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单位政府采购管理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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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预字[1999]139号

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预字[1999]139号

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 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1999年4月17日财预字[1999]139号)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各中直机关,各人民团体,全国人大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为了规范政府采购行为,加强财政支出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预算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我部制定了《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现将《办法》印发给你们。

请按照本《办法》组织开展政府采购工作。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函告我部。

附件: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附件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政府采购行为,加强财政支出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预算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各级国家机关、实行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以下统称采购机关)使用财政性资金办理的政府采购,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前款所称财政性资金,包括财政预算内资金和预算外资金。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政府采购,是指采购机关以购买、租赁、委托或雇用等方式获取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

第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政府采购,不适用本办法:(一)涉及国家安全和秘密的;(二)因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需紧急采购的;(三)人民生命财产遭受危险,需紧急采购的;(四)我国驻境外机构在境外采购的;(五)财政部及省级人民政府(含计划单列市,下同)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政府采购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效益及维护公共利益的原则。

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单位政府集中采购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单位政府集中采购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单位政府集中采购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公布日期】2007.01.10•【文号】财库[2007]3号•【施行日期】2007.01.1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政府采购正文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单位政府集中采购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财库[2007]3号)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有关人民团体,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中共中央直属机关采购中心,全国人大机关采购中心:为了加强中央单位政府集中采购管理,规范集中采购行为,完善和规范中央单位政府集中采购运行机制,财政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有关制度规定,制定了《中央单位政府集中采购管理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附件:中央单位政府集中采购管理实施办法二〇〇七年一月十日附件:中央单位政府集中采购管理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中央单位政府集中采购管理,完善和规范政府集中采购运行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和有关制度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央单位实施纳入政府集中采购范围的采购活动,适用本办法。

政府集中采购范围,按照国务院颁布的年度“中央预算单位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以下简称目录及标准)执行。

第三条政府集中采购组织形式分为集中采购机构采购和部门集中采购。

集中采购机构采购,是指集中采购机构代理目录及标准规定的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中项目的采购活动。

部门集中采购,是指主管预算单位(主管部门)组织本部门、本系统列入目录及标准的部门集中采购项目的采购活动。

第四条政府集中采购实行监督管理职能与操作执行职能相分离的管理体制。

财政部是中央单位政府采购工作的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政府集中采购活动中的各项监督管理职责。

中央单位和集中采购机构履行操作执行职能,接受财政部的监督管理。

财政部关于完善中央单位政府采购预算管理和中央高校、科研院所科研仪器设备采购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完善中央单位政府采购预算管理和中央高校、科研院所科研仪器设备采购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完善中央单位政府采购预算管理和中央高校、科研院所科研仪器设备采购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公布日期】2016.11.10•【文号】财库[2016]194号•【施行日期】2017.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政府采购正文关于完善中央单位政府采购预算管理和中央高校、科研院所科研仪器设备采购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财库[2016]194号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各民主党派中央,有关人民团体,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中共中央直属机关采购中心,全国人大机关采购中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为进一步完善中央单位政府采购预算管理,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有关意见》有关中央高校、科研院所科研仪器设备采购管理的要求,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完善中央单位政府采购预算管理全面完整编制政府采购预算是加强政府采购管理的重要基础。

中央单位应随部门预算编制一并编制政府采购预算。

预算执行中部门预算资金调剂(包括追加、追减或调整结构)需要明确政府采购预算的,应按部门预算调剂的有关程序和规定一并办理,由主管预算单位报财政部(部门预算管理司)审核批复。

除部门预算资金调剂情形外,中央单位预算执行中预算支出总金额不变但需要单独调剂政府采购预算的类别(货物、工程、服务)和金额,以及使用非财政拨款资金采购需要明确政府采购预算的,由主管预算单位报财政部(国库司)备案。

备案文件中应当载明中央单位名称、预算项目名称及编码、采购项目名称以及政府采购预算的类别、金额和调剂原因等项目基本情况说明。

备案由主管预算单位组织在现行的“政府采购计划管理系统”(以下简称采购计划系统)中录入政府采购预算,并上传备案文件的电子扫描件。

录入的政府采购预算作为中央单位编报政府采购计划、申请变更政府采购方式和采购进口产品的依据。

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实施办法(试行)-

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实施办法(试行)-

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实施办法(试行)正文:---------------------------------------------------------------------------------------------------------------------------------------------------- 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实施办法(试行)(2000年3月27日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在国务院各部门机关试行政府采购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9〕51号),规范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财政部《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财预字〔1999〕139号),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以下简称各部门)。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以及各人民团体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以下简称国管局)负责组织实施中央国家机关的政府采购,主要职责是:(一)根据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研究制定政府采购的具体实施办法;(二)编制并公布政府采购目录;(三)审核各部门年度政府采购计划;(四)组织实施集中采购;(五)建立与政府采购相适应的信息系统;(六)组织政府采购人员培训;(七)对各部门采购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受理政府采购投诉;(八)办理其他有关政府采购的事项。

第四条各部门在政府采购工作中的职责是:(一)编制年度政府采购计划;(二)筹集采购资金;(三)对招标文件进行审查,参与开标、评标、定标的全过程;(四)验收货物并履行采购合同;(五)办理其他有关政府采购的事项。

