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监测质量管理规定:环境监测质量管理制度
环境监测检验机构质量管理规章制度细则
环境监测检验机构质量管理规章制度细则近年来,随着环境污染问题日益突出,环境监测检验工作变得愈发重要。
为确保环境监测检验工作的准确性、可靠性,以及服务质量的提高,制定和完善监测检验机构质量管理规章制度细则就显得尤为重要。
一、机构管理架构环境监测检验机构应建立合理的管理架构,明确各部门和人员的职责与权限,并形成健全的质量管理体系。
具体包括:制定质量方针和目标,建立质量管理岗位,设立质量管理委员会,实行质量管理代表制度等。
二、质量管理文件环境监测检验机构应建立和完善相关质量管理文件,包括但不限于:质量手册、程序文件、技术规范、标准操作规程等。
这些文件应详细规定了每个环节的操作流程、技术要求、质量控制要求,以及对检验人员的资质和培训要求等。
三、装备设备管理监测检验机构应保证所采用的装备设备的完好性和准确性。
针对不同类型的设备,应建立相应的日常维护和校准制度。
同时,还要配备足够的备用设备,以应对设备故障带来的影响。
四、样品采集与保存准确的样品采集与保存是环境监测检验工作的基础。
环境监测检验机构应建立规范的样品采集与保存制度,确保采集的样品代表性和完整性。
同时,要严格遵守样品保存期限和保存条件的要求,确保样品不受损坏和污染。
五、实验室质量控制环境监测检验机构应建立健全的实验室质量控制措施。
包括但不限于:定期进行校准和质量控制样品的使用,制定内部质量控制程序,建立仪器设备校准和原始记录的管理制度,进行实验室环境监测和测量不确定度的评定等。
六、人员培训与管理监测检验机构应重视人员培训与管理,确保检验人员具备专业的技术知识和操作技能。
对于新员工应进行系统的培训和考核,持续提高他们的业务素质。
此外,对于已有员工也应进行周期性的培训和能力评估,以确保其技能和知识的更新和提升。
七、客户服务与投诉处理环境监测检验机构应建立良好的客户服务体系,及时为客户提供准确的检测数据和结果解读,并为客户提供信赖和满意的服务。
同时,应建立投诉处理机制,对客户的投诉进行及时调查和解决,并对检验工作中出现的问题进行总结和改进。
环境监测工作管理制度范本
环境监测工作管理制度范本一、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环境监测工作,提高环境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可靠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国环境监测机构的环境监测工作。
第三条环境监测工作应当坚持科学、客观、公正、高效的原则,严格遵守国家和地方环境监测标准和方法,确保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可靠性。
第四条环境监测机构应当依法独立开展环境监测工作,不得擅自更改、删除或者隐瞒监测数据。
第五条国家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对全国环境监测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地方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环境监测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二、组织管理第六条环境监测机构应当设立监测管理岗位,负责监测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监督。
第七条环境监测机构应当制定监测工作计划和实施方案,报上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
第八条环境监测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监测数据质量控制制度,确保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可靠性。
第九条环境监测机构应当定期对监测设备进行检定和校准,确保监测设备的正常运行。
第十条环境监测机构应当建立监测数据档案,保存监测数据和相关资料,确保监测数据的可追溯性。
三、监测项目与方法第十一条环境监测机构应当根据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要求,开展国家和地方环境监测项目。
第十二条环境监测机构应当采用国家和地方环境监测标准和方法,确保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可靠性。
第十三条环境监测机构应当根据监测任务的需要,选用合适的监测仪器和设备,确保监测数据的准确性。
四、人员管理第十四条环境监测机构应当配备具有相应专业知识和技能的监测人员,并进行定期培训和考核。
第十五条环境监测人员应当具备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规定的资格条件,取得相应的监测资格证书。
第十六条环境监测人员应当遵守监测工作纪律,不得泄露监测数据和相关信息。
五、质量控制与监督第十七条环境监测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监测数据质量控制制度,确保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可靠性。
环境监测质量管理制度
环境监测质量管理制度一、总则为了贯彻落实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促进环境监测质量提升,确保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保障环境质量监测工作的科学性和规范性,特制订本管理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管理制度适用于所有从事环境监测工作的单位和个人。
