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品油运输安全数质量管理规定(2021新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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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品油配送管理规范

成品油配送管理规范

成品油配送管理规范能源天然气运输公司制定了成品油配送管理规范,旨在加强生产组织和数质量管理工作,规范运输配送管理与业务流程,提升生产运行管理水平。

本规范适用于公司成品油配送业务。

调度员管理是本规范的重要内容。

为此,与当地销售公司建立省级配送中心,按照销售公司人员配备要求,安排人员合署办公。

合署办公调度员要求具备车队工作经历,较强的生产调度管理水平,良好的沟通协调能力,一定的综合素质,熟知油库、加油站分布和资源配置等信息。

此外,调度员还需熟悉道路交通情况和信息化系统操作。

合署办公调度员的工作职责包括根据省级配送中心要求及时调整车辆和车型,与销售公司共同制定配送计划,实现数据共享,与炼厂和油库建立沟通,提高车辆在装、卸油环节作业效率,与销售公司调运处、油库和加油站管理人员沟通,做好临时配送计划的安排和调整,协调处理车辆在库、在途、在站的数质量问题,协同销售公司调运和质量安全部门等处理油品配送数质量纠纷,完成运距复测复核和运费结算工作。

通过本规范的实施,能源天然气运输公司成品油配送业务的生产运行管理水平将得到提升,配送计划和数质量管理将更加规范化、科学化。

第六条配送中心调度员职责包括负责车辆维护、安排驾驶员执行配送任务、统计可用车辆、创建、录入和审核运单、监控车辆运行过程、管理油库装油现场、处理数质量和服务质量管理、解决油库和加油站数质量纠纷、管控行车费用、提升服务质量水平、参与应急事件处理、以及管理车辆配送一卡通IC卡。

第七条主动配送计划制定包括采集加油站销量和库存数据、油库库存数据、异常销售信息及特殊情况、检查销售及库存数据质量、按时上报可用配送车辆情况,以及利用软件制定合理的配送计划。

第八条手工配送计划制定包括按时上报可用配送车辆情况、根据实际情况制定配送计划、与配送中心对接优化调整配送计划。

1.当新增业务点时,要及时创建新增配送点,并由合署办公调度员完成配送点映射(除机构用户使用的通用配送点外)。

成品油运输管理制度

成品油运输管理制度

成品油运输管理制度一、制度目的为了确保我司成品油在运输过程中的安全与高效,规范我司成品油的运输管理,制定本制度,以保证成品油运输的有效实施。

二、制度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我司成品油运输的全过程管控,包括但不限于成品油的装车、运输、卸车、验收、信息上报以及运输管理的相关流程。

三、制度执行机构我司运输管理部门是本制度的执行机构,运输管理部门必须严格执行本制度,确保成品油运输过程的安全及高效。

四、成品油运输流程管理要求1.成品油装车管理:•按照成品油装车数量与品质要求,制定有效的装车计划。

•确保运输车辆符合有关规定和标准(如装载量、车辆配置等)。

•对装油车辆管理,并定期对装油车辆进行安全检查,确保车辆安全可靠,各项指标符合相关标准。

•加油人员应按要求正确操作,对各个油罐、加油枪的标准进行严格把控,确保油品质量符合要求。

2.成品油运输管理:•确保运输车辆符合相关规定和标准,定时对车辆进行保养和检测。

•提前规划好适宜的运输路线,减少运输过程中的不必要停留。

•对成品油运输中的重要环节,如重大转弯、坡道行驶、路面特殊情况等要严密把关。

•在运输过程中定期进行运输信息的采集和提交。

3.成品油卸车管理:•确保卸车点符合相关规定和标准。

•卸油人员应按要求正确操作,对各个油罐、卸油枪的标准进行严格把控,防止在卸油过程中发生油品泄漏等意外事故。

•提取必要的样品进行质量检验。

4.成品油验收管理:•确保成品油质量符合国家标准以及公司内部规定,验收人员应对各个项进行仔细核实、记录一一符合相关标准。

•充分重视样品收集、检测和核验结果。

•需及时根据验收结果进行相关措施的处理。

5.信息上报:•在运输过程中,对必要的信息及时上报,如装车重量、卸车量、押运人员信息等。

•凡出现重大安全或质量事故,应立即上报公司相关部门。

五、成品油运输管理制度落实情况监管•运输管理部门应定期对成品油运输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并对执行结果进行记录。

成品油运输安全管理规定

成品油运输安全管理规定

成品油运输安全管理规定成品油是指经过精制后可直接使用的石油产品,主要包括汽油、柴油、航空煤油等。

由于成品油具有易燃易爆的特性,其运输安全管理尤为重要。

本文将阐述成品油运输安全管理规定,以保障成品油运输的安全性。

一、成品油运输安全管理法规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承运人必须按照规定,确保运输的货物安全完好,并采取安全措施,防止货物泄漏、污染、损毁、损失等情况的发生。

此外,承运人还需配备专职安全管理员,并定期召开安全教育培训会议。

2.《中华人民共和国液化气瓶充装、运输安全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液化气瓶充装、运输安全规定》第五条之规定,成品油应运用标准容器进行包装及运输。

