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硕士《法制史》精选试题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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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硕士《法制史》精选试题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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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硕士《法制史》精选试题解析

临场发挥对考生而言极为重要,常常决定研考的成败,平时的积累是临场发挥的基础,但不是说基础扎实就一定能发挥好,二者并不能等同,二者的关系犹如跳高中的助跳与腾空,缺一不可。凯程法硕辅导班为同学们整理了相关模拟试题,帮助同学们不断更新学习内容。单项选择题

1.中国历史上第一次公布的成文法是指

A、宋国的刑器

B、邓析的竹刑

C、晋国的铸刑鼎

D、郑国的铸刑书

【答案】:D

【考点分析】:邓析的竹刑:即子产铸刑书之后,郑国大夫邓析于公元前502年自行修订的郑国的法律,书于竹简之上,称为竹刑。晋杜预于《左传》注中说:邓析欲改郑所铸刑旧制,不受君命,而私造刑法,书之于竹简,故称竹刑。邓析的竹刑最初属于私人著作,但在当时有很大的影响,后来邓析因为政治纷争,被执政者杀害,但由于他私收门徒、传授法律,他的竹刑仍在郑国流传,并为执政者所接受,进而成为官方的法律。《左传》昭公六年记载,公元前536年郑国执政子产铸刑书于鼎,以为国之常法,将法律条文铸在刑鼎上,公布与众,史称铸刑书。使郑国在向封建制转形的道路先迈了一步,这是中国法律历史上一件具有划时代意义的法律事件,它宣告了中国奴隶制法律形式的结束和封建成文法的诞生,拉开中华法系的序幕,为历代封建王朝的成文法的发展奠定了基础。晋国的铸刑鼎,公元前513年,晋国赵鞅把前任执政范宣子所编刑书正式铸于鼎之上,公之于众,这是中国历史上第二次公布成文法的活动。宋国的刑器,是宋国在战国末期公布的成文法的载体。

【注意】:本题考查第一次公布成文法的活动,是指郑国子产铸刑书,他打破了临事制刑,不预设法,刑不可知,威不可测的旧传统,通过公布成文法维护了新兴地主官僚的利益,推动了社会改革和社会进步,给郑国带来了新气象。

2.下列法律中不属于汉律六十篇的是

A、《九章律》

B、《傍章律》

C、《金布律》

D、《朝律》

【答案】:C

【考点分析】:汉朝建立以后,高祖深感三章之法不足以御奸,故命令丞相萧何参照秦法,取其宜于时者,作律九章,即所谓《九章律》。《九章律》在秦律《盗律》、《贼律》、《囚律》、《捕律》、《杂律》、《具律》6篇基础上,增加《户律》、《兴律》、《厩律》3篇而成。《九章律》是两汉的基本法律。惠帝时,叔孙通为补充《九章律》所未涉及的官秩,仪品之制,编定了《傍章律》18篇;武帝时张汤制定《越宫律》27篇,以规范宫廷警卫诸方面的事项;赵禹制定《朝律》6篇,明定朝贺制度。以上四部分律,合为汉律60篇。《金布律》是秦律之一,是关于货币财物管理的相关法律规定。汉代法律有《金布令》是皇帝发布的涉及货币财物管理的诏令,不属于《汉律》六十篇。

【注意】:本题考查《汉律》六十篇的主要内容,它们都是汉朝的基本法律。《金布律》是秦律18种之一,是汉以前秦代的行政管理法规,故本题选C。

3.亲亲相隐原则是( )在法律上确定下来的。

A、春秋时期

B、汉朝

C、唐朝

D、明朝

【答案】:B

【考点分析】:亲亲得相首匿,即法律允许直系三代血亲之间和夫妻之间,除犯谋反、大逆等罪以外,有罪应互相首谋藏匿、包庇犯罪,不得向官府告发。对于此类容隐行为,法律也不追究其法律责任,这种主张源于孔子的父为子隐,子为父隐,直在其中的思想。汉宣帝地节四年(公元前66年),下诏宣布正式确立此项制度,根据这一规定,卑幼首匿尊长,不负刑事责任,尊长首匿卑幼犯罪,还可以通过上请减免,其他罪不负刑事责任,自此以后为后世封建法典所沿袭并不断发展。故本题选B。

【注意】:代表法律儒家化的这一原则,在汉初有所体现,汉武帝以后,逐渐在司法过程中普遍使用,至汉宣帝正式确立。故此制度不是春秋时期、唐朝、明朝所确立。

4.封建制五刑正式确立于

A、《北魏律》

B、《北齐律》

C、《开皇律》

D、《唐律》

【答案】:C

【考点分析】:隋朝初年,隋文帝制定了宽简为原则的开皇律,正式确立封建制五刑,其宽平思想表现在进步废除了前代的酷刑,改以笞、杖、徒、流、死为基本刑罚手段,同时在北朝刑罚体系的基础上,对流刑的距离、徒刑的年限及附加刑的数额,作了减轻的规定。经过改革,隋朝在开皇律首次正式确立了轻重有序、规范而完备的封建五刑体系,即:死刑分斩、绞两等;流刑自一千里至两千里分为三等,每等以五百里为等差;徒刑自一年至三年为五等,每等以半年为差;杖刑自六十到一百为五等;笞刑自十到五十分为五等,每等均以十为差,这种刑罚体系与奴隶制五刑相比,是历史的进步,顺应了中国古代刑罚从野蛮走向文明的发展趋势。封建制五刑自此正式确立,并一直沿用到明清,成为后世法典一项基本制度。以《北魏律》和《北齐律》为代表的北朝刑罚体系在中国刑罚制度发展历史上一个重要的过渡阶段,至北朝后期形成死、流、徒、鞭、杖五种刑罚为主的刑罚体系,为隋唐封建制五刑的确立奠定了基础。