三、监测质量管理责任1. 监测质量管理部门负责监督环境监测工作的质量管理工作。
2. 环境监测单位应当设立监测质量管理岗位,负责监测质量管理工作。
3. 监测质量管理岗位主要职责包括:制定监测质量管理规定;监督监测操作流程;组织开展监测质量评估和内部审核等工作。
四、监测质量管理规定1. 环境监测单位应当制定监测质量管理体系文件,明确监测工作的组织结构、职责分工、操作程序等。
2. 监测质量管理规定应当涵盖以下内容:监测设备的管理;监测过程的记录和审核;监测数据的保存和管理;监测质量控制和质保体系等。
五、监测设备的管理1. 环境监测单位应当对监测设备进行定期检定和校准,并建立相应的记录。
2. 监测设备应当采购合格证明,并设立管理档案,记录设备的型号、规格、购置时间、检定、校准和维修维护等情况。
3. 监测设备应当定期维护,保证其正常运行。
4. 监测设备可能出现的故障和误差应当有相应的处理办法,并在操作过程中避免故障和误差对监测数据的影响。
六、监测过程的记录和审核1. 环境监测单位应当建立监测记录档案,记录监测程序、方法、结果、质量控制和其他必要信息。
2. 监测记录应当真实、完整、准确,并能够追溯到监测数据的来源和操作者。
3. 监测记录应当由相应的负责人审核,并签字确认。
4. 监测记录应当保存一定的时间,以备需要时查询和审计。
七、监测数据的保存和管理1. 监测数据应当按照国家和地方环境监测相关规定保存一定的时间,并能够便于查询和审计。
2. 监测数据应当建立档案,保存在安全、防火、防潮的环境中。
3. 监测数据的存储和传输过程中应当防止数据的损坏和丢失。
4. 监测数据的管理应当建立权限控制,防止未经授权的人员对监测数据进行篡改或删除。
环境监测管理制度(5篇)
环境监测管理制度1、目的为了准确掌握公司环保设备粉尘浓度排放情况,定期对污染物排放进行检测,确保粉尘达标排放,加强对环保设备的检测管理,保障环境不受污染,防止发生环境污染事故/事件,根据《环境保护法》等政策法规以及行业性法律法规的要求,制定本管理制度。
2、适用范围2.1本规定适用于夏河安多水泥有限责任公司生产各环保设备的检测管理。
2.2环境监测管理是指公司内部日常检测和由上级环保部门进行监督检测和公司委托检测。
3、职责3.1安全生产部负责制定公司年度环境监测计划,经公司领导审批后送上级环保部门,临时性监测任务由安全生产部直接与上级环保部门联系监测,安全生产部对环境监测工作实施监督检查。
3.2技术动力部负责环境检查的技术业务、设备配备和人员培训等管理工作,并负责监测数据的分析、上报、统计等工作。
3.3技术动力部根据公司的环境监测计划,按照国家标准监测方法,组织公司内部日常环境监测工作,同时负责应急监测和污染事故的调查工作。
3.4技术动力部负责组织对监测质量、环境监测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以及环境监测人员的业务水平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检查考核。
3.5技术动力部负责按环保法规的要求提出环境监测仪器的配备申请,并及时安排维修、更新。
3.6物资供应部部负责监测仪器的采购工作。
3.7化验室负责对公司内部采样进行化学分析,封存、报告、处置剩余的样品。
4、监测范围4.1噪音主要检测生活区、办公区、车间值班室、生产区、居民区等范围。
4.2粉尘主要检测生活区、办公区、收尘器出口、包装环节、喂料环节、卸料环节等范围。
4.3废水主要检测生活区、循环水、余热发电冷凝水等范围。
5、一般规定5.1安全生产部(车间)在生产设备停机过程中、检修、启机计划中,必须制定好污染临时排放方案,尽量减少排放。
安全生产部职能人员实施监督检查。
5.2有关车间配合监测采样工作。
5.3技术动力部环境监测人员必须持证上岗制度,凡没有取得环境监测岗位培训合格证书的人员,不得单独上岗。
环境监测管理办法
环境监测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环境监测管理,提高环境监测质量,保障环境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可靠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国境内从事环境监测活动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
第三条环境监测是指对环境质量、环境污染源和环境事故等进行定期或者不定期的监测、检测、分析、评价和报告的活动。
第四条环境监测工作应当遵循科学性、准确性、公正性、公开性和服务性原则。
第二章环境监测机构与人员第五条从事环境监测活动的机构应当依法取得环境保护部门颁发的资质证书,并在资质证书规定的范围内开展监测活动。
第六条环境监测机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二)具有与监测业务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和设备;(三)具有健全的监测质量管理体系;(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环境监测人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环境保护及相关专业中专及以上学历;(二)熟悉环境监测业务,具备相应的专业技能;(三)遵守职业道德,具有良好的品行;(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环境监测机构应当对监测人员进行业务培训和职业道德教育,确保监测人员具备必要的专业知识和技能。