此外,运输车辆应进行合格检查,并配备必要的防火、防爆安全设备。

运输车辆应每季度进行一次安全检查。

3.《石油质量管理规定》根据《石油质量管理规定》第九条之规定,成品油的质量检验应符合国家标准的要求。

承运人应加强对油品质量的检查,确保成品油运输过程中不发生质量问题。

二、成品油运输安全管理措施1.人员安全管理承运人应制定相应的安全管理制度,明确安全职责及人员分工。

应对员工进行相关安全教育、培训,提高员工安全防范意识和应急处置能力。

应定期组织员工进行模拟演练,提高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

2.车辆安全管理承运人应对成品油运输车辆进行定期安全检查,如发现异常现象应及时消除,并重新进行检测。

车辆应配备防火、防爆和泄漏控制设备,如消防器材、泄漏防护设备、阴极保护装置等。

3.成品油包装安全管理成品油包装应采用标准容器,不得过期、破损、混杂等不符合要求的包装容器。

应加强对包装容器的质量检查,特别是防爆性能检查。

4.成品油装卸安全管理成品油的装卸操作必须由持有相应资格证书的工作人员进行。

在装卸作业现场应划分作业区域,保证作业区域内的安全。

5.应急处置承运人应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明确应对突发事件的处理措施和责任分工。

成品油数量管理办法

成品油数量管理办法

成品油数量管理办法1 总则1.1 为进一步加强成品油进、销、运、存各环节的数量管理,统一标准,规范程序,明确责任,降低损耗,提高经济效益,维护企业品牌形象,根据《山东石油分公司成品油数量管理办法》的要求,结合我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2 计量器具和容积表管理2.1 加油站使用的量油尺、温度计由公司零管部统一采购、经计量中心检定合格后发放。

检定周期:量油尺为1年,温度计为1年。

2.2 取样器公司统一配备,试水膏、玻璃观测量杯由分公司配备。

未使用玻璃量杯观测油质或使用塑料量杯代替的,加油站站长处罚50元。

2.3 严禁使用未经检定、超过有效期、遗失鉴定证书或检定不合格的计量标准器,违者处罚站长200元,第二次发现未整改但双倍处罚。

擅自更改、修改量油尺、计量桶等计量器具刻度并使用,违者处罚片区经理1000元、数质量管理员500元、站长2000元。

2.4 50升标准计量容器,检定周期为1年,作为公司和分公司对加油站进行内部数量管理使用,不作为解决客户投诉的依据。

2.5 加油站卧式金属罐必须做到一罐一表,容积表要明确标注下尺点位置、下尺点高度、安全高度、安全容量、油罐编号、下次检定日期等,由市公司零管部定期检定,检定周期:初检2年,复检4年。

2.6 油站卧式金属罐容积表新投入使用或容积表发生变动时,分公司填写《油罐容积表维护申请单》,由公司零管部现场复核、审核确认后,在系统内进行维护。

2.7 加油站未做到一罐一表或使用未经公司主管部门盖章生效或超过有效期《油罐容积表》的,处罚片区经理及数质量管理员各200元、加油站站长500元。

市公司主管部门盖章生效的《油罐容积表》原件未按规定妥善保管,造成损坏、丢失的或数据模糊不清、难以辨认的,处罚加油站站长100元。

2.8 加油站油罐容积表到期前一个月,加油站要向片区书面申请延期或重新校准,片区接到申请后要立即向公司零管部进行书面申请核准、审核,批准核发新的油罐容积表。

质量管理办法

质量管理办法

质量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质量管理,贯彻质量至上理念,明确质量责任,提高质量水平,增强核心竞争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集团公司质量管理办法》、《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质量事故管理规定(中油质安〔2017〕458号)》和《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有限公司质量事件管理办法(试行)(中油质安〔2018〕201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及所属各单位科室服务、产品和工程质量管理工作。

第三条术语和定义本办法所称质量管理是指依照国家质量法律法规和质量标准,以及公司、公司有关规定,对服务、产品和工程建设质量实行全过程控制、改进、监督等的活动。

本办法所称质量事件,是指不符合质量法律法规、标准、规程和制度等要求,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可能导致质量事故发生的质量隐患。

本规定所称质量事故,指在生产和经营活动中,因产品、工程和服务质量不合格,造成经济损失或社会影响的事件,以及在国家、省(市、自治区)或集团公司组织的监督抽查中发现的自产产品不合格事件。

因质量问题造成人身伤亡、火灾或环境污染与生态破坏事故的,按照集团公司、公司生产安全事故和环境事件等相关规定处理。

第四条公司质量管理工作坚持源头把关、过程控制,全员参与、全面覆盖,完善体系、持续改进,落实责任、强化监督,服务用户、追求卓越的原则,为社会和用户提供符合质量要求的服务、产品和工程。

第五条公司质量管理工作的主要任务是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质量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和集团公司、公司相关的规章制度,增强质量意识,完善质量功能,规范质量管理程序,强化过程质量控制,提供优质的服务,为公司高质量发展打下坚实基础。

第六条公司质量管理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工负责、分级管理体制。

第二章组织机构与职责第七条公司质量安全环保科负责质量工作的综合管理和监督,其主要职责是:(一)贯彻落实国家有关质量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结合公司实际,制定相应的质量工作管理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

成品油公路运输承运商安全管理规定

成品油公路运输承运商安全管理规定

成品油公路运输承运商安全管理规定1 总则1.0.1 为规范成品油公路运输承运商及其车辆的安全管理,制定本规定。

1.0.2 本规定适用于为中国石油销售公司提供成品油公路运输的承运商。

1.0.3 承运商执行本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地方现行有关规定。

2 成品油公路运输承运商安全准入与管理2.1 承运商准入资质2.1.1 持有《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证》,拥有符合《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要求的运输车辆,具体要求见第3章成品油公路运输车辆安全准入及管理。

