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与物权的权利限制

合集下载

11『正确答案』BC『答案解析』...

11『正确答案』BC『答案解析』...

第一讲知识产权概述一、知识产权的概念与特征(一)概念知识产权,是指民事主体对特定智力劳动成果依法享有的专有权利。

1.知识产权是一种民事权利,且是一种主要是以财产、经济利益为内容的民事权利;2.知识产权是一种支配权、绝对权、对世权(此特征与物权相同);3.知识产权与物权的客体不同,知识产权的客体是智力劳动成果,不具有物质形态,而物权的客体是有体物质。

(二)特征1.专有性又称垄断性知识产权的权利主体依法享有独占使用智力成果的权利,他人不得侵犯。

2.地域性知识产权只在特定国家或地区的地域范围内有效,不具有域外效力。

有两方面含义:(1)一个知识产权在一个国家获得保护,到其他国家未必会获得保护;(2)知识产权在授权的时候往往会有一个地域范围。

例如:甲享有一本书的著作权,甲授权乙在中国大陆地区出版发行,那么乙就不能到中国香港地域进行出版发行。

3.时间性知识产权一般只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有效。

二、范围(一)狭义上的知识产权狭义的知识产权包括:著作权、专利权和商标权。

(二)广义上的知识产权三、知识产权的国内法保护(一)侵犯知识产权的民事责任1.责任形式与归责原则侵犯知识产权行为应承担的民事责任形式主要有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教和赔偿损失等。

停止侵害是保护知识产权的重要救济措施,不管行为人主观上是否存在过错,也不管是否造成损害后果,只要侵权行为正在发生或有证据表明即将发生,权利人均可请求法院裁判行为人停止侵权行为。

对于侵犯知识产权的损害赔偿责任构成要件,是否要求主观上有过错。

在理论界有一定分歧,一般认为仍实行过错责任原则。

2.损害赔偿侵犯知识产权损害赔偿数额的确定主要有以下计算方法:(1)按权利人因侵权遭受的实际损失确定;(2)按侵权人因侵权获得的利益确定;(3)根据情节参照专利许可使用费的l-3倍合理确定(适用于侵犯专利权的诉讼);。

(4)按前述方法都难以确定时。

在侵犯著作权或商标权的民事诉讼中,由法院根据当事人的请求或依职权在50万元以下酌情判决。

贸易中知识产权与物权冲突之解决原则

贸易中知识产权与物权冲突之解决原则

贸易中知识产权与物权冲突之解决原则贸易中知识产权与物权冲突之解决原则——权利穷竭的含义、理论基础及效力范围王春燕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内容提要: 权利穷竭的前提是含有知识产权的产品被合法地首次投入市场。

权利穷竭不等于知识产权穷竭,而是指相关知识产权权利群中的某一项子权利的穷竭,并且被穷竭的权利是为法律所明确规定的与商品的流通和购买者的使用有关的特定权利。

商品自由流通和利益平衡是权利穷竭原则赖以成立的两个相辅相成的理论支柱。

有关权利穷竭的空间效力范围包括领土、区域及国际三种情形,前两种已经获得内国或区域的立法和司法的承认,具有了确定性,国际穷竭由于涉及复杂的政治经济关系,至今尚未达成共识。

在含有知识产权的产品的贸易过程中,知识产权与物权的冲突影响到商品的自由流通。

权利穷竭是这一冲突的解决原则。

目前,国内尚缺乏对该问题的系统研究。

本文拟从比较法和实证分析的角度,研究权利穷竭原则的概念、理论基础以及空间效力范围等基本问题,以期为进一步的研究提供必要的理论框架。

一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权利穷竭(exhaustionofrights)又译为权利用尽或耗尽,由于与首次销售密切相关,因此它又被称为“首次销售”(firstsale)学说或原则,①(一般而言,在欧洲多使用“权利穷竭”一语,而美国则习惯用“首次销售”一词。

)也有著述以“消耗理论”(ex haustiontheory)或用尽原则称之。

其基本含义可以表述如下:任何一件受知识产权保护的产品,一旦由权利人自己或由经其同意之人进行首次销售之后,则权利人就无权禁止该产品在相关市场上的继续流通,也就是说,权利人的相关的知识产权即告“穷竭”。

权利穷竭与权利终止不同,后者系因相关知识产权的保护期限届满;前者则是因包含特定知识产权的产品被合法地首次投入市场。

在西方国家,这项原则首先是通过判例法发展起来的,而后获得这些国家制定法的承认。

它最初由德国法学家JosephKohler提出,并于1902年由德国帝国最高法院的GuajokolKarbonat案判决确立下来。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释义:第二百二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释义:第二百二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释义:第二百二十三条第二百二十三条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权利可以出质:(一)汇票、支票、本票;(二)债券、存款单;(三)仓单、提单;(四)可以转让的基金份额、股权;(五)可以转让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六)应收账款;(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出质的其他财产权利。

