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财政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做好2018年国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财政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卫生健康领域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实施方案的通知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财政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卫生健康领域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财政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公布日期】2021.04.12•【文号】国卫财务发〔2021〕14号•【施行日期】2021.04.1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预算、决算正文关于印发卫生健康领域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卫财务发〔2021〕1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健康委、财政厅(局)、中医药局,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中医药局预算单位: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意见》,国家卫生健康委、财政部、国家中医药局研究制定了《卫生健康领域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实施方案》。
现予印发,请认真组织实施。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财政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2021年4月12日卫生健康领域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实施方案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关于“全面实施绩效管理”的战略部署,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意见》《财政部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意见〉的通知》(财预〔2018〕167号)有关要求,推动卫生健康领域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工作,建成全方位、全过程、全覆盖的卫生健康预算绩效管理体系,现结合卫生健康领域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范围目标(一)实施范围。
1.领域范围。
全国各级卫生健康、中医药行政部门及所属(管)预算单位,以及使用卫生健康预算资金的医疗卫生机构。
2.资金范围。
覆盖各类卫生健康预算资金,包括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以及其他各类安排用于支持卫生健康事业发展的资金。
(二)工作目标。
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中医药局和省级卫生健康、中医药行政部门推进建立健全卫生健康领域预算绩效管理制度体系,完善行业绩效指标和标准体系。
到2022年底,全国各级卫生健康、中医药行政部门、医疗卫生机构基本建成全方位、全过程、全覆盖的预算绩效管理体系,切实做到“花钱必问效、无效必问责”,提升预算管理水平和政策实施效果。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公布日期】2018.06.13•【文号】国卫财务发〔2018〕17号•【施行日期】2018.06.1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政府采购正文关于印发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卫财务发〔2018〕17号委预算单位:为进一步加强预算单位政府采购管理工作,建立健全政府采购管理机制,规范政府采购行为,根据《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及政府采购相关规章制度要求,结合卫生健康行业特点和预算单位实际情况,我委研究制定了《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2018年6月13日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政府采购行为,完善政府采购管理机制,提高财政性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卫生健康事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及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府采购,是指委机关各司局、委预算单位(以下简称各单位)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财政性资金,是指纳入预算管理的资金。
以财政性资金作为还款来源的借贷资金,视同财政性资金。
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公布的《中央预算单位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以下简称《集采目录》)执行。
第三条政府采购应当遵循公开透明、公平竞争、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
各单位应当依法依规、科学有序地开展采购活动。
第四条政府采购应当采购本国货物、工程和服务。
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需要采购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在中国境内无法获取或者无法以合理的商业条件获取的;(二)为在中国境外使用而进行采购的;(三)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
国家卫生健康委、财政部、国家中医药局、国家疾控局关于做好2024年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工作的通知