2.1.2 拥有与运输能力相匹配的驾驶员和押运员。

2.1.3 拥有健全的健康、安全、环保管理体系并配备安全管理人员。

2.1.4 成品油公路运输承运商安全准入条件是中国石油销售公司选用承运商的基本条件。

2.1.5 中国石油销售公司优先与获得健康、安全、环保标准认证资质的大型专业化承运商合作。

2.2 进入库站作业区域应遵守的准则2.2.1 中国石油反违章禁令1 严禁特种作业无有效操作证人员上岗操作。

2 严禁违反操作规程操作。

3 严禁无票证从事危险作业。

4 严禁脱岗、睡岗和酒后上岗。

5 严禁违反规定运输民爆物品、放射源和危险化学品。

6 严禁违章指挥、强令他人违章作业。

任何人员违反上述禁令,给予行政处分;造成事故的,解除劳作合同。

2.2.2 法规和制度1 国家法律、法规和交通规则。

2 当地政府有关成品油公路运输的法律、法规或制度。

3 中国石油销售公司所属油库和加油站相关管理规定。

2.2.3 一般事项1 禁止在运输途中以及油库、加油站限定区域内吸烟和接打手机。

2 工作时或在工作前四小时内,禁止饮用含有酒精的饮品和服用削弱大脑或体能的药物。

3 油库、加油站工作人员应告知驾驶员作业区域相关安全设备位置,驾驶员应明确安全设备的使用方法。

4 禁止使用非防爆灯具。

5 禁止在装卸区域内饮食。

6 不得在工作场所游戏、喧闹。

7 事故调查时,不得提供伪证或拒绝作证。

2.3 人员管理2.3.1 驾驶员聘用原则1 持有经政府部门考核合格颁发的有效驾驶证。

江苏省成品油流通管理办法

江苏省成品油流通管理办法

江苏省成品油流通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1.12.20•【字号】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151号•【施行日期】2022.03.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石油及石油工业正文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151号《江苏省成品油流通管理办法》已于2021年12月14日经省人民政府第95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22年3月1日起施行。

代省长:许昆林2021年12月20日江苏省成品油流通管理办法(2021年12月20日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151号公布自2022年3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成品油流通管理,规范成品油经营行为,维护成品油市场秩序,保护成品油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决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成品油批发、仓储、零售经营活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法律、法规和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成品油流通管理工作遵循依法管理、保障供给、安全发展、公平竞争的原则。

成品油流通工作应当坚持民生导向,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科学规划布局,提升管理和服务水平,增强市场主体竞争力,满足人民群众成品油消费需求,推进成品油流通行业规范有序高质量发展。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成品油流通管理工作的领导,将成品油流通管理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省成品油分销体系发展规划或者成品油零售体系发展规划纳入国土空间规划,建立健全工作责任制,统筹协调成品油流通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商务部门)负责成品油流通管理工作,按照职责对成品油批发、仓储、零售经营活动实施监督管理,提供公共服务。

省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商务部门)负责全省成品油批发、仓储、零售的行业发展、规划指导工作,制定全省成品油分销体系发展规划。

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商务部门)依照当地国土空间规划和省成品油分销体系发展规划,制定并组织实施成品油零售体系发展规划,指导县(市、区)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县商务部门)做好成品油流通管理相关工作。

加油站油品数质量管理规范

加油站油品数质量管理规范

加油站油品数质量管理规范一、计量器具及管理1、加油站需配备的常用计量器具包括:量油尺(5m)(或测空量油尺)、检水尺、杯盒温度计、示水膏;需要测量油品密度的还需配置石油密度计(SY-05型)、玻璃棒全浸水银温度计、取样桶、密度计量桶等。

2、计量器具应配置齐全、保存完好、检定合法合规有效。

3、计量器具的检定。

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由法定计量检定机构按检定周期检定,出具检定证书;非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按计量管理部门要求检定,出具检定证书。

不得使用未经检定或检定不合格的计量器具。

4、建立计量器具档案,对计量器具的合格证、检定证书等相关资料存档管理。

5、油罐车运输油品应实行双向施封管理(宜采用视频监控或电子铅封)。

油罐车装油后,油库对进油口施封,卸油后,加油站对出油口施封;油罐车其它可出油处,应施打固定铅封,加油站应建立铅封管理台帐,妥善保管和使用油罐车铅封。

6、油罐车出油口、加油站油罐卸油口,分汽、柴油品安装异型接头。

7、油罐密封,不渗不漏,各附件完好;油罐容积表一罐一表,定期检定(油罐倾斜或变形等应及时检定),准确度在±0∙4%范围内,标明安全容量(总容量的92%-95%),加盖检定部门签章。

8、油罐车容积表一仓一表,定期检定(油罐倾斜或变形等应及时检定),准确度在±0.25%范围内,标明安全容量(总容量的92%-95%)、检定下尺点部位及总高度,加盖检定部门签章。

二、加油机计量管理1、加油机应由法定计量检定机构检定,出具检定合格证书,张贴检定合格标志,加以封印后方可使用;除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外,其他任何人不得拆动封印和检定合格标志。

