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务信息资源共享交换体系之管理制度与标准规范建设
广东省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办法
广东省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促进政务信息资源共享,推动政务信息资源优化配置和有效利用,支持业务协同,避免重复建设,强化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政务信息资源共享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政务信息资源,是指各级行政机关和依法授权行使行政职能的组织(以下统称行政机关)依法履行职责中掌握的信息资源。
第四条政务信息资源分为三种类型,可以无附加条件地提供给所需行政机关共享的政务信息资源称为无条件共享类;按照设定条件提供给所需行政机关共享的政务信息资源称为条件共享类;不能提供给其他行政机关共享的政务信息资源称为不予共享类。
与行政许可或跨部门并联审批相关的政务信息资源列入无条件共享类,行政机关必须提供共享。
与政府协同办公相关的,信息内容敏感的,只能按特定条件提供给相关行政机关共享的政务信息资源,列入条件共享类。
有明确法律、法规或政府规章规定不能提供给其他行政机关共享的政务信息资源,列入不予共享类。
第五条政务信息资源共享遵循需求导向、统筹管理、无偿提供、保障安全的原则。
第六条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制定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目录和共享交换体系,组织建设并管理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基础设施,协调政务信息资源建设和共享重大事项,定期对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工作进行检查评估。
其它行政机关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政务信息资源采集、维护、更新和共享工作,并按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要求合法使用所获取的共享信息。
第二章采集与提供第七条第八条行政机关采集信息应当遵循“一数一源”的原则,可以通过信息共享方式从其它行政机关获取的信息,不再重复采集。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九条行政机关应当充分利用信息技术,将采集的信息进行电子化记录、存贮和利用,加强跨部门合作,更好地为公民、法人或其它组织提供服务。
第十条省档案管理部门负责对行政机关电子文件(档案)管理工作进行指导,牵头制定电子文件(档案)归档、移交、接收制度和标准并组织实施,加快以传统载体保存的公文、档案、资料等信息资源的数字化进程。
政务数据资源共享管理办法
政务数据资源共享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按照xxx“数字政府”改革建设工作部署,为解决当前政务数据资源条块分割、标准不一、“信息孤岛”突出、开发利用水平低等问题,进一步规范政务数据资源编目、采集、共享、应用和安全管理,促进政务数据资源深度开发利用,为优化营商环境、便利企业和群众办事、激发市场活力和社会创造力、建设人民满意的服务型政府提供有力支撑,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xx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规范我xx行政区域内非涉密政务数据资源管理活动。
第三条政务数据资源管理遵循统筹规划、集约建设、汇聚整合、共享交换、有效应用、保障安全的原则。
第四条政务数据资源所有权归政府所有。
第二章职责分工第五条政务数据主管部门负责统筹、协调、指导和监督本行政区域内政务数据资源管理工作。
第六条政务部分应明确本部分负责政务数据资源管理的机构,承担本部分政务数据资源编目、采集、同享、使用和安全等相干工作。
xx级政务部分应当指导、监督本系统政务数据资源管理工作。
第七条运营中心和第三方机构作为效劳提供方,为政务数据资源管理工作提供技术支撑。
第三章编目采集第八条政务数据资源实行统一目录管理。
xx级政务数据主管部分负责制定《政务数据资源目录体例指南》,明确政务数据资源的分类、义务方、格式、属性、更新时限、同享类型、同享方式、使用要求等内容。
第九条按照《政务数据资源目录编制指南》要求,xx级政务部门负责编制、维护本部门政务数据资源目录,市级政务数据主管部门负责牵头编制、维护本地区政务数据资源目录。
政务数据资源目录应在有关法律法规作出修订或行政管理职能发生变化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及时作出更新。
xx级政务数据主管部门统筹汇总各级政务数据资源目录,形成全xx政务数据资源目录。
第十条人口信息、法人单位信息、自然资源和空间地理信息、电子证照信息等基础信息资源目录由xx级政务数据主管部门负责编制并维护。
围绕经济社会发展的同一主题领域,由多部门共建形成的主题信息资源目录由主题信息资源牵头部门负责组织相关部门共同编制和维护。
政务信息资源共享交换平台建设方案
政务信息资源共享交换平台建设⽅案政务信息资源共享交换平台建设解决⽅案⽬录第⼀章总则 (1)1 ⽬的 (1)2 内容概要 (1)3 适⽤范围 (1)第⼆章市共享交换平台服务内容 (2)1 市共享交换平台定义 (2)2 市共享交换平台服务内容 (2)第三章对接总体流程 (4)1 准备阶段 (4)2 登记阶段 (5)3 对接阶段 (6)3.1 ⽬录管理节点对接模式 (6)3.2 应⽤系统节点对接模式 (6)3.3 前置交换节点对接模式 (7)3.4 部门平台节点对接模式 (7)3.5 不同对接模式对⽐说明 (7)4 运维阶段 (12)第四章⽬录管理节点对接模式 (13)第⼀步:注册⽬录管理节点,实现与市共享交换平台的对接 (13)第⼆步:获取⽬录服务或注册核⼼元数据 (15)第五章应⽤系统节点对接模式 (16)第⼀步:注册应⽤系统,获取平台服务 (16)第⼆步:利⽤平台服务进⾏信息资源共享交换 (18)1)基础信息资源获取 (18)2)信息交换 (19)3)为其他部门⽤户提供应⽤系统访问服务 (21)第六章前置交换节点对接模式 (24)第⼀步:建设本部门前置交换节点,获取平台服务 (24)第⼆步:利⽤平台服务进⾏信息资源共享交换 (26)1)基础信息资源获取 (26)2)信息交换 (28)第七章部门平台节点对接模式 (31)第⼀步:注册部门平台节点 (31)第⼆步:通过接⼝⽅式获取服务 (33)1)基础信息资源获取 (33)2)信息交换 (34)附件 (36)附件⼀:市共享交换平台业务流程图 (36)附件⼆:部门所需填写的申请表格 (43)附件三:实施建议⽅案及⼯作单 (44)附件四:前置交换节点服务器参考配置 (45)附件五:名词解释 (45)第⼀章总则1⽬的为促进xxx市政务信息资源共享交换,规范各部门共享交换节点与xxx市政务信息资源共享交换平台(以下简称市共享交换平台)的对接,⽅便各部门获得市共享交换平台所提供的各项服务,按照中共xxx市委办公厅、xxx市⼈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政务信息资源共享⼯作的若⼲意见》(京办发[2005]33号)有关精神,依据《xxx市政务信息资源共享交换体系规划》和《xxx市政务信息资源共享交换平台使⽤管理办法》,制定本指南。
