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名誉权的法律保护研究

网络名誉权的法律保护研究
网络名誉权的法律保护研究

类号学号

学校代码10487密级

硕士学位论文

网络名誉权的法律保护研究

学位申请人:

学科专业:法律硕士

指导教师:

答辩日期:2013年5月日

A Thesis Submitted in Partial Fulfillment of the Requirements for

the Degree of Master of Law

On Legal Protection of the Right of Network

Reputation

Candidate :

Major : Juris Master

Supervisor :

Huazhong University of Science & Technology

Wuhan 430074, P.R.China

May, 2013

独创性声明

本人声明所呈交的学位论文是我个人在导师指导下进行的研究工作及取得的研究成果。尽我所知,除文中已经标明引用的内容外,本论文不包含任何其他个人或集体已经发表或撰写过的研究成果。对本文的研究做出贡献的个人和集体,均已在文中以明确方式标明。本人完全意识到本声明的法律结果由本人承担。

学位论文作者签名:

日期:年月日

学位论文版权使用授权书

本学位论文作者完全了解学校有关保留、使用学位论文的规定,即:学校有权保留并向国家有关部门或机构送交论文的复印件和电子版,允许论文被查阅和借阅。本人授权华中科技大学可以将本学位论文的全部或部分内容编入有关数据库进行检索,可以采用影印、缩印或扫描等复制手段保存和汇编本学位论文。

保密□,在年解密后适用本授权书。

本论文属于

不保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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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位论文作者签名:指导教师签名:

日期:年月日日期: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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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随着互联网的发展,网络用户通过论坛、QQ、MSN、微博等方式自由地交流和表达各种信息,使公民言论自由的实现程度获得了极大的提升。然而,在这样新形势下,名誉权的保护和网络言论自由之间的矛盾日益尖锐,二者呈现出巨大张力。如何在法律范畴内,调节二者之间的矛盾,更好地保护名誉权以及网络言论自由,这是理论与司法实践中的热点问题。本文以“网络名誉权的保护法律问题研究”为题,围绕以下四个方面予以论述:

第一,网络言论自由与名誉权的冲突与调和。网络言论自由属于言论自由在网络上的延伸,其在现代社会具有非常重要的价值。由于言论自由属于基本权利,而名誉权也属于人格权,同样为宪法所保障,因此两者在价值层面上并无优劣之分。针对网络言论自由与名誉权的冲突越演越烈的现象,考虑到我国宪法诉讼缺位的现实,为尽可能约束司法的恣意,依赖规范路径,严格解释侵权责任构成,充分发挥侵权责任法维护民事权益(名誉权)与保障行为(言论)自由的基本功能,改变目前司法裁判轻视言论自由的倾向。

第二,网络名誉权作为名誉权在网络上的延伸,网络主体在现实生活中的社会评价的降低自然属于其范畴之内。由于网络环境下也存在着一定的价值判断,因此对于一个在网络环境下享有较高评价的人来说更容易在网络世界获得更多利益。在很多时候这些利益都能够转变为现实利益。因此,网络社会评价的降低也是一种实实在在的损害,同样具有公示性。在网络这个虚拟社会中,网络主体在该虚拟社会中的社会评价也属于名誉的内容,如果他人的行为导致其网络社会中的社会评价降低,即使现实社会中的评价并未降低,也可以构成网络名誉权的侵害。

第三,网络用户的言论是否构成侵害他人的名誉权,应该就网络言论是否具有违法性、网络用户毁损名誉的行为是否指向特定的人以及该言论是否具有公开性进行综合判断。就网络言论而言,将言论区分为事实陈述与意见表达是通常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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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法或立场,以此分别判断网络言论是否构成侵害名誉权。有关公众人物和公共议题的言论,在违法性的判断上应该更具有容忍性,以避免过度地扼杀言论自由。网络名誉权侵害的抗辩事由包括受害人同意、第三人侵害、公正评论以及合理引用及传播等。

第四,网络服务提供者侵害名誉权的责任。网络服务提供者侵害他人名誉权主要是因为其针对网络用户利用其服务平台侵害他人名誉权时不作为,从而导致损害扩大的行为。为避免网络服务提供者承担无限的责任,《侵权责任法》第36条第2款为网络服务提供者提供了保护措施,设置了“避风港”和责任限制规则,第3款规定适用于网络服务提供者“知道”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从事侵权行为的情形。在责任的承担上,无论网络服务者是明知还是应知他人侵害网络名誉权,都要与实施侵害他人名誉权的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关键词:名誉权网络言论自由网络评价公共利益避风港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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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bstract

With the development of the Internet, network users use the Forum, QQ, MSN, Microblogging to communicate and express a variety of information, In the network environment, freedom of expression and the conflict between protections of reputation, freedom of expression is an important basic human rights, reputation is an important personal right, the balance of interests between the need to reach. This freedom of expression in the network and network theory of defamation, the network of legal practice ,the right of reputation protection, the network the right to freedom of expression and the balance between Internet Reputation three aspects of interpretation and exposition.

Firstly, the network of honorary freedom of expression and the network theory of infringement. Network citizen’s freedom of expression is recognized in law or circumstances, through the network that shows or public transfer of ideas, opinions, views ,ideas, feelings, or information, knowledge, etc. of others without interference, restraint or punishment of free. Internet defamation is the online release information through various means of communication, of speech infringed the reputation of citizens or legal persons, and to reduce the social evaluation or derogatory behavior, which means of communication,including text, images, sound and other forms of.

Secondly , the network of Legal Protection of reputation practice. First, the way the case was introduced four major networks currently form of defamation: the network service provider disputes triggered release information, the network users to infringing content publishing electronic bulletin board services, Internet users publish a blog or personal homepage infringing content, network users dissemination of infringing content by e-mail.Published online users in the network information, of speech caused by defamation, the network service provider whether or not to bear the responsibility, the legal experts attributed this proposed three principles: the principle of strict liability, exemption principle, the principle of fault liability. Strict liability refers to the network service provider for network users to publish content on the Internet due to infringeme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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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o the network service provider for network users to jointly and severally liable infringement. Disclaimer principle refers to the network service provider is not available online content users in any liability arising from infringement. Principle of fault liability is not if the network service provider network users to make content available online to a reasonable duty of care, we should bear corresponding responsibility.

Thirdly , the network and the network of freedom of expression balance between protections of reputation. Networks need to be protected freedom of expression; freedom of expression is a human spiritual need, if the individual can not fully enjoy freedom of expression, the meaning of the individual as a person would be questioned. Internet Reputation protection of the right to have reasonable boundaries, especially for a particular person's intemperate comments of public figures, these statements constitute defamation ,resulting in the victim's lower social evaluation, and comprehensive to be judged. Points from the nature of speech, of expression and opinion can be divided into factual statements, limiting the expression of false statements of fact should be, but on the advice of a mistaken view of speech be limited in it is inappropriate, the views of speech and the fact that constitute defamation of speech should be different that standard, our legislation is necessary to learn the facts of the case in other countries of expression and opinion and the practice of speech, freedom of expression to establish a more comprehensive rules. Legal norms in the use of our network of honorary violations corrected, we must promote moral self-discipline mechanism to promote the formation of healthy network environment.

Keywords: Right of reputation Free speech on the web Network evaluation Public interest Haven Rul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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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摘要 ............................................................................................................................... I Abstract ......................................................................................................................... I II 引言 (1)

一、网络言论自由与名誉权的冲突及调和 (4)

(一)言论自由的涵义及其功能 (4)

(二)网络传播中的言论自由 (6)

(三)网络言论自由与名誉权的冲突与协调路径 (9)

二、网络名誉权涵义的争论与构建 (12)

(一)网络名誉权概述 (12)

(二)网络名誉权涵义的通常认识 (13)

(三)网络名誉权涵义的重构 (15)

三、网络用户侵害他人名誉权及其责任 (20)

(一)网络用户侵害他人名誉权概述 (20)

(二)网络用户侵害名誉权的构成要件 (21)

(三)网络名誉侵权的抗辩事由 (25)

(四)网络名誉侵权的责任承担 (28)

四、网络服务提供者侵害名誉权的责任 (31)

(一)网络服务提供者(ISP)侵害网络名誉权的类型 (31)

(二)网络服务提供者承担不作为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 (32)

(三)网络服务提供商承担责任的性质及其分担 (38)

结语 (40)

致谢 (41)

参考文献 (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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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

一、研究缘起

近年来,互联网在中国以几何级的速度发展,网络信息传播渠道的多样化趋势大大增加了人类的信息获取量。在这样新形式下,网络用户名誉权的保护和言论自由之间的矛盾日益明显,二者呈现出巨大张力。

针对网络言论自由与名誉权之间冲突越演越烈的现象,考虑到我国宪法诉讼缺位的现实,应当严格解释侵权责任构成,充分发挥侵权责任法维护民事权益(名誉权)与保障行为(言论)自由的基本功能,改变目前司法裁判轻视言论自由的倾向。具体而言,从我国《侵权责任法》第二章规定的责任构成要件以及名誉权的相关司法解释出发,依次对网络名誉权的概念、网络用户侵害他人名誉权及其责任承担、网络服务提供者侵害他人名誉权及其责任承担以及免责事由等展开分析与论证,以此来调和两者之间的冲突。

二、研究的理论与现实意义

理论意义:当前网络信息传播中的名誉毁损问题较为明显,传统媒体名誉侵权理论不足以解决网络名誉毁损问题。本文将通过重点研究网络名誉权的涵义、侵权构成要件以及抗辩事由来正确把握网络言论自由与名誉权保护的合理界限;并且结合《侵权责任法》第36条来分析网络服务提供者的名誉权保护中应该承担的责任;

