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定义(监察对象统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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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察对象培训PPT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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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村(社区)集体经济组织管理人员的监察内容
遵守法律法规情况
履行职责情况
检查管理人员是否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 策规定,是否存在违法违规行为。
检查管理人员是否按照职责要求,认真履 行集体经济组织的各项职责,包括财务管 理、资产管理、收益分配等。
廉洁自律情况
民主决策情况
检查管理人员是否存在贪污受贿、滥用职 权等廉洁自律方面的问题,是否存在违反 党纪国法的行为。
目的
本PPT课件旨在全面介绍六类监察对 象,加深对监察工作的理解和认识, 为开展监察工作提供参考。
内容
本PPT课件将围绕六类监察对象,分 别介绍其定义、特点、监察重点及常 见问题等内容,帮助大家更好地了解 和掌握监察工作的相关知识和技能。
介绍六类监察对象
国有企业管 理人员
高校管理人 员
金融从业人 员
必要性
随着社会的发展和变化,监察对象也 在不断变化和扩展,因此需要不断加 强对这些对象的监督和管理,以确保 社会的稳定和发展。
对未来加强对这些监察对象的监督和管理的展望
完善法律法规
加强对监察对象的监督和管理需要完善的法律法规作为保 障,因此需要不断完善相关法律法规,为监督和管理提供 法律依据。
加强队伍建设
公共资源交易管理人员的定义
公共资源交易管理人员是指在公共资源交易过程中,负责组织、协调、监督和 管理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人员。
公共资源交易管理人员的职责
公共资源交易管理人员的主要职责是确保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公平、公正、公 开,维护市场秩序,防止腐败行为的发生。
对公共资源交易管理人员的监察内容
监察内容一
03 国有企业管理人员
国有企业管理人员的定义
国有企业的法定代表 人和其他领导人员

国有企业监察对象监督管理

国有企业监察对象监督管理

03
国有企业监察对象监督管理措 施
国有企业监察对象监督管理措施概述
国有企业监察对象监督管理是维护国有资产安全、保障企业健康发展的重要手段。 国有企业监察对象监督管理措施旨在规范企业行为,防止腐败和违规行为的发生。
国有企业监察对象监督管理涉及多个方面,包括财务、采购、销售、人事等。
国有企业监察对象监督管理具体措施
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
定期对企业的财务状况进行审计,确保企业 财务状况的透明度和准确性。
建立举报机制
鼓励员工举报违规行为,设立专门的举报渠 道,保护举报人的隐私和安全。
推行廉洁教育
定期开展廉洁教育活动,提高员工的廉洁意 识和法律意识。
加强采购和销售监管
对企业的采购和销售活动进行严格监管,防 止利益输送和商业贿赂行为。
02
国有企业监察对象还包括国有企 业所属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中 从事公务的人员。
国有企业监察对象分类
根据职务级别和职责分工,国有企业监察对象可分为高层管理人员、中层管理人 员和一般管理人员。
不同类别监察对象在监督管理上应有所区别,高层管理人员应加强对其决策行为 的监督,中层管理人员应注重对其执行行为的监督,一般管理人员则应关注其日 常行为的规范。
提高监管效果。
04
国有企业监察对象监督管理案 例分析
案例一:某国有企业监察对象监督管理案例
案例概述
某国有企业为加强监察对象监督管理,采取了一系列措施,包括建立健全监察制度、加强 内部审计和外部监管等。
具体措施
该企业制定了一系列监察制度,明确了监察对象和监察内容,并设立了专门的监察机构, 对企业的财务、采购、销售等关键环节进行全面监督。同时,该企业还加强了内部审计和 外部监管,及时发现和纠正违规行为。

监察法第十五条及释义

监察法第十五条及释义

监察法第十五条及释义
【原创实用版】
目录
1.监察法第十五条概述
2.监察法第十五条释义详细解读
3.总结和展望
正文
一、监察法第十五条概述
监察法是我国实施全面依法治国、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法律。

