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土地管理办法》
石油天然气工程项目用地控制指标
石油天然气工程项目用地控制指标2016年11月23日发布 2017年1月1日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目次1 基本规定 (1)2 油田工程用地控制指标 (3)2.1 进井场道路 (3)2.2 井场 (3)2.3 计量站(集油间)和配水(注配)间 (4)2.4 接转站 (6)2.5 转油放水站 (7)2.6 脱水站 (8)2.7 注水站 (9)2.8 配注站 (10)2.9 采出水处理站 (12)2.10 油田集气增压站 (15)2.11 油田气处理厂和原油稳定站 (15)2.12 汽车装卸油装置 (16)2.13 集中处理站 (16)3 气田工程用地控制指标 (17)3.1 进井场道路 (17)3.2 井场 (17)3.3 集气站 (18)3.4 增压站 (19)3.5 脱水(硫)站 (20)3.6 单位工程用地指标 (21)3.7 天然气净化(处理)厂 (24)3.8 凝析气集中处理站 (25)3.9 凝析油铁路装车站 (26)4 长距离输油气管道工程用地控制指标 (27)4.1 原油管道站场 (27)4.2 成品油管道站场 (30)4.3 天然气管道站场 (33)5 用地控制指标计算范围 (36)5.1 站场用地指标 (36)5.2 联合站场用地指标 (36)附录术语 (37)附加说明编制单位和主要起草人员名单 (41)附件石油天然气工程项目用地控制指标条文说明 (42)石油天然气工程项目用地控制指标为落实建设项目用地标准控制制度,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国发[2008]3号)、《节约集约利用土地规定》(国土资源部令第61号)等法律、法规、技术规范,编制《石油天然气工程项目用地控制指标》(以下简称“本指标”)。
1 基本规定1.1 本指标适用于陆上油气田及长输管道新建站场工程项目。
改建和扩建工程项目应参照执行。
1.2 石油天然气、页岩气、煤层气等(以下简称石油天然气)工程项目用地方案的确定,应按照节约集约用地原则,进行多方案技术经济比选,采用先进工艺和设备,简化工艺流程,优化总平面布置、管道布置,提高土地使用效率。
浅析国有土地使用权授权经营概要
浅析国有土地使用权授权经营市国土资源局梁琰摘要:分析土地授权经营方式的沿革,土地使用权授权经营的概念、适用围和实质,土地使用权授权经营的适用性,以及土地使用权授权经营的注意事项。
提出了铁路企业改制将普遍使用土地授权经营方式。
关键词:企业改制土地授权经营1.国有土地使用权授权经营方式的延革1995年以前的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及规性文件中,国有企业改革时涉及处置的划拨土地,主要有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入股)、出让和租赁三种形式。
也就是说,改制企业的原划拨土地资产只有在办理出让或租赁或作价出资(入股)以后,土地使用权才能成为(或在有效时间视为)企业的法人财产,进行转让、出租和抵押。
为适应国有资产授权经营的要求和国有企业改制的多样性,1996年以后,国务院相继批准对以国有资产授权经营管理的中国石油和天然气集团公司等大型企业涉及的划拨土地使用权采取授权经营方式处置,第一次明确了国有资产授权经营方式。
1998年2月,原土地管理局〔1998〕第8号令即《国有企业改革中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暂行规定》,确立了国有企业改制涉及的划拨土地使用权,可以采取授权经营方式进行处置。
1999年11月,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土地资产管理促进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土资发〔1999〕433号)和《关于改革土地估价结果确认和土地资产处置审批办法的通知》(国土资发〔2001〕44号)对国有土地资产授权经营方式作了进一步的规,进一步明确了在国有企业改制过程中所涉及的划拨土地使用权处置方式,主要有出让、租赁、作价出资(入股)、授权经营和保留划拨五种方式。
同时国有土地授权经营方式作为处置土地资产的重要方式,在授权投资机构部普遍采用。
2、国有土地使用权授权经营的概念、适用围和实质2.1原土地管理局〔1998〕第8号文令指出,国有土地授权经营是指“根据需要,可以一定年期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作价后授权给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的控股公司、作为授权投资机构的国有独资公司和集团公司经营管理”。
中国石油天然气总公司环境保护工作管理办法
中国石油天然气总公司环境保护工作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防治污染,保护环境,是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
在发展石油天然气工业的同时,要保护生态环境,切实做好环境保护工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结合石油工业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中国石油天然气总公司所管辖的企事业单位。