现实意义:系统分析网络传播中的名誉侵害的现状,了解网络用户(网站、博客、微博等)所发表言论的特点,梳理近年来有关网络名誉侵权案件的判决。本文的研究结果可以为司法机关处理网络名誉毁损案提供参考意见同时本文从名誉权保护的角度,为政府对网络信息传播进行规制提出了建议。

三、研究综述

(一)国内研究综述

我国学者主张以利益衡量调和网络传播中的名誉侵权问题,有主张偏向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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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网络名誉权的实质,多数学者认为就是对现实生活中真实主体名誉权的保护(张新宝,2004),认为网络名誉毁损的归责原则、构成要件都应该与传统媒体名誉侵权案件相同(王眉,2008)。随着网络技术的进一步发展,学者开始关注博客甚至微博引起的名誉毁损问题(方益全,2007)。整体来看,我国学者对于网络传播中的名誉毁损问题研究尚未给予应有的重视。在网络信息传播日益多元化的时代,为维护自然人、法人的名誉权,亟待加强此类文章研究的现实针对性和可操作性,以发挥学术研究解决网络传播实践难题的应有价值。

(二)国外研究现状评述

近年来,因网络信息传播引起的名誉权侵权纠纷不断涌现。如何调和网络信息表达与名誉权保护之间的冲突,成为网络时代的新课题。对此,西方学界主要围绕三个方面进行研究:(1)名誉权与网络表达自由之间的权利位阶。美国学者尤其强调言论自由的优越价值(Matthew Collins,2001);(2)网络用户的责任及抗辩事由。学者认为,因网络表达的特殊性,网络名誉侵权在损害、违法性、抗辩事由等方面具有特殊性(五十岚清,2009);(3)网络服务提供者的责任及抗辩事由。网络用户是否应对网络用户的名誉毁损承担责任以及在什么情况下承担责任,是目前争论最多的问题。John Middleton主张适当从严,Helle则主张放宽。

四、研究的方法与路径

(一)研究的方法:

1.比较法研究。通过比较发达国家立法、司法判例及理论学说,发掘调和网络信息表达与名誉权保护之间冲突的不同规范模式,可以作为我国法律适用(法律解释、概括条款的具体化及法律漏洞填补)及立法提出建议。

2.内容分析法。这是新闻传播学针对媒体内容进行系统、客观、定量化分析的特有方法。本文将采用该方法,考察代表性的网络服务提供者侵害他人名誉权案件内容,围绕导致网络服务提供者名誉侵权责任的具体因素进行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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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状态,从中发现所包含的裁判规则,对其进行分析与评价,以期从发展中的案例法均衡地调和网络信息传播与名誉权保护之间的冲突。

(二)研究目的的实施路线

一是从网络名誉权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出发,依次对网络信息侵害名誉权的表现形式、违法性、过错、损害和因果关系以及抗辩事由展开分析和评价,明晰网络名誉权保护的边界;

二是以网络服务提供者的类型为基础,分析网络服务提供者对网络用户侵害名誉权的行为承担侵权责任的界限,以期较为妥当地规制网络环境下网络服务提供者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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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网络言论自由与名誉权的冲突及调和

随着互联网在中国的繁荣发展,人们可以从网页、博客、微博等渠道获得各种各样的信息。网络信息传播渠道的多样化趋势极大地增强了人类的信息获取量。在这样新形势下,名誉权的保护和网络言论自由之间的矛盾日益突出。如何在法律范畴类,调和二者的矛盾,更好地保护名誉权以及网络言论自由,是理论与司法实践中的热点问题。

(一)言论自由的涵义及其功能

“言论自由”或称“表达自由”,意指所见所闻所思以某种方式或形式表现于外的自由,这是言论自由的核心内涵。若将其展开,它还包括搜集、获取、了解各种事实和意见的自由以及传播某种事实和意见的自由。言论自由从其产生开始就具有非常重要的地位,诚如美国联邦最高法院法官Cardozo所强调,言论自语是一种本质、铸型,系其他形式自由不可或缺的条件。①

1789年《法国人权宣言》第11条规定:“自由传达思想和意见是人类最宝贵的权利之一;因此,各个公民都有言论、著述和出版的自由。”1791年通过的《美利坚合众国宪法》第一修正案也明确宣布:“国会不得制定关于下列事项的法律……剥夺言论自由或出版自由。”我国《宪法》第35条也将言论自由作为基本权利予以明文规定。

宪法赋予每个公民广泛的言论自由,言论自由作为一项基本权利,其对于一个社会的民主建设有巨大的作用,是公民在一个国度里自由呼吸的保障。首先,言论自由代表着积极地质疑和广泛的谈论。言论自由便是孕育真理的沃土。自由思考、畅所欲言,乃是发现与传播政治真理所必不可少的手段。没有言论自由,任何集会讨论都将徒劳无功。反之,有了自由言论,讨论本身通常提供了合适防

①参见王泽鉴:《人格权法》,北京大学出版社2013年版,第30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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价值。每个人都有他的个体价值,独立的个体只有受到社会的认同才可以实现个人的价值。只有保障了每个公民的言论自由,保护好公民的话语权,才是对每个生命个体的认同和尊重,这样才可以体现生命个体的价值。一个社会只有保障公民的话语权,认真听取公民的心声,才可以在民主的道路上走的更远。②最后,无论是在何种社会制度下,一个社会是民主还是专制,公民是否享有言论自由是一个重要的判断因素。麦迪逊认为:“没有言论自由,人民就不可能对政府官员的所作所为提出意见和批评,公共信息就得不到充分交流和传播,因而也不可能产生一个理性的民主政府。如果你都不清楚人民代表所代表的利益或立场是什么,又如何作出明智的选择呢?”

但是,任何权利的行使都是有界限的,都应该受到必要的限制。没有界限的权利就相当于没有权力,越界使用权利就是对他人权利的侵害。言论自由必须遵守法律的规定,必须以他人的合法权利为界限,言论自由是附带特殊责任与义务的。言论自由的形式必须以人的合法权益以及法律关于公共秩序的规定为底线,而保护名誉权就是言论自由行使的底线之一。《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19条在规定人人有表达意见的自由的同时,指出由于这些权利的行使带有特殊的义务和责任,因此应受某些限制,其中限制的第1项条件就是“尊重他人的权利或名誉”。

总之,作为宪法保障的基本权利,言论自由有助于个人价值的实现、健全民主社会以及监督各种政治或社会活动重要功能。言论自由可以促进社会的沟通与交流,促进民主社会的实现。同时言论自由还是社会进步与发展的生命因素,关系着社会的道德发展,维系着一个社会的道德水平。

①Whitney v. California, 274 U.S. 357, 47 S. Ct. 641, 71 L. Ed. 1095 (1927).

②参见张千帆:《美国联邦宪法》,法律出版社2011年版,第31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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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网络言论自由的概念及其特征

传统言论自由伴随着网络技术的普遍应用,言论自由的渠道和形式有了较大的变化和发展。相比传统媒介,报纸电视广播,网络传播是一种新技术革命中诞生的全新传播方式,被认为是传统言论自由在网络上的延伸。作为第四媒介的网络,它的高效性、全面性、快速性、便捷性已经使得网络传播成为最广泛使用的传播媒介。网络也催生了新的言论自由方式。网络为公民提供了更广阔的言论空间。网络言论自由只是言论自由的一种全新的演绎方式,应该和其他言论自由形式一样受到法律的合法保护,网络言论自由也是公民的一项受宪法保护的基本权利。

与其他传统表现形式的言论自由相比,网络传播中的言论自由有一些自身的特性:

第一,个体传播较多。公民可以自发的在网络上传播消息,使得言论自由获得了更广阔的传播空间。同时因为缺乏必要的事先审核制度,这种自由较少限制。再则由于公民自身的素质水品存在差异,这种个体传播的权威性和准确性极大的降低。

第二,网络言论具有匿名性。传统的报纸、电视新闻、评论采用的实名表达方式。任何信息的发布都要经过记者、编辑的层层把关,因此在这类媒体中几乎不可能出现匿名表达的情况。然而网络世界是一个开放的平台,在这个平台上人们可以匿名发表信息,进行各种各样的话题讨论。网民不用担心自己的真实身份被发现。这个开放的网络也让审查制度更加难以执行,很多时候无法确认相应言论的发表者。所以这些匿名言论大量出现,成为了网络言论的一个重要的特征。

第三,网络言论具有开放性。在网络这样一个开放的世界里,没有事先的审查机制,人们无需使用真实身份,任何一个人都能浏览和发布信息。博客、微博、网站的繁荣,使得公民有了更便捷的表达方式,它简易、自由、公开,不会受限于人们的身份、地位、物质条件。网络也因此受到了民众的热情支持,网民数量急剧膨胀,网络的信息量也因此急剧膨胀。在这个开放的领域中,每个普通人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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络预言家约翰.佩里.巴洛在《网络空间独立宣言》中提出,我们正在创造一个任何人都能参与的,没有因种族、财富、暴力和出身差异而产生的特权与偏见的社会。在我们正在创立的新世界中,任何人可以在任何时间地点,自由发表自己的意见和主张,而不会被胁迫保持沉默和屈从。