2、加油机应启用防作弊功能,统一制作唯一编号的加油机铅封,专人保管、施打并建立管理台帐,其他人员不得擅自拆动铅封。

加油机铅封施封位置为流量计机械调整装置、编码器(含与流量计连杆部位)、计控主板。

3、未经主管部门同意,任何人不得擅自对加油机流量计、编码器、计控主板等维修或更换。

成品油公路运输安全管理方案

成品油公路运输安全管理方案
成品油公路运输安全管理
安全数质量处
1、成品油公路运输安全事故频发,需进一步 加强管理
2、集团公司、青海公司对承包商管理的有 关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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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成品油公路运输安全事故频发, 需进一步加强管理,
典型案例
1. 卸油口未关闭案例(油库、加油 站、承运方装卸油作业未检查车辆)
制度中有明确要求
(六)建立和完善各类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并定期 开展演练。
(七)拥有专用运油车辆规模必须符合当地交通运 输管理部门的规定。
2019/1(2/2八7 )按规定配备油罐汽车押运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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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承运商准入条件
第十一条 油罐汽车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车辆行驶证和危险化学品准运证等相关证照 齐全。
(二)实际装载量不得大于核定装载量。
第三条 各企业及其对承运商的管理必须遵守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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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机构人员设置与职责
第二章 机构人员设置与职责
第四条 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企 业油品运输管理部门为成品油公路运输安全管理 的主管部门,负责成品油公路运输的日常安全管 理及承运商的安全监管。企业安全管理部门负责 成品油公路运输的安全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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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安全管理规定
1. 2011年正式下发《成品油公路运输安全管 理规定》 (中国石化安〔2011〕123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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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度的主要内容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机构人员设置与职责 第三章 承运商准入条件 第四章 油库装油管理 第五章 加油站卸油管理 第六章 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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油品运输管理部门应建立和完善相应的管理 制度,设置油罐汽车运行安全管理岗,明确部门 和岗位的安全职责。

成品油运输安全数质量管理规定(3篇)

成品油运输安全数质量管理规定(3篇)

成品油运输安全数质量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油罐车成品油运输的安全数质量管理,确保油库、加油站安全及油罐车的运输安全,不发生油品数量和质量事故,依据集团公司《成品油运输安全管理规定》(中国石化安[____]____号)特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油罐汽车装卸油作业必须按照《装卸油作业规程》进行,严禁违章操作。

各油库、加油站要加强对油罐汽车出入库和作业现场的安全巡查。

承担成品油运输单位要规范油品运输车辆的管理,遵守各项法律法规和,确保企业的安全和正常经营。

第三条所有承运商、运油车辆及驾驶员应严格执行本规定。

第二章机构人员设置及职责第四条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公司各级经营管理部门为成品油公路运输安全管理的主管部门。

负责成品油公路运输的日常安全管理及承运商的安全监管。

各级安全管理部门负责成品油公路运输的安全监督。

第五条公司经营管理部门要督促承运商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和集团公司要求,制定完善油罐汽车运营和管理的HSE责任制,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和考核机制,并将自有和挂靠车辆统一纳入正常的管理中。

并要将本单位油库、加油站的有关制度、规定发到承运商,督促承运商制定具体的落实措施,并进行落实。

第六条公司经营管理部门要对承运商准入条件进行检查核实,与承运商签订HSE协议,明确双方的HSE(安全、环保)责任。

第七条各级经营管理部门要对承运商安全、环保管理人员以及驾驶员、押运员进行以集团公司、内蒙公司安全环保制度为主要内容的安全培训,经考试合格方可安排油品运输业务。

第八条作业承运商的管理部门,经营管理部门要每年对承运商的营运资质进行审查,对承运商的安全、环保业绩进行年度考核,建立承运商安全、环保业绩档案。

对承运商及油罐车进行不定期安全检查,对安全管理存在突出问题的,或证照不全、不具备安全营运条件的承运商(含油罐车),应暂停其承运业务,责令进行整改。

在规定期限内未完成整改的,取消其承运资格。

第九条在陕西公司的各分公司之间应建立承运商的信息共享机制,防止不符合准入条件或安全、环保考核业绩不达标的承运商(含油罐车)在系统内异地承运油品。

2024年成品油运输安全数质量管理规定

2024年成品油运输安全数质量管理规定

2024年成品油运输安全数质量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成品油运输的管理,保障运输过程中的安全性和质量,按照现行的法律法规和相关行业标准,结合经验总结,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所有从事成品油运输活动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成品油运输包括成品油的装车、运输、卸车等一系列活动。

第四条成品油运输应严格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执行,确保运输安全和产品质量。

第五条运输单位应配备专业的运输人员,并对其进行相关培训和考核,确保其具备运输相关的知识、技能和经验。

第二章运输设施管理第六条运输设施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确保设施的安全可靠。

第七条运输车辆和容器应定期进行检查和维护,确保其良好的工作状态。

第八条运输设施的车辆应安装GPS定位装置,运输过程中应实时进行监控。

第三章装卸过程管理第九条运输单位应按照成品油装卸标准进行操作,确保装卸过程安全可靠。

第十条运输单位应严格执行装卸操作规程,避免发生泄露和其他安全问题。

第十一条运输单位应配备专业的装卸人员,并对其进行相关培训和考核,确保其具备装卸相关的知识、技能和经验。

第四章路线选择与管理第十二条运输单位应根据实际情况选择合适的路线,并通过动态路况监测保持实时掌握交通状况。

第十三条运输单位应避免通过人口密集地区和易发生交通事故的路段。

第十四条运输单位应遵守交通规则,确保运输过程中的道路安全。

第五章库存管理第十五条运输单位应对库存的成品油进行定期检查和清点,确保库存的安全性和质量。

第十六条运输单位应制订库存管理制度,并严格执行,确保成品油的货物跟踪和防止盗窃。

第六章突发事件管理第十七条运输单位应制订应急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确保在突发事件发生时能够迅速应对。

第十八条运输单位应与相关部门建立紧密合作的联动机制,共同应对突发事件。

第七章监督检查第十九条监管部门应加强对成品油运输的监督检查,对违规行为进行严厉处罚。

第二十条监管部门应开展定期的检查和评估,对运输单位的运营状况进行审核。

山东省商务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2024)

山东省商务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2024)

