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政策解读
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政策解读
二、主要内容
原2号令共二十条,修改后的35号令共二 十九条,增加了九条,并对有关条款的内容 做了大的改动。
(一)关于规章名称的变动 一是将占用征收改为“使用” 二是取消了“征用”二字
二、主要内容
(二)解释建设项目使用林地概念 指在林地上建造永久性、临时性的建筑物、
构筑物,以及其他改变林地用途的建设行为。 一是进行勘查、开采矿藏和各项建设工程 占用林地,即指长期占用林地。 二是上述建设项目临时占用林地。 三是森林经营单位在所经营的林地范围内 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专用林 地。
二、主要内容
(四)审核审批权限的规定 下放临时用地审批权限
落实国务院取消、下放行政审批事项要求, 规定临时占用林地和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 程设施占用林地的审批权限,将重点林区国务 院林业主管部门的审批权限下放到省级林业主 管部门,对其他地区明确审批权限由各省、自 治区、直辖市规定。
二、主要内容
二、主要内容
(九)补充和完善了一些特殊规定 35号令第二十一条增加了国家依法保
护林权权利人的合法权益的内容,主要 是对使用林地要依法补偿,这条规定是 原则性要求。 35号令第二十二条是临时占用林地期 满后,恢复林业生产条件的规定,一是 时间一年内,二是县级林业部门要加强 监管。
二、主要内容
(九)补充和完善了一些特殊规定
(八)增加了对建设项目特别规定的内容
二是35号令第十六条对国家或省级重 点的公路、铁路和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 占用征收林地作了特别规定,公路、铁 路可以地级市为单位,水利水电工程可 以分别坝址、淹没区,由具有整体项目 审核权限的林业主管部门分别审核。
二、主要内容
(八)增加了对建设项目特别规定的内容
二、主要内容
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常见问题与处理意见课件
案例二
某房地产开发项目,在审核审批过程中,因未按照规 定办理相关手续,导致审核审批被驳回。
经验教训总结
重视前期准备工作
在项目申请前,应充分了解相关法律法规和 政策要求,确保符合审核审批条件。
加强沟通协调
与当地政府和林业部门保持良好的沟通协调 ,有助于提高审核审批通过率。
科学评估影响
对项目可能对生态环境造成的影响进行科学 评估,并提出切实可行的保护措施。
保护优先
在审核审批过程中,应优先保护森林资源和生态 环境,确保可持续发展。
02
常见问题分析
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要求
总结词
申请材料是审核审批的基础,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要求可能导致申请被驳回。
详细描述
在申请建设项目使用林地时,需要提交一系列必要的申请材料,包括项目批准文件、林地权属证明、使用林地可 行性报告等。如果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要求,如格式不规范、信息不准确等,将导致审核审批无法顺利进行。
建设项目使用林地的合法性争议
总结词
建设项目使用林地的合法性争议是审 核审批中常见的问题之一。
详细描述
在建设项目使用林地的过程中,可能 会遇到林地权属争议、林地用途不符 合法律法规等问题。这些问题可能导 致审核审批无法通过,甚至引发法律 纠纷。
生态保护红线内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
总结词
生态保护红线内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 是特别重要的环节,需要严格把关。
加强与相关部门的沟通协调
总结词
加强与相关部门的沟通协调是解决建设项目 使用林地审核审批问题的有效途径。
详细描述
在项目申请过程中,应积极与相关部门(如 林业、环保、土地等部门)进行沟通,了解 各部门的政策和要求,确保申请符合相关法 律法规。同时,对于审批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和争议,应通过沟通协调解决,以加快审批
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研究
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研究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大量的土地资源被用于各种建设项目,其中也包括林地。
林地的保护至关重要,林地具有重要的生态和环境功能,同时也是各种生物的栖息地。
为了保护林地资源,减少对生态环境的破坏,需要对建设项目使用林地进行严格的审核审批管理。
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是对建设项目使用林地进行规范管理的一种制度安排。
这种办法的制定,可以明确各类建设项目使用林地的条件、程序和管理要求,从而保护林地资源、维护生态环境的稳定性。
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应明确建设项目使用林地的条件。