标准规范建设解决方案
1标准规范建设不同部门之间共享信息资源面临信息源多头采集,重复采集,数据命名、类型、格式差异,数据不能及时同步更新,部门间的数据不一致,技术多样化等问题,通过标准规范及管理制度的约束和规范,各部门在信息化建设中能够做到有章可循、标准统一,本项目建设标准规范建设主要包括标准规范建设的原则、标准规范建设依据、标准规范体系内容三部分。
1.1标准规范建设原则标准规范的建设具有很强的政策性、技术性和经济性。
标准规范建设得是否先进合理、切实可行,直接影响到标准规范的实施效果,进而对社会经济发展产生影响。
因此,在本项目标准规范的建设中要遵循以下原则:(1)实事求是原则建设标准规范的过程中,首先要注意标准规范的适用范围,既不要让标准规范所涵盖的领域过宽,使编制的标准规范没有实际技术内容;也不要让标准规范所涵盖的领域过窄,造成对标准规范的肢解,无谓地增加标准规范。
要结合本项目实际情况,实事求是地制定相关标准规范。
(2)科学先进原则积极采用国内国际经过科学验证和生产实践检验的标准规范,做到技术先进、经济合理、安全可靠。
标准规范中的各项规定能够反映当前科学技术的先进成果和生产建设中的先进经验,使标准规范起到促进、指导系统建设质量不断提高,同时考虑经济性,并注重安全性,引导项目的顺利开展。
(3)和谐一致原则相互关联的标准和规范要协调一致、衔接配套,并符合本项目标准规范体系的需要,具备一致性和配套性。
建设标准规范过程中,要注意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与相关标准规范的协调,避免与法律法规、相关标准规范之间出现矛盾,给标准规范的实施造成困难。
1.2标准规范内容标准规范为信息资源一致性和城管信息资源管理系统各参与方的互联互通互操作提供了基本的保证,应围绕信息采集、组织、分类、保存、发布与使用等信息生命周期各环节建立规范和标准。
本项目建设中需制订的标准规范主要包括技术标准规范、数据标准规范、管理标准规范。
1.2.1技术标准规范标准规范为信息资源一致性和城管信息资源管理系统各参与方的互联互通互操作提供了基本的保证,应围绕信息采集、组织、分类、保存、发布与使用等信息生命周期各环节建立规范和标准。
2020年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办法制度
2020年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办法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动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增强政府公信力,提高行政效率,提升服务水平,依据《X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X省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办法的通知》、《X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X市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办法的通知》等规定,结合X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务信息资源,是指政务部门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文件、资料、图表和数据等各类信息资源,包括政务部门直接或通过第三方依法采集的、依法授权管理的和因履行职责需要依托政务信息系统形成的信息资源等。
本办法所称政务部门是指政府部门及法律法规授权具有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
第三条本办法用于明确X县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工作职责分工,规范政务部门间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工作,包括因履行职责需要使用其他政务部门政务信息资源和为其他政务部门提供政务信息资源的行为。
第四条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应遵循以下原则:(一)以共享为原则,不共享为例外。
各政务部门形成的政务信息资源原则上都应共享,涉及国家秘密和安全的,按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二)需求导向,无偿使用。
因履行职责需要使用共享信息资源的部门(以下简称使用部门)提出明确的共享需求和信息资源使用用途,共享信息资源的产生和提供部门(以下简称提供部门)应及时响应并无偿提供信息资源共享服务。
(三)统一标准,统筹建设。
按照国家及X县政务信息资源相关标准规范开展政务信息资源的采集、存储、交换和共享工作,坚持“一数一源”、多元校核,统筹建设政务信息资源目录体系和信息资源共享交换体系。
(四)建立机制,保障安全。
统筹建立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机制和信息共享工作评价机制,各政务部门应加强对共享信息采集、共享、使用全过程的身份鉴别、授权管理和安全保障,确保共享信息安全。
第二章职责分工第五条县政府办是全县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的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指导、协调和监督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工作,指导和组织县级各部门编制政务信息资源目录,组织编制全县政务信息资源目录,协调政务信息资源共享重大事项,向县政府提交工作报告。
重庆市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开放管理办法
重庆市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开放管理办法【法规类别】信息公开【发文字号】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320号【发布部门】重庆市政府【发布日期】2018.05.05【实施日期】2018.05.05【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320号)《重庆市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开放管理办法》已经2018年3月30日市五届人民政府第4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唐良智2018年5月5日重庆市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开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政务信息资源管理,实现政务信息资源共享与开放,推进大数据智能化发展,提高政府社会治理能力和公共服务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政务信息资源的采集、共享、开放及其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政务信息资源,是指政务部门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文件、资料、图表和数据等各类信息资源,包括政务部门直接或者通过第三方依法采集的、依法授权管理的和因履行职责需要依托政务信息系统形成的信息资源等。
