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办公厅、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办公室关于中等中医类专业招生有关问题的通知
教育部、国家卫生与计划生育委员会、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规范医学类专业办学的通知
教育部、国家卫生与计划生育委员会、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规范医学类专业办学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教育部,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已撤销),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公布日期】2014.12.22•【文号】教高[2014]7号•【施行日期】2014.12.2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育综合规定正文教育部、国家卫生与计划生育委员会、国家中医药局关于规范医学类专业办学的通知教高[2014]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卫生计生委、中医药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卫生局,中央部门所属有关高等学校:近年来,教育部、国家卫生计生委、国家中医药局先后印发了若干规范性文件(文件清单见附件1),对规范医学类专业(指毕业生可以按照规定参加医师资格考试的专业,见附件2)办学做出了明确规定。
但是,少数学校在医学类专业办学过程中仍存在擅自更改专业修业年限和学位授予类别等问题。
为进一步加强以培养医师为目标的医学类专业教育管理,现就规范医学类专业办学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进一步规范医学类专业办学医学类专业属国家控制布点专业,地方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未经教育部批准或备案,不得以任何形式举办任何层次医学类专业教育。
(一)本科、高职(专科)教育高等学校增设本科、高职(专科)医学类专业,须征求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意见(含省级中医药管理部门,下同)后报教育部,教育部征求国家卫生计生委(含国家中医药局,下同)意见后审批。
2010年起,未经教育部批准不得在本科、高职(专科)医学类专业名称前、后加注专业方向。
2015年起,高职(专科)升本科的,所学医学类专业应保持相同(专科中医骨伤专业除外,升本时对应本科中医学专业)。
(二)初中起点五年制高职(专科)教育2014年停止初中起点五年制高职(专科)医学类专业招生。
2014年及以后,各级教育行政部门不得再审批初中起点五年制高职(专科)医学类专业点。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办公室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中等中医类专业招生工作的通知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办公室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中等中医类专业招生工作的通知国中医药办人教发〔2011〕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招生委员会办公室、办公厅局、中医药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有关部门(单位)教育(人事)司(局):自2007年规范中等中医类专业招生工作以来,调整优化了中医类专业结构,提高了中等中医类专业生源质量,较好地解决了基层中医药人员不足的问题,为进一步做好中等中医类专业招生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自2011年起,各省(区、市)可根据本省中医人才需求实际情况,选择1—2所中等中医类学校举办中等中医学专业继续招生。
举办中等中医学专业学校原则上应为省级以上重点学校,每所学校年招生规模应控制在500人以内,招生范围为本省生源,招生时限截止到2015年。
二、招生学校资格及其每一年度的招生计划,须经省级中医药管理部门、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审定同意后,报国家中医药管理局、教育部备案。
未经备案的学校不得招生。
三、经审批备案后招收的中等中医类专业毕业生所取得的学历,可作为参加中医类别医师资格考试的学历依据。
自2011年起,除上述经审批备案招收的中等中医类专业毕业生外,违规超过备案招生计划招收的中等中医类专业毕业生,或其他学校违规招生入学的中等中医类专业毕业生,其学历均不作为报名参加医师资格考试的学历依据。
四、中等中医类专业毕业生考取执业助理医师资格后,须到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等基层医疗机构执业,申请到其他医疗机构执业的,卫生、中医药行政管理部门不予受理。
五、上述经审批备案允许招生的学校,在招生时应明确向报考学生告知该专业的培养目标和执业的医疗机构范围。
六、民族地区的中等民族医(藏医、蒙医、维医等)类专业因地区人才需求可以保留,但须经省级中医药(民族医药)管理部门同意、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批并报国家中医药管理局、教育部备案登记后,方可以继续举办。
七、按有关审批程序批准开设中等中医类专业的学校,2006年底以前入学的中等中医类专业毕业生参加医师资格考试按照有关规定执行;2007—2010年入学的中等中医类专业毕业生参加医师资格考试按照《教育部办公厅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办公室关于中等中医类专业招生有关问题的通知》(教职成厅〔2007〕2号)要求执行。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办公室、教育部办公厅关于中医药教育若干问题的意见-国中医药办发[2003]4号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办公室、教育部办公厅关于中医药教育若干问题的意见正文:----------------------------------------------------------------------------------------------------------------------------------------------------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办公室、教育部办公厅关于中医药教育若干问题的意见(2003年3月21日国中医药办发[2003]4号)根据《教育部、卫生部关于举办高等医学教育的若干意见》(教高[2002]10号)精神和中医药行业执业准入的有关规定,结合中医药教育的特点和中医药人才需求的实际,现就目前中医药教育的有关问题提出以下意见:一、各类高等学校增设中医类专业(指中医学、针灸推拿学、藏医学、蒙医学、维吾尔医学等,下同)本、专科专业报教育部,教育部征求国家中医药管理局意见后审批;增设中药学类本、专科专业须根据各地区人才需求,报省级教育主管部门,在征求省级中医药行政管理部门意见后批准,本科专业报教育部备案。