第四,网络言论是一种双向互动的全新交流方式。传统的媒介往往只能单向传播消息,电视报纸将所有的观点,信息单向输送给所有的读者、观众。但是读者、观众很少能够参与到信息的讨论的中来。这种缺乏反馈的单向交流方式渐渐的出现了一定的劣势。而网络可以为广大的网民提供大量信息的同时,网民还可以简便的参与信息的讨论,发表自己的观点,更大程度的发挥了言论自由的作用。

总之,网络言论自由的意义。作为一种全新形式的言论自由,对于现代社会的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

2.网络言论自由和名誉权之间的冲突

网络名誉权侵权案件是网络空间中常见的法律纠纷,也是网络言论自由与名誉权之间的典型冲突。所谓名誉权,是指民事主体(自然人、法人)就其品质、信誉、声望等获得的社会评价不受他人侵害的权利,属于人格权的重要类型。②在英美法系国家,名誉毁损作为侵权行为的一种类型,很早开始就独自的发展,现今已形成了具有复杂体系的一种制度。③这一新形式的诉讼肇始于美国,当前还有英国、中国、加拿大和澳大利亚等国有过关于网络名誉侵权的诉讼。无论是在传统模式下还是在新兴的网络条件下,网络言论自由行使不当往往就会涉及到网络侵害名誉权的问题。由于网络传播的广泛性和快速性使侵害名誉权言论的传播范围更广,一旦出现侵权行为,会致使网络侵权言论的危害后果难以估计。

与传统媒体相比,通过网络侵害他人名誉权案件的形成主要具有以下原因:第一,网络民众缺少一定的法律知识,不清楚言论自由所附带的义务,因而无法

①参见王眉:《网络传播中的名誉侵权问题研究》,中国广播电视出版社2008年版,第12页。

②参见王利明:《人格权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2年版,第485页。

③[日]五十岚清:《人格权法》,铃木贤、葛敏译,法律出版社2009年版,第16-1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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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比较滞后,缺乏事先的审查机制,用户可以肆意的在网络上传播消息,却没有事先的审核,这在客观上放任了某些侵权者,致使大量法律投机现象不断出现。第三,网络属于虚拟空间,在这个较少受到限制的虚拟网络世界,网络用户在论坛,、QQ、空间、微博、博客等新型的交流平台上讨论某个话题时常常会不由自主地言辞过激,最后对其他用户进行人身攻击。虚拟世界不用提供真实的身份,又缺乏相应的法律规定,人们很容易借网络来发泄一些非理性的私欲,言论自由很容易被滥用。

对于言论自由与名誉权之间的矛盾或冲突现象,我国有学者从权利冲突的层面认为,权利冲突实际上是一个伪问题,任何权利都有特定边界,权利边界通过立法技术、司法解释、法律原则、公序良俗等是可以划定的。守望权利边界,就不会发生权利冲突。①据此,网络言论自由与名誉权之间只要划定权利界限,也不会发生权利冲突。

对此,笔者认为,作为言论自由中的一个特殊表达形式,网络言论自由与名誉权的冲突也包含必然性,其主要原因如下:

第一,权利冲突的发生,是因为法律对权利边界的界定不明确,存在着模糊性。权利冲突就是指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同样具有法律上之依据的权利,因法律未对它们之间的关系做出明确地界定所导致的权利边界的不确定性、模糊性而引起的它们之间的不和谐状态、矛盾状态。②明确清楚地界定权利的边界虽为立法的理想,但实则难以达到。网络传播中,名誉权作为每个人因其自身的品性、德行、名声、信用等应该得到的社会对其人格价值的客观评价,虽然与人们对自身的人格价值所持有的主观评价即名誉感相比,具有客观性,但是仍然具有较大的不确定性。从《民法通则》101条对名誉权的规定看,其只是强调名誉权不受侵害,并未从正面规定名誉权的具体权能。这实际上是因为立法技术或法律用语等本身的局限,而不得不使权利留有模糊地带。

①参见郝铁川:《权利冲突:一个不成问题的问题》,载《法学》2004年第9期。

②参见张平华:《权利冲突辨》,载《法律科学》2006年第6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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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本质是主体所享有特定利益的法律之力,其功能在于保障个人的自由范围,使其自主决定、组织或形成其社会生活。①易言之,权利最本质的要素是法律所保护的利益和权利主体的行为自由。因此,从利益的角度来看,权利边界是指法律所保护的权利主体利益的最大限度;从自由的角度来看,权利边界是指权利主体行使权利的行为自由的最大限度。言论自由与名誉权两种权利的界限相互交叉或重叠,所涵盖的利益存在不可协调的部分。具体而言,名誉权保障人的名誉不受侵害,其属于人格权的范畴,涉及人格尊严和人格的自由发展;而言论自由权作为公民的基本权利,是为保障每个人发表言论的自由,当然包括对他人的评价,其关系表意表达与舆论监督。

第三,言论自由与名誉权多是排他性的权利,两者相互对立易生冲突。权利的排他性是指权利在实现自己的过程中,要排除其他与自己指向同一对象而性质上对立的权利的实现。权利总是要排除这种与自己在性质上相对立的存在于同一个客体(对象)上的权利的实现。如果不这样,那么自己就不能实现自己,这样就会产生权利的冲突。言论自由与名誉权均属于绝对权,具有排他性。②具体而言,言论自由作为基本权利倾向于保障言论者的个人的表达和见解,见解的价值、真实性或理性并不重要,有时还会保护批评的和令人不快的言辞。而名誉权保护则禁止任何不利于特定公民或法人的意见和评价。因此,名誉受到贬损总是另一方行使其言论自由的副产品,两个权利的实现总是存在着对立与冲突的紧张关系。(三)网络言论自由与名誉权的冲突与协调路径

网络言论自由与名誉权之间既然存在冲突,如何调和呢?由于言论自由属于基本权利(即宪法上规定的权利),而名誉权也属于人格权,同样为宪法所保障,表面上看似乎可以适用宪法诉讼对此进行保护。但是,由于我国现行司法不承认宪

①参见王泽鉴:《民法总则》,北京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第68页。

②参见王克金:《权利冲突论——一个法律实证主义的分析》,载《法制与社会发展》2004年第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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突,一方面保障名誉权,同时反向保护网络言论自由。

如前所述,名誉之毁损与言论自由必然产生冲突。虽然言论自由的条款高悬于我国宪法之上,但它并非一项民事权利,而在没有违宪审查制度的情况下,人们也无法在任何法院启动所谓言论自由之诉。相反,名誉权除了可以溯及宪法,而且明载于《民法通则》之中,属于民事主体享有的民事权利。相比较而言,言论自由不仅不能像名誉权一样成为一个日常的诉讼主题,即使是作为一项抗辩,言论自由的理据也无法在审理民、刑案件的法庭上充分展开并且受到重视。

笔者认为,名誉权与言论自由之间的冲突,可以视为受害人一方的权益与可能的加害人一方的行为自由(包括实施行为的自由与表达自由)之间的矛盾,这是侵权责任法所调整的一对基本矛盾。在一个法治社会里,保护人们的民事权益与维护人们的行为自由,是同等重要的。侵权责任法的立法目的就是要对受害人的民事权益与加害人的行为自由予以平衡保护,尽管侵权责任法维护人们的行为自由的功能是以隐性方式发生的,保护民事主体权益的功能是以显性方式发生的,但是二者的价值没有实质的差别。这主要有如下两个方面的理由:(1)受害人与加害人角色的可互换性;(2)侵权责任法立法中的这种利益平衡,除了因为顾及双方当事人地位的平等性与可互换性之外,更重要的理由在于受害人一方的绝对权益与可能的加害人之行为自由在法价值上的同等重要性,二者不可偏废一般而言,法律无法对这两种利益的价值之高下大小作出判断,即这里的利益和自由对法律主体来说都是至关重要的。①

从名誉权的角度看,保障民事主体的民事权益,这是任何一个宪政国家的立法者都应履行的基本使命,否则构成立法怠惰。我国《侵权责任法》第2条明文规定名誉权是侵权责任法的保护对象,这即从显性方式保障。从言论自由的角度看,依据宪法理论,宪法所保护的基本权利具有最高的规范效力,不仅具有防御功能,还具有国家保护功能。前者是指公民针对国家公权力侵害的防御权;后者

①参见张新宝:“侵权责任法立法的利益衡量”,载《中国法学》2009年第4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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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换言之,基本权利具有双重性质,具有“主观权利”和“客观法”的双重性质。在“个人得向国家主张”的意义上,基本权利是一种“主观权利”。同时,基本权利又被认为是宪法所确立的“客观价值秩序”,公权力必须自觉遵守这一价值秩序,尽一切可能去创造和维持有利于基本权利实现的条件,在这种意义上,基本权利又是直接约束公权力的“客观规范”或者“客观法”。①我国《宪法》第35条规定公民享有言论自由的基本权利,这就要求立法者负有制定规范的任务,以保障言论自由的实现。《侵权责任法》的相关制度设计中就秉持了兼顾民事权益保护与行动自由维护的理念。具体而言,侵权行为法用过错、违法性、因果关系以及可赔偿性损害等要件加以界定,对于没有过错抑或违法性,因果关系过于遥远以及不具有法律相关性的损害排除在侵权行为法之外,这些要件共同构成法律调整技术系统,服务于侵权责任法在权益保护和行为自由维护之间达致平衡的目标,虽然其对人们的行为自由的维护是以隐性方式发生的。对司法机关而言,国家保护义务要求普通法院以保护义务为标准,在审理名誉权纠纷案件时,尊重宪法基本权利规范,除受害人请求保护的名誉权外,还包括加害人所主张的言论自由。如果法院违反了上述义务,没有充分考虑人格尊严的价值或言论自由的价值,那么就是对被害人保护不足或是对加害人言论自由的过度限制。