本办法所称政务部门,是指政府部门及法律法规授权具有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
本办法所称政务信息资源共享,是指政务部门因履行职责需要使用其他政务部门的政务信息资源或者为其他政务部门提供政务信息资源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政务信息资源开放,是指政务部门面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提供政务信息资源的行为。
第三条政务信息资源属于政府所有,以共享开放为原则,不共享开放为例外。
第四条市、区县(自治县)政府统一领导本行政区域内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开放工作,协调解决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开放工作的重大事项,将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开放工作纳入本级政府目标考核。
第五条市发展改革部门主管全市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开放工作,负责全市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开放的统筹规划和组织实施,建立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开放标准体系、数据资产管理制度,指导、协调和监督各政务部门的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开放工作,推进大数据智能化发展。
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西安市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办法》的通知-市政发[2008]76号
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西安市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西安市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办法》的通知(市政发〔2008〕76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西安市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各自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西安市人民政府二○○八年七月二十五日西安市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本市政务信息资源的开发、利用,降低行政成本,推进政务公开、业务协同,拓宽服务范围,充分发挥电子政务在建设服务型政府中的作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各区、县人民政府及市人民政府各部门(以下统称单位)之间通过电子化、网络化共享政务信息资源的行为,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市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指导和协调全市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工作。
第四条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应当遵循共享需求、供方响应、协调确认、统一标准、保障安全、无偿共享的原则。
第五条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基础设施、重点信息资源建设和维护,应当列入全市信息化重点项目建设年度计划。
第六条对在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工作中成绩突出的单位或者个人,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第二章信息提供与维护第七条市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的原则,组织编制《西安市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目录(以下简称《共享目录》)。
第八条《共享目录》应当详细列明各单位所需共享的政务信息资源,标明共享信息的名称、提供单位、存储格式、字段定义、密级、类型、共享范围及更新时限等。
第九条各单位的共享需求发生变化时,应当及时向市信息化主管部门申报,经协调确认后,由市信息化主管部门对《共享目录》进行动态更新。
政务数据资源共享管理办法
政务数据资源共享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政务数据资源管理,推进政务数据资源共享,提高行政效率,提升公共服务水平,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务数据资源,是指政务部门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电子形式记录、保存的各类数据资源,包括政务部门直接或者通过第三方依法采集的、依法授权管理的和因履行职责需要依托政务信息系统形成的数据资源等。
本办法所称政务部门,是指政府部门及法律法规授权具有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
第三条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从事政务数据资源共享相关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政务数据资源共享工作的领导。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政务数据资源共享主管部门(以下简称数据共享主管部门)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本行政区域内的政务数据资源共享工作。
