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部-研究制定生猪瘦肉精监管办法.doc
中央编办提出加强“瘦肉精”监管工作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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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 务部 负 责 加 强 生 猪 屠 宰 的行 业 管 理 , 督促 屠 宰企 业 落 实 没 有 领 到 许 可证 的企 业 将被 责令 退 出市 场 。 目前 我 国 有婴 幼 儿
质量安全管理的相关制度 。
配方乳粉生产许可证的企业有 10家左右 , 8 但年销售额在 1 亿
质检总局负责生猪 、 肉及其他相关产品进出 口的质量安 元 以下 的 占到了 7 %~ 0 业内人士认为 , 猪 0 8 %. 小企业将成为首 当 全监管工作 。
分 工 , 强 “ 肉精 ” 管 工作 , 出如 下 意 见 : 加 瘦 监 提 备 , 证 工 作 经 费 。加 强 协 调 , 取 部 门支 持 。各 地要 主动 协 调 保 争
积极宣传动物卫 生监 督工作 的重要性 , 争取将 动物 农业部牵头负责“ 肉精 ” 瘦 监管工作 , 可在生猪养殖 、 收购 、 有关部 门 , 十二 ・ 规划 中 , 五” 完善 动物 卫生 贩 运 、 点 屠 宰 环节 实 施 对 “ 肉精 ” 检 验 、 定 和 查 处 ; 定 瘦 的 认 负责 卫生监督相关建设 内容纳入 “ 提高经 费保 障能力 , 为更好地开展 动物卫 生猪收购 、 运环节 质量安全 的监督 管理 , 贩 可根 据工作需要按 监督执法设施设备 , 照有关规定对生猪收购贩运企业 ( 合作社 、 经纪人 ) 设立资质许 生监督工作 打好基础。
监督工作 , 一步统一思想 、 进 明确 目标 、 落实责任 , 有效防控重
大 动 物疫 病 , 障动 物 产 品 和公 共 卫 生 安全 。 保
变企业在加工过程 中的硬件和软件设 施 , 实现提高行业的质量 和要求 。” ( 李莉芳 )
7 农 粕f 8 业 c E ; 豁
2023年瘦肉精监管工作实施方案
![2023年瘦肉精监管工作实施方案](https://img.taocdn.com/s3/m/c48dc998f424ccbff121dd36a32d7375a417c685.png)
2023年瘦肉精监管工作实施方案一、背景介绍瘦肉精是一种在畜禽养殖中广泛使用的激素类物质,它可以促进动物生长和增加肌肉,提高生产效益。
然而,由于瘦肉精对人体健康可能造成的潜在威胁,其在食品中的使用备受争议。
为了保障公众健康和食品安全,各国纷纷采取一系列措施进行监管。
本文将对2023年瘦肉精监管工作实施方案进行详细阐述。
二、监管目标1.切实保障公众的食品安全和健康;2.建立和完善瘦肉精监测机制,提高监测能力和效率;3.加强国内外合作,共同应对瘦肉精问题;4.加大对违法使用瘦肉精的打击力度,形成强有力的震慑作用。
三、监管措施和具体实施方案1.加强法律法规建设(1)制定和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明确瘦肉精的合法使用范围和限制条件;(2)明确相关部门的职责和监管权力,加强协调合作,形成合力;(3)加大对违法使用瘦肉精的处罚力度,提高违法成本。
2.加强监测体系建设(1)建立和完善瘦肉精监测体系,包括监测设备、专业人员、实验室建设等方面;(2)提高监测能力和效率,采用现代化的监测方法和技术;(3)加强对畜禽养殖场、屠宰场、加工企业等环节的监测,确保瘦肉精的合法使用;3.加强风险评估和预警(1)建立动态监测体系,及时了解瘦肉精使用情况和风险程度;(2)加强风险评估和预警工作,对疑似存在瘦肉精问题的产品进行调查和检测;(3)及时向公众发布风险信息,保障公众知情权和参与权。
4.加大监管力度(1)加强对瘦肉精使用的监督和抽检力度,形成强有力的监管措施;(2)依法查处违法使用瘦肉精的行为,加大打击力度,形成震慑效果;(3)建立信用评价制度,对违法使用瘦肉精的企业进行惩罚和曝光。
5.加强国际合作(1)加强与国际组织、各国监管机构的沟通和合作,共同应对瘦肉精问题;(2)加强对进口瘦肉精的监管,建立检验检疫机构和检验方法的互认机制;(3)加强对进口畜禽产品的审查,加大对有瘦肉精问题的产品的查处力度。
四、监管机制1.建立健全瘦肉精监管机制,明确各相关部门的职责和权力;2.加强部门间的协调合作,形成合力,提高监管效果;3.加强与各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的联系和沟通,及时了解瘦肉精情况和监管需求;4.完善监管结果的反馈机制,及时向公众通报监管成果和风险提示。