监察法第十五条是关于监察对象和监察权限的规定,对于明确监察范围和保证监察工作的顺利开展具有重要意义。

二、监察法第十五条释义详细解读
1.监察对象
监察法第十五条规定:“监察机关对下列人员和事项实行监察:(一)党的机关、人大机关、政府机关、政协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和其他有关机关、单位的公务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国有企业管理人员;(二)涉及国家安全、涉密人员;(三)其他应当纳入监察范围的人员和事项。


从以上规定可以看出,监察法第十五条明确了监察对象的三类人员和事项:一是公务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国有企业管理人员等;二是涉及国家安全、涉密人员;三是其他应当纳入监察范围的人员和事项。

这为监察工作提供了明确的对象范围。

2.监察权限
监察法第十五条还规定了监察机关的权限,包括对监察对象的财产、账户、交易、通信等方面的查询、冻结、调取等措施。

这些权限为监察机
关在调查过程中提供了必要的手段,有利于保障监察工作的顺利进行。

三、总结和展望
监察法第十五条对监察对象和监察权限进行了明确规定,为监察工作提供了清晰的法律依据。

在新时代背景下,我国将进一步完善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监察法的实施将为这一目标提供有力保障。

关于对监察对象范围的具体认定的意见

关于对监察对象范围的具体认定的意见

关于对监察对象范围的具体认定的意见1.引言1.1 概述概述部分的内容可以描述对于监察对象范围具体认定的重要性和背景信息。

在进行监察工作时,正确和明确地认定监察对象的范围是十分关键的。

监察对象范围的具体认定涉及到监察工作的目标和效果,直接关系到监察力度的大小以及监察工作的覆盖范围。

因此,对于监察对象范围的具体认定必须进行详细的探讨和分析。

在实践中,监察对象的范围可以是广泛的,包括政府机关、企事业单位、公共机构以及其他相关组织等。

然而,由于各类组织的性质和职责不同,监察的重点和方式也会有所不同。

因此,对于监察对象范围的具体划定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灵活、全面的考量。

监察对象范围的具体认定还需要考虑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和相关政策的要求。

这些法律法规和政策将对监察对象的范围、监察职责以及监察权限等方面进行明确和界定,从而为监察工作提供了依据和指引。

对于监察对象范围的具体认定,除了遵循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外,还应该充分考虑社会公众的期望和需求。

社会公众对于监察工作的关注度日益增加,他们对于监察对象范围的认可和支持直接关系到监察工作的合法性和公信力。

因此,本文将结合以上要素,对于监察对象范围的具体认定进行深入探讨。

通过对于目前监察工作存在的问题和挑战进行分析,以期提出切实可行的建议和措施,为监察对象范围的具体认定提供有益的参考和借鉴。

(注意:以上仅为示例内容,实际写作时需要根据主题和要求进行适当调整和扩展。

)1.2文章结构文章结构指的是文章的组织架构,它有助于读者更好地理解文章的逻辑关系和主题发展。

在本文中,我们将就对监察对象范围的具体认定进行探讨,并结合以下文章结构进行阐述。

首先,在引言部分,我们会对整篇文章进行一个概述,介绍研究的背景和目的。

这有助于读者对文章的主题有一个整体的认识。

接下来,正文部分将会分为两个要点进行阐述。

在第一个要点中,我们将详细讨论如何对监察对象的范围进行认定,并提出我们的具体意见。

我们可以探讨监察对象的界定标准、监察对象的分类以及相关法律法规对监察对象范围的规定等内容。

监察法考试答案(1)(2)

监察法考试答案(1)(2)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加强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的监督,实现国家监察全面覆盖,深入开展反腐败工作,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坚持中国共产党对国家监察工作的领导,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构建集中统一、权威高效的中国特色国家监察体制。

第三条各级监察委员会是行使国家监察职能的专责机关,依照本法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以下称公职人员)进行监察,调查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开展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维护宪法和法律的尊严。