国家卫生健康委、财政部、国家中医药局、国家疾控局关于做好2024年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国家疾病预防控制局,财政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公布日期】2024.09.09•【文号】国卫基层发〔2024〕31号•【施行日期】2024.09.0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综合规定正文关于做好2024年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工作的通知国卫基层发〔2024〕3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健康委、财政厅(局)、中医药局、疾控局:为全面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落实新时代党的卫生与健康工作方针,坚持以基层为重点,预防为主,持续推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均等化,增强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的均衡性和可及性,发挥保障城乡居民健康的基础性作用,结合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2024年相关重点任务,现就做好2024年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工作通知如下:一、明确增加经费使用途径和年度绩效目标2024年,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人均财政补助标准为94元,新增经费和2020—2023年累计增加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财政补助经费,继续用于扩大老年人,高血压、2型糖尿病等慢性病患者,农村妇女“两癌”检查等受益人群覆盖面;做深做实服务内容,开展老年人、慢性病患者分类分级健康服务;落实“体重管理年”,加强城乡居民体重管理健康教育和重点人群体重管理;强化孕产妇和0~6岁儿童健康服务,落实儿童眼保健、发育评估和科学育儿指导;做实居家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健康服务,依据严重精神障碍服务管理有关规范开展各项工作,加强与上级专业服务机构和基层相关部门的密切沟通,共同做好患者的规范随访服务;统筹疫情防控和呼吸道疾病防治有关工作,强化传染病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和处理,开展慢性阻塞性肺疾病患者健康服务;加快推进居民电子健康档案向本人开放和务实应用;落实完善人口发展战略,做好优化生育政策相关服务内容等。
中医药健康管理服务项目实施方案
中医药健康管理服务项目实施方案中医药健康管理服务项目实施方案1根据卫生部、财政部、国家人口计生委《关于促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均等化的意见》和卫生部《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版)》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项目目标通过实施老年人健康管理服务项目,对城乡老年人进行健康危险因素调查和一般体格检查,提供疾病预防、自我保健及伤害预防、自救等健康指导,减少主要健康危险因素,有效预防和控制慢性病和伤害,逐步使老年人享有均等化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
二、项目实施范围和人群在全省范围内65岁及以上常驻居民。
三、项目服务内容(一)严格执行国家项目相关规定。
按照卫生部《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版)》中《老年人健康管理服务规范》,认真做好老年人健康管理各项工作。
(二)控制老年人健康管理技术培训。
对从事老年人健康管理人员进行培训,重点加强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乡镇卫生院老年健康管理人员的培训,县(市、区)卫生部门要在3年内对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老年健康管理技术人员应轮训一遍。
培训内容按卫生部《老年人健康管理服务规范》要求进行。
(三)免费提供老年人健康管理服务内容及其流程。
按照卫生部《老年人健康管理服务规范》要求,确定老年人服务对象,每年免费为老年人提供1次健康管理服务,包括生活方式和毫克状况评估、体格检查、辅助检查和健康指导。
1.生活方式和健康状况评估。
通过问诊及老年人健康状态自评了解其基本健康状况、体育锻炼、饮食、吸烟、饮酒、慢性疾病常见症状、既往所患疾病、治疗及目前用药和生活自理能力等情况。
2.体格检查。
包括体温、脉搏、呼吸、血压、身高、体重、腰围、皮肤、浅表淋巴结、心脏、肺部、腹部等常规体格检查,并对口腔、视力、听力和运动功能等进行粗测判断。
3.辅助检查。
包括血常规、尿常规、肝功能(血清谷草转氨酶、血清谷丙转氨酶和总胆红素)、肾功能(血清肌酐和血尿素氮)、空腹血糖、血脂和心电图检测。
4.健康指导。
告知健康体检结果并进行相应健康指导。
2022国家基层糖尿病防治管理指南要点解读全文
2022国家基层糖尿病防治管理指南要点解读(全文)摘要《国家基层糖尿病防治管理指南( 2022 )》在2018版基础上,基于卫生行政部门的管理要求和新近发布的相关领域研究证据,主要在糖尿病的管理要求、筛查、诊断、治疗、低血糖的识别和处理及慢性并发症检查等方面进行了更新。
此外,首次增加了糖尿病中医药防治部分,为基层医务人员提供更全面的指导。
2018年12月,首版《国家基层糖尿病防治管理指南》(以下简称《指南》)正式发布。
《指南》发布以来,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国家卫健委\财政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每年联合发文,连续要求将其作为全国基层糖尿病医防融合的技术指南在全国推广实施。
受国家卫健委基层司的委托,在各省卫生行政部门、各级糖尿病学会/协会支持下,国家基层糖尿病防治管理办公室建立了全国性的培训网络,开展了《指南》线上线下培训,截至2021 年底,参加《指南》线上学习的基层医务人员达98万人,73万人获得培训合格证书。
按照《指南》修订的要求,国家基层糖尿病防治管理办公室组织开展了《指南》的修订工作,根据近年糖尿病防治相关政策文件、临床指南和证据的更新,结合全国基层糖尿病健康管理的工作进展和专家论证意见,主要在糖尿病的管理要求、筛查、诊断、治疗、低血糖的识别和处理、慢性并发症检查等方面上进行了更新,并首次增加了糖尿病的中医药防治部分。
为便于广大基层工作者深入理解及应用《国家基层糖尿病防治管理指南( 2022 )》(新版指南),现对其主要修订内容进行解读。
一、糖尿病流行现状新版指南引用了最新的官方数据,对糖尿病的患病率、知晓率、治疗率和控制率数据进行了更新。
2020年,国家卫健委疾病预防控制局公布了《中国居民营养与慢性病状况报告(2020年)》[1 ],我国18岁以上糖尿病的患病率达11.9% ,我国糖尿病患病蔚口患病人数持续增加。
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每5年开展1次全国慢性病及其危险因素监测调查。
2018年调查结果显示,我国糖尿病的知晓率、治疗率和控制率分别为38.0%、34.1% 和33.1%[2 ;二、管理基本要求和管理流程(-)配置基本设备新版指南新增(1)要求所有社区卫生服务站、村卫生室应当配置视力表,为糖尿病视网膜病变及其他眼病的视力筛查提供条件。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第9853号建议的答复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第9853号建议的答复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公布日期】2020.09.18•【文号】•【施行日期】2020.09.1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疾病防控正文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第9853号建议的答复代表您好:您提出的《关于构建可持续的罕见病治疗服务体系的建议》收悉,经商财政部、国家广电总局,国家医保局、国家药监局、中国科协,现答复如下:一、工作现状和进展情况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特别是党中央、国务院对保障和改善民生的高度重视,罕见病越来越受到社会各界的关注。
