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雷减灾管理办法(修改)(2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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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雷减灾管理办法

防雷减灾管理办法

防雷减灾管理办法第一章第一条为了加强雷电灾害防御工作,规范雷电灾害管理,提高雷电灾害防御能力和水平,保护国家利益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促进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内从事雷电灾害防御活动的组织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雷电灾害防御(以下简称防雷减灾),是指防御和减轻雷电灾害的活动,包括雷电和雷电灾害的研究、监测、预警、风险评估、防护以及雷电灾害的调查、鉴定等。

第三条防雷减灾工作,实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负责组织管理和指导全国防雷减灾工作。

地方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在上级气象主管机构和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负责组织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防雷减灾工作。

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做好本部门和本单位的防雷减灾工作,并接受同级气象主管机构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国家鼓励和支持防雷减灾的科学技术研究和开发,推广应用防雷科技研究成果,加强防雷标准化工作,提高防雷技术水平,开展防雷减灾科普宣传,增强全民防雷减灾意识。

第六条外国组织和个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从事防雷减灾活动,应当经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会同有关部门批准,并在当地省级气象主管机构备案,接受当地省级气象主管机构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第七条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按照合理布局、信息共享、有效利用的原则,规划全国雷电监测网,避免重复建设。

地方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应当组织本行政区域内的雷电监测网建设,以防御雷电灾害。

第八条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加强雷电灾害预警系统的建设工作,提高雷电灾害预警和防雷减灾服务能力。

第九条各级气象主管机构所属气象台站应当根据雷电灾害防御的需要,按照职责开展雷电监测,并及时向气象主管机构和有关灾害防御、救助部门提供雷电监测信息。

山西省防雷减灾管理办法(2022年)

山西省防雷减灾管理办法(2022年)

山西省防雷减灾管理办法(2022年)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西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2.12.13•【字号】山西省人民政府令第297号•【施行日期】2023.02.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应急减灾与公共服务正文山西省防雷减灾管理办法(2022年12月13日山西省人民政府令第297号公布自2023年2月1日起施行)第一条为了防御和减轻雷电灾害,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公共安全,保障和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防雷减灾及其监督管理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防雷减灾,是指防御和减轻雷电灾害的活动,包括雷电和雷电灾害的研究、监测、预警、风险评估、防护以及雷电灾害的调查、鉴定等。

第三条防雷减灾工作应当坚持以人为本、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分工协作的原则。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防雷减灾工作的领导、组织和协调,将防雷减灾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组织制定并实施防雷减灾应急预案。

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及开发区管理机构应当协助气象主管机构以及有关部门做好防雷减灾工作。

第五条省气象主管机构负责全省防雷减灾工作的管理和监督指导。

设区的市、县(市、区)气象主管机构具体负责组织管理和实施防雷减灾工作。

未设置气象主管机构的县(市、区)的防雷减灾工作,由县(市、区)人民政府会同上级气象主管机构确定有关部门负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应急管理、市场监管、能源等有关部门以及通信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防雷减灾工作。

第六条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应当组织开展防雷减灾科普宣传、教育培训、科学研究等工作。

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群众性自治组织,应当结合实际,做好本单位、本区域群众性的防雷减灾知识宣传。

广播、电视、报刊、电信、互联网等媒体应当开展公益性防雷减灾知识宣传,提高社会公众防雷减灾意识。

太原市雷电灾害防御条例(2024年修正)

太原市雷电灾害防御条例(2024年修正)

太原市雷电灾害防御条例(2024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太原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4.08.09•【字号】•【施行日期】2024.08.09•【效力等级】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应急减灾与公共服务正文太原市雷电灾害防御条例(2015年11月6日太原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通过2016年1月20日山西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批准根据2020年11月27日山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批准的2020年10月29日太原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通过的《太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太原市城市供水管理办法〉等五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22年9月28日山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批准的2022年8月19日太原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的《太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太原市城市绿化条例〉等四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24年7月26日山西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批准的2024年5月21日太原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的《太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太原市立法条例〉等四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监测预警与防雷工程第三章检测维护与调查鉴定第四章法律责任第五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雷电灾害防御,有效避免和减轻雷电灾害损失,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和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气象灾害防御条例》《山西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雷电灾害防御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雷电灾害防御工作坚持以人为本、科学防御、政府主导、部门联动、社会参与的原则。

第四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雷电灾害防御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雷电灾害防御工作的协调机制,将雷电灾害防御工作纳入公共安全监督管理的范围,为雷电监测、预报、预警、预防体系建设提供资金保障。