山东省商务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2024)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商务厅•【公布日期】2023.07.25•【字号】鲁商字〔2023〕105号•【施行日期】2023.08.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许可正文山东省商务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鲁商字〔2023〕105号各市商务主管部门(审批局):为加强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管理,依据《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商务部关于做好石油成品油流通管理“放管服”改革工作的通知》(商运函〔2019〕659号)等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省商务厅研究制定了《山东省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管理暂行规定》(鲁商字〔2021〕81号),施行近两年,经研究决定继续延期适用,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山东省商务厅2023年7月25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成品油零售经营网点规划确认的申请、受理和确认第三章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申请、受理和审批第四章《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的颁发、变更及注销第五章企业经营规范第六章监督检查第七章附则《山东省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管理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管理,根据《行政许可法》《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成品油零售企业管理技术规范》《商务部关于做好石油成品油流通管理“放管服”改革工作的通知》(商运函〔2019〕659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山东省内从事成品油零售经营活动,应遵守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和本规定。

第三条依据国务院决定,山东省对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实施许可管理,对成品油零售经营网点设立实施规划确认。

第四条市级(设区的市、下同)政府审批部门(商务主管部门或市政府指定的其他部门,下同)负责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审批工作,并公开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许可的申请条件、程序、期限以及需提交的材料目录和申请书规范文本。

成品油运输管理制度范文(4篇)

成品油运输管理制度范文(4篇)

成品油运输管理制度范文第一章总则为了规范成品油运输,提高运输安全性和效率,保障人员和设备的安全,本制度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实际情况制定。

第二章运输安全管理1. 运输车辆管理1.1 所有运输车辆必须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进行年检和定期维护,并保持车辆整洁、无损坏、无泄漏等。

1.2 运输车辆应装备必要的安全设备,包括防火设备、应急处理工具等,并进行定期检查和维护,确保设备齐全和正常使用。

1.3 运输车辆驾驶员必须持有相关驾驶证和从业资格证,并定期参加安全培训,熟悉运输车辆的操作和紧急情况的处理方法。

2. 成品油装载与卸载管理2.1 油品装载与卸载过程必须由专门的操作员进行,并按照相关规定和操作规程进行操作,确保过程安全。

2.2 在装载和卸载过程中,必须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装卸设备,并按照设备使用手册进行正确操作。

2.3 油品装载和卸载过程中,严禁吸烟、明火和其他可能引起火灾的行为。

3. 运输道路管理3.1 运输车辆必须按照规定的路线和时间进行运输,严禁越过限制线路和时间段。

3.2 运输车辆在运输过程中,必须遵守交通规则,确保安全行驶。

3.3 运输车辆在经过隧道、桥梁、坡道等特殊路段时,必须严格按照相关规定进行操作,并确保油品不泄漏。

第三章应急处理管理1. 应急预防与处置措施1.1 公司应建立应急预案,确保应急处置人员熟悉应急流程和操作方法。

1.2 运输车辆应配备适当的应急设备,包括灭火器、泄漏防治工具等,并定期检查和维护。

1.3 运输车辆驾驶员必须熟悉应急处理措施,并随车携带企业和有关部门的联系方式。

1.4 公司应定期组织应急演练,提高应急处理能力和反应速度。

2. 油品泄漏应急处理2.1 发生油品泄漏事故时,司机应立即停车,尽可能远离明火和其他危险源,避免火势进一步蔓延。

2.2 司机应立即向指定的应急联系人报告事故,并按照联系人的指示进行应急处理。

2.3 在油品泄漏事故处理过程中,必须佩戴防护装备,并采取必要的措施进行泄漏源封堵和泄漏物清理。

成品油销售企业物流管理优化

成品油销售企业物流管理优化

引言:成品油作为国家主要能源之一,伴随着我国工业化和城市化的持续推进及汽车时代的加速到来,加油站逐渐向乡镇延伸,成品油销售企业的服务范围和配送半径也随之扩大;伴随着人民对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的追求,配送效率与成本的矛盾开始显现;随着国内成品油销售市场的放开,新能源的不断涌现,成品油销售市场逐渐由蓝海转入红海。

如何优化物流管理,降低物流成本,提升企业竞争力就摆在各个企业面前。

一、成品油配送的特点成品油物流就是成品油销售企业根据市场及客户的需要,将成品油的运输、仓储、装卸、配送、信息处理等有机结合起来,实现成品油从供应地向消费地转移的实体流过程。

按习惯划分,把成品油从炼厂通过铁路、成品油运输管道、船舶等工具运送到销售企业油库的过程称为一次物流,从油库把成品油运送到加油站或者最终用户手中称为二次物流,成品油物流有以下五个主要特征:1.成品油具有易燃、易爆、易产生静电并有一定毒性等特点,危险性高,成品油储存与运输设施具有特殊的安全和环保要求。

2.一次物流运距长,二次物流点分散。

我国大部分炼油产能分布在西北和东北,但成品油消费需求集中在东南沿海地区,一次物流运距远,不但增加了物流成本,而且运输的危险性增大;我国地域辽阔,加油站分散,造成成品油二次物流分散,客观上增加了物流成本。

3.运输工具专业化高。

成品油运输的高危险性对运输工具提出了严格的安全技术要求,需要专门符合国家规定的铁路槽车、油罐车进行运输;需要专业化的公司、专业化的技术人员进行管理和操作;成品油运输工具的专用性使得成品油运载工具返程或起程空载率高。

4.成品油物流过程中损耗管控难度大,且易造成环境和安全风险,过程监控和交接点控制成为成品油物流管理的重点。

5.受国际油价波动的影响,国内成品油资源供给波动性大,物流受上游生产波动较明显,如何在资源紧平衡的情况下保障成品油供应成为物流研究的重要课题。

二、成品油物流成本影响因素一是运距。

运距越远,运输成本越高。

成品油运输安全数质量管理规定(三篇)

成品油运输安全数质量管理规定(三篇)

成品油运输安全数质量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成品油运输安全管理,保障运输质量,促进油品保供稳价,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本规定制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我国境内成品油运输过程中的安全管理和质量控制。