第三章环境监测质量管理第九条环境监测机构应当建立完善的监测质量管理体系,并按照监测质量管理要求开展监测活动。
第十条环境监测机构应当对监测结果进行审核、分析、评价,并出具监测报告。
监测报告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监测结果。
第十一条环境监测机构应当对监测数据和监测报告进行归档管理,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五年。
第十二条环境监测机构应当对监测活动中发现的环境违法行为及时报告环境保护部门,并协助调查处理。
第四章监督管理第十三条环境保护部门应当加强对环境监测机构的监督管理,对监测活动进行定期或者不定期的检查。
第十四条环境保护部门对环境监测机构进行监督检查时,有权采取以下措施:(一)查阅、复制与监测活动有关的资料;(二)要求监测机构提供监测报告和原始监测数据;(三)对监测人员进行询问;(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措施。
环境监测站管理制度
环境监测站管理制度环境监测站是保护环境、维护生态平衡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形成全面、科学、规范、高效的环境监测管理体系具有重要意义。
为了确保环境监测站的有效运行和监测数据的准确可靠,有必要制定一套科学、完善的环境监测站管理制度。
本文结合实际情况,提出以下环境监测站管理制度。
一、组织机构和管理体系1.确定环境监测站的管理机构和组织架构,明确各部门的职责和权限。
2.设立环境监测站管理委员会,由相关部门负责人和专家组成,负责指导和监督环境监测站的运行。
二、设备和仪器管理1.确定环境监测站的设备和仪器的使用和保养规定,确保设备和仪器的正常运行。
2.制定设备和仪器的维护保养计划,并定期进行检修和维护,确保其准确可靠。
三、环境监测质量管理1.确立环境监测数据的获取、分析和报告的程序,并对其进行质量控制。
2.建立环境监测站的质量管理体系,包括质量目标、质量控制程序、监督和审核机制等。
四、环境监测工作流程1.制定环境监测工作流程,并明确各个环节的职责和要求,确保工作的有序进行。
2.确定环境监测项目和频次,确保对各项环境指标的全面监测。
3.建立环境监测记录和数据管理制度,确保原始记录的保存和数据的安全可靠。
五、人员管理和培训1.确定环境监测站人员的岗位职责和要求,并建立人员的考核机制。
2.组织有关培训,提升人员的专业能力和管理水平。
3.建立目标考核和激励机制,鼓励和激励人员工作积极性和创造性。
六、应急管理1.制定环境监测站的应急预案和处置方案,确保在突发事件发生时,能够及时有效地响应和处置。
2.组织应急演练,提升人员的应急处置能力和协同配合能力。
七、信息管理和公开1.建立环境监测数据和信息的管理系统,确保数据和信息的安全可靠。
2.依法公开环境监测数据和信息,接受社会监督,提高透明度和公信力。
八、科研和技术创新1.加强科研和技术创新,推动环境监测技术的发展和应用。
2.加强与科研机构和高校的合作,开展技术交流和合作,提升环境监测站的技术能力。
环境监测管理办法
环境监测管理办法总则为了规范环境监测工作,提高环境监测质量,保护环境,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所有环境监测活动,包括大气、水质、土壤、噪声等环境要素的监测。
管理职责2.1 环境保护部门负责环境监测的组织、管理和监督工作。
2.2 各相关单位应当按照环境保护部门的要求,配合开展环境监测工作。
2.3 监测机构负责具体实施环境监测工作,确保监测数据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监测要求3.1 监测工作应当遵循科学、规范、公正、公开的原则。
3.2 监测方法和技术应当符合国家和地方的相关标准和规范。
3.3 监测数据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记录和报告。
监测内容4.1 大气环境监测:包括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等主要污染物。
4.2 水质环境监测:包括饮用水源、工业废水、城市污水等主要水体。
4.3 土壤环境监测:包括重金属、有机污染物等土壤污染物。
4.4 噪声环境监测:包括城市区域、交通干线等噪声污染情况。
质量保证5.1 监测机构应当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确保监测数据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5.2 定期对监测设备和方法进行校准和验证,确保监测结果的准确性。
5.3 对监测数据进行质量控制和审核,确保数据的完整性和可靠性。
数据管理6.1 监测数据应当按照规定的格式和要求进行记录、存储和传输。
6.2 建立数据库,实现监测数据的集中存储和管理。
6.3 对监测数据进行统计分析,为环境保护决策提供科学依据。
监测报告7.1 监测机构应当按照规定的格式和要求编制监测报告。
7.2 监测报告应当包括监测数据、分析结果和建议措施等内容。
7.3 监测报告应当及时报送环境保护部门和相关单位,供决策参考。
监督与考核8.1 环境保护部门应当加强对环境监测工作的监督和管理,确保监测工作的顺利开展。
8.2 定期对监测机构和人员进行考核,评价监测工作的质量和水平。
8.3 对监测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之处,应当及时采取措施进行整改和改进。
以上是环境监测管理办法的主要内容,各相关单位应当认真执行,确保环境监测工作的规范、有序和有效进行。
环境监测管理制度范文(4篇)
环境监测管理制度范文一、总则为了保护和改善环境质量,维护人民群众的健康权益,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加强环境监测管理,确保环境监测工作的科学性、准确性和公正性,制定本制度。
