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名誉权的法律保护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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声誉权法与名誉保护

声誉权法与名誉保护

声誉权法与名誉保护随着社交媒体的普及和信息传播的快速发展,个人的声誉和名誉受到了前所未有的挑战和威胁。

保护个人的声誉和名誉成为了一个重要的法律议题。

在此背景下,声誉权法应运而生。

本文将就声誉权法与名誉保护展开探讨。

一、声誉权的概念与内涵声誉权是指个人或法人对其社会声誉的合法权益的保护。

它是个人权利尊严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个人人格权利的延伸。

声誉权包含了个人或法人的名誉、信誉、形象等与社会评价密切相关的方面。

个人的声誉与名誉是其在社会中建立的良好形象和评价,它们是个人尊严和人格价值的体现。

然而,当他人以侵犯名誉的方式散布虚假信息、诽谤、侮辱或进行不当评价时,个人的声誉和名誉往往受到损害。

因此,保护声誉权对于个人以及社会的和谐发展至关重要。

二、声誉权的法律保护为了保护声誉权,各个国家和地区制定了相应的法律法规。

在中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二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第二编第十一章的规定,个人和法人享有声誉权,并且可以依法要求停止侵权、消除影响、赔偿损失等。

声誉权的保护范围包括:禁止他人捏造事实、虚构信息以及恶意诽谤;禁止他人进行人身攻击、侮辱和恶意中伤;禁止他人利用媒体、网络等传播损害他人声誉的信息;禁止他人进行商业诋毁和故意抹黑等。

在实际操作中,声誉权的保护存在一定的困难。

首先,个人的声誉评价具有主观性、相对性和时效性,如何判断损害程度和赔偿标准需要进一步明确。

其次,媒体、网络等传播渠道的广泛应用使得信息的传播具有了无国界的特点,跨境的声誉权保护尚待完善。

三、名誉保护与言论自由的平衡在保护声誉权的同时,也必须平衡个人言论自由的权利。

言论自由是现代社会的基本权利之一,任何法律制度都不能剥夺公民的言论自由。

因此,在声誉权保护的过程中,需要权衡和平衡个人声誉权与言论自由之间的关系。

首先,明确界定侵权行为的标准。

在保护声誉权的时候,应当明确界定什么是侵权行为,以区别于合理的言论自由。

对于合理的信息评价、新闻报道和舆论表达,不应过度限制,而是要更加注重社会公共利益和知情权的保护。

名誉权_法律规定(3篇)

名誉权_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名誉权,作为人格权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指个人享有的关于自己名誉的保护权利。

名誉,是指社会对个人品德、才能、声望、信誉等方面的综合评价。

名誉权是人格尊严的体现,是每个人在社会生活中不可或缺的权利。

我国《民法典》对名誉权进行了明确规定,旨在保护公民的名誉不受侵害,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二、名誉权的法律规定1. 名誉权的定义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四条,名誉权是指公民、法人享有的关于自己的名誉,不受他人侮辱、诽谤的权利。

2. 名誉权的保护范围名誉权的保护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1)公民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隐私等权利;(2)法人的名称、标志、名誉、荣誉、隐私等权利;(3)公民、法人的知识产权、商业秘密等权利。

3. 名誉权的侵害行为侵害名誉权的行为主要包括以下几种:(1)侮辱:以口头、书面、网络等形式,对他人进行侮辱,损害他人名誉;(2)诽谤:捏造事实,对他人进行诽谤,损害他人名誉;(3)侵犯他人隐私:未经他人同意,公开他人隐私,损害他人名誉;(4)捏造事实,损害他人名誉:捏造他人犯罪事实、违法行为等,损害他人名誉。

4. 名誉权的法律责任(1)民事责任:侵害名誉权的行为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包括但不限于:①停止侵害;②消除影响、恢复名誉;③赔偿损失;④赔礼道歉。

(2)刑事责任:侵害名誉权的行为人构成犯罪的,应当承担刑事责任。

(3)行政责任:侵害名誉权的行为人违反行政管理规定的,由有关行政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三、名誉权的保护措施1. 公民自我保护(1)增强法律意识,了解名誉权的法律规定;(2)遇到名誉权受到侵害时,及时采取法律手段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3)不参与侮辱、诽谤等侵害他人名誉权的行为。

2. 社会舆论监督(1)新闻媒体要正确引导舆论,避免传播不实信息,损害他人名誉;(2)社会各界要关注名誉权保护,对侵害名誉权的行为进行监督和举报。

3. 法律援助(1)为受侵害的公民提供法律援助,帮助其维护名誉权;(2)加强法律援助队伍建设,提高法律援助质量。

侵犯名誉权法律规定(3篇)

侵犯名誉权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名誉权是人格权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指公民或法人对自己在社会生活中所获得的社会评价享有的权利。

我国《民法典》第1024条规定:“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

”本文旨在阐述我国关于侵犯名誉权的法律规定,以期为相关法律实践提供参考。

二、名誉权的概念与特征1. 名誉权的概念名誉权是指公民或法人对自己在社会生活中所获得的社会评价享有的权利。

名誉权是人格权的一种,具有独立的法律地位。

名誉权的享有主体为公民和法人,享有客体为名誉。

2. 名誉权的特征(1)名誉权是一种人格权。

名誉权与公民、法人的尊严、荣誉和利益密切相关,是人格权的重要组成部分。

(2)名誉权具有绝对性。

名誉权不受他人意志的制约,任何组织或个人都不得侵犯他人的名誉权。

(3)名誉权具有相对性。

名誉权在法律上具有一定的相对性,即权利人有权保护自己的名誉,但不得滥用权利侵犯他人的名誉。

(4)名誉权具有财产性。

名誉权与公民、法人的财产利益密切相关,侵犯名誉权往往给权利人带来经济损失。

三、侵犯名誉权的表现形式1. 侮辱行为侮辱行为是指以言语、文字、图画、动作等形式,对他人的名誉进行贬低、侮辱,使他人社会评价降低的行为。

侮辱行为可以分为口头侮辱、书面侮辱、肢体侮辱等。

2. 诽谤行为诽谤行为是指捏造事实,故意传播虚假信息,损害他人名誉的行为。

诽谤行为可以分为口头诽谤、书面诽谤、网络诽谤等。

3. 诬告陷害行为诬告陷害行为是指捏造事实,向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组织或个人告发他人,意图使他人受到法律追究的行为。