第五条根据实际情况,国管局每年1月编制并公布政府采购目录。

凡是列入采购目录的项目,各部门均应报送国管局进行集中采购;特殊情况经批准的,由各部门分散采购。

各部门的采购计划于每年4月和9月报送国管局,采购计划中应对采购项目的性质、用途、数量、技术规格、交货时间和资金落实情况等加以详细的文字说明。

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做好中央单位政府集中采购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做好中央单位政府集中采购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做好中央单位政府集中采购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公布日期】2009.07.20•【文号】财库[2009]101号•【施行日期】2009.07.2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政府采购正文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做好中央单位政府集中采购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09〕101号)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有关人民团体,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中共中央直属机关采购中心,全国人大机关采购中心: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政府采购法,认真执行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中央单位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和财政部有关规定,加强中央单位政府集中采购工作,促进政府采购制度改革的深化与发展,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认真履行职责,增强集中采购目录执行的严肃性按照国务院办公厅文件规定的属于集中采购机构采购的项目和对目录中部分细化品目(附件1),都应当由集中采购机构负责组织实施,包括海关总署机关、国家税务总局机关、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机关等属于集中采购机构采购的项目。

除此之外的采购项目,由中央单位按照政府采购规定自行组织实施采购,也可以委托集中采购机构或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组织采购。

集中采购机构要在政府采购法管理范围内做好采购组织工作,不得拒绝属于集中采购机构采购范围的项目委托。

对中央单位自愿委托集中采购机构采购目录范围外政府采购项目的,可以根据工作情况接受委托并组织实施。

中央单位和集中采购机构在操作执行中有关集中采购范围和集中采购目录的问题,由财政部负责解释。

二、加强计划管理,规范政府集中采购程序主管部门应按规定在财政部批复部门预算之日起40个工作日内编制年度政府采购实施计划(附件2)报财政部备案,并将属于集中采购机构组织实施的计划抄送集中采购机构。

中央单位要统筹安排全年采购任务,并按规定将采购项目构成、使用单位、采购数量、技术规格、服务要求、使用时间、预算金额等内容编入政府采购实施计划。

财政部关于加强中央预算单位政府采购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财库[2012]49号

财政部关于加强中央预算单位政府采购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财库[2012]49号

财政部关于加强中央预算单位政府采购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正文:---------------------------------------------------------------------------------------------------------------------------------------------------- 财政部关于加强中央预算单位政府采购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财库[2012]49号)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有关人民团体,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中共中央直属机关采购中心,全国人大机关采购中心,中国人民银行集中采购中心,国家税务总局集中采购中心,海关总署物资装备采购中心:近年来,各中央单位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相关制度规定,在规范政府采购行为、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落实政府采购政策功能等方面取得了明显成效。

但一些单位不编政府采购预算、超预算超标准采购、规避集中采购以及不严格执行采购程序等问题仍然存在。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工作的通知精神,进一步规范中央单位政府采购行为,充分发挥政府采购功能作用,现就加强中央单位政府采购管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加强和改进政府采购预算管理中央单位要全面编制政府采购预算,大力推进部门预算细化工作。

凡纳入国务院公布的《中央单位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以下简称《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范围内的集中采购品目和采购限额标准以上项目,都应当按照预算编制文件要求,在部门预算中列明货物、工程和服务的政府采购金额。

通用办公设备家具的政府采购预算要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行政单位通用办公设备家具购置费预算标准(试行)〉的通知》(财行[2011]78号)规定编制,其他项目的政府采购预算要根据厉行节约的原则并结合同类项目历史成交结果编制。

中央单位政府采购管理实施办法

中央单位政府采购管理实施办法

中央单位采购管理实施办法范本一: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中央单位采购管理,加强采购工作的监督,确保采购活动的公平、公正、透明和合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采购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央单位采购活动。

第三条中央单位采购,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透明的原则,加强对供应商的管理,确保采购活动的合法、规范和有效进行。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的中央单位包括中央行政机关、中央党群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依法成立的机构。

第五条中央单位采购应当依法组织采购活动,严禁违规采购或者违法变相采购。

第二章组织机构第六条中央单位应当设立采购管理机构,负责组织和管理中央单位采购活动。

第七条采购管理机构的主要职责包括:(一)制定中央单位采购制度和规章制度,组织制定年度采购计划。

(二)组织采购活动的前期准备工作,包括需求调研、编制采购方案、开展市场调研等。

(三)组织采购活动的实施,包括发布采购公告、接收投标文件、评审和评定供应商等。

(四)组织采购活动的履约管理,包括监督供应商履行合同、处理采购纠纷等。

(五)组织采购活动的后期评估工作,包括采购结果评价、供应商绩效评估等。

第八条采购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加强对采购人员的培训和监督,防止腐败和违规行为的发生。