非医学类高等院校(不包括已设置医学院的高等学校)和职业技术学院原则上不得举办中医类专业。
因特殊情况确需举办的,应由学校所在地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向教育部提出申请,教育部将会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派专家组对申办学校相应专业的办学条件、实习条件和师资情况进行评估。
经评估具备条件的,由教育部批准后方可招生。
二、根据中医药队伍的现状,在今后一段时间内,中医药成人高等教育可以继续举办脱产班或夜大学形式的学历教育,但只能招收已取得卫生、中医药类执业资格的中医药人员或已获得国家认可的中等专业学历的同专业人员。
成人本科学历教育只能招收已取得中医药类执业资格的人员。
三、已取得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非中医药类专业人员,接受中医药成人本、专科学历教育,作为第二学历教育,其学历不作为参加中医药执业资格考试的学历依据。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印发《中等职业学校专业设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印发《中等职业学校专业设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教育部•【公布日期】2010.09.10•【文号】教职成厅[2010]9号•【施行日期】2010.09.1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正文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印发《中等职业学校专业设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教职成厅〔2010〕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各计划单列市教育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为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进一步扩大中等职业学校专业设置自主权,规范和完善中等职业学校专业设置管理,引导中等职业学校依法自主设置专业,我部制定了《中等职业学校专业设置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教育部办公厅二○一○年九月十日附件1:中等职业学校专业设置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和完善中等职业学校专业设置管理,引导中等职业学校依法自主设置专业,促进人才培养质量和办学水平的提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和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等职业学校专业设置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以服务为宗旨,以就业为导向,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科技进步,特别是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和产业结构调整升级的需要,适应各地、各行业对生产、服务一线高素质劳动者和技能型人才培养的需要,适应学生职业生涯发展的需要。
第三条国家鼓励中等职业学校设置符合国家重点产业、新兴产业和区域支柱产业、特色产业的发展需求以及就业前景良好的专业。
第四条中等职业学校依照相关规定要求,可自主开设、调整和停办专业。
第五条中等职业学校设置专业应以教育部发布的《中等职业学校专业目录》(以下简称《目录》)为基本依据。
第六条各地和中等职业学校应做好专业建设规划,优化资源配置和专业结构,根据学校办学条件和区域产业结构情况设置专业,避免专业盲目设置和重复建设。
国家教委、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中医药教育改革和发展的若干意见
国家教委、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中医药教育改革和发展的若干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教育委员会(已更名),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公布日期】1997.04.24•【文号】教高[1997]14号•【施行日期】1997.04.2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育综合规定正文国家教委、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中医药教育改革和发展的若干意见(1997年4月24日教高〔1997〕14号)为了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和《关于卫生改革与发展的决定》,全面适应中医药事业发展和现代化建设的需要,全面提高教育质量和办学效益,现就“九五”期间及至2010年中医药教育和改革和发展提出以下意见。
一、明确中医药教育改革发展的目标和任务,落实教育优先发展战略1、中医药教育改革和发展的指导思想是:以马克思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为指导,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卫生工作方针,坚持“三个面向”,坚持中医药特色,推进教育体制和教学领域改革,优化教育结构,提高教育质量和办学效益,全面适应现代化建设对各类中医药人才培养的需要。