总之,针对网络言论自由与名誉权之间越演越烈的冲突现象,考虑到我国宪法诉讼缺位的现实,为尽可能约束司法的恣意,依赖规范路径,严格解释侵权责任构成,充分发挥侵权责任法维护民事权益(名誉权)与保障行为(言论)自由的基本功能,改变目前司法裁判轻视言论自由的倾向。具体而言,从我国《侵权责任法》第二章规定的责任构成要件以及名誉权的相关司法解释出发,依次对言论(行为)、违法性、过错、损害和因果关系及免责事由展开分析与论证,以此来调和两者之间的冲突。

①参见张翔:“基本权利的双重性质”,载《法学研究》2005年第5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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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网络名誉权涵义的争论与构建

(一)网络名誉权概述

在当今社会中,人们享有广泛的言论自由,通过新型的媒介彼此间进行着评价与交流。以传统媒介为主导的传播方式已经被打破,新种类的传播媒介带了全新的传播方式。新传播形式下的名誉权相关问题被纳入法律调整的范围并且得到了应有的保障。虚拟网络空间的创新在于,它用一种全新的传播方式连接了各个主体,这些主体之间可以互相评价。各个主体在网络社会中不仅可以评价他人,而且也可以被他人所评价。因此,应该为网民在网络环境下的名誉权保护建立有效的法律机制,平等保障每个网民网络名誉权。网络名誉权是人们在网络环境下依法享有的保有和维护名誉的权利,其实质上是传统名誉权在网络上的延伸。①但是,由于互联网的特殊性,使人们保有和维护名誉的环境发生了变化,致使网络名誉权侵权呈现出自身的特点,具体分析如下:

第一,名誉权是人格权的基本权利之一,网络名誉权主体具有虚拟化的特点。在特定网络环境中时,网民就是网络名誉权的主体。但是与网络社区不同,熟人社会是传统名誉权产生的社会基础。道德约束和法律威慑力会使得熟人社会中每个人都受双重的约束。产生网络名誉权的社会环境则大大不同。网络空间是一个开放与自由的环境。互不相识的虚拟空间中,熟人社会之间的道德约束,法律威慑往往作用很不明显。虚拟的网络社区中,以虚拟身份互相交流与评价已经成为了网络生活状态的主旋律,这样一个普遍的现象导致了现实中的民事主体会在现实与虚拟的环境中呈现截然不同的状态。

第二,网络名誉权在网络空间中逐渐具有一定的网络社会属性。传统名誉一般指社会公众对自然人品行、思想、道德、作风、能力等人格价值的综合评价。②

①刘满达,孔昱:“关于网络环境下的名誉权保护初探”,载《浙江社会科学》2007年第3期。

②王利明:《人格权法研究》,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2年版,第479页。

网络银行监管法律规则

网络银行监管法律规则 随着国际电子化、信息化进程的加快,网络银行渐渐走入了人们的视野,融入了人们的日常生活,网络银行业务已成为银行业务的一个重 要组成部分。我国加入WOT后,网络银行发展的速度、广度和深度都 有了显著提升,网络银行在我国金融体系中的地位日益重要。网络银 行业务具有交易行为的虚拟性、跨国性、对网络技术的依赖性、经营 混业性等特征,这些特征使得网络银行业务风险较传统银行业务风险 发生机率高、范围广、破坏性严重。我国目前相关网络银行的法律法 规尚不够完善,如相关网络银行交易纠纷的管辖、网络银行内部监管 的规定不够明确,关于传统银行分业监管与网络银行混业经营的规定 存有冲突等,这些问题已成为制约网络银行业发展的瓶颈问题。鉴于此,我国应积极借鉴国际先进经验,尽快完善我国网络银行法律制度,为有效防范网络银行业务风险提供法制保障。 一、对网络银行风险进行法律规制的必要性 (一)网络银行的概念界定 何谓网络银行?目前国际社会对之并没有统一、权威的定义,一些国 际组织和国家分别从不同角度对之进行诠释,典型的有以下四种:第一,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简称巴塞尔委员会)在其2000年发布的 《电子银行集团活动白皮书》中,称网络银行为利用电子手段为消费 者提供金融服务的银行,零售业务、批发和大额业务是其服务的重要 内容。该委员会2001年5月发布的《电子银行业务风险管理原则》中 将网络银行业务进一步完善为:不仅包括“通过电子渠道提供的零售 和小额银行产品与服务”,还包括“以电子方式提供的大额电子支付 与其他批发性银行业务”。①第二,欧洲银行标准委员会在其1999年 发布的《电子银行报告》中,称“网络银行是指那些利用网络为通过 使用计算机、网络电视、机顶盒及其他一些个人数字设备连接上网的 消费者和中小企业提供银行产品服务的银行”。第三,美国对网络银 行的定义是:“能使银行客户通过个人电脑或其他智能装置进入金融

计算机网络技术基础试题库(含答案)

1.什么叫计算机网络系统? 答:为了实现计算机之间的通信交往、资源共享和协同工作,利用通信设备和线路将地理位置分散的、各自具备自主功能的一组计算机有机地联系起来,并且由功能完善的网络操作系统和通信协议进行管理的计算机复合系统。 2.什么叫“信道”? 答:信道是数据信号传输的必经之路,一般由传输线路和传输设备组成。物理信道是指用来传送信号或数据的物理通路,它由传输介质及有关通信设备组成,而逻辑信道在物理信道的基础上,使节点内部实现了其他“连接”。同一物理信道上可以提供多条逻辑信道。按传输不同类型的数据信号物理信道又可以分为模拟信道和数字信道。在模拟信道两边分别安装调制解调器。还可分为专用信道和公共交换信道。 3.什么叫“传输差错”? 答:由于来自信道内外的干扰与噪声,数据在传输与接收的过程中,难免会发生错误。通常,把通过通信信道接收到的数据与原来发送的数据不一致的现象称为传输差错,简称差错。 4.什么叫“通信协议”? 答:在计算机网络通信过程中,为了保证计算机之间能够准确地进行数据通信,必须使用一套通信规则,这套规则就是通信协议。 5.简答局域网的基本组成。 答:软件系统:网络操作系统、网管软件和网络应用软件。 硬件系统:①网络服务器(server,通常由一台或多台规模大、功能强的计算机担任,有较高处理能力或大容量的存储空间);

②网络工作站(workstation,用户使用的终端计算机); ③网络适配器(网卡,网络连接的接口电路板,属于通信子网设备); ④网络传输介质(物理连接线路); ⑤网络连接与互联设备(收发器、中继器、集线器、网桥、交换机、路由器和网关等)。 其他组件:网络资源、用户、协议。 6.网络互联设备主要有哪些?其主要作用各是什么? 答:(1)中继器、集线器,主要作用:不同电缆段之间信号的复制、整形、再生和转发;(2)网桥、交换机,主要作用:数据存储、接收,根据物理地址进行过滤和有目的的转发数据帧;(3)路由器,主要作用:路径选择、拥塞控制和控制广播信息;(4)网关,主要作用:传输层及以上各层。 7.对三种使用共享资源的方法简要概括。 答:直接利用“网上邻居”浏览工作组中各计算机已经开放的共享资源; 直接在“我的电脑”地址栏或“开始”-“运行”中输入“\\被访问的电脑名(或IP地址)”; 映射驱动器:将共享资源映射为本机磁盘。 8.请解释下图中各参数意义。

网络安全技术研究的目的、意义和现状

论文:网络安全技术综述 研究目的: 随着互联网技术的不断发展和广泛应用,计算机网络在现代生活中的作用越来越重要,如今,个人、企业以及政府部门,国家军事部门,不管是天文的还是地理的都依靠网络传递信息,这已成为主流,人们也越来越依赖网络。然而,网络的开放性与共享性容易使它受到外界的攻击与破坏,网络信息的各种入侵行为和犯罪活动接踵而至,信息的安全保密性受到严重影响。因此,网络安全问题已成为世界各国政府、企业及广大网络用户最关心的问题之一。 21世纪全世界的计算机都将通过Internet联到一起,信息安全的内涵也就发生了根本的变化。它不仅从一般性的防卫变成了一种非常普通的防范,而且还从一种专门的领域变成了无处不在。当人类步入21世纪这一信息社会、网络社会的时候,我国将建立起一套完整的网络安全体系,特别是从政策上和法律上建立起有中国自己特色的网络安全体系。 网络安全技术指致力于解决诸如如何有效进行介入控制,以及何如保证数据传输的安全性的技术手段,主要包括物理安全分析技术,网络结构安全分析技术,系统安全分析技术,管理安全分析技术,及其它的安全服务和安全机制策略。在网络技术高速发展的今天,对网络安全技术的研究意义重大,它关系到小至个人的利益,大至国家的安全。对网络安全技术的研究就是为了尽最大的努力为个人、国家创造一个良好的网络环境,让网络安全技术更好的为广大用户服务。 研究意义: 一个国家的信息安全体系实际上包括国家的法规和政策,以及技术与市场的发展平台.我国在构建信息防卫系统时,应着力发展自己独特的安全产品,我国要 想真正解决网络安全问题,最终的办法就是通过发展民族的安全产业,带动我国网络安全技术的整体提高。信息安全是国家发展所面临的一个重要问题.对于这个问题,我们还没有从系统的规划上去考虑它,从技术上,产业上,政策上来发展它.政府不仅应该看见信息安全的发展是我国高科技产业的一部分,而且应该看到,发展安全产业的政策是信息安全保障系统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甚至应该看到它对我国未来电子化,信息化的发展将起到非常重要的作用。