这包括要求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应符合国家的法律法规,且符合当地林业发展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还需要明确不得使用国家或地方重要生态功能区的林地作为建设项目的用地。
办法还应明确建设项目使用林地的审核程序。
这包括由相关部门负责对建设项目的林地使用计划进行审核,并对其进行实地勘查,了解林地的生态环境状况和生态功能价值。
审核程序还应包括公示和听证等环节,以确保建设项目使用林地的决策公正、公开,听取各方意见,保障公众的知情权和参与权。
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还应明确建设项目使用林地的管理要求。
这包括要求建设项目应合理利用林地资源,尽量减少林地破坏。
还要求建设项目应采取适当的环境保护措施,确保林地的生态环境得到有效保护。
办法还应对未经批准或违规使用林地的建设项目进行处罚,以便对违法行为进行惩处。
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的实施应加强监督和评估。
相关部门应定期对建设项目使用林地的审核、审批和管理情况进行评估,确保办法的有效实施。
还应建立健全的举报机制,鼓励公众对违法使用林地的建设项目进行举报。
国家林业局令第2号:占用征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解读
占用征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国家林业局令第2号《占用征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已于2000年11月2日国家林业局第3次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国家林业局局长周生贤二00一年一月四日第一条为了规范占用、征用林地的审核和审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下列情况:(一)进行勘查、开采矿藏和各项建设工程(以下简称建设工程)需要占用或者征用林地的审核;(二)建设工程需要临时占用林地的审批;(三)森林经营单位在所经营的林地范围内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需要占用林地的审批。
第三条用地单位需要占用、征用林地或者需要临时占用林地的,应当向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提出占用或者征用林地申请;需要占用或者临时占用国务院确定的国家所有的重点林区(以下简称重点林区)的林地,应当向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单位提出占用林地申请。
第四条用地单位申请占用、征用林地或者临时占用林地,应当填写《使用林地申请表》,同时提供下列材料:(一)项目批准文件;(二)被占用或者被征用林地的权属证明材料;(三)有资质的设计单位作出的项目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四)与被占用或者被征用林地的单位签订的林地、林木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协议(临时占用林地安置补助费除外)。
森林经营单位申请在所经营的林地范围内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占用林地的,应当提供前款(一)、(二)项规定的材料。
第五条建设工程占用或者征用林地的审核权限,按照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执行。
第六条建设工程需要临时占用林地的,必须遵守下列规定:(一)临时占用防护林或者特种用途林林地面积5公顷以上,其他林地面积20公顷以上的,由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审批;(二)临时占用防护林或者特种用途林林地面积5公顷以下,其他林地面积10公顷以上20公顷以下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批;(三)临时占用除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以外的其它林地面积2公顷以上10公顷以下的,由设区的市和自治州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批;(四)临时占用除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以外的其它林地面积2公顷以下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批。
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政策解读.pptx
二、主要内容
(四)审核审批权限的规定 下放临时用地审批权限
落实国务院取消、下放行政审批事项要求, 规定临时占用林地和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 程设施占用林地的审批权限,将重点林区国务 院林业主管部门的审批权限下放到省级林业主 管部门,对其他地区明确审批权限由各省、自 治区、直辖市规定。
二、主要内容
一、修改必要性
国家颁布实施了《行政许可法》等法律,国务 院出台了关于投资体制改革和关于深化改革严格 土地管理的决定。 2010年国务院批复了《全国林地保护利用规划 纲要(2010-2020年)》,印发《纲要》的通知 明确提出,要严格依据林地保护利用规划审查各 类建设项目使用林地。 一些在规范性文件中规定并经实践证明行之有 效的做法,也需要上升到规章层面。