4. 其他侵犯名誉权的行为除上述行为外,还包括其他侵犯名誉权的行为,如散布他人隐私、公开他人名誉受损的录音、录像等。

四、侵犯名誉权的法律责任1. 民事责任(1)停止侵害。

侵权人应当立即停止侵害名誉权的行为。

(2)消除影响。

侵权人应当采取必要措施,消除因侵权行为给权利人名誉造成的损害。

(3)赔礼道歉。

《媒体舆论监督与侵犯名誉权边界问题研究》范文

《媒体舆论监督与侵犯名誉权边界问题研究》范文

《媒体舆论监督与侵犯名誉权边界问题研究》篇一一、引言在信息化社会,媒体舆论监督作为社会治理的重要手段,发挥着举足轻重的作用。

然而,随着媒体的快速发展和社交网络的普及,媒体舆论监督与个人名誉权保护之间的边界问题逐渐凸显。

如何在保障媒体舆论监督的同时,防止其侵犯个人名誉权,是当前社会亟待解决的问题。

本文将对媒体舆论监督与侵犯名誉权边界问题进行研究,以期为相关法律和实践提供参考。

二、媒体舆论监督的意义及作用媒体舆论监督是指媒体通过对社会现象、事件、人物等进行报道、评论,揭示事实真相,引导公众舆论,以实现社会公正和民主监督的目的。

其意义在于:1. 促进社会公正:媒体舆论监督能够揭示社会不公现象,促使相关部门采取措施加以改正。

2. 维护民主:媒体舆论监督是民主政治的重要组成部分,能够促进政治清明和民主发展。

3. 提高公众意识:媒体舆论监督能够提高公众对公共事务的关注度,增强公众的参与意识和责任感。

三、名誉权的概念及法律保护名誉权是指自然人和法人享有的名誉不受他人侵害的权利。

法律对名誉权的保护主要体现在:1. 禁止侮辱、诽谤:法律禁止以言语、文字、图画等形式对他人进行侮辱、诽谤,损害其名誉。

2. 保护个人隐私:法律保护个人隐私不受侵犯,禁止非法获取、传播他人隐私信息。

四、媒体舆论监督与侵犯名誉权的边界问题尽管媒体舆论监督和名誉权保护都是社会发展的重要保障,但在实践中,两者之间的边界问题却常常引发争议。

主要原因在于:1. 报道失实:媒体在报道过程中可能因信息不全面、理解偏差等原因导致报道失实,从而侵犯他人名誉权。

2. 言论过激:部分媒体为追求点击率、关注度,采用夸张、偏激的言论,对被报道者造成名誉损害。

3. 侵犯隐私:媒体在报道过程中可能涉及个人隐私,如未经允许公开他人私人信息,侵犯其名誉权和隐私权。

五、解决媒体舆论监督与侵犯名誉权边界问题的建议为解决媒体舆论监督与侵犯名誉权边界问题,提出以下建议:1. 完善法律法规:制定更加完善的法律法规,明确媒体舆论监督的权限和责任,规范媒体行为。

有关网络侵犯名誉权的法律规定

有关网络侵犯名誉权的法律规定

有关⽹络侵犯名誉权的法律规定根据《民法典》第⼀百七⼗九条规定,可以责令侵权⼈停⽌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

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可以书⾯或者⼝头⽅式进⾏,内容须事先经⼈民法院审查。

恢复名誉、消除影响的范围,⼀般应与侵权所造成的不良影响的范围相当。

对于⽹络侵权,我们可以按照这些⽅式进⾏权利的保护。

关于这个问题的详细内容,店铺⼩编为您解答。

⼀、有关⽹络侵犯名誉权的法律规定1、⼈民法院依照《中华⼈民共和国民法典》第⼀百七⼗九条的规定可以责令侵权⼈停⽌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

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可以书⾯或者⼝头⽅式进⾏,内容须事先经⼈民法院审查。

恢复名誉、消除影响的范围,⼀般应与侵权所造成的不良影响的范围相当。

同时,公民、法⼈因名誉权受到侵害要求赔偿的,侵权⼈应该赔偿侵权⾏为造成的经济损失;公民⼀并提出精神损害赔偿要求的,⼈民法院可以根据侵权⼈的过错程度侵权⾏为的具体情节,给与受害⼈造成精神损害的后果等情况酌定。

2、第⼀千零⼆⼗四条【名誉权】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

任何组织或者个⼈不得以侮辱、诽谤等⽅式侵害他⼈的名誉权。

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等的社会评价。

3、第⼀千零⼆⼗五条【名誉权的限制】⾏为⼈为公共利益实施新闻报道、舆论监督等⾏为,影响他⼈名誉的,不承担民事责任,但是有下列情形之⼀的除外:(⼀)捏造、歪曲事实;(⼆)对他⼈提供的严重失实内容未尽到合理核实义务;(三)使⽤侮辱性⾔辞等贬损他⼈名誉。

⼆、⽹络侵犯名誉权怎么维权1、保存好证据,拷贝⽹上对当事⼈攻击诋毁的图⽚或者⽹页(最好是⼀段时间内的,拷贝同时要注意时间的连续性)。

2、提供侵权者的真实资料,法院不受理⽹络名字。

被侵权者可提供证据申请当地公安机关查出此⼈。

3、掌握⼀段时间的证据后,向公安机关出⽰证据查出此⼈,并到侵权者住所处法院起诉。

4、被侵权者在两年内都有对侵权者提出上诉的权利。

名誉权侵权认定法律规定(3篇)

名誉权侵权认定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名誉权是公民、法人享有的人格权之一,是指公民、法人对自己名誉所享有的不受他人侵害的权利。

名誉权侵权是指他人以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名誉的行为。

我国《民法典》第1025条规定,公民、法人的名誉权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

本文将从名誉权侵权认定的法律规定出发,对名誉权侵权的相关问题进行探讨。

二、名誉权侵权认定的法律依据1.《民法典》《民法典》是我国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的基本法律依据。

其中,第1025条规定了名誉权的保护范围,明确了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

2.《侵权责任法》《侵权责任法》是我国关于侵权责任的基本法律,其中第2条规定了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包括侵权行为、损害事实、因果关系和过错。

名誉权侵权作为一种侵权行为,应当符合《侵权责任法》的规定。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对名誉权侵权认定提供了一定的指导,明确了名誉权侵权的构成要件和举证责任。

三、名誉权侵权认定的构成要件1.侵权行为侵权行为是指侵害他人名誉权的行为。

根据《民法典》第1025条的规定,侮辱、诽谤是侵害名誉权的主要方式。

侮辱是指以言语、文字等形式贬低他人人格,使他人名誉受损的行为;诽谤是指捏造事实,损害他人名誉的行为。

2.损害事实损害事实是指侵权行为对被侵权人名誉造成的实际损害。

损害事实包括名誉损失、精神痛苦等。

3.因果关系因果关系是指侵权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的必然联系。

在名誉权侵权案件中,应当证明侵权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4.过错过错是指侵权人主观上存在故意或者过失。