二、监测范围1. 本监测制度适用于企事业单位、公共机构和其他组织的环境监测活动。
2. 监测范围包括但不限于大气环境、水环境、土壤环境、噪声环境和辐射环境等各个方面。
三、监测目标1. 提供科学、准确的环境监测数据,评估环境质量,制定环境保护措施。
2. 监测环境污染状况,及时发现、预警和应对环境突发事件。
3. 为政府决策、企业管理、社会公众提供科学依据,推动环境管理和环境保护工作。
四、监测组织和职责分工1. 环境监测机构应具有相应的资质和技术能力。
依法独立从事环境监测工作。
2. 监测机构应在符合法律法规、国家标准和技术规范的前提下,制定具体的监测方案和监测方法。
3. 监测机构应按照科学、严谨、公正、透明的原则进行监测活动。
保证监测数据的真实、准确、可靠。
4. 监测机构应及时向政府和相关部门报告监测结果,并提供技术支持和咨询服务。
五、监测设备和仪器1. 监测机构应具备符合国家标准和技术规范的监测设备和仪器。
2. 监测设备和仪器应定期进行检测和校准,确保其精度和稳定性。
3. 监测设备和仪器的购置、使用和维护应符合有关规定,确保其正常运行和有效使用。
六、监测样品采集与分析1. 监测样品采集应按照国家标准和技术规范进行,确保样品的代表性和可比性。
2. 样品采集应有专门的人员负责,采样过程要记录清楚并保留有关样品信息。
3. 样品分析应由具备相应资质和技术能力的实验室进行,确保结果的准确性。
4. 实验室应建立质量控制体系,从样品接收、保存、处理和分析等方面进行质量控制。
七、监测数据处理与报告1. 监测数据应按照国家标准和技术规范进行处理,确保数据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2. 监测数据应及时上报,并制定监测数据报告,报告内容应包括监测结果、数据分析和评价等。
环境监测工作管理制度范本
环境监测工作管理制度范本第一条总则为了规范环境监测工作,保护环境、促进可持续发展,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环境监测工作,包括环境空气、水质、土壤等的监测工作。
第三条环境监测工作组织1. 环境监测工作应当由专业技术人员组成,具有相关的资质和能力。
2. 环境监测工作应当建立全面、连续、规范的监测体系。
3. 环境监测工作应当建立健全的质控体系,保证监测数据的真实、可靠。
第四条环境监测工作程序1. 环境监测工作程序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要求。
2. 环境监测工作程序应当包括监测计划编制、监测设备采购、监测点设置、监测数据处理等内容。
3. 环境监测工作程序应当建立监测数据快速反馈和应急响应机制。
第五条环境监测工作设备1. 环境监测工作设备应当具有国家认可的检定证书,定期进行检测和校准。
2. 环境监测工作设备应当由专业人员进行操作和维护。
3. 环境监测工作设备应当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存储和保护。
第六条环境监测工作数据处理1. 环境监测工作数据应当及时、准确地采集和记录。
2. 环境监测工作数据应当进行合理的处理和分析,形成监测报告。
3. 环境监测工作数据应当进行安全的存储和备份,防止数据丢失和篡改。
第七条环境监测工作质量控制1. 环境监测工作应当建立质量控制体系,包括现场质控、实验室质控和数据质控等。
2. 环境监测工作应当定期进行内部审核和外部审核,确保监测数据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3. 环境监测工作应当建立纠正措施和预防措施,及时解决出现的质量问题。
第八条环境监测工作报告1. 环境监测工作应当定期编制监测报告,向相关部门和公众进行公开。
2. 环境监测工作报告应当真实、客观地反映监测结果,对环境质量进行评价和预警。
3. 环境监测工作报告应当建立反馈机制,接受相关部门和公众的监督和评价。
第九条环境监测工作责任追究1. 环境监测工作应当建立责任追究制度,对监测数据出现问题的责任人进行追究。
2. 环境监测工作应当建立激励机制,对出色完成监测工作的人员进行奖励。
环境监测与治理制度
环境监测与整治制度1. 前言为了保障企业的可连续发展和社会责任,确保员工及相关方的健康与安全,同时遵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本制度旨在规范和管理企业的环境监测与整治工作。
2. 目标与原则•目标:建立健全环境监测与整治制度,提高企业环境管理水平,减少环境污染,保护生态环境,推动可连续发展。
•原则:依法合规、科学管理、全员参加、连续改进、公开透亮。
3. 环境监测3.1 环境监测范围•周边环境:包含企业周边空气质量、水源质量、土壤质量等方面的监测。
•企业内部环境:包含车间空气质量、噪音、振动、有害气体等方面的监测。
3.2 监测方案订立•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订立环境监测方案。
•方案内容包含监测项目、监测频次、监测方法、监测仪器设备、监测结果评估等。
3.3 监测设备与仪器•确保环境监测设备与仪器的准确性、可靠性和合法性。
•确保设备与仪器的规范使用和定期维护。
3.4 监测记录与报告•正确记录监测数据,包含监测时间、地方、项目、数值等内容。
•及时编制监测报告,供应给相关部门和监管机构,并按规定公示。
3.5 监测结果评估和处理•对监测结果进行科学评估,推断是否符合环境保护要求。
•若监测结果超出法律法规和标准规定的限值,及时采取相应措施进行整改和整治。
4. 环境整治4.1 污染源管控•对全部的污染源进行清单登记和分类管理,合理标识。
•订立污染源管理方案、减排措施和应急预案,并定期进行检查和修订。
4.2 减少废弃物和污水排放•订立废弃物分类和处理方案,降低对环境的影响。