生猪屠宰场“瘦肉精”的检测与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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肪特别薄。因怀疑其含有 “ 瘦 肉精 ”, 需采取其肝脏 或肌 肉进行 “ 瘦 肉精” 检测。检测合格的胴体方可加
盖验讫印章 , 出具检疫合格证明。 快速检测方法 。随着快速检测技术的发展, 国内
外大量 的盐酸克仑特罗快速检测试技术被研究开发 并广泛应用与 “ 瘦 肉精 ” 的快速检测工作 中, 有效的
检 疫 检 验
生猪屠宰场 “ 瘦 肉 精 " 的 检 测 与 监 管
顾 彦 ( 江苏 省太仓市浮 桥动物防疫站 江苏太仓 2 1 5 4 3 4 )
盐酸克伦特罗 , 俗称 “ 瘦 肉精 ”, 是化学结构 和
软, 不 能立于案 , 肌 肉与脂肪间有黄色液体流 出, 脂
药理性质与 肾上腺素相似 的苯 乙醇胺类化合物 , 其 作为饲料添加剂可提高动物瘦 肉率 , 降低脂肪沉积 , 改善饲料利用率 , 在体 内的蓄积性强。 “ 瘦 肉精” 给 人们带来 的副作用极大 ,是严重危害畜牧业生产和 人 民身体健康的有毒物质 ,农业部和 国家质检总局 等部 门曾发文严令禁止在 动物生产 中使用。但有些 不法分子依然在饲养过程非法添加 “ 瘦 肉精” 等物 质, 给人 民健康安全带来严重的威胁。
根
l 查结果 , 及时发布 “ 瘦肉 法行为人 “ 黑名单” 。
i 硇
满突出, 肌纤维 比较疏松 , 切成 2 — 3 指宽的猪 肉比较
精
养殖技术顾 问2 0 1 3 . 9
“ 瘦 肉精” 是某种 肾上腺类神经兴奋剂 , 属于平 喘类药物。同类的有盐酸双氯醇胺、 克喘素、 氨哮素、
氨必妥、 氨双氯喘通、 氨双氯醇胺 。 克伦特罗对心脏 有兴奋作用 ,对支气管平滑肌有较强而持久 的扩张 作用。 口服后较易经 胃 肠道吸收。 作平喘药 口服成人 2 0 - 4 0 微克 , 次, 3 次/ 天, 5 岁 以上儿童 5 ~ 2 O 微克 , 次, 3次 , 天。
关于“瘦肉精”介绍及监管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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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 内外 的相 关科 学研 究表 明 , 肉精进 入 动物 体 瘦 内后 , 因其 半 衰 期 长 , 学 性 质 稳 定 , 化 烹调 时难 以破
坏 , 以, 所 人摄 入后 会在 体 内存 留时 问较 长 , 引起 心 可
参考 文献 :
[]葛杰 , 龚讷 , 1 鞠 王建, .兽医实验室质量 管理 的基 本要求 等 [. J 中国动物检疫 ,0 9 2 ( :41. ] 2 0 , 6 7 1.5 ) [ 2 ]农 业 部 .B 8 3 —0 3 高 致 病 性 禽流 感 诊 断 技 术 . G f 1 962 0
肉精 ” 毒和 1 中 1月广 东河 源 市 4 4人“ 肉精 ” 8 瘦 中毒 两起 重 大 事件 。而在 国外 , 欧共 体 己从 1 8 9 8年 开 始
查力度 , 厉打击 销售“ 肉精 ” 严 瘦 的不法 行 为。食 品药 品监 督部 门要加 大 药 品经 营企 业检 查 力度 ,严禁 企 业 生产 、 售“ 肉精 ” 销 瘦 。二 是 加 强屠 宰加 工 监 管 工
腺 类 神经 兴奋 剂 , 因其 具有 能 量 重分 配 作 用 , 剂量 大
使 用在饲 料 中可 以显著 增加动 物 的瘦 肉量 、 少饲 料 减
状 , 心率 失 常、 对 高血 压 、 青光 眼 、 尿病 、 糖 甲状 腺机 能 亢进 等疾病 的患者危 害 更大 。此外 , 还可 引起 代谢 紊 乱、 钾 降低 , 血 反复使 用会 产生 耐受 性 , 支气 管扩 张 对 作 用减 弱及 持续 时 间缩短 , 长期 食用 则可 能 导致染 色
体 基变 , 诱发 恶性 肿瘤 。 针聍 ‘ 肉精 ” 瘦 的残 留 问题 , 美 国食 品和药 物管 理局 (D 研 究表 明 , 用拟 交感 神 F A) 应 经 药者 或 对 药物 过 敏 者 ,要 比正 常健 康 个体 更 为 严
农业部加强生猪“瘦肉精”监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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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加强生猪“瘦肉精”监管工作
佚名
【期刊名称】《致富天地》
【年(卷),期】2011(000)004
【摘要】要高度重视生猪“瘦肉精”监管工作,逐级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坚决防
止“瘦肉精”生猪流人市场。
通知强调,要建立最严格的产地准出和销区准入制度,实行“瘦肉精”检验和检疫同步;强化生猪养殖重点地区排查工作,扩大“瘦肉精”监测覆盖面和抽检频率.