我委高度重视罕见病管理,会同相关部门开展有关工作,不断完善政策,保障罕见病患者权益。
(一)公布了我国第一批罕见病目录。
2018年5月,我委、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药监局和国家中医药局5部门联合印发《第一批罕见病目录》,收录121种罕见病,明确罕见病病种范围,为各部门开展罕见病管理相关工作提供了有益参考。
同时,印发《关于印发罕见病目录制订工作程序的通知》,明确罕见病目录更新的工作程序,保证罕见病目录根据罕见病管理国情进行动态调整更新。
(二)发布罕见病诊疗指南。
2019年2月,我委印发《罕见病诊疗指南(2019年版)》,对121种罕见病的诊疗方法进行详细介绍,为医务人员提高罕见病诊疗能力提供有益参考。
并依托行业在线上线下组织开展多次罕见病诊疗培训,提高医务人员诊治罕见病的规范化水平,减少罕见病的误诊、错诊、漏诊情况。
(三)建立我国罕见病诊疗协作网。
我委于2019年2月印发《关于建立全国罕见病诊疗协作网的通知》,建立全国罕见病诊疗协作网(以下简称协作网)。
协作网将建立畅通完善的协作机制,对罕见病患者进行相对集中诊疗和双向转诊,以充分发挥优质医疗资源辐射带动作用,提高我国罕见病综合诊疗能力,逐步实现罕见病早发现、早诊断、能治疗、能管理的目标。
山东省卫生计生委关于印发《山东省高血压防治医防融合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
山东省卫生计生委关于印发《山东省高血压防治医防融合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正文:----------------------------------------------------------------------------------------------------------------------------------------------------山东省卫生计生委关于印发《山东省高血压防治医防融合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各市卫生计生委,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根据国家卫生健康委、财政部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做好2018年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工作的通知》(国卫基层发〔2018〕18号)要求,为进一步提升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实施效果,推进高血压预防-治疗-康复-长期护理服务全链条医防融合,推动实现高血压患者全过程、全周期健康管理,我委确定自2018年起,在济南市槐荫区等20个县(市、区)启动高血压防治医防融合试点工作。
现将《山东省高血压防治医防融合试点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山东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2018年10月22日山东省高血压防治医防融合试点工作方案根据国家卫生健康委、财政部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做好2018年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工作的通知》(国卫基层发〔2018〕18号)要求,为进一步提升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实施效果,经研究,确定自2018年起,在济南市槐荫区等20个县(市、区)启动高血压防治医防融合试点工作,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按照高血压“三级预防”策略,以医联体、医共体为依托,以信息化技术为手段,以家庭医生签约服务为抓手,在试点地区建立“三位一体”的高血压防治医防融合工作体系,整合技术标准,理顺工作流程,建立协作机制,强化技术支撑,在完成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相关任务的基础上,探索在高血压预防-筛查-诊断-治疗-转诊-随访-康复-护理-自我管理等服务全链条的各个环节实现医防融合,推动高血压患者发现率、行为改变率、服药率、服药依从率、血压控制率等指标明显提升,推动实现高血压患者全过程、全周期健康管理。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推进家庭医生签约服务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
政策解读为进一步完善家庭医生签约服务政策措施,推动家庭医生签约服务高质量发展,国家卫生健康委、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医保局、国家中医药局和国家疾控局近日联合印发《关于推进家庭医生签约服务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
一《指导意见》出台的背景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因具有以居民健康为中心、以家庭为单位、以社区为范围的根本属性,是助推我国“健康中国”建设,促进实现为居民提供全方位全周期健康服务目标的重要抓手。
自2016年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在全国开展以来,改革在适宜性、规范性等方面的探索路径逐渐清晰,并得到群众的认可和欢迎。
2020年基本实现了家庭医生签约制度的全覆盖。
但是,还存在一些因素制约了家庭医生签约服务的发展。
主要包括签约服务筹资机制尚不健全、签约服务供给能力不足、签约方式有待优化、家庭医生开展签约服务的激励不足等。
这些问题都需要通过改革逐步加以解决,保障家庭医生签约服务的高质量发展。
二《指导意见》的主要内容《指导意见》对家庭医生签约服务整体发展和下一阶段目标、签约队伍建设、强化签约服务内涵、完善保障机制等方面作出了要求,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总体要求。
《指导意见》确定了下一个阶段积极扩充服务供给,扩大服务覆盖面,推进有效签约、规范履约,提高激励和保障政策供给水平,系统、协调推进家庭医生签约服务高质量发展的总体思路。
提出了签约服务覆盖率每年提升1—3个百分点的阶段性目标要求,到2035年,签约服务覆盖率达到75%以上,重点人群签约服务覆盖率达到85%以上。
循序渐进扩大签约服务覆盖率,逐步建成以家庭医生为健康守门人的家庭医生制度。
(二)增加服务供给。
《指导意见》对家庭医生队伍的来源渠道进行了补充说明,提出除全科医生外,其他类别临床医师(含中医类别)、乡村医生及退休临床医师亦可作为家庭医生。
秉持开放创新导向,《指导意见》提出鼓励各类医生参与签约服务,引导符合条件的公立医院医生加入家庭医生队伍,并对社会办医疗卫生机构开展签约服务予以支持。
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司法部、财政部等关于加强医疗责任保险工作的意见全文-国家规范性文件