第三条成品油运输安全数质量管理应当坚持“预防为主、综合治理、责任明确、科技支撑”的原则。

第四条运输企业应当建立成品油运输安全管理制度,明确安全管理职责、制度和措施。

第五条运输企业应当加强成品油运输人员安全教育培训,提高运输人员的安全意识和技能。

第二章:运输安全管理第六条成品油运输企业应当建立健全运输安全管理体系,明确组织机构和职责分工。

第七条运输企业应当对运输车辆进行定期维护检查,确保车辆运行状态良好。

第八条运输企业应当制定严格的车辆装卸操作程序,确保装卸过程安全。

第九条运输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应急预案,定期进行应急演练,提高应急能力。

第十条运输企业应当定期对运输路线进行评估,采取措施防范恶劣天气和道路隐患。

第十一条运输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监控系统,及时监测运输过程中的安全情况。

第十二条运输企业应当加强与相关部门的协作合作,共同维护成品油运输安全。

第三章:质量管理第十三条成品油运输企业应当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确保运输质量符合国家标准和行业要求。

第十四条运输企业应当对成品油进行严格的质量检验,防止劣质产品流入市场。

第十五条运输企业应当建立健全油品储存设施,确保油品质量和安全。

第十六条运输企业应当建立健全成品油质量跟踪溯源体系,掌握油品流向和质量情况。

第十七条运输企业应当加强与油品生产企业、销售企业的合作,共同推进质量管理工作。

第十八条油品质量不合格的,运输企业应当及时采取措施,确保质量问题得到解决。

第四章:监督检查第十九条监督部门应当加强对成品油运输安全数质量管理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第二十条监督部门应当加强对成品油运输企业的安全生产和质量控制的指导和培训。

第二十一条监督部门应当对成品油运输企业的安全管理和质量控制情况进行定期评估,公开评估结果。

成品油运输安全数质量管理规定

成品油运输安全数质量管理规定

成品油运输安全数质量管理规定
根据成品油运输安全的要求,需要制定以下数质量管理规定:
1. 确定运输车辆质量标准:要求运输车辆符合相关的技术标准,如车辆载重能力、安全设施、燃油储存和防护装置等。

2. 确定成品油包装标准:对于运输的成品油,需要制定相应的包装标准,包括包装容器的材质、容量、密封性能等要求。

3. 严格的装卸操作规程:制定成品油装卸操作要求,明确操作人员的职责和操作流程,确保装卸过程中的安全。

4. 运输员培训要求:要对运输员进行专业培训,让他们了解成品油运输安全知识,掌握相应的应急处理措施和技能。

5. 装载顺序控制:确定成品油的装载顺序,避免不同种类油品相互交叉污染,同时合理安排重负荷油品的位置,确保车辆稳定性。

6. 检查和维护制度:建立定期检查车辆和包装容器的制度,及时发现并修复潜在的安全隐患,确保运输设备的安全可靠性。

7. 安全意识和防护措施:加强员工的安全意识培训,让其熟悉成品油运输的风险和危害,并根据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防护措施。

8. 应急预案和演练:制定应急预案,明确各项应急措施和责任人,定期组织演练,提高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

9. 监督和整改机制:建立监督机制,对运输过程中的问题进行跟踪和整改,确保运输安全。

以上是成品油运输安全数质量管理规定的一些基本要求,具体的规定还需根据国家相关法规和标准来制定。

内蒙古自治区商务厅关于转发《商务部办公厅关于石油成品油流通行业管理工作指引的通知》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商务厅关于转发《商务部办公厅关于石油成品油流通行业管理工作指引的通知》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商务厅关于转发《商务部办公厅关于石油成品油流通行业管理工作指引的通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商务厅•【公布日期】2021.01.26•【字号】内商运字〔2021〕48号•【施行日期】2021.01.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石油及石油工业正文内蒙古自治区商务厅关于转发《商务部办公厅关于石油成品油流通行业管理工作指引的通知》的通知各盟市商务局、满洲里市、二连浩特市商务局: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放管服”改革决策部署,保障取消和下放石油成品油经营资格审批政策落地落实,商务部办公厅印发了《关于石油成品油流通行业管理工作指引的通知》(商办消费函〔2020〕439号),现转发给你们,请各盟市结合实际严格贯彻落实,做好政策衔接,规范优化审批服务,健全管理制度,切实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确保放得下、接得住、管得好。

附件:《商务部办公厅关于石油成品油流通行业管理工作指引的通知》2021年1月26日附件附件石油成品油流通行业管理工作指引石油成品油是关系国计民生的基础性和战略性资源,与国民经济运行和人民生产生活密切相关。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放管服”改革决策部署,指导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依法履职尽责,有效开展石油成品油流通行业管理工作,推动行业高质量发展,特制定本工作指引。

一、适用范围本工作指引适用于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按职责依法依规开展的石油成品油流通行业管理工作。

本工作指引所称成品油是指汽油、煤油、柴油及其他符合国家产品质量标准、具有相同用途的乙醇汽油和生物柴油等替代燃料,所称成品油零售经营是指利用加油站、水上加油船、农村加油点从事终端销售成品油的经营行为。