在名誉权侵权案件中,侵权人应当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

四、名誉权侵权认定的证据要求1.被侵权人的名誉受损被侵权人应当提供证据证明其名誉受到侵害,如相关新闻报道、网络评论等。

2.侵权行为的实施被侵权人应当提供证据证明侵权行为的实施,如侮辱、诽谤的具体内容、传播范围等。

名誉权法律规定(3篇)

名誉权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名誉权是公民、法人享有的一种重要人格权利,是指个人或组织在社会生活中因自己的品德、才能、功绩等方面所获得的社会评价。

名誉权法律规定了名誉权的保护范围、侵权行为的认定、侵权责任的承担等内容,对于维护个人和组织的社会声誉,促进社会和谐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围绕名誉权法律规定展开论述。

二、名誉权的概念与特征1. 名誉权的概念名誉权是指公民、法人对自己在社会生活中所获得的社会评价享有的合法权益。

名誉权是一种综合性的人格权利,包括荣誉权、名誉权、隐私权等。

2. 名誉权的特征(1)名誉权的主体是公民、法人。

在我国,名誉权的主体既包括自然人也包括法人。

(2)名誉权的内容是社会评价。

名誉权所涉及的是个人或组织在社会生活中所获得的社会评价。

(3)名誉权的客体是名誉。

名誉权所保护的是个人或组织的社会声誉。

(4)名誉权具有财产性。

名誉权可以转化为一定的财产利益。

三、名誉权的法律保护1. 名誉权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

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一条规定:“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

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侵害他人名誉权,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2. 名誉权的保护范围(1)名誉权的内容保护。

名誉权的内容保护包括对个人荣誉、声誉的保护,如荣誉证书、荣誉称号等。

(2)名誉权的形式保护。

名誉权的形式保护包括对个人肖像、姓名、名称等标识的保护。

(3)名誉权的延伸保护。

名誉权的延伸保护包括对个人隐私、商业秘密等合法权益的保护。

3. 名誉权的侵权行为认定(1)侮辱行为。

侮辱行为是指用语言、文字、图像等形式,对他人进行恶意攻击、诽谤、贬低,损害他人名誉的行为。

(2)诽谤行为。

诽谤行为是指故意捏造事实,对他人进行诽谤,损害他人名誉的行为。

法律案例分析名誉权(3篇)

法律案例分析名誉权(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原告甲,男,35岁,某市某公司职员。

被告乙,男,40岁,某市某公司经理。

2019年,甲因涉嫌职务侵占罪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后因证据不足,甲被取保候审。

在此期间,乙在社交媒体上发布了多条关于甲涉嫌职务侵占罪的言论,称甲为“贪污犯”、“骗子”等,严重损害了甲的名誉。

甲认为乙的行为侵犯了自己的名誉权,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乙停止侵害、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

二、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乙在社交媒体上发布的言论是否构成对甲名誉权的侵犯,以及乙是否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九十五条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九十六条规定:“因侵害他人名誉权,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四、案例分析1. 乙在社交媒体上发布的言论是否构成对甲名誉权的侵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九十五条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

在本案中,乙在社交媒体上发布了多条关于甲涉嫌职务侵占罪的言论,称甲为“贪污犯”、“骗子”等,这些言论明显带有侮辱性质,具有贬低甲人格、损害甲名誉的效果。

因此,乙的行为构成对甲名誉权的侵犯。

2. 乙是否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九十六条规定,因侵害他人名誉权,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在本案中,乙的行为已经构成对甲名誉权的侵犯,给甲的名誉造成了损害。

因此,乙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五、判决结果法院经审理认为,乙在社交媒体上发布的言论构成对甲名誉权的侵犯,依法判决乙立即停止侵害,删除相关言论,并在社交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向甲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人民币一万元。

六、案例分析总结本案中,乙的行为侵犯了甲的名誉权,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这也提醒我们在日常生活中,要尊重他人的名誉权,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他人的名誉。

网络评价名誉权保护的法律规范研究

网络评价名誉权保护的法律规范研究

网络评价名誉权保护的法律规范研究在当今数字化的时代,网络已经成为人们交流、表达观点和获取信息的重要平台。

然而,随着网络的普及和发展,网络评价中的名誉权保护问题也日益凸显。

网络评价的自由性和开放性使得人们能够畅所欲言,但同时也为名誉侵权行为提供了滋生的土壤。

因此,研究网络评价名誉权保护的法律规范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网络评价名誉权保护的重要性名誉权是公民和法人依法享有的对自己所获得的客观社会评价、排除他人侵害的权利。

对于个人而言,良好的名誉是其在社会中立足和发展的重要基础,关系到个人的尊严、社会地位以及人际交往。

对于法人来说,名誉则关乎其商业信誉、经济利益和社会形象。

在网络环境中,名誉权的保护尤为重要。

一方面,网络传播速度快、范围广,一旦名誉受到侵害,其负面影响可能迅速扩散,造成难以挽回的损失。

另一方面,网络的匿名性使得一些人在发表评价时更加无所顾忌,容易出现恶意攻击、诽谤等行为。

二、网络评价名誉权侵权的表现形式(一)侮辱性言论这是最常见的一种侵权形式,表现为使用粗俗、恶劣的语言对他人进行人格侮辱,如谩骂、诋毁等。

(二)诽谤性言论通过捏造虚假事实、散布谣言等方式损害他人名誉。

(三)披露他人隐私在网络评价中未经允许公开他人的个人隐私信息,如家庭住址、联系方式、健康状况等。

(四)恶意评价出于不正当目的,对他人进行片面、夸大或歪曲的评价,误导公众对其产生负面看法。

三、网络评价名誉权侵权的认定标准(一)违法行为行为人实施了侮辱、诽谤等侵犯他人名誉权的行为。

(二)损害后果被侵权人的名誉受到了实际损害,表现为社会评价降低、精神痛苦等。

(三)过错行为人主观上存在故意或过失。

故意是指明知自己的行为会损害他人名誉而仍然实施;过失则是指应当预见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但轻信能够避免。

(四)因果关系侵权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即损害后果是由侵权行为所直接导致的。

四、网络评价名誉权保护的法律困境(一)法律规定的不完善虽然我国现行法律对名誉权保护有一定的规定,但对于网络环境下的特殊情况,相关法律还不够细致和完善,存在一定的模糊地带。

名誉权相关法律规定(3篇)

名誉权相关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名誉权的概念名誉权是指个人或组织享有的,其人格尊严不受他人侵犯的权利。