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司法部、财政部等关于加强医疗责任保险工作的意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计生委(卫生厅局)、司法厅(局)、财政厅(局)、中医药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司法局、财政局,各保监局: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维护正常医疗秩序、构建和谐医患关系的重要决策部署,完善以人民调解为主体,院内调解、人民调解、司法调解、医疗风险分担机制有机结合的“三调解一保险”制度体系,充分发挥以医疗责任保险为主要形式的医疗风险分担机制在医疗纠纷化解、医疗风险管理等方面的重要作用,进一步健全我国医疗责任保险制度,提高医疗责任保险参保率和医疗责任保险服务水平。
现就加强医疗责任保险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充分认识发展医疗责任保险对构建和谐医患关系的重要作用医疗卫生事业关系亿万人民的健康,关系千家万户的幸福,是重大民生问题。
保险作为一种市场化的风险分担转移机制、互助共济机制和社会管理机制,在保障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防范化解医疗纠纷、构建和谐医患关系方面具有积极意义和重要作用:(一)有效维护医患双方合法权益,构建和谐医患关系。
医疗责任保险是对医疗机构依法应负的经济赔偿责任,依合同约定进行赔付的保险。
运用保险手段为解决医疗责任赔偿问题建立一条第三方的途径和渠道,有利于患方及时得到经济补偿,有利于更好地明确医疗纠纷中医患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构建和谐医患关系。
(二)防范化解医患矛盾,维护正常医疗秩序。
保险作为“第三方”力量,通过与医疗纠纷调处机制的有效结合,将医疗纠纷处理从医疗机构内转移到医疗机构外,依法依规进行调解、处置和理赔,有利于预防、化解医患矛盾,保障正常医疗秩序。
(三)提升医疗风险管理水平,健全医疗行业风险管理体系。
保险是市场经济条件下风险管理的基本手段。
发展医疗责任保险,利用保险价格杠杆的激励约束作用,有利于积极引导医疗机构转变观念,提高医疗风险防范意识;有利于促进医疗机构加强内部管理,提高医疗服务质量和管理水平,从而预防和减少医疗纠纷的发生,提高医疗风险管理的总体能力。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改革完善医疗机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改革完善医疗机构、医师审批工作的通知【法规类别】卫生机构与人员【发文字号】国卫医发[2018]19号【发布部门】60321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发布日期】2018.06.15【实施日期】2018.06.15【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E0303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改革完善医疗机构、医师审批工作的通知(国卫医发〔2018〕1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计生委、中医药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计生委: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和国务院廉政工作会议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的重要部署,在医疗领域持续优化审批流程、提高审批效率,更好地发挥卫生健康行业主管部门作用,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入推进审批服务便民化的指导意见〉的通知》,现就进一步改革完善医疗机构、医师审批工作通知如下:一、全面推进电子化注册管理改革地方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含中医药主管部门,下同)要把推进医疗机构、医师、护士电子化注册管理改革作为深化医疗领域“放管服”改革的重要抓手,加快建立审批信息共享机制,进一步简化审批流程,缩短审批时限,提高审批效率。
2018年6月底前,全国全面实施电子化注册管理。
各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根据电子化注册管理情况,按照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制定的制作样式和技术要求,组织印制和发放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及副本。
二、优化医疗机构诊疗科目登记在保障医疗质量安全的前提下,医疗机构可以委托独立设置的医学检验实验室、病理诊断中心、医学影像诊断中心、医疗消毒供应中心或者有条件的其他医疗机构提供医学检验、病理诊断、医学影像、医疗消毒供应等服务。
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可以将该委托协议作为医疗机构相关诊疗科目的登记依据,并在诊疗科目后备注“协议”。
城市医疗集团和县域医共体的牵头医院应当符合相应医疗机构基本标准,具备医。
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财政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加快推进三级公立医院建立总会计师制度的意见
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财政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加快推进三级公立医院建立总会计师制度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已撤销),财政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公布日期】2017.05.19•【文号】国卫财务发〔2017〕31号•【施行日期】2017.05.1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会计正文关于加快推进三级公立医院建立总会计师制度的意见国卫财务发〔2017〕3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卫生计生委、财政厅(局)、中医药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财务局:三级公立医院建立总会计师制度是提高医院经济活动科学化、精细化管理水平的重要举措,有利于强化内部控制、提高运营效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总会计师条例》、《医院财务制度》和《财政部国家卫生计生委国家中医药局关于加强公立医院财务和预算管理的指导意见》(财社〔2015〕263号)、《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管理暂行规定》(中办发〔2015〕34号)、《中共中央组织部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印发<公立医院领导人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中组发〔2017〕5号)等文件要求,结合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实际和卫生人才发展规划,现就加快推进三级公立医院建立统一规范的总会计师制度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四个全面”战略布局为统领,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及全国卫生与健康大会精神,加快实施人才强卫战略。