第三章采购流程第九条中央单位采购活动应当按照以下流程进行:(一)需求确认:根据业务实际需要,确定需求量、种类和质量要求。

(二)采购计划:编制采购计划,明确采购项目的实施范围和时间。

(三)采购准备:调研市场,编制采购方案和招标文件。

(四)采购宣告:发布采购公告,向社会公开采购项目信息。

(五)投标和评标:接收投标文件,进行评标评审,确定中标供应商。

(六)合同签订:与中标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

(七)履约管理:监督供应商履行合同义务,确保采购项目按时按质完成。

第四章监督与管理第十条中央单位采购应当建立健全监督与管理制度,加强对采购活动的监督,及时发现和纠正违规行为。

财政部关于中央单位政府采购工作中有关执行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中央单位政府采购工作中有关执行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中央单位政府采购工作中有关执行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公布日期】2003.06.11•【文号】财办库[2003]56号•【施行日期】2003.06.1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政府采购,财务制度正文财政部关于中央单位政府采购工作中有关执行问题的通知(2003年6月11日财办库[2003]56号)为了促进《政府采购法》的贯彻实施和中央单位政府采购工作的顺利开展,我部印发了《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做好中央单位2003年政府采购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03〕19号),现就执行中有关具体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政府集中采购实施计划问题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颁布的中央预算单位2003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各中央单位要制定本部门的政府集中采购实施计划,确保集中采购活动的有效实施。

因此,各中央预算单位要对纳入政府集中采购目录的项目,根据部门预算或政府采购预算编制2003年政府集中采购实施计划,按月报送本系统的政府集中采购机构。

政府集中采购实施计划主要内容是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的技术规格、数量、预算金额、采购时间要求等。

具体实施办法由中央各系统的政府集中采购机构制定。

二、关于政府采购资金和单位范围问题按照《政府采购法》和财政部财库〔2003〕19号文件规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使用财政性资金购买货物、服务和工程的活动,都应实行政府采购制度。

其中,财政性资金由财政预算资金和预算外资金组成,财政预算资金是指国家财政以各种形式划拨的资金;预算外资金是指单位通过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采购性基金、政府间捐赠资金等获得的收入,不包括单位各种其他事业收入。

但既有财政性资金又有部门其他资金的配套采购项目,或者有财政拨款或财政补助收入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也要实行政府采购制度。

自收自支事业单位或者完全实行企业化管理的单位,可以不实行政府采购制度。

三、关于集中采购实施问题按财政部财库〔2003〕19号文件规定,中央单位的集中采购活动原则上按系统实施归口管理。

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公布日期】2021.04.30•【文号】财库〔2021〕22号•【施行日期】2021.07.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政府采购正文关于印发《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库〔2021〕22号各中央预算单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为落实《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方案》加强政府采购需求管理的有关要求,财政部制定了《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财政部2021年4月30日附件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实现政府采购项目绩效目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政府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项目的需求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政府采购需求管理,是指采购人组织确定采购需求和编制采购实施计划,并实施相关风险控制管理的活动。

第四条采购需求管理应当遵循科学合理、厉行节约、规范高效、权责清晰的原则。

第五条采购人对采购需求管理负有主体责任,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开展采购需求管理各项工作,对采购需求和采购实施计划的合法性、合规性、合理性负责。

主管预算单位负责指导本部门采购需求管理工作。

第二章采购需求第六条本办法所称采购需求,是指采购人为实现项目目标,拟采购的标的及其需要满足的技术、商务要求。

技术要求是指对采购标的的功能和质量要求,包括性能、材料、结构、外观、安全,或者服务内容和标准等。

商务要求是指取得采购标的的时间、地点、财务和服务要求,包括交付(实施)的时间(期限)和地点(范围),付款条件(进度和方式),包装和运输,售后服务,保险等。

第七条采购需求应当符合法律法规、政府采购政策和国家有关规定,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遵循预算、资产和财务等相关管理制度规定,符合采购项目特点和实际需要。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央国家机关全面推行政府采购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央国家机关全面推行政府采购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央国家机关全面推行政府采购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办公厅•【公布日期】2002.10.07•【文号】国办发[2002]53号•【施行日期】2002.10.07•【效力等级】国务院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政府采购,预算、决算正文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央国家机关全面推行政府采购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02]53号)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中央国家机关全面推行政府采购制度的实施方案》已经国务院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央国家机关全面推行政府采购制度,对加强财政支出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等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各部门、各单位一定要提高认识,加强领导,积极支持搞好这项改革。

有关部门要加强对政府采购工作的管理、监督和检查,积极研究制定配套实施办法,逐步使政府采购工作走上规范化、制度化轨道。

有关单位要不断改进工作,完善服务,提高工作效率。

要密切注意实施中可能出现的问题,及时采取措施,认真加以解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办公厅二00二年十月七日中央国家机关全面推行政府采购制度的实施方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国务院有关决定精神,在总结三年来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试点工作经验的基础上,现就中央国家机关全面推行政府采购制度,提出如下实施方案:一、总体目标和原则中央国家机关全面推行政府采购制度的总体目标是:建立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和中央国家机关实际的政府采购管理体制,规范采购行为,强化财政支出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促进廉政建设。

中央国家机关全面推行政府采购制度遵循以下原则:(一)合理分工、相互制衡,政府采购管理部门与集中采购机构分开、集中采购机构与项目采购部门分开。

(二)兼顾效益与效率,合理确定集中采购与自行分散采购的范围。

集中采购机构的采购活动,应当符合采购价格低于市场平均价格、采购效率更高、采购质量优良和服务良好的要求。

政府采购管理办法【最新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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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管理办法【最新版】采购管理最首要的职能,就是要实现对整个企业的物资供应,保障企业生产和生活的正常进行。