第四条监察委员会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监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监察机关办理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案件,应当与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执法部门互相配合,互相制约。

监察机关在工作中需要协助的,有关机关和单位应当根据监察机关的要求依法予以协助。

第五条国家监察工作严格遵照宪法和法律,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权责对等,严格监督;惩戒与教育相结合,宽严相济。

第六条国家监察工作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强化监督问责,严厉惩治腐败;深化改革、健全法治,有效制约和监督权力;加强法治教育和道德教育,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构建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的长效机制。

第二章监察机关及其职责第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监察委员会是最高监察机关。

省、自治区、直辖市、自治州、县、自治县、市、市辖区设立监察委员会。

第八条国家监察委员会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产生,负责全国监察工作。

国家监察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若干人、委员若干人组成,主任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副主任、委员由国家监察委员会主任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

国家监察委员会主任每届任期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相同,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

国家监察委员会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接受其监督。

如何理解《监察法》第十五条中“国有企业管理人员”所涵盖的范围?

如何理解《监察法》第十五条中“国有企业管理人员”所涵盖的范围?

如何理解《监察法》第十五条中“国有企业管理人员”所涵盖的范围?展开全文2018年3月2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颁布实施后,明确了六类监察对象,实现了对行使公权力人员的国家监察全覆盖。

其中第十五条第三款明确规定了“国有企业管理人员”是监察对象。

那么,这里所指的“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到底是指哪些人员?涵盖哪些范围呢?要想回答这个问题,就必须从国有企业中的人员身份认定和承担的工作职能这两个方面来进行阐述。

一、国有企业人员身份认定现阶段,国有企业(含国有独资企业、国有控股企业、国有独资的金融机构、国有控股的金融机构,国有企业中所属的事业单位,如:国有企业中的科研院、所等。

以下简称“国有企业”)中的人员构成一般可分为下列四类人员:①国有企业及其分支机构中对国有资产能行使决策和管理职能的人员,如: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总经理、副总经理、党委书记、副书记、纪委书记、工会主席等,就是通常我们所说的“领导班子成员”;②国有企业及其所属企事业单位中对国有资产负有经营管理职能的中层和基层管理人员,如:部门经理、部门副经理、总监、副总监、车间负责人等,也就是我们习惯上所称的“干部”或行政管理人员;③国有企业中按照职能分工在国有资产经营、管理、监督岗位上承担着国有资产经营、管理和监督职能的非行政系列管理人员,如:会计、出纳、审计、采购、基建、设备管理、资产管理、工具工装计划等,也就是我们习惯上所称的“职员”;④与国有企业及其所属企事业单位签订企业劳动合同、聘用合同或劳务合同的从事生产制造、工勤、辅助等工作的从业人员。

比如:从事技术、生产、制造、保管、保安等工作的人员,也就是我们所称的“工人”“工勤人员”。

在上述国有企业的人员构成中的前三类人员,既包括“行政管理人员”又含“非行政管理人员”,也就是我们习惯上所称的“管理人员”。

由于他(她)们具有明显的“国有企业管理人员”的身份特征,也行使着对国有资产经营管理监督的职能,因而他(她)们符合《监察法》规定的监察对象的特征,都应该纳入到监察对象,列入监察范围。

国家出资企业中监察对象的认定

国家出资企业中监察对象的认定

国家出资企业中监察对象的认定来源:中国纪检监察报发布时间:2019-03-18 10:42分享【基本案例】李某某,某国有控股银行A市分行下属支行副行长,由A市分行党委会议讨论决定任命。

2008年至2012年,李某某在担任该支行副行长期间,利用贷款发放、贷后风险控制管理等职权便利,为Z省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徐某获得商业贷款提供帮助,约定以88万元从徐某处低价购买房产一套,并于2009年1月18日签订购房合同。