结合经济社会发展要求,以服务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促进卫生计生事业科学发展为宗旨,坚持公开、竞争、择优原则,培养和选拔具有扎实专业理论背景和丰富工作经验、熟悉国家财经法律法规和医院经济管理的高端人才,建立完善的公立医院总会计师制度,保障总会计师依法行使职权,充分发挥总会计师在医院经济管理中的主导作用。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财政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做好2018年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工作的通知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财政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做好2018年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财政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公布日期】2018.06.13•【文号】国卫基层发〔2018〕18号•【施行日期】2018.06.1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综合规定正文关于做好2018年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工作的通知国卫基层发〔2018〕1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计生委、财政厅局、中医药管理局:现就做好2018年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有关工作通知如下:一、抓好工作落实(一)明确工作任务目标。
2018年,各地要继续实施建立居民健康档案、健康教育、预防接种、儿童健康管理、孕产妇健康管理、老年人健康管理、高血压和2型糖尿病等慢性病患者健康管理、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管理、肺结核患者健康管理、中医药健康管理、传染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和处理、卫生计生监督协管12类项目(以下简称12类项目),在完成2017年工作任务的基础上,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着力提高工作质量,不搞层层加码,杜绝弄虚作假,合理确定农村地区乡村两级任务分工,把各项任务抓实抓好。
免费提供避孕药具和健康素养促进两个项目具体工作部署另行通知。
(二)做好年度重点工作。
1.稳妥推进基层高血压医防融合试点。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已经在贵州、云南2省开展基层高血压医防融合试点,并在全国范围内组织开展培训。
今年将选取积极性高、工作基础好的省份进一步扩大试点范围。
各地要按照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的统一部署,积极组织符合条件的人员参加培训,遴选工作基础好、信息化水平高的1—2个县(市、区)开展基层高血压医防融合试点工作,重点在医防融合服务模式、激励机制、健康教育方式、信息化应用等方面积极探索,大胆创新。
请各地于6月30日前将本省(区、市)确定的试点县(市、区)名单报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备案。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财政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做好2020年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工作的通知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财政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做好2020年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财政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公布日期】2020.06.12•【文号】国卫基层发〔2020〕9号•【施行日期】2020.06.1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综合规定正文关于做好2020年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工作的通知国卫基层发〔2020〕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健康委、财政厅(局)、中医药管理局: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坚持以基层为重点、预防为主、中西医并重、推动高质量发展的工作理念,继续统筹做好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改革后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实施工作,强化基层常态化疫情防控,持续扩大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覆盖面、优化服务内涵、提高服务质量,有效提升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均等化水平,助力实施健康中国行动和推进建设中国特色基本医疗卫生制度,现就做好2020年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工作通知如下:一、关于资金和主要工作任务2020年人均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补助标准为74元,新增5元经费全部落实到乡村和城市社区,统筹用于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乡镇卫生院和村卫生室等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以下简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开展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的人员经费、公用经费等支出,加强基层疫情防控经费保障和提高疫情防控能力,强化基层卫生防疫。