二、工作目标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按照全国商务电视电话工作会议部署要求,立足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坚持安全发展,坚持民生导向,深化石油成品油流通“放管服”改革,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更好发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坚持安全发展,坚持民生导向,深化石油成品油流通“放管服”改革,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更好发挥政府作用,完善法规标准,科学规划布局,提升管理和服务水平,增强市场主体竞争力,有效保障市场供应,满足人民群众成品油消费需求,持续推进石油成品油流通行业规范有序高质量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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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品油运输安全数质量管理规定(2021新版)Safety management is an important part of production management. Safety and production are inthe implementation process( 安全管理 )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精品文档 / Word文档 / 文字可改成品油运输安全数质量管理规定(2021新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油罐车成品油运输的安全数质量管理,确保油库、加油站安全及油罐车的运输安全,不发生油品数量和质量事故,依据集团公司《成品油运输安全管理规定》(中国石化安[2007]538号)特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油罐汽车装卸油作业必须按照《装卸油作业规程》进行,严禁违章操作。

各油库、加油站要加强对油罐汽车出入库和作业现场的安全巡查。

承担成品油运输单位要规范油品运输车辆的管理,遵守各项法律法规和,确保企业的安全和正常经营。

第三条所有承运商、运油车辆及驾驶员应严格执行本规定。

第二章机构人员设置及职责第四条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公司各级经营管理部门为成品油公路运输安全管理的主管部门。

负责成品油公路运输的日常安全管理及承运商的安全监管。

各级安全管理部门负责成品油公路运输的安全监督。

第五条公司经营管理部门要督促承运商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和集团公司要求,制定完善油罐汽车运营和管理的HSE责任制,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和考核机制,并将自有和挂靠车辆统一纳入正常的管理中。

并要将本单位油库、加油站的有关制度、规定发到承运商,督促承运商制定具体的落实措施,并进行落实。

第六条公司经营管理部门要对承运商准入条件进行检查核实,与承运商签订HSE协议,明确双方的HSE(安全、环保)责任。

第七条各级经营管理部门要对承运商安全、环保管理人员以及驾驶员、押运员进行以集团公司、内蒙公司安全环保制度为主要内容的安全培训,经考试合格方可安排油品运输业务。

第八条作业承运商的管理部门,经营管理部门要每年对承运商的营运资质进行审查,对承运商的安全、环保业绩进行年度考核,建立承运商安全、环保业绩档案。

对承运商及油罐车进行不定期安全检查,对安全管理存在突出问题的,或证照不全、不具备安全营运条件的承运商(含油罐车),应暂停其承运业务,责令进行整改。

在规定期限内未完成整改的,取消其承运资格。

第九条在陕西公司的各分公司之间应建立承运商的信息共享机制,防止不符合准入条件或安全、环保考核业绩不达标的承运商(含油罐车)在系统内异地承运油品。

各油库、加油站应定期向经营管理部门、零管部门、安全部门反馈承运商(含油罐车)装卸油作业环节的安全环保情况,经汇总后,经营管理部门向承运商反馈各油罐车在装卸油作业环节的安全环保情况,确保对承运商的安全监管到位。

第三章承运商准入条件第十条承运商必须具备以下条件:(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等相关证照齐全。

(二)设置安全环保管理部门或专职安全环保管理岗,负责安全环保的日常管理。

安全环保管理人员应具备相关的专业知识和管理经验。

(三)建立健全以安全责任制为核心的安全管理制度以及适合公路油品运输企业的安全、环保管理体系。

(四)对驾驶员和押运员进行成品油安全特性、装卸油作业操作规程、防火灭火知识、消防器材使用方法以及突发事件的处置措施等专业知识培训。

(五)按照国家油罐汽车运输强制保险的有关规定,参加相应保险,并取得保险文书或财务担保证明。

(六)建立和完善各类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并组织定期开展演练。

(七)拥有专用运油车辆规模必须符合当地交通运输管理部门的规定。

(八)按照规定配备油罐汽车押运员。

第十一条油罐汽车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车辆行驶证和危险化学品准运证等相关证照齐全。

(二)实际装载量不得大于核定装载量。

(三)罐体和附件良好有效,无影响强度的损伤、变形,无严重锈蚀,没有渗漏,罐体经有资质的检定部门检验合格。

(四)排气管安装有效防火帽,电路系统应有切断总电源装置。

(五)罐体必须设置静电接地端子,并在端子上方涂写明显标识;安装导静电橡胶托地带,装油后保持触地。

(六)配备两只4kg以上干粉灭火器,位置要摆放合理,使用方便。

(七)经具有国家相应计量检定资质机构检定,并出具相应罐容表。

第十二条驾驶员和押运员应具备以下条件:(一)驾驶员、押运员应持有所在地方政府主管部门颁发的从业资格证书和相应培训合格证。

(二)必须接受有关成品油安全特性、装卸油作业操作规程、防火灭火知识、消防器材使用方法以及突发事件处置措施等方面的岗前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三)定期参加岗位安全教育、安全培训和预案演练。

(四)按规定穿着防静电工作服上岗。

第四章油库装卸油管理第十三条油罐车入库前应做好以下工作:(一)油罐车驾驶员要熟知《油库人员、车辆出入库安全管理规定》和《卸、付油场地管理规定》。

初次进库的油罐车驾驶员入库前应接受油库有关人员对上述两个《规定》内容的教育。

(二)油库门卫必须按《油库人员、车辆出入库安全管理规定》的内容,对入库的油罐车进行检查。

油罐车入库前要主动接受油库人员的检查。

检查内容包括:车辆的安全状况,是否存在不允许带入的物品,是否渗漏等;驾驶员手机关闭,禁止随身携带,烟火固定存放,着装符合规定等;门卫对油罐车驾驶员的驾驶证、危险货物从业许可证、押运证等证件进行检查,证件不全或不符合要求不准入库。

