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事业单位政府采购管理制度
行政事业单位政府采购管理制度范本

行政事业单位政府采购管理制度范本行政事业单位政府采购管理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为规范行政事业单位的政府采购行为,提高采购效率,保障采购品质,防范采购风险,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管理制度适用于所有行政事业单位的政府采购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政府采购立项、需求确定、采购方式选择、采购文件编制、招标、评标、定标、合同签订、合同执行和采购记录管理等全过程。
第三条制度制定程序本管理制度的制定需要经过以下程序:(一)成立制定工作组行政事业单位应当按照公司内部政策,成立政府采购管理制度的制定工作组,负责制定政府采购管理制度和相关规定。
(二)调研和分析制定工作组应当开展政府采购管理的调研和分析,明确存在的问题,确定制度的目标和原则。
(三)征求意见制定工作组应当根据调研情况和制定草案,征求有关单位、专家和利益相关方的意见,进行论证。
(四)审定和公布制定工作组应当根据征求意见的结果,进行修改完善,并经领导审定后,向组织机构提出报告,报组织机构统一发布。
第二章采购需求与计划第四条采购项目立项行政事业单位采购项目的立项,应当根据行政事业单位本身的业务需要和实际情况,并通过会议决策或行政证明方式来确定。
第五条采购需求确定行政事业单位应当根据项目立项的内容和需求确定采购的品种、数量、质量、性能、尺寸和交货期限等。
第六条采购计划编制采购单位应当将采购需求分别编入年度采购计划并报组织机构审批。
第三章采购方式选择第七条采购方式的选择行政事业单位采购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按照采购品值的大小和采购项目的特殊性质,选择适合的采购方式,包括但不限于商业谈判、询价、竞争性谈判、拍卖、比选、竞争性磋商、公开招标等。
第八条公开招标(一)公开招标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等规定,指定专门的采购人员和评审委员会。
(二)采购文件应当明确评审标准、评分细则、评分公式和措施等,使所有投标人在评分过程中均得到公正、公平的待遇。
2024年行政事业单位物资采购管理制度(三篇)

2024年行政事业单位物资采购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物品采购行为,加强物品管理,节约经费开支,充分发挥物品的使用效能,更好地为开发区各项工作服务,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办公设备、日常用品、接待物品、后勤服务物品和单位工作开展相关所需的各类采购。
凡属政府采购范畴,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省、市政府采购管理办法执行。
第三条物品采购应按照服务工作的原则,既要及时周到,又要精打细算,避免损失和浪费。
第四条办公室全体人员要发扬艰苦奋斗、勤俭节约的优良传统,爱护与珍惜国家财物,配合、支持管理人员做好物品采购管理工作。
第五条物品采购、管理人员要认真履行岗位职责,严格遵守规章制度,廉洁自律、全心全意地做好服务工作。
第二章采购方式及流程第六条物资采购要严格执行预算计划和审批程序,按照先预算计划,并通过审批后购买的原则,未预算计划或未通过审批的不得采购。
第七条日常办公中低易品采购和列入政府采购目录中的采购需分类进行,采购办理流程如下:(一)日常办公中低易品采购。
一律由办公室安排专人负责采购,其他人员一律不得自行采购或在指定采购点签字采购。
一次性采购物品金额在____元以内的,由采购申请人填写“物品采购计划单”,分管副主任提出采购意见和建议,报分管后勤工作的副主任审批后,分管副主任和专门负责采购的人员一同采购。
一次性采购物品金额在____元以上的,由采购申请人填写“物品采购计划单”,分管副主任提出采购意见和建议,报办公室主任审批后,分管后勤工作的副主任、采购申请人和专门负责采购的人员一同采购。
对采购物品有特殊要求的,采购物品时,采购申请人可提出详细采购要求或由申请采购部门的分管副主任派人一同采购。
(二)列入政府采购目录中的采购。
由采购申请部门预先填写“物品采购计划单”,分管部门副主任提出采购意见和建议,由分管办公室的副主任和分管财务的副主任审批通过后,根据采购金额分别报管主要领导或党工委集体审批通过,并由办公室安排专门负责采购的人员前往市财政局和交易中心申办采购。
行政事业单位政府采购管理制度(精彩4篇)

