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师上课点名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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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师上课点名制度

为了进一步强化我校安全管理工作,在全体教职员工中形成“安全工作,人人有责”的强烈安全意识和工作责任感,全面、及时地掌握学生动态,保证良好的课堂教学秩序。结合我校教育的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1.上课点名,是指在执行列入教学计划的课堂教学,实验,实习,实训和设计等各种教学环节时,都要实行点名制度。

2.上课点名由上课教师负责,上课教师必须认真履行对学生考勤的职责。点名的具体方式可以多种多样,由上课教师教师灵活掌握。

3.每堂课预备铃响后(正式上课前),上课教师第一件事必须认真清点到班人数,查看学生精神状况,并认真做好记载。早读课、晚自习由班主任亲自清点本班人数。

4.若有学生缺勤,上课教师要在班内调查询问学生去向,并立即与班主任联系,由班主任与缺勤学生家长取得联系,协调查找。若班主任正在上课,交由学校教务处负责安排其他教师代课;若与家长取得联系查找学生未果,由学校教务处上报值日领导进行进一步协调处理。

5.若发现有学生精神状况不佳,上课老师应前往询问情况。若病情严重要必须及时与班主任、校医联系,送往医院诊治。若班主任正在上课交由学校教务处安排教师代课。

6.各班设教师《上课点名记载册》,其它记载册无效。

7.各班要指定一名或两名值日班干部负责提醒上课教师课前清点人数及查看学生状况,并认真记载。

8.离开本班教室参加音乐、体育、美术、信息、语文阅读等课学习活动的,由本班班长或副班长带上《上课点名记载册》,交由上课教师做好上课和下课的学生点名工作。

9.班主任每个星期将上课点名情况上报至年级管理组,年级管理组每个月将本年级各班上课点情况上报至学校教务处。

10.若因上课教师未按照要求做到点名工作,造成了学生安全事故,由该节上课教师负全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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