《防雷减灾管理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

《防雷减灾管理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

《防雷减灾管理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修订说明一、修订背景《防雷减灾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20号)(以下简称《办法》)自2011年9月1日实施以来,对加强雷电灾害防御工作,规范雷电灾害管理起到了很好的指导和规范作用。

2013年因下放防雷行政审批事项进行了部分修订。

但随着国家全面深化改革工作力度的不断加大以及防雷体制改革不断深化,主要有以下几方面的新要求。

一是2016年6月24日,国务院印发了《关于优化建设工程防雷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发〔2016〕39号,以下简称国发39号),取消了我局实施的防雷工程专业资质认定许可事项,将气象部门负责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许可范围重新进行了调整。

二是国家对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审批事项的中介服务事项进行了清理规范。

2015年,《国务院关于第一批清理规范89项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58号,以下简称国发58号)取消了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审批事项中的中介服务事项“建设项目雷电灾害风险评估”和“防雷产品测试”,“防雷装置设计技术评价”转为受理后技术服务事项。

2016年2月,《国务院关于第二批清理规范192项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决定》(国发〔2016〕11号,以下简称国发11号)将防雷装置竣工验收审批中的“新建、改建、扩建建(构)筑物防雷装置检测”中介服务事项转为受理后的技术服务事项。

三是国家职业资格改革取消了“防雷专业技术人员资格”。

2016年12月,国务院印发《关于取消一批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的决定》(国发〔2016〕68号,以下简称国发68号),取消我局设置的“防雷专业技术人员资格”,改由省级以上气象学会实施。

2017年,为落实国发39号文有关内容,国务院修订了《气象灾害防御条例》,对涉及防雷管理的相关条款进行了修订,并于2017年10月7日以国务院令687号正式公布。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全面深化改革要求和修订后的《气象灾害防御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有关规定,同时解决《办法》在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急需对《办法》的有关内容进行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雷减灾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雷减灾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雷减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雷电灾害防御工作,保护国家利益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内从事防雷减灾活动的组织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防雷减灾是指防御和减轻雷电灾害的活动,包括雷电灾害的研究、监测、预警、防御等。

第三条防雷减灾工作,实行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

第四条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负责组织管理和指导全国防雷减灾工作。

地方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在上级气象主管机构和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负责组织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防雷减灾工作。

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所属的防雷减灾机构,应当接受同级气象主管机构的行业管理,密切合作,共同好防雷减灾工作。

第五条国家鼓励和支持防雷减灾的科学技术研究和开发,推广应用防雷科技研究成果,提高防雷技术水平,开展防雷减灾科普宣传,增强全国防雷减灾意识。

第六条外国组织和个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从事防雷减灾活动,必须经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会同有关部门批准。

第二章监测与预警第七条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对防雷减灾技术、防雷产品以及雷电监测、预警系统的研究和开发。

第八条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按照合理布局、信息共享、有效利用的原则,组建全国雷电监测网,编制雷电灾害防御规划,避免重复建设。

第九条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加强雷电灾害预警系统的建设工作,提高雷电灾害预警和防雷减灾服务能力。

第三章防雷工程专业设计与施工第十条新建、扩建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需要安装的雷电灾害防装置(以下简称防雷装置),应当符合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规定的使用要求,并由具有相应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或者施工资质的单位承担设计或者施工。

本办法所称防雷装置是指接闪器、引下线、接地装置、电涌保护器及其他连接导体等防雷产品和设施的总称。

中国气象局第号令《防雷减灾管理办法》

中国气象局第号令《防雷减灾管理办法》

中国气象局第20号令《防雷减灾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20号《防雷减灾管理办法》已经2011年7月11日中国气象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9月1日起施行。

2005年2月1日中国气象局公布的《防雷减灾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局长郑国光二○一一年七月二十一日防雷减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雷电灾害防御工作,规范雷电灾害管理,提高雷电灾害防御能力和水平,保护国家利益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促进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内从事雷电灾害防御活动的组织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雷电灾害防御(以下简称防雷减灾),是指防御和减轻雷电灾害的活动,包括雷电和雷电灾害的研究、监测、预警、风险评估、防护以及雷电灾害的调查、鉴定等。

第三条防雷减灾工作,实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负责组织管理和指导全国防雷减灾工作。

地方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在上级气象主管机构和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负责组织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防雷减灾工作。