二、主要内容
(三)增加了使用林地条件和范围
三是《纲要》提出除国务院有关部门 和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基础设施建设项 目外,不得使用一级国家级公益林地。 并将可以使用一级国家级公益林地的项 目扩大到省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批准的 基础设施、公共事业、公益民生项目。
二、主要内容
(三)增加了使用林地条件和范围
一、修改必要性
根据《森林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 我局制定了《占用征收征用林地审核审批管 理办法》(2号令),于2001年1月4日发布 并实施。2003年8月,下发了《占用征用林 地审核审批管理规范》(139号文)。多年 来,各级林业主管部门据此积极履行占用征 收林地审核审批职责,促进占用征收林地管 理工作逐步走上了法制化、规范化的轨道。
二、主要内容
(五)简化和明确申请材料
四是根据实际情况,对符合自然保护 区、森林公园、湿地公园、风景名胜区等 规划的建设项目,要求提供符合规划的材 料 五是要求提供有资质的单位出具的使 用林地可行性报告或林地现状调查表。占 用林地面积小的项目,提供林地现状调查 表,内容大大简化
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政策解读
政策明确了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的范围和 程序,包括申请材料、审核标准、审批流程等方 面,为建设单位和相关部门提供了明确的指导和 依据。
政策还提出了加强监管、严格执法的措施,对违 反规定的行为将依法追究责任,并加强了对已审 批项目的监督检查,确保其合法合规使用林地。
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政策解读
目录 CONTENTS
• 引言 • 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政策概述 • 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的具体要求 • 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的政策影响 • 实际操作中的问题与解决方案 • 结论
01
引言
目的和背景
目的
为了规范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 工作,加强林地保护和管理,保障林 业可持续发展。
提高林地利用水平
政策鼓励合理利用和保护 林地资源,提高了林地利 用水平,实现了林地资源 的可持续利用。
促进生态平衡
政策注重生态平衡,确保 林地资源的保护和利用能 够促进生态系统的稳定和 健康。
对地方经济发展的影响
促进地方经济发展
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政策在保护林地 资源的同时,也促进了地方经济的发展。
林地使用范围
规定建设项目可以使用林地的范围,如国家 重点建设项目、民生工程等。
林地保护措施
要求建设项目在使用林地过程中采取相应的 保护措施,如植被恢复、水土保持等。
法律责任
明确违反政策的法律责任和处罚措施,确保 政策的执行和落实。
政策与其他相关政策的关系
与土地管理政策的
关系
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政策 与土地管理政策相衔接,共规 范土地利用行为。
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国家林业局令第日国家林业局令第修改
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2015年3月30日国家林业局令第35号,2016年9月22日国家林业局令第42号修改)第一条为了规范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和审批,严格保护和合理利用林地,促进生态林业和民生林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建设项目使用林地,是指在林地上建造永久性、临时性的建筑物、构筑物,以及其他改变林地用途的建设行为。
包括:(一)进行勘查、开采矿藏和各项建设工程占用林地。
(二)建设项目临时占用林地。
(三)森林经营单位在所经营的林地范围内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占用林地。
第三条建设项目应当不占或者少占林地,必须使用林地的,应当符合林地保护利用规划,合理和节约集约利用林地。
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实行总量控制和定额管理。
建设项目限制使用生态区位重要和生态脆弱地区的林地,限制使用天然林和单位面积蓄积量高的林地,限制经营性建设项目使用林地。
第四条占用和临时占用林地的建设项目应当遵守林地分级管理的规定:(一)各类建设项目不得使用Ⅰ级保护林地。
(二)国务院批准、同意的建设项目,国务院有关部门和省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批准的基础设施、公共事业、民生建设项目,可以使用Ⅱ级及其以下保护林地。
(三)国防、外交建设项目,可以使用Ⅱ级及其以下保护林地。