之后,李某某实际支付购房款87.8424万元,并办理房产证。

经Z省价格认证中心鉴定,李某某购买的房产在2009年1月18日的市场价格为171.7933万元。

【争议焦点】本案中在李某某是否属于监察对象、李某某按照刑法规定构成何罪以及犯罪数额等问题上产生了争议。

【意见评析】一、李某某属于监察对象监察法第十五条规定监察机关对六类监察对象进行监察,其中包括对国有企业管理人员的监察。

在此,怎么理解“国有企业”对国有企业中监察对象的界定极为重要。

刑法中国有企业特指国有独资企业,不包括国有控股、国有参股这两类国家出资企业。

司法解释和规范性文件都采用类似观点,如,2003年11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全国法院审理经济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规定,“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在国有控股或参股的股份有限公司从事组织、领导、监督、管理等工作的人员,应该以国家工作人员论。

”其中国有控股或者参股的股份有限公司是被纳入接受委派的单位之列,可见其并非刑法意义上的“国有企业”;2005年7月31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通过的《关于如何认定国有控股、参股股份有限公司中的国有公司、企业人员的解释》也将国有控股、参股公司界定为非国有企业。

有观点因此认为李某某不属于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并非监察对象。

然而,“两高”制定的《关于办理国家出资企业中职务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2010年)规定,经国家出资企业中负有管理、监督国有资产职责的组织批准或者研究决定,也可以成为国家工作人员。

关于(监察法)第15条监察对象的官方解读

关于(监察法)第15条监察对象的官方解读

遇到诉讼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关于(监察法)第15条监察对象的官方解读作者:中纪委、国家监察委法规室来源:中纪委、国家监察委法规室编《〈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释义》中国方正出版社出版《监察法》第十五条监察机关对下列公职人员和有关人员进行监察:(一)中国共产党机关、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机关、人民政府、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各级委员会机关、民主党派机关和工商业联合会机关的公务员,以及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二)法律、法规授权或者受国家机关依法委托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三)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四)公办的教育、科研、文化、医疗卫生、体育等单位中从事管理的人员;(五)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中从事管理的人员;(六)其他依法履行公职的人员。

【释义】本条是关于监察对象范围的规定。

规定本条的主要目的是用法律的形式把国家监察对所有行使公权力公职人员的全覆盖固定下来。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必须以规范和约束公权力为重点,加大监督力度。

我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

公权力是国家权力或公共权力的总称,是法律法规规定的特定主体基于维护公共利益的目的对公共事务管理行使的强制性支配力量。

马克思、恩格斯指出,一切公职人员必须“在公众监督之下进行工作”,这样“能可靠地防止人们去追求升官发财”和“追求自己的特殊利益”。

列宁在《国家与革命》中指出:“对一切公职人员毫无例外地实行全面选举制并可以随时撤换,把他们的薪金减低到普通‘工人工资’的水平。

”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都强调,公职人员手中的权力不是私有物,而是人民给予的职责,要利用手中的权力为人民服务,当人民的勤务员,都是“人民公仆”。

监察对象的范围,是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

公职人员在国家的经济、政治和社会生活中行使公共职权、履行公共职责等。

浅谈国有企业的监察对象范围

浅谈国有企业的监察对象范围

浅谈国有企业的监察对象范围作者:李文倩来源:《青年与社会》2020年第21期摘要:关于国有企业监察对象范围的界定一直存在争议,文章通过梳理《监察法》、《刑法》中关于国有企业的规定,对国有企业形成了一个统一的认定,从对比法律、以案剖析的角度,对国有企业监察对象的范围进行认定,明确判定是否为监察对象主要取决于是否从事公务活动。

关键词:国有企业;监察对象;公务活动2018年3月,《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以下简称《监察法》)正式实施颁布,实现监察法与刑法、刑事诉讼法“法法衔接”。

但《监察法》实施后,各界对监察对象的范围因“公权力”、“从事公务”、“国家工作人员”理解不一致而持不同意见,其中,一个争论的焦点,就是对国有企业监察对象范围的清晰认定。