第二条石油天然气勘探开发、生产建设要严格防止对大气、水系、海洋、土地、矿藏、森林、草原、野生生物、自然遗迹、人文遗迹、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城市和乡村等造成污染,保护人民的生活和自然环境。
第三条石油天然气勘探开发、生产建设,必须与环境同步规划、同步实施、同步发展,不断提高石油企业的生产和生活环境质量,实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环境效益的统一。
第四条认真贯彻执行国家环保法规,坚持“谁开发,谁保护,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石油企业要强化环境管理,采取有效措施,防治在生产建设或其他活动中产生的废气、废水、废渣、污油、粉尘、恶臭、放射性物质以及噪声、振动、电磁波辐射等对环境的污染和危害。
排放污染物要执行国家排污申报制度,并符合国家规定。
第五条积极开展环境保护宣传教育活动,普及环境保护科学知识,提高全体职工的环境意识。
搞好在职人员的培训工作。
第六条石油企事业研究设计单位,在研制推广应用新工艺、新技术、新设备的同时,必须研究相应的防治污染的工艺技术和装备。
第七条对环境保护做出显著成绩和贡献的石油企事业单位及个人,应给予表彰奖励;对违反国家和上级有关环境保护法规,严重污染和破坏环境,危害人体健康的单位和个人,要追究责任,予以惩罚。
第八条石油企业及其所属单位负责组织实施本管理办法,对外合资、合作企业及外部来的承包单位,均按本办法管理。
第二章环境管理第九条石油企业及所属各级单位要建立、健全环境保护管理机构。
石油企业及其所属单位要成立环境保护委员会,并设环境保护专职机构。
抓好环境保护工作,形成完善的,适应环保工作要求的环境保护管理网络。
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有限公司环境监测和环境信息管理办法
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有限公司环境监测和环境信息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环境监测、环境统计及环境信息公开管理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集团公司环境保护有关管理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总部机关、专业公司及其所属企业的环境监测和环境信息管理工作。
控股公司、实际控制企业通过法定程序执行本办法,参股公司、境外公司参照执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环境信息是指企业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与企业经营活动产生的环境影响和企业环境行为有关的信息。
包括环境监测信息、环境统计信息及环境信息公开等内容。
环境监测是指企业自行开展的监测活动,包括污染源手工(在线)监测、环境事件应急监测,以及为环境状况调查和评价等环境管理提供监测数据的其他环境监测活动。
环境统计是指通过对自然资源开发及其保护、环境污染及其防治、环境管理及其它有关环境保护事项进行统计调查、统计分析,提供统计信息和咨询,为环境管理和污染防治提供决策的活动。
第四条所属企业应当严格遵守所在国家、地方环境监测和环境信息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同时执行国家、地方和集团公司保密管理有关规定,加强环境监测和环境信息保密管理。
第二章机构和职责第五条集团公司环境保护管理部门归口管理环境监测和环境信息管理工作,主要职责是:(一)贯彻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要求,制订集团公司环境监测和环境信息管理制度;(二)组织建立集团公司环境监测和环境信息管理平台,发布集团公司环境信息;(三)指导、监督、考核环境监测和环境信息管理工作;(四)开展环境监测和环境信息管理业务培训及工作交流。
第六条专业公司负责本专业公司环境监测和环境信息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一)贯彻落实国家、集团公司环境监测和环境信息管理制度和相关要求;(二)检查、考核本专业企业环境监测和环境信息管理工作;(三)审核本专业企业环境统计数据。
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规定
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规定中油质安字〔2005〕357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集团公司全资公司、控股公司,以及直属企事业单位实施的建设项目。
负责项目建设或者前期筹建工作的企业、单位、项目部(组)等,称为项目实施单位。
第三条建设项目应当符合项目所在国家和地区环保法律法规规定,并满足集团公司HSE管理体系、清洁生产技术政策和产品环境友好性能的总体要求。