论我国网上银行的监管及其完善(1)论文

论我国网上银行的监管及其完善(1)论文 关键词: 上银行/监管/规制/完善内容提要: 上银行具有许多传统银行无可比拟的优越性,但由于上银行的风险偏好,必须对上银行进行有效监管。我国初步建立了上银行监管体系,但还存在不少问题。因此,要以安全与效率兼顾为宗旨,完善上银行信息披露监管和风险监管,加强上银行监管的国际合作。由于上银行的业务不受时空限制、效率高,而且能够满足客户的多样化需求,近年来我国上银行业务迅速发展。但与传统银行相比,上银行具有许多风险偏好,其风险监管难度随之加大。传统的银行业监管体制已不能适应上银行的发展需求,而我国针对上银行的监管体制还不完善,因此探讨我国上银行的监管及其完善具有极强的现实意义。一、上银行监管的理论基础对传统银行业的监管源于自由市场的缺陷给银行和客户带来的不利影响,监管的目的在于维护银行业的稳健发展、维持金融市场的健康规范运行,并保护金融消费者权益。上银行业务中的各种市场缺陷、市场失灵因素仍然存在,上银行的风险更难以防范,因此上银行的监管制度也必不可少,体现在:其一,由于上银行通过计算机络信息技术进行业务操作,风险大大增加。上银行的业务风险不仅包括传统银行在经营过程中存在的固有风险,如信用风险、声誉风险、利率风险、流动性风险等,互联技术的采用也使得上银行还要应对传统商业银行机构在运营过程中不曾遇到过的新风险,比如计算机系统风险的安全隐患就给上银行造成了安全隐患。上银行依靠国际互联对客户开展业务、提供金融服务,由于外部络的开放性和易受攻击性,给上银行的运行带来一定的难以预见的风险。另外一些新型业务如虚拟金融服务品种也给上银行增加了业务风险。而且,由于上银行交易不受地域限制、许多金融业务相互融合,上银行风险还具有扩散快、各种风险交织可能性大大增加的特征,加大了风险控制的难度。针对此,学者指出:“安全问题已成为上银行进一步发展的障碍。随着资本市场的火爆,不少民在上买卖基金和股票,发生了多起资金被盗取的案件,引起了社会对银安全的强烈关注和担忧,这严重影响着上银行的进一步发展。”为维护上银行业务的良性发展,保证上银行交易过程的安全,银行业监管机构就要根据上银行的特征监管上银行业务,促使上银行完善内部管理,保护国家金融业的稳定及消费者权益。其二,尽管上银行采用了互联等新技术开展业务,但从本质上讲,上银行业务仍然属于传统金融业务,上银行仍然属于银行金融机构,要遵守商业银行法的规定,接受银行业监管机构的监管。我

网络银行带来的新风险及监管措施

论网络银行的风险及监管措施 网络银行带来的新风险及监管措施 自从1995年10月美国“安全第一网络银行”诞生以来,网络银行借助现代信息技术,以其低成本、高效益、方便快捷、应用广泛 等特点,显示了强大的生命力,从而在国际金融界掀起了一股网络银行热潮。有专家预言,21世纪的银行将是建立在计算机通信技术基础上的网络银行。网络银行正在成为金融机构拓宽服务领域、实现业务增长、调整经营战略、促进金融发展的重要手段。但与此同时,因为其兼有银行业与现代信息技术的双重特点,网络银行的发展也在传统银行业一般风险的基础上带来了一系列新的风险,给银行业的监管和风险防范提出了更大的挑战。 一、网络银行面临的新风险 —方面,传统银行面临的风险,如流动性风险、信用风险、利率风险等,在网络银行的经营中依然存在。另一方面,网络银行改变了传统银行业的经营理念和经营模式,不可避免地带来了更多的风险种类。根据网络银行的构成及运行方式,从技术和业务的角度分析,网络银行面临的这些新的风险可分为两类:基于网络信息技术导致的技术风险和基于网络金融业务特征导致的业务风险。 (一)网络银行的技术风险 网络金融是基于全球电子信息系统基础上运行的金融服务形态,因此,全球电子信息系统的技术性和管理性安全成为网络银行最为重要的系统风险。这些技术方面的原因主要包括: 1.技术选择风险。网络金融业务的开展必须选择一种成熟的技术解决方案来支撑。在技术选择上存在着技术选择失误的风险。这种风险既来自于选择的技术系统与客户终端软件的兼容性差导致的信息传输中断或速度降低的可能,也来自于选择了被技术变革所淘汰的技术方案,造成技术相对落后、网络过时的状况,导致巨大的技术和商业机会的损失。 2.系统安全风险。网络金融的业务及大量风险控制工作均是由电脑程序和

网络存储试题及答案..-共12页

1、下列典型行业应用对存储的需求,正确的是( C ) A.WEB应用不包括对数据库的访问 B.WEB应用是大数据块的读取居多 C.邮件系统的数据特点介于数据库和普通文件二者之间,邮件用户等信息属于数据库操作,但是每个用户的邮件又是按照文件组织的 D.视频点播系统要求比较高的IOPS,但对存储带宽的稳定性要求不高 2、对于存储系统性能调优说法正确的是:( C ) A. 必须在线业务下进行调优 B. 存储系统的调优可以与主机单独进行,应为两者性能互不影响 C. 存储系统的性能调优属于系统性调优,需要了解客户IO模型、业务大小、服务器资 源利用和存储侧资源利用综合分析,对于存储侧重点关注RAID级别,分条深度, LUN映射给主机的分布情况等 D. 以上都不正确 3、不具备扩展性的存储架构有( A ) A. DAS B. NAS C. SAN D. IP SAN 4、DAS代表的意思是( D )direct access s A. 两个异步的存储 B. 数据归档软件 C. 连接一个可选的存储 D. 直连存储 5、哪种应用更适合采用大缓存块?( A ) A. 视频流媒体 B. 数据库 C. 文件系统 D. 数据仓库 6、衡量一个系统可靠性常见时间指标有哪些?( CD ) A. 可靠度 B. 有效率 C. 平均失效时间 D. 平均无故障时间 7、主机访问存储的主要模式包括( ABC ) A. NAS B. SAN C. DAS D. NFS 8、群集技术适用于以下场合:( ABCD ) A. 大规模计算如基因数据的分析、气象预报、石油勘探需要极高的计算性 B. 应用规模的发展使单个服务器难以承担负载 C. 不断增长的需求需要硬件有灵活的可扩展性 D. 关键性的业务需要可靠的容错机制 9、常见数据访问的级别有( AD ) A.文件级(file level) B.异构级(NFS level) C.通用级(UFS level) D.块级(block level) 10、常用的存储设备介质包括( ABC ) A. 硬盘 B. 磁带 C. 光盘 D. 软盘 11、常用的存储设备包括( ABCD) A. 磁盘阵列 B. 磁带机 C. 磁带库 D. 虚拟磁带库 12、存储网络的类别包括( ABC ) A. DAS B. NAS C. SAN D. Ethernet 13、常用数据备份方式包括( ACD ) A. D2D B. D2T2D C. D2D2T D. D2T 14、为了解决同位(为)检查码技术的缺陷而产生的一种内存纠错技术是( D ) A. Chipkill B. 热插拔 C. S.M.A.R.T D. Advanced ECC Memory 15、以下不是智能网卡的主要特点是( D ) A. 节能降耗 B. 降低TCO C. 数据更安全 D. 可作为主机总线适配器HBA使用

面向网络安全管理岗位的职业能力培养

2012.12 如何培养学生的职业能力是高职课程建设与实施的核心问题。浙江工商职业技术学院“中小型网络安全管理与维护”课程在建设与实施过程中,经过设计、实践、完善,形成了“学习场所、竞赛场所、职业场所”三场联动的职业能力培养模式,较好地解决了计算机网络技术专业学生的网络安全管理职业能力培养的问题。 一、课程改革 “三场联动”培养模式的发展与完善是与“中小型网络安全管理与维护”课程的改革与建设同步的。“中小型网络安全管理与维护”课程的改革与建设经历了三个阶段:第一阶段(1999年—2003年),在这个阶段主要建立了课程的基本教学资料,为了提高学生对网络安全的认识,举办了一些小型网络攻防竞赛;第二阶段(2004年-2006年),在这个阶段开始注重理论与实践相结合,增加了实训内容,并安排学生到学校网络中心和企业参观;第三阶段(2007年至今),2007年“中小型网络安全管理与维护”被确定为校级精品课程后,开始按照基于工作过程系统化的课程开发理念进行改革和建设,课程将培养学生的网络安全管理职业能力作为主线,将培养以快速学习能力为核心的方法能力和以沟通协作能力为核心的社会能力放在突出位置,并在这个过程中,形成和完善了 “学习场所、竞赛场所、职业场所”三场联动的网络安全管理职业能力培养模式。 二、创建“三场联动”的课程教学模式 “三场联动”的培养模式是“中小型网络安全管理与维护”精品课程建设的成果,它是“校企合作、工 学结合”的高职教育理念在课程中的创造性应用。“三场联动”是指将课程的实施场所分为学习场所、竞赛场所、职业场所,将课程的教学内容和职业能力要求分散到三个场所,从而较好地解决了传统网络安全课程无法有效培养学生职业能力的问题。 1.学习场所 课程的学习场所在实训室。通过与我国知名网络安全企业H3C 合作, 按照基于工作过程的理念共建了H3C 网络综合实训室,实训室拥有先进和完备的网络安全设备,完全满足基于工作过程的课程教学需要。在学习场所,通过基于工作过程的项目式教学,可以让学生掌握网络安全管理的知识和技能。 2.职业场所 课程的职业场所设在学校网络中心、特长生工作室。利用先进的校园网,将部分教学内容放在学校网络中心实施,在网络中心工程师的指导下,学生承担部分校园网的网络安全管理工作。特长生培养是信息工程学院人才培养的重要组成部分。选拔优秀学生到计算机技术服务中心工作,为学校师生提供病毒清理、 数据恢复等系统安全维护工作。在职业场所,通过真实的工作环境和工作任务,可以让学生掌握网络安全管理岗位所需的职业能力和职业素质。 3.竞赛场所 课程的竞赛场所在网络安全攻防大赛。将课程的学习内容以竞赛的形式进行,鼓励学生以团队形式共同面对挑战、克服困难,进而培养学生的方法能力和社会能力,提高学生的职业素养。在竞赛场所, 面向网络安全管理岗位的职业能力培养研究 ◎ 吕新荣 摘要:文章探讨为了培养计算机网络技术专业学生网络安全管理能力,“中小型网络安全管理与维护”课程在按照基于工作过程系统化开发理念指导下,构建了“学习场所、竞赛场所、职业场所”三场联动的职业能力培养模式,取得了良好的实践效果。关键词:网络安全;职业能力;工作过程 作者简介:吕新荣,浙江工商职业技术学院讲师。 课程开发 54