因国有企业是由国家或地方政府出资建立的企业,所以准确认定国有企业的监察对象,有利于保障国有资产的安全。

一、国有企业的认定《监察法》释义和《国家监察委员会管辖规定(试行)》规定,“国有企业包括国有独资企业、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参股企业及其分支机构(含国有独资金融机构和国有控股金融机构)。

”《刑法》中的“国有企业”是国有独资或全资企业。

2010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根据刑法的规定和相关政策精神,结合近年来反腐败工作实践,下发了《关于办理国家出资企业中职务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提出“国家出资企业包括国家出资的国有独资公司、国有独资企业,以及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国有资本参股公司。

”《企业国有资产法》第五条“国家出资企业,是指国家出资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以及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国有资本参股公司。

”综合以上法律法规,虽然《刑法》中的国有企业指国有独资或全资企业,相比其他法律法规来说范围较窄,然而在2010年,“两高”根据办案实践,把国有资本参股企业和国有资本控股企业也纳入了国有企业的范畴,这是因为国有参股公司是基于有无国有股份而非国有股份比例大小进行确定的。

国家监察法国有企业管理人员有哪些

国家监察法国有企业管理人员有哪些

国家监察法国有企业管理⼈员有哪些国家监察法国有企业管理⼈员:1、国有独资企业、国有控股企业(含国有独资⾦融企业和国有控股⾦融企业)及其分⽀机构的领导班⼦成员。

2、对国有资产负有经营管理责任的国有企业中层和基层管理⼈员。

按照《中华⼈民共和国监察法》第⼗五条规定,国有企业管理⼈员属于监察对象。

国家监察法国有企业管理⼈员有哪些作为第三类监察对象,国有企业管理⼈员主要包括两⼤群体:⼀是国有独资企业、国有控股企业(含国有独资⾦融企业和国有控股⾦融企业)及其分⽀机构的领导班⼦成员。

包括设董事会的企业中由国有股权代表出任的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总经理、副总经理,⼯会主席等;未设董事会的企业的总经理(总裁)、副总经理(副总裁),⼯会主席等。

⼆是对国有资产负有经营管理责任的国有企业中层和基层管理⼈员。

包括部门经理、部门副经理、总监、副总监、车间负责⼈等;在管理、监督国有财产等重要岗位上⼯作的⼈员,包括会计、出纳⼈员等;国有企业所属事业单位领导⼈员,国有资本参股企业和⾦融机构中对国有资产负有经营管理责任的⼈员。

他们也应当理解为国有企业管理⼈员的范畴,涉嫌职务违法和的,监察机关可以依法调查。

制定《国家监察法》是弥补现⾏监察制度不⾜的必然要求,是实现反腐制度化、法治化的客观需要,也是全⾯推进依法治国,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现代化的重要举措。

制定《国家监察法》必须坚持正确的⽴法思想和⽴法导向,明确监察机关的定位和运作机制,实现对监察对象的全覆盖,完善监察⼿段和监察程序,强化对监察机关的监督和制约,设计好监察机关与司法机关的衔接机制,确保在法治轨道上推动改⾰。

在我国监察法律是指对我国政府或国⽤企业进⾏相应的监督,保护我国国有资产和相关的国家政府形象和利益不受损失的⼀种管理办法。

我国对这类国有企业的相关管理⼈员进⾏相应的监督,保护相关的国家财产不进⾏相应的流失和损害。

六类监察对象具体包括哪些人监察法释义

六类监察对象具体包括哪些人监察法释义

六类监察对象具体包括哪些人监察法释义第十五条监察机关对下列公职人员和有关人员进行监察:(一)中国共产党机关、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机关、人民政府、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各级委员会机关、民主党派机关和工商业联合会机关的公务员,以及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二)法律、法规授权或者受国家机关依法委托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三)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四)公办的教育、科研、文化、医疗卫生、体育等单位中从事管理的人员;(五)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中从事管理的人员;(六)其他依法履行公职的人员。