(四)县(市、区)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批准的基础设施、公共事业、民生建设项目,可以使用Ⅱ级及其以下保护林地。
(五)战略性新兴产业项目、勘查项目、大中型矿山、符合相关旅游规划的生态旅游开发项目,可以使用Ⅱ级及其以下保护林地。
其他工矿、仓储建设项目和符合规划的经营性项目,可以使用Ⅲ级及其以下保护林地。
(六)符合城镇规划的建设项目和符合乡村规划的建设项目,可以使用Ⅱ级及其以下保护林地。
(七)符合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湿地公园、风景名胜区等规划的建设项目,可以使用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湿地公园、风景名胜区范围内Ⅱ级及其以下保护林地。
使用林地审批管理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林地管理,保护、培育和合理利用林地资源,维护生态安全,促进林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全国范围内林地资源的规划、审批、使用、保护和监督管理。
第三条林地资源属于国家所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林地。
第四条林地审批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保护优先、合理利用;(二)科学规划、严格审批;(三)依法行政、公开透明;(四)责任到人、追究到底。
第二章林地规划第五条国家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林地规划工作的指导和监督。
第六条林地规划应当根据国家林业发展战略和区域生态功能定位,结合国土空间规划,科学编制。
第七条林地规划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林地资源的现状和分布;(二)林地资源保护和利用的目标;(三)林地资源的布局和结构;(四)林地资源的保护措施和利用方式;(五)林地资源的监测和评估。
第八条林地规划应当经过专家论证、公众参与和政府审批程序。
第三章林地审批第九条林地审批分为以下类别:(一)林地征用、占用审批;(二)林地临时占用审批;(三)林地流转审批;(四)林地征用、占用和临时占用恢复审批。
第十条下列林地使用行为,必须依法申请审批:(一)建设项目占用林地的;(二)采矿、采石、取土等非林业建设项目占用林地的;(三)林业基础设施建设占用林地的;(四)林地临时占用超过一定期限的。
第十一条林地审批程序如下:(一)申请人向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二)林业主管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三)林业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论证;(四)林业主管部门作出审批决定,并向申请人送达审批决定书。
第十二条林地审批决定书应当载明以下内容:(一)审批事项;(二)审批结果;(三)审批期限;(四)审批条件;(五)申请人应当遵守的规定。
第四章林地使用第十三条林地使用者应当按照批准的用途和条件使用林地。
第十四条林地使用者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一)不得擅自改变林地用途;(二)不得擅自扩大或者缩小林地范围;(三)不得破坏林地植被;(四)不得损害林地的生态功能;(五)不得违法转让、出租或者抵押林地。
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政策解读及常见问题讲解P课件
林地报批三种情形:1、征收占用林地:是指因工程建设(含农民建房)需要,改变林地性质,将林地转用建设用地;2、临时占用林地:不改变林地性质,指建设工程在短时间内使用少量的林地,如材料堆放场、搭建工棚、修建临时便道、取土(弃土)场等等。临时占用林地期限不得超过两年,使用完毕后用地单位负有复垦的责任(森林法实施条例:恢复林业生产条件),并且归还林地。临时占用林地的项目,如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必须在期满前3个月,提出申请,并重新办理审批手续。 3、林业生产占用林地:是指森林经营单位在所经营的林地范围内修建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如林区道路、森林消防通道、管理用房等(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
四、申报材料
4、项目证明材料(1)符合城镇规划的建设项目,提供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或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符合乡村规划的建设项目,应当提供乡村规划许可证或者县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出具的符合乡村规划的证明文件。
四、申报材料
(2)属于符合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湿地公园、风景名胜区等规划的建设项目,提供相关规划或者相关管理部门出具的符合规划的证明材料,其中,涉及自然保护区和森林公园的林地,提供其主管部门或者机构的意见材料。