其他政务部门负责本部门政务数据的采集、更新、共享和目录编制等工作,指导本行业公共服务企业事业单位数据资源共享工作。
第二章政务数据共享平台和资源目录第五条自治区和设区的市数据共享主管部门,负责本级统一政务数据共享交换平台(以下简称共享平台)建设管理。
共享平台是管理政务数据资源目录、支撑政务部门开展政务数据资源共享交换的关键数据基础设施,包括共享平台(内网)和共享平台(外网)两部分。
共享平台(内网)和共享平台(外网)应当按照信息系统保护和网络安全要求,分别依托电子政务内网和外网建设管理。
第六条政务部门应当将本部门业务信息系统向电子政务内网或者电子政务外网迁移,并接入本级共享平台。
需要跨部门共享数据的业务信息系统,应当通过各级共享平台实施数据共享,原有跨部门数据共享交换系统应当逐步整合到共享平台。
第七条政务部门负责本部门信息系统与共享平台的联通,并按照政务数据资源目录向共享平台提供共享的政务数据资源(以下简称共享数据),从共享平台获取并使用共享数据。
第八条政务部门应当通过共享平台编制、维护本部门政务数据资源目录,在法律法规修订、行政管理职能变化发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更新本部门政务数据资源目录。
江苏省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暂行办法
江苏省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暂行办法省政府关于印发江苏省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苏政发〔2017〕133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现将《江苏省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江苏省人民政府2017年10月26日(此件公开发布)江苏省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全省政务信息资源管理工作,加快推动全省政务信息系统整合和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应用,充分发挥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在深化改革、转变职能、创新管理中的重要作用,提升政务服务水平和行政效能,按照《国务院关于印发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2016〕51号)的要求,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务信息资源,是指政务部门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形成或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文件、资料、图表和数据等各类信息资源,包括直接或通过第三方依法采集的、依法授权管理的和因履行职责需要依托政务信息系统形成的信息资源等。
本办法所称政务部门,是指政府部门、法律法规授权具有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
本办法也适用其他依法经授权具有公共管理职能的组织。
第三条本办法用于规范全省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工作,包括政务部门间因履行职责需要使用其他政务部门政务信息资源和为其他政务部门提供政务信息资源的行为。
第四条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应遵循以下原则:(一)以共享为原则,不共享为例外。
各政务部门形成的政务信息资源原则上应予共享,涉及国家秘密和安全的,按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二)需求导向,无偿使用。
因履行职责需要使用共享信息的部门(以下统称使用部门)提出明确的共享需求和信息使用用途,共享信息的产生和提供部门(以下统称提供部门)应及时响应并无偿提供共享服务。
(三)统一标准,统筹建设。
按照国家和省政务信息资源标准规范进行政务信息资源的采集、存储、交换和共享工作,坚持“一数一源”、多元校核,统筹建设全省政务信息资源目录体系和数据共享交换体系。
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西安市政务数据资源共享管理办法》的通知
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西安市政务数据资源共享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西安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8.11.08•【字号】市政发〔2018〕47号•【施行日期】2018.11.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西安市政务数据资源共享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区、县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西安市政务数据资源共享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西安市人民政府2018年11月8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权属与权益第三章政务数据资源目录第四章共享平台第五章采集与登记第六章共享与使用第七章开放与开发第八章安全管理第九章监督和保障第十章法律责任第十一章附则西安市政务数据资源共享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政务数据资源管理,推动政务数据资源汇聚共享和开放开发,构建全市政务数据共享机制,加快推进政务数据关联共享,增强政府公信力和透明度,提升服务水平,依据《国务院关于印发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2016〕51号)和《陕西省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办法》(陕政发〔2017〕34号)等规定,结合西安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西安市行政区域内(含西咸新区)从事政务数据资源采集登记、共享交换、开放开发及其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涉及国家秘密的政务数据管理,按照国家、陕西省和西安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政务数据是指政务部门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获取的数据,包括政务部门直接或通过第三方依法采集的、依法授权管理的和因履行职责需要依托政务信息系统形成的数据等。
