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阳高速施工期环境监测和环境监理实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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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定至阳曲高速公路施工期环境监测和环境监理实施方案
委托单
山西平阳高速公路建设管理处位:
编制单
山西省交通环境保护中心站位:
编制单位:山西省交通环境保护中心站法人代表:赵队家
二O一O年五月
项目负责人:王东伟
技术负责人:赵兵
项目参加人员:
前言
平定至阳曲高速公路为山西省高速公路网调整规划“3纵11横11环”的第五横东段,该公路对加速实现中部崛起、西部大开发经济发展战略,适应区域交通量迅猛发展要求,缓解太旧高速交通压力、完善国家和山西省高速公路规划网及东西方向公路运输通道,促进旅游事业快速、高效发展和加快构建大太原都市圈等方面具有重要的作用和意义。。
平阳高速公路位于山西省中东部,呈东西走向,路线全长121.104km,起点位于平定县岔口乡神水泉村东省界处,先后途经阳泉市辖的平定县、阳泉郊区、盂县和太原市辖的阳曲县、尖草坪区,终点位于太原市阳曲镇新兴村西与太原环城高速公路相接。
2009年12月,由交通部公路科学研究所编制完成了《平定至阳曲高速公路环境影响报告书》, 2010年3月,取得了省环保厅的环评批复。
根据交通部下发的《交通运输行业公路水路环境监测管理办法》(交环发[2008]112号)、《关于开展交通工程环境监理工作的通知》(交环发[2004]314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山区公路建设生态保护和水土保持工作的指导意见》(交公路发[2005]441号)以及省交通厅《山西省交通基础设施环境监测管理办法(暂行)》的要求,为贯彻落实环境影响报告书和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以及有关部门提出的环保措施与要求,严格执行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进一步加强施工阶段的环境监测和管理,有效控制施工阶段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山西平阳高速公路建设管理处委托山西省交通环境保护中心站编制本项目的施工期环境监测和监理实施方案,以规范和指导公路施工建设过程中的环境保护活动。
目录
前言.......................................................... I 1. 总论. (1)
1.1 编制目的 (1)
1.2 编制依据 (1)
2. 项目及项目区环境概况 (5)
2.1 项目概况 (5)
2.2 项目区环境概况 (9)
3. 项目环境保护概况 (16)
3.1 项目环境保护目标 (16)
3.2 项目执行的环境标准 (27)
4. 项目环境保护措施与批复 (30)
4.1 环境影响报告书提出的主要环境影响 (30)
4.2 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中提出的环境保护措施 (34)
4.3 批复意见 (60)
5. 施工期环境监测和环境监理 (63)
5.1 环境监测 (63)
5.2 环境监理 (69)
6. 提交成果 (75)
7. 方案实施保障措施 (76)
7.1 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责任 (76)
7.2 加大监督检查力度,确保各项环保措施的落实 (76)
7.3 建立施工期环境保护专家咨询机制 (76)
7.4 落实营运期环境影响减缓措施的设计和施工 (76)
7.5 实施单项工程完工环保专项验收及项目竣工环保专项验收制度 (77)
7.6 资金保证措施 (77)
附件:
1. 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批复;
2、《交通运输行业公路水路环境监测管理办法》(交环发[2008]112号);
3、《山西省交通基础设施环境监测管理办法(暂行)》(晋交科教字﹝2006)401号)。
1. 总论
1.1 编制目的
本实施方案的编制目的为:
(1)贯彻落实国家和山西省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标准和规范的要求,从保护环境的角度规范公路施工期建设活动;
(2)落实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提出的施工期环境保护措施与要求、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提出的水土流失防治措施与要求,以及山西省环境保护厅、水利部对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的批复要求,使施工期环境保护工作落到实处;
(3)建立施工期工程环境监理工作的实施机构与工作制度,明确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和施工单位各方的环境保护职责,提高施工期环境保护措施的可操作性;
(4)加强公路施工阶段的环境管理与监控,控制施工阶段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落实营运期环境影响减缓措施的设计与施工,满足国家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的要求;
(5)通过对本项目开展环境监理,为顺利进行工程竣工环保验收奠定基础。
1.2 编制依据
1.2.1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1989.12.26)
(2)《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2002.10.28)
(3)《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00.4.29)
(4)《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1996.10.29)
(5)《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1996.5.15)
(6)《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05.4.1)
(7)《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1998.1.1)
(8)《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1991.6.29)
(9)《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1999.1.1)
(10)《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1998.4)
(11)《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1988.11)
(12)《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2002.10)
(13)《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1997.8.29)
1.2.2 法规依据
(1)《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3号,1998.11.29);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实施条例》(1993.8);
(3)《基本农田保护条例》(1998.12);
(4)《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1994.12.1);
(5)《全国生态环境保护纲要》(国务院2002.12);
(6)《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计规定》(国家计委、国务院环境保护委员会(87)国环字第002号);
(7)《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2002.2.1);
(8)《交通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交通部2003年第5号,2003.6.1);
(9)《公路建设项目水土保持工作规定》(水利部、交通部水保[2001]12号);
(10)《关于印发工程建设监理的通知》(建监[95]737号文);
(11)《关于在重点建设项目中开展工程环境监理试点的通知》(环发[2002]141号文);
(12)《关于开展交通工程环境监理工作的通知》(交环发[2004]314号文);
(13)《关于加强大中型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理工作的通知》(水保[2003]89号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