钟伟煊与谭灯、南海市大涡塘染织厂加工合同纠纷上诉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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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加工合同纠纷上诉案样式模板范文

陈某加工合同纠纷上诉案样式模板范文

陈某加工合同纠纷上诉案样式模板范文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3)佛中法民二终字第43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广东省佛山粤佳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禅城区普君北路18号。

法定代表人霍镶,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家善,该公司职员。

委托代理人陈洪新,广东京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福娣,男,1955年8月17日出生,汉族,住佛山市南海区小塘镇下安陈家村。

委托代理人黄雪鹏,广东中信致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广东省佛山粤佳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粤佳公司)因加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2003)佛城法民二初字第6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3年6月3日受理后,于2003年6月2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上诉人粤佳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陈洪新、张家善,被上诉人陈福娣及委托代理人黄雪鹏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1996年至1997年间,陈福娣以“华业公司”的名义与粤佳公司发生加工业务往来,由粤佳公司将陈福娣提供的棉纱织成坯布,双方约定该坯布的名称为1515化纤布,每米坯布的加工费为4.1元。

1996年11月11日至1997年8月18日,陈福娣共向粤佳公司提供各种棉纱共计191.72383吨,按双方确认的每百米坯布消耗棉纱44.47公斤计算,上述棉纱共可织造坯布431130.71米。

截至1997年11月13日,粤佳公司共向陈福娣交付坯布367580米。

至1997年10月16日,陈福娣只交付给粤佳公司加工费1567090.88元。

此后,粤佳公司未书面通知陈福娣提取剩余坯布。

2000年9月,粤佳公司将包括以陈福娣提供的棉纱织成的坯布71359.8米以每米4元的价格卖给“振鹏布业经营部”,得款285439.2元。

2001年4月3日,陈福娣与粤佳公司对棉纱的数量进行核对。

后陈福娣发现粤佳公司将坯布卖给他人,遂于2002年12月26日向原审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粤佳公司赔偿棉纱成本费777704元及利息(利息按每日万分之二点一,自起诉之日计至还清之日),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上诉人谭某某与被上诉人深圳市宝安区松岗奔×××电镀厂、香港奔×实业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裁定书

上诉人谭某某与被上诉人深圳市宝安区松岗奔×××电镀厂、香港奔×实业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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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1)深中法民六终字第3656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谭某某,男。

委托代理人左某某,广东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宝安区松岗奔×××电镀厂。

负责人蔡某某,厂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香港奔×实业有限公司。

上诉人谭某某为与被上诉人深圳市宝安区松岗奔×××电镀厂、香港奔×实业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及经济补偿金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2011)深宝法民劳初字第16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在本案审理前,上诉人谭某某于2011年8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谭某某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谭某某撤回上诉。

本案二审受理费人民币10元,按《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的标准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谭某某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琚虹
审判员庄新元
审判员李凤麟
二〇一一年八月五日
书记员陈俊松(兼)
文章来源:/falvwenshu/minshianjian/1000287.shtml。

法律文书指导案例分析(3篇)

法律文书指导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某市甲公司与乙市乙公司签订了一份货物供应合同,约定甲公司向乙公司供应一批货物,总价款为100万元。

合同约定,甲公司应在合同签订后10日内将货物运至乙公司指定地点,乙公司应在收到货物后10日内支付货款。

合同签订后,甲公司如约将货物运至乙公司指定地点,但乙公司收到货物后未按约定支付货款。

甲公司多次催要无果,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乙公司支付货款及逾期付款利息。

二、案件分析1. 案件性质本案属于合同纠纷案件,主要涉及合同履行和违约责任问题。

2. 法律依据(1)合同法第107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2)合同法第110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请求支付价款或者报酬。

”3. 案件焦点本案的焦点在于乙公司是否构成违约,以及甲公司能否要求乙公司支付货款及逾期付款利息。

4. 案件指导(1)审查合同效力在案件审理过程中,首先要审查合同的效力。

根据合同法第44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

本案中,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的货物供应合同依法成立,具有法律效力。

(2)审查合同履行情况其次,要审查合同履行情况。

根据合同法第60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本案中,甲公司已按照约定将货物运至乙公司指定地点,履行了自己的合同义务。