下文为大家提供政府采购管理办法全文,仅供参考!政府采购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中心政府采购管理工作,建立和完善政府采购工作运行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国家测绘局政府采购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结合中心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心政府采购是指中心按照政府采购法律、行政法规和制度规定的方式和程序,使用财政性资金和单位自筹资金,采购国务院公布的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内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

第三条政府采购应当遵循公开透明原则、公平竞争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

第四条政府采购应当严格按照批准的预算执行。

第二章组织机构和职责第五条为加强中心政府采购工作的组织领导,成立政府采购工作领导小组。

领导小组由主管政府采购工作的中心领导、财务处、办公室、部、行政服务部及纪检监察的人员组成。

政府采购领导小组的职责是;(一)指导规范本单位政府采购行为;(二)监督和检查本单位政府采购活动的运作过程。

第六条政府采购工作由财务处统一归口管理。

其主要职责是:(一)制定中心政府采购管理办法;(二)确定政府采购项目以及政府采购方式;(三)组织编制年度政府采购预算和计划;(四)组织和参与实施本单位的政府采购工作;(五)依法履行政府采购合同;(六)编报中心政府采购信息统计报表。

第七条办公室的职责是:负责组织实施办公家具、汽车等设备的政府采购工作。

第八条网络技术部的职责是:负责组织实施计算机类设备和涉密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密专用设备、系统集成与服务的政府采购工作。

第九条行政服务部的职责是:负责组织实施公用设备(空调等)的政府采购工作。

第十条其它部门的职责是:负责本部门项目中涉及技术服务的委托业务费支出,符合政府采购限额的,由本部门提出采购需求,经财务处商业务处审核确认后,部门组织实施采购工作。

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关于印发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集中采购信息类产品协议供货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关于印发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集中采购信息类产品协议供货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关于印发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集中采购信息类产品协议供货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公布日期】2006.09.18•【文号】国机采字[2006]25号•【施行日期】2006.09.1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政府采购正文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关于印发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集中采购信息类产品协议供货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国机采字[2006]25号)中央国家机关各部门办公厅(室)、财务司: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规范采购行为,提高采购效率,进一步完善协议供货制度,特制定《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集中采购信息类产品协议供货实施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二〇〇六年九月十八日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集中采购信息类产品协议供货实施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采购行为,提高采购效率,节约采购成本,方便采购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关于全面推进政府采购制度改革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3]74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央国家机关全面推行政府采购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02]53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办事机构、直属事业单位、有关人民团体及其下属各级行政事业单位(以下简称采购人)采购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中实行协议供货的品目适用本办法。

为提高采购效率,方便采购人,采购人采购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外实行协议供货的品目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协议供货,是指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以下简称采购中心)通过公开招标等方式,确定中标供应商及其所供产品(型号、具体配置)、最高限价、订货方式、供货期限、售后服务条款等,并以中标合同的形式固定下来,由采购人在协议有效期内,自主选择网上公告的供货商及其中标产品的一种政府集中采购组织形式。

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单位政府采购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单位政府采购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单位政府采购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公布日期】2004.07.23•【文号】财库[2004]104号•【施行日期】2004.09.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政府采购,财务制度正文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单位政府采购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财库[2004]104号)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有关人民团体,全国人大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为了推进和深化中央单位政府采购制度改革,建立和规范中央单位政府采购运行机制,财政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制定了《中央单位政府采购管理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附件:中央单位政府采购管理实施办法财政部二00四年七月二十三日附件:中央单位政府采购管理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中央单位政府采购管理,建立和规范中央单位政府采购运行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央单位政府采购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中央单位,是指与财政部发生预算缴款、拨款关系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

中央单位按预算管理权限和经费领报关系,分为主管预算单位(主管部门)、二级预算单位和基层预算单位。

第三条中央单位政府采购是指中央单位按照政府采购法律、行政法规和制度规定的方式和程序,使用财政性资金(预算资金、政府性基金和预算外资金)和与之配套的单位自筹资金,采购国务院公布的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内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

第四条中央单位政府采购组织形式分为政府集中采购、部门集中采购和单位自行采购。

政府集中采购,是指中央单位将属于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中的政府采购项目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的采购活动。

部门集中采购,是指主管部门统一组织实施部门集中采购项目的采购活动。

单位自行采购,也称分散采购,是指中央单位实施政府集中采购和部门集中采购范围以外、采购限额标准以上政府采购项目的采购活动。

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关于印发《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实施方案(2020年版)》的通知

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关于印发《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实施方案(2020年版)》的通知

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关于印发《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实施方案(2020年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公布日期】2020.03.12•【文号】•【施行日期】2020.03.1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政府采购正文关于印发《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实施方案(2020年版)》的通知中央国家机关各部门、各单位办公厅(室):根据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央预算单位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2020年版)的通知》(国办发〔2019〕55号),结合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集中采购工作实际 ,我们制定了《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实施方案(2020年版)》。

现印发你们,请按照执行。

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反馈。

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2020年3月12日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实施方案(2020年版)为贯彻落实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方案精神,进一步做好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集中采购工作,根据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央预算单位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2020年版)的通知》(国办发〔2019〕55号)(以下简称目录)要求,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目录主要变化(一)为落实“放管服”改革精神,强化采购人主体责任,部门集中采购项目不再列入目录,由各中央部门自行确定,报财政部备案后实施。