2、今后15年中医药教育改革和发展的主要目标是:中医药教育规模适宜、结构合理、质量和效益明显提高;各类中医药人才的培养数量和中医药队伍的素质基本满足中医药事业发展的需要;建立起适应国情和社会需要、面向21世纪的中医药教育体系基本框架,为实现中医药教育的现代化奠定基础。
今后15年,中医药教育改革和发展的主要任务是:认真总结高等中医药院校办学经验,办好现有高等中医药院校,不断深化改革,加强内涵建设,改善办学条件;进一步建设完善中医药学科和课程体系;区别不同地区的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合理调整专业和层次结构,增强培养人才的社会适应性。
中医药成人教育重点开展继续教育和岗位培训工作,建立有效的运行机制,利用现有教育资源,建立和完善中医药继续教育和岗位培训基地网络;造就一批中医药学术带头人、技术带头人和新一代名中医;加强对成人学历教育的质量管理和自学考试的规范管理。
教育部办公厅等七部门关于教育支持社会服务产业发展、提高紧缺人才培养培训质量的意见
教育部办公厅等七部门关于教育支持社会服务产业发展、提高紧缺人才培养培训质量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教育部办公厅,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民政部,商务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公布日期】2019.09.05•【文号】教职成厅〔2019〕3号•【施行日期】2019.09.0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正文教育部办公厅等七部门关于教育支持社会服务产业发展提高紧缺人才培养培训质量的意见教职成厅〔2019〕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发展改革委、民政厅(局)、商务厅(局、委)、卫生健康委、中医药管理局、妇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发展改革委、民政局、商务局、卫生健康委、妇联:社会服务产业是涉及亿万群众福祉的民生事业和具有巨大发展潜力的朝阳产业,大力发展社会服务产业对更好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高水平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具有重要意义。
为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家政服务业提质扩容、推进养老服务发展、促进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等的决策部署,落实《国家职业教育改革实施方案》等,加快推进社会服务产业人力资源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教育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民政部、商务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中医药局、全国妇联办公厅就教育支持社会服务产业发展,提高家政、养老、育幼等领域紧缺人才培养培训质量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落实全国教育大会精神,坚持以人民为中心,贯彻党的教育方针,主动适应家政服务业与养老、育幼、物业、快递等融合发展新模式,居家为基础、社区为依托、机构为补充、医养相结合的养老服务体系建设新要求,家政电商、“互联网+家政”“物业+养老服务”“互联网+养老”等新业态,不断满足城乡社区居民多样化、个性化、中高端新需求,以社区为重点依托,聚焦专业人才供给,拓展社会服务产业发展空间,以职业教育为重点抓手,提高教育对社会服务产业提质扩容的支撑能力,加快建立健全家政、养老、育幼等紧缺领域人才培养培训体系,扩大人才培养规模,全面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支撑服务产业发展,增强广大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和安全感。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印发《中等职业学校专业设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第8卷第4期 2016年12月职 教 研 究Vocational Education Researches-91-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印发《中等职业学校专业设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教职成厅〔2010〕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各计划单列市教育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为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进一步扩大中等职业学校专业设置自主权,规范和完善中等职业学校专业设置管理,引导中等职业学校依法自主设置专业,我部制定了《中等职业学校专业设置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附件:1.中等职业学校专业设置管理办法(试行) 2.《中等职业学校专业目录》外专业报表(略)教育部办公厅2010年9月10日附件1:中等职业学校专业设置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完善中等职业学校专业设置管理,引导中等职业学校依法自主设置专业,促进人才培养质量和办学水平的提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和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等职业学校专业设置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以服务为宗旨,以就业为导向,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科技进步,特别是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和产业结构调整升级的需要,适应各地、各行业对生产、服务一线高素质劳动者和技能型人才培养的需要,适应学生职业生涯发展的需要。