●条文主旨本条是关于可以出质的权利范围的规定。

●立法背景随着经济高度发展,商品交易越加频繁,商品和货币流通的手段也应需要而不断发展,以票据、有价证券及其他财产凭证替代有形财产和货币流通越加广泛。

充分利用这些财产凭证所体现的无形财产权,对促进资金融通和商品流通、发展经济有着重要作用。

设立权利质权的目的和意义即在于此。

●条文解读权利质权是指以出质人提供的财产权利为标的而设定的质权。

权利质权具有与动产质权相同的一些特征,都是以担保债务履行和债权实现为目的,性质都是价值权、担保权。

但是,由于标的物不同,权利质权与动产质权相比又具有一定的特殊性。

本节的内容主要就是关于权利质权的一些特殊规定。

本节没有规定的。

则适用动产质权一节的有关规定。

权利质权的标的是出质人提供的作为债权担保的权利。

但并不是所有的权利都可以作为权利质权的标的,其必须满足下列条件:1.必须是财产权。

财产权,是指物权、债权、无体财产权等以财产为内容,可以以金钱估价的权利。

因其具有经济价值,质权人可以从其价值中受偿。

而人身权,无论是人格权如生命权、身体权、名誉权,还是身份权如亲属权、继承权等,由于不直接具有经济价值,都不得作为权利质权的标的。

2.必须具有’止与性。

权利质权为价值权,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质权人得以出质权利的价值优先受偿,因此,其标的应有变价的可能,须具有让与性。

不具有让与性的财产权,不能作为权利质权的标的。

比如,一些与特定权利主体密不可分的财产权,如继承权、亲属间的扶养请求权、抚恤金领取请求权等都不得作为权利质权的标的。

知识产权的涵义及其法律特征

知识产权的涵义及其法律特征

知识产权的涵义及其法律特征知识产权是民事主体所享有的支配创造性智力成果、商业标志以及其他具有商业价值的信息并排斥他人干涉的权利。

这一定义的特点是:①突出知识产权的主体是民事主体,昭示知识产权的私权性质;②指出知识产权的保护对象是智力成果、商业标志和其他具有商业价值的信息,较其他定义更全面;③明确揭示出知识产权的支配权属性,表明其具有支配权的一般属性和特点,以便与请求权相区别;④表明这种支配权既包括权利的原始取得人对保护对象的全面支配权,也包括通过转让、许可使用或其他方式继受取得权利的人对保护对象的全面或受限制的支配权,从而解决了被许可人的权利性质问题。

这样一来,知识产权的权利内容(权能)包括:①控制权,即控制权利所保护的对象的权利,相当于物权的占有权能,是行使其他知识产权的前提条件。

由于知识产权的保护对象是非物质性的信息,不能像对物质财产那样实施占有,权利人对权利的保护对象的控制只能依靠法律赋予的权利;②使用权,即指权利人对其权利保护对象进行使用的权利,如使用专利方法生产产品,在自己生产的产品上使用自己的商标,展览自己的作品,发表、改编、表演自己的作品等。

权利人可以自己使用其权利的保护对象即信息,也可以授权他人使用;③处分权,指权利人按照自己的意思处置自己权利的权利,包括设定质权、许可他人使用、转让(出卖、赠与、投资)抛弃等权利;④收益权,即通过使用或处分,获得财产利益的权利。

二、知识产权的法律特征1.知识产权的保护对象是非物质性信息知识产权所保护的对象,大部分是智力活动所创造的成果,即通常所说的智力成果,如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新产品新方法的发明创造。

至于商标等商业标志,法律是把它们当作商业活动的标志,而不是作为智力成果来保护的。

但是,不论是智力成果,还是商业标志,都具有财产价值,而且都具有非物质性。

所谓非物质性,是指知识产权保护的对象并无物质性存在,它仅是一种信息。

知识产权法所保护的,正是人们对这种信息的控制和支配。

产权与物权的区别是什么有什么关系

产权与物权的区别是什么有什么关系

产权与物权的区别是什么有什么关系产权和物权都是有关特定财物的归属权,但是,二者是有区别的。

以下是店铺为大家整理的产权与物权的区别,希望你们喜欢。

产权与物权的区别首先,所谓物权顾名思义,系指直接支配有体财物(包括动产和不动产)的权利,不包括无体财物如发明或著作等知识产权。

而产权包括有体产权和无体产权,因此产权概念的外延要比物权宽泛。

其次,物权是法学范畴,意义在于界定特定财物归属权的法律地位。

产权从经济学上把握,其意义在于各种经济权利如何在经济关系中体现和在不同权能上实现。

围绕财产占有关系或占有权利而建立的社会经济制度,就是财产所有制。

财产所有制是人们在财产上形成的包括狭义的所有和占有、支配、使用、收益等关系。

狭义的所有,指财产的归属、领有关系,涉及财产归谁所有的问题;占有指人们直接掌握、实际控制和具体管理财产的关系;支配指人们最终处置、安排、调度财产和决定其使用方向的关系;使用指人们改变、消费财产的关系;收益指人们通过占有、支配和使用财产获取相应收益的关系。

在现实经济生活中,财产所有制关系受到正式规则和非正式规则的承认和保护,在法权方面分别表现为狭义的所有权、占有权、支配权、使用权和收益权。

其中前四个产权反映了所有制主体的权利和职能,合起来简称为"四权"。

"四权"加上相应的收益权,就构成了全部的产权或财产权。

物权也是有关特定财物的归属权,它是指直接支配有体财物(包括动产和不动产)的权利,不包括无体财物如发明或著作等知识产权。

物权是法学范畴,意义在于界定特定财物归属权的法律地位。

知识产权与物权的比较知识产权和物权的联系是:1,两者都是民事权利中的财产权。

知识产权与物权所反映的都是平等的民事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因此它们都具有民事权利的属性。