(二)集中采购机构采购项目,新增“互联网接入服务”,在“办公家具”品目备注中增加“铝制或铝制为主家具”的表述。

(三)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中,将原“政府采购工程公开招标数额标准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执行”,调整为“政府采购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公开招标数额标准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执行”。

二、执行方式(一)货物类1.台式计算机、便携式计算机、复印机、打印设备、空调机(包括分体变频壁挂机、分体变频柜机、分体定速壁挂机、分体定速柜机)。

符合批量集中采购配置标准的,应执行批量集中采购。

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关于印发《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开标评标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关于印发《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开标评标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关于印发《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开标评标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公布日期】2013.06.14•【文号】国机采办[2013]11号•【施行日期】2013.06.1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政府采购正文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关于印发《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开标评标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机采办〔2013〕11号)各处(室):《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开标评标管理办法(试行)》已经2013年3月13日主任办公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2013年6月14日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开标评标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以下简称采购中心)开标评标活动的管理,规范开标评标行为,推进公开透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和《财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评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采购中心组织的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等采购项目的开标评标活动,包括采购中心组织实施单个项目招标、协议供货和定点采购项目,不包括适用《招标投标法》的工程类项目。

开标评标活动由项目评审处负责组织实施。

第三条开标评标活动原则上在采购中心开标评标室进行,各采购处应在发布采购文件前通知项目评审处,由项目评审处统一安排评标场所。

需在其它场所进行开标评标活动的,由项目评审处向办公室申请预算,填写《开标评标室使用申请表》(见附件1),经中心领导同意后方可进行。

第四条凡在采购中心开标评标室进行的开标评标活动,应进行录音录像,实施全程监控,录音录像资料作为采购项目文件随其它文件一并存档。

第五条在采购项目开标过程中,可通过中央政府采购网进行音视频直播。

第二章项目交接第六条采购文件发布后10日内,采购处项目负责人、经办人应将采购项目的全部材料移交项目评审处,并填写《采购项目交接登记表》(见附件2)。

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集中采购工作规程(试行)

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集中采购工作规程(试行)

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集中采购工作规程(试行)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公布日期】•【文号】•【施行日期】2006.05.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政府采购正文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集中采购工作规程(试行)(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2006年)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集中采购行为,提高政府集中采购工作效率,明确政府集中采购工作程序,根据《政府采购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央国家机关全面推行政府采购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02]53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关于全面推进政府采购制度改革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3]74号)和财政部的有关规定,结合中央国家机关实际情况,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中央国家机关各部门及其所属各级预算单位(以下简称采购单位)和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以下简称采购中心)实施政府集中采购活动适用本规程。

中央国家机关各部门(以下简称各部门)是指与财政部发生经费预算缴款、拨款关系的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

第三条本规程所称政府集中采购,是指采购单位和采购中心按照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程序,使用财政性资金(含国债资金)和配套的单位自筹资金,采购国务院公布的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内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

第四条各部门应明确一个专门机构,具体负责本部门、本系统政府集中采购的管理工作,主要职责是:组织协调所属各级预算单位的政府集中采购工作、汇总编制本单位政府集中采购预算和政府集中采购实施计划、协助采购中心实施政府集中采购等。

第五条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是组织实施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内项目采购的执行机构,负责制定政府集中采购工作规程、组织实施集中采购目录内的项目采购、培训集中采购业务人员等工作。

第六条采购中心组织实施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内的项目采购时,主要职责是:编制采购文件、发布采购公告、发放采购文件、制定评分办法、抽取专家、组织评审或谈判、发布中标(成交)公告、发出中标(成交)通知书和未中标(未成交)通知书等。

中央单位政府采购管理实施办法(2)完整篇.doc

中央单位政府采购管理实施办法(2)完整篇.doc

中央单位政府采购管理实施办法[失效]发文单位:财政部文号:财库[2001]30号发布日期:2001-4-9执行日期:2001-4-9生效日期:2004-9-1第一章总则第二章采购管理程序第三章资金拨付管理第四章监督检查第五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中央部门和单位政府采购管理,建立规范的中央政府采购运行机制,根据《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和《政府采购运行规程暂行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有政府采购活动的中央部门和单位(含直属单位,简称“中央单位”,下同)。

有关、另有规定的除外。

本办法所称中央部门和单位,是指在中央财政单列并与中央预算有直接经费领拨款关系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

第三条中央单位政府采购是指中央单位按照政府采购制度规定的范围、方式和程序,使用中央预算安排的财政性资金(预算资金和预算外资金)和与财政资金相配套的单位自筹资金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

单位自筹资金是指中央单位按照政府采购拼盘项目要求,按规定用单位其它资金安排的采购资金。

第四条中央单位政府采购组织形式分为联合集中采购、部门统一采购和单位分散采购。

联合集中采购,是指财政部会同有关主管部门组织进行纳入政府集中采购目录所列项目的采购活动(集中采购目录由财政部在制定年度政府采购计划时确定)。

联合集中采购需要委托中介机构代理招标事务的,由财政部商有关主管部门确定招标机构。

受委托的招标机构应当按财政部的要求完成所承办项目标准范本的拟定事务。

部门统一采购,是指主管部门统一组织实施除联合集中采购目录之外的大宗或具有批量的采购项目(不含国务院机关经费中的项目)。

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以下简称国管局)组织的采购活动按部门统一采购规定执行,只是执行主体不一样。