释义本条是关于监察对象范围的规定。

规定本条的主要目的是用法律的形式把国家监察对所有行使公权力公职人员的全覆盖固定下来。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必须以规范和约束公权力为重点,加大监督力度。

我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

公权力是国家权力或公共权力的总称,是法律法规规定的特定主体基于维护公共利益的目的对公共事务管理行使的强制性支配力量。

马克思、恩格斯指出,一切公职人员必须“在公众监督之下进行工作”,这样“能可靠地防止人们去追求升官发财”和“追求自己的特殊利益”。

列宁在《国家与革命》中指出:“对一切公职人员毫无例外地实行全面选举制并可以随时撤换,把他们的薪金减低到普通‘工人工资’的水平。

”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都强调,公职人员手中的权力不是私有物,而是人民给予的职责,要利用手中的权力为人民服务,当人民的勤务员,都是“人民公仆”。

监察对象的范围,是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

公职人员在国家的经济、政治和社会生活中行使公共职权、履行公共职责等。

判断一个人是不是公职人员,关键看他是不是行使公权力、履行公务,而不是看他是否有公职。

以零容忍态度惩治腐败是中国共产党鲜明的政治立场,是党心民心所向,必须始终坚持在党中央统一领导下推进。

《监察法》视角下的企业合规管理

《监察法》视角下的企业合规管理

《监察法》视角下的 企业合规管理《监察法》的出台,将使得众多企业及高管在合规领域、特别是反腐败反商业贿赂领域又多了一把“达摩克利斯剑”高悬头顶。

何为合规管理?《监察法》对于企业合规管理提出怎样的要求?企业应当怎样完善合规管理体系/ 何琴琴2018年3月20日起,《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下称《监察法》)颁布实施。

《监察法》分为9章共69条,主要明确了监察工作的指导思想、职权体系、权限范围、程序要求以及国际合作等内容。

《监察法》的出台,将使得众多企业及高管在合规领域、特别是反腐败反商业贿赂领域又多了一把“达摩克利斯剑”高悬头顶。

何为合规管理?《监察法》对于企业合规管理提出怎样的要求?企业应当怎样完善合规管理体系?企业合规管理及其现实背景“合规”即合乎国家法律规定、合乎公司内部的章程规则、符合公司经营中的商业伦理。

合规管理是以管理为核心,综合法律、财务、信息技术、运营、人力资源管理、风险控制等多方技术,目标是为主体找到一条平衡风险与规范、成本与收益的恰当运营之路。

其内容以主体的适用法律法规为基础覆盖至完善的商业道德与价值观的建设。

合规管理与业务管理、财务管理并称企业管理的三大支柱,是内控的一个重要方面,也是风险管理的一个关键环节。

关于合规管理这一理念产生的渊源及发展过程,普遍地认为与西方国家特别是美国的公司治理、企业管理的实践有密切的关系。

在这方面,1977年美国颁布的《反海外腐败法》开其合规法律先河。

该法旨在限制美国公司和个人贿赂国外政府官员的行为,并对在美国上市公司的财会制度作出了相关规定,除了是一部“反贿赂”合规领域的重要指导性法律外,还对确立企业合规管理责任具有“奠基”的作用。

1970年代末,美国赴海外投资企业纷纷建立起了合规部门。

在美国的影响和推动下,一些国家如加拿大也出台了类似FCP A 的国内法,特别是联合国制定了《反腐败国际公约》,将合规列为反腐败的重要组成部分。

从当前的国际背景看,中国企业走出国门呈井喷之势,但境外国家的法律风险成为中国企业必须克服的障碍。

如何理解“监察全覆盖”内涵

如何理解“监察全覆盖”内涵

如何理解“监察全覆盖”内涵《监察法》第1条明确将“监察全覆盖”作为立法目标,在具体设计上也对监察对象范围作出了很宽泛的界定,但自《监察法》实施以来,在实践中如何准确把握监察对象范围仍面临许多困难,这些疑问或问题造成监察机关一方面在认定监察对象、履行监察职责方面存在困惑,另一方面还可能过度拓宽监察对象范围、偏离监察全覆盖的核心内涵。

