特权。

规定“任何人都不得被强迫在任何刑事案件中自证有罪”。

德、日等大陆法系国家则是通过刑事诉讼法最终确定的,在立法中直接规定沉默权的规则。

沉默权,即犯罪嫌疑人对于侦查人员的讯问有权不回答而保持沉默。

规范性的表述是:任何公民不被强迫自证其罪的权利。

也就是说,对于侦查人员的讯问,你可以回答,也可以不回答。

《关于沉默权的几点思考》

《关于沉默权的几点思考》

《关于沉默权的几点思考》曲柏杰所谓的沉默权也就是反对自我归罪原则,它是无罪推定原则的自然引申和司法实践,西方的著名的“米兰达法则”即“你有权保持沉默,否则你所说的一切,都可能作为指控你的不利证据。

你有权请律师在你受审时到场……”既是沉默权的集中体现。

无罪推定原则是是现代法治思想的体现,是一项为现代法治国家普遍承认和确立的刑事原则,在现代刑事诉讼中占有极其重要的地位。

既然沉默权是无罪推定原则的引申,那么,这一权利也必然是现代刑事诉讼的重要内容。

但是在我国,无罪推定原则还没有真正建立起来,更谈不上有沉默权的规定。

虽然刑事诉讼法第12条规定“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不得确定有罪。

”但这并不是西方的无罪推定,我国讲的是“以客观事实为根据,实事求是”的原则,我国刑事诉讼法第93条规定“对侦查人员的提问,应当如实回答”,可见在中国没有沉默权。

笔者认为这不符合现代的法治精神和人权思想,更是造成刑事冤假错案发生的根源。

我国沉默权缺失的弊端纵观我国刑事审判,冤假错案的比例比较大,尤其近些时间在我国比较大的刑事冤错案连续发生,如湖北京山佘祥林案、河北广平聂树斌案等,佘被错判xx年尚有命在,而聂早已成地下鬼矣。

这样的错案近期连续发生,自然会让人问个为什么,原因自然有很多方面,如刑训逼供、死刑复核程序的漏洞等等,但是也自然会让人想到如果中国实行无罪推定,有沉默权,那么佘祥林就不会冤狱xx年之久,聂树斌可能在十年后的今天还活在人间。

1、沉默权缺失的原因一是历史原因。

中国几千年的封建史,形成了根深蒂固的中国式封建法制思想,长官意志、行政与司法不分、纠问式的审判方式,使刑讯自然形成,而与沉默权的法治精神背道而驰,在这份土壤中不可能自然培育出这种文明的法律思想,法治文明没有在中国真正形成。

二是现行司法体制的原因。

保障沉默权的行使必须有一套重证据、防刑讯、有监督、有制约的司法体系。

我国现行的司法制度中正是缺少这些行之有效的制度体系。

试论沉默权在我国实施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试论沉默权在我国实施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试论沉默权在我国实施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内容提要刑事诉讼科学化、民主化已是世界性潮流,作为保障被追诉人的诉讼权利重要内容之一的沉默权,已引起世界许多国家的关注。

本文通过对沉默权的概念、内容、价值和缺陷进行分析研究,指出在我国确立沉默权的必要性和可行性,最后结合我国实际提出了其运用的限制性。

关键词沉默权无罪推定原则宪法权利一、沉默权的概念与内容(一)沉默权的概念虽然在世界各国的法律以及国际条约中都有关于沉默权的规定,但都没有给沉默权下一个准确定义。

在我国,学者对沉默权的概念也尚未形成一致的认识。

其观点主要为以下几种:(1)沉默权是指在刑事诉讼中,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享有对司法人员包括警察、检察人员、法官的讯问保持沉默,不证明自己有罪的权利。

①(2)被告人的沉默权是指被告人在受到审判、检察和侦查人员讯问时有权拒绝予以回答的权利。

②(3)沉默权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依法享有的,对司法官员的提问保持沉默或者拒绝回答且不因此而推定为有罪的权利。