单位分散采购,是指中央单位按照政府采购制度规定,组织联合集中采购、部门统一采购和国管局采购范围以外其它项目的采购活动(含零星采购)。

第五条财政部是中央单位政府采购管理的职能部门,并按照中央单位预算领拨款级次进行管理。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中央国家机关全面推行政府采购制度实施方案》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中央国家机关全面推行政府采购制度实施方案》
上 规 范 化 、 度 化 轨 道 。有 关 单 位 要 不 断 改 进 制
工 作 , 善 服 务 , 高 工 作 效 率 。要 密 切 注 意 实 完 提 施 中 可能 出 现 的 问 题 , 时 采 取措 施 , 真 加 以 及 认
解决 。
《 央 国家 机 关 全 面 推 行 政 府 采 购 制 度 的 中
维普资讯
单 , 主 要 内容 包括 采 购 项 目名 称 、 术 规 格 、 其 技
数 量 、 用要 求 、 送 单 位 名 单 和 交货 时 间 等 。 使 配
中 央 国 家 机 关 政 府 采 购 中 心 根 据 各 部 门报 送 的
采 购 清 单 制 定 具 体 操 作 方 案 并报 财 政 部 备 案 。 各 部 门与 中 央 国 家机 关 政 府 采 购 中心 应 当
签 订委 托 代 理 协 议 , 定委 托 代 理 事项 , 定 双 确 约
方的权利和 义务。 中 央 国 家 机 关 政 府 采 购 中 心 实 施 公 开 招 标
采 购 的 , 当在 有 关部 门指 定 媒 体 上 公 布 招 标 应
信息 , 随机 确 定 评 标 专 家 , 程 序 进 行 评 标 、 按 签
严 重 的按 有 关规 定 给 予 处理 。
监 察 部 负责 对政 府 采 购监 督 管 理 和 具 体 操
作 活动 以 及 政 府 采 购 工作 人 员在 采 购 活 动 中 出 现 的违反 有 关法律 、 法规 和 徇 私 舞 弊 的行 为 进
行查处 。
审 计 署 负责 对政 府 采 购 活 动 的真 实 、 法 、 合
( ) 付 采 购 资金 。 五 支
根 据 政 府 采 购计 划 , 于 财 政 直 接 支 付 资 属

财库[2007]3号 中央单位政府集中采购管理实施办法 2007 3

财库[2007]3号 中央单位政府集中采购管理实施办法  2007  3

财库[2007]3号 中央单位政府集中采购管理实施办法政府采购信息网 2007年1月15日 17:28 来源:财政部作者:财政部字号:大 ¦ 小财库[2007]3号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有关人民团体,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中共中央直属机关采购中心,全国人大机关采购中心: 为了加强中央单位政府集中采购管理,规范集中采购行为,完善和规范中央单位政府集中采购运行机制,财政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有关制度规定,制定了《中央单位政府集中采购管理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附件:中央单位政府集中采购管理实施办法二〇〇七年一月十日 中央单位政府集中采购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中央单位政府集中采购管理,完善和规范政府集中采购运行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和有关制度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央单位实施纳入政府集中采购范围的采购活动,适用本办法。

政府集中采购范围,按照国务院颁布的年度“中央预算单位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以下简称目录及标准)执行。

第三条政府集中采购组织形式分为集中采购机构采购和部门集中采购。

集中采购机构采购,是指集中采购机构代理目录及标准规定的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中项目的采购活动。

部门集中采购,是指主管预算单位(主管部门)组织本部门、本系统列入目录及标准的部门集中采购项目的采购活动。

第四条政府集中采购实行监督管理职能与操作执行职能相分离的管理体制。

财政部是中央单位政府采购工作的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政府集中采购活动中的各项监督管理职责。