主要由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提供服务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由各地依据《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第三版)》推进工作,做好建立居民健康档案、健康教育、预防接种、0-6岁儿童健康管理、孕产妇健康管理、老年人健康管理、高血压和2型糖尿病等慢性病患者健康管理、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管理、肺结核患者健康管理、中医药健康管理、传染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和处理、卫生监督协管等工作。
在项目实施中要统筹做好相关工作,指导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规范开展0—6岁儿童眼保健和视力检查,加强预防接种管理,对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疫苗管理法》要求,严格疫苗的管理和使用。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开展建立健全现代医院管理制度试点的通知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开展建立健全现代医院管理制度试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公布日期】2018.12.05•【文号】国卫体改发〔2018〕50号•【施行日期】2018.12.0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体制改革正文关于开展建立健全现代医院管理制度试点的通知国卫体改发〔2018〕5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健康委(卫生计生委)、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医保局、中医药管理局,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属管有关医院: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现代医院管理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7〕67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2018年下半年重点工作任务的通知》(国办发〔2018〕83号)等文件要求,决定开展建立健全现代医院管理制度试点。
现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一、试点范围及时间在各地推荐的基础上,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中医药局会同有关部门遴选确定了北京医院等148家医院,作为建立健全现代医院管理制度的试点医院(名单见附件1)。
试点工作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启动。
二、试点工作任务各地、各试点医院要按照建立健全现代医院管理制度的要求,进一步聚焦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狠抓各项改革任务落实,确保现代医院管理制度试点取得实效并加以推广。
(一)全面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开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5〕33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城市公立医院综合改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38号),对标对表各项改革要求,结合各地、各试点医院实际探索创新,落地见效,持续推动公立医院综合改革向纵深发展。
(二)全面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公立医院党的建设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现代医院管理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7〕67号),进一步完善医院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医院治理体系,加强医院党的建设,加快构建权责清晰、管理科学、治理完善、运行高效、监督有力的现代医院管理制度。
中医药健康管理服务项目方案
中医药健康管理服务项目方案中医药健康管理服务项目方案1根据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财政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做好20__年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工作的通知》(卫计生发〔20__〕26号),为实施好我毓龙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中医药健康管理服务项目,制定本方案。
一、项目目标到20__年底,我辖区65岁老年人和0~36个月儿童中医药健康管理目标人群覆盖率分别达到35%以上。
二、主要任务对辖区内65岁及以上常驻居民和0-36个月儿童提供中医药健康管理服务,具体内容为:每年为老年人提供1次中医体质辨识和中医药健康指导;在儿童6、12、18、24、30、36月龄时对儿童家长进行儿童中医药健康指导,包括向家长提供儿童中医饮食调养、起居活动指导,在儿童6、12月龄给家长传授摩腹和捏脊方法,在18、24月龄传授按揉迎香穴、足三里穴的方法,在30、36月龄传授按揉四神聪穴的方法。
三、实施主体中医药健康管理服务项目由我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及社区卫生服务站具体实施。
四、工作步骤(一)开展培训1.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管理人员培训培训人员: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社区卫生服务站负责人。
培训内容: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及其有关中医药政策、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有关中医药内容概述、公共卫生的.概念及中医“治未病”的理念、老年人及儿童中医药健康管理服务规范。
2.基层中医药服务团队培训培训人员:从事中医药健康管理服务工作的医师、预防保健人员、注册护士和乡村医生。
培训内容: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及其有关中医药政策、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设计思路及其有关中医药内容概述、公共卫生的概念及中医“治未病”的理念、老年人及儿童中医药健康管理服务规范,孕产妇、高血压患者、2型糖尿病患者中医药健康管理技术规范。
(二)完成项目任务10月8日-12月31日:我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及各社区卫生服务站按照《中医药健康管理服务规范》,对辖区内65岁及以上常驻居民和0-36个月儿童提供中医药健康管理服务。