行政事业单位政府采购管理制度(精彩4篇)行政事业单位政府采购管理制度篇一为加强本机关办公用品的管理,规范办公用品的购、发、用行为,降低消耗,提高经济效益,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办公用品的采购1.本制度规定的办公用品是指达不到固定资产标准的低值易耗品,包括耗材及软件、办公文具、卫生用具、照明用具等。
1000元以下的低值易耗品,由使用部门事前写申请,经分管领导批准后交党政办安排专人购买;1000元以上的须经党政联席会审议通过以后,交办公室统一采购。
2.对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物品,由乡各部门填写申购单,经主要领导批准后交党政办,由财政分局按照有关规定到县政府采购中心办理采购手续,党政办统一领回发放。
3.不需在政府采购中心完成的采购,由党政办公室负责采购、管理、发放。
急用零散性采购实行双人采购制度。
任何部门和个人均不得私自采购。
4.采购人员须尽职尽责,本着厉行节约的原则,认真做好市场调查,充分掌握所需购物品的性能、价格等情况,力求货比三家,购得质优价廉商品。
5.不属政府采购范围的物品的采购程序:需用部门提出申请→相关领导审批→党政办采购、发放→采购人在发票上经手签字→相关领导审核→乡主要领导审核→财政分局核销。
第二条:办公用品的领取1.物品领用实行一次一领、专领专用原则。
2.领取人在领用办公用品时须在物品管理处《办公用品领取登记单》上写明日期、物品名称及规格、数量、用途等内容并签字。
3.大件物品领取后应列入固定资产管理序列,部门应明确使用管理责任人。
4.除党政办指定的专人采购外,其他工作人员一律不得在外单独购买办公用品或在指定采购点处签单。
5、到党政办借用物品(相机、录音笔、水壶等)需经得党政办人员同意方可借出,党政办人员要做好登记。
第三条:办公用品的使用1.办公用品应为办公所用,不得据为己有,挪作私用。
2.要爱护办公设备和相关物品,不得随意丢弃废置,严格执行注销制度。
要认真遵守操作规程,最大限度延长物品使用年限。
行政事业单位采购管理制度

**单位采购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单位(以下简称“本单位”)采购管理,规范采购行为,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主席令第68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实施条例》(国务院令[2014]658号)和**市政府采购相关法规,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单位。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采购,是指以合同方式有偿取得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包括购买、租赁、委托、雇佣等。
第四条单位的采购行为分为政府采购与非政府采购。
本制度所称政府采购,是指单位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
本制度所称的非政府采购,是指单位实施的政府采购之外的采购行为。
第五条政府采购分为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
集中采购是指采购人将列入集中采购目录的项目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或者进行部门集中采购的行为。
分散采购是指采购人将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未列入集中采购目录的项目自行采购或者委托采购代理机构代理采购的行为。
第六条集中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以财政部门的最新规定为准。
第七条政府采购应当遵循公开透明原则、公平竞争原则、公正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
第二章管理机构与职责第八条党委会是采购管理的最高决策机构,主要职责包括:(一)审议采购管理相关制度;(二)审议采购金额超过20万元(不含)的采购事项申请;(三)任命采购工作小组成员;(四)研究确定采购其他重大事项。
第九条办公会是采购管理的日常决策机构,主要职责包括:(一)审核采购管理相关制度;(二)审议采购金额在3万元(不含)至20万元(含)的采购事项申请;(三)审核采购金额超过20万元(不含)的采购事项申请;(四)审议符合单位“三重一大”标准的采购事项结果;(五)审议符合单位“三重一大”标准的服务类采购《验收报告》;(六)审议《采购统计分析报告》;(七)研究确定采购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条本单位成立采购工作小组,由分管采购领导任组长,XXX部门负责人任副组长,各部门委派一名采购员加入采购工作小组。
2023年行政事业单位政府采购管理制度范本