报批时限县级审批权限内的林地审批时限:对材料齐全、符合条件的使用林地申请,收到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现场查验, 其中包含5个工作日公示期,公示期满审核上报后3个工作日内审批终结;非县级审批的,查验完成后7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上报,并建立项目审批跟踪机制,及时向业主反馈项目审批进度。
六、林地审批相关问题
目录
一、建设项目使用林地的条件和范围二、建设项目类型界定三、审核审批权限四、申报材料五、其他申请材料和报批时限要求六、林地审批相关问题七、政策性文件解读八、常见问题讲解
海南省林业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的通知
海南省林业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的通知一、加强审核审批工作组织领导1.各地林业局要切实加强对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工作的组织领导,明确工作职责,加强人员培训,提高审核审批工作的专业水平和效率。
二、严格审核审批程序2.建设单位在申请使用林地时,应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提供真实、完整的申请材料,包括建设项目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报告等。
林业局要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确保申请材料符合法定要求。
3.林业局要依法对建设项目使用林地进行实地勘察,了解林地的自然条件、生态功能等情况,并根据审核结果进行评估,判断是否符合林地使用的要求。
4.对于符合法定要求的建设项目使用林地申请,林业局要在规定时间内进行审批,并做出书面的审批决定。
对于不符合法定要求的申请,要及时向建设单位提出修改意见,并告知其申请被驳回的理由。
三、加强建设项目使用林地监督管理5.林业局要加强对建设项目使用林地的监督管理,定期进行检查和评估,确保林地的合理使用和保护。
对于未经审批或超范围使用林地的行为,要依法进行查处,并追究相关单位和个人的法律责任。
6.建设单位要严格按照审批决定的要求使用林地,不得超范围或超期使用林地。
对于违法使用林地的行为,要及时纠正,并自行承担相应的责任。
四、加强信息公开和宣传教育7.林业局要加强对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工作的信息公开,及时公布审批决定,并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
同时,要加强宣传教育,提高公众的环保意识,增强全社会对林地保护的重视程度。
请各地林业局及时贯彻落实本通知,切实加强和改进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工作,为林地保护和可持续利用作出积极贡献。
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2015国家林业局.
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国家林业局国家林业局第35号令第35号《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已经2015年2月15日国家林业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5月1日起施行。
国家林业局局长赵树丛2015年3月31日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规范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和审批,严格保护和合理利用林地,促进生态林业和民生林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建设项目使用林地,是指在林地上建造永久性、临时性的建筑物、构筑物,以及其他改变林地用途的建设行为。
包括:(一)进行勘查、开采矿藏和各项建设工程占用林地。
(二)建设项目临时占用林地。
(三)森林经营单位在所经营的林地范围内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占用林地。
第三条建设项目应当不占或者少占林地,必须使用林地的,应当符合林地保护利用规划,合理和节约集约利用林地。
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实行总量控制和定额管理。
建设项目限制使用生态区位重要和生态脆弱地区的林地,限制使用天然林和单位面积蓄积量高的林地,限制经营性建设项目使用林地。
第四条占用和临时占用林地的建设项目应当遵守林地分级管理的规定:(一)各类建设项目不得使用Ⅰ级保护林地。
(二)国务院批准、同意的建设项目,国务院有关部门和省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批准的基础设施、公共事业、民生建设项目,可以使用Ⅱ级及其以下保护林地。
(三)国防、外交建设项目,可以使用Ⅱ级及其以下保护林地。
(四)县(市、区)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批准的基础设施、公共事业、民生建设项目,可以使用Ⅱ级及其以下保护林地。
(五)战略性新兴产业项目、勘查项目、大中型矿山、符合相关旅游规划的生态旅游开发项目,可以使用Ⅱ级及其以下保护林地。
其他工矿、仓储建设项目和符合规划的经营性项目,可以使用Ⅲ级及其以下保护林地。