而乙公司未按约定支付货款,构成违约。

(3)审查违约责任根据合同法第107条规定,乙公司应承担违约责任。

甲公司有权要求乙公司支付货款及逾期付款利息。

(4)确定赔偿数额关于赔偿数额,应根据合同法第113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

劳动争议民事上诉状范文

劳动争议民事上诉状范文

The correct answer to the word crisis is danger and opportunity, but most people only see danger, and few see opportunities, so not many people have successfully made big money.整合汇编简单易用(页眉可删)劳动争议民事上诉状范文下面是为大家提供的一份劳动争议民事上诉状范文,希望能够帮到大家!民事上诉状上诉人:陈,男,1967年4月8日生,汉族,住址:广州市蟠龙西街号楼,身份证号:44010 ;电话:1354 。

被上诉人:佛山市南海制衣有限公司;佛山市南海区大沥镇座;法定代表人: ; 电话:0757-85 。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劳动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20__)南法民一初字第5 号民事判决,现提出上诉。

上诉请求:1、请求撤销(20__)南法民一初字第5 号判决;2、依法判决被上诉人支付解除合同经济补偿金3800元;3、依法判决被上诉人支付待通知金3800元;4、依法判决被上诉人支付上诉人在职期间的社保费用;5、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

事实与理由:第一、原审判决没有查明有关案件最基本、最关键的事实,而按照“高度盖然性规则”(参见判决书的第10页第1行)认定上诉人有“索取员工伙食费”的行为,这是极其错误的,对上诉人也是极其不太公平的!1、在一审阶段,被上诉人递交的证据根本没有提及上诉人收受回扣的事宜(参见被上诉人的十三份证据)。

庭审也一直围绕着上诉人证据、被上诉人的该十三份证据进行。

然而,对于原审判决书所依据的上诉人有“索取员工伙食费”(参见原判决的第10页第2行)行为的证据(被上诉人伪造的证人证言),根本没有在庭审中进行任何的质证与辩论。

事后(即拿到判决书时)上诉人才发现,原审判决采取了“拿来主义”的做法,即对于涉及该案最基本、最核心的证据不予开庭质证,而是直接采信仲裁的判断!上诉人想问:既然被上诉人在一审时已提供了十三份证据,那么为何没有将其在仲裁时认为可以证明上诉人有收受回扣行为的证据(证人证言)作为十三份证据之一向一审提供并进行质证?一审法庭又为何在没有询问证人并在被上诉人没有举证的情形下按照“高度盖然性规则”认定上诉人有“索取员工伙食费”的行为?2、从原审判决的结果来看,原审开庭审理案件的过程显得毫无意义,完全形同虚设!开庭审理(双方所谓的证据质证、辩论)的东西完全没有用上:上诉人及被上诉人在一审时递交的证据并没有作为判案的依据,而是将仲裁的笔录拿过来做出判决!而对于仲裁笔录中涉案的关键环节:上诉人是否收受回扣丝毫没有在一审开庭时让双方质证与辩论过。

黄忠、佛山市南海区西樵荣昌盛织造厂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黄忠、佛山市南海区西樵荣昌盛织造厂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黄忠、佛山市南海区西樵荣昌盛织造厂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案由】民事侵权责任纠纷侵权责任纠纷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审理法院】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04.06【案件字号】(2021)粤06民终4956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周珊黄维陈云【审理法官】周珊黄维陈云【文书类型】裁定书【当事人】黄忠;佛山市南海区西樵荣昌盛织造厂;程家尧【当事人】黄忠佛山市南海区西樵荣昌盛织造厂程家尧【当事人-个人】黄忠程家尧【当事人-公司】佛山市南海区西樵荣昌盛织造厂【代理律师/律所】石坚湖南濂溪律师事务所;钟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石坚湖南濂溪律师事务所钟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石坚钟【代理律所】湖南濂溪律师事务所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黄忠【被告】佛山市南海区西樵荣昌盛织造厂;程家尧【本院观点】黄忠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权责关键词】申请撤回上诉【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黄忠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裁判结果】准许上诉人黄忠撤回上诉。