2023年行政事业单位政府采购管理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规范行政事业单位政府采购行为,提高采购结果的科学性、透亮度和效益,保障国家和社会利益,订立本管理制度。
本管理制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家有关政府采购管理制度和标准为基础。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管理制度适用于行政事业单位在进行政府采购过程中的各个环节,包含规划、计划、招标、评标、定标、合同管理、验收、支出等。
第三条定义•政府采购:指行政事业单位为履行职责需要,使用国家财政支出资金采购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的行为。
•行政事业单位:指由国家机关或者其他依法设立的行政机构或者事业组织承当行政管理职能的法人。
•采购人:指行政事业单位依法进行政府采购的法定主体。
•供应商:指具有供应政府采购货物、工程或者服务本领的机构或个人。
第二章采购管理程序第四条采购计划1.采购人应当依据本单位的实际需求和财力情形,订立年度采购计划。
2.采购计划应当包含采购项目的名称、数量、预算金额等基本信息,并依照采购法规定的采购方式和程序进行拟定。
第五条招标公告1.采购人应当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网站上发布招标公告,公告内容应当包含:–采购项目的基本信息–招标方式和采购方式–投标截止时间和地方–招标文件的取得方式和费用第六条投标文件1.供应商应当依照招标文件的规定,提交符合条件的投标文件。
2.供应商的投标文件应当包含:–投标函–技术标、商务标等相关文件–保证金等相关文件第七条评标1.采购人应当组织评标委员会对投标文件进行评标,评标委员会应当具备相关的专业知识和本领。
2.评标委员会应当依照招标文件和采购规定进行评标,对投标文件进行综合评价,确定中标候选人。
第八条定标和合同签订1.采购人依据评标结果,确定中标候选人,并与中标候选人进行沟通和商讨,最终确定中标人。
2.采购人应当与中标人签订采购合同,并明确采购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的质量、数量、价格、验收标准等条款。
事业单位政府采购业务管理制度

事业单位政府采购业务管理制度摘要行政机关及事业单位采购是政府实施职能的一部分,是推动经济社会进展的紧要举措。
事业单位政府采购业务管理制度是为了规范采购行为,保障政府财产安全,加强采购行为透亮度和公正性而订立的管理制度。
本文将围绕事业单位政府采购业务管理制度进行介绍。
制度总则目的本制度旨在规范事业单位政府采购行为,保障政府财产安全,加强采购行为透亮度和公正性,维护国家和社会的利益。
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事业单位政府采购行为,其目的是保障政府财产安全和实现采购活动公开、公正、公正、合理和节省的原则。
原则本制度遵从以下原则:1.公开、公正、公正、合理2.依法合规、公开透亮、节省高效、风险可控3.人民群众、社会公众、媒体和监督部门的监督和检查采购计划编制政府采购计划由采购机构依据年度工作计划、产品需求、资金预算和采购规划等因素编制,经批准后执行。
缺乏合理的需求计划、资金保障和预算管理,有可能会引发采购失败、缺货、品诘责题等诸多问题。
公告采购机构在完成采购计划后,需要在代理机构指定的采购网站上发布采购公告,公告中需要包含采购内容、采购方式、投标资格要求等信息,使得招标人、代理机构、投标人和社会公众得以了解采购项目情况,保障采购行为的公开性。
投标过程投标文件采购机构在采购公告发布后,邀请符合条件的投标人供给投标文件,以达到在符合国家采购法规定的条件下以最有优惠的价格获得所需产品或服务的目的。
投标文件中应包含的信息应当符合采购公告和采购文件的要求,实在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1.投标人基本情况2.投标报价及费用明细3.商务、技术方案和核心技术方案4.项目执行本领证明等开标采购机构在投标截止日之后,对投标文件进行开标,开标过程应当符合国家采购法规定,以保障投标人的合法权益和投标行为的透亮度。
履约管理合同签订采购机构在经过评审、中标确定后,需与投标人签订正式合同。
合同内容应涵盖采购内容、价格、质量、交付时间和保修等内容,以确保供货商和采购机构之间的权益和义务。
行政业单位采购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行政事业单位采购行为,加强财务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单位各类采购活动,包括货物、工程和服务采购。
第三条本制度遵循公开、公平、公正、透明的原则,确保采购活动合法、合规、高效。
第二章采购范围和方式第四条采购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一)办公用品、设备、材料等货物采购;(二)房屋、建筑、维修等工程采购;(三)培训、咨询、维修等服务采购。
第五条采购方式根据采购项目特点及预算金额,可采取以下方式:(一)公开招标:适用于预算金额较大的采购项目;(二)邀请招标:适用于有特殊需求或预算金额较小的采购项目;(三)竞争性谈判:适用于技术复杂、专业性较强的采购项目;(四)单一来源采购:适用于只能从特定供应商处采购的项目;(五)询价采购:适用于预算金额较小、供应商数量较多的采购项目。
第三章采购流程第六条采购流程包括以下步骤:(一)编制采购计划:根据工作需要,制定采购计划,明确采购项目、数量、质量、技术要求、预算金额等;(二)预算审批:将采购计划提交财务部门审核,经批准后纳入年度预算;(三)发布采购信息:通过政府采购网、单位公告栏等渠道发布采购信息,邀请供应商参与;(四)组织采购活动:根据采购方式,组织开标、评标、谈判等活动;(五)签订合同:根据评标结果,与中标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六)合同履行:监督合同履行情况,确保采购项目按期、按质、按量完成;(七)验收结算:对采购项目进行验收,根据验收结果办理结算手续。
第四章采购监督第七条建立健全采购监督机制,确保采购活动合法、合规、高效。
(一)内部监督:设立采购监督小组,对采购活动进行全过程监督;(二)外部监督:接受审计、财政、监察等部门的监督检查;(三)投诉处理:设立投诉举报渠道,对采购活动中的违规行为进行查处。
第五章责任追究第八条对违反本制度规定,造成损失或不良影响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行政事业单位政府采购管理制度