我国网上银行监管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我国网上银行监管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摘要】近年来,我国网上银行业务不断快速发展,网上银行在带给人们优质、快捷、全面服务的同时,这种以信息流为主的模式,也对实施金融监管提出了强有力的挑战。我国已初步建立了网上银行监管体系,但还存在不少问题。文章针对这些问题,提出了相应的金融监管对策,以促进网上银行稳健发展,维持我国金融市场有序运行。 【关键词】网上银行;监管;问题;对策 网上银行主要依赖互联网开展业务,从而使其成为一种有别于传统银行为客户服务方式的新型银行,它可以在任何时间、任何地点以任何方式为客户服务。因此,也被称为AAA(Anytime、Anywhere、Anyway)银行。这种有别于传统银行为客户服务方式的新型银行,自其产生之后,得到了始料未及的发展,对传统商业银行业务及银行业监管提出了挑战。难怪比尔·盖茨预言:“传统银行是一群要在21世纪灭绝的恐龙。”本文试就我国网上银行的发展及对监管提出的挑战进行一些分析。 1 网上银行监管存在的问题 1.1 网上银行监管体制不完善 从我国金融监管体制的总体设置来看,银监会与保监会、证监会并列分别对银行业、保险业和证券业进行监管,网上银行业务主要受银监会的监管。但我国网上银行业务在经营范围上允许混业经营,混业经营与功能型监管相适应,如果在混业经营基础上实行机构型监管,那么网上银行在从事保险业务和证券业务时的监管将出现空缺。另外,目前我国基本法律如《商业银行法》、《中国人民银行法》均没有规定网上银行业务,除《电子签名法》外,其他相关法律在此方面基本上是空白。在由银行监管机构制定的网上银行监管行政法规和规章方面,监管制度的构建和规范也非常有限。如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网上银行业务管理暂行办法》,主要规定了一些网上银行的市场准入及其风险管理问题,无法满足开展网上银行业务的其他法律需求,而且规定的原则性过强,一些概念如“运行平稳”、“统一的标准”等也过于模糊,难以正确理解。 1.2 网上银行信息披露规制不足 各国银行业监管机构均对信息披露、透明度给予了极大的重视。网上银行无纸化操作的特点,以及网络交易记录难以跟踪可以不留任何痕迹地加以修改,加大了监管当局对网上银行业务进行审查的难度,因此更应加强其信息披露。《电子银行业务管理办法》对信息披露没有做出具体规定,而《网上银行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只是规定了适当披露。我国商业银行信息披露一直没能制度化、法制化,信息披露内容零散,这使得有效监管受到阻碍。针对跨境电子银行业务活动的管理与监督,巴塞尔委员会提出了三大原则,其中第二项原则就要求意图进行跨境电子活动的银行机构应当在其网页上进行充分的披露,以使其潜在的客户判定银行的身份、母国以及执照。我国也应该强调对信息披露的重视,采取有力措施加强网上银行信息披露。 1.3 客户权益保护不足 我国立法者和银行对网上银行客户隐私权的保护认识不足。网上银行客户隐私关系到其切身的经济利益和合法权益,网站维系的一个重要基础就是拥有一定量的网上个人资料。掌握了银行客户的隐私,往往就意味着掌握了一定的商业资

浅析网络舆论监督的作用解读

目录 浅析网络舆论监督的作用 (2) 摘要 (2) 关键字 (2) 一、概述 (3) 二、从“我爸是李刚”事件看网络舆论监督的特点 (3) (一)网络舆论监督的广泛性 (4) (二)网络舆论监督具有及时性 (5) (三)网络监督方式的灵活多样性 (5) 三、从“柯震东吸毒”事件看网络舆论监督的作用 (6) (一)网络监督的制约作用 (6) (二)网络监督的激励作用 (7) 四、从网络各大事件看网络舆论监督的弊端 (8) (一)网络信息片面化 (8) (二)网民评论情绪化 (9) (二)网络暴力化 (10) 五、进一步完善网络舆论监督 (10) (一)完善法律制度,推动网络舆论监督的规范化 (10) (二)加强传统媒体对网络监督的监督 (11) (三)提倡自律,提高网民素养 (12) 参考文献 (14) 致谢 (15)

浅析网络舆论监督的作用 摘要 近年来,随着互联网的迅速发展,网络媒体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从“泼墨门”到“我爸是李刚”、从“冰桶挑战”到“柯震东吸毒”,作为舆论监督的新的途径,网络舆论监督在有效推进民主进程中发挥了重要的作用,并呈现出监督主体积极主动,监督方式多元化,监督领域广泛化等特点。但网络舆论监督在为我国舆论监督注入新的活力的同时,其存在的网络炒作、网络暴力等问题也阻碍了我国网络舆论监督的进程。我们应当全面地、正确地认识网络舆论监督这把双刃剑,并且不断地进行规范和正确引导,建立全方位、深层次、健全的网络监督体系。 关键字:网络舆论监督特点作用弊端

一、概述 所谓舆论,即多数人的共同意见。所谓监督,《辞海》的解释是“监察督促”,也就是说,监督包含两层意思:一是监察,二是督促。监察的目的是发现问题,督促的目的是解决问题。网络舆论监督就是人民群众通过网络了解国家事务,广泛、充分地交流和发表意见、建议,对国家政治、经济、法律、文化、教育、行政等活动进行褒贬与评价。它的形成是依赖网络的各种功能而实现的。 网络舆论监督是随着社会的发展而出现的一种舆论监督方式。刘召成认为:“网络舆论监督是指社会公众利用互联网的舆论表达方式,对国家事务、社会现象以及一切社会成员的行为所实施的检查评定和督促”。姜岭君认为: “所谓网络舆论监督, 是传统监督方式在网络信息化条件下的拓展,它是指以互联网为平台, 通过网络技术如电子数据库、电子课件等和各种网络形式如网页、电子邮箱、电子留言板、虚拟社区等,对掌握一定社会公共权力者行使权力的行为进行监督的过程,以达到权为民所用的目的”。 二、从“我爸是李刚”事件看网络舆论监督的特点 事件回放:2010年10月6日晚一辆黑色轿车在河北大学校区内撞倒两名女生一死一伤,司机不但没有停车,反而继续去校内宿舍楼接女友。返回途中被学生和保安拦下,该肇事者不但没有关心伤者,甚至态度冷漠嚣张,高喊“有本事你们告去,我爸是李刚!”后经证实

公安网络信息安全及其防范措施研究

公安网络信息安全及其防范措施研究 摘要随着信息网络时代的到来,在一定程度上致使我国公民的个人信息安全遭受巨大的调整。为此,公安机关在信息网络时代,我国公民个人信息安全面临严峻挑战。公安机关不仅通过对个人信息违法犯罪行为的严厉打击,强有力的运用法律手段保护了公民的个人信息,并且其网络执法在某些特殊情况下会与公民个人信息保护权之间产生一定的冲突,为此需要正常处理二者关系,强化公安网络执法的个人信息的保护,采取一系列行之有效的防范措施刻不容缓。 关键词公安网络;信息安全;防范措施 公安部门在建设网络系统时首当其冲需要考虑的问题为公安网络信息安全问题,即确保信息不受破坏,在规定时间与权限内提供一定的确定服务来保证质量,涉及面逐渐从保护数据安全逐渐向保证交易、服务安全层面扩大。公安网络是独立于互联网的专用网络,借助物理的方式可以与外部互联网隔离,近年来随着金盾工作的开展,其覆盖范围越来越广,三级联网已经实现,并且与全国公安一级网互联,应用环境非常复杂。在这种情况下,若内部人员操作不当都极易泄露或破坏信息,严重情况下还会对全国的资源进行访问,从而极大地威胁到信息资源的安全。建立健全公安网络信息安全防护体系在一定程度上可以为网络的安全运行提供重要的保障,技术是保证,管理则是基础,二者相辅相成、相互联系。 1 技术措施 1.1 防火墙技术 这是一种在现代通信网络和信息安全技术基础上发展起来的安全技术,具有很强的应用性,在局域网与专用网络中普遍比较适用,该系统主要在网络边界部署,能够有效控制安全访问和隔离边界,从而实现对攻击行为的防范,如下图1。 1.2 入侵检测技术与系统 该技术可以站在若干个关键点基础上实现对信息的收集与分析,如计算机网络与系统等,从而有助于及时发现违反安全策略的行为或入侵迹象,在此基础上可以按照既定策略完成对相应措施技术的制定[1]。 1.3 安全审计系统 该系统在完整的安全框架中占据重要地位,是一个必不可缺少的环节,位置在入侵检测系统之后,是防火墙和入侵检测系统的补充,能够将时间跨度很大的长期攻击特征等某些特殊IDS不能检测行为的检测,同时可以将任何时间的入侵行为进行记录和再现,能够实现取证的目的,另外,一些没有被发现或未知的入侵行为模式可以及时提取出来。