第三条 国家鼓励中等职业学校设置符合国家重点产业、新兴产业和区域支柱产业、特色产业的发展需求以及就业前景良好的专业。
第四条 中等职业学校依照相关规定要求,可自主开设、调整和停办专业。
第五条 中等职业学校设置专业应以教育部发布的《中等职业学校专业目录》(以下简称《目录》)为基本依据。
第六条 各地和中等职业学校应做好专业建设规划,优化资源配置和专业结构,根据学校办学条件和区域产业结构情况设置专业,避免专业盲目设置和重复建设。
第七条 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全国中等职业学校专业设置的宏观指导,制定并定期修订《目录》。
中等职业学校专业设置管理办法(试行)教职成厅(2010)9号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印发《中等职业学校专业设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教职成厅〔2010〕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各计划单列市教育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为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进一步扩大中等职业学校专业设置自主权,规范和完善中等职业学校专业设置管理,引导中等职业学校依法自主设置专业,我部制定了《中等职业学校专业设置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教育部办公厅二○一○年九月十日附件:1.中等职业学校专业设置管理办法(试行).doc2.《中等职业学校专业目录》外专业报表.doc附件1:中等职业学校专业设置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和完善中等职业学校专业设置管理,引导中等职业学校依法自主设置专业,促进人才培养质量和办学水平的提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和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等职业学校专业设置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以服务为宗旨,以就业为导向,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科技进步,特别是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和产业结构调整升级的需要,适应各地、各行业对生产、服务一线高素质劳动者和技能型人才培养的需要,适应学生职业生涯发展的需要。
第三条国家鼓励中等职业学校设置符合国家重点产业、新兴产业和区域支柱产业、特色产业的发展需求以及就业前景良好的专业。
第四条中等职业学校依照相关规定要求,可自主开设、调整和停办专业。
第五条中等职业学校设置专业应以教育部发布的《中等职业学校专业目录》(以下简称《目录》)为基本依据。
第六条各地和中等职业学校应做好专业建设规划,优化资源配置和专业结构,根据学校办学条件和区域产业结构情况设置专业,避免专业盲目设置和重复建设。
第七条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全国中等职业学校专业设置的宏观指导,制定并定期修订《目录》。
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业领域中等职业学校相关专业设置的指导工作。
第八条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中等职业学校专业设置的统筹管理。
关于规范医学类专业办学的通知
关于规范医学类专业办学的通知各市(州)教育局、卫生计生委,青海大学、青海卫生职业技术学院、青海省联合职工大学:为进一步加强以培养医师为目标的医学类专业教育管理,根据教育部国家卫生计生委国家中医药局《关于规范医学类专业办学的通知》(教高〔2014〕7号),现就规范医学类专业办学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进一步明确规范医学类专业的办学要求教育部、国家卫生计生委、国家中医药局近年来先后出台若干规范性文件(文件清单见附件1),对规范医学类专业(指毕业生可以按照规定参加医师资格考试的专业,见附件2)办学做出了明确规定,各地、各高校要认真学习相关文件精神,明确文件要求,严格执行,规范医学类专业办学行为。
二、进一步规范医学类专业办学各学校要慎重增设医学类专业,严格执行医学类专业设置规定。
医学类专业属国家控制布点专业,未经教育部批准或备案,不得以任何形式举办任何层次医学类专业教育。
(一)本科、高职(专科)教育学校确因社会需求增设本科、高职(专科)医学类专业,须征求省卫生计生委意见后报送省教育厅审核,由省教育厅报请教育部批准,教育部征求国家卫生计生委(含国家中医药局,下同)- 1 -意见后审批。
2010年起,未经教育部批准不得在本科、高职(专科)医学类专业名称前、后加注专业方向。
2015年起,高职(专科)升本科的,所学医学类专业应保持相同(专科中医骨伤专业除外,升本时对应本科中医学专业)。
(二)初中起点五年制高职(专科)教育2014年停止初中起点五年制高职(专科)医学类专业招生。
2014年及以后,学校不得再设置初中起点五年制高职(专科)医学类专业。
(三)中职(中专)教育2010年起,中等职业学校开设中职(中专)医学类专业,只允许开设《中等职业学校专业目录(2010年修订)》内专业,且须经由省教育厅会同省卫生计生委审核并报教育部备案后方可招生。
学校不得设置专业目录外医学类专业。
(四)成人教育成人高等教育举办的医学类专业学历教育,须征求省卫生计生委意见后报送省教育厅审核,由省教育厅报请教育部批准,教育部征求国家卫生计生委同意后审批,并只允许招收已取得执业医师资格的人员,其中自学考试不得举办医学类专业学历教育。
中医发展面临的问题及其原因分析
中医发展面临的问题及其原因分析【关键词】中医发展传统中医正面临现代医学的严峻挑战,中医药服务领域缩小、中医药特色和优势淡化、理论创新没有突破性进展等问题,引起了社会各界的高度关注,不少学者对影响中医学发展的各种因素进行了探讨。
本文采用情报学方法,将有关观点加以整理、归纳,供同道参考、研究。
1 问题1.1 中医药服务领域在缩小,特色优势有淡化趋势国务院研究室与科技部等共同完成的《当代中医药发展与管理改革研究》报告:“目前全国有2800多所等级中医院,但没有一家是真正传统的中医院,几乎都是西医结合">中西医结合医院。
据统计,2001年全国中医院的药品收入中中药只占40%,西药则占60%[1]。
”另有资料表明,我国中医医院普遍存在“三低”现象,即中医治疗率低、危急重症就诊率低、中草药使用率低。