中央单位和集中采购机构履行操作执行职能,接受财政部的监督管理。

其中,中央单位作为采购人,应当依法实施集中采购。

集中采购机构,作为采购代理机构和非营利事业法人,应当依法接受中央单位的委托办理集中采购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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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单位政府采购管理实施办法时效性有效颁布单位财政部颁布日期2001.04.09实施日期2001.04.09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中央部门和单位政府采购管理建立规范的中央政府采购运行机制根据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和政府采购运行规程暂行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有政府采购活动的中央部门和单位含直属单位简称中央单位下同有关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本办法所称中央部门和单位是指在中央财政单列并与中央预算有直接经费领拨款关系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第三条中央单位政府采购是指中央单位按照政府采购制度规定的范围方式和程序使用中央预算安排的财政性资金预算资金和预算外资金和与财政资金相配套的单位自筹资金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单位自筹资金是指中央单位按照政府采购拼盘项目要求按规定用单位其它资金安排的采购资金第四条中央单位政府采购组织形式分为联合集中采购部门统一采购和单位分散采购联合集中采购是指财政部会同有关主管部门组织进行纳入政府集中采购目录所列项目的采购活动集中采购目录由财政部在制定年度政府采购计划时确定联合集中采购需要委托中介机构代理招标事务的由财政部商有关主管部门确定招标机构受委托的招标机构应当按财政部的要求完成所承办项目标准范本的拟定事务部门统一采购是指主管部门统一组织实施除联合集中采购目录之外的大宗或具有批量的采购项目不含国务院机关经费中的项目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以下简称国管局组织的采购活动按部门统一采购规定执行只是执行主体不一样单位分散采购是指中央单位按照政府采购制度规定组织联合集中采购部门统一采购和国管局采购范围以外其它项目的采购活动含零星采购第五条财政部是中央单位政府采购管理的职能部门并按照中央单位预算领拨款级次进行管理预算领拨款级次分为主管部门二级管理单位和基层管理单位第六条财政部主要职责是预算编制机构负责编制和批复中央单位政府采购预算部门预算管理机构负责审核部门政府采购预算参加纳入联合集中采购目录部门统一采购目录等采购项目的评审工作政府采购管理机构负责制定政府采购政策制定中央单位政府采购计划确定政府联合集中采购目录并组织实施审核中介代理机构和供应商进入政府采购市场资格确定政府采购资金财政直接拨付范围审查财政直接拨付采购合同监督检查中央单位政府采购活动受理有关投诉事宜第七条主管部门主要职责是推动和监管本部门本系统各项政府采购活动制定本部门政府采购实施细则编审本部门政府采购预算上报财政部协助实施联合集中采购确定本部门统一采购项目并组织实施申请实行财政直接拨付项目的采购资金监督检查所属单位各项政府采购工作汇总编报本部门年度政府采购统计信息第八条二级管理单位和基层管理单位要严格执行各项政府采购规定按财政部规定时间编制政府采购预算报上级主管部门向上级主管部门提供政府采购清单并按要求签订和履行政府采购合同组织好分散采购工作编报本单位政府采购统计报表第二章采购管理程序第九条中央单位政府采购管理程序主要包括编制政府采购预算表部门预算组成部分制定政府采购计划确定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部门统一采购范围明确采购组织方式集中或部门或分散和选定采购方式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询价和单一来源下同执行采购方式验收支付资金结算记帐等第十条中央单位应当按照财政部政府采购预算表规定的内容将本部门年度采购项目及资金计划填制政府采购预算表并编入部门预算逐级上报主管部门主管部门审核汇总后报财政部审批财政部政府采购管理机构根据部门预算中的政府采购预算按品目和项目归类汇总编制中央单位年度政府采购计划即政府采购预算的实施方案在部门预算批复后下达给各主管部门执行政府采购计划主要包括联合集中采购目录政府采购资金财政直接拨付范围部门统一采购原则采购项目资金预算额度采购组织形式和采购方式以及其它管理要求第十一条除政府联合集中采购目录和财政直接拨付范围外主管部门应当根据统一采购的原则和部门实际确定本部门统一采购品目和单位分散采购品目以及各项目的采购方式纳入统一采购目录的品目由主管部门统一组织实施单位分散采购品目由中央单位各自按照政府采购制度规定组织实施第十二条财政部主管部门含二级单位和基层单位以及国管局应当依据部门预算和政府采购计划按照政府采购程序组织开展采购活动第十三条联合集中采购应当遵循下列工作程序一主管部门接到财政部下达的政府采购计划后应当在个工作日内向财政部提交联合集中采购目录规定的具体采购项目清单采购清单包括项目构成使用单位采购数量技术规格资金来源构成使用开工时间等二财政部政府采购管理机构汇总各主管部门采购清单后分品目或项目制定采购实施方案并监督主管部门或政府采购业务代理机构包括招标代理机构的具体采购活动三主管部门从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名单中确定中标人并由商定的单位与中标人签订合同也可以委托招标代理机构与中标人签订合同并组织有关验收工作四实行财政直接拨付的采购项目在资金结算时主管部门根据合同约定向财政部提出付款申请经财政部审核后将资金直接拨付给中标供应商第十四条部门统一采购应当遵循下列工作程序一主管部门将确定的部门统一采购品目逐级下达所属有关单位各二级管理单位和基层单位根据主管部门要求向主管部门提交具体采购项目清单二主管部门汇总所属二级管理单位和基层单位上报的采购清单后按照不同采购方式组织采购其中采取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的采购应委托招标代理机构承办招投标事宜实行竞争性谈判等采购方式的按财政部规定的相应程序进行三主管部门或二级管理