•实施污水处理措施,确保排放水质符合国家及地方标准。
4.3 环境事故应急管理•订立环境事故应急预案,建立环境事故应急管理体系。
•进行应急演练,提高应急响应本领,并定期评估和改进。
4.4 节能减排和资源循环利用•推行节能减排技术,并订立能源管理制度。
•订立资源循环利用方案,减少对资源的消耗。
4.5 定期检查和评估•定期进行环境整治的检查和评估,确保环境整治措施的有效性。
公司环境监测管理制度三篇
公司环境监测管理制度三篇篇一:公司环境监测管理制度1.目的环境监测工作是检验环境质量的重要手段,也是衡量和反映环境管理水平的尺子。
环境监测的目的是及时、准确、全面地反映区域内环境质量现状和发展趋势,为环境管理、环境规划、环境污染防治提供依据。
2.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工业污染源监测管理办法(暂行)》等法律、法规中的有关的规定,结合公司生产工艺过程及污染治理设施运行情况,制定本监测管理制度。
3.监测范围3.1监测人员要经常深入生产现场,对公司内的各类环保治理设施进行巡回检查,发现有污染物超标排放现象,及时通知相关车间进行治理。
3.2监测人员负责对公司废气、废水、噪声等污染源(点)及污染物排放状况进行定期监测。
3.3监测人员负责对新建、改建、扩建、技术改造项目中有关污染治理设计制造完工后的达标验收监测工作。
3.4监测人员负责《排污申请登记表》中的污染物(废气、废水、噪声和固体废弃物)的数据提供和《工业企业排放污染物许可证》的污染物排放监测数据提供工作。
3.5监测人员应按照上级环保部门的要求,定式提供各类报告的基础数据资料;负责环境保护的年报、季报、月报数据提供或填报工作。
4监测要求4.1废气监测4.1.1监测目的:检查废气治理设施污染物排放的烟(粉)尘浓度及废气中有害物质浓度是否符合国家现行排放标准;评价净化装置及污染防治设施的性能和使用情况,为环境管理与评价大气质量提供科学的决策依据。
4.1.2监测内容:对公司所辖区域内废气治理设施污染物固定排放源(烟道、烟筒、排气筒等)进行监督性监测,也可根据生产过程污染物的变化以及环境管理的需要,适当扩大监测范围,确定污染物监测对象并对其进行监督性监测。
4.1.3对监测人员的基本要求和安全防护:a、须取得省、市环境保护部门颁发的《环境监测证》,并严格按照“环境监测人员职责”要求开展监测工作。
全国环境监测管理条例
全国环境监测管理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已撤销)•【公布日期】1983.07.21•【文号】•【施行日期】1983.07.2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环境监测正文全国环境监测管理条例(一九八三年七月二十一日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批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试行)》第二十六条关于国务院环境保护机构“统一组织环境监测,调查和掌握全国环境状况和发展趋势,提出改善措施”的规定,以及《国务院关于在国民经济调整时期加强环境保护工作的决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环境监测的任务,是对环境中各项要素进行经常性监测,掌握和评价环境质量状况及发展趋势;对各有关单位排放污染物的情况进行监视性监测;为政府部门执行各项环境法规、标准,全面开展环境管理工作提供准确、可靠的监测数据和资料;开展环境测试技术研究,促进环境监测技术的发展。
第三条环境监测工作在各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统一规划、组织和协调下进行。
各部门、企事业单位的环境测试机构参加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组织的各级环境监测网。
第二章环境监测机构第四条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设置全国环境监测管理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重点省辖市的环境保护部门设置监测处和科;市以下的环境保护部门亦应设置相应的环境监测管理机构或专人,统一管理环境监测工作。
第五条全国环境保护系统设置四级环境监测站:一级站:中国环境监测总站;二级站: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置省级环境监测中心站;三级站:各省辖市设置市环境监测站(或中心站)(行署、盟可视机构调整后情况确定,暂不作规定);四级站:各县、旗、县级市、大城市的区设置环境监测站。
第六条各级环境监测站受同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领导。
业务上受上一级环境监测站的指导。
第七条各级环境监测站的建设规模及主要仪器装备的配置,按附表的范围结合当地情况确定。
各部门、企事业单位的环境监测站的设置及规模,由各主管部门自行确定。
环境监测质量管理规定
环境监测质量管理规定环境监测质量管理规定是指对环境监测活动进行规范管理的一套制度和流程,以确保环境监测结果的准确性、可靠性和可比性。
该管理规定适用于所有进行环境监测的单位和个人。
一、管理原则1. 独立性原则:环境监测活动应独立于被监测环境和运营管理单位,保证数据的真实性和客观性。
2. 公正性原则:环境监测活动应公平、公正、公开进行,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能向环境监测人员施加不当的影响。
3. 法律法规遵守原则:环境监测活动必须符合国家和地方的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并依法行使权力和履行义务。