鉴于监察对象范围划定是有效开展监察工作的前提条件,有针对性地解决监察对象认定中的重点、难点问题应是当下监察研究与实践的首要任务。

难点及破解路径为了实现“监察全覆盖”这一目的,《监察法》以专门条文规定了监察对象的范围。

其中,《监察法》第3条为统摄性规定,概括地将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都纳入监察范围;在此基础上,该法第15条对监察对象的主要类型及外延进行了规定。

但这样的规定却在实践中遭遇了一定的适用困境。

具体而言,监察对象范围划定存在以下三个重要问题需要解决。

一是相关条文语义引发歧义。

《监察法》第3条规定,监察机关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即公职人员进行监察,而第15条在具体规定监察对象时,兜底条款则将监察对象包括“其他依法履行公职的人员”,这里“公职人员”和“有关人员”的表述在实践中引发了大量的理解困惑。

对此,应当充分利用法律解释手段,在定义“公职人员”的内涵时,注意把握第3条的统摄地位,其所指“公职人员”应涵盖第15条中公职人员、其他人员等履行公职的所有人员类型。

二是与其他相关法律规定存在衔接问题。

《监察法》首次以立法方式对“公职人员”概念进行了规定,但这一概念与《宪法》中的国家工作人员、《公务员法》中的公务员和参公管理人员及《刑法》中的国家工作人员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之间,在各自范围的对应方面存在衔接问题。

其中,以与《刑法》的衔接为主要问题。

对此,应当首先明确《刑法》中相关主体的类型、范围,对照《监察法》的规定,分别比照归类。

三是缺乏系统、清晰、可行的监察对象认定标准。

六类监察对象具体包括哪些人监察法释义

六类监察对象具体包括哪些人监察法释义

六类监察对象具体包括哪些人监察法释义第十五条监察机关对下列公职人员和有关人员进行监察:(一)中国共产党机关、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机关、人民政府、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各级委员会机关、民主党派机关和工商业联合会机关的公务员,以及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二)法律、法规授权或者受国家机关依法委托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三)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四)公办的教育、科研、文化、医疗卫生、体育等单位中从事管理的人员;(五)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中从事管理的人员;(六)其他依法履行公职的人员。

释义本条是关于监察对象范围的规定。

规定本条的主要目的是用法律的形式把国家监察对所有行使公权力公职人员的全覆盖固定下来。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必须以规范和约束公权力为重点,加大监督力度。

我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

公权力是国家权力或公共权力的总称,是法律法规规定的特定主体基于维护公共利益的目的对公共事务管理行使的强制性支配力量。

马克思、恩格斯指出,一切公职人员必须“在公众监督之下进行工作”,这样“能可靠地防止人们去追求升官发财”和“追求自己的特殊利益”。

列宁在《国家与革命》中指出:“对一切公职人员毫无例外地实行全面选举制并可以随时撤换,把他们的薪金减低到普通‘工人工资’的水平。

”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都强调,公职人员手中的权力不是私有物,而是人民给予的职责,要利用手中的权力为人民服务,当人民的勤务员,都是“人民公仆”。