尤其是住院病人被采用中医药治疗的更少。
2004年在全国中医院住院的病人中,所使用的西药费用占整个住院费用的37.4%,中成药费用占6.57%,中草药仅占l.5%;中医院的中医治疗率逐年下降,2003年中医治疗病案仅占全部病案的18%,比2000年的28%下降了10%。
与此相关的是,2004年中医院的危、急重症病人就诊率分别为3.56%和24.47%,均比上年下降1个多百分点,全国县级中医院的床位使用率刚刚过半[2]。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十省市中医医疗需求与服务调查》数据显示,农民选择愿意看中医的比例比1988年时下降了10个百分点,慢性病患者就诊中医的比例从原来的2/3变成现在的38.34%。
1.2 中医药人才短缺有关统计结果表明,1949年全国西医人员仅有8.7万人,而到2001年,已达到175万人,增加了20倍;中医人员1949年全国有27.6万人,到2001年为33.4万人,仅增加了21%。
在全国当今人口中,平均4000人中才有一名中医。
解放前留下来的全国著名老中医已所剩无几,且均已70岁以上高龄;20世纪50年代,以传统方式培养的国内知名中医大夫也为数不多;其后主要是按西医式教育培养的中医,在传统中医上有真正成就者甚寡,纯正中医后继乏人已成严重问题。
国家中医药局、教育部关于加强高等中医教育临床教学工作的意见
国家中医药局、教育部关于加强高等中医教育临床教学工作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中医药管理局,教育部•【公布日期】1999.03.05•【文号】•【施行日期】1999.03.0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中等教育正文国家中医药局、教育部关于加强高等中医教育临床教学工作的意见(1999年3月5日)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全国中医药教育工作座谈会精神,深化中医药教育改革,加强高等中医教育临床教学工作,培养适应21世纪需求的高素质中医人才,特提出以下意见:一、提高认识,重视和加强对临床教学工作的领导1、临床教学是高等中医教育中医类专业教学重要的环节。
中医学实践性强,搞好临床教学、提高教学质量,是实现以培养中医师为目标,造就合格中医人才的基本保证。
各级卫生行政和中医主管部门、高等中医药院校、临床教学基地,要从全面适应21世纪经济和社会发展对高等中医药人才需求的战略高度出发,提高振兴中医、教育优先和临床教学对培养高质量中医人才重要作用的认识,增强育人观念和教学意识,把加强临床教学工作,作为义不容辞的职责和义务。
2、高等中医药院校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要建立由教育行政部门、中医主管部门、高等中医药院校共同组成的中医临床教学工作领导协调小组,指导和调控临床教学工作的组织与实施,统筹本地区临床教学基地的建设,定期研究解决临床教学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同时建立由中医主管部门的职能部门、高等中医药院校和临床教学基地参加的临床教学工作委员会,加强临床教学管理,提高教学质量。
3、各级卫生行政和中医主管部门要加强对临床教学工作的政策指导与检查监督。
在医院管理综合指标中,要把临床教学工作的地位与评价摆到重要位置,作为医院考核、评审的重要内容和指标。
经教育行政部门和中医主管部门审定建立的临床教学基地,要按《高等中医药院校临床教学基地评估指标体系》的要求,每3~5年进行一次认可性评估,实行滚动式管理。
教高[2002]4号
教育部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关于医药卫生类高职高专教育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教高[2002]4号教育部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关于医药卫生类高职高专教育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卫生厅(局)、中医(药)管理局:针对近年来医药卫生类高职高专教育发展过程中出现的一些问题,教育部、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在广泛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制定了《关于医药卫生类高职高专教育的若干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关于医药卫生类高职高专教育的若干意见教育部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二○○二年三月六日附件:关于医药卫生类高职高专教育的若干意见《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教育改革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决定》下发以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建立了一大批职业技术学院,医药卫生类高职高专教育也得到了积极发展。
但在发展过程中也出现了一些值得注意的问题,许多职业技术学院开设医药卫生类专业,但相应的办学条件和教学设施不足;有的医药卫生类中等专业学校由地方自行审批升格为医药职业技术学院,违反了国务院关于医药卫生类高等专科层次院校审批的有关规定。
为保证医药卫生类高职高专院校的办学条件和教育质量,促进医药卫生类高职高专教育的健康发展,现提出如下意见:一、高等学校专科层次医药卫生类专业分为三类,即:医学类、相关医学类、药学类专业。
医学类专业以培养面向农村、社区医院的助理执业医师为主要目标,专业名称统一规范为“临床医学”、“中医学”和“口腔医学”等,主要由医学高等专科学校和普通本科医学院校举办;相关医学类及药学类专业以培养医学技术、辅助医疗和药学专门人才为主,其培养目标与高职高专教育的培养目标相一致,即“培养生产、建设、管理、服务第一线需要的,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的高等技术应用性专门人才”,归入高等职业技术教育范畴。
二、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卫生行政部门应按照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和教育状况,结合区域卫生规划对农村卫生人力发展需要,制订农村卫生人才培养计划。
远程教育学历中医药学
远程教育学历中医药学
远程教育学历中医药学是指学生通过远程教育的方式学习中医药学相关课程,并获得学历证书。