二、质量管理要求1. 组织管理:建立健全环境监测管理机构,制定实施方案和操作规程,确保监测能够按照要求进行。
要设立环境监测质量管理责任人,负责监测活动的质量管理工作。
2. 设备与设施:选用符合国家标准的监测设备和设施,并建立健全设备管理制度,保证设备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3. 人员要求:具备相应的环境监测专业知识和技能的人员才能从事环境监测活动,要及时培训和提高监测人员的专业水平。
4. 样品采集与保存:采用标准的采样方法和容器,确保样品的真实性和可比性。
样品要按照规定的保存期限保存,并建立相应的样品管理制度。
5. 数据处理与分析:采用标准的数据处理方法和软件工具,确保数据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对监测结果进行合理的分析和解释,编制监测报告。
6. 质量控制:建立健全的质量控制体系,包括质量控制方案、标准物质管理、质量评价等。
定期进行内部审核和外部评审,确保监测活动的质量符合要求。
7. 管理记录:对环境监测活动的各项工作和结果进行记录,包括采样记录、仪器使用记录、定期校准记录等。
要建立相应的信息管理系统,确保记录的全面性和准确性。
8. 评估与改进:对环境监测活动进行定期的评估和改进,分析存在的问题和不足之处,制定相应的改进措施和计划,提高监测活动的质量和效率。
通过遵守环境监测质量管理规定,可以保证环境监测活动的质量和可靠性,为环境保护和污染治理提供科学依据和决策支持。
海南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海南省生态环境厅生态环境监测质量管理办法》的通知
海南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海南省生态环境厅生态环境监测质量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海南省生态环境厅•【公布日期】2021.12.22•【字号】•【施行日期】2022.03.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监测正文海南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海南省生态环境厅生态环境监测质量管理办法》的通知海南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海南省生态环境厅生态环境监测质量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市、县、自治县生态环境局、综合行政执法局,洋浦经济开发区生态环境局:《海南省生态环境厅生态环境监测质量管理办法》已经厅务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海南省生态环境厅2021年12月22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监测单位与人员的基本要求第三章质量管理要求第四章监督管理第五章调查与处理第六章附则(此件主动公开)海南省生态环境厅生态环境监测质量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生态环境监测管理,建立全省生态环境监测质量保障责任体系,有效防范和依法惩治生态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确保生态环境监测数据全面、准确、客观、真实、可追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南自由贸易港法》《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判定及处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生态环境监测活动,适用于本办法。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办法所称生态环境监测(含辐射环境监测),是指依照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对环境质量、生态质量、污染物排放状况及其变化趋势的采样观测、遥感解译、分析测试、综合评价等活动。
包括环境质量监测、生态质量监测、污染源执法监测、排污单位自行监测及涉环境税监测、环境影响评价现状监测、建设项目竣工环保验收监测、环境损害鉴定评估监测、污染场地评估调查监测、清洁生产审核监测、环境管理体系认证监测、机动车排放检测等。
本办法所称生态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系指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章等以及生态环境监测技术规范,篡改、伪造或者指使篡改、伪造生态环境监测数据等行为。
环境监测质量保证管理规定暂行(doc 6)
环境监测质量保证管理规定暂行(doc 6)环境监测质量保证管理规定(暂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环境监测质量管理,确保监测数据资料的准确可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全国环境监测管理条例》的有关条款,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质量保证是各级环境监测站的重要技术基础和管理工作,应与其它监测工作同时计划、同时实施、同时检查,所需经费应有保证。
第三条环境监测人员实行合格证制度,经考核认证,持证上岗,无合格证者不得单独报出数据。