【总页数】1页(P30-30)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S816
【相关文献】
1.农业部进一步部署"瘦肉精"监管工作 [J], 罗泰
2.农业部加强生猪屠宰环节“瘦肉精”监管 [J],
3.农业部通知进一步部署生猪“瘦肉精”监管工作 [J],
4.农业部进一步部署生猪“瘦肉精”监管工作 [J],
5.农业部进一步部署生猪“瘦肉精”监管工作 [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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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严厉打击违法使用瘦肉精等违禁药物行为
![农业部:严厉打击违法使用瘦肉精等违禁药物行为](https://img.taocdn.com/s3/m/98c2ae0f0740be1e650e9ad4.png)
会议强调 , 各级农业 部门要 吃透《 通知》 精神 , 将《 通知》 的各项要求不折不扣地落到实处 , 全面加
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 , 确保我国农产品质量 安全和公众消费安全 。 会议强调 , 各级农业部门要紧紧围绕努力确保 不发生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的 目 标不动摇 , 依 法履行职责 , 全面加强监管。 当前要落实好 6 项任务 :
完成了生猪屠宰监督管理职责移交工作。商务部 的 生猪屠宰监督管理职责划人农业部, 包括起草相关 法律法规草案, 制定 配套规章 、 规范 ; 制定行业发展 规划 ; 负责行业统计 ; 负责屠宰环节质量安全监督
管理。
监管 、 检测 、 执法等工作经费纳入各级财政预算 , 切
实加大投入力度 , 加强工作力量。大力推进 国家农 产 品质量安全监管示范县创建活动 , 探索基层有效
( 摘编 自 : 中 国新 闻网 2 0 1 3 — 1 2 — 1 9)
管等职责 , 严厉打击屠宰病死动物 、 注水等行为 , 督
产 品名 称 注 射 用青 霉 素钾 注射用 青霉 素钠
商 品名 欧 派 菌 克
标称 生 产企 业 重 庆 嘉 瑞 动 物 生 化 药 业 有 限 公 司 遵义县兽药厂
一
健全进货查验 、 质量追溯和召 回等制度。
会议要求 ,各级农业部 门要抓住 当前有利 时
机, 推动 把农 产 品 质 量安 全工 作 列入 本 地 区重点 民 生工 程 和 “ 一把手” 工程 , 在地方政府 的统一 部署 下 ,
是抓紧理清监管职责。在当地政府统一领导
Hale Waihona Puke 切实加强组织领导 , 积极争取支持, 细化任务分工 , 落
中央编办关于进一步加强“瘦肉精”监管工作的意见-中央编办发[2010]105号
![中央编办关于进一步加强“瘦肉精”监管工作的意见-中央编办发[2010]105号](https://img.taocdn.com/s3/m/1b05218150e79b89680203d8ce2f0066f53364da.png)
中央编办关于进一步加强“瘦肉精”监管工作的意见正文:---------------------------------------------------------------------------------------------------------------------------------------------------- 中央编办关于进一步加强“瘦肉精”监管工作的意见(中央编办发〔2010〕105号)农业部、商务部、卫生部、工商总局、质检总局、食品药品监管局:为加强生猪质量安全监管,完善体制机制,实现监管的全过程覆盖,经报中央编委领导同志同意,在现行“三定”规定和法律法规基础上,对进一步落实职责分工,加强“瘦肉精”监管工作,提出如下意见:农业部牵头负责“瘦肉精”监管工作,可在生猪养殖、收购、贩运、定点屠宰环节实施对“瘦肉精”的检验、认定和查处;负责生猪收购、贩运环节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可根据工作需要按照有关规定对生猪收购贩运企业(合作社、经纪人)设立资质许可,对销售和运输过程中的生猪进行质量安全监督检查。
卫生部依法负责组织制定与生猪、猪肉质量相关的安全标准并发布相关食品安全信息。
工商总局负责猪肉流通环节监管,查处和打击经营含“瘦肉精”等不合格猪肉的行为。
食品药品监督局负责餐饮业、食堂等消费环节的索证索票等检查工作,加大对盐酸克伦特罗等可作为“瘦肉精”原料的人用药品流通的监管力度。
商务部负责加强生猪屠宰的行业管理,督促屠宰企业落实质量安全管理的相关制度。
质检总局负责生猪、猪肉及其他相关产品进出口的质量安全监管工作。
农业部负责牵头,各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协调配合,形成合力,强化对生猪养殖、收购、贩运、屠宰、集贸市场销售及餐饮消费等关键环节的监督管理,共同做好“瘦肉精”监管工作。
中央编办2010年10月20日——结束——。
农业部加强生猪屠宰环节“瘦肉精”监管
![农业部加强生猪屠宰环节“瘦肉精”监管](https://img.taocdn.com/s3/m/aad41f5977232f60ddcca1c3.png)
关 系 国 计 民生 :各 级 畜 牧 兽 医 主 管 部 门 要 把 发 展 生 猪 生 产 、
保 证 市 场 供 应 作 为 惠 民生 、促 和 谐 的重 要 _ 内 容 。 T作 此 外 ,各 地 畜牧 兽 医 主 管 部 门 要 按 照 《 知 》 要 求 ,配 通
国 办 出 台 促进 生 猪 生 产 八 措 施
本 刊 辑 :据 新 华 社 2 1 年 7月 2 日报 道 , 中 国 政 府 网 01 8 于 7月 2 8日公 布 了 《 国务 院办 公 厅 关 于 促 进 生 猪 生 产 平 稳 健 康 持 续 发 展 防 止 市 场 供 应 和 价 格 大 幅 波 动 的 通 知 》 通 知 指 。
通 知 要 求 ,落 实 责任 ,密 切 配合 。 明 确 生 猪 定 点 屠 宰 环
节 “ 肉 精 ”监 管 责 任 ,确 保 监 管 责 任 落 实 到 位 :各 级 畜 牧 瘦 兽 医 主 管 部 门要 加 强 与 商 务 、 工 商 、质 检 、食 品 药 品 监 督 、
提 供 信 用 担 保 服 务 。 同 时 ,按 照 现 行 规 定 ,继 续 落 实 好 能 繁
