矛盾纠纷定期排查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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矛盾纠纷定期排查制度
第一条矛盾纠纷排查工作坚持重大节假日、重要政治活动时间和日常定期集中进行相结合的矛盾纠纷排查方法。
第二条矛盾纠纷排查调处领导组每月召开一次协调会。
第三条矛盾纠纷调处中心重点排查人民群众和社会各界普遍关注
的矛盾纠纷;可能导致突发性事件的治安问题;涉及人数较多、易引起群体性上访的治安问题;严重干扰正常生产、生活秩序的疑难治安问题;可能危害国家和公共安全的问题;以及其他有影响的治安问题。
第四条实行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月报表制度,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协调组将本辖区排查处置情况在每月的15日、25日前向办事处综治办书面汇报一次,办事处每月16日、26日前将本辖区的排查调处情况报区综治办。
第五条对排查发现的矛盾纠纷,社区和责任部门均应在发现之日报办事处,并应及时组织力量进行处理。
第六条办事处矛盾纠纷调处中心对排查发现的矛盾纠纷按照“统一受理,集中疏理,归口管理,依法办事,限期处理”的原则,视情况分流或者直接进行调处。
第七条对排查出的矛盾纠纷中的重点事、重点人、重点户和重点区域,要密切注意动态,加大督办处理力度。
对排查发现的矛盾纠纷应做好详细的记录,归档保管。
矛盾纠纷信息报告制度
第一条矛盾纠纷主要包括以下六个方面:(1)人民群众和社会各界普遍关注的矛盾纠纷;(2)可能导致突发性事件的矛盾纠纷;(3)涉及人数较多、易引发群体性上访的矛盾纠纷;(4)严重干扰正常生产、生活秩序的疑难的矛盾纠纷;(5)可能危害国家和公共安全的矛盾纠纷;(6)其他应予及时报告的矛盾纠纷
第二条健全和完善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信息档案、完善调解记录和处理结果记录,设立信息报送员。
第三条办事处辖区内发现的矛盾纠纷,无论最终是否调处成功,均应在受理当日报办事处矛盾纠纷调处中心,并及时组织力量进行处理。
第四条办事处综治办每个月应本辖区内的矛盾纠纷进行摸底排查,汇总分析,提出预防对策。
矛盾纠纷归口调处制度
矛盾纠纷排查调处中心对所有接访受理的社会矛盾纠纷,实行一个窗口对外,按照“统一受理、集中梳理、归口管理、依法办理、限期处理”的原则,视情况分流或直接组织调处。
第一条涉及优抚安置、社会救济、婚姻中介、殡葬管理等矛盾纠纷,由民政部门会同当事人所在社区负责调处
第二条涉及保险、劳动争议、工伤等矛盾纠纷,由劳动保障所会同党政办、当事人所在社区负责调处。
第三条城市建设规划、城市管理等矛盾纠纷,由城管所会同当事人所在社区负责调处。
第四条计划生育方面的矛盾纠纷,由计生办和有关部门、相关社区负责调处。
第五条涉及上访的矛盾纠纷,由信访办牵头,协同相关部门负责调处。
第六条涉及治安方面的矛盾纠纷,由派出所(警务室)、司法所、当事人所在社区负责调处。
第七条上述单位对所属矛盾纠纷必须进行三次以上面对面的调解
工作,确实调处不了的,由办事处矛盾纠纷排查调处中心协调调处。
第八条重大疑难矛盾纠纷,由办事处矛盾纠纷排查调处中心直接调处。
矛盾纠纷下访、回访制度
第一条矛盾纠纷调处中心对已解决的矛盾纠纷,特别是有重大影响、疑难复杂、可能出现反弹的矛盾纠纷要定期进行下访、回访。
第二条办事处矛盾纠纷调处中心要及时了解矛盾纠纷解决后情况
以及解决后存在的有关隐患;了解相关人员的思想状况、行为,有无反常情况,对问题解决后的态度,有无新的治安问题苗头,对解决后的意见等。
第三条办事处矛盾纠纷调处中心对矛盾纠纷进行回访后,对可能产生其他矛盾纠纷的各种隐患、苗头、当事人的思想状况要认真分析研究,提出具体的解决办法,对有发生新的矛盾纠纷苗头的,要果断采取措施,对发生的重大隐患要及时上报乡党委、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工委和上级主管部门。
矛盾纠纷督查督办制度
第一条严格执行《人民调解工作若干规定》,贯彻落实省、市、区关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维护社会稳定工作的决定、批示和指令。
第二条办事处矛盾纠纷调处中心负责梳理各社区反映上
来的情况,并根据不同的矛盾纠纷提出分流处理的意见,告知相关责任部门解决,对发现的矛盾纠纷应及时检查督促;同时将督办的情况告知办事处主要领导。
第三条对督办的矛盾纠纷处理情况进行跟踪检查,及时掌握处理进度。
第四条对检查督办过程中发现的违法案件进行纠正和处理;对违法、违纪的调处人员及时进行处理;严重失职的移交纪检、监察和司法机关依法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