2,两者都是绝对权(或称对世权)。

绝对权是指义务人不特定,权利人无须通过义务人实施一定的积极协助行为即可实现的权利。

因此在保护方法上均可适用绝对权保护的请求权制度,比如停止侵害与侵害防止等。

知识产权法 知识点

知识产权法 知识点

知识产权法一、知识产权的概念(一)人们依法对自己特定智力成果、商誉和其他特定相关客体等享有的权利(二)客体形态特征法定(三)客体不限于智力成果二、知识产权的特征(一)客体非物质性1.取得智力成果载体的物权不等于取得知识产权,反之亦然(例外:美术作品展览权)2.转让一方并不当然转让另一方3.侵犯一方并不当然侵犯另一方4.客体无法占有和公示,难以自力保护(二)专有性(排他性):非经权利人许可或法律规定,不得实施受知识产权专有权控制的行为,否则侵权。

(三)地域性:除非条约特别约定,知识产权效力只限于国内1.著作权:《伯尔尼公约》依本国法在缔约国间自动保护2.商标权、专利权:经国家机关授权或注册产生,不能自动保护三、权利用尽规则原知识产权权定义:知识产权所有人或许可使用人一旦将知识产品合法置于流通以后,(一) 利人所有的一些或全部排他权因此而用尽特征(二)1.穷竭权项的特定性而是财产权被穷竭的不是人身权,1)被穷竭的权利是法定的与商品的流通和购买者的使用有关的特定权利。

2)2.穷竭对象的特定性而不是适用于同一类的所有权利的穷竭是针对每一件合法投入市场的具体产品而言的,1) 产品或同一系列的所有产品权利人对其尚未投放市场或被非法投入市场的产品仍然具有排他性的绝对权利2)3.穷竭(地域)范围的特定性:权利人在一国投放其知识产权产品并不会导致其产品在其它国家国际用尽:一般说来,1)因此权利人仍然有权禁止他人未经许可进口其享有知识产权的产品的行的权利穷竭。

为。

知识产权在一个国家国内用尽:既然知识产权具有地域性而且知识产权之间相互独立,2)国内用国际用四、管辖(一地域管辖)1.侵权行为事实地、侵权商品储藏地、查封扣押地2.共同侵权人择一起诉管辖3.专利纠纷制造销售者为共同被告的,销售地法院有管辖权4.网络信息传播权侵权纠纷:网络服务器、计算机终端设备所在地级别管辖二)(1.原则:一审中院管辖 2.例外:特定基层法院管辖著作权:省高院确定的基层法院管辖1) 专利权:最高法指定的基层法院管辖2) 商标权:省高院确定,最高法批准的基层或中级以上人民法院管辖3)作品的概念五、定义:文学、艺术、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一)1.作品是人类的智力成果。

物权与知识产权的区别

物权与知识产权的区别

物权与知识产权的区别物权与知识产权的区别一、物权的定义与特点物权是指个人或组织对特定物体所享有的权利与利益。

其特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1 定义:物权是指个人或组织对特定物体所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1.2 授权:物权是通过法律规定和确认的,具有合法性和保护性。

1.3 不可分性:物权是不可分割的,即人们对某一物体的权利是整体的而不会被分割。

1.4 绝对性:物权的主体可以对其享有的权利进行限制和约束,但无权干涉他人享有的物权。

1.5 继承性:物权可以通过继承的方式进行转移,即权利可以由一代人传给另一代人。

二、知识产权的定义与特点知识产权是指人们在创造知识和技术方面所享有的权利与利益。

其特点如下:2.1 定义:知识产权是指人们在创造知识和技术方面所享有的专利权、发明权、著作权等法律保护的权利。

2.2 创造性:知识产权是基于创造性的成果,包括发明、创作等。

2.3 可复制性:知识产权的创作成果可以通过复制和传播的方式进行推广和利用。

2.4 时限性:知识产权的保护期限有限,根据不同类型的知识产权有所不同。

2.5 国际性:知识产权保护具有跨国界的特点,需要通过国际合作和条约来进行维护。

三、物权与知识产权的主要区别3.1 客体不同:物权的客体是具体的物体,而知识产权的客体是创造出的知识和技术。

3.2 内容不同:物权的内容主要包括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等权利,而知识产权的内容包括专利权、著作权等。

3.3 国际保护范围不同:物权通常在国家范围内受到保护,而知识产权可跨国界受到国际保护。

3.4 保护期限不同:物权的保护期限通常没有限制,而知识产权的保护期限有限,根据不同类型的知识产权有所不同。

3.5 转让方式不同:物权可以通过买卖、赠与等方式进行转让,而知识产权可以通过许可使用、转让许可等方式进行转让。

附件:无法律名词及注释:1.物权:指个人或组织对特定物体所享有的权利与利益。

物权的主要内容包括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等权利。

确定财产权利的法律规定(3篇)

确定财产权利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财产权利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依法享有的一种经济利益,包括物权、债权、知识产权等。

财产权利的确定对于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保障交易安全、促进经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我国法律对财产权利的确定有着明确的规定,本文将从物权、债权、知识产权等方面,对确定财产权利的法律规定进行详细阐述。

二、物权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物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我国《物权法》对物权的确定做了以下规定:1. 物权的取得(1)原始取得:指权利人根据法律规定,不依赖于他人的权利取得物权。

如先占、添附、善意取得等。

(2)继受取得:指权利人通过继承、赠与、买卖、互易、抵押等方式,从他人处取得物权。

2. 物权的变动(1)物权设立:权利人通过法律行为或事实行为设立物权。

(2)物权转让:权利人将物权转让给他人。

(3)物权消灭:物权因权利人放弃、权利人死亡、债权实现等原因而消灭。

3. 物权的保护(1)物权请求权:权利人可以依法请求他人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恢复原状等。