本办法所称政务部门是指党委、人大、政府、政协、监委、法院、检察院及法律法规授权具有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
第四条西安市大数据产业发展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是全市政务数据资源共享管理工作的领导机构,负责协调推进西安市政务数据资源共享有关重大事项。
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320号——重庆市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开放管理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320号
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320号——重庆市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开放管理办法正文:----------------------------------------------------------------------------------------------------------------------------------------------------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320号《重庆市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开放管理办法》已经2018年3月30日市五届人民政府第4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唐良智2018年5月5日重庆市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开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政务信息资源管理,实现政务信息资源共享与开放,推进大数据智能化发展,提高政府社会治理能力和公共服务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政务信息资源的采集、共享、开放及其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政务信息资源,是指政务部门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文件、资料、图表和数据等各类信息资源,包括政务部门直接或者通过第三方依法采集的、依法授权管理的和因履行职责需要依托政务信息系统形成的信息资源等。
本办法所称政务部门,是指政府部门及法律法规授权具有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
本办法所称政务信息资源共享,是指政务部门因履行职责需要使用其他政务部门的政务信息资源或者为其他政务部门提供政务信息资源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政务信息资源开放,是指政务部门面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提供政务信息资源的行为。
第三条政务信息资源属于政府所有,以共享开放为原则,不共享开放为例外。
第四条市、区县(自治县)政府统一领导本行政区域内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开放工作,协调解决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开放工作的重大事项,将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开放工作纳入本级政府目标考核。
成都市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暂行办法
成都市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促进市政务信息资源共享,推动政务信息资源科学配置和有效利用,降低行政成本,提高行政效能,提升公共管理和服务水平,更好地服务于经济、政治、文化、社会和生态文明建设,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成都市信息化建设管理暂行规定》(市政府令第99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务信息资源,是指各级行政机关和依法行使行政职能的组织(以下统称政府部门)在履行职能过程中产生、获取的信息资源。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各级政府部门依托电子政务外网开展的政务信息资源共享活动。
第四条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应当遵循需求导向、统筹规划、统一标准、无偿共享、保障安全的原则。
第五条政务信息资源分为三种类型:可以无附加条件地提供给其他政府部门共享的政务信息资源为无条件共享类;按照设定条件提供给其他政府部门共享的政务信息资源为条件共享类;依法不能提供给其他政府部门共享的政务信息资源为不予共享类。
与行政管理或跨部门并联审批等相关的政务信息资源列入无条件共享类,在相关政府部门间共享,如法人单位基本信息、行政执法结果信息、公共服务设施信息、社会经济统计信息等。
与协同管理相关、信息内容敏感或受知识产权保护的,只能按特定条件提供给相关政府部门共享的政务信息资源,列入条件共享类,如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信息以及泄露后可能影响行政执法和政府部门正常办公的信息。
涉及国家秘密、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与规章要求确定为秘密级及以上的政务信息资源,按国家相关保密制度处理。
依法应与特定政府部门共享的政务信息不受上述限制,应按照法律相关规定向特定政府部门提供共享信息。
第六条市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规划、组织、指导、协调和评估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工作,组织实施政务信息资源建设和共享重大事项,牵头构建政务信息资源目录和交换体系,组织建设并管理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基础设施,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相关标准或规范,定期对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工作进行检查评估。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办法的通知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5.10.22•【字号】深府〔2015〕99号•【施行日期】2015.10.