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高新技术产业化重点项目验收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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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高新技术产业化重点项目验收办法(试

行)

第一条为了做好省高新技术产业化重点项目(以下简称重点项目)验收工作,促进重点项目顺利实施,根据《##省高新技术产业化重点项目认定和管理办法》和《##省高新技术产业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工作规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省高新技术产业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省高新办)负责重点项目的验收工作;重点项目承担单位所在市地高新技术产业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地高新办)或项目组织申报部门负责重点项目验收材料的初审和验收申报工作。第三条重点项目验收委员会由省高新办、行业主管部门、提供贷款的金融机构等的有关人员和同行专家组成,一般5-7人。第四条重点项目的验收标准和依据是经省高新技术产业发展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批准的《##省高新技术产业化重点项目申报书》及其附件。若项目的投资总额和生产能力等指标确需调整,须经过省高新办批准。第五条申请验收的重点项目应具备以下条件:

(1)、项目已按领导小组批准文件全部建成投产,生产能力已经达到申报时的计划指标;

(2)、生产设备运行正常,生产工艺先进,可完成申报时预定的主要技术经济指标;

(3)、产品质量检测设备齐全,产品质量稳定,符合有关标准要求;(4)、安全生产措施完善;

(5)、三废排放达标。第六条重点项目承担单位申请验收时需提供以下材料:

(1)、《##省高新技术产业化重点项目验收审批书》;

(2)、项目实施总结报告;

(3)、项目贷款合同复印件;

(4)、《##省高新技术产业化重点项目申报书》;

(5)、项目产品技术水平、质量水平评价证明;

(6)、项目产品销售合同复印件;

(7)、医药、食品、通讯产品、公共安全产品、计量设备等许可证制产品生产许可证复印件;(8)、项目验收月份前几个月财务报表;(9)、与项目有关的其它证明材料(环保、安全、奖励等)。第七条重点项目验收程序如下:

(1)、重点项目完成后,项目承担单位提出申请并填报《##省高新技术产业化重点项目验收审批书》相关材料,经所在市地高新办或项目组织申报部门初审合格后,报送省高新办;

(2)、省高新办项目管理部对验收申报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3)、省高新办派员与市地有关人员组成测试组,对符合验收条件的重点项目进行生产测试,出具生产测试考核报告;

(4)、验收委员会按照领导小组批准的重点项目申报书和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条件对重点项目进行会议验收。经过听取企业汇报和考核组生产测试考核报告、查看生产线、审查材料、质疑、答辩和充分讨论后,验收委员会作出验收结论。第八条验收结果经省高新办

批准后生效。对验收合格者,颁发《##省高新技术产业化重点项目验收合格证》;对验收不合格的项目,分别予以责成整改或取消重点项目资格的处理。验收结果及处理意见报告省高新技术产业发展领导小组。第九条省高新办要本着勤俭高效的原则搞好验收工作。为减化程序,减轻企业负担,对曾列入其他计划的重点项目,在条件许可的情况下,验收工作可与其他部门合并进行。第十条项目承担单位要如实填报验收材料,不得弄虚作假。违者一经发现,取消其重点项目资格,三年内不予安排新项目。第十一条验收委员会成员在验收工作中要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并对所作结论负责,不得徇私舞弊。违者取消其参加验收工作的资格,并予以通报批评。监督xx要加强对验收工作各个环节的监督检查,以保证验收工作的客观公正。第十二条本办法由省高新办负责解释和修订。第十三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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