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做好本部门和本单位的防雷减灾工作,并接受同级气象主管机构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国家鼓励和支持防雷减灾的科学技术研究和开发,推广应用防雷科技研究成果,加强防雷标准化工作,提高防雷技术水平,开展防雷减灾科普宣传,增强全民防雷减灾意识。

第六条外国组织和个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从事防雷减灾活动,应当经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会同有关部门批准,并在当地省级气象主管机构备案,接受当地省级气象主管机构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监测与预警第七条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按照合理布局、信息共享、有效利用的原则,规划全国雷电监测网,避免重复建设。

防雷减灾管理办法

防雷减灾管理办法

防雷减灾管理办法第 3 号《防雷减灾管理办法》已于2000年6月16日经中国气象局局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局长二○○○年六月二十六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雷电灾害防御工作,保护国家利益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内从事防雷减灾活动的组织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防雷减灾是指防御和减轻雷电灾害的活动,包括雷电灾害的研究、监测、预警、防御等。

第三条防雷减灾工作,实行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

第四条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负责组织管理和指导全国防雷减灾工作。

地方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在上级气象主管机构和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负责组织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防雷减灾工作。

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所属的防雷减灾机构,应当接受同级气象主管机构的行业管理,密切合作,共同做好防雷减灾工作。

第五条国家鼓励和支持防雷减灾的科学技术研究和开发,推广应用防雷科技研究成果,提高防雷技术水平,开展防雷减灾科普宣传,增强全民防雷减灾意识。

第六条外国组织和个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从事防雷减灾活动,必须经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会同有关部门批准。

第二章监测与预警第七条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对防雷减灾技术、防雷产品以及雷电监测、预警系统的研究和开发。

第八条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按照合理布局、信息共享、有效利用的原则,组建全国雷电监测网,编制雷电灾害防御规划,避免重复建设。

第九条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加强雷电灾害预警系统的建设工作,提高雷电灾害预警和防雷减灾服务能力。

第三章防雷工程专业设计与施工第十条新建、扩建、改建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需要安装的雷电灾害防护装置(以下简称防雷装置),应当符合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规定的使用要求,并由具有相应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或者施工资质的单位承担设计或者施工。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雷减灾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雷减灾管理办法

--WORD格式--可编辑--《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雷减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为了加强雷电灾害防御工作,保护国家利益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第一条建设和社会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内从事防雷减灾活动的组织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防雷减灾是指防御和减轻雷电灾害的活动,包括雷电灾害的研究、监测、预警、防御等。

第三条防雷减灾工作,实行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

第四条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负责组织管理和指导全国防雷减灾工作。

负责组地方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在上级气象主管机构和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织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防雷减灾工作。

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所属的防雷减灾机构,应当接受同级气象主管机构的行业管理,密切合作,共同好防雷减灾工作。

国家鼓励和支持防雷减灾的科学技术研究和开发,推广应用防雷科技研究成第五条果,提高防雷技术水平,开展防雷减灾科普宣传,增强全国防雷减灾意识。

外国组织和个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从第六条事防雷减灾活动,必须经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会同有关部门批准。

第二章监测与预警第七条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对防雷减灾技术、防雷产品以及雷电监测、预警系统的研究和开发。

第八条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按照合理布局、信息共享、有效利用的原则,组建全国雷电监测网,编制雷电灾害防御规划,避免重复建设。

第九条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加强雷电灾害预警系统的建设工作,提高雷电灾害预警和防雷减灾服务能力。

第三章防雷工程专业设计与施工新建、扩建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需要安装的雷电灾害防装置(以下第十条简称防雷装置),应当符合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规定的使用要求,并由具有相应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或者施工资质的单位承担设计或者施工。

本办法所称防雷装置是指接闪器、引下线、接地装置、电涌保护器及其他连接导体等防雷产品和设施的总称。

2024年防雷电安全管理制度

2024年防雷电安全管理制度

2024年防雷电安全管理制度____年防雷电安全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雷电安全管理的规范,保障人身、财产安全,提高社会公共安全水平,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管理制度适用于所有的建筑物和设施,包括住宅、商业建筑、工厂和公共设施等。

第三条本管理制度的目标是防止雷电引发的事故和损失,确保人身和财产安全,并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持和指导。