生 猪 市 场 调 控 机 制 ,加 强 市 场 、质 量 和 价 格 监 管 。加 大 中 央 和 地 方 政 府 猪 肉储 备 总 量 .要 以增 加 活 体 储 备 为 主 ,适 当 增
加 储 备 冻 猪 肉 数 量 . 中 央 和 地 方 财 政 要 研 究 支 持 部 分 骨 干 企
央 财 政 对 基 层 动 物 防 疫 员 的 _ 经 费 补 助 标 准 由 每 人 每 年 T作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开展生猪定点屠宰环节“瘦肉精”部级专项监督检测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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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开展生猪定点屠宰环节“瘦肉精”部级专项监督检测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农业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11.07.04•【文号】农办医[2011]40号•【施行日期】2011.07.0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种植业正文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开展生猪定点屠宰环节“瘦肉精”部级专项监督检测工作的通知(农办医[2011]4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畜牧兽医(农牧、农业)厅(局、委、办),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局:为贯彻落实中编办《关于印送〈关于进一步加强“瘦肉精”监管工作的意见〉的函》(编综函字[2011]144号)要求,切实履行畜牧兽医部门监管职责,近期,我部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畜牧兽医部门和有关单位下发了《农业部关于拨付生猪屠宰环节“瘦肉精”部级专项监督检测经费的通知》(农财发[2011]79号)。
为确保做好生猪定点屠宰环节“瘦肉精”监管工作,现将有关工作安排和技术要求通知如下:一、职责分工(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要结合实际情况,落实相关单位负责此项工作。
要严格按照相关规定,组织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瘦肉精”快速检测试纸条/盒(以下简称试纸条)的招标采购,及时发放到各县级畜牧兽医部门,并做好监督管理工作。
试纸条应当选择我部备案产品,并要求投标单位提供样品,由省级兽药监察机构进行产品性能比对试验,择优选用。
(二)对快速检测过程中筛选出的阳性样品,县级畜牧兽医部门要及时送至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指定的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确证检测。
各确证检测机构应及时将确证检测结果反馈送样单位,送样单位要及时将检测结果报省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
二、检测范围(一)快速检测。
各地要根据实际情况,按照“风险可控、监管有力”的原则,以省(自治区、直辖市)为单位选择生猪定点屠宰场,科学确定采样点,采样点要覆盖每一个县(区、市),采样检测量原则上不低于定点生猪年屠宰量的千分之一。
农牧办【2009】13号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严厉打击非法生产和使用瘦肉精行为的紧急通知
![农牧办【2009】13号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严厉打击非法生产和使用瘦肉精行为的紧急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74d2f27d27284b73f24250fe.png)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严厉打击非法生产销售9 和使用瘦肉精行为的紧急通知(农办牧[2009]1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畜牧(农牧、农业)厅(局、委、办),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局:瘦肉精是国家明令禁止在饲料和饲养过程中使用的药品。
近年来,一些不法分子为牟取暴利,非法生产、销售、使用瘦肉精,直接危害畜产品质量安全,严重威胁人民身体健康。
为保证城乡居民食品消费安全,维护社会稳定,保障饲料业和养殖业持续健康发展,我部决定进一步强化饲料质量安全监管工作,严厉打击非法生产、销售和使用瘦肉精等违禁药物的行为。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切实增强做好严厉打击瘦肉精等违禁药物工作的紧迫感和责任感近年来,我国养殖环节瘦肉精等违禁药物检出率呈下降趋势,饲料和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逐年提高。
但仍有个别企业和个人为牟取暴利,非法生产、销售、使用瘦肉精等违禁药物,引发瘦肉精中毒事件。
各地农牧部门要认清瘦肉精等违禁药物危害的严重性,充分认识到严厉打击瘦肉精等违禁药物既是提高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保证城乡居民消费安全的迫切需要,又是整顿和规范市场秩序、促进饲料业和养殖业持续健康发展的重要手段;以对人民群众生命健康高度负责的态度,采取果断措施,切实加大监管力度,严厉打击非法生产、销售、使用瘦肉精等违禁药物的行为。
二、突出重点,进一步强化饲料质量安全监管工作各地农牧部门要将强化饲料质量安全监管工作作为打击瘦肉精等违禁药物的重要抓手,认真总结经验,查找薄弱环节,切实加大监管力度。