(2)物权追及权:权利人可以依法追及物权的标的物。

(3)物权优先权:在同一物上存在多个物权时,权利人可以依法优先行使自己的物权。

三、债权债权是指债权人依法请求债务人履行一定给付义务的权利。

我国《民法典》对债权的确定做了以下规定:1. 债权的成立(1)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债权成立的前提是当事人之间达成一致的意思表示。

(2)合法原因:债权成立的原因必须是合法的。

2. 债权的效力(1)债权具有请求力:债权人可以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

(2)债权具有执行力:债权人可以依法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3. 债权的变更和消灭(1)债权变更:债权人和债务人可以协商一致变更债权的内容。

(2)债权消灭:债权因债务人履行债务、债权人放弃债权、债权债务同归于一人等原因而消灭。

四、知识产权知识产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创造性成果享有的专有权利。

我国《著作权法》、《专利法》、《商标法》等对知识产权的确定做了以下规定:1. 知识产权的取得(1)创作:权利人创作出具有独创性的作品,即可获得著作权。

【知识产权法】简答题

【知识产权法】简答题

一、知识产权总论(一)知识产权的特征1.无形性:知识产权的客体是不具有物质形态的智力成果;2.私权性:知识产权属于民事权利之一种;3.专有性:知识产权的权利主体依法享有独占使用智力成果的权利,他人不得侵犯;4.地域性:知识产权只在特定国家或地区范围内有效,不具有域外效力;5.时间性:依法产生的知识产权一般只有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有效。

(二)知识产权与物权的区别1.对象不同:知识产权的对象是无形的知识,物权的对象是有形的物;2.排他程度不同:知识产权的排他程度明显弱于物权;3.实现方式不同:知识产权无法通过事实上的占有实现利益,只能通过法律实现对利益的控制;4.优先性不同:权利发生冲突时,知识产权的优先性弱于物权;5.期限不同:知识产权具有法定的期限,物权物法定期限;6.价值不同:知识产权的价值取决于使用价值的市场价格,物权的价值取决于人的劳动。

(三)知识产权的许可方式1.独占许可:被许可方取得在规定的地域内使用智力成果的权利,而且有权排斥包括许可方在内的其他人在规定的时间、地域内使用;2.排他许可:许可方只允许被许可方在规定的地域内使用智力成果,但许可方仍有权在该地域内使用;3.普通许可:许可方在规定的地域内许可不同的人同时使用智力成果,被许可方不能排斥其他人使用。

(四)侵害知识产权的民事责任1.全部赔偿:侵权人应当按照权利人的实际损失给予赔偿,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按照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2.法定赔偿: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侵权人的违法所得不能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50万元以下的赔偿;3.临时禁令:权利人有证据证明他人正在或即将实施侵权行为,如不及时制止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伤害的,可以在起诉前向法院申请责令停止有关行为和财产保全的措施;4.诉讼时效:权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侵权行为已超过2年,而侵权行为一直处于持续状态,法院只支持从起诉时向前追溯2年内的侵权损失赔偿。

根据法律规定权利人(3篇)

根据法律规定权利人(3篇)

第1篇一、引言在我国,法律规定了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享有的权利和应尽的义务。

其中,“权利人”是指依法享有权利的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

本文将从法律规定出发,探讨权利人的权利与义务,以期为我国法律实践提供参考。

二、权利人的权利1. 人身权利(1)生命权:公民享有生命权,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害他人生命。

(2)健康权:公民享有健康权,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害他人健康。

(3)姓名权:公民享有姓名权,有权决定、使用和依照规定改变自己的姓名,禁止他人干涉、盗用、假冒。

(4)肖像权: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

(5)名誉权:公民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侮辱、诽谤他人。

2. 财产权(1)物权:权利人依法享有对物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2)债权:权利人依法享有请求他人履行债务的权利。

(3)知识产权:权利人依法享有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

3. 政治权利(1)选举权:公民依法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2)言论自由:公民依法享有言论自由。

(3)出版自由:公民依法享有出版自由。

(4)集会、游行、示威自由:公民依法享有集会、游行、示威自由。

4. 社会权利(1)劳动权:公民依法享有劳动权。

(2)受教育权:公民依法享有受教育权。

(3)社会保障权:公民依法享有社会保障权。

5. 其他权利(1)个人信息保护权:公民依法享有个人信息保护权。

(2)环境保护权:公民依法享有环境保护权。

(3)民族自治权:民族自治地方依法享有民族自治权。

三、权利人的义务1. 遵守宪法和法律:权利人应当遵守宪法和法律,不得侵犯他人合法权益。

2. 维护国家安全、荣誉和利益:权利人应当维护国家安全、荣誉和利益,不得从事危害国家安全、荣誉和利益的活动。

3. 依法纳税:权利人应当依法纳税,不得逃税、骗税。

4. 遵守社会公德:权利人应当遵守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5. 依法履行合同:权利人应当依法履行合同,不得违反合同约定。