名誉权是人格权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法律保护地位。

我国《民法典》第一百一十条规定:“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

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

”二、名誉权的法律特征1. 名誉权是人格权的一种。

人格权是指个人或组织享有的,与其人身、人格利益密切相关的权利。

名誉权是人格权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法律保护地位。

2. 名誉权具有专属性。

名誉权属于个人或组织,他人不得侵犯。

名誉权的专属性体现在,只有名誉权主体才能享有和维护自己的名誉权。

3. 名誉权具有相对性。

名誉权是相对他人的行为而存在的,他人的侵权行为会导致名誉权的损害。

4. 名誉权具有时效性。

名誉权的保护期限为一定期间,超过保护期限,名誉权不再受到法律保护。

三、名誉权的法律保护1. 法律依据我国《民法典》第一百一十条规定:“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

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

”此外,《侵权责任法》、《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法规也对名誉权进行了规定。

2. 名誉权的保护方式(1)民事保护:当名誉权受到侵害时,受害人可以通过诉讼途径维护自己的名誉权。

受害人可以要求侵权人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

(2)行政保护:对于轻微的名誉权侵害,受害人可以向公安机关报案,由公安机关依法进行处理。

(3)刑事保护:对于严重侵犯名誉权的行为,受害人可以向检察机关提起公诉,由检察机关追究侵权人的刑事责任。

四、名誉权侵权行为的认定1. 侮辱行为:侮辱是指以言语、文字、图画等形式对他人进行贬低、诽谤、羞辱等行为,使他人的人格尊严受到损害。

2. 诽谤行为:诽谤是指捏造虚假事实,对他人进行诬陷、诽谤,使他人的人格尊严受到损害。

3. 诬告陷害行为:诬告陷害是指捏造虚假事实,对他人进行诬告陷害,使他人的人格尊严受到损害。

4. 其他侵权行为:除上述行为外,其他侵犯名誉权的行为,如公开侮辱、诽谤他人等,也属于名誉权侵权行为。

网络名誉权的法律保护研究

网络名誉权的法律保护研究

网络名誉权的法律保护研究作者:付岩来源:《法制与经济·上旬刊》2012年第04期[摘要]随着网络在人们生活中越来越普遍, “网络名誉权”也成为了各国法律关注和规定的对象,网络侵权行为具有国际性、传播范围大、速度快、侵权责任者更难以确定等特点,通常包括个人对个人、多人对多人以及通过互联网进行传播等方式。

目前我国关于名誉权的立法已经比较完善,网络名誉权可以比照名誉权进行规范。

同时,国家还应该采取一些积极有效的措施来鼓励网络自律,净化网络环境,尽量减少网络侵权问题,而这也将会有利于整个网络事业的发展。

[关键词]网络侵权;名誉权;侵权构成;责任承担;行政监管一、网络名誉权及网络名誉侵权“网络名誉权”,是网络时代来临所催生的新词汇。

网络名誉权,是指公民或者法人在网络上享有的维护自己名誉的权利。

侵犯名誉权的行为表现形式可以是多种多样的,可以是口头或一般书面形式,或者在视听材料、报纸、电视、电影或者其他媒体上发布损害他人名誉权的信息,或者通过其他方式,如用动作侮辱他人的身体,强迫他人自我侮骂等。

网络名誉侵权,是指公民法人或组织通过网络对他人的名誉造成损害的行为。

近年来, 网络被公认为是名誉侵权的多发区。

铜须门、船震门等此类事件的发生也越来越引起人们的注意。

网络名誉侵权的表现形式,在法学界有几种不同的说法,主要概况为以下几种:(一)个人对个人的传播这主要是指电子邮件的服务。

与传统的书信方式相比较而言,电子邮件更加快捷方便,在格式上的要求也相对宽松。

电子邮件对他人的网络名誉权造成侵害首先必须是含有对于他人的名誉有消极影响的内容,如诋毁或者揭露他人不愿意为外人所知悉的隐私;其次,只有当信息发出者将这种不当言论进行广泛散播,将信息发给与自己和受害人有关的第三人,导致受害者的名誉毁损,从而社会评价降低时,才构成对受害人名誉权的侵害[1]。

(二)多人对多人的传播这主要指在网络和留言板上发表不当言论侵犯他人名誉权。

网络言论案例:网络诽谤行为的法律认定和自由言论权的平衡研究

网络言论案例:网络诽谤行为的法律认定和自由言论权的平衡研究

网络言论案例:网络诽谤行为的法律认定和自由言论权的平衡研究网络诽谤行为的法律认定和自由言论权的平衡研究案例一:微博中的网络诽谤事件(2009年)时间:2009年6月10日细节:某微博用户“小明”在其微博账号上发布了一条言辞激烈的帖子,指责一名知名企业家“张华”涉嫌贪污腐败。

该帖子在短时间内迅速传播,并引起了广泛关注。

随后,一些媒体纷纷报道该事件,并对“张华”进行公开谴责。

然而,在该帖子发布之后的两天,“小明”撤回了此前的指控并公开致歉。

事实证明,“小明”发布的指控缺乏充分的证据,而“张华”也并未参与任何贪污腐败活动。

法律认定:根据现行的诽谤罪刑法规定,如果某人故意中伤他人并且有损对方名誉,那么他的行为将会被视为诽谤。

在本案中,“小明”发布的指控明显缺乏证据支持,且后续撤回并道歉,因此,其行为符合诽谤罪的构成要件。

自由言论权的平衡研究:言论自由是公民的基本权利,但其行使也应受到一定的限制,以保护他人的名誉权和社会公共秩序。

在网络时代,言论传播的速度和范围都得到了极大提升,因此,网络言论的责任和限制也逐渐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

而平衡自由言论权与他人名誉权之间的关系就成为亟待解决的问题。

律师点评:网络诽谤行为在社交媒体的传播速度和影响力方面有很大的特点,其对受害者的名誉造成的伤害可能超过传统媒体。

法律应结合网络时代的特点,依法制定相关立法,明确网络诽谤行为的标准以及责任追究的手段。

同时,也应加强公民的法律意识和自律意识,提倡文明网络言论,维护公共秩序。

然而,一些人为了达到某种目的,恶意散布虚假信息并导致短时间内的舆论狂潮,这种情况下可能存在一定的灰色地带,需要法律及相关机构更加及时有效地介入,遏制不实言论的传播。

案例二:论坛中的网络诽谤事件(2010年)时间:2010年4月15日细节:某个网络论坛上的用户“小红”发表了一篇帖子,指责一名地方政府官员“李东”涉嫌参与一起严重的贪污案件。

该帖子中附有一份据称是调查报告的文件,显示李东与贪污案件有牵连。

名誉权网络侵权问题研究

名誉权网络侵权问题研究

名誉权网络侵权问题研究摘要随着互联网的快速发展,网络侵权问题逐渐成为社会生活中的一大难题,尤其是名誉权网络侵权问题。

本文结合我国现有的法律法规,分析了名誉权的概念和侵权行为,探讨了网络传播的特点和影响,并从网民、网络平台、法律制度等方面探讨了解决名誉权网络侵权问题的对策和建议。