要密切关注生产环节,对饲料生产企业进行认真排查,重点对其核心原料库房进行突击检查,对发现的可疑物质进行抽样检测;要以养殖环节为监控核心,以生猪养殖场户自配饲料、食槽饲料和育肥期生猪为监控重点,在生猪主产区进行大范围、高密度的瘦肉精等违禁药物拉网式监测;对于在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企业和个人,要依法予以严肃处理,对发现的瘦肉精等违禁药物来源线索,要顺藤摸瓜,彻底查清制售源头,打掉非法生产窝点,铲除销售网络,严惩违法分子。
瘦肉精整治文件
![瘦肉精整治文件](https://img.taocdn.com/s3/m/12b9be887f1922791688e8f1.png)
关于整治“瘦肉精”重要文件索引一、农业部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畜禽屠宰检验检疫和畜禽产品进入市场或者生产加工企业后监管工作的意见(农医发〔2015〕18号)二、农业部关于加强生猪定点屠宰环节“瘦肉精”监管工作的通知农医发〔2011〕18号三、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瘦肉精”专项整治方案》的通知食安办〔2011〕14号四、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瘦肉精”专项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五、哈尔滨市瘦肉精专项整治实施方案(哈政办综〔2011〕60号)六、还有哈尔滨市畜牧兽医局文件哈牧发【2011】80号“关于印发哈尔滨市畜牧兽医局系统“瘦肉精”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没有电子版)农业部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畜禽屠宰检验检疫和畜禽产品进入市场或者生产加工企业后监管工作的意见(农医发〔2015〕1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畜牧兽医(农业、农牧)厅(局、委、办)、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畜牧兽医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为深入贯彻《食品安全法》《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动物防疫法》《生猪屠宰管理条例》,认真落实《农业部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关于加强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意见》(农质发〔2014〕14号),现就加强畜禽屠宰检验检疫和畜禽产品进入市场或者生产加工企业后的监督管理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明确责任,切实做好畜禽屠宰检验检疫和畜禽产品监管工作(一)强化属地管理责任。
地方各级畜牧兽医、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按照食品安全属地化管理原则,抓紧推动建立“地方政府负总责、监管部门各负其责、企业为第一责任人”的畜禽产品质量安全监管责任体系。
要把畜禽屠宰检验检疫和畜禽产品进入市场或者生产加工企业后的监管作为农产品质量安全、食品安全绩效考核的重要内容,对县、乡人民政府进行考核,明确考核评价、督查督办等措施。
要积极争取机构编制、发展改革、财政等部门的支持,将畜禽屠宰检验检疫和畜禽产品监管、检测、执法等工作经费纳入各级财政预算,加大投入力度,加强监管力量,配备必要的检验检疫、执法取证、样品采集、质量追溯、视频监控等设施设备。
2023年瘦肉精监管工作实施方案
![2023年瘦肉精监管工作实施方案](https://img.taocdn.com/s3/m/90b6d00ba22d7375a417866fb84ae45c3b35c285.png)
2023年瘦肉精监管工作实施方案一、背景介绍瘦肉精是一种被广泛使用于畜禽养殖中的化学物质,可促进动物生长,提高肉品质量。
然而,瘦肉精的使用也带来了一系列食品安全问题,由于过量使用或不当使用瘦肉精可能残留在食品中,对人体健康造成潜在威胁。
因此,加强对瘦肉精的监管工作显得尤为重要。
2023年,我国将进一步加强瘦肉精的监管工作,增强瘦肉精检测和追溯能力,提高食品安全保障水平。
本方案将重点介绍2023年瘦肉精监管工作的实施方案。
二、目标和原则1.目标:加强对瘦肉精的监管,确保肉品质量安全,保护消费者的食品安全权益。
2.原则:科学立法、全面监管、加强执法、严厉打击违法行为、多部门协同合作。
三、工作重点1.立法与政策(1)出台瘦肉精使用管理法规:制定完善瘦肉精使用管理的法律法规,明确瘦肉精使用的限制和标准。
(2)推动畜禽养殖规范化管理:加强对畜禽养殖场的规范化管理,促进瘦肉精的合法使用和规范储存。
(3)加强瘦肉精宣传教育:通过多种形式的宣传活动,提高公众对瘦肉精使用的认知,引导市民合理消费。
2.应急处置与监测(1)加强瘦肉精检测能力:投入更多的人力和物力,提高瘦肉精的检测能力,确保检测结果准确可靠。
(2)加强风险监测与评估:建立全国瘦肉精风险监测体系,及时掌握瘦肉精使用情况,评估风险等级,采取相应的监管措施。
(3)加强瘦肉精追溯和警示功能:建立瘦肉精追溯体系,追踪瘦肉精使用的来源和去向,及时发现问题并进行警示。
3.执法与处罚(1)加强执法力度:加大对瘦肉精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提高食品安全监管的可见度和有效性。
(2)完善处罚措施:制定完善的瘦肉精违法行为处罚措施,严厉打击瘦肉精违法行为,起到警示作用。
(3)促进行业自律:建立畜禽养殖行业的自律机制,加强行业协会的监管和管理,提高行业的自律性。
四、工作措施1.加强监督检查:建立健全瘦肉精监督检查机制,加大对畜禽养殖企业的日常检查力度,及时发现问题并进行处理。
2.加强技术支撑:加强瘦肉精检测技术的研发和应用,提高瘦肉精检测的准确性和敏感性。
瘦肉精监管工作实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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瘦肉精监管工作实施方案瘦肉精是一种合成药物,常被非法使用于食品动物中,以促进生长和增加肌肉质量。