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规范-推荐下载
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规范一、建设项目确需使用林地的条件和范围(一)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应当严格执行《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国家林业局令第35号,以下简称《办法》)的规定。
经国务院或者省(含自治区、直辖市,下同)人民政府批准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列入省级以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的建设项目,确需使用林地且不符合林地保护利用规划的,可以先调整林地保护利用规划,再办理建设项目使用林地手续。
因项目建设导致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等范围、功能区调整的,根据其范围、功能区调整结果,可以调整林地保护利用规划,再办理建设项目使用林地手续。
(二)生态区位重要和生态脆弱地区按照国家林业局公布的范围执行。
单位面积蓄积量高的林地由各省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根据本省实际情况确定。
(三)国务院有关部门和省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批准的基础设施、公共事业、民生建设项目包含其批复的有关规划中的,或列入省级重点建设项目的基础设施、公共事业、民生建设项目。
(四)建设项目类型界定1.基础设施项目,包括公路、铁路、机场、港口码头、水利、电力、通讯、能源基地、国家电网、油气管网等。
2.公共事业和民生项目,包括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市政公用、乡村公路、廉租房、棚户区改造等。
3.经营性项目,包括商业、服务业、工矿业、仓储、城镇住宅、旅游开发、养殖、经营性墓地等。
4.战略性新兴产业项目,以国家发展改革委组织编制的《战略性新兴产业重点产品和服务指导目录》为依据。
5.大中型矿山,不包括普通建筑用砂、石、粘土等,以国土资源部《关于调整部分矿种矿山生产建设规模标准的通知》(国土资发〔2004〕208号)为依据,国土资源部门或者相关部门出台新规定的,按新规定执行。
(五)临时占用林地类型划分1.工程施工用地,包括施工营地、临时加工车间、搅拌站、预制场、材料堆场、施工用电、施工通道和其他临时设施用地。
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政策解读及常见问题讲解PPT精选文档共67页文档
51、没有哪个社会可以制订一部永远 Nhomakorabea适用的 宪法, 甚至一 条永远 适用的 法律。 ——杰 斐逊 52、法律源于人的自卫本能。——英 格索尔
53、人们通常会发现,法律就是这样 一种的 网,触 犯法律 的人, 小的可 以穿网 而过, 大的可 以破网 而出, 只有中 等的才 会坠入 网中。 ——申 斯通 54、法律就是法律它是一座雄伟的大 夏,庇 护着我 们大家 ;它的 每一块 砖石都 垒在另 一块砖 石上。 ——高 尔斯华 绥 55、今天的法律未必明天仍是法律。 ——罗·伯顿
31、只有永远躺在泥坑里的人,才不会再掉进坑里。——黑格尔 32、希望的灯一旦熄灭,生活刹那间变成了一片黑暗。——普列姆昌德 33、希望是人生的乳母。——科策布 34、形成天才的决定因素应该是勤奋。——郭沫若 35、学到很多东西的诀窍,就是一下子不要学很多。——洛克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二、主要内容
(三)增加了使用林地条件和范围
三是《纲要》提出除国务院有关部门 和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基础设施建设项 目外,不得使用一级国家级公益林地。 并将可以使用一级国家级公益林地的项 目扩大到省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批准的 基础设施、公共事业、公益民生项目。
二、主要内容
(三)增加了使用林地条件和范围
二、主要内容
(七)对有审核审批权的林业部门的要求 一是补正要求。申请材料不全或不符合 法定形式的,一次性书面告知补正,要求 3个月内补正 二是作出的行政许可决定要求。除符合 35号令第三、四条要求,还要符合国家供 地政策,对生态环境不会造成重大影响 三是期限要求。一般是20个工作日
二是使用林地类型与林地保护等级也不 完全一致。
使用林地类型不是标准概念,仅是具体 审核审批中的一个概念
二、主要内容
(五)简化和明确申请材料
一是根据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和相关 项目立项规定,明确需要提供的项目批 复文件 二是规定了对城镇规划区内批次用地 项目需提供的材料
二、主要内容
(五)简化和明确申请材料 三是简化使用林地的权属证明和补偿材料 不再要求提供集体林地补偿协议 使用国有林场等国有林业企事业单位经 营的国有林地,既要有补偿协议,还需要 取得该单位所属上级主管部门的意见材料 对临时占用林地的,必须要有补偿协议
四是对符合城镇规划、乡村规划的 建设项目,对符合自然保护区、森林公 园、湿地公园、风景名胜区规划的建设 项目,提高了可以使用的林地保护等级 的级别。
二、主要内容
(三)增加了使用林地条件和范围