行政事业单位采购管理制度范本一:正式风格一:总则1.1 目的本制度的目的是为了规范行政事业单位的采购行为,保证采购活动的合法、公正、公开和高效。
1.2 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行政事业单位的采购活动,包括货物、工程和服务的采购。
二:采购管理机构2.1 采购管理部门行政事业单位应设立采购管理部门,负责统一组织、管理和监督采购活动。
2.2 采购管理人员采购管理部门应配备专业的采购管理人员,具备相关的专业知识和经验,并接受必要的培训。
三:采购程序3.1 采购需求确认行政事业单位应根据实际需要,明确采购需求,并编制采购计划。
3.2 采购方式选择根据采购金额、紧急程度等因素,行政事业单位应选择合适的采购方式,如招标、竞争性谈判、询价等。
3.3 采购文件编制根据采购方式的不同,行政事业单位应编制相应的采购文件,包括招标文件、谈判文件等。
3.4 招标公告发布招标采购的行政事业单位应根据招标文件的内容和要求,发布招标公告,向潜在供应商公开采购信息。
3.5 投标和评标潜在供应商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交投标文件,采购管理部门进行评标,并确定中标人或中标候选人。
3.6 合同签订确定中标人或中标候选人后,行政事业单位和供应商签订正式的合同,并落实相关的履约和支付事项。
四:采购管理4.1 采购过程监督行政事业单位的采购管理部门应对采购过程进行监督和检查,确保采购活动的合法性和规范性。
4.2 履约管理行政事业单位应按照合同要求,对供应商的履约情况进行跟踪和评估,并及时处理履约纠纷。
4.3 信息公开行政事业单位应及时公开采购信息,包括采购计划、招标结果等,保证采购活动的公开和透明。
五:附件本文档涉及以下附件:1. 采购计划模板2. 招标文件模板3. 合同模板六:法律名词及注释1. 采购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采购法》。
2. 招标:指向潜在供应商公开发布采购信息,以便供应商提交投标文件,确定合同对象的行为。
3. 评标:指对供应商的投标文件进行评定和比较,确定中标人或中标候选人的行为。
行政事业单位政府采购管理制度范文

行政事业单位政府采购管理制度范文行政事业单位政府采购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行政事业单位政府采购活动,保障政府采购的公平、公正、公开,确保政府采购资金使用效益,提高政府采购工作的透明度和规范性,根据《政府采购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行政事业单位政府采购活动,是指为完成行政事业单位的日常采购任务,通过公开、竞争性的招标、拍卖、询价等方式,选定供应商以获取商品、工程或服务的过程。
第三条行政事业单位政府采购活动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廉洁的原则,注重节约、透明、高效的原则,促进合理、规范、经济、用途相当的采购。
第四条行政事业单位政府采购活动应采用电子化管理手段,实现电子招投标、电子采购、电子支付等全过程的电子化。
第五条行政事业单位政府采购活动需要依法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确保政府采购的公开性和透明度。
第六条行政事业单位应建立健全政府采购管理制度,明确采购活动的责任、权限和程序,加强内部监督和外部监管。
第二章采购计划第七条行政事业单位应制定年度采购计划,明确本年度需采购的商品、工程和服务项目及预算金额。
第八条采购计划应根据行政事业单位的实际需求,结合合理预算安排,经过合理评估和论证。
第九条采购计划应提前至少三个月提交行政机关或上级单位审批,未经审批不得进行相关采购活动。
第十条采购计划应根据采购金额大小划分为不同等级,确定采购方式及具体程序。
第三章采购方式及流程第十一条行政事业单位政府采购方式包括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询价以及单一来源采购等。
第十二条公开招标适用于采购金额较大、供应商较多的情况下,申请方需在媒体上公示相关信息,确保采购活动公开、公平、公正。
第十三条邀请招标适用于采购金额较小、供应商较少的情况下,申请方需选择适用范围内的供应商进行邀请,确保采购活动公开、公平、公正。
第十四条竞争性谈判适用于采购工程、技术复杂或设计需求不明确的情况下,申请方需邀请符合条件的供应商进行谈判。
行政事业单位政府采购管理制度