第四条环境监测站开展创建和评选优质实验室活动,以此加强实验室建设,强化实验室管理,推动实验室的质量保证工作。
第二章机构和职责第五条质量保证工作实行分级管理。
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分别负责组织国家和省质量保证管理小组,各地、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根据情况组织质量保证管理小组。
部门授权的单位负责研制、生产和提供各类环境监测所需的标准物质。
第十条各级环境监测站应追踪总站或其他经过计量部门认证的标准物质的量值。
严禁提供、使用超过保存期限的标准品。
第十一条各类环境监测计量器具应由计量部门或其授权单位按有关要求进行检定,未按照规定申请检定或检定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第四章实验室和监测人员的基本要求第十二条实验室应建立健全并严格执行各项规章制度,包括:监测人员岗位责任制;实验室安全操作制度;仪器管理使用制度;化学试剂管理使用制度;原始数据、记录、资料管理制度等。
第十三条实验室应保持整洁、安全的操作环境,按有关规定配备必要的仪器设备,指定专人管理,定期检查校准。
第十四条环境监测人员一般应具有中专以上文化程度,掌握有关的专业知识和基本操作技能。
不符合要求者应接受技术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从事监测工作。
第五章质量保证工作内容第十五条监测点位的布设应根据监测对象、污染物性质、分析方法和具体条件,按国家环境保护局颁布的有关技术规范、规定进行,经过优化确定后原则上不变,确需变更时,须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报上级监测站备案。
环境监测质量管理规定-环发[2006]114号
环境监测质量管理规定正文:---------------------------------------------------------------------------------------------------------------------------------------------------- 环境监测质量管理规定(国家环境保护总局2006年7月28日以环发[2006]114号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提高环境监测质量管理水平,规范环境监测质量管理工作,确保监测数据和信息的准确可靠,为环境管理和政府决策提供科学、准确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环境保护系统各级环境监测中心(站)和辐射环境监测机构(以下统称环境监测机构)。
第三条环境监测质量管理工作,是指在环境监测的全过程中为保证监测数据和信息的代表性、准确性、精密性、可比性和完整性所实施的全部活动和措施,包括质量策划、质量保证、质量控制、质量改进和质量监督等内容。
第四条环境监测质量管理是环境监测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应贯穿于监测工作的全过程。
第二章机构与职责第五条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环境监测质量管理工作实施统一管理。
地方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辖区内的环境监测质量管理工作具有领导和管理职责。
各级环境监测机构在同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领导下,对下级环境监测机构的环境监测质量管理工作进行业务指导。
第六条各级环境监测机构应对本机构出具的监测数据负责。
应主动接受上级环境监测机构对环境监测质量管理工作的业务指导,并积极参加环境监测质量管理技术研究、监测资质认证、持证上岗考核、质量管理评比评审、信息交流和人员培训等工作,持续改进、不断提高环境监测质量。
第七条各级环境监测机构应有质量管理机构或质量管理人员,明确其职责,并具备必要的专用实验条件。
质量管理机构(或人员)的主要职责是:(一)负责监督管理本环境监测机构各类监测活动以及质量管理体系的建立、有效运行和持续改进,切实保证环境监测工作质量;(二)组织和开展质控考核、能力验证、比对、方法验证、质量监督、量值溯源及量值传递等质量管理工作,并对其结果进行评价;(三)负责本环境监测机构环境监测人员持证上岗考核的申报与日常管理,国家级和省级环境监测机构组织和实施对下级环境监测机构人员的持证上岗考核工作;(四)建立环境监测标准、技术规范和规定、质量管理工作的动态信息库;(五)组织和实施环境监测技术及质量管理的技术培训和交流;(六)组织开展对下级环境监测机构监测质量、质量管理的监督与检查;(七)负责本环境监测机构质量管理的信息汇总和工作总结;(八)参与环境污染事件、环境污染仲裁、用户投诉、环境纠纷案件、司法机构的委托监测等涉及争议的监测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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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1年1月11日国家环保局发布了《环境监测质量保证管理规定(暂行)》,下面给大家介绍关于环境监测质量管理规定的相关资料,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环境监测质量管理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环境监测质量管理,确保监测数据资料的准确可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全国环境监测管理条例》的有关条款,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质量保证是各级环境监测站的重要技术基础和管理工作,应与其它监测工作同时计划、同时实施、同时检查,所需经费应有保证。