【注意】:封建五刑正式确立于隋《开皇律》,后世封建法典沿袭此制,成为一项基本法律制度,《北魏律》和《北齐律》为封建制五刑的确立奠定了基础。

5.唐律规定,如果嫁娶违律,( )

A、独坐结婚者

B、独坐主婚者

C、结婚、主婚皆坐

D、结婚、主婚皆不坐

【答案】:B

【考点分析】:本题要求考查唐律的民事法律制度——婚姻制度。根据唐律,卑幼的婚姻由祖父母、父母或者期亲尊长主婚,从法律上肯定了尊长的主婚权,规定嫁娶违律者,祖父母父母主婚,独坐主婚者。《疏议》曰:嫁娶违律是指以下十种情况:有妻更娶、

居父母丧嫁娶、父母被囚嫁娶、同姓为婚、当为袒免亲而嫁娶、娶逃往女、监临娶所监临女、和娶人妻、奴娶良人为妻、杂户官户于良人为婚。针对以上十种情况,《疏议》曰:主父母父母主婚者,如奉尊者教命,故独坐主婚,嫁娶者主婚,嫁娶者无罪。

【注意】:本题考查唐代的家庭婚姻制度,强调尊长对卑幼婚姻权,此种权利应合法行使,否则依律治罪。

6.汉唐法律在刑罚适用上采取

A、从轻主义原则

B、从重主义原则

C、从重从新主义原则

D、从重从旧主义原则

【答案】:A

【考点分析】:自汉唐推进封建法律儒家化以来,统治者在社会形势相对稳定时期,一直倡导封建地主阶级的开明****。在制定封建国家的刑事政策与规定刑罚适用原则方面,采取从轻主义的原则。据《汉书·孔光传》载:汉令中有明确规定犯法者,各以法(发)时律令论制,明有所讫也。即以犯罪者犯法时的法律定罪量刑,不以以后法律规定的重法处罚犯罪者。《唐六典》更加明确规定凡犯罪已发,及已发未断,而逢格改者,若改重则依旧条,轻从轻罚,即从轻处罚为原则,处理法律颁布前的犯罪行为,如旧的规定轻,处罚时依旧条;新的规定轻处罚时依新的法律规定,这是典型的刑罚适用原则的从轻主义,故选A。

【注意】:从轻主义的刑罚适用原则,到了明朝,发生了重要的变化,明朝在重典治乱世的治国方略和刑事政策指导下,明朝为了强化对严重犯罪的刑事打击,放弃了汉唐宋时代的从轻主义的原则,从而采用从新从重主义原则,《大清律·名例》规定凡律自颁降日为是,若犯在以前者,并以新律拟断。同条律注解释说:此书言犯罪在先,颁律后事发,并以新律例条拟断,盖遵王之制,不得复用旧律也。《大明律》改变了以往封建王朝刑罚适用的从轻主义原则,从而推行从新从重主义的刑罚原则,反映了统治阶级立法的指导原则的变化,以及社会刑事犯罪的复杂性和严重性。

7.元朝专理宗教审判的机关是

A、枢密院

B、宣政院

C、道教所

D、大宗正府

【答案】:B

【考点分析】:宣政院是元代主持佛教事务和统领吐蕃地区军民之政的中央机构,同时也是全国最高宗教审判机关,复责审理重大的僧侣案件和僧俗纠纷案件。由于职掌的特殊性,自成系统。宣政院曾在一些地方设置行宣政院,根据元制,凡各地涉及僧侣的奸盗、诈伪、人命重案,虽然有地方官审理,但必须上报宣政院。道教所,执掌和统率道教事务,并审理和道教有关的案件。枢密院,执掌军事大权,兼理重大军事案件和校尉级军官的案件。元废大理寺而改置大宗正府,它是由蒙古国初期掌行政的札鲁花赤(断事官)演变而来,《元史

·刑法制》载:诸四怯薛即诸王、驸马、蒙古、色目之人犯奸盗诈伪,从大宗正府治之,指的是它主掌蒙古王公贵族的犯罪案件,及京师附近蒙古人和色目人的诉讼案件。既独立于刑部,又不受御史台监督,可见,大宗正府既是管理蒙古贵族事务的机构,又是具有独立管辖范围的中央司法机关。

【注意】:由于元朝重视宗教,尤其推崇喇嘛教,一般的僧侣和寺庙也具有强大的势力和尊贵的地位,享受法定的司法特权,故有专门的司法机关来处理涉教案件;另外从以上分析,在中央,元代司法权的分散,各个司法机关各自管理不相统属,严重影响了司法权的统一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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