一审判决自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826.82元,减半收取413.41元,由上诉人黄忠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更新时间】2022-09-24 09:35:30黄忠、佛山市南海区西樵荣昌盛织造厂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粤06民终4956号当事人上诉人(原审原告):黄忠。

委托诉讼代理人:石坚,湖南濂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佛山市南海区西樵荣昌盛织造厂,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

投资人:程家尧。

佛山某公司、保定某公司等专利行政管理(专利)行政案

佛山某公司、保定某公司等专利行政管理(专利)行政案

佛山某公司、保定某公司等专利行政管理(专利)行政案文章属性•【案由】实用新型专利权无效行政纠纷•【案号】(2021)最高法知行终422号•【审理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审理程序】二审•【裁判时间】2023.06.28正文佛山某公司、保定某公司等专利行政管理(专利)行政案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2021)最高法知行终422号上诉人(一审第三人、专利权人):佛山市南海区某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陆某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晓聪,广州市南锋专利事务所有限公司专利代理师。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无效宣告请求人):保定市某纸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韩某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靖,广东都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齐宏涛,北京华朗律师事务所律师。

一审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

法定代表人:申长雨,该局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祁轶军,该局审查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隋璐,该局审查员。

上诉人佛山市南海区某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保定市某纸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纸业有限公司)及一审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实用新型专利权无效行政纠纷一案,涉及专利权人为某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名称为“一种无胶环保封卷的卷筒”的实用新型专利(以下简称本专利)。

针对某纸业有限公司就本专利提出的无效宣告请求,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第41627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以下简称被诉决定),宣告本专利权部分无效,在权利要求1技术方案B及权利要求2中引用技术方案B的技术方案的基础上继续维持本专利权有效;某纸业有限公司不服,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诉讼。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于2020年12月2日作出(2019)京73行初12602号行政判决,判决撤销被诉决定,国家知识产权局针对某纸业有限公司就本专利提出的无效宣告请求重新作出审查决定;某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于2021年4月19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于2021年8月5日询问当事人,上诉人某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陆某某及委托诉讼代理人罗晓聪,被上诉人某纸业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冯靖、齐宏涛,一审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祁轶军、隋璐到庭参加询问。

法律打官司案例分析报告(3篇)

法律打官司案例分析报告(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本案涉及一起因合同纠纷引起的诉讼,原告(以下简称甲)与被告(以下简称乙)于2019年5月签订了一份《合作协议》,约定甲将某项技术成果转让给乙,乙支付甲技术转让费用。

合同签订后,甲按照约定将技术成果交付给乙,但乙未按约定支付技术转让费用。

甲多次催讨无果,遂将乙诉至法院。

二、案件事实1. 原告甲的基本情况甲是一家从事技术研发的企业,拥有某项技术成果的专利权。

甲为了推广该技术成果,提高企业效益,与乙签订了《合作协议》。

2. 被告乙的基本情况乙是一家从事生产制造的企业,因生产需要,与甲签订了《合作协议》,购买甲的技术成果。

3. 合同签订及履行情况2019年5月,甲与乙签订了《合作协议》,约定甲将某项技术成果转让给乙,乙支付甲技术转让费用。

合同签订后,甲按照约定将技术成果交付给乙。

但乙未按约定支付技术转让费用。

4. 原告甲的诉讼请求甲要求乙支付技术转让费用人民币100万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5. 被告乙的答辩意见乙承认与甲签订了《合作协议》,但对于支付技术转让费用的问题,乙认为甲交付的技术成果存在缺陷,影响了乙的生产,因此拒绝支付技术转让费用。