知识产权

知识产权
以著作权的取得方式为标准划分,著作权的主体可以分为原始主体(原始著作权人)和继受主体(继受著作 权人)。著作权原始主体即作品创作完成时,直接依照著作权法和合同约定即刻对创作的作品享有著作权的主体。 继受著作权人即通过继承、受让、受赠等方式获得著作权的主体。
1、定义
专利权,是指国家根据发明人或设计人的申请,以向社会公开发明创造的内容,以及发明创造对社会具有符 合法律规定的利益为前提,根据法定程序在一定期限内授予发明人或设计人的一种排他性权利。
(1)申请人的请求是否具有事实基础和法律依据,包括请求保护的知识产权效力是否稳定; (2)不采取行为保全措施是否会使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或者造成案件裁决难以执行等损害; (3)不采取行为保全措施对申请人造成的损害是否超过采取行为保全措施对被申请人造成的损害; (4)采取行为保全措施是否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5)其他应当考量的因素(如是否提供担保)。
专有性又称排他性,是指非经知识产权人许可或法律特别规定,他人不得实施受知识产权专有权利控制的行 为,否则构成侵权。知识产权的专有性与物权的专有性存在诸多差异,表现在:
(1)专有性的来源不同。由于作品、发明创造等非物质性的客体无法像物那样被占有,人们难以自然形成对 知识产权利用应当由创作者或创造者排他性控制的观念。相反,知识产权的专有性来自法律的强制性规定;
定义
知识产权,是“基于创造成果和工商标记依法产生的权利的统称”。最主要的三种知识产权是著作权、专利 权和商标权,其中专利权与商标权也被统称为工业产权。知识产权的英文为“intellectual property”,也被 翻译为智力成果权、智慧财产权或智力财产权。
2021年1月1日实施的民法典中第一百二十三条规定:“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知识产权。知识产权是权利人依法 就下列客体享有的专有的权利:(一)作品;(二)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三)商标;(四)地理标志; (五)商业秘密;(六)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七)植物新品种;(八)法律规定的其他客体。”

知识产权权利限制的表现分析

知识产权权利限制的表现分析

权人,而仅仅提供物质技术条件的人是不 能称为专利权人的。 对于外 国人 、 国籍人 无 来说, 要想在中国成为知识产权主体, 就必 须符合一定的条件。按照其所属国同中国
签 订 的协 议或 共 同参 加 的 国际 条 约 ,或 者 依照 互 惠 原则 等 等 来 确 定 相 应 的条 件 。
能的限制、 行使 的限制 、 时问 的限制 、 主体 的限制、 客体 的限制和地域的限制。 (- 权能 的限制 -) - 知识产权 既然 作为私权 的一种 , 按照 常理说, 其权利种类和 内容是可 以 自由创
识 , 正 树 立 起“ 察 文化 也 是 警 力 , 是 真 警 也
的客 体, 这在几部主要 的知识产权法 中都 是有所规定 。 ( 地域的限制 六) 知识产权 . 一 种专有权 . 但在空 间上 的效力也并不是毫无限制 的。 根据一个国 家的法律取得 的知识产权 , 仅在该 国领域
公众 利 益 的保 护 。 … 方 面 , 利 人 与社 会 权
业 务知识, 达到理论精 通、 务娴熟 、 业 技能 过 硬 的专业要求 , 提高执 法水 平; 三要 学 习先进文化 、 加强“ 三观 ” 教育 , 立正确 树
的世 界 观 、 生观 、 值 观 。自觉 抵制 腐朽 人 价 思 想 文 化 的侵 蚀 ; 四要 加 强 以“ 格 执 法 , 严
效力的。 这也是 巴黎公约和伯尔尼 公约认 可的独 立保 护原 则的必然结果 。 二、 知识产权权利限制 的法理分析 通 过 以 上 对 知 识 产 权 权 利 限 制 表 现 的陈述 ,笔者 在这 里给 予相应 的法 理分 析。 一般人都认为, 在知识产权法领域 , 权 利 限制制 度的创 设是 出于对社 会公共利 益 的考虑 。也就 是说, 目的在于在权 利人 与 社会大 众之 间保持 一种利益 上的均 衡 的关系 。 现在 各国的知识产权法在保护权 利人利益 的同时, 也相应的注重 了对 社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释义:第二百二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释义:第二百二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释义:第二百二十三条第二百二十三条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权利可以出质:(一)汇票、支票、本票;(二)债券、存款单;(三)仓单、提单;(四)可以转让的基金份额、股权;(五)可以转让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六)应收账款;(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出质的其他财产权利。

●条文主旨本条是关于可以出质的权利范围的规定。

●立法背景随着经济高度发展,商品交易越加频繁,商品和货币流通的手段也应需要而不断发展,以票据、有价证券及其他财产凭证替代有形财产和货币流通越加广泛。

充分利用这些财产凭证所体现的无形财产权,对促进资金融通和商品流通、发展经济有着重要作用。

设立权利质权的目的和意义即在于此。

●条文解读权利质权是指以出质人提供的财产权利为标的而设定的质权。

权利质权具有与动产质权相同的一些特征,都是以担保债务履行和债权实现为目的,性质都是价值权、担保权。

但是,由于标的物不同,权利质权与动产质权相比又具有一定的特殊性。

本节的内容主要就是关于权利质权的一些特殊规定。

本节没有规定的。

则适用动产质权一节的有关规定。

权利质权的标的是出质人提供的作为债权担保的权利。

但并不是所有的权利都可以作为权利质权的标的,其必须满足下列条件:1.必须是财产权。

财产权,是指物权、债权、无体财产权等以财产为内容,可以以金钱估价的权利。

因其具有经济价值,质权人可以从其价值中受偿。

而人身权,无论是人格权如生命权、身体权、名誉权,还是身份权如亲属权、继承权等,由于不直接具有经济价值,都不得作为权利质权的标的。

2.必须具有’止与性。

权利质权为价值权,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质权人得以出质权利的价值优先受偿,因此,其标的应有变价的可能,须具有让与性。