监察对象的范围,是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

公职人员在国家的经济、政治和社会生活中行使公共职权、履行公共职责等。

判断一个人是不是公职人员,关键看他是不是行使公权力、履行公务,而不是看他是否有公职。

以零容忍态度惩治腐败是中国共产党鲜明的政治立场,是党心民心所向,必须始终坚持在党中央统一领导下推进。

国有企业监察对象监督管理

国有企业监察对象监督管理
国有企业管理的其他单位中的党员领导干部,包括主要负责人、内设管理机构负 责人等。
国有企业基层员工
在国有企业工作的 基层员工,包括合 同制员工、劳务派 遣员工等。
国有企业管理的其 他单位的基层员工 ,包括合同制员工 、临时工等。
国有企业所属事业 单位的基层员工, 包括在编员工、临 时工等。
国有企业管理的其他人员
定义
国有企业监察对象监督管理是指对国有企 业的员工、管理人员和相关机构进行监督 、检查、指导和纠正的行为。其目的是确 保国有企业依法合规经营,提高企业的管 理水平和风险防控能力。
VS
特点
国有企业监察对象监督管理具有广泛性、 专业性和复杂性。它涵盖了企业运营的各 个方面,包括财务管理、人力资源管理、 物资采购、生产管理、市场营销等。同时 ,由于国有企业通常具有较大的规模和影 响力,因此对其监察对象的监督管理也更 为严格和细致。
发展
目前,国有企业监察对象监督管理已经形成了较为完善的管理体系,建立了较为完备的法规制度和技术手段。 同时,随着信息化技术的发展和应用,监察对象监督管理的手段和方法也不断更新和升级,提高了监督管理的 效率和准确性。
CHAPTER 02
监察对象监督管理范围与内 容
国有企业领导班子
国有独资、国有控股企业领导 班子成员,包括董事会成员、 监事会成员、经理层成员等。
对监察对象进行巡视、审计等监督方式
加强巡视监督
通过定期开展巡视工作,发现监察对象是否存在违法违纪行为或其他问题, 并对其进行调查核实。
强化审计监督
对监察对象的财务状况、经营业绩等进行审计监督,确保其合法合规经营。
CHAPTER 04
监察对象监督管理中的问题 与挑战
监察对象思想认识不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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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国有独资企业(含国有独资金融企业)及其分支机构的领导班子成员,包括设董事会的企业中由国有股权代表出任的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总经理、副总经理,党委书记、副书记、纪委书记,工会主席等;未设董事会的企业的总经理(总裁)、副总经理(副总裁),党委书记、副书记、纪委书记,工会主席等;
②国有独资企业(含国有独资金融企业)及其分支机构中负有领导、组织、管理、经营、监督职责的企业中层和基层人员,包括部门经理、部门副经理、总监、副总监、车间负责人、组织人事部门负责人、纪检监察部门负责人等;
附件
监察对象统计表
单位(盖章):
单位名称
统计级次
人员类别
监察对象人数
党委管理干部人数
企业总部
领导班子
中层管理人员
基层管理人员二级Biblioteka 位领导班子中层管理人员
基层管理人员
二级以下单位
领导班子
中层管理人员
基层管理人员
其它参股单位
管理人员
合计
填表说明:
1.中央企业监察对象是指《监察法》第15条第3项所规定的国有企业管理人员。根据《国家监委管辖规定(试行)》的相关解释,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包括:国有独资、控股、参股企业及其分支机构等国家出资企业中,由党组织或者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提名、推荐、任命、批准等,从事领导、组织、管理、监督等活动的人员。具体包括以下范围:
③国有独资企业(含国有独资金融企业)及其分支机构中在管理、监督等重要岗位上工作的人员,包括会计、出纳、技术负责人、资产管理与投资部门工作人员、组织人事干部、纪检监察干部等;
④国有控股企业(含国有控股金融企业)、国有参股企业及其分支机构中由党组织或者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提名、推荐、任命、批准等,从事领导、组织、管理、经营、监督等活动的人员;
⑤国有企业所属事业单位的管理人员,具体范围参照公办事业单位中管理人员的范围认定。
2.企业监察对象统计范围为全系统各级次数据。
3.为掌握企业纪委直接监察对象,各企业党委管理干部人数一并统计。
4.本次统计涉及人员众多且成分复杂,请各企业做好所属单位填报的辅导,切实做到全面、准确。
5.企业监察对象统计和企业党委管理干部统计是两个层面的问题,监察对象统计请严格按照监察法及相关规定,企业党委管理干部统计请按照实际情况填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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