③(4)沉默权是与反对自我归罪证据紧密地联系在一起的,因此,沉默权又被称为反对自我归罪的特权。

④(5)沉默权,即拒绝供述的权利。

⑤(6)狭义的沉默权是指犯罪嫌疑人和刑事被告人在整个刑事诉讼过程中对于来自官方的提问拒绝回答或者完全保持沉默的权利。

⑥上述各种观点有其合理之处,但其论述有些不足或不当。

笔者认为,吸收上述合理因素并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应从三个要素去研究分析:一是权利主体,即享有沉默权的主体,应当是被追诉者,包括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

因为,在为沉默权下定义的时候,首先应当考虑到权利主体,即谁享有这一权利,否则它将失去存在的意义;其次要考虑到主体范围,即哪些人享有这一权利,当然是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

沉默权的权利主体采用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方式来表述,反映了权利主体的完整性。

二是与权利主体相对应的追诉者,即公安司法人员,包括警察、检察官和法官。

因为这些人是否严格执法,是否切实保障被追诉者享有沉默权,关系到该项权利能否落到实处,因此,在为沉默权下定义的时候,必须包括该项内容。

简论沉默权

简论沉默权

简论沉默权
刘海鹏
【期刊名称】《大观周刊》
【年(卷),期】2012(000)014
【摘要】沉默权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享有的对追诉者的讯问和询问可以拒绝回答的权利,是国际司法准则中最低限度权利保障之一.近些年来.尤其是自从我国于1998年签署了《公民权利与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以来,关于在我国刑事诉讼中是否应当引进沉默权制度的问题.成为刑事诉讼法学界和社会各界广泛关注的一个热点,本文将对沉默权进行简要论述。