(三)只准驾驶员本人驾车入库,其他人员不得进入库内。

等待卸油的车辆,驾驶员不得离开车辆,不得进入油库化验室、计量室等工作间。

(四)入库前驾驶员负责复查油罐车出油阀门是否关闭等情况,排除一切不安全因素后方可入库。

(五)驾驶员饮酒后或身体不适时应停车休息,不得进入库内。

(六)冬季油罐车顶部有积雪、冰时,必须清扫、处理后方可入库、站,确保上车作业人员安全。

(七)在入库前要检查是否有随车的油品数量单和质量合格证。

合格证(单)应注明车辆牌号,否则,不得入库。

(八)非专用车辆(包括带挂车的、卸油快速接头为非标准的等不符合油罐车安全技术标准的)严禁入库。

无电瓶防雨胶盖的车辆,不准入库。

(九)油罐车驾驶员必须履行入库登记手续,经油库门卫确认符合入库条件后,方可入库。

(十)存在车辆接地拖带长度不够;罐体渗油、漏油;未安装防火帽、汽车电瓶接线柱(+、-极)裸露在外和未携带灭火器或灭火器失效等问题时,门卫有权阻止油罐车入库。

第十四条油罐车入库时按标识指示线路行驶,时速不得超过5km/h,上下地磅不得超过3km/h。

油罐汽车在过磅和接卸、灌装作业时,应按照油库管理人员指定的位置停车。

第十五条油罐车装油前,应做好以下工作:(一)对灌装油品的油罐车入库后,必须按照油库要求停靠在鹤管正下方,保证鹤管升降自如,停车位置不当时重新对位。

(二)油罐汽车进入作业现场,驾驶员应协助有关人员按货单核实油料品名、规格、数量,检查设备完好状况,油罐汽车停靠位置准确、安全,熄灭发动机、接好静电接地线;周围20米范围内无明火;驾驶员要将钥匙挂到指定位置,将“正在作业”的HSE标牌放置在车辆前方的指定位置。

(三)同一车辆在灌装不同油品时应对油罐进行清洁,以确保油品质量合格。

灌装油品车辆罐内存有上次余油时,油库不得灌装,以免引起质量纠纷。

(四)灌装油品时,鹤管插入罐底,距底部不大于20cm;装油时要严格控制流速;装油高度必须符合安全高度规定,不得超装,以防在行车中溢油。

第十六条油罐车装油时应做好以下工作:(一)装油过程中严禁开关驾驶室,严禁修车、擦车和清扫工具箱,不能敲击金属等容易产生火花的物品。

(二)油罐车发生溢油等意外事故时,要服从油库值班人员的指挥,车辆不得随意启动,以免发生火灾事故。

第十七条甲乙类油品装油完毕后,必须稳油2分钟后才能提升鹤管,然后撤除防静电接地线。

经有关人员检尺铅封,关严拧紧罐口盖后,方可驶离。

第十八条驾驶员必须确认罐盖是否关闭,鹤管、探头是否复位,装油员是否下车,地线是否撤除后等,符合安全条件方可启动车辆。

第十九条装、卸油车辆在打铅封时,应有专人检查、登记,并妥善保管。

第二十条油罐车出库时门卫要认真验票,单位、品名、数量与出门证相符时放行。

第二十一条油罐车接卸要做好以下工作:(一)入库站的油罐汽车须按照油库计量程序执行。

要经稳油后,通过磅或液位计量确定油品数量,如超过误差,要按照有关计量规定或《运输协议》规定进行处理。

经验收确认的油品数量,填入入库油品计量记录单中。

油品损耗较大的,按照有关计量或《运输协议》规定处理。

(二)对入库站油罐车要每车计量油罐水高,油中含水或杂质的不得接卸。

(三)对经计量确认的油罐汽车,由油库质检人员按照油品取样规定,进行取样。

油品检验项目按照油品入库检验规定执行。

(四)对经检验发现油品质量不合格的,要进行复检。

对复检仍不合格的,不得接卸。

同时要将油样按照规定封存,将检验结果上报油库领导,并逐级进行上报进行处理。

(五)对来油的油罐车在引导油罐车入位停稳后,核对罐车与卸入油罐中油品的品名、规格是否一致,并检查防静电接地装置的连接是否完好。

(六)卸油时必须采用密闭卸油方式,卸油管与油罐进油管的连接,必须采用快速接头,严禁将输油管放入计量口卸油。

各项准备工作检查无误后,并应先稳油15分钟后,方可进行计量和化验取样,经计量和检验确认合格,值班主任签字后,方可卸油,流速控制在5m/s以内。

(七)卸油毕,排空管线余油,关闭阀门撤除防静电接地线,设备复位,办妥交接手续并记录。

第二十二条雷雨期间和高温季节的中午宜暂停进行甲乙类油品装卸作业。

第二十三条油品装卸作业过程中,严禁擦拭罐车或用油清洗擦拭其他物品,严禁按电喇叭、修车,不能敲击金属工具、石块等,对器具做到轻抬轻放,照明必须使用防爆灯具。

第二十四条驾驶员在油品装卸作业过程中不得远离车辆,应配合现场作业人员做好安全防范工作,并加强巡视,严格现场明火管理,严防事故发生。

严禁进入油库化验室、计量室等工作间。

第五章加油站卸油管理第二十五条油罐汽车进入加油站卸油作业前,应做好以下工作:(一)卸油作业前,油站工作人员引导油罐汽车进入指定车位。

设置隔离警戒线,备好消防器材,连接好静电接地端子,对油罐车进行铅封检查,核对所运油品的品种、规格、数量,并在油罐车前设置“正在卸油、严禁烟火”警示牌。

(二)油罐车静止15分钟后,方可进行计量。

计量要测量油罐车油高、水高、油温。

计量完毕后,驾驶员、卸油员将卸油胶管与油罐车卸油口、油罐卸油口连接牢固,并经值班长进行复核确认。

(三)卸油员检查确认与油罐连接的加油机是否已停止加油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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