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交车超载的问题的调查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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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交车超载的问题的调查报告

姓名:方茜

学号:20094543

班级:09级法学2班

【摘要】

随着人口的增长,交通问题的现状也日益堪忧。公交车超载是全国各大小城市的普遍问题,但大多数人对此司空见惯,犹如“就如鲍鱼之肆而不闻其臭”。然而,我国法律却没有明文规定对公交车超载的处罚条例,使一些公交车公司钻了孔子,对公交安全有极大的影响。本文目的是反映公交社会现象,并提出一些建议。

【关键词】

公交车超载现状法律影响建议

【正文】

一、公交车超载的现象和研究意义

公交车已经成为城市居民出行的主要交通工具之一了,在人们的观念中,公交车辆安全的代名词。

中国人口多,城市人口更多,上、下班高峰期,每辆公交车肯定是载满了乘客的,而且肯定满的不能再满。每辆公交车挤得像“沙丁鱼罐头”。20多哥乘客蜂拥而上,司机关了几次车门,都关不上,经过几分钟的“搏斗”,车终于“蹒跚”开走了。每辆车最少“消化”十几名乘客,车上足足有八九十人,最后一个挤上去的人紧紧贴着车门,连车门都关不上,司机还是说一句“大家自觉点,挤一挤”。

然而,着眼于现实,全国各地公交车超载极为普遍,虽然法律对其有严格限制,执法主体对公交车超载却无能为力,禁止公交车超载似乎又遥不可及。

回溯旧闻,“6.5”事故,当天9路公交车拉的乘客超过了100人,已经属于严重超载,由于人挤人,整个车就像一个密不透风的“闷罐车”,发生火灾后人难转身窗难破,乘客很难逃生。再看看今年发生的几大大型的公交事故,3月24日,在兰新线乌鲁木齐至二宫间K1886+550M处,一辆531路公交车突然失去控制,与正在行驶的7553次市郊旅客列车相撞。这是因为531路公交车超载并刹车失灵才酿成的一起车祸。6月24日,在长春市新城大街与乙十四路交会处,一辆满载沙子的翻斗车与一辆满载乘客的103路公交车相撞,两车相撞后相继发生侧翻,103路公交车受损严重,车内30余名乘客不同程度受伤。确实,出租车限载4名乘客,而一辆公交车却常挤六七十人。每逢上下班高峰期,热门线路人满为患,只有三十个座位的公交车超载100%以上,乘客挤得前胸贴后背,连转个身都不可能。种种发生的事故都在警示我们,货车超载损坏的是车和路,人员伤亡较少,而公交车超载带来了严重的安全隐患,比如容易导致汽车失衡,制动失灵等故障,一旦出现重大事故,人员伤亡就相当多了。

众所周知,公交车超载给城市公共交通和居民生活带来诸多问题。公交车的拥挤的状况,不仅给乘客带来了体力、心理上的消耗和不快,还给市民带来无尽的烦恼,例如,如此近距离的人体接触,传染病易传播、年轻的女性容易受到性侵扰、公交车扒手猖獗。然而,更重要的问题是驾驶人员和乘客的生命安全因超载而受到极大的威胁。

另外一个问题,车辆超载被罚不稀奇,但公交车超载被罚扣分也许就很少听说了。公交车超载存在着非常大的隐患,但现在却没法管。其实,相关法规对此有处罚规定,

只是没有部门来执行。况且,公交车超载比较难管理。现在的公交车是自动投币,很难清点忍术,而且司机也没有拒载的权利,可以不准乘客上车。

法律归法律,现实归现实。经过调查,80%以上的人是不知道公交车超载是违法应该受到处罚,实际情况中,乘客是否上公交车,并不会考虑到自己上车后是否会超过核定载客忍术,在公交车上仍有战栗空间的情况下,绝大多数乘客都会选择上车,随机调查了几位市民,如果车上在有空间的前提下司机拒绝乘客上车,这几位市民全部表示对驾驶员进行投诉。而选择不上车的乘客想的大多是想要一个宽松、舒适的乘车环境,也不会更多的考虑到安全隐患的问题,所以说市民对公交车的安全隐患问题的考虑是相当薄弱的。而相反,我国现有的国情决定了,交管部门治理普通车辆超载能受到公众的支持和理解,而如果治理公交车超载,自然会遇到民众的质疑和反对。

究竟该不该查公交车超载?针对这一问题,有市民提出“有法可依,为什么不查?”“超载车辆在行驶过程中,安全性势必会受到相当大的影响。首先是刹车距离会增长,其次,在发生意外情况时,拥挤空间也容易导致乘客挤伤。”一位在公交集团从事安全工作的工作人员表示。当然也有人提出,以目前的实际情况,对超载的公交车进行处罚有违客观事实。首先,公交车的性质有别于其他客运车辆;其次,公交车目前不论在哪个城市,都不能满足不超载的要求;其次,公交车的主要功能是方便市民,带有很强的公益兴致,当人们急着要赶时间上班的时候,公交车却因为满员而不停,这又怎么方便市民?最后,目前城市公交车的超载状况,是一个普遍的短期内无法解决的问题,单纯依靠出发不能解决问题,我们应当尊重这样的现实,问题需要一步一步地解决。

二、我国现阶段对公交车超载进行的法律规制

根据2004年5月1日其实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第四十九条规定:机动车车载人数不得超过核定的人数,客运机动车不得违反规定载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五条也对此做出规定:公路载客不得超过核定的载客人数,但按照规定免除的儿童除外,在载客人数已满的情况下,按照规定免票的儿童不得超过核定载客人数的10%。

全国汽车标准化委员会一位负责人指出:由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安全法》没有明确关于何在人数的具体规定,所以国家强制标准GB7258-1997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中对此进行了补充规定公交车可以据此进行载客,核定载客数以车载质量、供站立乘客用的地板面积等三种不同标准来计算,即:1、按车载质量核定人数计算,1T折合15人;2、座位数加按站立乘客用的地板面积计算,城市公共汽车及无轨电车为0.125平方米核定1人,即每平方米可载客不超过8人,设立席的客车供乘客用的地板面积根据GB12428的规定确定;3、卧铺客车的每个铺位核定1人。

2007年4月,国务院法制办发布的《城市公共交通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箱》中提到公交车超载安全隐患这个问题,但是虽然现阶段法律对公交车超载是严格限制的,但是公交车超载在各个城市中仍司空见惯。究其原因,主要为:

第一、大部分执法主体对公交车超载基本持“睁一只眼闭一只眼”。偶尔有些城市限制公交车超载却引来社会广泛争议。比如,备受关注的云南首例

公交车超载被罚案历经法院两审判决,在社会上引起了重大反响,建设

部和公安部各有一个不同的对公交车超载的界定。这也使普通群众认为

公交车何谓“超载”没有统一的说法。

第二、公交车公司并没有硬性规定不能超载,相反对司乘人员的服务态度倒是有制度约束。公交司机根本无法控制“超载”,一般公交车公司都有规

定:司机不能拒载。那么,公交车公司最多也只能劝乘客等下一趟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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