第二章环境影响评价第四条涉及建设项目和重大投资的企业发展规划,应当包括环境保护篇章,对规划实施后可能造成的环境影响进行分析预测和评估,从国家产业政策、选址环境合理性、环境保护措施,以及公众环境权益保护等进行论证,提出预防或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第五条建设对环境有影响的项目,项目实施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并将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报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海外投资、国内并购等应当进行环境影响分析,并作为其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的依据。
第六条项目实施单位应当按照以下规定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实行审批制的建设项目,应当在报送可行性研究报告前完成环境影响评价报批手续;实行核准制的建设项目,应当在提交申请报告前完成环境影响评价报批手续;实行备案制的建设项目,应当在办理备案手续后和项目开工前完成环境影响评价报批手续。
油气管道建设等项目经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在初步设计审批前完成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报批。
第七条区域油气田开发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施规划环境影响评价。
已经批准了环境影响评价的区域所包含的具体建设项目,经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其环境影响评价可以简化。
第八条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实施分类管理,项目实施单位应当根据国家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分类管理有关规定分别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环境影响登记表。
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油气田地面工程项目管理规定
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油气田地面工程项目管理规定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油气田地面建设工程项目治理规定(2010年修订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油气田地面建设工程项目治理,提升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股份公司)油气田地面建设工程项目的投资效益,实现工程建设项目工期、质量、投资和安全环保目标的有效操纵,习惯现代化企业治理需要,增强企业竞争能力,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要紧包括项目的前期治理、组织治理、施工治理、投资治理、投产试运行治理、竣工验收治理、HSE 治理等内容。
第三条油气田地面工程建设应严格执行建设程序,认真做好前期治理、工程实施、试运投产、竣工验收等各时期的治理工作。
第四条按照《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投资治理方法》(试行)(中油计[2010]10 号)文件规定,依据项目性质和规模,划分为一类、二类、三类和四类项目。
第五条本规定适用于股份公司所属的油气田地面建设工程及其配套工程的新建、改建和扩建项目;股份公司授权治理的其它建设工程项目也适用本规定。
第二章项目前期治理第六条油气田地面建设工程项目按类别分为产能建设地面工程项目、老油气田改造工程项目、系统工程项目等。
项目前期工作按照《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投资治理方法》(试行)(中油计[2010]10 号)实行分类与分级治理。
第七条油气田地面建设工程项目预可行性研究、可行性研究的分级治理:一类项目由所属油气田分(子)公司组织预审,上报勘探与生产分公司初审,集团公司规划打算部组织审查,审查通过后,报集团公司常务会审批。
预可行性研究报告通过审批后,如无重大变化,可行性研究报告可直截了当报集团公司领导审批。
二类项目由所属油气田分(子)公司组织预审,上报集团公司有关部门和勘探与生产分公司,由勘探与生产分公司初审,集团公司规划打算部或有关部门组织审查,审查通过后,报集团公司领导批准。
三类项目由所属油气田分(子)公司组织初审,勘探与生产分公司组织审批,审批文件报集团公司规划打算部备案。
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环境保护管理规定
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环境保护管理规定中油质安字〔2006〕362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进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节约发展、清洁发展、和谐发展,防止和减少生产经营活动对环境的不利影响,保护生态环境,依据国家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集团公司各企事业单位(含股份公司地区公司,以下简称“企业”)。