不具有让与性的财产权,不能作为权利质权的标的。

比如,一些与特定权利主体密不可分的财产权,如继承权、亲属间的扶养请求权、抚恤金领取请求权等都不得作为权利质权的标的。

知识产权法与物权法的联系与区别

知识产权法与物权法的联系与区别

论物权与知识产权的关系尽管物权法规范有形财产之归属关系,尽管物权的客体原则上为有体物,但在物权与,这就是无形产权。

而无形产债权相对而立的基本财产权体系之中,仍然存在一个“第三者”权与物权的关系是如此之紧密,如果对之不予以适当的分析,则物权本身的地位也许尚难以达到真正的清晰。

众所周知,将财产划分为有形财产与无形财产为罗马法的传统,但罗马法上的无形财产(无体物)仅指某些财产权利,并不包括近代社会以来才出现的知识产权等。

法国民法不仅继承了罗马法的这一传统,而且还扩大了无形财产的范围。

在法国法上,无形财产是指不具有物质形态,只能通过思维的、抽象的方式认识其存在的财产,其可被分为两大部分:一是用益权、地役权等他物权以及由《法国民法典》直接加以规定的债权和股权等。

[1]二是无形产权(“propriétés”incorcorelles[2])。

法国法中的无形产权的范围比知识产权的范围要大得多,它不仅包括版权以及发明专利、工业设计、商标权等工业产权,而且还包括主体就营业资产(由运用于某一商业营业的全部设备、待售商品、商业名称、房屋租赁权、招牌、商标和专利等所构成的“财产群”之整体)、客户、营业所、商业名称以及在现代社会具有重要价值的商业信息等所享有的权利。

对于无形产权的地位以及将财产分为无形财产与有形财产这一作法,有些法国学者持否定观点,认为根本不存在什么“有形财产”,因为一切财产都是无形的。

他们指出:“物和权利具有完全不同的性质,将之放在一起进行比较和分类是毫无道理的。

从逻辑上讲,不应将物视为财产,因为具有经济价值的是物所包含的…财富‟因素而非物本身,物仅是权利的标的。

无任何人享有权利的物根本就不是财产。

” [3]但其他法国学者则认为无形产权的存在是无可争辩的一种现代社会现象,与两类财产的区分并无直接关系。

有形财产的概念阐明了所有人对物的直接控制支配的程度高于对无形财产的控制、支配,而无形财产则是一种更为理念化的权利,这种权利更易于自我分解、持续期较短,并严格地决定于法律及情势所构成的社会背景。

权利用尽原则的适用范围

权利用尽原则的适用范围

权利用尽原则的适用范围权利用尽原则(exhaustion of rights)是知识产权法领域中的一个重要原则,其核心思想是知识产权权利人在将其权利转让给他人之后,无法对该权利再行限制或索取利益。

权利用尽原则的适用范围主要包括:物权用尽原则和知识产权用尽原则。

物权用尽原则是指在物权领域中,一旦所有权人将其物权标的物转让他人,就不能再通过使用或处分该物权标的物来限制或索取利益。

例如,一位房屋所有权人将房屋转让给他人后,他就无法再行要求新房主限制其对该房屋的使用方式或索取租金等利益。

这个原则的适用范围主要包括不动产和动产等物权领域。

知识产权用尽原则则是指当知识产权权利人将其权利转让给他人之后,就不能再对该权利进行限制或索取利益。

这个原则的适用范围相对较窄,主要包括专利权、商标权和著作权等几个主要的知识产权领域。

在专利权领域,权利用尽原则主要体现在专利权利人一经将其专利权转让给他人,就无法再对该专利进行控制或限制。

例如,如果一家公司持有一些发明专利并将其转让给其他企业,该公司就不能再要求其他企业限制该专利的使用或索取专利使用费。

在商标权领域,权利用尽原则的适用范围主要体现在并行进口商品的领域。

并行进口商品是指通过合法渠道从其他国家进口的与国内商标持有人同一种类的商品。

根据权利用尽原则,一旦商标权持有人在国内销售该商品并获得利润,就不能再对平行进口的商品进行限制或索取利益。

在著作权领域,权利用尽原则则主要体现在图书和音像制品的领域。

一旦著作权人将其著作转让给其他人,就不能再对转让后的图书和音像制品进行限制或索取利益。

例如,一位作家将其作品出售给一家出版社后,就无法再要求该出版社限制该作品的销售或索取版税。

总的来说,权利用尽原则适用于物权、知识产权等领域,其核心思想是一旦权利人将其权利转让给他人,就不能再对该权利进行限制或索取利益。

这个原则的适用范围相对广泛,对保护知识产权和维护市场竞争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知识产权的权利限制

知识产权的权利限制

知识产权的权利限制一、权利限制的表现形式权利限制即是指权利诸方面受到的来自权利人以外的约束,既有来自公法上的约束,也有来自私法上的约束。

就知识产权而言,其权利限制表现为权能的限制、行使的限制、时间的限制、主体的限制、客体的限制和地域的限制。

1、权能的限制知识产权既为私权,按常理说,其权利种类和内容可自由创设。

然而,同物权一样,知识产权也奉行了权利法定主义,权利的种类和内容非由法律规定则不能随意创设。

专利法第11条规定:“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权被授予后,除本法另有规定的以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专利产品,或者使用其专利方法以及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