北京中医药大学是教育部批准开展现代远程教育试点高校中唯一的一所中医药高等院校。
根据教育部、卫生部教高【2002】10号文件《教育部卫生部关于举办高等医学教育的若干意见》规定:“经教育部批准的中医药现代远程学历教育试点,可面向在职中医药人员举办本、专科学历教育”。
同时根据国家中医药管理局、教育部国中医药办发【2003】4号文规定,北京中医药大学远程教育学院“招收已取得卫生、中医药执业资格的中医药人员或已经获得国家认可的中等专业学历的同专业人员”。
远程教育学历中医药学的招生对象包括中医学专业、针灸推拿学专业和中药学专业的学生。
不同专业、不同层次的招生要求也有所不同,例如中医学专业的高起专要求是已取得中医、中西结合医疗类专业中等教育学历证书,或已具有相应从业资格证书的在职从业人员。
远程教育学历中医药学为在职从业人员提供了提升学历和专业水平的机会,但需要注意的是,不同院校的招生要求可能存在差异,具体情况可以咨询相关院校。
2023年中等职业教育中医类专业点备案招生计划
2023年中等职业教育中医类专业点备案招生计划中医类专业一直以来都受到了许多人的关注和喜爱,其独特的治疗理念和疗效备受认可。
为满足社会对中医类专业人才的需求,2023年我们拟定了中等职业教育中医类专业备案招生计划,旨在培养更多的中医类专业人才,推动中医事业的发展。
一、招生规模和计划为了提高中医类专业的培养质量和培养效益,2023年我们拟计划录取100名中医类专业学生。
具体的招生计划如下:1.中医学专业:计划招收60名学生,培养目标为培养掌握中医学基本理论,具备中医常见病、多发病的诊疗能力,并能熟练运用中医药进行治疗的中医师。
2.中药学专业:计划招收40名学生,培养目标为培养具备中药学基本理论、中药鉴别鉴定及配伍知识、中药药理学、中药炮制及药材加工技术等方面的基本理论和操作能力,能够从事中药生产、研发及饮片质量控制的中药技术人员。
二、招生条件和招生政策为了确保学生在中等职业教育中学习中医类专业的能力和素质,我们制定了一系列的招生条件和招生政策。
1.招生条件(1)具有中等学历或同等学历的毕业生,年龄在18-25周岁之间。
(2)具备良好的身体条件,不得患有严重传染病、心脏病等。
(3)通过体格检查,了解学生的身体状况,确保能够胜任中医类专业的学习和工作。
2.招生政策(1)实行全日制学习,学制为3年。
(2)学生需参加入学考试,内容包括中医基础知识和中医类专业相关知识。
(3)对于优秀的中学生,将加分录取。
三、培养目标和教学内容中等职业教育中医类专业的培养目标是为社会培养掌握中医学基本理论,具备中医常见病、多发病的诊疗能力,并能熟练运用中医药进行治疗的中医师和中药技术人员。
培养方案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教学内容:1.中医学专业:中医学基础理论、中医诊断学、中医治疗学、中医药物学、中医鉴定学、针灸学、推拿学等。
2.中药学专业:中药学基础理论、药品学、中药制药学、中药鉴定学、中药药理学、中药分析学、中药炮制与药材鉴定、中药质量控制等。
卫生部关于中等卫生学校招收高中毕业生学制问题的意见
卫生部关于中等卫生学校招收高中毕业生学制问题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卫生部(已撤销)•【公布日期】1979.08.15•【文号】•【施行日期】1979.08.1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中等教育正文卫生部关于中等卫生学校招收高中毕业生学制问题的意见(一九七九年八月十五日)为了提高中等医学教育质量,整顿教学秩序,在粉碎“四人帮”之后,我们确定中等卫生学校招收初中毕业生,学制为三年,并制定了统一的教学计划,组织编写了三年制教学大纲和教材,已从一九七八届开始执行,这对提高教学质量起了很大的作用。
国务院国发(1979)122号文批转教育部《关于一九七九年中等专业学校招生工作的意见》指出:“中等专业学校一般招收初中毕业生,也可招收高中毕业生。
”“招收高中毕业生,学习年限一般为二年”。
今年,各省、市、自治区和我部所属中等卫生学校多数招的是高中毕业生,但许多地区反映医士类专业执行学习年限为二年的规定有很大困难,要求教育部和我部考虑医士类专业的特点,仍执行三年制教学计划为宜。
其理由是:一、医士类专业(医士、中医士、妇幼医士、卫生医士、口腔医士、蒙医士、放射医士等)是培养面向基层,有独立防治常见病、多发病和地方病能力的中级医药卫生人员。
病人是其服务的主要对象,培养出来的医生质量高低,对保障人民群众的健康关系很大。
文化大革命前,此类专业的学制曾由三年改为四年,改为二年制就更加难以保证质量。
二、招收高中毕业生学习二年,一般认为文化程度比初中为高,保证培养质量是可能的,但医士类专业则不然。
试将三年制普通课所占比重作一分析,就可明显地看出改二年制也是困难的。
如医士专业的普通课时为二百九十一学时(语文、物理、化学),仅占总学时的百分之十一点零八。
按平均每周二十九学时计,即仅有十周时间。
这个时间还不到第一学年授课时间的四分之一。
实行二年制必然要大大削减基础和临床课时,这样的削减一定会造成教学质量的降低。
湖北省教育厅关于转发教育部、国家卫生计生委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规范医学类专业办学的通知
湖北省教育厅关于转发教育部、国家卫生计生委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规范医学类专业办学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教育厅•【公布日期】2015.02.12•【字号】•【施行日期】2015.02.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高等教育正文省教育厅关于转发教育部国家卫生计生委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规范医学类专业办学的通知各市、州教育局,各普通高等学校、各独立设置成人高等学校,各省属中等职业学校:现将《教育部国家卫生计生委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规范医学类专业办学的通知》(教高〔2014〕7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根据《通知》要求,我厅拟对全省医学类专业2000年以来办学情况进行全面清查,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医学类专业属国家控制布点专业,各地、各校要严格执行《通知》规定,切实加强医学类专业管理,杜绝违规办学情况的发生。
二、各地、各校要高度重视,实事求是做好清查工作,按照《通知》要求,对照规范性文件,认真清理医学类专业办学情况,整理汇总后,有违规情况的要立即停止违规办学专业的招生,如实填写报送《医学类专业目前及以往违规办学的基本情况》(附件2)和本校医学类专业办学情况自查报告文字材料。