第三条集团公司坚持保护环境的基本国策,以人为本、环保优先、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全面实施健康安全与环境(HSE)管理体系,大力推行清洁生产,构建环境保护长效机制,创造能源与环境的和谐。
第四条企业应当严格遵守所在国家和地区的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追求“零事故、零伤害、零污染”,履行社会责任,建设环境友好型企业。
第二章管理机构和职责第五条集团公司环境保护实行分级管理。
集团公司设立HSE委员会,对环境保护实行统一领导;企业对所辖区域内环境问题负责,对本企业环境保护工作实行统一管理。
第六条总部机关质量安全环保部门是环境保护的归口业务管理部门,对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总部机关各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分工负责环境保护工作。
总部机关质量安全环保部门的环境保护职责是:(一)贯彻国家环境保护、清洁生产和水土保持法律法规,制定集团公司环境保护规划计划、技术政策和规章制度;(二)落实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负责环境保护管理指标的制订与监督考核,参与环境保护重大工程项目的技术论证;(三)推行清洁生产,实施ISO 14000环境管理体系,指导循环经济发展,参与环境保护重大科研项目的技术论证和环境保护技术推广应用;(四)协调环境影响评价和环境保护验收管理,督导环境监测网和应急体系的建设,参与特大、重大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故的调查处理;(五)负责环境保护信息管理,开展环保宣传、培训和对外交流,指导环保产业建设。
第七条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行政正职)是环境保护第一责任人,全面负责本企业的环境保护工作。
企业应当指定一名分管领导为HSE管理者代表,具体负责本企业环境保护工作。
央企土地使用权管理程序
央企土地使用权管理程序1 目的为规范土地使用权管理,提高土地使用效率,保障生产经营建设用地需要和土地资产保值增值,不断提高土地管理工作水平,制定本程序。
2 范围本程序适用于公司及所属各单位土地使用权管理工作。
3 术语和定义3.1 土地使用权本程序所称的土地使用权是指公司依照法定程序或依约定对国有土地所享有的占有、利用、收益和有限处分的权利。
4 职责4.1 财务处4.1.1 是土地使用权的归口管理部门;4.1.2 制定公司土地管理相关办法和核算政策;4.1.3 无形资产(土地使用权)管理信息系统日常运行维护管理;4.1.4 建立和维护公司统一的土地管理台账;4.1.5 组织土地使用权的处置、清查、评估等管理工作;4.1.6 统筹安排闲置(非在用)土地的利用、调剂;4.1.7 指导、监督所属单位土地管理工作。
4.2 规划计划处负责公司总体用地规划、对所属各单位年度征地建议计划的审核和新建管道项目的土地前期管理,负责公司新增建设用地、土地经营及处置等有关法律论证、合同审查及法律纠纷管理。
4.3 公司所属各单位4.3.1 财务部门4.3.1.1 负责提出土地使用权处置方案;4.3.1.2 负责公司拥有土地使用权土地的统计、档案、土地权证等地籍管理和土地管理信息系统运行工作,缴纳土地使用税;4.3.1.3 负责与所在地各级政府及其土地管理部门沟通、协调。
4.3.2 公司所属各单位计划部门4.3.2.1 组织编制本单位土地使用计划;4.3.2.2 负责新增建设用地前期论证、用地标准及费用审查;4.3.2.3 协调处理土地权属争议;4.3.3 工程部门负责办理新增用地预审、报批及登记手续。
5 管理内容5.1 土地使用权取得5.1.1 取得方式及原则a) 土地使用权经划拨方式取得:是指经当地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在土地使用者缴纳补偿安置等费用后交付其使用,或者无偿交付其使用的行为。
b) 土地使用权经出让方式取得:是指国家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在一定年限内出让给土地使用者,由土地使用者向国家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行为。
油气管道铺设中的用地问题及解决思路——从公共地役权理论到空间建设用地使用权
2017年第6期法治研究油气管道铺设中的用地问题及解决思路——从公共地役权理论到空间建设用地使用权马强伟***本文系蒋大兴教授主持的中国石油管道公司“长输油气管道法律风险防控研究”项目的阶段性成果。
论文的写作得到蒋大兴教授及课题组成员的帮助,陈永强教授对本文提供了有益建议,谨致谢忱!**作者简介:马强伟,北京大学法学院2014级博士生,德国奥格斯堡大学联合培养博士生(由国家留学基金委和德国赛德尔基金会联合资助)。
摘 要:油气管道等长距离线型工程通常需要在土地上下空间铺设管道或架设网线,面临的首要问题是其通过土地上下的法律基础。
此外,出于管道运行安全及大众安全的考虑,对管道周边土地的利用也有多种限制。
公共地役权的理论虽然可以对周边土地利用限制提供理论依据,但不能解决管线的通过问题。
在土地上下铺设管道或架设网线需要单独的法律基础,我国《物权法》中的空间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发挥此功能。
管道通过和出于管道安全运行及大众安全对周围土地的限制是两种不同用地需求,公共地役权的理论不能解决所有问题,以公共地役权来解决这两个问题反而会导致其理论体系的混乱,失去该理论本有的规范功能。
