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地扶贫搬迁协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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异地扶贫搬迁协议书
甲方:乡(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乡(镇)村(居委会)组,建档立卡搬迁贫困户(户主),身份证号,家庭人口人(以全国扶贫开发信息系统锁定人口为准),分别是(写明姓名、身份证号、与户主关系)
(以下简称乙方)
按照“精确瞄准、农户自愿、量力而行、保障基本、因地制宜、科学规划、绿色发展”等要求,推进易地扶贫搬迁工作,促进精准扶贫精准脱贫,根据《巴东县易地扶贫搬
造成的一切后果由乙方负责,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经全家口人共同商量,一致决定自愿实施易地扶贫搬迁,通过方式在安置点安置,新房建设面积为平方米。
(三)乙方按照《巴东县易地扶贫搬迁实施方案》(巴政办发﹝2016﹞16号)的规定,签订本协议时缴纳自筹资金万仟佰元(人均资金0.25万元,户均最高不超过1万元),作为搬迁建设资金(资金由乡镇代收后缴入县城投公司指定帐户),其它新房建设资金由甲方筹措。
(四)乙方在领取搬迁新房钥匙时将原迁出地旧房的合法证件上缴甲方。
(五)乙方在搬迁后,全家自愿、主动、安全地拆除旧房(残值由乙方所有),所拆旧房位于,宅基地平方米,证件号为。自主拆除迁出地旧房且将原宅基地交给甲方土地复垦的,国家奖励资金万仟佰元(人均0.25万元标准进行奖励,每户最高奖励1万元)。逾期不拆除的视为自动放弃对迁出地旧房残值的处置权,不享受拆除旧房的奖励,不办理相应房屋的产权证件,甲方有权组织拆除,并不予补偿房屋残值。
(六)享受《巴东县易地扶贫搬迁实施方案》(巴政办发﹝2016﹞16号)的其它相关政策。(七)在房屋建设过程中,乙方参与房屋建设监管。
(八)搬迁结束后,接受甲方的指导,发扬自力更生的精神,努力发展,脱贫致富奔小康。(九)乙方在未验收销号、稳定脱贫前不得对新房进行扩建。脱贫后的后续扩建必须遵从现行规划设计,保留现有建筑风格,不得擅自改变。
(十)乙方在易地扶贫搬迁安置后,不得返迁。通过易地扶贫搬迁安置项目新建的住房以及进城入镇所购置的商品房五年内不得转让或出售。
三、违约责任:乙方在签订本协议缴纳自筹资金后不得反悔,如有违约,所缴纳的自筹资金一律不予退还。
四、乙方所在地村委会要做好乙方易地扶贫搬迁相关工作,帮扶责任人和所在村的乡(镇)政府驻村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