三、法院审理过程1. 庭审调查在庭审过程中,法院对双方当事人进行了调查。

甲提供了《合作协议》、技术成果交付证明等相关证据。

乙承认与甲签订了《合作协议》,但对于技术成果缺陷的辩解,乙未能提供相应证据。

2. 庭审辩论甲认为,乙未按约定支付技术转让费用,构成违约,要求乙支付技术转让费用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乙认为甲交付的技术成果存在缺陷,影响了乙的生产,因此拒绝支付技术转让费用。

3. 法院判决法院经审理认为,甲与乙签订的《合作协议》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应按照约定履行各自的权利和义务。

甲已按照约定交付了技术成果,乙应按约定支付技术转让费用。

关于乙提出的甲交付的技术成果存在缺陷的辩解,乙未能提供相应证据予以证明,故法院不予支持。

据此,法院判决乙支付甲技术转让费用人民币100万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法律纠纷诉讼案例分析(3篇)

法律纠纷诉讼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某公司成立于2005年,主要从事电子产品研发、生产和销售。

该公司员工小李于2010年7月1日入职,担任研发部工程师职位。

在任职期间,小李与公司签订了为期三年的劳动合同,合同期限至2013年6月30日。

根据合同约定,小李的月工资为8000元,公司为其缴纳了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

2012年11月,小李在工作中因突发疾病导致住院治疗,经诊断为高血压。

住院期间,小李向公司提交了病假申请,并提供了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

公司批准了小李的病假申请,但未对其工资待遇进行调整。

在病假期间,小李多次向公司反映其病假工资待遇问题,但公司始终未给予答复。

2013年1月,小李的病假期限即将届满,他再次向公司提出病假申请,并要求公司按照国家规定支付其病假工资。

公司以小李不符合病假条件为由拒绝支付病假工资。

小李遂向当地劳动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申请。

二、仲裁委员会审理劳动仲裁委员会受理了小李的仲裁申请,并依法进行了审理。

在审理过程中,仲裁委员会调取了小李与公司的劳动合同、病假申请、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

经过审理,仲裁委员会认为:1. 小李符合国家规定的病假条件,其病假申请合法有效。

2. 公司未按照国家规定支付小李病假工资,违反了劳动合同约定。

3. 根据国家法律规定,公司应支付小李病假期间的工资待遇。

仲裁委员会判决公司支付小李病假工资,并承担案件受理费。

三、公司不服仲裁裁决提起诉讼公司不服仲裁裁决,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在诉讼过程中,公司提出以下抗辩意见:1. 小李在病假期间未完成工作任务,影响公司正常生产经营,因此公司有权拒绝支付病假工资。

2. 小李在病假期间未按照公司规定提供病假证明,导致公司无法核实其病假情况,因此公司有权拒绝支付病假工资。

四、法院审理法院依法受理了该案,并依法进行了审理。

在审理过程中,法院认为:1. 小李在病假期间提供了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符合国家规定的病假条件。

2. 公司在劳动合同中未对病假工资待遇作出明确规定,但根据国家法律规定,公司应支付小李病假期间的工资待遇。

最新-诉南海市某有限公司债权转让纠纷案 精品

最新-诉南海市某有限公司债权转让纠纷案 精品

诉南海市某有限公司债权转让纠纷案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9佛中法民四初字第10号原告柏爱华,男,1966年12月29日出生,德意志联邦共和国籍人,护照号码3346003465委托代理人许颖,广东长旭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周明星,广东长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海市盈迅经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外经贸大楼三楼。

法定代表人吴勇禧。

委托代理人李启航,广东丰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柏爱华诉被告南海市盈迅经贸有限公司债权转让纠纷一案,柏爱华于2019年12月26日起诉,本院于2019年12月30日立案。

本院根据原告的财产保全申请,作出了2019佛中法民四初字第10-1、10-2号民事裁定,现已生效并执行。

本院依法由审判员许暖安,代理审判员刘建红、陈治艳组成合议庭于2019年3月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柏爱华的委托代理人许颖,被告南海市盈迅经贸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李启航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柏爱华诉称2000年6月16日,德国莱斯布赫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莱斯公司与被告双方签订《12000协议》,确认到协议签订之日,被告尚拖欠莱斯公司购压机货款3929954美元,经抵扣和折扣,双方确认被告应归还的款项为26395628美元,被告应于2000年6月30日及2000年7月31日分两期支付全部欠款给莱斯公司协议签订后,被告未如约付款。