关键词:油气管道 线型工程 公共地役权 建设用地使用权 空间权我国《物权法》《土地管理法》中的土地管理制度通常是以四方用地需求为蓝本设计的,较少考虑到管道等长距离线型工程的特殊用地需求。
随着此类工程建设量的日益增长,建设中面临的用地问题也日益突出。
虽有实务界人士撰文发声,提供解决思路,但学界对于该问题的认识和关注似并不瞩目。
本文以油气管道的建设为例,对管道等长距离线型工程建设面临的用地困境加以梳理,并就解决思路作初步研究,期能引起学界的关注与重视。
一、问题的提出:管道工程建设中的用地问题(一)铺设地下管道通过土地的法律依据缺失2010年制定的《管道保护法》将管道建设用地纳入了《土地管理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体系之中(第14条第1款)。
中国石油投资项目管理办法
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投资管理办法(中油计[2010]10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投资管理,规范投资行为,提高投资效益,实现持续有效较快协调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集团公司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及其全资子公司、直属企事业单位(以下统称所属企业)的投资管理。
集团公司及所属企业控(参)股子公司的投资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投资是集团公司和所属企业为未来获得收益,以现金或资本投入到项目,形成资产或权益的经济行为。
本办法所称投资管理,包括投资规划与计划,投资项目(预)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实施、竣工验收、统计、后评价及监督考核等全过程管理。
第四条集团公司对投资实行集中决策、分级授权管理。
第五条投资管理应当遵循“一统一、三控制、两挂钩”的原则。
(一)“一统一”:统一计划,实行投资“一本账”管理。
各级、各类、各种资金来源的投资项目,必须纳入集团公司统一的投资计划,以项目为载体,按项目编制规划、下达投资计划、组织实施及进行拨款、结(决)算、统计、监督考核和后评价。
(二)“三控制”:1. 投资总量控制,以规划总量控制年度总量,以年度总量控制业务结构总量,以批复估算、概算控制项目总投资。
2. 效益标准控制,列入年度投资计划的项目必须达到集团公司规定的效益标准,确保投资效益。
3. 实施过程控制,严格执行项目前期审批程序,未完成上一环节,原则上不得开展下一环节工作;严格执行招标、采购以及工程建设、监理、竣工验收等有关规定,确保项目质量。
(三)“两挂钩”:1. 投资与利润挂钩,新增投资项目利润纳入到年度预算利润考核总额中。
2. 投资管理与业绩考核挂钩,将投资管理纳入到各企业和企业主要领导、投资主管领导和项目主管领导等人员的业绩考核中。
第二章投资管理机构和职责第六条集团公司规划计划部是集团公司投资管理归口部门,其职责是:(一)组织制订集团公司投资管理规章制度,制定投资项目经济评价参数、投资计划编制参数、工程造价计价依据等;(二)组织编制集团公司中长期业务发展规划;(三)负责上报需国家核准、备案的国内外投资项目和集团公司年度投资计划及中长期业务发展规划;(四)按照项目管理权限,组织审批项目预可行性研究、可行性研究报告;(五)组织编制和下达集团公司年度投资计划,组织投资统计、投资效益分析和项目后评价,负责投资计划执行情况的跟踪检查和考核,负责提供国内业务有关投资等资料;(六)负责集团公司工程造价、投资估算和概算管理工作;(七)负责项目核准用地预审管理;(八)参与集团公司年度财务预算编制,审核年度决算中的投资计划完成情况;(九)指导和监督专业分公司、所属企业投资管理工作。
中油计划[2010]543号《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建设项目其他费用和相关费用规定》
关于印发《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建设项目其他费用和相关费用规定》的通知中油计划[2010]543号各企事业单位:为了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建设项目投资,进一步提高投资效益,规范可行性研究投资估算和初步设计概算的编制与管理,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结合石油建设项目的特点,集团公司组织制定了《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建设项目其他费用和相关费用规定》。
现印发给你们,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原《石油建设工程其他费用规定》([95]中油基字第79号)、《石油建设工程其他费用补充规定》(石油计字[2003]71号)以及集团公司此前有关其他费用的各项规定同时废止。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建设项目投资,进一步提高投资效益,规范可行性研究投资估算和初步设计概算的编制与管理,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结合石油建设项目的特点,制定《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建设项目其他费用和相关费用规定》(以下简称本规定)及《关于实施<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咨询收费暂行规定>的意见》、《关于实施<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管理规定>的意见》和《关于实施<工程勘察设计收费管理规定>的意见》。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集团公司投资的国内油气田、长距离输送管道(以下简称长输管道)、炼油化工等新建、改扩建项目。