第二章防雷设施建设第四条所有建筑物和设施应配备合适的防雷设施,包括外部和内部防雷设备。

第五条外部防雷设备应根据建筑物结构和使用情况进行设计,包括避雷带、避雷针等。

第六条内部防雷设备应包括对电力线路和通讯线路进行防雷保护的设施。

第七条防雷设备的维护和检测工作应定期进行,确保其正常运行。

第八条防雷设施的建设和维护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规定,由专业防雷单位或人员负责。

第三章雷电监测和预警第九条雷电监测系统应配备在建筑物和设施周围,及时发现雷电活动。

第十条雷电监测系统应具备自动采集和分析雷电数据的功能,以提供准确的预警信息。

第十一条预警信息应及时传递给有关部门和人员,以便采取适当的防护措施。

第十二条雷电预警系统应与其他安全预警系统相联动,共同提高社会公共安全水平。

第十三条雷电监测系统的维护和检测工作应定期进行,确保其正常运行。

第四章雷电安全培训和教育第十四条所有建筑物和设施的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应接受雷电安全培训和教育。

第十五条雷电安全培训和教育应包括雷电的基本知识、防护措施和应急处理方法等内容。

第十六条雷电安全培训和教育应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组织和开展。

第十七条雷电安全培训和教育应由专业机构或人员进行,确保培训和教育质量。

第五章雷电安全检查和评估第十八条对建筑物和设施的雷电安全状况应定期进行检查和评估。

第十九条雷电安全检查和评估应包括对防雷设施、雷电监测系统和培训教育的检查和评估。

第二十条雷电安全检查和评估的结果应及时报告和整改,确保问题得到解决。

第二十一条高风险地区或重要建筑物和设施应加强雷电安全检查和评估,确保其安全可靠。

防雷法律法规精简版(二)2024

防雷法律法规精简版(二)2024

防雷法律法规精简版(二)引言概述:防雷法律法规的制定和实施,旨在保护人们的生命和财产安全,并确保电力、通信、交通等重要设施的正常运行。

本文将介绍防雷法律法规的精简版(二),包括建设项目雷电防护、建设工程雷电防护、特种设备雷电防护、设备设施雷电防护和相关责任及处罚。

通过深入了解这些法规,我们可以提高防雷意识,减少雷击事故的发生。

正文内容:一、建设项目雷电防护建设项目雷电防护是指在建设项目规划、设计、施工和验收等环节中,采取一系列措施预防和减少雷击风险。

要点包括:1. 编制项目雷电防护规划,明确雷电防护的目标、任务和要求。

2. 选取合适的防雷措施,如设置避雷针、接地装置等。

3. 制定必要的隐患排查和监测计划,及时发现和消除雷电隐患。

4. 加强施工中的雷电安全管理,确保各项措施的实施。

5. 完成项目建设后,进行雷电防护验收,确保达到相关标准和规定。

二、建设工程雷电防护建设工程雷电防护是指在建筑物、市政设施、通信设施等工程中,采取防雷措施保障工程的安全和正常运行。

要点包括:1. 建筑物:进行建筑物的雷电防护设计,包括选择合适的避雷装置和接地装置。

2. 市政设施:对于大型市政工程,编制雷电防护设计方案,并按照相关要求进行安装和验收。

3. 通信设施:建设通信基站时,应符合通信设施雷电防护的相关规定,并配备必要的避雷装置。

4. 配电系统:确保电力配电设施的防雷措施完备,保证电力供应的可靠性。

5. 特殊工程:对于特殊工程,如大型桥梁、高架道路等,应根据实际情况制定雷电防护措施。

三、特种设备雷电防护特种设备包括电梯、起重机械、压力容器等,在使用过程中需要注意雷电防护。

要点包括:1. 对于特种设备的生产和销售,应符合相关雷电防护标准,确保产品的质量和安全性。

2. 特种设备在安装和维修过程中,应遵守雷电防护规范和操作细则。

3.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定期进行设备的雷电安全检查和维护,确保设备的安全运行。

4. 针对特种设备可能存在的雷电隐患,应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如安装避雷针、接地装置等。

防雷减灾管理办法(修改)(2024)

防雷减灾管理办法(修改)(2024)

引言概述:防雷减灾管理办法是为了有效防止雷击灾害,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而制定的一系列管理和措施。