一、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行政事业单位政府采购管理,规范政府采购行为,提高政府采购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地区各级政府机关、事业单位和其他使用财政性资金的单位(以下简称“采购单位”)的政府采购活动。
第三条采购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政府采购管理制度,明确职责分工,规范采购程序,确保政府采购活动公开、公平、公正、高效。
二、采购范围和方式第四条采购范围包括货物、工程和服务。
(一)货物:包括办公用品、设备、材料等。
(二)工程:包括新建、改建、扩建、维修、拆除、装饰等工程。
(三)服务:包括咨询、培训、设计、审计、检验、鉴定等。
第五条采购方式包括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询价采购和直接采购。
三、采购程序第六条采购单位应当根据采购项目特点和需求,按照下列程序进行政府采购:(一)编制采购计划:采购单位根据年度预算和实际需求,编制采购计划,报财政部门审批。
(二)发布采购公告:采购单位按照审批的采购计划,发布采购公告,明确采购项目、采购方式、采购预算、投标截止时间等。
(三)组织投标:采购单位按照公告要求,组织投标,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
(四)确定中标人:采购单位根据评审结果,确定中标人。
(五)签订合同:采购单位与中标人签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六)履行合同:采购单位按照合同约定,履行采购合同。
四、采购监督第七条采购单位应当建立健全采购监督机制,加强对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督。
(一)采购单位内部监督:采购单位应当设立专门的采购管理部门,负责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督管理。
(二)财政部门监督:财政部门对政府采购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政府采购法律法规的行为,依法进行处理。
(三)审计部门监督:审计部门对政府采购活动进行审计,确保政府采购资金使用效益。
五、法律责任第八条采购单位违反本制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财政部门责令改正,并依法进行处理:(一)未按照规定编制采购计划的;(二)未按照规定发布采购公告的;(三)未按照规定组织投标的;(四)未按照规定确定中标人的;(五)未按照规定签订合同的;(六)未按照规定履行合同的。
行政事业单位政府采购管理制度