然而,瘦肉精的长期食用会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例如引发心血管疾病和激素失调等。
因此,瘦肉精监管工作的实施方案非常重要,以确保食品安全和人民健康。
1.法律法规建设制定严格的法律法规,明确禁止使用瘦肉精和其他非法添加物于食品动物中。
加强对瘦肉精的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以提高从业人员的风险意识和遵从性。
2.加强监督执法力度设立专门的监督执法部门,加强对食品安全的全链条监管工作。
建立完善的监督执法制度,包括监管计划制定、监管人员培训、监督检查等,以确保监管工作的全面覆盖和有效实施。
3.加强食品生产全程监管加强对食品生产全程的监管力度,包括对养殖场、饲料厂、屠宰场等环节的全面监测和质量抽查。
通过加强对食品生产过程的监管,及时发现和解决潜在的食品安全问题,减少瘦肉精的使用。
4.加强进口食品监管加强对进口食品的监管力度,包括严格把关进口食品的合规性,加强对境外食品生产企业的审查和监管。
建立起进口食品的风险评估机制,对高风险产品进行事前审查和抽检,确保进口食品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
5.加强科学研究和宣传教育加强对瘦肉精的科学研究和监测工作,不断完善瘦肉精的检测技术和方法,并建立起完善的瘦肉精检测数据库。
同时,加大对瘦肉精危害的宣传力度,提高公众对瘦肉精危害的认识和预防意识,形成全社会共同参与食品安全监管的氛围。
6.加强行业自律和监督加强对食品生产企业和经营者的自律和监督,建立完善的自查自纠机制。
设立瘦肉精监控站,对养殖场、饲料厂、屠宰场等食品生产环节进行定期检查和抽样检测,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培训和教育,提高他们的食品安全意识和质量管理水平。
7.加强国际合作和交流加强国际合作,与其他国家和地区分享瘦肉精监管的经验和技术,共同应对瘦肉精等食品安全问题。
参与国际食品安全组织和瘦肉精国际监管机构的工作,参与制定国际标准和规范,以提高国际间食品安全的协调和合作。
农业部关于加强生猪定点屠宰环节“瘦肉精”监管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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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关于加强生猪定点屠宰环节“瘦肉精”监管工作的通
知
【法规类别】畜产品
【发文字号】农医发[2011]18号
【发布部门】农业部
【发布日期】2011.07.15
【实施日期】2011.07.1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农业部关于加强生猪定点屠宰环节“瘦肉精”监管工作的通知
(农医发〔2011〕1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畜牧兽医(农牧、农业)厅(局、委、办),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畜牧兽医局:
“瘦肉精”问题事关养殖业健康发展、公共卫生安全和社会和谐稳定。
屠宰环节是猪肉产品进入消费链的重要环节,也是“瘦肉精”监管的重点之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瘦肉精”专项整治方案和我部2011年农产品质量安全整治工作总体部署,切实做好生猪定点屠宰环节“瘦肉精”监管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落实责任,密切配合。
对地方政府明确由畜牧兽医部门承担生猪定点屠宰环节“瘦肉精”监管责任的,畜牧兽医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协调有关部门落实屠宰企业主体责
任,确保监管责任落实到位;地方政府明确由其他相关部门承担监管职责的,畜牧兽医部门要配合做好相关工作,做到无缝对接,不留空白。
各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要加强与商务、工商、质检、食品药品监督、卫生等有关部门的配合,及时通报有关情况,共同做好“瘦肉精。
生猪“瘦肉精”监测管理
![生猪“瘦肉精”监测管理](https://img.taocdn.com/s3/m/c00adcde5122aaea998fcc22bcd126fff7055ded.png)
生猪“瘦肉精”监测管理1加强监督管理兽药饲料金融市场监督管理瘦肉精等违禁药品主要来源于不法兽药饲料经营户,必须从源头加强监督管理兽药饲料金融市场监督管理,铲除非法供销商,瘦肉精等违禁药品流入生猪饲养场。
1.1逐步建立兽药猪饲料市场准入沙托萨兰县制度凡是上市销售的兽药饲料经销商必须到县级以上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登记.并取得省级检验合格证书方可香港上市交易。
1.2加大兽药饲料监督管理力度市县两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要经常走出去,对兽药尿素经营户进行环氧乙烷定期或不定期的抽检.严厉打击生产、经营瘦肉精的单位或投资理财,祛除兽药饲料市场。
2加强生猪饲养场监督管理瘦肉精喂养生猪来源主要是生猪饲养户,对此监测管理可以从源头上铲除瘦肉精生猪进入。
2.1日常检测对商品猪的养殖场饲养的中猪和大猪进行抽样检测,督查抽检比例要达到被检肉鸡猪5%,每月抽检1次。
抽检时间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决定。
2.2生猪出栏前检测生猪出栏前15d内.生猪养殖户瘦肉精主动向当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应检测.抽检比例不得小于同批出栏生猪l0%,如果瘦肉精检测结果为阴性,动物检疫员按照《动物防疫法》的规定出具检疫合格证明。
3加强生猪屠宰场监督管理生猪屠宰场的监督管理是生猪产品合格、无瘦肉精最后一道包围圈.直接关系到社会各界消费者食肉随意安全。
3.1宰前检查查证验物,生猪卸下、赶入待宰栏必须进行个体观察(初检),如果发现蛋鸡背脊较宽、臀部较大且肌肉结实、行动笨拙、肌肉震抖,特别是睡下难以起身的生猪,必须一律采取复检。
当复检结果虽然屠宰呈阳性时禁止屠宰。