随着现代社会科技的发展和人们对安全的重视程度提升,防雷减灾管理办法的修订变得尤为重要。

本文将围绕防雷减灾管理办法(修改)这一主题,依次从雷电监测和预警、建筑物防雷保护、人员防雷知识培训、职业安全规范和灾后救援五个大点展开详细阐述。

正文内容:一、雷电监测和预警1.引入先进的雷电监测技术,提升预警能力,包括使用雷达、闪电探测器等设备。

2.加强雷电监测网络的建设,提高雷电监测的覆盖范围和准确性。

3.建立专门的预警系统,及时向相关部门和公众发布雷电预警信息。

4.配备专业雷电监测人员,提高对雷电监测数据的分析和判断能力。

5.定期对雷电监测设备进行维护和检修,保持其正常运行和准确性。

二、建筑物防雷保护1.制定统一的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确保建筑物在设计和施工过程中具备防雷能力。

2.加强对建筑物防雷设备的建设和维护监督,确保其正常运行。

3.给予重点建筑物和公共场所特殊关注,进行定期的防雷检查和改进,提高其防雷保护水平。

4.配备专业防雷工作人员,并提供必要的培训和技术支持,确保其具备防雷管理和应急处置能力。

5.推动建筑物防雷保护技术的研发和创新,不断提高其适应各类建筑物的能力。

三、人员防雷知识培训1.在各类教育机构和企事业单位加强雷电知识的普及教育,提高公众的雷电安全意识。

2.组织开展针对不同人群的防雷知识培训活动,包括学生、教师、工人等各个群体。

3.向重点行业和职业人员提供专业的雷电安全知识培训,提高其在工作中的防雷意识和应对能力。

4.制作并广泛宣传防雷宣传资料,如宣传册、官方网站等,提供雷电安全知识的查询和学习渠道。

5.加强对防雷知识培训效果的评估和反馈,及时修订并完善培训内容和方法。

四、职业安全规范1.制定统一的职业安全规范,明确各个行业的防雷管理措施和责任。

2.加强对职业安全规范的宣传普及,确保相关从业人员了解和遵守规范。

雷电灾害防御管理规定管理办法

雷电灾害防御管理规定管理办法

雷电灾害防御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防御和减轻雷电灾害,维护国家利益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气象灾害防御条例》《辽宁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辽宁省雷电灾害防御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我市行政区域内进行雷电灾害防御工作,应当遵守本规定。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雷电灾害防御工作遵循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原则,坚持政府领导、属地管理、部门协同负责。

第四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雷电灾害防御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健全协调机制,督促各有关部门依法履行雷电灾害防御职责,将雷电灾害防御纳入公共安全监督管理范围,并将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五条市、县(市、区)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加强对雷电灾害防御工作的组织管理,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雷电监测、预报预警和职责范围内雷电防护装置检测的监督管理等工作,并会同有关部门指导本行政区域内的雷电灾害防御工作。

未设气象主管机构的区人民政府应当指定有关部门,在市气象主管机构指导下,做好雷电灾害防御相关工作。

应急管理、住房城乡建设、教育、工业和信息化、生态环境、交通运输、水利、文化旅游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雷电灾害防御有关工作。

第六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编制雷电灾害防御规划,加强雷电灾害监测和预警系统建设,鼓励和支持雷电灾害防御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先进的科学技术研究成果,提升雷电灾害防御工作水平。

第七条市、县两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利用各类传播媒介向社会宣传普及雷电灾害防御法律法规和科学知识,提高公众的防雷减灾意识和能力。

第二章监测、预警与发布第八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气象等有关部门加强雷电监测和预报预警基础业务体系建设,建立并完善雷电监测站网,提高雷电灾害监测预警和防雷减灾服务能力。

第九条市、县(市、区)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站应当加强对雷电灾害的监测,及时向社会发布雷电预警信号。

开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开封市全面加强防雷安全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开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开封市全面加强防雷安全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开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开封市全面加强防雷安全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开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4.09.12•【字号】汴政办〔2024〕21号•【施行日期】2024.09.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应急减灾与公共服务正文开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开封市全面加强防雷安全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及有关单位:《开封市全面加强防雷安全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2024年9月12日开封市全面加强防雷安全工作实施方案为有效防范和减少雷电灾害安全事故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提升我市防雷安全管理能力,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加强防雷安全工作的通知》(豫政办〔2024〕34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切实加强防雷安全工作,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与防灾减灾救灾的重要论述,牢固树立“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安全发展理念,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方针,严格落实“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工作要求,推进各行业各领域尤其是人员密集场所防雷安全隐患排查整改全覆盖,进一步压实防雷安全责任,提升防雷安全综合治理能力,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重大雷电灾害事故的发生,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二、重点任务(一)压实防雷安全各方责任各县区政府要落实防雷安全组织领导责任。