政府采购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本单位采购行为,依法合规开展采购工作,提高采购质量和工作效率,控制采购成本,根据有关政府采购的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本单位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单位各类政府采购,包括货物类采购、服务类采购和工程类采购。
第三条本单位政府采购按采购方式分为政府集中采购和自行采购。
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项目,由政府集中采购机构负责组织实施集中采购。
集中采购目录以外、集中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项目,由本单位按照规定委托社会采购代理机构实施采购,但其中保密、应急以及重大采购项目由政府集中采购机构实施。
集中采购目录以外、集中采购限额标准以下的政府采购项目,由本单位按照有关规定自行采购。
第四条按照经批准的采购预算实施政府采购。
采购金额超过年度预算的项目,应履行预算追加审批程序。
未纳入年度预算的项目,应办理预算审批手续。
第二章职责分工第五条本单位领导班子会议负责研究、审议政府采购工作重大问题,审定单项采购金额在3万元以上(含3万元)项目的采购文件和采购结果。
第六条本单位设立政府采购工作小组,组长由分管采购工作的单位领导担任,成员由各科室负责人、采购人员、财务人员和其他与采购事务有关的工作人员组成。
政府采购工作小组职责:(一)编制年度采购计划和预算。
(二)申报政府集中采购计划,并按照政府集中采购有关规定组织实施政府集中采购。
(三)审核单项金额在3万元以上(含3万元)自行采购项目的采购文件,并组织开标、评标等工作,编制采购评审报告,确定供应商,报单位领导班子会议审定。
第七条办公室为本单位政府采购的职能部门,负责审核各类采购方案、招标文件和采购合同,承担政府采购工作小组的日常工作,参与自行采购的评审,并负责采购文件、资料的归档和保管,建立政府采购招标台账。
第八条财会部门负责采购文件、采购合同财务事项的审核,采购款项的审核和支付,参与自行采购评审。
关于行政采购管理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行政采购行为,提高采购效率,确保采购质量,维护国家利益和公共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使用财政性资金进行的行政采购活动。
第三条行政采购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实行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相结合,依法采购。
第四条行政采购管理应当建立健全采购制度,明确采购主体、采购范围、采购程序、采购方式和采购监督等内容。
第五条行政采购活动应当接受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的监督。
第二章采购主体第六条采购主体是指使用财政性资金进行行政采购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
第七条采购主体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采购需求;(三)有符合国家规定的采购预算;(四)有具备相应资格的采购人员。
第八条采购主体应当建立健全采购管理制度,明确采购程序、采购方式和采购监督等内容。
第三章采购范围第九条行政采购范围包括以下内容:(一)货物采购,包括办公用品、设备、材料等;(二)工程采购,包括建筑工程、安装工程、装修工程等;(三)服务采购,包括物业管理、咨询、培训、维修等。
第十条下列项目不得列入行政采购范围:(一)法律法规规定不得采购的项目;(二)已列入政府集中采购目录的项目;(三)经批准的自行采购项目。
第四章采购程序第十一条采购程序包括以下环节:(一)需求申报;(二)预算编制;(三)采购方式选择;(四)招标投标;(五)合同签订;(六)合同履行;(七)验收结算;(八)绩效评价。
第十二条需求申报:(一)采购主体应当根据实际需求,编制采购需求报告,明确采购项目、数量、质量、技术参数、服务标准等;(二)采购需求报告应当经相关部门审核,并报财政部门审批。
第十三条预算编制:(一)采购主体应当根据批准的采购需求报告,编制采购预算;(二)采购预算应当经相关部门审核,并报财政部门审批。
2023年行政事业单位政府采购管理制度范本范文

2023年行政事业单位政府采购管理制度范本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1.本制度的订立目的是为了加强行政事业单位政府采购管理,确保采购活动公正、透亮、高效,并保护国家资产安全和行政事业单位的合法权益。
2.本制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单位的实际情况进行订立。
第二条适用范围1.本制度适用于我单位在2023年进行的涉及政府采购的全部活动。
2.本制度适用于我单位全体员工和与政府采购相关的各方,包含供应商、评审专家等。
第三条基本原则1.公开、公平、公正原则:采购活动应当公开进行,全部潜在供应商在平等条件下参加竞争,采购合同的履行应当公正、公平。
2.诚实信用原则:采购活动各方应当遵守合同商定,诚实守信,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扰或阻碍采购活动的正常进行。
3.透亮原则:采购活动各环节应当进行记录和归档,相关信息应当便于查询和审计。
4.效益原则:采购活动应当依法、高效进行,确保采购品质与价格合理匹配。
第二章采购管理第四条采购计划1.我单位应依据预算、业务需求等相关因素订立年度采购计划,并报相关主管部门批准。
2.采购计划应明确采购品种、数量、金额等重要内容,并充分考虑市场情况和供需情形。
3.采购计划应在计划期限内完成,如有更改需及时向相关主管部门报备并获得批准。
第五条采购方式1.采购方式包含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等。
2.采购方式应依据采购项目的实在情况进行选择,并经过相关主管部门批准。
3.采购方式应公开透亮,采购活动各方参加应依照规定的程序和时间节点履行相应义务。
第六条采购程序1.采购程序包含需求分析、编制招标文件、发布招标公告、组织评审、签订合同等环节。
2.采购程序应严格依照法律法规和相关制度的要求进行,确保程序合法、规范。
3.采购程序中的相关文件和紧要环节应进行备案和归档,以备后续审计和监督。
第七条供应商管理1.供应商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采购条件,并具备相应的资质和实力。
事业单位政 府采购业务管理制度