其他建设项目(包括液化天然气、地下储气库、城市燃气、加油(气)站、油库、装备制造等)执行油气田建设项目有关规定(特殊说明除外)。
集团公司投资的海外建设项目和合资建设项目可参考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是编制可行性研究投资估算和初步设计概算的依据,与《石油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投资估算编制规定》、《建设项目设计概算编制办法》、《石油建设安装工程概算指标》、《石油建设安装工程费用定额》等配套使用。
第四条除国家和集团公司有新的规定外,原则上不得增加新的费用项目,不得修改或调整本规定的费率标准和计算方法。
自然资源部关于印发《实物地质资料管理办法》的通知
自然资源部关于印发《实物地质资料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自然资源部•【公布日期】2024.10.14•【文号】自然资规〔2024〕4号•【施行日期】2024.10.1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自然资源部关于印发《实物地质资料管理办法》的通知自然资规〔2024〕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自然资源局,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有限公司、中国石油化工集团有限公司、中国海洋石油集团有限公司、陕西延长石油(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地质调查局:《实物地质资料管理办法》已经部审议通过,现印发执行。
自然资源部2024年10月14日附件:实物地质资料管理办法一、为加强实物地质资料管理,提升实物地质资料服务水平,根据《地质资料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9号)和《地质资料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16号),制定本办法。
二、实物地质资料的汇交、保管、数字化和利用,适用本办法。
三、自然资源部负责全国实物地质资料汇交、保管、数字化和利用的监督管理。
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实物地质资料汇交、保管、数字化和利用的监督管理。
四、实物地质资料实行分类筛选、分级保管。
实物地质资料根据内容的重要性、典型性和代表性,分为Ⅰ、Ⅱ、Ⅲ类,分类标准见实物地质资料分类要求(附件1)。
自然资源实物地质资料中心负责接收、保管Ⅰ类实物地质资料。
省、自治区、直辖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的地质资料馆(以下简称省级地质资料馆藏机构)负责接收、保管Ⅱ类实物地质资料。
汇交人自愿保管Ⅲ类实物地质资料。
五、中国地质调查局负责自然资源实物地质资料中心建设,馆藏建设和运行费用列入部门预算。
自然资源部可根据需要设立实物地质资料区域中心或专业中心,区域中心保管具有区域特点的重要实物地质资料并向社会提供服务;专业中心保管某一专业类型或国家重大工程形成的重要实物地质资料并向社会提供服务。
油气田地面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规定
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油气田地面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规定(2010年修订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油气田地面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提高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股份公司)油气田地面建设工程项目的投资效益,实现工程建设项目工期、质量、投资和安全环保目标的有效控制,适应现代化企业管理需要,增强企业竞争能力,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主要包括项目的前期管理、组织管理、施工管理、投资管理、投产试运行管理、竣工验收管理、HSE管理等内容。
第三条油气田地面工程建设应严格执行建设程序,认真做好前期管理、工程实施、试运投产、竣工验收等各阶段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根据《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投资管理办法》(试行)(中油计[2010]10号)文件规定,依据项目性质和规模,划分为一类、二类、三类和四类项目。