本文旨在引起广大网民对名誉权的重视,并为相关部门和法律机构提供思路和参考。

关键词:名誉权;网络侵权;特点和影响;对策和建议。

第一章引言近年来,随着互联网的快速发展,网络侵权问题越来越受到社会的关注。

其中,名誉权网络侵权问题是最为突出的。

名誉是人的一项基本权利,是指人们在社会中享有的受尊重、信任和保护的社会声誉。

随着互联网的普及,信息传播的速度和范围都得到了大幅度提升,这也给名誉权带来了新的挑战。

在这样的背景下,本文对名誉权网络侵权问题进行了研究,探讨了解决问题的对策和建议。

第二章名誉权的概念名誉权是指人们在社会中享有的受尊重、信任和保护的社会声誉。

人们依靠自己的劳动、经验和智慧使得他们在社会中获得了自己的地位和声望,而名誉权则是这些成果得到保护的一种权利。

名誉权是人身权利的一种,属于自然人最基本的人格权利之一。

根据我国《民法典》的规定,名誉权包括名誉、荣誉和名声等方面的内容。

当名誉受到不当侵犯时,会对人的自尊心、尊严感产生重大的伤害,甚至给生命带来直接危害。

第三章侵犯名誉权的行为侵犯名誉权的行为主要包括:一、诽谤:指在没有事实依据的情况下,对他人进行恶意的指责和攻击,造成他人名誉受损的行为。

二、造谣:指在没有证明的情况下,散布虚假的消息和言论,诽谤他人,从而侵犯他人的名誉权。

三、侮辱:指人们针对他人的身体特征、外貌、语言、行为等方面进行攻击或歧视,造成他人名誉受损的行为。

第四章网络传播的特点和影响网络传播具有信息传递快、覆盖面广、效果强等特点,因此网络传播对名誉权的侵害也更加普遍和严重。

网络上的内容可以直接传播给大众,尤其是那些网络用户,他们对网络上的信息更加敏感和关注,而且可以通过网络上的留言、评论等方式直接参与网络的讨论和交流。

论网络虚拟名誉及其民法保护

论网络虚拟名誉及其民法保护

3、提高用户法律意识
为了保障虚拟财产的安全和合法性,用户需要提高自身的法律意识。首先, 应了解自己的权利和义务,认识到虚拟财产的重要性和价值。其次,应了解相关 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了解自己的合法权益和如何维护自己的权益。此外,还应提 高警惕性,加强对自己所拥有的虚拟财产的保护和管理。
结论:
网络虚拟财产是信息时代的一个重要产物,其法律地位和权属关系等问题需 要得到有效的解决和保护。为了实现这一目标,我们需要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和 政策,加强监管力度和提高用户的法律意识。只有这样,才能真正保障网络虚拟 财产的安全和合法性,为用户提供更加安全、稳定、健康的网络环境。
此外,国家应该对网络虚拟财产的交易和市场活动进行必要的监管。例如, 可以制定法规来规范虚拟货币的交易和使用,防止洗钱和其他犯罪行为。对于涉 及到用户权益的网络虚拟财产纠纷,国家应提供法律援助和保护。
总的来说,网络虚拟财产是互联网时代的重要组成部分,其民法保护应当得 到重视和加强。为了实现这一目标,我们需要明确用户、服务提供商和国家在这 方面的责任和义务,并制定相应的法律和政策来保障网络虚拟财产的安全和公正 性。
2、加强监管力度
为了保障虚拟财产的安全和合法性,我们需要加强监管力度。首先,应建立 健全的网络监管机制,对网络运营商和用户的行为进行监督和管理。其次,应加 强对虚拟财产交易平台的监管,规范交易行为,防止欺诈、盗窃等违法行为的发 生。此外,还应加强对网络游戏等网络活动的监管,防止虚拟财产的不正当获取 和使用。
二、网络虚拟财产的民法保护问 题
1、虚拟财产的法律地位
虚拟财产的法律地位是民法保护的首要问题。目前,我国法律尚未明确虚拟 财产的法律地位,这导致虚拟财产在遭受侵害时,难以得到有效的法律保护。因 此,我们需要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明确虚拟财产的法律地位,保障其合法权益。

公民网络言论自由的法律规制问题研究

公民网络言论自由的法律规制问题研究

公民网络言论自由的法律规制问题研究1. 引言1.1 研究背景公民网络言论自由是现代社会中一个备受关注的议题,随着互联网的普及和发展,人们在网络空间中表达意见和言论的途径日益多样化。

随之而来的是网络言论的乱象和法律纠纷也屡有发生。

在这样的背景下,对公民网络言论自由的法律规制问题进行研究显得尤为重要。

公民网络言论自由的发展具有其特定的社会背景,包括信息技术的迅速发展、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社会结构的不断变革等因素,这些因素共同推动了网络言论自由的不断扩大和深化。

同时也面临着网络谣言、诽谤、侵权等问题,需要通过法律手段进行规制和保护。

研究公民网络言论自由的法律规制问题,有助于探讨如何更好地平衡言论自由与社会秩序、个人权益的关系,维护良好的网络环境和社会秩序。

在这样的背景下,本文将对公民网络言论自由的法律规制问题进行探讨和分析,以期为完善法律制度、维护社会秩序、促进言论自由提供参考和借鉴。

1.2 研究目的研究目的是通过对公民网络言论自由的法律规制问题进行深入研究,探讨如何实现网络空间中公民言论自由的平衡与保障。

具体包括分析当前公民在网络空间中言论自由的现状,探讨现行法律对公民网络言论自由的保护和限制措施,研究公民在网络言论自由行使中可能面临的法律责任,并提出改进建议。

通过这些研究,旨在为立法者和法律实施部门提供参考,进一步完善和规范网络空间中言论自由的法律框架,促进公民在网络空间中言论自由权利的充分行使,维护网络空间的公共秩序和规范。

通过对公民网络言论自由法律规制问题的研究,也能够为公民在网络空间中言论自由权利的保障提供思路和借鉴,引导公民在网络空间中规范言论行为,维护社会正常秩序和良性发展。

【字数:204】1.3 研究意义公民网络言论自由是现代社会中一项非常重要的权利,它不仅关系到每个人的言论自由和表达权利,也涉及到社会舆论监督、民主政治和国家稳定的重要因素。