外观设计专利权被授予后,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销售、进口其外观设计专利产品。

”显而易见,与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权相比,外观设计专利权就没有许诺销售权。

2、行使的限制前已述及,权利意味着自由,权利人既有行使的自由,也有不行使的自由。

我认为,著作权法上的合理使用制度即是对行使著作权予以限制的典型,专利法上的强制许可制度则是对不行使专利权予以限制的典型。

在著作权合理使用制度中,作品使用人只要符合著作权法规定的合理使用的条件,著作权人就不能以行使著作权为由干涉使用人的正当使用;于此情形中,著作权的行使,就受到了合理使用制度的限制。

在专利强制许可制度中,强制许可申请人只要符合法定条件并获得了专利管理部门的准许,就可以在支付专利使用费的情况下使用专利权人的专利技术,专利权人不能以权利人自居,不许可申请人使用其专利技术;于此情形中,专利权人不行使专利权的自由就受到了专利强制许可制度的限制。

同样道理,法定许可制度也构成了对权利人不行使权利的限制。

3、时间的限制按理说,权利应与权利客体共存亡;客体存在,权利就应存在,客体灭失,权利自无存在的理由,正如“皮之不存,毛将焉附”所言。

房屋知识产权法律规定(3篇)

房屋知识产权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和城市化进程的加快,房屋建设已经成为我国社会经济发展的重要支柱之一。

在房屋建设过程中,知识产权保护问题日益凸显。

为了规范房屋知识产权保护,维护房屋建设市场的公平竞争秩序,促进房屋建设行业的健康发展,我国制定了相关法律法规。

本文将对房屋知识产权法律规定进行梳理和分析。

二、房屋知识产权概述1.房屋知识产权的概念房屋知识产权是指与房屋建设、设计、施工、使用等相关的知识产权,包括房屋建筑作品、建筑专利、建筑技术秘密、建筑商标、建筑地理标志等。

2.房屋知识产权的特点(1)依附性:房屋知识产权依附于房屋本身,与房屋的物理形态密切相关。

(2)综合性:房屋知识产权涉及多个领域,如建筑学、工程学、艺术学等。

(3)地域性:房屋知识产权受地域限制,不同地区的法律制度可能存在差异。

(4)专有性:房屋知识产权具有专有性,权利人享有独占使用权。

三、房屋知识产权法律规定1.房屋建筑作品(1)房屋建筑作品是指具有独创性、艺术性和实用性的建筑作品。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11条,房屋建筑作品享有著作权。

(3)房屋建筑作品的著作权保护期限为作者终生及其死亡后50年。

2.建筑专利(1)建筑专利是指具有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的建筑技术方案。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2条,建筑专利分为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

(3)建筑专利的保护期限为发明专利20年、实用新型专利10年、外观设计专利15年。

3.建筑技术秘密(1)建筑技术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商业价值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建筑技术信息。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0条,建筑技术秘密享有不正当竞争法保护。

(3)建筑技术秘密的保护期限没有明确规定,但权利人应当采取合理措施维护其合法权益。

4.建筑商标(1)建筑商标是指用于区分不同建筑企业或产品的标志。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8条,建筑商标享有商标专用权。

知识产权

知识产权

知识产权是指:公民或法人等主体依据法律的规定,对其从事智力创作或创新活动所产生的知识产品所享有的专有权利,又称为“智力成果权”、“无形财产权”,主要包括发明专利、商标以及工业品外观设计等方面组成的工业产权和自然科学、社会科学以及文学、音乐、戏剧、绘画、雕塑、摄影和电影摄影等方面的作品组成的版权(著作权)两部分。

知识产权是一种无形产权,它是指智力创造性劳动取得的成果,并且是由智力劳动者对其成果依法享有的一种权利。

这种权利被称为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也称之为精神权利和经济权利。

所谓人身权利,是指权利同取得智力成果的人的人身不可分离,是人身关系在法律上的反映。

例如,作者在其作品上署名的权利,或对其作品的发表权、修改权等等,即为精神权利;所谓财产权是指智力成果被法律承认以后,权利人可利用这些智力成果取得报酬或者得到奖励的权利,这种权利也称之为经济权利。

知识产权的对象是人的心智,人的智力的创造,属于“智力成果权”,它是指在科学、技术、文化、艺术领域从事一切智力活动而创造的精神财富依法所享有的权利。

[编辑本段]具体解释知识产权的三点意思:(1)知识产权的客体是人的智力成果,有人称为精神的(智慧的)产出物。

这种产出物(智力成果)也属于一种无形财产或无体财产,但是它与那种属于物理的产物的无体财产(如电气)、与那种属于权利的无形财产(如抵押权、商标权)不同,它是人的智力活动(大脑的活动)的直接产物。

这种智力成果又不仅是思想,而是思想的表现。

但它又与思想的载体不同。

(2)权利主体对智力成果为独占的、排他的利用,在这一点,有似于物权中的所有权,所以过去将之归入财产权。

(3)权利人从知识产权取得的利益既有经济性质的,也有非经济性的。

这两方面结合在一起,不可分。

因此,知识产权既与人格权亲属权(其利益主要是非经济的)不同,也与财产权(其利益主要是经济的)不同。

知识产权包括:工业产权和版权(在我国称为著作权)一共两部分。

发明专利、商标以及工业品外观设计等方面组成的工业产权。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知识产权与物权的权利限制
我国宪法的20XX年修正案,明确了对私有财产的保护,这在国内外均引起了巨大的反响。