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办法的通知深府〔2015〕99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现将《深圳市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人民政府2015年10月22日深圳市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和促进深圳市政务信息资源共享,优化政务信息资源配置,有效支撑业务协同,提高行政效能,促进服务型政府建设,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深圳市各区(新区)及市直机关、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各单位)在履行职责过程中需要共享使用其他单位政务信息资源和为其他单位提供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的行为适用本办法。
鼓励涉及国计民生的企业及社会组织与各单位进行信息共享,提高公共服务水平。
第三条本办法中有关术语定义如下:(一)信息共享是指各单位因履行职责使用其他单位政务信息资源,以及为其他单位履行职责提供本单位政务信息资源的行为。
(二)基础信息资源是指具有基础性、基准性、标识性和稳定性等特征的信息资源,包括人口、法人、空间地理、宏观经济和房屋等基础信息。
(三)主题信息资源是指与社会经济发展特定主题密切相关的、基于业务信息资源形成的信息资源,包括公共信用、市场监管等。
(四)业务信息资源是指各单位履行职责中采集和生成的信息。
(五)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平台(以下简称共享平台)是由市电子政务主管部门负责统一建设和管理,为各单位提供信息共享的信息技术平台。
第四条信息共享应遵循以下原则:(一)共享为原则、不共享为例外。
各单位在履行职责中采集和生成的信息应无条件提供共享,特殊情况不能提供共享的,应提供法律依据,经审核后列入负面清单。
政务信息资源共享交换平台建设方案
政务信息资源共享交换平台建设方案2012年XX月目录一、建设背景 (3)二、建设原则 (3)三、建设目标 (4)四、建设内容 (5)4。
1总体架构 (5)4.2信息资源目录体系 (6)4.2。
1目录体系建设目标 (6)4。
2。
2目录体系标准建设 (6)4。
2.3信息资源目录平台架构 (7)4.2。
5信息资源目录平台功能 (9)4。
2。
4目录体系内容建设步骤 (10)4.3信息资源交换体系 (11)4.3.1交换体系建设目标 (12)4。
3。
2信息资源交换平台架构 (12)4。
3.2信息资源交换平台功能 (13)4。
3.3交换体系内容建设步骤 (14)4。
4政务信息资源库 (15)4.4.1政务信息资源库架构 (15)4。
4。
2政务信息资源库功能 (15)4。
4.3资源库建设范例 (18)五.扩展主题应用 (24)六.建设步骤 (24)6。
1准备阶段 (24)6.2信息资源调研阶段 (25)6。
3系统软件建设阶段 (25)6。
4内容建设阶段 (25)6.5培训阶段 (25)6.6验收阶段 (25)6.7服务阶段 (25)一、建设背景在“信息化带动工业化”的国家战略大背景下,随着电子政务建设政策支撑环境快速发展和政府部门纵向系统日趋成熟,我县各部门间对于共享交换和信息资源的发开利用需求越来越迫切.XXX县根据中办发[2002]17号、[2004]34号等有关文件的精神和国家电子政务“十二五"规划,并结合我县实际,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以需求为导向,以应用促发展,加强电子政务建设和政务信息资源共享整合,从而增强政府监管和服务能力,提高行政质量和效率,带动全县行业、领域和社会信息化建设,加快我县振兴,促进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和社会全面进步.二、建设原则1、统一规划,分步实施在统一规划的前提下,分阶段分解建设任务,各参建单位按照规划的要求,明确建设目标、重点和步骤,分工负责,分类指导,分步实施,分层推进.2、需求主导,讲求实效从应用需求出发,紧密结合政府职能转变和管理方式创新,突出重点,强化应用。
《政务数据共享交换规范》地方标准(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docx
《政务数据共享交换规范》地方标准(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标准起草组二〇二一年四月一、任务来源为了更好地规范全省政务数据资源体系建设,加快推进省直部门、中央驻陕有关单位和各地政务信息系统整合共享。
根据《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暂行办法》(国发〔2016〕51号)、《政务信息系统整合共享实施方案》(国办发〔2017〕39号)、《政务信息资源目录编制指南(试行)》(发改高技〔2017〕1272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进一步深化“互联网+政务服务”推进政务服务“一网、一门、一次”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8〕45号)、《陕西省政务信息系统整合共享实施方案》(陕政办发〔2017〕79号)的要求,结合陕西省政务信息系统整合共享工作的实际情况,陕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并下达了《陕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下达2020年陕西省地方标准制修订计划项目的通知》(陕市监函〔2020〕737号)地方标准编制计划,提出编制《政务数据共享交换规范》(项目编号为SDBXM 12-2020)地方标准,由陕西省信息中心提出并牵头,陕西省信息中心、陕西省社会科学院、陕西省标准化研究院、北京国脉互联信息顾问有限公司等单位参与,共同起草完成。
二、目的意义“共享交换”是层级复杂的资源交换体系,为规范其构建,面向全省省级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提供统一的公共数据共享交换服务。
向上级联国家级数据共享交换平台,通过对接国家级共享交换平台获得国家政务信息资源和其他省份信息资源;向下级联市级数据共享交换分平台,为市公共数据管理部门提供信息资源服务。
三、标准制定原则本标准编制遵循以下原则:(一)规范性原则本标准符合国家和我省对数据标准和数据质量管理工作的部署和要求,标准的结构和编写符合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范性要求。
(二)适用性原则本标准适用于陕西省政务数据共享交换的管理工作和各相关单位的接入工作。
(完整版)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暂行办法(国发〔2016〕51号)