随着互联网的普及和信息技术的发展,网络言论自由的重要性和影响力日益增大。

法律对网络言论的限制

法律对网络言论的限制

法律对网络言论的限制一、引言网络言论在当代社会中具有极大的影响力和传播力。

然而,由于网络言论具有广泛可见性和平台的匿名性,一些不负责任的言论往往引发了一系列社会问题。

为了维护社会秩序和个人权益,法律对网络言论做出了一定的限制。

本文旨在探讨法律对网络言论的限制,以及这些限制对言论自由的影响。

二、法律对网络言论的限制方式1. 诽谤和名誉权保护法律规定,网络上的诽谤行为是被禁止和追究责任的。

诽谤是指有心诋毁他人名誉的恶意言论,而法律对此提供了一定的救济措施。

网络平台在接到相关投诉后,有义务删除侵权言论,并对发布者追责。

此类限制保护了个人的名誉权,维护了社会公序良俗。

2. 泄露国家机密网络上的言论泄露国家机密,不仅危及国家安全,还损害了国家的整体利益。

因此,法律对泄密行为进行了严格的限制。

对于发布或传播国家机密的言论,行政和刑事法律都给予了严厉的处罚。

这种限制保护了国家的核心利益,维护了国家安全。

3. 恶意传播谣言网络传播速度快、范围广,使得谣言的传播成为一种普遍现象。

为了遏制谣言的蔓延,法律对恶意传播谣言行为实行了一定的限制。

相关法律规定,散布虚假信息、恶意造谣,造成严重社会后果的,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这种限制维护了社会稳定,保护了公众的知情权。

4. 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言论网络言论也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在进行讨论、评论或表达意见时不能触犯法律红线。

这些法律条款明确规定了一系列禁止或限制行为,如违法乱纪的言论、煽动暴力恐怖主义的言论、宣扬种族歧视和仇恨的言论等。

对于违反这些法律的言论,相关部门将追究责任并进行相应的处罚。

三、法律限制对言论自由的影响1. 保护个人权益法律对网络言论的限制有助于保护个人的合法权益,尤其是言论诽谤和名誉侵权的保护。

通过追究发布者的责任,受害人可以维护自己的名誉权,恢复受损的声誉。

这一限制有效地遏制了网络上的恶意攻击和侵权行为,维护了个人的尊严和权益。

2. 维护社会秩序通过限制网络言论的传播,法律可以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

网络环境中名誉权侵权与保护对策范文精简版

网络环境中名誉权侵权与保护对策范文精简版

网络环境中名誉权侵权与保护对策网络环境中名誉权侵权与保护对策1. 引言2. 网络环境中的名誉权侵权问题随着网络的普及,人们的个人信息在网络上得到了广泛传播和流通。

一些恶意的行为者利用网络对他人进行侵害,例如发布虚假消息、恶意扩散谣言、污名化他人等。

这些行为严重损害了他人的名誉权。

2.1 虚假消息的传播网络上信息的传播速度之快使得虚假消息可以在短时间内广泛传播,从而迅速影响到被诋毁者的名誉。

而且,虚假消息一旦在网络上发布,很难被完全清除,持续不断地对被害人造成伤害。

2.2 谣言的恶意扩散网络环境中,一些人故意捏造或扭曲事实,制造谣言来攻击他人的名誉。

这些谣言往往通过朋友圈、微博、论坛等途径迅速传播,影响面广,损害性大。

2.3 个人信息的泄露和滥用不法分子通过黑客攻击、网络犯罪等手段获取他人的个人信息,从而对被侵权者进行人身攻击或其他恶意操作,严重威胁个人名誉权。

3. 名誉权保护的对策针对网络环境中的名誉权侵权问题,我们可以采取一系列的对策来进行保护。

3.1 加强法律法规的制定和执行加强对网络名誉权侵权行为的法律法规的制定和执行,明确网络名誉权的保护范围,加大对侵犯名誉权的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

建立健全名誉权保护机制,提高违法成本,让恶意行为者付出代价,以维护被侵害者的合法权益。

3.2 引入技术手段进行网络监管加强网络信息的监管和管理,采用技术手段对虚假信息和谣言进行识别和清除。

建立举报机制和投诉渠道,及时处理用户举报的侵权行为,有效维护网络环境的正常秩序。

3.3 增强个人信息保护意识3.4 建立网络平台的自律机制网络平台应加强自身的管理和监管,建立起完善的内容审核和管理制度,严厉打击恶意发布、传播虚假信息和谣言的行为。

要加强对用户言行的监督,对违反网络规范的行为采取相应的惩罚措施,构建友好、健康的网络环境。

4. 结论网络环境中的名誉权侵权问题对个人的声誉造成了严重损害,需要采取有效的对策进行保护。

通过加强法律法规的制定和执行、引入技术手段进行网络监管、增强个人信息保护意识以及建立网络平台的自律机制等对策,可以有效减少名誉权侵权行为的发生,维护个人的合法权益,营造良好的网络环境。

网络环境中名誉权侵权与保护对策

网络环境中名誉权侵权与保护对策

网络环境中名誉权侵权与保护对策网络环境中名誉权侵权与保护对策引言网络环境中名誉权侵权问题的特点匿名性带来的风险网络环境中,用户可以使用匿名的身份进行行为,这给名誉权的侵权行为提供了很大的便利。

通过匿名行为,侵权者可以在网络上散播虚假信息和恶意攻击,从而对他人的名誉造成损害。

传播速度的加快网络的传播速度极快,一条虚假信息可以在短时间内迅速传播到全球范围。

这使得名誉权的侵权行为更加迅速和广泛,一旦被侵权者察觉,恢复名誉往往需要更大的努力。

证据难以获取在网络环境中,侵权行为往往以文字、图片等形式存在,而且网络信息的保存和流转具有不确定性。

这使得侵权者的行为难以留下有力的证据,给维权带来了困难。

网络环境中名誉权保护的对策加强法律法规建设针对网络环境中名誉权侵权问题的特点,应加强相关法律法规的建设,明确名誉权的保护范围和维权方式。

要强化对网络平台的监管,规范其服务行为,减少名誉权侵权行为的发生。

提高网络素养和责任意识加强对公众的网络素养和责任意识的培养,提高网络用户对名誉权的认知和保护意识。

通过教育和宣传活动,大众应该明白在网络世界中言论自由的也要承担责任。

加强跨境合作网络名誉权侵权往往涉及跨境传播和维权,需要加强跨境合作,建立国际间的名誉权保护机制。

通过国际合作,可以加强对跨境网络侵权行为的追究和打击,实现网络名誉权的有效保护。

强化网络自律机制网络平台和行业组织应建立起相应的自律机制,制定行业规范和操作规程,提升自身服务质量和安全性。

对违规行为要进行及时的处理和惩罚,确保网络环境中的名誉权得到保护。

在网络环境中,名誉权的保护和侵权问题是一个复杂而严峻的挑战。

通过加强法律法规建设、增强网络素养和责任意识、加强跨境合作和强化网络自律机制等对策,可以有效地减少名誉权侵权行为的发生,并保护个人的名誉权。

只有做到全方位的保护措施,才能确保网络环境中的公平、公正和安全。

《媒体舆论监督与侵犯名誉权边界问题研究》范文

《媒体舆论监督与侵犯名誉权边界问题研究》范文

《媒体舆论监督与侵犯名誉权边界问题研究》篇一一、引言随着社会的快速发展和媒体技术的不断更新,媒体舆论监督作为公众获取信息、表达意见的重要渠道,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然而,媒体舆论监督在实践过程中,也存在着与侵犯名誉权之间的边界问题。