作为私权的知识产权与物权,是私有财产权的一部分。

在我国,知识产权立法大大先于物权立法。

知识产权立法已经基本完善,物权立法则正在进行。

宪法的20XX年修正案第二十条到第二十二条中关于私有财产的保护和权利限制的内容的明确与增加,对我国物权立法更有其指导意义。

至少,《著作权法》与《专利法》等等法律的权利限制条款,都实实在在地有了宪法依据,也都是物权立法中可以参照或借鉴的。

在上世纪九十年代之后的欧、美民事立法中,学术界及立法部门均十分注重新发展起来的法律制度对古老法律制度的影响;强调在修正古己有之的民法(或制定他国古己有之、本国仍属缺失的民法)时,应注意从新发展起来的法律制度中吸取营养,而不是倒过去把新制度设法套进老民法的框架中去。

较典型的,一是欧盟知识产权指令范围中的“非合同之债规范”对欧盟国家民法的影响;二是德国近年虽多次修改其民法典,但从未考虑过要把知识产权制度纳入这部被中国学者视为“最具科学性、系统性、逻辑性”的法典之中;三是美国产品责任法逐步吸收知识产权制度的侵权归责原则而走向“无过错责任”的发展过程。

一二百年前,在有影响的法、德民法形成时,较强调对财产权(或物权)的权利保护,而不强调或忽视对这类“绝对权”、“对世权”的权利限制。

故在这些民法典中,“权利限制”条款虽然存在,但是其存在方式是散乱的,其表述方式是不合逻辑的。

我国由于历史原因,民法中的物权法制定远在知识产权法之后,比欧美更有条件借鉴知识产权制度中较先进的内容,也更没有必要沿袭欧美老法中不合理的内容。

我这里并不是说物权中的权利限制与知识产权的权利限制完全相同,只是说我们也应注意从新发展起的更合理的法律制度中吸取营养,以使我们的物权法有更明显的21世纪的特征,而不仅仅有一二百年前欧洲国家民法典的烙印。

具体讲,我国《物权法》中的“权利限制”一章至少可以有下列几项内容:第一、相邻关系的限制。

第二、他人的地役限制。

第三、他人的人役限制。

(如感到本称呼陌生,可参看德国民法典第1090-1092条)
第四、附随物权的物上负担对物权人行使权利的限制。

这一条讲的是物权人行使权利不得拒绝或规避附随物权的物上负担。

第五、用益物权人对物权所有权的限制。

这一条讲的是用益物权的相对独立性。

它对于我国的国有尤其重要。

如果国家作为物权所有权人可以不受限制地干扰国企(用益权人)的经营,国企永远不会有良好的发展。

第六、特殊房地产的权利限制。

第七、公共利益对物权的限制。

这是《宪法》修正案为何只讲公共财产神圣不可侵犯,而不讲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的主要原因之一。

第八、禁止物权权利人滥用权利。

与此相关的条款,已散见于诸如德国民法典第226-228条等条款中。

把它们均归于“权利限制”一节,可能更具“科学性、逻辑性”。

此外,可能还有更多的限制条款。

主持立法的同志们可进一步斟酌。

我所建议的条文用语及措辞,还可以进一步推敲。

但弄清楚所谓“地役权”、“人役权”(这种本来是讲的物权人之相对人的权利)在《物权法》中的性质与作用,则是十分必要的。

在《物权法》中出现了所谓“人役权”、“地役权”等概念,多数学者今天居然不感到别扭。

事实上,在知识产权法产生的早期,也确曾有过《专利法》中不设我们上面引述的、内涵清晰的权利限制条款,却与专利权人的“制造权”、“使用权”、“销售权”、“进口权”等等平起平坐地列出一套“临时进入他国领土权”、“非商业性使用权”之类;在《著作权法》中,与作者的“复制权”、“翻译权”、“改编权”、“表演权”、“传播权”等等平起平坐地列出一套“学习使用权”、“合理引用权”、“免费表演权”之类。

早期不成熟的学者的论述中,更不乏这种把人弄得莫明其妙的“权”。

后来,人们慢慢意识到:“非商业使用权”、“学习使用权”之类,已不再是权利人的权利,而是权利人之相对人的权利。

它们不是作为专利权、著作权的一部分而存在,是为限制专利权、著作权而存在的。

为什么不能把知识产权权利人所享有之“权”,与限制这种权的其他内容,在“知识产权”法中分得更清晰些,让人看得更明白些呢?至少不宜在一部法律的立法行文中不时改换主体,讲着知识产权权利人的“权”时,突然又冒出一批限制这种权的其他人(而并非知识产权权利人)的其他范畴的“权”来。

知识产权法律在历经曲折之后,形成了完善的“权利限制”体系,现在我们在21世纪搞“物权”立法,为什么要再“曲折”一次?为什么要仍走18、19世纪有形财产立法的老路?为什么不能借鉴知识产权中已经成熟的权利限制制度?
我非常同意郝铁川教授的观点:“权利冲突是个伪问题”。

在知识产权纠纷中,侵权一方及其代理人,往往以“权利冲突”为侵权行为辩护;强词夺理地声称自己因侵权行为而产生的“在后权”与他人“在先权”发生“权利冲突”时,法院应掌握所谓“利益平衡”。

这本是十分荒唐的。

而在立法时,如果在同一法中不将其他法的相关禁例“重复”纳入,则可能使法官司因无所适从而接受所谓的“权利冲突”论。

同样,若不将《文物保护法》中有关禁止改动文物建筑外观的原则写入《物权法》的权利限制条款,物权权利人可以借“行使物权不受限制”为由,对抗《文物保护法》。

何况有些需要保护其外观的名人住所是否属《文物保护法》的调节范围,还要另当别论呢。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