一网络银行监管概述

一网络银行监管概述 (一)网络银行概述 1.网络银行法律界定 网络银行又称为虚拟银行、在线银行、网上银行等,由于网络银行发展的时间短、速度快并且其标准和发展模式还处于不断演变之中,人们对网络银行的认识也逐渐深化,因此现阶段很难给出网络银行规范的理论定义,何为网络银行,不同的国家、不同组织的表述有所不同。 美国联邦储备局对网络银行的定义为:“网络银行是指利用因特网作为其产品、服务和信息的传输渠道,向其零售和公司客户提供服务的银行。”[1]英国金融服务局对网络银行的定义为:“通过网络设备和其它电子手段为客户提供产品和服务的银行。”[2]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于1998年公布了一份名为《电子银行和电子货币风险管理》的报告,其将网络银行定义为:“通过电子渠道提供零售性的小额银行产品的服务。这些产品和服务包括取款、贷款帐户管理、供资产咨询、电子票据支付、提供电子支付工具和电子货币方面的服务。”[3]中国人民银行在2001年颁布的《网上银行业务管理暂行办法》中第3条指出:“网络银行业务,是指银行通过因特网提供的金融服务。” 本文认为,认识网络银行应该从网络银行的一些基本属性着手,网络银行基本属性一般包括:服务方式的虚拟性、业务运行环境的开放性、时空界限的模糊性、地理位置的无关性、交易时时处理等,且提供网络银行服务的不一定是金融机构。总之,网络银行不只将现有银行业务简单移植上网,它是金融创新与科技创新相结合的产物,是一种新的银行产业组织形式。所以,本文将网络银行定义为利用互联网,通过电子渠道,突破传统银行局限性,为客户提供现代化金融服务的机构。 2.网络银行特点

(1)“AAA”服务模式 网络银行的客户可以随时、随地通过互联网办理各项银行业务,享受在任何时间(Anytime)、任何地点(Anywhere)、以任何方式(Anyhow)提供的全天候银行服务,这是传统银行所不可比拟的。“AAA”式服务是网络银行的基本特征,也是网络银行能迅速发展的重要原因。 (2)低成本,高经济效益 传统银行的交易成本随着距离的增加而增加,而网络银行的交易成本与地点无关。网络银行的业务实行时时自动化处理,大大降低了单笔业务营运费用。对网络银行来说,处理一笔业务与处理一万笔业务的成本相差不大,因为网络银行在达到一定规模后,边际交易成本单调递减。据美国一家金融机构统计,办理一笔银行业务,通过分行方式的费用是1.25美元,使用ATM机是80美分,使用电话银行是40美分,使用自动拨号方式是10美分,使用因特网只需1美分。[4](3)服务个性化、全方位 传统银行多年来一直将大众营销作为其经营的重点,银行推出某种新产品前,先将这项产品标准化,使其适合一般大众购买。而网络银行一改传统银行的经营模式和经营理念,坚持客户主导的模式及以客户为中心的理念,将每个客户作为一个独立的个体,对其业务记录进行分析统计,并进行归纳推理,从而预测客户的行为,从中挖掘潜在的有价值的商业信息,充分利用这些信息,建立客户信息管理档案,按照每个客户的不同需求量身定做多角度、全方位的金融服务,最大限度地满足客户日益多样化的金融需要,客户不仅可以得到各种银行服务,而且可以进行各类证券投资,购买保险产品,甚至可以获得其他行业的交易信息,网络银行也因此获得“金融超市”的美称。 (4)技术含量高 传统银行主要依靠物质资本和人力资本向客户提供服务,而网络银行依托电脑和互联网,只要有智能资本和少数智力劳动者即可开展银行服务,其交易处理程序完全由电脑执行。[5]网络银行最突出的特点就是在互联网上利用高新技术开展银行金融服务,实现金融业务与服务虚拟化。

网络空间安全-国家科技管理信息系统公共服务平台

附件8 “网络空间安全”重点专项2016年度 项目申报指南 依据《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科技部在全国范围内征集了网络空间安全技术研究建议。在整理相关建议的基础上,科技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开展了《网络空间安全重点专项实施方案》编制工作,并经综合各方意见,启动“网络空间安全重点专项”2016年度首批项目,并发布本指南。 本专项总体目标是:贯彻落实中央网络安全和信息化领导小组工作部署,聚焦网络安全紧迫技术需求和重大科学问题,坚持开放发展,着力突破网络空间安全基础理论和关键技术,研发一批关键技术装备和系统,逐步推动建立起与国际同步,适应我国网络空间发展的、自主的网络空间安全保护技术体系、网络空间安全治理技术体系和网络空间测评分析技术体系。 本专项围绕:网络与系统安全防护技术研究、开放融合环境下的数据安全保护理论与关键技术研究、大规模异构网络空间中的可信管理关键技术研究、网络空间虚拟资产保护创新方法与关键技术研究、网络空间测评分析技术研究等5个创新链(技术方 —1—

向)部署32个重点研究任务,专项实施周期为5年,即2016年—2020年。按照分步实施、重点突出原则,首批在5个技术方向启动8个项目。 针对任务中的研究内容,以项目为单位进行申报。项目设1名项目负责人,项目下设课题数原则上不超过5个,每个课题设1名课题负责人,每个课题承担单位原则上不超过5个。 1. 网络与系统安全防护技术研究方向 1.1 创新性防御技术机制研究(基础前沿类) 研究内容:针对现有防御技术难以有效应对未知漏洞/后门带来的严峻挑战,探索不依赖漏洞/后门具体特征等先验信息的创新型主动防御机理,发展基于“有毒带菌”构件及组件建立风险可控信息系统的“沙滩建楼”式系统安全方法和技术,从体系结构层面大幅提高攻击难度和代价,显著降低网络空间安全风险。具体内容包括:提出和构建“改变游戏规则”的创新性防御理论体系,研究理论模型、安全架构和度量评估方法;研究面向网络、平台、运行环境、软件和数据的创新型防御共性关键技术,提供风险可控的执行环境和网络通道,确保核心任务安全,显著提高系统安全性;研究基于所提出的创新型防御理论、方法和技术的网络空间核心关键设备原型样机并开展原理验证。 考核指标:1.初步建立创新型网络空间安全防御理论体系,给出其理论模型、机制机理和安全度量方法,构建原型环境,完—2—

网络信息的安全与防范论文开题报告.docx

网络信息的安全与防范201103级计算机科学与技术金昌电大王维晶 一、研究的背景及意义 网络是信息传输、接收、共享的虚拟平台,通过它把各个点、面、体的信息联系到一起,从而实现这些资源的共享。它是人们信息交流、使用的一个工具。随着计算机网络的出现和互联网的飞速发展,企业基于网络的计算机应用也在迅速增加,基于网络信息系统给企业的经营管理带来了更大的经济效益,但随之而来的安全问题也在困扰着用户。近几年,木马、蠕虫的传播使企业的信息安全状况进一步恶化。这都对企业信息安全提出了更高的要求。防火墙技术是近几年发展起来的一种保护计算机网络安全的技术性措施,它实际上是一种访问控制技术,在某个机构的网络和不安全的网络之间设置障碍,阻止对信息资源的非法访问,也可以使用它阻止保密信息从受保护网络上被非法输出。 二、研究方法 (一)针对网络安全的威胁进行归纳,威胁主要来源于以下几个方面: 1、网络黑客的攻击。黑客们使用各种工具入侵计算机系统,窃取重要信息或破坏网络的正常使用,严重的情况下,还可能会导致网络瘫痪。 2、网络病毒的入侵。计算机病毒自出现以来,增长速度惊人,所造成的损失也是不计其数,一旦感染病毒,轻者程序变慢,重者可能造成硬件损坏。此外,木马、流氓软件也对电脑构成了很大的威胁。 3、企业防范不到位。由于网络涉及企业生产经营的许多环节,整个网络要运行很多业务,因此不可避免地有会来自多方面的攻击。 4、信息传输中的隐患。信息在从源端到目的端传输过程中不可避免地要造成一定的信息损耗,或者可能被其他人窃取或修改,破坏了信息的完整性。 5、操作系统和网络协议自身的缺陷。操作系统本身就存在一定的漏洞,导致非法用户未经授权而获得访问权限或提高其访问权限。由于历史原因,有些网络协议在设计时就存在缺陷,比如我们常见的TCP/IP 协议簇,就没有解决好协议的安全问题。 6、内部攻击。由于对企业内部的防范不到位,企业内部员工有意的攻击或无意的误