第三条环境监测人员实行合格证制度,经考核认证,持证上岗,无合格证者不得单独报出数据。
第四条环境监测站开展创建和评选优质实验室活动,以此加强实验室建设,强化实验室管理,推动实验室的质量保证工作。
第二章机构和职责
第五条质量保证工作实行分级管理。
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分别负责组织国家和省质量保证管理小组,各地、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根据情况组织质量保证管理小组。
第六条各级质量保证管理小组的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所辖地区环境监测人员合格证考核认证工作;
(二)负责所辖地区环境监测优质实验室评比工作;
(三)审定有关质量保证的规章制度和工作计划;
(四)指导有关环境监测分析方法、规范、手册等的编写工作;
(五)组织仲裁环境监测数据质量方面的争议。
第七条国家级、省级及规模较大的地、市级监测站应设置质量保证专门机构,并配备专用实验室,其他监测站根据情况设置专门机构或专职人员。
质量保证机构或人员由业务站长直接领导。
第八条各级监测站质量保证机构和人员的主要职责是
(一)全面负责本站的质量保证工作,制定质量保证技术方案并组织实施,审查上报的质
控数据;
(二)制定质量保证工作计划和规章制度并组织落实,定期向本站领导和上级站汇报工作;
(三)指导下级站开展质量保证工作,组织有关的技术培训和质量参核;
(四)负责监测人员考核认证和优质实验室评比的日常工作。
第三章质量保证的量值传递
第九条标准物质是量值传递的重要物质基础。
中国环境监测总站或其他经过国家计量部门授权的单位负责研制、生产和提供各类环境监测所需的标准物质。
第十条各级环境监测站应追踪总站或其他经过计量部门认证的标准物质的量值。
严禁提供、使用超过保存期限的标准品。
第十一条各类环境监测计量器具应由计量部门或其授权单位按有关要求进行检定,未按照规定申请检定或检定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第四章实验室和监测人员的基本要求
第十二条实验室应建立健全并严格执行各项规章制度,包括监测人员岗位责任制;实验室安全操作制度;仪器管理使用制度;化学试剂管理使用制度;原始数据、记录、资料管理制度等。
第十三条实验室应保持整洁、安全的操作环境,按有关规定配备必要的仪器设备,指定专人管理,定期检查校准。
第十四条环境监测人员一般应具有中专以上文化程度,掌握有关的专业知识和基本操作技能。
不符合要求者应接受技术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从事监测工作。
第五章质量保证工作内容
第十五条监测点位的布设应根据监测对象、污染物性质、分析方法和具体条件,按国家环境保护局颁布的有关技术规范、规定进行,经过优化确定后原则上不变,确需变更时,须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报上级监测站备案。
国控网络站变更测点时须经国家环境保护局批准并报中国环境监测总站备案。
第十六条采样频次、时间和方法应根据监测对象和分析方法的要求,按国家环境保护局颁布的有关技术规范、规定执行。
样点的时空分布应能正确反映所监测地区主要污染物的浓度水平、波动范围及变化规律。
第十七条采样人员必须严格遵守操作规程,认真填写采样记录,采样后按规定的方法进行保存,尽快运至实验室分析,途中防止破损、沾污和变质,每一环节应有明确的交接手
续,最后经质控人员核查无误后再行签收。
第十八条分析测试时应优先选用国家标准方法和最新版本的环境监测分析方法,采用其他方法时,必须进行等效性试验,并报省级以上监测站(包括省级)批准备案。
分析人员在开展新项目(包括本人未做过的项目)监测之前,要向质控人员提交基础实验报告。
第十九条实验室内部质量控制采用自控和他控两种方式
(一)分析人员可根据情况选用绘制质控图、插入明码质控样或作加标回收实验等方法进行自控。
(二)凡能做平行样、质控样的分析样品,质控人员在采样或样品加工分装时应编入10~15%的密码平行样或质控样。
样品数不足10个时,应做50~100%密码平行样或质控样。
第二十条实验室之间质量控制采取下列方式
(一)各实验室配制的标准品应与国家的标准物质进行比对试验。
(二)上级站经常对下级站进行抽查考核。
(三)上级站组织下级站对某些样品的部分监测项目进行室间互查。
第二十一条监测数据的计算、检验、异常值剔除等按国家标准、《环境监测技术规范》和监测分析质量保证手册中规定的方法进行。
第二十二条各实验室在报出分析数据的同时,应向质控室提交相应的质控数据,待质控负责人审核无误后,全部数据方能认为有效,经三级审核,业务站长签字后数据生效。
第六章质量保证报告制度
第二十三条环境监测系统实行质量保证工作报告制度。
二级站应在每年一季度末向总站提交上年度质量保证工作总结和本年度工作计划,基层站也应在上级站规定的时间内报送有关质量保证材料。
第二十四条报告内容主要包括常规监测中质量保证、监测分析人员考核认证、实验室考核评比、人员培训、标准样品及质控样品的使用和新开监测项目的进展等情况。
如有特殊情况应及时向上级站作出专题报告。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本规定适用于环境保护系统各级监测站和网络成员监测站。
第二十六条本规定由国家环境保护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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