将防雷安全工作纳入安全生产工作统筹部署,将应对处置雷电灾害纳入应急演练内容与灾害处置程序,提高应对雷电灾害的能力。

要提升雷电监测预警能力,加强闪电定位仪、大气电场仪、雷电卫士等设施建设。

气象、发改、应急、住建、城管、教体、文旅、卫健、国资监管、市场监管等部门要严格履行部门监管责任。

要按照《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优化建设工程防雷许可的通知》(豫政〔2016〕82号)《开封市落实落细安全生产“三管三必须”若干规定》《开封市安全生产治本攻坚三年行动实施方案(2024—2026年)》等文件要求,根据职责做好本行业、本领域防雷安全工作,将防雷安全监管工作纳入本行业、本领域安全生产工作内容和专项检查范围。

2024年防震防雷安全规则方案

2024年防震防雷安全规则方案

2024年防震防雷安全规则方案
一、加强建筑结构的抗震设计和施工质量。

针对地震带的区域,建筑结构必须符合相应抗震设计标准,并严格执行相关施工规范,确保建筑物在地震发生时能够安全稳固地承受地震荷载。

二、提升建筑物的雷电防护措施。

为了减少雷击引发的火灾和电器损坏,建筑物应配备合格的雷电防护装置,并定期进行维护检查,确保其可靠性和有效性。

三、加强地震灾害应急预案的制定和演练。

各单位应根据当地特点和发生地震的可能性,制定详细的地震灾害应急预案,包括应急响应流程、物资储备、人员疏散等内容,并定期组织演练,提高应对地震灾害的能力。

四、促进社会公众对防震防雷知识的普及和宣传。

通过开展防震防雷宣传教育活动,提高社会公众对地震和雷电等自然灾害的认识和应对能力,培养公众的安全防范意识。

五、加强相关部门的监督和检查力度。

各级政府应加强对建筑施工、雷电防护设施、地震应急预案等方面的监督和检查,确保相关规定的执行情况,及时发现问题并采取有效措施。

总结,2024年防震防雷安全规则方案着眼于从源头入手,通过加强建筑结构的抗震设计和施工质量、提升雷电防护措施、加强地震灾害应急预案制定和演练、促进社会公众对防震防雷知识的普及和宣传、以及加强监督和检查力度等多方面综合措施,建立健全的防震防雷安全体系,确保人民群众的安全和财产不受自然灾害的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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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雷减灾管理办法

防雷减灾管理办法

防雷减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防御和减轻雷电灾害,保障公共安全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从事防御和减轻雷电灾害(以下简称防雷减灾)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防雷减灾工作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防雷减灾工作的领导,将防雷减灾工作纳入公共安全监督管理范围,督促各部门依法履行防雷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全面落实防雷减灾责任。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气象主管机构及有关部门做好防雷减灾知识宣传、应急联络、信息传递、灾害报告和灾情调查等工作。

第五条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在上级气象主管机构和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防雷减灾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应急管理、水利、通信、教育、农业农村、文化和旅游等部门负责各自职责范围内的防雷减灾工作。

第六条鼓励和支持防雷减灾科学技术研究与开发,推广应用先进防雷科学技术成果,加强防雷标准化工作,提高防雷减灾科学技术水平。

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利用各类传播媒体向社会宣传普及防雷减灾科学知识,提高社会公众防雷减灾意识和能力。

学校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开展防雷减灾宣传教育,培养和提高学生的防范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

气象、教育等部门应当给予指导和监督。

第二章监测预警与风险预防第八条自治区气象主管机构应当按照合理布局、信息共享、有效利用的原则,建设雷电监测网,完善雷电监测和预警系统。

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站应当按照职责开展雷电监测,及时向社会发布雷电预报、预警信息,并通报相关部门。

第九条广播、电视、报纸、电信等媒体应当及时向社会播发或者刊登当地气象主管机构所属气象台站提供的雷电预报、预警信息,并根据当地气象台站的要求及时插播、增播或者刊登。

第十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和机场、车站、高速公路、学校、医院等人员密集场所的管理单位,在收到雷电预报、预警信息后,应当及时向本辖区和场所公众传播,并采取相应防御措施。

2024年雷电灾害安全责任制度(二篇)

2024年雷电灾害安全责任制度(二篇)