莱斯公司多次向被告催收。

2001年7月24日,被告委托律师致函给莱斯公司,对拖欠款项事宜进行了确认。

2019年12月8日,莱斯公司出具《债权转让确认书》,将上述对被告的全部债权转让给原告,原告取代该公司成为被告的债权人,可通过一切合法手段向被告追收债权。

当原告将债权转让的事实告知被告后,被告虽然对该事实予以认可,但明确回复无法履行还款义务。

原告合法取得对被告的债权,应受到法律保护,被告拒付欠款的违约行为已严重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故此请求判令被告南海市盈迅经贸有限公司立即偿还欠款263956280美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南海市沙头顺隆印刷厂、李球富与莫富佳买卖合同纠纷上诉案.doc

南海市沙头顺隆印刷厂、李球富与莫富佳买卖合同纠纷上诉案.doc

南海市沙头顺隆印刷厂、李球富与莫富佳买卖合同纠纷上诉案-(2003)佛中法民二终字第63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南海市沙头顺隆印刷厂,住所地佛山市南海区沙头镇水南青叟村。

负责人李球富,厂长。

诉讼代理人容国胜,广东东达昊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李球富,男,汉族,1956年9月3日出生,住佛山市南海区沙头镇城区万宁巷3号。

诉讼代理人容国胜,广东东达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莫富佳,男,汉族,1965年4月18日出生,住佛山市南海区沙头镇朗星大朗村,系南海市西樵兴翔纸品店业主。

诉讼代理人黄国荣,广东小塘律师事务所律师。

诉讼代理人朱祥宝,广东小塘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南海市沙头顺隆印刷厂(以下简称印刷厂)、李球富因与被上诉人莫富佳买卖合同拖欠货款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2003)南民二初字第109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2002年4月17日至同年5月24日,印刷厂、李球富向莫富佳购买纸板多批,货款总值5216.80元,莫富佳经追收未果,遂于2003年5 月28日向原审法院提起诉讼,请求:1、判令印刷厂、李球富立即向莫富佳支付纸板货款人民币5216.80元及利息(从立案之日起至判决确定还款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计算)。

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印刷厂、李球富承担。

案经原审法院审理认为:李球富欠莫富佳纸板货款5216.80元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予以确认。

莫富佳主张印刷厂、李球富清偿货款及利息从起诉日起至付清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商业贷款利率计付利息,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

印刷厂、李球富认为其向莫富佳购买纸板的时间是2001年4月17日至同年5月24日,并非2002年4月17日至同年5月24日,而且“2002年”的数字,是莫富佳事后所写,因此,莫富佳的起诉已经超出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未能提供证据予以证实,故对印刷厂、李球富辩解,不予支持。

钟伟荣劳动争议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钟伟荣劳动争议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钟伟荣劳动争议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劳动争议、人事争议其他劳动争议、人事争议【审理法院】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08.27【案件字号】(2021)粤01民终14048、14049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陈静【审理法官】陈静【文书类型】判决书【代理律师/律所】陈智成广东正大方略律师事务所;谭康玲广东正大方略律师事务所;余燕娜广东韬策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陈智成广东正大方略律师事务所谭康玲广东正大方略律师事务所余燕娜广东韬策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陈智成谭康玲余燕娜【代理律所】广东正大方略律师事务所广东韬策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本院观点】关于钟伟荣与麦科凌公司劳动关系的解除时间,虽然麦科凌公司于2019年12月10日向钟伟荣发出《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但钟伟荣在仲裁时提交的《注射生产工票》上时间显示为2019年12月25日,麦科凌公司亦不否认《注射生产工票》是用于计算工资的依据,而麦科凌公司在2019年1月16日和2019年2月26日分别向钟伟荣发放了工资,故麦科凌公司于2019年12月10日向钟伟荣发出的《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并未实际履行,钟伟荣在仲裁时提交的证据足以证实其在2019年1月31日仍与麦科凌公司存在劳动关系,故原审采信钟伟荣主张认定其与麦科凌公司劳动关系终止时间为2019年1月31日并无不当。