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快推动政务信息系统互联和公共数据共享,增强政府公信力,提高行政效率,提升服务水平,充分发挥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在深化改革、转变职能、创新管理中的重要作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关于印发促进大数据发展行动纲要的通知》(国发〔2015〕50号)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务信息资源,是指政务部门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文件、资料、图表和数据等各类信息资源,包括政务部门直接或通过第三方依法采集的、依法授权管理的和因履行职责需要依托政务信息系统形成的信息资源等。
本办法所称政务部门,是指政府部门及法律法规授权具有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
第三条本办法用于规范政务部门间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工作,包括因履行职责需要使用其他政务部门政务信息资源和为其他政务部门提供政务信息资源的行为。
第四条促进大数据发展部际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负责组织、指导、协调和监督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工作,指导和组织国务院各部门、各地方政府编制政务信息资源目录,组织编制国家政务信息资源目录,并指导国家数据共享交换平台建设、运行、管理单位开展国家政务信息资源目录的日常维护工作。
各政务部门按本办法规定负责本部门与数据共享交换平台(以下简称共享平台)的联通,并按照政务信息资源目录向共享平台提供共享的政务信息资源(以下简称共享信息),从共享平台获取并使用共享信息。
第五条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应遵循以下原则:(一)以共享为原则,不共享为例外。
各政务部门形成的政务信息资源原则上应予共享,涉及国家秘密和安全的,按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二)需求导向,无偿使用。
因履行职责需要使用共享信息的部门(以下简称使用部门)提出明确的共享需求和信息使用用途,共享信息的产生和提供部门(以下统称提供部门)应及时响应并无偿提供共享服务。
(三)统一标准,统筹建设。
按照国家政务信息资源相关标准进行政务信息资源的采集、存储、交换和共享工作,坚持“一数一源”、多元校核,统筹建设政务信息资源目录体系和共享交换体系。
信息资源交换体系规范
湖北省电子政务信息资源交换体系总体设计规范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湖北省电子政务信息资源交换体系的总体架构、交换模式、逻辑结构、物理部署、技术要求、建设规范、交换指标及技术管理要求等内容。
本标准适用于湖北省电子政务信息资源交换体系的规划、开发、建设和管理。
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T 2260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代码GB/T 2261.1-2003 个人基本信息分类与代码第1部分:人的性别代码GB/T 2659-2000世界各国和地区名称代码GB/T 3304-1991中国各民族名称的罗马字母拼写法和代码GB/T 4754 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7408-2005 数据元和交换格式信息交换日期和时间表示法GB/T 11643 公民身份号码GB 11714 全国组织机构代码编制规则GB/T 12402 经济类型分类与代码GB/T 16987 组织机构代码信息数据库(基础库)数据格式GB/T 21062.1-2007 政务信息资源交换体系第1部分:总体框架GB/T 21062.2-2007 政务信息资源交换体系第2部分:技术要求GB/T 21062.3-2007 政务信息资源交换体系第3部分:数据接口规范GB/T 21062.4-2007 政务信息资源交换体系第4部分:技术管理要求DB42/T 362-2006 电子政务术语3 术语、定义和缩略语3.1 术语和定义GB/T 21062.1-2007、GB/T 21062.2-2007、GB/T 21062.3-2007、GB/T 21062.4-2007及DB42/T 262-2006确立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四川省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实施细则
四川省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实施细则(暂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快推动四川省政务信息系统互联和公共数据共享,增强政府公信力,提高行政效率,提升服务水平,充分发挥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在深化改革、转变职能、创新管理中的重要作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关于印发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2016〕51号),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政务信息资源,是指政务部门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文件、资料、图表和数据等各类信息资源,包括政务部门直接或通过第三方依法采集的、依法授权管理的和因履行职责需要依托政务信息系统形成的信息资源等。
本细则所称政务部门,是指政府部门及法律法规授权具有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
第三条本细则用于规范四川省各级政务部门间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工作,包括因履行职责需要使用其他政务部门政务信息页脚内容13资源和为其他政务部门提供政务信息资源的行为。
第四条四川省政府信息化建设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负责统筹组织全省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工作,理顺管理体制机制,制定发展规划,研究决定重大事项,指导、协调和监督各地各部门开展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工作。
省政府办公厅和省发展改革委双牵头负责具体工作,省政府办公厅是统筹管理全省政务信息和数据资源的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指导、监督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等工作,组织专家组或第三方评估机构对政务信息资源重大事项进行论证评估。