网络银行的发展现状和法律监管

我国网络银行的发展现状和法律监管 内容摘要:随着信息技术的飞速发展,网络银行作为金融业的新生事物应运而生,并以其高科技、低成本的优势获得了迅速的发展。我国网络银行作为一种新生事物,在其快速发展的过程中也产生了一系列亟待解决的问题,阻碍了我国网络银行的进一步发展,并对银行监管形成了新的挑战,鉴于我国经济发展现状和国外的相关经验,对网上银行进行适当的法律监管有利于形成一个相对公平的竞争环境,有利于更好的迎接国际竞争的挑战。 关键字:信息技术网络银行法律监管竞争环境 Abstract:Along with the information technology rapid development.the network bank arises at the historic moment as the financial industry newly emerging things and by its high tech. the low cost superiority has obtained the rapid development.Our country Network Bank took one kind of newly emerging things. have also had the question in its fast development process which a series of urgently awaits to be solved, has hindered our country Network Bank further development, and has formed the new challenge to bank supervising and managing. in view of the fact that our country economy development present situation and the overseas correlation experience. the bank carry on suitable legal supervising and managing to the net on to be advantageous in forming a relatively fair petition environment. is advantageous in the better wele international petition challenge. Key words:Information technology network bank Legal supervising and managing petition environment 引言:网络银行是建立在IT(计算机通讯技术)之上的一种以高科技高智能为支持的AAA 式银行,即在任何时候(Any time)、任何地方(Anywhere),并以任何方式(Anyhow)为客户提供服务的银行[1]。将引发金融业经营管理模式,业务运作方式,经营理念风险监管等一系列重大变革。同时,网络经济特别是电子商务的迅速发展,为网上银行提供了极其广阔的市场。本文拟在通过分析我国网络银行的立法现状,发展现状及存在的问题,探讨促进和完善我国网上银行更快更好发展的一些对策喝措施。 一,我国网络银行的现状 (一)我国网络银行的立法现状 网上银行仍然是银行,需要经济法发挥平衡经济运行的功能,要求公权力介入加以监管,以降低运行风险,并保障社会和公共利益。因此网上银行的发展对于银行业的监管而言,是一个较大的挑战,也提供了一定的机遇[2]。在网上银行监管立法方面,应当化矛盾为统一,化戾气为祥和,在加强监管的同时,鼓励积极的金融创新,使网络银行始终在正确、规X 的轨道上发展。目前我国网络银行的立法现状只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从世界X围看,由于网上银行正在发展之中,对于网上银行的监管及其研究尚处于起步 阶段,还没有形成较为系统的网上银行监管体系,但也已经形成了初步的国际经验,巴塞尔委员会《电子银行风险管理原则》、美国《总监手册――互联网银行业务》等,都值得借鉴和思考 2、网上银行是新生事物,我国的各家银行可以说是仓促应战,相应的管理手段和管理制度都 没有及时到位。目前,我国涉及计算机和网络领域的立法工作还相对滞后,有关金融法规更少。《商业银行法》、《中国人民银行法》主要是对传统银行的规定,均没有网上银行的有关规定。中国人民银行《网上银行业务管理暂行办法》(2001)以及贯彻该办法的通知,虽然对提供网上银行服务者的主体资格作了原则性规定,但对网上银行业务监管

网络安全技术研究(一)

网络安全技术研究(一) 摘要:众所周知,作为全球使用范围最大的信息网,Internet自身协议的开放性极大地方便了各种计算机连网,拓宽了共享资源。但是,由于在早期网络协议设计上对安全问题的忽视,以及在管理和使用上的无政府状态,逐渐使Internet自身安全受到严重威胁,与它有关的安全事故屡有发生。对网络安全的威胁主要表现在:非授权访问,冒充合法用户,破坏数据完整性,干扰系统正常运行,利用网络传播病毒,线路窃听等方面。这以要求我们与Internet 互连所带来的安全性问题予以足够重视。关键词:网络、安全、VPN、加密技术、防火墙技术Abstract:Asitisknowntousall,Internethasthelargestinformationnet,Itistheopennessoftheprotocolth atconvinentthelinkofvarietynetsandextendthesharingresources.However,becauseoftheneglecting ofNetworksecurityandthegovernmentmanagementseriouslythreatsthesafetyofInternet.Thedange rsappears:illegealvisiting,prentendingthemanagerment,destroyingthedatabase,interruptingtheset upofsystem,spreadingthevirusandsoon.ThisasksustopaymoreattentiontothesafetyofInternettwiste r. Keywords:Network、Networksecurity、VPN、Ipsec、Firework 1绪论 随着互联网的飞速发展,网络安全逐渐成为一个潜在的巨大问题。网络安全性是一个涉及面很广泛的问题,其中也会涉及到是否构成犯罪行为的问题。在其最简单的形式中,它主要关心的是确保无关人员不能读取,更不能修改传送给其他接收者的信息。此时,它关心的对象是那些无权使用,但却试图获得远程服务的人。安全性也处理合法消息被截获和重播的问题,以及发送者是否曾发送过该条消息的问题。 大多数安全性问题的出现都是由于有恶意的人试图获得某种好处或损害某些人而故意引起的。可以看出保证网络安全不仅仅是使它没有编程错误。它包括要防范那些聪明的,通常也是狡猾的、专业的,并且在时间和金钱上是很充足、富有的人。同时,必须清楚地认识到,能够制止偶然实施破坏行为的敌人的方法对那些惯于作案的老手来说,收效甚微。 网络安全性可以被粗略地分为4个相互交织的部分:保密、鉴别、反拒认以及完整性控制。保密是保护信息不被未授权者访问,这是人们提到的网络安全性时最常想到的内容。鉴别主要指在揭示敏感信息或进行事务处理之前先确认对方的身份。反拒认主要与签名有关。保密和完整性通过使用注册过的邮件和文件锁来实现。 2方案目标 本方案主要从网络层次考虑,将网络系统设计成一个支持各级别用户或用户群的安全网络,该网在保证系统内部网络安全的同时,还实现与Internet或国内其它网络的安全互连。本方案在保证网络安全可以满足各种用户的需求,比如:可以满足个人的通话保密性,也可以满足企业客户的计算机系统的安全保障,数据库不被非法访问和破坏,系统不被病毒侵犯,同时也可以防止诸如反动淫秽等有害信息在网上传播等。 需要明确的是,安全技术并不能杜绝所有的对网络的侵扰和破坏,它的作用仅在于最大限度地防范,以及在受到侵扰的破坏后将损失尽旦降低。具体地说,网络安全技术主要作用有以下几点: 1.采用多层防卫手段,将受到侵扰和破坏的概率降到最低; 2.提供迅速检测非法使用和非法初始进入点的手段,核查跟踪侵入者的活动; 3.提供恢复被破坏的数据和系统的手段,尽量降低损失; 4.提供查获侵入者的手段。 网络安全技术是实现安全管理的基础,近年来,网络安全技术得到了迅猛发展,已经产生了十分丰富的理论和实际内容。3安全需求 通过对网络系统的风险分析及需要解决的安全问题,我们需要制定合理的安全策略及安全方

网上银行监管问题与对策探析

网上银行监管问题与对策探析 摘要:随着互联网金融技术的飞速发展,各大商业银行纷纷开通网上服务,网上银行在我们日常生活中越来越普遍,为我们带来了许多便捷之处。但随之而来的是出现了许多监管漏洞,给客户账户的安全也带来了一些风险。主管部门要进一步完善网上银行监管制度,寻找对策,规避风险,确保其健康发展。 关键词:网上银行,网上银行风险,网上银行监管 经济的发展和互联网的普及,使网上银行普遍地运营开来,并且以其独特的优势逐渐成为未来银行业竞争的主要领域,随着实践的深入,网上银行的种种缺陷也逐渐显露。因此,主管部门要认真面对网上银行运营中的种种问题,积极寻找对策,规避风险,确保其健康发展。 一、网上银行发展的优势 1996年,我国网上银行开始兴起,2000年之后,开始加快了脚步,各大商业银行纷纷推出网上银行业务。2011年,随着我国网络技术和网上银行的迅猛发展,网上支付逐渐成为最重要的一种支付方式。商业银行为了争占市场资源和份额,推出各种更加方便、更加个性化的网上银行金融产品。截至目前,拥有网银的商业银行已经超过80%,用户明显增加,网上交易额也大幅度的增长。网上银行和传统银行一样,开展的业务包括查询、开户、转账、投资理财、证券买卖等。所不同的是,客户不用去实体银行就能享受到各种服务。网上银行业务不仅便捷而且变得更加多样化。同传统银行相比业务多样化的网上银行具有以下优势:1.方便快捷、成本低。它改变了传统银行在时间上的限制,实行二十四小时全天候运营。网上银行业务主要是利用公共的网络资源,不需要设立分支机构和营业网点,不需要购买现实中的办公设备,减少了雇佣人员的费用,提高了银行的运营效率,降低了银行的运营成本,大大提高了银行的盈利能力[1]。2.服务个性化。网上银行除了办理基本的银行业务之外,还可以满足客户咨询交易各种金融产品的要求,提供详细的信息咨询服务,客户可以在网上进行证券买卖、投资理财等。3.无纸化交易。网上银行提供的服务中,传统银行中使用的货币被网络电子货币所替代,如电子现金、电子钱包和电子信用卡等。传统银行业务中大量使用的票据,在网上银行业务中大部分都被电子支票、电子汇票和电子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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