【权责关键词】实际履行处分原则自认诉讼请求维持原判法律援助【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审查明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关于钟伟荣与麦科凌公司劳动关系的解除时间,虽然麦科凌公司于2019年12月10日向钟伟荣发出《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但钟伟荣在仲裁时提交的《注射生产工票》上时间显示为2019年12月25日,麦科凌公司亦不否认《注射生产工票》是用于计算工资的依据,而麦科凌公司在2019年1月16日和2019年2月26日分别向钟伟荣发放了工资,故麦科凌公司于2019年12月10日向钟伟荣发出的《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并未实际履行,钟伟荣在仲裁时提交的证据足以证实其在2019年1月31日仍与麦科凌公司存在劳动关系,故原审采信钟伟荣主张认定其与麦科凌公司劳动关系终止时间为2019年1月31日并无不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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钟伟煊与谭灯、南海市大涡塘染织厂加工合同纠纷上诉案-(2004)佛中法民二终字第58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钟伟煊,男,汉族,1955年1月9日出生,住中山市小榄镇鸡鸭市街34号之四,系中山市小榄镇奇典制衣玩具厂业主。

委托代理人利永波、杜文樯,均系广东弘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谭灯,男,汉族,1946年7月24日出生,住佛山市禅城区张槎大富管理区联一村,系张槎镇乐信针织厂业主。

委托代理人谭就烙,男,汉族,1973年11月25日出生,住佛山市禅城区张槎大富管理区联一村,系被上诉人谭灯的儿子。

委托代理人吴彩晃,广东通利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第三人南海市大涡塘染织厂,住所地佛山市南海区小塘大涡塘。

上诉人钟伟煊为与被上诉人谭灯、原审第三人南海市大涡塘染织厂(以下简称大涡塘染织厂)加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2002)佛石法经初字第1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于2004年6月19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同年7月5日公开进行了法庭调查。

上诉人钟伟煊的委托代理人利永波,被上诉人谭灯的委托代理人谭就烙、吴彩晃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经审理查明:根据张槎镇乐信针织厂(以下简称乐信厂)向原审法院提供的磅码单显示,从1999年5月至10月期间,乐信厂向大涡塘染织厂交付其加工完成的拉架风琴布、提花布等坯布共26批(另有2批没有任何人的签收,详细的交付情况见本判决所附统计表)。

2001年9月6日,大涡塘染织厂出具证明,内容为:兹有中山奇典制衣厂(钟伟煊)在1999年5月19日至10月23日期间,委托我大涡塘染织厂到张槎乐信针织厂提针织胚布加工染色整理后,送佛山张槎裕华定型厂和送中山奇典制衣厂(共提布加工30吨左右)。

(2002)佛中法经终字第213号民事判决认定钟伟煊与和利厂之间的交易:钟伟煊委托佛山市张槎镇和利针织厂(以下简称和利厂)向乐信厂提取坯布进行漂白、染色。

经漂白、染色后,和利厂再送给钟伟煊这一交易习惯。

乐信厂是谭灯个人经营的个体工商户。

案经原审法院审理认为:谭灯与钟伟煊之间的交易习惯是钟伟煊委托大涡塘染织厂到谭灯处提取坯布,坯布染色整理后再送往钟伟煊处,谭灯与钟伟煊并非直接交付坯布,而是通过大涡塘染织厂间接交付,这一交易习惯由生效的判决书予以佐证,并由谭灯提供的磅码单和大涡塘染织厂出具的证明相互印证,已形成完整的证据链共同证明谭灯与钟伟煊之间存在加工合同关系。