省发展改革委承担项目管理及对接国家发展改革委等工作。
各市(州)政府应明确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工作管理机构,负责组织、指导、协调和监督本地范围内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工作,编制上报本地政务信息资源目录,建设本地共享基础设施,考核评估本地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工作。
省级政务部门负责协调、组织本部门内部及下属各单位的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工作。
第五条各级政务部门履职过程中形成的政务信息资源由本级政府授权政务部门管理和使用,不得以数据权限为由拒绝共享或公开。
政务信息资源交换共享管理办法
政务信息资源交换共享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全市政务信息资源优化配置和增值利用,大力推动政府信息和公共数据交换、共享、开放,加快政府信息平台整合,消除信息孤岛,促进政府增强公信力,引导社会发展,服务公众企业,促进“智慧沈阳”建设和大数据产业发展,按照《国务院关于积极推进“互联网+”行动的指导意见》(国发〔2015〕40号)、《国务院关于印发促进大数据发展行动纲要的通知》(国发〔2015〕50号)等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务信息资源是指我市各级行政机关、事业单位或其他经依法授权、受委托行使行政职能的组织(以下统称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产生、采集的,以信息管理系统和数据库等形式记录、保存、使用的非涉密信息集;政务信息资源交换共享是指行政机关将本机关的政务信息提供给其他行政机关或获取其他行政机关的政务信息的行为。
记录、保存政务信息资源的数据库主要有基础数据库、专题数据库、业务数据库。
(一)基础数据库。
指存储基础政务信息的数据库,具有基础性、基准性、公用性、标识性和稳定性等特征,是众多行政机关在其履行职责过程中共同需要的政务信息,包括人口、法人单位、宏观经济、政策法规、自然资源和地理空间等基础信息。
(二)专题数据库。
指由行政机关建设和管理的,与社会经济发展、城市管理密切相关的某一特定领域政务信息资源的数据库,包括遥感、环境、文化、教育、医疗、就业、社保、住房、信用、市政设施等数据库。
(三)业务数据库。
指行政机关建设管理与本单位业务应用系统紧密结合的政务信息数据库,如:重点建设项目管理系统、政府招标采购系统、房屋租赁管理系统等。
第三条行政机关政务信息资源采集、归集和共享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政务信息资源交换共享(以下简称“信息共享”)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规范采集。
行政机关按照“一数一源、多元校核、动态更新”的要求和统一的标准规范采集和处理信息,可以通过共享方式确认或获取的信息不得另行重复采集,不得擅自超范围采集。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政务信息资源共享交换体系”
管理制度及标准规范建设
经过近二十年的建设,各级政府部门电子政务建设都取得了很大的成绩,积累了丰富的信息资源。
为继续深化电子政务工程建设,国家将推进政务信息资源共享作为下一阶段我国电子政务建设的核心,为此中共中央办公厅和国务院办公厅联合下发了《关于加强信息资源开发利用工作的若干意见》(中办发【2004】34号文)。
为贯彻执行该文件,各级政府部门都在积极推进政务信息资源共享交换体系的建设。
一、标准规范和管理制度的重要作用
标准规范和管理制度是政务信息资源共享交换体系成功建设、规范化运行及后续推广的有力支撑和可靠保障,是对政策法规、国家标准、地方标准的有益补充,管理制度建设也促进了整个政务机制的逐步完善。
1、实现信息共享的可靠保障
目前,不同政府部门之间共享信息资源面临信息源多头采集,重复采集,数据命名、类型、格式差异,数据不能及时同步更新,部门间的数据不一致,技术多样化等问题,通过标准规范及管理制度的约束和规范,各部门在信息化建设中能够做到有章可循、标准统一。
2、对政策法规、已建标准的补充
每级政府、每个行业信息化建设现状不同,政务信息资源共享交换体系的建设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国家、地方、上级业务指导部门要求的同时还需结合建设单位的实际情况,制订部分标准规范和管理制度。
3、促进政务机制的逐步完善
通过管理制度建设,可以约束各部门信息公开职责,促进更高层面的业务整合。
面向某个业务主题(如企业信用、流动人口管理),各部门要想通过技术平
台实现信息共享和交换,必须首先进行业务梳理,在业务梳理过程中,会逐渐暴露出部门职责、组织机构等方面的存在的问题。
因此,围绕政务信息资源共享交换体系制订的各种管理制度可以促进整个政务机制的逐步完善。
二、标准规范建设
标准规范为信息资源一致性和技术平台的互联互通互操作提供了基本的保证,应围绕信息采集、组织、分类、保存、发布与使用等信息生命周期各环节建立规范和标准。
政务信息资源共享交换体系建设中需制订的标准规范大致如下:
1、信息资源相关规范
包括信息资源分类标准、信息资源标识符编码规范、信息资源核心元数据编码规范、目录编制指南、目录体系建设总则与技术框架等。
在政务信息资源目录体系国家标准征求意见稿中对信息资源分类、标识符编码等做了相关规定,建设单位应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做进一步扩展。
2、技术平台对外服务接口规范
规定技术平台的数据交换服务、目录服务接口及其调用方法,安全服务与各应用系统之间单点登录和信息服务的接口定义及其调用方法。
3、前置交换环境相关规范
对各委办局前置交换环境所需的网络、服务器、数据库等提出配置要求,规范前置交换机器的IP地址、交换节点服务器的命名规则、各项配置要求,方便各委办局技术人员快速搭建本单位前置交换环境。
4、交换中心环境相关规范
对交换中心所需的网络、服务器、数据库等提出配置要求,规范中心节点服务器的命名规则、各项配置要求。
5、技术平台内部各模块接口规范
技术平台由目录服务子系统、数据交换子系统、平台管理子系统多个部分组成,为保证平台内部各系统之间的无缝集成,需要规范内部接口,如用户元数据查询接口、角色元数据查询接口、元数据注册接口、统一管理整合接口等。
6、编码规范
规范组织机构、角色、用户、应用系统、前置交换节点等的编码规则,以标识其在技术平台上的唯一合法身份。
三、管理制度建设
管理制度本身是由人来制定和执行的,定应尽量做到科学全面,符合实际情况,使人们在接受制度管理时,能够乐于接受。
政务信息资源共享交换体系自制订管理制度是政务信息资源能够长效共享交换的关键因素,包括信息资源管理维护制度、技术平台管理维护制度两类。
1、信息资源管理维护制度
包括信息资源公开制度、信息资源动态管理制度、信息资源安全管理办法及
信息资源共享查询制度等。
2、技术平台管理维护制度
包括平台管理办法、平台对外服务指南及平台安全运营管理制度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