2024年雷电灾害安全责任制度为贯彻落实“以人为本,安全第一”的原则;"预防为主,常备不懈"的工作方针,确保项目部施工生产和后勤等项工作建设和发展的顺利进行,为积极应对可能发生的雷电灾害突发事件,保障职工生命安全和降低财产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和其它相关的法律规定,北京市属于雷电多发区结合我项目部工程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为减少由于雷电引发的自然灾害,加强预防制定本制度;第二条成立雷电灾害应急救援小组,成员由各部门主要责任人组成,对防范工作进行检查监督;第三条防雷电的预防管理是保证安全生产和后勤等项工作安全开展的一项重要措施。

主管领导要把防雷电安全工作与本单位其他工作同时计划,并落实到相关的责任人;第四条建立防雷电灾害应急救援预案,对现场建筑物,电气设施,塔吊、电梯和生活办公用品进行风险源辨识、分析,评价确定危险源,制定相应的预防计划。

第五条贯彻落实国家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其它的方针、政策、法令法规及上级机关有关预防雷电工作的文件指示精神和项目部制定的防雷电安全制度、应急救援预案及时传达到项目每一个成员。

第六条由领导小组制定雷电安全责任制度和雷电灾害应急救援预案并进行审核。

第七条确定领导小组职责,针对危险源建立有效地预防预警机制。

第八条领导小组负责向上级部门报告、对外联系。

配合上级部门的各项工作。

第九条组织教育项目每个人员,掌握预防雷电安全知识及雷电危害。

第十条负责组织针对雷电造成事故的演练工作。

第十一条为有效针对雷电造成的火灾事故,管理本单位的消防设施、灭火器材。

第十二条日常预防雷电工作由安全部门兼管2024年雷电灾害安全责任制度(二)____年雷电灾害安全责任制度引言:雷电灾害是自然界中常见的天气现象之一,其造成的灾害性后果不容忽视。

为了有效预防和应对雷电灾害,确保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我国将在____年制定雷电灾害安全责任制度。

2024年防雷、防静电管理规定

2024年防雷、防静电管理规定

2024年防雷、防静电管理规定____年防雷、防静电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雷电灾害和静电防护工作的管理,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促进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管理规定。

第二条本管理规定适用于各类建筑物、设备、工程及相关领域的防雷、防静电工作。

第三条防雷、防静电工作应贯穿于工程建设的各个环节,包括设计、施工、验收、维护等,相关责任主体应当履行相应的管理职责。

第四条预防雷击和静电火灾是社会各界的共同责任,各部门、单位及个人应积极参与防雷、防静电工作,共同推动雷电灾害和静电火灾的防范。

第五条政府应加大对防雷、防静电工作的宣传力度,提高公众的防雷、防静电意识,为公众提供相关的防护知识和技术支持。

第六条防雷、防静电工作的相关技术标准和规范应按照国家相关标准和法律法规的要求进行制定、修订和执行。

第二章防雷管理第七条设计单位在进行建筑物、设备的设计时,应根据所在区域的雷电灾害特点,合理选择建筑材料和雷电防护设施,并对设计方案进行相关雷电模拟分析。

第八条施工单位应按照设计方案的要求进行施工,确保雷电防护设施的正确安装和使用。

第九条防雷设施的维护和检测应定期进行,发现问题及时进行修复和更换。

第十条相关部门应建立雷电监测和预警系统,及时发布雷电灾害警报,提醒公众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

第十一条建设单位应按照相关标准和要求,进行防雷设施的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三章防静电管理第十二条设计单位应在建筑物、设备的设计阶段,充分考虑静电积聚的可能性,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

第十三条施工单位应按照设计方案的要求进行施工,保证静电防护设施的正确安装和使用。

第十四条建设单位应对静电防护设施进行定期的维护和检测,发现问题及时进行修复和更换。

第十五条相关部门应加强对静电防护技术的研究和推广,提供相关的培训和指导。

第十六条生产、存储、运输易产生静电的物品应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确保安全生产。

第十七条各类场所应配备适当的静电消除设备,减少静电积聚和放电的可能性。

防雷减灾管理办法(修改)

防雷减灾管理办法(修改)

防雷减灾管理方法(2021修改)法律修订经2021年7月11日中国气象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中国气象局令第20号公布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2021年5月31日根据中国气象局令第24号公布的《中国气象局关于修改<防雷减灾管理方法>的决定》修改正文第一章总那么第一条为了加强雷电灾害防御工作,标准雷电灾害管理,提高雷电灾害防御能力和水平,保护国家利益和人民生命财产平安,维护公共平安,促进经济建设和社会开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内从事雷电灾害防御活动的组织和个人,应当遵守本方法。