谭灯依约为钟伟煊加工坯布,钟伟煊却未依约支付加工费,已构成违约,钟伟煊应承担向谭灯偿付加工费的责任,谭灯对加工坯布的重量计算有误,超过部分不予支持。

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钟伟煊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加工款61638.65元及利息(从1999年11月1日起至判决确定的还款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商业贷款利率计付)给谭灯。

逾期履行,则按上述利率加倍计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37元,由钟伟煊负担。

上诉人钟伟煊不服原判,上诉称:一、一审认定事实存在重大错误。

一审认定“1999年5月至10月期间,原告为被告加工坯布,总重量为28764.52kg,加工费为61638.65 元”,该认定与客观事实不符。

钟伟煊与讼争的加工坯布没有关联:(1)就有关讼争的加工坯布,钟伟煊与谭灯之间不存任何书面和口头的合同关系;(2)钟伟煊不认为28张磅码单是真实的,假使28张磅码单是真实,也只能证明钟伟煊与大涡塘染织厂之间存在委托加工关系,磅码单上的“客户”一栏的“钟伟煊”、“奇典”、“奇典制衣厂”并不是钟伟煊签署的,磅码单上“提货人”一栏,也不是钟伟煊签署的,钟伟煊也从未确认或追认有这些委托加工业务存在;(3)大涡塘染织厂也未曾将前述染色整理后的货物交钟伟煊处,如果有,大涡塘染织厂应举出与28张磅码单相关的货物交付给钟伟煊的送货凭据(或钟伟煊收货的凭证)!这是假定的证据链是否形成的关键和核心,钟伟煊已在一审阶段时确提出此项辩论意见,并敬请合议庭留意。

大涡塘染织厂到底有否曾将诉争货物交付钟伟煊,一审对此并无查清并作出错误认定。

二、一审违反证据规则,将大涡塘染织厂提供的《证明》作为认定本案的重要证据,于法不当:(1)大涡塘染织厂作为提供《证明》的单位,无依法出庭,参与质证;(2)大涡塘染织厂无提供用以支持其《证明》内容是真实的、客观的相关凭据。

反问大涡塘染织厂:你出此《证明》有何事实和证据?!(3)大涡塘染织厂与谭灯有利害关系,既然谭灯认为将坯布交付其染色整理,是否存在大涡塘染织厂为了避免其与谭灯之间的结算纠纷,故意推至钟伟煊处。

(4)原审既已认定“第三人南海市大涡塘染织厂未出示任何证据,又何以认定谭灯提供的《证明》是真实、有效呢?三、一审引用另一判决的交易习惯作为本案的交易习惯,同样存在重大疏漏。

(1)另一案的判决反映出:间接交货的第三人和利染厂(不是本案的大涡塘染织厂),与钟伟煊之间有送货签收单,因此有完整的证据链。

而大涡塘染织厂至今无提供送货签收单。

间接交货的大涡塘染织厂应有送货给钟伟煊并由钟伟煊签收这一重要的交易习惯,为何一审反而不予认定!(2)另一案的交易者是:谭灯—和利染厂—钟伟煊,本案谭灯假定的交易者是:谭灯—大涡塘染织厂—钟伟煊,交易主体不同,怎可将不同交易主体的交易习惯混为一谈。

综上,钟伟煊并无涉及讼争的加工业务,谭灯及大涡塘染织厂均无证据证明讼争的加工业务交付给钟伟煊,一审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不当,请求法院:撤销一审全部判决,驳回谭灯的诉讼请求并判令谭灯承担全部的诉讼费用。

上诉人钟伟煊在二审期间没有提供新证据。

被上诉人谭灯答辩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正确,请二审法院予以维持。

被上诉人谭灯在二审期间没有提供新证据。

原审第三人大涡塘染织厂在二审期间未作答辩,也没有向本院提供新的证据材料。

本院认为:谭灯的举证,仅可以证明收取谭灯交付的26批坯布的是由大涡塘染织厂的何伟志和陈基这一事实。

何伟志和陈基签收谭灯交付的坯布,既没有得到钟伟煊的授权,又没有得到钟伟煊的追认,更没有其他表见代理的情形,因此何伟志和陈基的签收,不能证明谭灯确实已将涉讼坯布交付给钟伟煊。