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国家中医药局办公室关于做好2018年元旦春
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国家中医药局办公室关于做好2018年元旦春节期间医疗卫生服务工作确保医疗服务质量的通知
【法规类别】卫生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国卫发明电[2017]65号
【发布部门】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国家中医药管理局
【发布日期】2017.12.22
【实施日期】2017.12.22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E0303
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国家中医药局办公室关于做好2018年元旦春节期间医疗卫生服
务工作确保医疗服务质量的通知
(国卫发明电〔2017〕6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计生委、中医药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
年终岁末,气温持续走低,呼吸系统疾病、心脑血管疾病急性发作患者及冬春季传染病患者明显增多。
现就做好2018年元旦春节期间医疗卫生服务、确保医疗服务质量工作通知如下:
一、切实做好元旦春节期间医疗卫生服务工作
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含中医药管理部门,下同)和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要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以人民健康为中心,努力满足人民群众基本医疗服务需要,努力提
高基本医疗服务质量和水平。
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做好医疗服务组织工作,主要负责同志靠前指挥,帮助医疗机构解决实际困难,统筹各方面资源,确保医疗服务活动有序开展。
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要提高门诊服务能力,优化服务流程,提高效率,缩短患者等候时间。
要强化急诊管理,加强技术力量,为急诊患者提供医疗救治绿色通道和一体化综合救治服务,提升重大急性病医疗救治质量和效率。
要在确保医疗质量的前提下,统一调配床位资源,加快病床周转,及时收治需住院治疗的患者。
要保。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对十三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第9347号建议的答复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对十三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第9347号建议的答复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公布日期】2021.10.13•【文号】•【施行日期】2021.10.1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医疗机构与医师正文对十三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第9347号建议的答复代表你们好:你们提出的《关于加强医疗机构健康教育职能以及完善管理机制的建议》收悉,经商财政部、国家医保局,现答复如下:一、工作现状和进展情况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卫生健康事业获得了长足发展,人民健康水平持续提高,但伴随城镇化、人口老龄化进程加快,我国居民生产生活方式和疾病谱不断变化,癌症、心脑血管疾病等慢病导致的疾病负担日益加重,新冠、肝炎、结核等重大传染病防控形势严峻,而居民的健康知识知晓率仍然偏低,不健康生活方式较为普遍,健康促进和健康教育工作迫切需要全面加强。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人民健康,提出了实施健康中国战略的重大决策部署。
2019年,国务院印发《关于实施健康中国行动的意见》(国发〔2019〕13号),健康中国行动推进委员会发布《健康中国行动(2019-2030年)》,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健康中国行动组织实施和考核方案》(国办发〔2019〕32号),全面启动实施健康中国行动。
根据行动部署,在定位上,我国将以治病为中心向以健康为中心转变,在策略上,从注重治已病向注重治未病转变。
我委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和国务院决策部署,全面推动落实健康中国行动相关工作,积极应对人民健康突出问题,努力让健康知识、行为和技能成为全民普遍具备的素质和能力,确保到2030年,我国全民健康素养水平大幅提升,健康生活方式基本普及,居民主要健康影响因素得到有效控制,因重大慢病导致的过早死亡率明显降低,人均健康预期寿命得到较大提高,居民主要健康指标水平进入高收入国家行列。
健康中国行动开展两年来,我委先后建立国家健康科普专家库,印发《国家健康科普专家管理办法》,推动实施健康知识进万家活动,广泛开展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健康科普活动,研究制定全媒体健康科普知识发XXX传播机制的规范性文件,研究医疗卫生机构和医务人员开展健康教育促进的绩效考核机制等,健康促进工作得以快速推进。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办公室关于2018年度全国三级公立中医医院绩效考核国家监测分析有关情况的通报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办公室关于2018年度全国三级公立中医医院绩效考核国家监测分析有关情况的通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公布日期】2020.06.29•【文号】国中医药办医政函〔2020〕175号•【施行日期】2020.06.2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医疗机构与医师正文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办公室关于2018年度全国三级公立中医医院绩效考核国家监测分析有关情况的通报国中医药办医政函〔2020〕17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中医药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健康委: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三级公立医院绩效考核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9〕4号,以下简称《意见》)要求,2019年我局联合相关部门,根据全国三级公立中医医院2018年的数据,对34个国家绩效考核监测指标进行了分析。
现将国家监测分析情况(中医类三级公立医院)通报如下。
一、科学有序推进绩效考核工作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认真组织实施中医医院绩效考核工作,并将三级公立中医医院绩效考核工作与三级公立医院绩效考核工作同部署、同推进。