单位和基层单位从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名单中确定中标人并由商定的单位与中标人签订合同组织有关验收工作四资金结算时属于财政直接拨付的采购项目由主管部门向财政部提出付款申请财政部审核无误后将采购资金直接拨付给中标供应商其它款项支付由主管部门根据情况按有关规定办理第十五条国管局组织的统一采购的基本程序比照主管部门统一采购程序执行国管局统一组织采购项目的资金全部实行财政直接拨付由使用单位主管部门向财政部提出付款申请财政部审核无误后将资金直接拨付给中标供应商第十六条单位分散采购由各中央单位按现行有关规定执行其中符合公开招标条件的采购活动均应当实行公开招标采购方式第十七条中央单位在组织采购过程中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询价和单一来源采购等采购方式的具体采购操作程序应当按照财政部颁发的政府采购运行规程暂行规定执行第十八条各种采购方式的政府采购合同原则上应当由使用单位与中标供应商签订也可以由使用单位委托上级主管部门或招标机构与中标供应商签订由主管部门或招标机构与中标供应商签订合同的应当在合同条款中明确各自的责任包括使用单位负责组织验收的责任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二级或基层单位与中标供应商签订合同的管理第十九条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在做好质量验收和合同履行工作中重点组织好联合集中采购和财政直接拨付采购的项目合同履行和质量验收工作第二十条政府采购合同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依法变更合同联合集中采购和属财政直接拨付范围的合同变更涉及金额超过该项目采购资金限额的主管部门应当于变更合同前报财政部批准第三章资金拨付管理第二十一条政府采购资金拨付方式主要有财政直接拨付和分散授权拨付两种形式第二十二条财政直接拨付是指财政部按照政府采购合同约定将政府采购资金通过代理银行国有商业银行或股份制商业银行直接支付给中标供应商的拨款方式具体形式有财政全额直接拨付财政差额财政直接拨付和政府采购卡财政全额直接拨付简称全额拨付是指财政部和中央单位按照先集中后支付的原则在采购活动开始前中央单位必须先将单位自筹资金和预算外资金汇集到财政部在代理银行开设的政府采购资金专户需要支付资金时财政部国库资金管理机构根据合同履行情况将预算资金和已经汇集的单位自筹资金和预算外资金通过政府采购资金专户一并拨付给中标供应商财政差额直接拨付简称差额拨付是指财政部和中央单位按政府采购拼盘项目合同中约定的各方负担的资金比例分别将预算资金和预算外资金及单位自筹资金支付给中标供应商采购资金全部为预算资金的采购项目也实行这种支付方式政府采购卡支付方式是指中央单位使用财政部选定的某家商业银行单位借记卡支付采购资金的行为政府采购卡由财政部国库资金管理机构登记核发给中央单位用于支付经常性零星采购项目第二十三条单位分散拨付方式是指在全面实行财政直接拨付方式之前按照现行中央预算拨款管理体制由中央单位自行将采购资金拨付给中标供应商第二十四条实行财政直接拨付方式的具体采购项目和范围由财政部随年度政府采购计划一并下达给主管部门第二十五条实行财政直接拨付方式的政府采购资金在不改变中央单位预算级次和单位会计管理职责的前提下由财政部在拨付之前按预算额度将采购资金预留在国库或政府采购专户不再拨给中央单位第二十六条财政直接拨付方式的具体管理程序一资金汇集实行全额支付方式的采购项目中央单位应当在政府采购活动开始前个工作日内依据政府采购计划将应分担的预算外资金包括缴入财政专户和财政部门批准留用的资金及单位自筹资金足额划入政府采购资金专户实行差额支付方式的采购项目中央单位应当在确保具备支付应分担资金能力的前提下开展采购活动二支付申请中央单位根据合同约定需要付款时应当向财政部政府采购主管理机构提交预算拨款申请书和有关采购文件其中实行差额支付方式必须经财政部政府采购主管机构确认已先支付单位自筹资金和预算外资金后方可提出支付预算资金申请采购文件主要包括财政部批复的采购预算采购合同副本验收结算书或质量验收报告中央单位已支付应分担资金的付款凭证采购发货票供应商银行帐户及财政要求的其它资料三支付财政部国库资金管理机构审核中央单位填报的政府采购资金拨款申请书或预算资金拨款申请书无误后按实际发生数并通过政府采购资金专户支付给供应商差额支付方式应当遵循先自筹资金和预算外资金后预算资金的顺序执行因中央单位未能履行付款义务而引起的法律责任全部由中央单位承担第二十七条属于财政直接拨付范围且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的工程采购项目应当通过主管部门向财政部提出拨款申请第二十八条实行财政直接拨付办法后节约的预算资金原则上用于平衡预算也可以经财政部批准留归部门安排其它预算支出或结转下年度使用第二十九条属于单位分散采购的项目主管部门根据部门预算安排编制月度用款计划报财政部并按月填报预算资金申请拨款书财政部国库资金管理机构审核无误后办理拨款手续实行部门统一采购方式的采购项目采购资金可以由主管部门实行直接拨付给中标供应商的办法第三十条中央单位要加强政府采购资金财务会计核算工作并根据财政部预算拨款申请书回联单认真做好有关财务会计记帐工作第四章监督检查第三十一条财政部和主管部门要建立经常性的政府采购工作监督检查制度除政府采购预算中的采购项目作为每年专项审计检查内容外财政部还要定期或不定期对其它采购活动进行审计检查第三十二条财政部可以根据工作需要组织专家对主管部门二级管理单位和基层单位的政府采购项目的运行评估报告进行评审提出评审意见中央各单位要加强系统内部政府采购工作的管理及时发现并纠正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确保各项规定的贯彻落实第三十三条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财政部审计署监察部等部门将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第三十四条供应商对中央单位政府采购范围方式文件内容说明及合同变更或补充等有疑问的可以向财政部提出询问或投诉财政部对此应当及时予以答复第五章附则第三十五条中央各部门应当按照本规定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并报财政部备案第三十六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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