【总页数】1页(P38-38)
【作者】刘海鹏
【作者单位】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北京100038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9
【相关文献】
1.沉默权不再沉默——有限沉默权推动刑事诉讼改革
2.简论刑事沉默权的确立基础与中国选择
3.简论沉默权对完善我国刑事诉讼制度的意义
4.论“沉默权”应当缓行--对沉默权的价值思考及其在中国的可行性探索
5.我国沉默权制度的设立建议\r——以英美沉默权制度为借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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潍坊医学院
本科生毕业论文(设计)开题报告
题目:论沉默权
学生姓名
高 庆 云
学号
20036740066
年级、班级
03级法学一班
所 学 专业
法学
课题起止时间
2006.6-2007.6
系、部(院)
卫生管理学院
指导教师姓名
专业技术职务
谢显训讲师
2006年10 月 30 日
一、选题依据
(一)“沉默权”的核心概念及其研究背景
[15]宋英辉.论任何人不受强迫自证其罪原则及其保障[N].中国法学,1999-2-10.
[16] 张琦彬.沉默权制度应该缓行[N].南方周末,1999-8-20,新闻版.
[17]崔敏.关于沉默权与警察讯问权的考察与反思[N].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学报,2001-6-51.
[18]刘建萍.沉默权-一个检察官的思考[N].南方周末,1999-9-3,新闻版.
(二)国内研究现状分析:
1998年我国签署加入《联合国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之后,有关被追诉者的沉默权问题,在我国法学界以及司法实务部门掀起了关注与探究的热潮,对于我国是否应确立沉默权制度成为一段时间以来法学界争论的焦点话题[16]。
目前大致有三种观点:(一)引进说。认为引进沉默权条件已经具备,建议尽快通过立法程序确立沉默权制度。(二)否定说。认为在当前刑事犯罪猛增、治安形势严峻的情况下,不宜规定沉默权。(三)限制说。认为从原则上应当承认沉默权,但对某些对社会公共安全造成巨大危害的严重犯罪案件,不适用沉默权[17]。
沉默权制度,最早开始于英国,后又在美国推行并波及欧洲各国,以及我国香港、台湾地区,学理上又称反对自我归罪特权[1]。
沉默权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接受讯问或出庭受审时,有保持沉默而拒不回答的权利[2]。
沉默权包含以下三层含义:1、被告人没有义务为追诉方向法庭提供任何可能使自己陷入不利境地的陈述和其它证据,追诉方不得采取任何非人道或有损被告人人格尊严的方法强迫其就某一案件事实作出供述或提供证据;2、被告人有权拒绝回答追诉官员或法官的讯问,有权在讯问中始终保持沉默,司法警察、检察官或法官应及时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享有此项权利,法官不得因被告人沉默而使其处于不利境地或作出对其不利的裁判;3、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权就案件事实作出有利于或不利于自己的陈述,但这种陈述须出于真实的意愿,并在意识到其行为后果的情况下作出,法院不得把非出于自愿而迫于外部强制或压力所作出的陈述作为定案依据[3]。
[9]QueenV.Arnold,173Eng.Rep.1838:645.
[10]孙长永.部分国家国内法与国际法上的沉默权制度概述[A].陈光中.沉默权问题研究[C].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2:494-496.
[11]李昌道,董茂云.西方沉默权比较研究[J].复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2(1).
[4]卫跃宁.沉默权制度的建立与刑讯逼供的遏制[A].陈光中.沉默权问题研究[C].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2:139-140.
[5]卫跃宁.沉默权制度的建立与刑讯逼供的遏制[A].陈光中.沉默权问题研究[C].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2:142.
[6]卫跃宁.沉默权制度的建立与刑讯逼供的遏制[A].陈光中.沉默权问题研究[C].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2:143-144.
主要参考文献:
[1]姚月英.在我国确立沉默权制度的若干思考[A].陈光中.沉默权问题研究[C].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2:277.
[2]姚焕丹.论建立符合我国国情的沉默权制度[A].陈光中.沉默权问题研究[C].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2:266.
[3]陈华,张玉莲.论沉默权在我国的是非问题[N].新疆大学学报,2000-4哲学社会科学版.
受英国法的影响,美国1789年宪法修正案第5条明确规定反对强迫自我归罪的特权。规定“任何人都不得被强迫在任何刑事案件中自证有罪”[11]。历史上,发生在1966年的美国联邦法院所判的“米兰达诉亚里桑那州”一案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该案件可以说对于沉默权这一制度的最终确立具有里程碑的作用[12]。