三、省教育厅将适时会同有关部门对各地、各校上报的信息进行抽查,对自查不及时和不如实上报相关情况的单位,一经发现将严肃处理。
四、请各地、各校务必于3月6日前报送有关材料,同时报送电子版至指定邮箱。
请省属本科高校(含独立学院及独立设置的成人高校)将材料报送至省教育厅高等教育处;高等职业学校及省属中等职业学校将材料报送至省教育厅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处,其他中等职业学校清理情况由相关市州汇总后报送省教育厅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处。
省教育厅高等教育处联系人:吴勃;联系电话:************;联系地址:武汉市武昌区洪山路8号省教育厅办公楼1206室;邮箱:hbjytgjc(at)。
教育部办公厅、卫生部办公厅关于确定职业院校开展护理专业领域技能型紧缺人才培养培训工作的通知
教育部办公厅、卫生部办公厅关于确定职业院校开展护理专业领域技能型紧缺人才培养培训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教育部,卫生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03.12.03•【文号】教职成厅[2003]3号•【施行日期】2003.12.0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正文教育部办公厅、卫生部办公厅关于确定职业院校开展护理专业领域技能型紧缺人才培养培训工作的通知(教职成厅[2003]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委、卫生局,计划单列市教育局、卫生局,有关单位:为实现党的十六大提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奋斗目标,形成比较完善的医疗卫生体系,提高医疗卫生服务的质量和全民健康水平,根据教育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国防科工委、信息产业部、交通部、卫生部联合印发的《教育部等六部门关于实施职业院校制造业和现代服务业技能型紧缺人才培养培训工程的通知》(教职成〔2003〕5号)的要求,我们组织制定了《中等职业学校和五年制高职护理专业领域技能型紧缺人才培养培训指导方案》(附件1)、《三年制高等职业教育护理专业领域技能型紧缺人才培养指导方案》(附件2),并在各地推荐的基础上,共同确定北京护士学校等65所中等卫生学校、天津医学高等专科学校等47所高等职业院校与北京积水潭医院等219个医疗卫生机构(附件3)合作开展护理专业领域技能型紧缺人才培养培训工作,现予印发和公布,请认真组织实施。
请将当地职业院校和医疗卫生机构合作开展护理专业领域技能型紧缺人才培养培训工作的情况及时报送教育部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司和卫生部科技教育司。
附件:1.中等职业学校和五年制高职护理专业领域技能型紧缺人才培养培训指导方案(略)2. 三年制高等职业教育护理专业领域技能型紧缺人才培养指导方案3.承担护理专业领域技能型紧缺人才培养培训任务的院校与合作医疗卫生机构名单4. 关于我国护理人力资源状况和加强护理紧缺人才培养培训工作的建议二○○三年十二月三日附件2:三年制高等职业教育护理专业领域技能型紧缺人才培养指导方案一、指导思想为适应卫生事业改革和发展的需要,满足经济和社会发展对护理人才日益增长的需求,从根本上改变我国护士总量不足、护理队伍学历层次偏低、专业方向单一的状况,尽快实现护理队伍学历从中专为主向大专为主的转变,迫切需要大力发展高等护理教育,加快技能型紧缺护理人才的培养步伐。
基于中医专业群的“产教研创”平台构建研究与实践——以广西中医药大学附设中医学校为例
作,多形式参与中医药职业教育。学校与广西健之 佳药店连锁有限公司合作,共同构建“健之佳连锁药 店”教学平台,主要服务中医专业群内中医、中药、药 剂专业。学校提供教学场地,企业负责建设与维护, 共同实现教学与商业功能。依托“健之佳连锁药店” 教学平台,企业深度介入人才培养的全过程。从人 才培养方案的制定、课程标准的制定、教学资源的制 作、师资的培养与互派、教学场地的建设与维护、教 学 过 程 的 督 导 、人 才 的 评 价 等 方 面 ,企 业 均 全 面 参 与。企业通过教学平台,有效地利用了学校的优质 教学资源,有效地将企业文化、人力资源管理模式、 商业运营模式渗透到中医药职业教育教学全过程, 高效地培养了企业急需的人力资源,实现了商业价 值。学生依托教学平台,专业技能知识和创业创新 知识得以学会贯通。学校依托教学平台,人才的培 养更能满足行业的需求;教学活动的开展直接与行 业衔接;“专兼结合”的“双师型”教师队伍建设内涵 得以拓展;基于平台的研究与创新得以进行;产教融 合、知行合一的职业教育教学理念得以贯彻;中医专 业群内各专业得到了长足的发展,实现了核心专业 的示范带动效应。“健之佳连锁药店”教学平台也因 此成为中医专业群内重要的“产教研创”教学平台, 为拓展中医职业教育办学之路提供了良好的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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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ournal of Guangxi University of Chinese Medicine
20发展高职护理专 业教育,加大护理专业人才供给”“坚持以需定招,合 理 确 定 招 生 结 构 和 规 模 ”。 因 此 ,积 极 调 整 办 学 思 路,充分利用中医专业优势,组建中医专业群,带动 相关专业发展,主动对接健康产业,是中医职业教育 发展的关键。与此同时,努力践行产教融合,开展校 企合作,构建多形式“产教研创”平台,集合产业、教 学、研究和创业创新为一体,夯实专业群内涵,最终 服务人才培养,做大做强中医职业教育。本文从中 医专业群的建设视角,探讨“产教研创”平台的构建 与实践,服务中医职业教育,作如下论述。
《中等职业学校专业目录》《关于中等职业学校专业设置管理的原则意见》(教职成 [2000]8 号)
关于印发《中等职业学校专业目录》和《关于中等职业学校专业设置管理的原则意见》的通知教职成 [2000]8 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委,国务院有关部委教育司(局):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教育改革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决定》和《面向21 世纪教育振兴行动计划》的精神,进一步推动中等职业教育的改革和发展,提高教学质量和办学效益,增强中等职业教育的活力和吸引力,使中等职业教育更好地适应 21 世纪初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科技进步、产业结构调整的需要,我部制定了《中等职业学校专业目录》(附件一,以下简称《目录》)和《中等职业学校专业设置管理的原则意见》(附件二,以下简称《原则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目录》是中等职业教育管理和学校教学工作的基本的指导性文件,适应于实施高中阶段学历教育的各类中等职业学校。