本方法所称雷电灾害防御〔以下简称防雷减灾〕,是指防御和减轻雷电灾害的活动,包括雷电和雷电灾害的研究、监测、预警、风险评估、防护以及雷电灾害的调查、鉴定等。

第三条防雷减灾工作,实行平安第一、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原那么。

第四条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负责组织管理和指导全国防雷减灾工作。

地方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在上级气象主管机构和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负责组织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防雷减灾工作。

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做好本部门和本单位的防雷减灾工作,并接受同级气象主管机构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国家鼓励和支持防雷减灾的科学技术研究和开发,推广应用防雷科技研究成果,加强防雷标准化工作,提高防雷技术水平,开展防雷减灾科普宣传,增强全民防雷减灾意识。

第六条外国组织和个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从事防雷减灾活动,应当经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会同有关部门批准,并在当地省级气象主管机构备案,接受当地省级气象主管机构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监测与预警第七条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按照合理布局、信息共享、有效利用的原那么,规划全国雷电监测网,防止重复建设。

地方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应当组织本行政区域内的雷电监测网建设,以防御雷电灾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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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概述:
防雷减灾管理办法是为了有效防止雷击灾害,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而制定的一系列管理和措施。

随着现代社会科技的发展和人们对安全的重视程度提升,防雷减灾管理办法的修订变得尤为重要。

本文将围绕防雷减灾管理办法(修改)这一主题,依次从雷电监测和预警、建筑物防雷保护、人员防雷知识培训、职业安全规范和灾后救援五个大点展开详细阐述。

正文内容:
一、雷电监测和预警
1.引入先进的雷电监测技术,提升预警能力,包括使用雷达、闪电探测器等设备。

2.加强雷电监测网络的建设,提高雷电监测的覆盖范围和准确性。

3.建立专门的预警系统,及时向相关部门和公众发布雷电预警信息。

4.配备专业雷电监测人员,提高对雷电监测数据的分析和判断能力。

5.定期对雷电监测设备进行维护和检修,保持其正常运行和准确性。

二、建筑物防雷保护
1.制定统一的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确保建筑物在设计和施工过程中具备防雷能力。

2.加强对建筑物防雷设备的建设和维护监督,确保其正常运行。

3.给予重点建筑物和公共场所特殊关注,进行定期的防雷检查和改进,提高其防雷保护水平。

4.配备专业防雷工作人员,并提供必要的培训和技术支持,确保其具备防雷管理和应急处置能力。

5.推动建筑物防雷保护技术的研发和创新,不断提高其适应各类建筑物的能力。

三、人员防雷知识培训
1.在各类教育机构和企事业单位加强雷电知识的普及教育,提高公众的雷电安全意识。

2.组织开展针对不同人群的防雷知识培训活动,包括学生、教师、工人等各个群体。

3.向重点行业和职业人员提供专业的雷电安全知识培训,提高其在工作中的防雷意识和应对能力。

4.制作并广泛宣传防雷宣传资料,如宣传册、官方网站等,提供雷电安全知识的查询和学习渠道。

5.加强对防雷知识培训效果的评估和反馈,及时修订并完善培训内容和方法。

四、职业安全规范
1.制定统一的职业安全规范,明确各个行业的防雷管理措施和责任。

2.加强对职业安全规范的宣传普及,确保相关从业人员了解和遵守规范。

3.针对不同行业和从业人员的特点,制定详细的防雷安全工作流程和操作规程。

4.加强对职业安全规范的监督和检查,及时整改和处罚违规行为。

5.定期开展职业安全规范的更新和修订,保持其与实际工作需求的相适应。

五、灾后救援
1.建立完善的灾后救援机制,明确各个部门的职责和协调机制。

2.加强对灾后救援人员的培训和装备的更新,提高其应对灾害的能力。

3.加强与相关机构和国际组织的合作,共同开展灾后救援工作。

4.建立专门的灾后救援储备物资库,确保在灾害发生后能够快速调拨所需物资。

5.定期开展灾后救援演练和评估,不断完善灾后救援工作的效能。

总结:
通过对防雷减灾管理办法的修订,从雷电监测和预警、建筑物防雷保护、人员防雷知识培训、职业安全规范和灾后救援等五个大点,详细阐述了防雷减灾工作的重点和措施。

这些措施将有力地提升我国防雷减灾的能力和水平,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实现社会的可持续安全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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