大涡塘染织厂向原审法院出具的证明,属于待证事实,即需要大涡塘染织厂进一步举证证明该事实的真实存在。

在大涡塘染织厂没有提供其他相应的证据材料予以佐证的情况下,原审判决对大涡塘染织厂的证明予以采信,从而认定钟伟煊已收取谭灯交付的坯布是不当的。

至于原审法院认定谭灯与钟伟煊之间存在的所谓交易习惯,更没有相应的事实依据,因生效的(2002)佛中法经终字第213号民事判决确认的仅是谭灯-和利厂-钟伟煊之间的交易习惯。

综上所述,原审判决事实不清,依据不足,影响了案件的正确裁判,本院依法予以改判。

钟伟煊上诉请求有理,本院予以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判决如下:一、撤销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2002)佛石法经初字第16号民事判决。

二、驳回谭灯的全部诉讼请求。

一、二审案件受理费各2537元,均由谭灯承担。

因上述费用已分别由谭灯和钟伟煊预交,故谭灯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钟伟煊支付费用2537元,一、二审法院均不再作收退。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黄烈生代理审判员周珊代理审判员叶仲二○○四年七月八日书记员钟焕英根据谭灯提供的磅码单统计数量单位:条;重量单位:公斤;单价和金额单价:元日期单据编号客户名称品名数量重量单价金额提货签收人19990529 №0000206 钟伟煊拉架风琴布49 862.3 3.2 2759.36 大涡塘何伟志19990712 ——奇典制衣厂提花布48 951.5 ————大涡塘何伟志19990712 ——奇典花灰单面(抽针)24 24 475.5 483.1 ————大涡塘何伟志19990730 ——奇典平纹布48 984.7 ————大涡塘陈基19990730 ——奇典提花布双面小提花73 1162.7 ————大涡塘陈基19990807 ——奇典平纹(抽针)70 1540 ————大涡塘何伟志19990807 ——奇典制衣厂罗纹34 477.9 ————大涡塘何伟志19990716 ——奇典花灰单面47 913 24.6 ————大涡塘陈基19990716 ——奇典罗纹布70 1025.9 ————大涡塘陈基19990728 ——奇典制衣厂平纹布46 901.2 ————大涡塘何伟志19990728 ——奇典提花布单面68 1342.1 ————大涡塘何伟志19990811 ——奇典花灰平纹布58 1217.4 ————大涡塘何伟志19990811 ——奇典花灰平纹布31 646.5 ————大涡塘何伟志19990823 ——奇典制衣厂花灰单面72 1503 ————大涡塘何伟志19990823 ——奇典制衣厂花灰平纹布(抽针)44 961.6 ————大涡塘何伟志19990823 ——奇典制衣厂平纹布(抽针)48 971.5 ————大涡塘何伟志19991006 ——钟伟煊花灰单纹(抽针)73 1514.85 ————大涡塘何伟志19991020 ——奇典平纹布(抽针)62 1319.9 ————大涡塘陈基19990914 ——奇典平纹花灰42 932.5 ————大涡塘陈基19990914 ——钟伟煊花灰44 966.9 ————大涡塘陈基19991023 ——奇典花灰单面(抽针)56 1136.3 ————大涡塘何伟志19991023 ——奇典花灰单面(抽针)61 1266.5 ————大涡塘何伟志19990625 №0000220 奇典花灰33 674.75 1.7 1147.07 大涡塘何伟志19990807 №0000237 奇典男提花48 996.6 3 2989.8 ——19990625 №0000219 奇典单面布(抽针)48 1010.05 ————大涡塘何伟志19990519 №0000191 钟伟煊罗纹提花(抽针)48 1001.5 3.8 3805.7 大涡塘何伟志19991006 №0000079 提花奇典42 919.5 3 2758.5 ——19991020 №0000254 奇典罗纹布42 580.5 ————大涡塘陈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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