本《目录》颁布之后,全国中等职业学校须按本《目录》所列专业名称招生。
我部制订重点建设专业的指导性教学计划及主干课程的教学大纲,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和国务院有关部委教育主管部门,应根据“专业简介”所确定的培养目标、建议修业年限、业务范围、专业教学的主要内容,结合各地、各行业的实际情况,制订其他专业的指导性教学计划和课程教学大纲。
各中等职业学校应根据专业指导性教学计划,制订实施性教学计划,组织和安排教学工作。
对已经在校的学生,学校应根据实际需要和可能,既可按原专业名称、修业年限和教学计划安排教学工作,也可按本《目录》进行相应的调整。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都应根据《原则意见》,制定相应的中等职业学校专业设置管理办法(或实施意见),加强对中等职业学校专业设置的指导和管理,进一步规范中等职业学校的专业设置,组织好《目录》的实施工作,工作中有何问题和建议,请及时报我部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司。
附件:一、中等职业学校专业目录二、关于中等职业学校专业设置管理的原则意见教育部2000年9月25日主题词:中等职业学校专业目录管理意见通知部内发送:有关部领导,办公厅、高教司、规划司、学生司、师范司、考试中心录入员:贾丽莉校对员:温炼任秀玲附件一:中等职业学校专业目录附件二:关于中等职业学校专业设置管理的原则意见科学合理地设置和调整专业,是中等职业教育主动服务于经济和社会,实现培养目标和实施教学活动的基础性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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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办公厅、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办公室关于中等中医类专业招生有关问题的通知
(教职成厅[2007]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招生委员会办公室、卫生厅局、中医药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有关部门(单位)教育(人事)司(局):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中医药教育得到了长足发展,规模不断扩大,投入不断增加、质量不断提高。
但在发展过程中也出现了一些问题。
一是中医类专业在校生人数增长过快,大于社会需求。
全国每年按自然减员等因素需要补充的中医类专业技术人员人
数远远低于每年的毕业生数。
二是低学历教育规模迅速增加,引发中医队伍学历结构不合理。
随着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人民群众健康水平的不断提高,低学历人员的知识结构以及提供的医疗服务难以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卫生服务需求。
为了进一步优化医师队伍结构,提高中医队伍整体水平,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将对中等教育中医类专业毕业生参加执业医师考试的报名要求进行调整。
为此,教育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就中等中医类专业招生工作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自2007年起,停止中等中西医结合专业招生,原则停止中等中医学专业招生。
考虑到西部地区中医人才需求实际情况,内蒙古、广西、四川、重庆、贵州、云南、甘肃、青海、宁夏等9省(区、市)的部分学校(名单附后)暂保留中等中医学专业设置,年招生规模控制在500人以内,招生时限截止到2010年。
允许招生的上述学校须经省级中医药管理部门审定同意、省级教
育行政部门审批并报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备案登记之后,举办的中等中医类专业所取得的学历可作为参加中医专业医师资格考试的学历依据。
自2007年起,除上述经审批同意招生的学校外,其他学校违规招生入学的中等中医类专业毕业生其学历均不作为报名参加医师资格考试的学历依据。
二、民族地区的中等民族医(藏医、蒙医、维医)类专业因地区人才需求可以保留,但须经省级民族医药管理部门审定同意、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批并报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备案登记后的学校可以继续举办。
三、为提高农村在岗乡村医生的中医药服务水平,由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和财政部实施的注册乡村医生中等中医学专业学历教育可以继续招生,招生截止时限依据项目实施情况确定。
四、按有关审批程序批准的中等中医类专业,2006年底以前入学的中等中医类专业毕业生参加医师资格考试按有关规定执行。
五、中等职业教育中的中医相关技术类专业,不以培养执业(助理)医师为目标,其毕业生取得的学历不作为参加医师资格考试的学历依据。
请各地按上述规定认真执行并做好专业调整工作。
附件:西部地区暂保留中等中医类专业招生学校名单
教育部办公厅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办公室
二○○七年四月二十七日附件:
西部地区暂保留中等中医类专业招生学校名单
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卫生学校
广西壮族自治区广西中医学校
重庆市三峡医药高等专科学校
四川省成都中医药大学附属医院针灸学校
达州中医学校
贵州省遵义医药高等专科学校
云南省大理卫生学校
青海省西宁市卫生学校
甘肃省甘肃中医学校
宁夏回族自治区宁夏医学院中专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