(一)调整和补充中医特色监测指标。
立足于三级公立中医医院的功能定位,突出中医内涵,强化以中医药服务为主的办院模式和服务功能,制定印发《三级公立中医医院绩效考核指标》。
(二)建立标准化、信息化考核支撑体系。
制定《国家三级公立中医医院绩效考核操作手册(2019版)》,同步建设全国三级公立中医医院绩效考核管理平台并落实即时报告、安全预警、技术响应、专业顾问等工作保障制度。
(三)加强政策宣传、解读和人员培训。
开展远程培训和在线培训,开展政策解读、数据填报、数据质控等线下培训4次,培训人数近1500人;开通热线、微信、邮箱、绩效系统咨询通道等,及时更新发布答疑手册;建立以微信工作群为载体的国家、各省份、各医院工作联动机制,实现信息高效互通共享。
(四)扎实开展数据采集与质控工作。
经各省中医药主管部门审核确认,截至2018年底,全国共有533家三级公立中医类医院(其中,中医医院419家,中西医结合医院64家,民族医医院28家,中医专科医院22家)参加2018年度绩效考核工作。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办公室关于做好2016―2018创建周期全国基层中医药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办公室关于做好2016―2018创建周期全国基层中医药工作先进单位申报评审工作的通知【法规类别】中医管理【发文字号】国中医药办医政函[2016]283号【发布部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发布日期】2016.11.23【实施日期】2016.11.23【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E0303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办公室关于做好2016-2018创建周期全国基层中医药工作先进单位申报评审工作的通知(国中医药办医政函〔2016〕28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计生委,中医药管理局:根据我局总体工作部署,为进一步做好全国基层中医药工作先进单位(以下简称先进单位)创建工作,现将2016-2018创建周期申报评审工作通知如下:一、时间安排根据《全国基层中医药工作先进单位评审命名管理办法》(国中医药医政发〔2013〕49号)要求,本周期第1年(2016年)为申报期,第3年(2018年)的3、4季度为集中命名期,其余时间为评审期。
由于建设工作需要与基层中医药服务能力提升工程“十三五”行动计划等工作相衔接,县(市、区)级先进单位的申报期延长至2017年6月底,其他工作时间不变。
地市级以上地区先进单位在第3年1季度之前可随时提出申报。
二、申报工作(一)各县(市、区)按照《全国基层中医药工作先进单位建设标准》(国中医药医政发〔2013〕49号)开展自评,在自评合格的基础上逐级提出申报。
经省级中医药管理部门评审合格后,于2017年6月30日前将申报材料(目录见附件1)报送至我局医政司。
(二)地市级以上地区(包括地级市、副省级城市、计划单列市、直辖市)积极组织辖区内县(市、区)开展创建工作,按照《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地市级以上地区创建全国基层中医药工作先进单位申报评审有关工作的通知》(国中医药医政函〔2015〕76号)规定的申报条件和申报程序,经省级中医药管理部门审核合格后,于2018年3月31日前将申报材料(目录见附件2)报送至我局医政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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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财政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做好2018年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工作的通知
【法规类别】卫生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国卫基层发[2018]18号
【发布部门】60321财政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
【发布日期】2018.06.13
【实施日期】2018.06.13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E0303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财政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做好2018年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
务项目工作的通知
(国卫基层发〔2018〕1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计生委、财政厅局、中医药管理局:
现就做好2018年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抓好工作落实
(一)明确工作任务目标。
2018年,各地要继续实施建立居民健康档案、健康教育、预防接种、儿童健康管理、孕产妇健康管理、老年人健康管理、高血压和2型糖尿病等慢性病患者健康管理、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管理、肺结核患者健康管理、中医药健康管理、传染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和处理、卫生计生监督协管12类项目(以下简称12类
项目),在完成2017年工作任务的基础上,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着力提高工作质量,不搞层层加码,杜绝弄虚作假,合理确定农村地区乡村两级任务分工,把各项任务抓实抓好。
免费提供避孕药具和健康素养促进两个项目具体工作部署另行通知。
(二)做好年度重点工作。
1.稳妥推进基层高血压医防融合试点。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已经在贵州、云南2省开展基层高血压医防融合试点,并在全国范围内组织开展培训。
今年将选取积极性高、工作基础好的省份进一步扩大试点范围。
各地要按照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的统一部署,积极组织符合条件的人员参加培训,遴选工作基础好、信息化水平高的1-2个县(市、区)开展基层高血压医防融合试点工作,重点在医防融合服务模式、激励机制、健康教育方式、信息化应用等方面积极探索,大胆创新。
请各地于6月30日前将本省(区、市)确定的试点县(市、区)名单报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备案。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将组织人员加强对试点地区的指导,并在年末遴选一批创新举措在全国范围内推广。
2.积极开展基层糖尿病医防融合管理工作。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已经组织人员研究制订《国家基层糖尿病防治管理指南》(以下简称《指南》),将于近期印发,请各地统一思想,充分认识实施《指南》的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