属于大陆法系的欧洲各国和日本,实行“职权主义”的诉讼模式,原本不承认被告人拥有沉默权。在进入19世纪以后,由于两大法系的交融,大陆法系各国也仿效英美法系,加强了诉讼中的对抗性,逐渐引进了沉默权[13]。通过刑事诉讼法最终确定的,在立法中直接规定沉默权的规则。例如日本宪法第38条规定:“不得强迫任何人作不利于己的供述”。其刑事诉讼法第198条(二)规定:“在进行前项调查时,应当预告知嫌疑人没有必要违反自己的意识进行供述。”[14]。而随着联合国不断确立、推行刑事司法的国际化,特别是刑事司法领域最低限度人权保障标准的努力, 沉默权已得到了联合国文件的确认[15]。
2007.5—2007.6上旬撰写毕业论文
2007.6中下旬论文答辩
五、指导教师对文献综述的评语
签字:
年月日
六、系、部(院)意见
系、部(院)(章):负责人签字:
年月日
二、文献综述内容
(一)国外研究现状分析:
沉默权最先在英国普通法中产生和发展起来的,它在英国法中的正式确立大约在18世纪末期至19世纪初[8]。如1838年的一份判决意见就已经指出“被告人不论他想说什么,都将被记下来,并且可能在审判中作出不利于他的证据[9]。《1898年刑事证据法》废除了刑事被告人不能充当证人的规则,并且将被告人在法庭审理中的沉默权由普通法写入成文法[10]。
从沉默权的历史发展及各国实施情况可以看出沉默权作为一项重要内容,其具体引进并实施既不能全盘引进西方的原版,也不能一蹴而就的改版换面而实施,仍需作大量的研究和可行性报告,既要做到符合我国国情,又能于国际相接轨,既能发挥沉默权有利的一面,有要限制其不利方面[18]。在我国可实行小范围试点的方法,通过具体的实践和去研究可行性和合理性,最终找到合适我国国情的实际操作的法律法规,以便能让沉默权在我国顺利实施,最终达到完善我国现代法制建设和体现我国社会主义法治精神的目的[19]。
1912年,英国《1912年法官规程》对沉默权作出了明文规定[4]。受英国法的影响,美国1789年宪法修正案第5条明确规定反对强迫自我归罪的特权。规定“任何人都不得被强迫在任何刑事案件中自证有罪”[5]。德、日等大陆法系国家则是通过刑事诉讼法最终确定的,在立法中直接规定沉默权的规则[6]。
(二)研究目的与意义
2006.8—2006.10根据所查资料作开题报告,进行课题设计,并完善开题报告。
2006.11—2007.1进一步查询、搜集相关资料,经资料净化和处理分析,对沉默权问题的现状形成初步认识。
2007.2—2007.4对沉默权的国内外发展现状进行概括分析,确定中国引进沉默权的必要性,根据实际提出适合我国的设立沉默权的模式。并根据前期研究,对沉默权问题形成基本理论框架。
(二)研究内容
1、沉默权的概念。
2、沉默权的起源及国内外发展现状。
3、中国引进沉默权的必要性及其模式。
(三)研究方法
本课题通过对国外沉默权发展现状以及我国的实际情况比较,对主要理论问题进行系统性、针对性的分析研究,并提出相应对策,注重其实际可操作性。
1、定义法,明确“沉默权”的概念,是整个课题的基础。
[19]邓林.沉默权的抉择与我国法制建设[N].重庆三峡学院学报,2002-4-3.
[20]崔敏.沉默权问题论纲[A].陈光中.沉默权问题研究[C].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2:3.
三、研究方案
(一)研究目标
确立沉默权制度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宪法权利在刑事诉讼中的体现。沉默权是现代法制国家刑事司法制度的一项重要内容,反映了一个国家在形式程序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权状况和刑事诉讼文明进步的程度。因此本文旨在研究中国引进沉默权的必要性及其适合模式,使在西方国家产生发展的沉默权能够结合我国国情,适合我国的司法制度,充分发挥其功能。
2、文献法,通过参考文献了解已有的研究成果,为自己的论文撰写提供参考。
3、归纳总结,通过收集资料,总结自己的观点
(四)创新之处
我国对是否确立沉默权一直存于分歧,本文通过对沉默权概念、发展现状的分析,明确我国确立沉默权的必要性及适合我国的沉默权模式。
四、进程计划
2006.6—2006.7收集文献资料。报纸、书刊、文献及互联网上收集专题相关资料,确定题目。
本文通过阐述沉默权概念,沉默权在国外的起源及发展进程,以及在我国的发展情况,论证我国设立沉默权的必要性,指出沉默权的确立有助于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程序权利,减少各种司法专横现象,使宪法所保障的“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的权利得到进一步的落实,从而促进诉讼制度向民主化、法治化方向发展,保障基本人权,实现司法公正[7]。
[12]任东来、陈伟、白雪峰等.美国宪政历程:影响美国的25个司法大案[M].中国法制出版社,2004:12.
[13]崔敏.沉默权问题论纲[A].陈002:10.
[14] 毛磊.沉默是金?众说纷纭沉默权[N].人民日报.1999-12-15,第10版.
[7] 陈有西.沉默权入法的好处[N].浙江法制报.2006-1-4,第11版.
[8]ngbein.The Historical Origins of the Privilege Against Self-Incrimination at Common Law.92Mich.L.Rev.1994:1069-1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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