第五条本规定适用于股份公司所属的油气田地面建设工程及其配套工程的新建、改建和扩建项目;股份公司授权管理的其它建设工程项目也适用本规定。
第二章项目前期管理第六条油气田地面建设工程项目按类别分为产能建设地面工程项目、老油气田改造工程项目、系统工程项目等。
项目前期工作按照《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投资管理办法》(试行)(中油计[2010]10号)实行分类与分级管理。
第七条油气田地面建设工程项目预可行性研究、可行性研究的分级管理:一类项目由所属油气田分(子)公司组织预审,上报勘探与生产分公司初审,集团公司规划计划部组织审查,审查通过后,报集团公司常务会审批。
预可行性研究报告通过审批后,如无重大变化,可行性研究报告可直接报集团公司领导审批。
二类项目由所属油气田分(子)公司组织预审,上报集团公司相关部门和勘探与生产分公司,由勘探与生产分公司初审,集团公司规划计划部或相关部门组织审查,审查通过后,报集团公司领导批准。
三类项目由所属油气田分(子)公司组织初审,勘探与生产分公司组织审批,审批文件报集团公司规划计划部备案。
四类项目由所属油气田分(子)公司组织审批,审批文件报勘探与生产分公司备案。
石油天然气工程项目用地控制指标
石油天然气工程项目用地控制指标2016年11月23日发布2017年1月1日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目次1基本规定12油田工程用地控制指标12.1进井场道路12.2井场22.3计量站(集油间)和配水(注配)间2 2.4接转站42.5转油放水站52.6脱水站52.7注水站62.8配注站72.9采出水处理站82.10油田集气增压站102.11油田气处理厂和原油稳定站112.12汽车装卸油装置112.13集中处理站113气田工程用地控制指标113.1进井场道路123.2井场123.3集气站123.4增压站133.5脱水(硫)站143.6单位工程用地指标153.7天然气净化(处理)厂173.8凝析气集中处理站183.9凝析油铁路装车站184长距离输油气管道工程用地控制指标19 4.1原油管道站场194.2成品油管道站场224.3天然气管道站场245用地控制指标计算范围275.1站场用地指标275.2联合站场用地指标27附录术语27附加说明编制单位和主要起草人员名单29附件石油天然气工程项目用地控制指标条文说明31石油天然气工程项目用地控制指标为落实建设项目用地标准控制制度,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国发[2008]3号)、《节约集约利用土地规定》(国土资源部令第61号)等法律、法规、技术规范,编制《石油天然气工程项目用地控制指标》(以下简称“本指标”)。
1基本规定1.1本指标适用于陆上油气田及长输管道新建站场工程项目。
改建和扩建工程项目应参照执行。
1.2石油天然气、页岩气、煤层气等(以下简称石油天然气)工程项目用地方案的确定,应按照节约集约用地原则,进行多方案技术经济比选,采用先进工艺和设备,简化工艺流程,优化总平面布置、管道布置,提高土地使用效率。
1.3站场内的建筑物、构筑物应按照生产工艺流程,充分利用地形、地势合理布置。
对生产联系密切、性质相近的设施,在满足生产要求、符合安全环保前提下,宜合并建设,减少占地,体现科学、合理和节约集约用地的原则。
新疆油田公司领导干部安全环保知识试
新疆油田公司领导干部(副处级以上)安全环保知识试题单位:姓名:得分:第一部分安全生产一、填空题1、生产经营单位必须遵守和其他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必须加强;建立、健全;完善。
2、《安全生产法》要求生产经营单位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熟悉有关的和,掌握本岗位的。
3、生产经营单位使用的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特种设备、盛放危险物品的容器和运输工具,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生产,并经检测、检验合格,取得或者安全标志,方可投入使用。
检测、检验机构对检测、检验结果负责。
”4、职业病危害是指对从事职业活动的劳动者可能导致的各种危害。
职业病危害因素包括:职业活动中存在的各种有害的、、以及在作业过程中产生的其他职业有害因素。
5、职业禁忌,是指劳动者从事或者接触时,比一般职业人群更易于遭受职业病危害和罹患职业病或者可能导致原有自身疾病病情加重,或者在从事作业过程中诱发可能导致对他人生命健康构成危险的疾病的个人特殊或者状态。
5、安全生产,就是指在活动中,为避免发生造成和的事故而采取相应的措施,以保证从业人员的人身安全,保证生产经营活动得以顺利进行的相关活动。
6、我国的安全生产工作方针是“、、”。
7、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条件,是指生产经营单位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其、以及与生产经营相适应的与,应能满足生产经营的安全需要,不能导致人员伤亡,发生疾病死亡或造成设备财产破坏和损失。
8、重大危险源是指长期地或者临时地、、或者危险物品,且危险物品的数量等于或者超过的单元(包括场所和设施)。
9、建设项目的“三同时”是指生产经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安全设施投资应当纳入。