3.2宰后检查生猪宰后发现红萝卜较多,肥肉较少,特别是背脊肥肉没人两指,肥肉质地较坚硬,不出油,板油较少,要进行复检,抽选猪或进行膀胱的尿液进行检验,结果为阳性,禁止猪肉出场,作工业用或销毁。
4标本收集要求在动物检疫员或监督员的监督下,由畜主主动采取尿样。
尿样量4mL(检测样品2mL,保留样品2mL)。
尿样标本必须采取专用无菌便携式塑料制品盛装。
【养殖场】XX市养殖场(户)“瘦肉精”专项监测实施方案(WORD档)共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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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市养殖场(户)“瘦肉精”专项监测实施方案为贯彻《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瘦肉精”专项整治方案>的通知》和《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19年养殖场(户)“瘦肉精”专项监测计划>的通知》和省畜牧兽医局《关于印发〈XX省2019年养殖场(户)“瘦肉精”专项监测实施方案〉的通知》要求,督促各县(区)落实“瘦肉精”监管各项工作措施,严厉打击养殖环节使用“瘦肉精”等违禁物质的违法行为,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监测目标以中小规模养殖场(户)为重点,在全市组织开展“瘦肉精”监督抽检。
二、监测地区临川、东乡、金溪、资溪、崇仁、宜黄、乐安、南城、南丰、广昌、黎川、金巢12个县(区)。
三、监测对象以年出栏50-500头的生猪养殖场(户)和年出栏10-100头的肉牛养殖场(户)为重点,根据实际情况,适当兼顾其他规模的生猪、肉牛养殖场(户)。
四、抽检样品育肥后期的生猪、肉牛尿液。
五、抽检项目盐酸克伦特罗、莱克多巴胺、沙丁胺醇。
六、抽检依据(一)抽样要求猪尿抽样按照《无公害食品猪肉、猪肝、猪尿抽样方法》(NY/T763-2019)执行,牛尿抽样参照执行。
疑似阳性样品应低温(4℃)保存。
(二)检测方法先用酶联免疫法、胶体金试剂条等快速方法筛查。
筛查出的阳性样品依据下列标准进行确证检测:(1)农业部1031号公告-3-2019 猪肝和猪尿中β-受体激动剂残留检测气相色谱-质谱法(2)农业部1063号公告-3-2019 动物尿液中11种β-受体激动剂的检测液相色谱-串联质谱法(三)判定依据和原则1、判定依据《禁止在饲料和动物饮水中使用的药物品种目录》(农业部第176号公告)、《食品动物禁用的兽药及其它化合物清单》(农业部第193号公告)、《农业部关于投入品使用的有关规定》(农业部第806号公告)。
2、判定原则以确证方法定量限为判定值,超过定量限即判定为不合格,一项指标不合格则该样品判定为不合格。
瘦肉精专项治理措施.pdf
![瘦肉精专项治理措施.pdf](https://img.taocdn.com/s3/m/37ed29a5a5e9856a57126051.png)
一、治理重点 (一)生猪规模饲养场和养猪专业户。
督促生猪规模饲养场和养猪专业户建立健全养殖档案,规范生猪养殖行为,自觉抵制“瘦肉精”等违禁药品的使用。
(二)生猪贩运商。
规范生猪贩运商的行为,切断“瘦肉精”等违禁药品的供应渠道和含“瘦肉精”生猪等销售渠道。
(三)定点屠宰场。
严格把握生猪宰前关和肉品上市关,杜绝含“瘦肉精”等违禁药品的生猪入场屠宰。
(四)饲料和兽药生产经营企业。
主要清查饲料兽药生产企业、饲料加工点、兽药饲料经销商、企业营销员,全面规范企业生产经营行为,提高饲料和兽药产品质量。
(五)农贸市场、超市。
主要查猪肉经营企业(户)证照、台账等。
二、治理目标 (一)饲料产品中“瘦肉精”等违禁药品的检出率为零。
(二)生猪“瘦肉精”等违禁药品的检出率控制在1%以下。
(三)不屠宰含“瘦肉精”等违禁药品的生猪。
(四)不发生食用猪肉品因“瘦肉精”等违禁药品中毒的群体事件。
(五)不发生因“瘦肉精”等违法药品影响生猪外销的禁运事件。
三、实施步骤 专项治理行动时间,分四个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为制定方案、宣传发动阶段。
第二阶段:为排查、抽样阶段。
第二阶段:为集中治理阶段。
第三阶段:为总结验收阶段。
四、治理措施 (一)开展地毯式清查。
针对“瘦肉精”等违禁药品涉及面广、销售和使用方式隐蔽等特点,市畜牧兽医局重点对饲料生产经营单位和个人、生猪养殖场(户)贩运商和屠宰场进行地毯式清查。
(二)加强监测。
加大对生猪主产乡镇的监测力度。
市畜牧兽医局在地毯式清查的基础上,有针对性地抽取生猪尿样进行检测。
检测的要求是出栏猪不足30头的每户抽检1头,超过30头以上的按3%比例抽检;屠宰场待宰存栏猪按5%比例抽检。
抽检呈阳性的将原样送市检测中心进行定性检测。
(三)加大宣传力度。
充分利用相关媒体和横幅、板报、资料等工具,进行广泛深入的综合治理行动宣传,广泛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兽药管理条例》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和“瘦肉精”危害性,印发“瘦肉精”等违禁药品专项治理的通告,发放至养殖户,做到家喻户晓,人人皆知,始终保持全市严打“瘦肉精”等违禁药品的高压态势。
瘦肉精监管
![瘦肉精监管](https://img.taocdn.com/s3/m/a3be0425182e453610661ed9ad51f01dc28157f1.png)
瘦肉精监管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确保家畜及其产品的食用安全,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加强生产、加工、销售等环节的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国务院《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兽药管理条例》、《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和《省食用农产品安全管理办法》,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县行政区域内对饲料及饲料添加剂,家畜及其产品在生产、经营中使用“瘦肉精”的监督管理,凡在本县行政区城内从事家畜饲养、交易、屠宰及畜产品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循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的监督管理,是指对以下生猪产品质量事故责任的认定和追究:(一)在生猪饲养环节监督抽检发现使用“瘦肉精”等违禁药物的;(二)在生猪屠宰或流通消费环节监督抽检发现生猪产品“瘦肉精”等违禁药物呈阳性的;(三)生猪产品和肉制品使用“瘦肉精”等违禁药物造成人体中毒事故的。