五是规定国家林业局可以对一些建设 项目使用林地另行制定管理规定,主要是 结合实际需要,对一些特定项目制定更严 格的限制规定。 以上规定不包括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 的工程设施占用林地。
一、修改必要性
国家颁布实施了《行政许可法》等法律,国务 院出台了关于投资体制改革和关于深化改革严格 土地管理的决定。 2010年国务院批复了《全国林地保护利用规划 纲要(2010-2020年)》,印发《纲要》的通知 明确提出,要严格依据林地保护利用规划审查各 类建设项目使用林地。 一些在规范性文件中规定并经实践证明行之有 效的做法,也需要上升到规章层面。
二、主要内容
原2号令共二十条,修改后的35号令共二 十九条,增加了九条,并对有关条款的内容 做了大的改动。
(一)关于规章名称的变动 一是将占用征收改为“使用” 二是取消了“征用”二字
二、主要内容
(二)解释建设项目使用林地概念 指在林地上建造永久性、临时性的建筑物、
构筑物,以及其他改变林地用途的建设行为。 一是进行勘查、开采矿藏和各项建设工程 占用林地,即指长期占用林地。 二是上述建设项目临时占用林地。 三是森林经营单位在所经营的林地范围内 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专用林 地。
二、主要内容
(二)解释建设项目使用林地概念 特别说明:
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仅 指《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规定的内 容。 对设施农用地,要么按建设用地管理, 办理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手续;要 么按林下经济对待,不能毁坏植被。
二、主要内容
(三)增加了使用林地条件和范围
一是总的原则性的要求,要求符合规 划,定额管理,三个限制。 二是分级保护管理,对可以使用Ⅱ、 Ⅲ、Ⅳ级保护林地的建设项目类型进行 了明确,各类建设项目原则上不得使用 Ⅰ级保护林地。
(四)审核审批权限的规定 两点说明: 一是使用林地类型,指的是防护林林地、 特种用途林林地、用材林林地、经济林林地、 薪炭林林地、苗圃地和其他林地。其中,用材 林林地、经济林林地、薪炭林林地均包含其采 伐迹地。使用林地类型与林种不完全一致,但 与森林植被恢复费的征收标准有联系。
二、主要内容
(四)审核审批权限的规定
六是对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 设施占用林地单独规定,提交材料内容 更加简化
二、主要内容
(六)强化了县级林业主管部门的作用 一是受理申请的主体是县级林业部 门,体现属地管理的原则 二是按要求内容进行现地核实 三是要对拟占用征收林地有关内容 公示,履行告知权 四是县级以上林业部门要逐级出具 审查意见
二、主要内容
(四)审核审批权限的规定 执行《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
审核权限变动,需要修改行政法规。 使用防护林林地或者特种用途林林地面积10 公顷以上的,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林地及 其采伐迹地面积35公顷以上的,其他林地面积 70公顷以上的,由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审核。 使用林地面积低于上述规定数量的,由省、 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
一、修改必要性
根据《森林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 我局制定了《占用征收征用林地审核审批管 理办法》(2号令),于2001年1月4日发布 并实施。2003年8月,下发了《占用征用林 地审核审批管理规范》(139号文)。多年 来,各级林业主管部门据此积极履行占用征 收林地审核审批职责,促进占用征收林地管 理工作逐步走上了法制化、规范化的轨道。
二、主要内容
(四)审核审批权限的规定 下放临时用地审批权限
落实国务院取消、下放行政审批事项要求, 规定临时占用林地和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 程设施占用林地的审批权限,将重点林区国务 院林业主管部门的审批权限下放到省级林业主 管部门,对其他地区明确审批权限由各省、自 治区、直辖市规定。
二、主要内容
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政策 解读
主要内容
1 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 2 林地审核审批管理规范 3 加强临时使用林地监管 4 光伏发电项目使用林地
2011年启动修订《占用征收征用林地审 核审批管理办法》(国家林业局令第2号), 经过近两年的时间,形成了修订送审稿, 2013年提交给政法司。经过政法司履行规章 的立法程序后,于2015年2月15日经国家林 业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已于2015年5月1日 起施行,新的规章是国家林业局令第35号。
二、主要内容
(五)简化和明确申请材料
四是根据实际情况,对符合自然保护 区、森林公园、湿地公园、风景名胜区等 规划的建设项目,要求提供符合规划的材 料 五是要求提供有资质的单位出具的使 用林地可行性报告或林地状调查表。占 用林地面积小的项目,提供林地现状调查 表,内容大大简化
二、主要内容
(五)简化和明确申请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