10、危险物品是指、、等能够危及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的物品。
11、特种设备是指由国家认定的,因设备本身和外在因素的影响容易发生事故,并且一旦发生事故会造成及的危险性较大的设备。
包括、、、、、客运索道、游艺机和游乐设施、防爆电气设备等。
中石油集团公司投资管理办法
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文件中油计〔⒛10〕10号关于印发《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投资管理办法》的通知各企事业单位:《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投资管理办法》已经集团公司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附件: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投资管理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1 第二章投资管理机构和职责 (2)第三章投资项目管理权限 (6)第四章投资项目中长期业务发展规划 (10)第五章投资项目预可行性研究、可行性研究 (11)第六章投资项目初步设计 (14)第七章年度投资计划 (15)第八章专项投资管理 (19)第九章投资项目实施...............・:・ (24)第十章投资统计与后评价 (26)第十一章投资监督与考核 (27)第十二章附则:・…………………………………・29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投资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条为加强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投资管理,规范投资行为,提高投资效益,实现持续有效较快协调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集团公司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及其全资子公司、直属企事业单位(以下统称所属企业)的投资管理。
集团公司及所属企业控(参)股子公司的投资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投资是集团公司和所属企业为未来获得收益,以现金或资本投入到项目,形成资产或权益的经济行为。
本办法所称投资管理,包括投资规划与计划,投资项目(预)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实施、竣工验收、统计、后评价及监督考核等全过程管理。
第四条集团公司对投资实行集中决策、分级授权管理。
第五条投资管理应当遵循“一统一、三控制、两挂钩”的原则。
(一)“一统一”:统一计划,实行投资“一本账”管理。
各级、各类、各种资金来源的投资项目,必须纳入集团公司统一的投资计划,以项目为载体,按项目编制规划、下达投资计划、组织实施及进行拨款、结(决)算、统计、监督考核和后评价。
油勘字号附件:中国石油油气田地面建设工程监理管理工作指导意见
中国石油油气田地面建设工程监理管理指导意见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勘探与生产分公司(以下简称勘探与生产分公司)油气田地面建设工程监理的管理,规范建设工程监理行为,进一步提高建设工程管理水平和投资效益,实现建设工程质量、工期、投资和安全环保控制目标,依据国家及行业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勘探与生产分公司油气田地面建设工程的管理实际,制定本指导意见。
第二条勘探与生产分公司建设工程推行建设工程监理制度。
第三条实施建设工程监理活动,应当遵循守法、诚信、公正、科学的原则。
第四条勘探与生产分公司对建设工程监理实施统一监督、管理;油气田公司基本建设主管部门对本辖区的建设工程监理实施管理。
第五条凡在中国石油所属油气田公司的地面建设工程中从事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以及对建设工程监理实施的管理,必须遵守本指导意见。
第二章监理范围及内容第六条建设单位可以委托监理单位对建设工程的设计、设备采购与设备监造、工程施工、保修期等阶段实施监理,也可以委托监理单位承担建设工程部分阶段或者某个阶段的某项内容的监理;施工阶段和保修阶段应当委托同一个工程监理单位监理;具体监理范围和内容由双方在建设工程监理合同中约定。
第七条设计阶段监理的具体工作内容应按照国家、行业有关规范、规定执行,并至少包括以下事项:1. 协助建设单位优化设计方案,确保设计方案的先进性、经济性、合理性。
2. 核查设计深度、设计质量、使用技术规范合理性,提出设计评估报告(包括各阶段设计的核查意见和优化建议),协助审核设计概算,参与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审查。
第八条设备采购与设备监造阶段监理的具体工作内容应按照国家、行业有关规范、规定执行,并至少包括以下事项:1. 协助建设单位编制设备采购方案、采购计划和选择设备供应单位,参与设备采购的招标活动、协助建设单位签订设备制造合同。
2. 对设备的设计、零部件采购与生产、安装、调试、保修期运行等过程实施监督、管理、控制和协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