如何在保障公众知情权和言论自由的同时,防止对个人名誉权的侵犯,成为了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

本文将对媒体舆论监督与侵犯名誉权边界问题进行深入研究,以期为相关问题的解决提供参考。

二、媒体舆论监督的必要性及作用媒体舆论监督作为现代社会的重要力量,对于维护社会公正、推动社会进步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

它通过揭露社会问题、传递公众意见、监督公共权力等方式,促进了社会的透明度和公正性。

同时,媒体舆论监督也是公众获取信息、表达意见的重要渠道,有助于形成多元化的社会意见表达。

三、名誉权的概念及法律保护名誉权是指个人或组织在社会中享有的名誉、声誉等人格权益。

法律对名誉权的保护主要体现在防止他人对其名誉进行诋毁、诽谤等行为。

在法律保护下,个人或组织的名誉权受到侵害时,可以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四、媒体舆论监督与侵犯名誉权的边界问题尽管媒体舆论监督对于维护社会公正、推动社会进步具有重要意义,但过度或不当的监督行为可能会侵犯个人的名誉权。

在实践中,媒体舆论监督与侵犯名誉权的边界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报道真实性与公正性:媒体在报道时需确保信息的真实性,避免因虚假信息或偏见报道而对个人名誉造成损害。

然而,由于信息的不对称性和媒体的立场差异,往往难以确保报道的绝对真实性和公正性。

2. 监督尺度把握:媒体在进行舆论监督时,需要把握适当的尺度,既要保障公众的知情权和言论自由,又要防止对个人名誉权的侵犯。

然而,何为适当的尺度,往往因个案而异,缺乏明确的判断标准。

3. 侵权行为认定:在涉及媒体舆论监督的侵权案件中,如何认定侵权行为成为了一个难题。

一方面,公众有知情权和言论自由;另一方面,个人名誉权也需得到法律保护。

网络新闻侵犯名誉权法律问题研究

网络新闻侵犯名誉权法律问题研究

2019年07月(上)法制博览法制园地网络新闻侵犯名誉权法律问题研究张天俊南阳农业职业学院思政部,河南南阳473000摘要:网络的发展带动了新闻产业的发展,网络新闻应运而生,尤其是在当下快节奏的生活当中,网络新闻越来越渗透到人们的方方面面当中。

但是由于网络新闻的多元性和不确定性,造成了各种各样的侵权事件的发生,网络新闻侵权已经不再是一个简单的小问题,他已经严重的影响到了部分人的正常生活。

本文根据网络新闻的特点对网络新闻侵权的现象进行分析研究,针对于网络新闻侵犯名誉权的法律问题方面进行分析。

关键词:网络新闻;名誉权;法律问题中图分类号:D923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4379-(2019)19-0178-02作者简介:张天俊(1974-),女,汉族,河南邓州人,南阳农业职业学院思政部,讲师,主要研究领域:经济法。

现如今是一个大信息时代,网络的发展带动着各方面的发展,尤其是在信息传播的方面,提供了很大的便利。

但与此同时,也带来了很大的弊端。

新闻的本质是真实性,网络新闻也不例外,但是有的网络新闻忽略了这个本质的问题,制造虚假的网络新闻,以此来达到一些噱头,博得关注和点击量。

但是本身虚假的网路新闻极有可能对别人产生一定的影响,甚至侵犯了他人的名誉权,在这种情况下,由于网络新闻的特点,它和普通的新闻侵犯名誉权又是截然不同的两个事情。

一、网络新闻(一)网络新闻的特点网络新闻的第一个特点就是传播迅速,它完全依附于网络的传播功能,快速的传播是其崛起的主要原因之一。

第二个特点就是多元化,网络新闻的方方面面来源于各个地方,由于网络的普及,甚至蔓延到了全球各地,这就导致了网络新闻的多元化。

第三个特点就是虚拟性,网络本身就是虚拟的,所以网络新闻的来源也是带着虚拟性的,这也就导致了网络新闻的真实性有待考察,并不能确定新闻的真实性的来源。

(二)网络新闻的侵权现象网络新闻的各种各样的特点导致了网络新闻肆无忌惮的为了博取关注和热点而凭空捏造一些新闻,这就造成了对其他人的一个人格权的侵害,在人格权当中,尤属名誉权受到的伤害最为严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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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号学号学校代码10487密级硕士学位论文网络名誉权的法律保护研究学位申请人:学科专业:法律硕士指导教师:答辩日期:2013年5月日A Thesis Submitted in Partial Fulfillment of the Requirements forthe Degree of Master of LawOn Legal Protection of the Right of NetworkReputationCandidate :Major : Juris MasterSupervisor :Huazhong University of Science & TechnologyWuhan 430074, P.R.ChinaMay, 2013独创性声明本人声明所呈交的学位论文是我个人在导师指导下进行的研究工作及取得的研究成果。

尽我所知,除文中已经标明引用的内容外,本论文不包含任何其他个人或集体已经发表或撰写过的研究成果。

对本文的研究做出贡献的个人和集体,均已在文中以明确方式标明。

本人完全意识到本声明的法律结果由本人承担。

学位论文作者签名:日期:年月日学位论文版权使用授权书本学位论文作者完全了解学校有关保留、使用学位论文的规定,即:学校有权保留并向国家有关部门或机构送交论文的复印件和电子版,允许论文被查阅和借阅。

本人授权华中科技大学可以将本学位论文的全部或部分内容编入有关数据库进行检索,可以采用影印、缩印或扫描等复制手段保存和汇编本学位论文。

保密□,在年解密后适用本授权书。

本论文属于不保密□。

(请在以上方框内打“√”)学位论文作者签名:指导教师签名:日期:年月日日期:年月日华中科技大学硕士学位论文摘要随着互联网的发展,网络用户通过论坛、QQ、MSN、微博等方式自由地交流和表达各种信息,使公民言论自由的实现程度获得了极大的提升。