第四条县农业部门负责饲料及饲料添加剂生产加工、经营和生猪养殖环节的监管。
县贸粮部门负责生猪屠宰环节的监管。
县质量技监部门负责非法生产加工“瘦肉精”行为的排查和肉制品加工企业的监管。
县卫生部门负责餐饮消费环节的监管。
县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农贸市场、超市等流通环节肉类经营者的监管。
县公安部门负责涉嫌生产、销售和使用“瘦肉精”等禁用药物犯罪案件的侦查。
县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食品安全的综合监督、组织协调,并依法组织查处重大事故。
第二章源头监管第五条各乡镇政府应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层层落实与村和养殖户(场)的责任,制订指标量化、操作性强的考核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加强对辖区内的饲料、饲料添加剂等投入品的监管及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切实增强广大生猪养殖户和经营者的法律意识和产品质量安全意识。
第六条县农业部门应加强对饲料、饲料添加剂市场的监管,严厉打击在猪饲料中添加“瘦肉精”、无机砷等有毒有害物质的违法行为,会同县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取缔无质检设备、无技术人员、不能保证产品质量的饲料加工单位(店);加强对广大生猪养殖户、养殖场从业人员的技术指导,重点做好饲料、饲料添加剂等投入品的安全使用及相关知识的普及工作;加快标准化、无公害养殖技术的推广步伐;建立生猪源信息制度,规范生猪耳标管理工作,做到一猪一标,可追溯、可查证。
廋肉精 管理制度
![廋肉精 管理制度](https://img.taocdn.com/s3/m/606fb84e02d8ce2f0066f5335a8102d277a26162.png)
廋肉精管理制度为了确保动物生产过程中不使用廋肉精,各国家和地区都实行了相应的管理制度。
这些管理制度包括严格的法律法规、监测检测手段和惩罚措施,以确保廋肉精不被滥用和乱用。
下面将详细介绍廋肉精管理制度的内容和实施情况。
一、法律法规各国家和地区都有相关的法律法规来规范动物生产中的廋肉精使用。
这些法律法规通常包括禁止廋肉精的使用、规定瘦肉促进剂的最大残留量、要求生产者和经销商对动物产品进行检测等内容。
在美国,美国农业部(USDA)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FDA)分别负责监督和管理廋肉精的使用,确保符合相关法规。
在中国,农业部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也有类似的管理制度和法规,对廋肉精的使用进行严格管控。
二、监测检测为了确保廋肉精不被滥用和乱用,各国家和地区都建立了相应的监测检测体系。
这些体系包括对动物产品和生产环节进行抽样检测、定期监测和不定期抽查等方式,以保证廋肉精的使用情况符合法规。
在监测检测方面,各国家和地区都不断加强技术装备和人员培训,提高监测检测的准确性和有效性。
三、惩罚措施对于违反廋肉精管理制度的生产者和经销商,各国家和地区都制定了相应的惩罚措施。
这些措施包括罚款、吊销营业执照、吊销生产许可证等方式,以起到警示和震慑作用。
同时,一些国家还设立了举报电话和举报奖励制度,鼓励民众积极参与监督,共同维护食品安全。
总的来说,廋肉精管理制度涵盖了法律法规、监测检测和惩罚措施等多个方面,旨在保护动物的健康和人类的食品安全。
通过不断加强监管和宣传教育,可以有效防止廋肉精的滥用和乱用,为人类健康和食品安全保驾护航。
希望各国家和地区加大对廋肉精管理制度的建设和落实力度,共同构建一个绿色健康的食品产业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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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研究制定生猪瘦肉精监管办法- 农业部:正研究制定生猪瘦肉精全程监督管理办法
目前,河南省全面排查生猪饲喂瘦肉精工作已基本完成,共抽检存栏生猪31万头,确认瘦肉精阳性生猪134头,检出率为0.04%,且集中在案件发生的孟州、沁阳、获嘉、温县等4县市。
瘦肉精生产和销售网络也基本查清,对72人采取了强制措施。
近3年瘦肉精检测99%合格
从实际情况看,河南这次发生的瘦肉精案件是个别县市的少数人明知禁用仍违法生产、销售和使用引起的。
国家首席兽医官于康震昨日表示,当前我国生猪产品总体上是安全的,违法使用瘦肉精只是个别现象。
据农业部对全国主要大中城市抽样监测,最近3年猪尿及猪肝中瘦肉精检测合格率均在99%以上;今年第一季度检测合格率为99.4%。
猪肉价格和销量均有回升
于康震说,瘦肉精案件发生后,农业部立即启动了生猪市场监测应急预案,开展生猪市场监测日报。
根据监测,瘦肉精案件在最初一周对河南等地猪肉市场产生了一定影响,主要是部分地区的小规模户和散养户出现了卖猪难问题。
但从全国看,生猪生产总体正常,市场形势平稳,规模场户在此次事件中基本未受冲击,反而因为信誉好,生猪订单增加。
目前,猪肉价格和销量均有所回升。
多部门联合整治瘦肉精
于康震说,农业部已会同国务院食品安全办、卫生部、质检总局、国家食药局等部门启动了为期一年的瘦肉精专项整治行动。
同时,研究制定生猪瘦肉精全过程监督管理办法。
农业部还进一步明确了各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履行瘦肉精监管的职责。
于康震表示,国家已安排10亿元资金支持生猪标准化规模养殖场建设,并继续安排30亿元实施生猪调出大县奖励和生猪
产业化扶持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