然而,在这样新形势下,名誉权的保护和网络言论自由之间的矛盾日益尖锐,二者呈现出巨大张力。

如何在法律范畴内,调节二者之间的矛盾,更好地保护名誉权以及网络言论自由,这是理论与司法实践中的热点问题。

本文以“网络名誉权的保护法律问题研究”为题,围绕以下四个方面予以论述:第一,网络言论自由与名誉权的冲突与调和。

网络言论自由属于言论自由在网络上的延伸,其在现代社会具有非常重要的价值。

由于言论自由属于基本权利,而名誉权也属于人格权,同样为宪法所保障,因此两者在价值层面上并无优劣之分。

针对网络言论自由与名誉权的冲突越演越烈的现象,考虑到我国宪法诉讼缺位的现实,为尽可能约束司法的恣意,依赖规范路径,严格解释侵权责任构成,充分发挥侵权责任法维护民事权益(名誉权)与保障行为(言论)自由的基本功能,改变目前司法裁判轻视言论自由的倾向。

第二,网络名誉权作为名誉权在网络上的延伸,网络主体在现实生活中的社会评价的降低自然属于其范畴之内。

由于网络环境下也存在着一定的价值判断,因此对于一个在网络环境下享有较高评价的人来说更容易在网络世界获得更多利益。

在很多时候这些利益都能够转变为现实利益。

因此,网络社会评价的降低也是一种实实在在的损害,同样具有公示性。

在网络这个虚拟社会中,网络主体在该虚拟社会中的社会评价也属于名誉的内容,如果他人的行为导致其网络社会中的社会评价降低,即使现实社会中的评价并未降低,也可以构成网络名誉权的侵害。

第三,网络用户的言论是否构成侵害他人的名誉权,应该就网络言论是否具有违法性、网络用户毁损名誉的行为是否指向特定的人以及该言论是否具有公开性进行综合判断。

就网络言论而言,将言论区分为事实陈述与意见表达是通常的华中科技大学硕士学位论文看法或立场,以此分别判断网络言论是否构成侵害名誉权。

有关公众人物和公共议题的言论,在违法性的判断上应该更具有容忍性,以避免过度地扼杀言论自由。

网络名誉权侵害的抗辩事由包括受害人同意、第三人侵害、公正评论以及合理引用及传播等。

第四,网络服务提供者侵害名誉权的责任。

网络服务提供者侵害他人名誉权主要是因为其针对网络用户利用其服务平台侵害他人名誉权时不作为,从而导致损害扩大的行为。

为避免网络服务提供者承担无限的责任,《侵权责任法》第36条第2款为网络服务提供者提供了保护措施,设置了“避风港”和责任限制规则,第3款规定适用于网络服务提供者“知道”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从事侵权行为的情形。

在责任的承担上,无论网络服务者是明知还是应知他人侵害网络名誉权,都要与实施侵害他人名誉权的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关键词:名誉权网络言论自由网络评价公共利益避风港规则华中科技大学硕士学位论文AbstractWith the development of the Internet, network users use the Forum, QQ, MSN, Microblogging to communicate and express a variety of information, In the network environment, freedom of expression and the conflict between protections of reputation, freedom of expression is an important basic human rights, reputation is an important personal right, the balance of interests between the need to reach. This freedom of expression in the network and network theory of defamation, the network of legal practice ,the right of reputation protection, the network the right to freedom of expression and the balance between Internet Reputation three aspects of interpretation and exposition.Firstly, the network of honorary freedom of expression and the network theory of infringement. Network citizen’s freedom of expression is recognized in law or circumstances, through the network that shows or public transfer of ideas, opinions, views ,ideas, feelings, or information, knowledge, etc. of others without interference, restraint or punishment of free. Internet defamation is the online release information through various means of communication, of speech infringed the reputation of citizens or legal persons, and to reduce the social evaluation or derogatory behavior, which means of communication,including text, images, sound and other forms of.Secondly , the network of Legal Protection of reputation practice. First, the way the case was introduced four major networks currently form of defamation: the network service provider disputes triggered release information, the network users to infringing content publishing electronic bulletin board services, Internet users publish a blog or personal homepage infringing content, network users dissemination of infringing content by e-mail.Published online users in the network information, of speech caused by defamation, the network service provider whether or not to bear the responsibility, the legal experts attributed this proposed three principles: the principle of strict liability, exemption principle, the principle of fault liability. Strict liability refers to the network service provider for network users to publish content on the Internet due to infringement华中科技大学硕士学位论文to the network service provider for network users to jointly and severally liable infringement. Disclaimer principle refers to the network service provider is not available online content users in any liability arising from infringement. Principle of fault liability is not if the network service provider network users to make content available online to a reasonable duty of care, we should bear corresponding responsibility.Thirdly , the network and the network of freedom of expression balance between protections of reputation. Networks need to be protected freedom of expression; freedom of expression is a human spiritual need, if the individual can not fully enjoy freedom of expression, the meaning of the individual as a person would be questioned. Internet Reputation protection of the right to have reasonable boundaries, especially for a particular person's intemperate comments of public figures, these statements constitute defamation ,resulting in the victim's lower social evaluation, and comprehensive to be judged. Points from the nature of speech, of expression and opinion can be divided into factual statements, limiting the expression of false statements of fact should be, but on the advice of a mistaken view of speech be limited in it is inappropriate, the views of speech and the fact that constitute defamation of speech should be different that standard, our legislation is necessary to learn the facts of the case in other countries of expression and opinion and the practice of speech, freedom of expression to establish a more comprehensive rules. Legal norms in the use of our network of honorary violations corrected, we must promote moral self-discipline mechanism to promote the formation of healthy network environment.Keywords: Right of reputation Free speech on the web Network evaluation Public interest Haven Rules华中科技大学硕士学位论文目录摘要 (I)Abstract ......................................................................................................................... I II 引言 (1)一、网络言论自由与名誉权的冲突及调和 (4)(一)言论自由的涵义及其功能 (4)(二)网络传播中的言论自由 (6)(三)网络言论自由与名誉权的冲突与协调路径 (9)二、网络名誉权涵义的争论与构建 (12)(一)网络名誉权概述 (12)(二)网络名誉权涵义的通常认识 (13)(三)网络名誉权涵义的重构 (15)三、网络用户侵害他人名誉权及其责任 (20)(一)网络用户侵害他人名誉权概述 (20)(二)网络用户侵害名誉权的构成要件 (21)(三)网络名誉侵权的抗辩事由 (25)(四)网络名誉侵权的责任承担 (28)四、网络服务提供者侵害名誉权的责任 (31)(一)网络服务提供者(ISP)侵害网络名誉权的类型 (31)(二)网络服务提供者承担不作为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 (32)(三)网络服务提供商承担责任的性质及其分担 (38)结语 (40)致谢 (41)参考文献 (42)华中科技大学硕士学位论文引言一、研究缘起近年来,互联网在中国以几何级的速度发展,网络信息传播渠道的多样化趋势大大增加了人类的信息获取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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