事业单位政府采购业务管理制度一、总则(一)为了规范本事业单位的政府采购行为,提高政府采购资金的使用效益,促进廉政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二)本制度适用于本事业单位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采购活动。
(三)政府采购应当遵循公开透明原则、公平竞争原则、公正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
二、组织机构及职责(一)成立政府采购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本单位政府采购工作的领导、决策和协调。
领导小组组长由单位负责人担任,成员包括财务、采购、业务等相关部门负责人。
(二)财务部门的职责1、负责编制政府采购预算,并按照批准的预算执行。
2、审核采购资金的支付申请,确保资金使用合规。
(三)采购部门的职责1、负责制定采购计划,组织实施采购活动。
2、收集、整理、分析供应商信息,建立供应商库。
3、起草采购合同,办理合同的签订、履行、变更等事宜。
(四)业务部门的职责1、提出采购需求,参与采购项目的论证和评审。
2、负责采购项目的验收和使用管理。
三、采购预算管理(一)采购预算的编制1、各业务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在每年规定的时间内提出下一年度的采购需求,包括采购项目的名称、数量、规格、预算金额等。
2、财务部门汇总各业务部门的采购需求,结合单位的财务状况和资金安排,编制政府采购预算草案。
3、政府采购预算草案经单位领导班子审议通过后,报上级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审批。
(二)采购预算的执行1、采购部门应当按照批准的采购预算组织实施采购活动,不得无预算采购或者超预算采购。
2、因特殊情况需要调整采购预算的,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报经批准。
四、采购计划管理(一)采购计划的制定1、采购部门根据批准的采购预算和工作实际,制定采购计划,明确采购项目的名称、数量、规格、预算金额、采购方式、采购时间等。
2、采购计划应当经单位领导班子审议通过后实施。
(二)采购计划的调整1、因工作需要或者采购项目发生变化,需要调整采购计划的,应当由采购部门提出调整申请,说明调整的原因和调整的内容。
行政事业单位政府采购管理制度

行政事业单位政府采购管理制度行政事业单位政府采购管理制度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发挥部门集中采购的优势,满足特殊要求采购项目的需要,提高我市政府采购的效率和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部门集中采购,是指纳入市级政府采购管理的单位,由本单位组织实施属于部门集中采购范围的采购项目的行为。
各单位在实行部门集中采购时,其采购方式及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等审批手续,均由各单位按本办法的规定进行办理第三条属于当年公布的*市市级政府采购集中采购目录范围的采购项目,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应当纳入部门集中采购:(一)货物、服务及其他工程类项目,其单项或同类批量价值15万元至50万元的,实行部门集中采购;(二)市财政批复当年的政府采购预算中,列明应进行部门集中采购的项目;(三)属本单位有特殊技术或时间要求的,由该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经政府采购管理部门批复同意实行部门集中采购的项目。
第四条实行部门集中采购管理的单位,应当由本单位分管政府采购工作的领导、纪检监察部门、财务部门和负责政府采购业务的部门组成本单位的“政府采购管理小组”,并报市财政局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下称“采购办”)备案。
第五条各单位的政府采购管理小组负责管理本单位的部门集中采购,包括编制本单位的采购计划,确定采购项目的采购方式,委托采购代理机构(含市政府采购中心和各采购代理机构,下同)代理采购,会同采购代理机构编制采购文件,整理、归集采购项目采购全过程的有关文件,采购结束后向采购办提交备案资料等。
第六条各单位政府采购管理小组应当建立采购项目档案,将采购全过程产生的文件、资料进行妥善保存。
档案保存时间应不少于十五年。
采购文件、资料包括:已确定资金来源的政府采购计划表、采购活动情况记录、采购(招标)文件、评标标准、供应商投标文件、采购结果确认书、采购合同、验收报告、质疑及投诉情况答复和处理决定以及其他相关的文件。
政府事业单位政府采购管理制度

政府事业单位政府采购管理制度引导语:各单位在实行部门集中采购时,其采购方式及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等审批手续,均由各单位按本办法的规定进行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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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一:政府事业单位政府采购管理制度为了更好地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进一步规范我局政府采购行为,不断强化集中采购管理工作,特制定本制度:1、坚持原则,依法办事,实行阳光操作。
每项采购业务必须做到程序公开,采购内容、要求公开,评标办法、结论公开。
2、政府采购以局采购领导小组负责,要求每一项采购行为都要严格规程,规范操作。
每次采购活动由局采购领导小组决定方案、要有采购计划、采购询价、采购记录、验收手续、结算手续、档案等。
3、遵章守纪,严守秘密。
采购过程中工作人员不得与供应商串通或提供不该提供的情况。
4、优质服务,平等待人。
对采购单位申报的采购项目,力争做到及时、准确,保质保量;对申报有误不能采购的项目作出相应解释;对无理要求不能满足的提交采购领导小组处理。
5、保证计划,提高效率。
对相关股室送达的采购计划申报单,确保按规定时间和标准组织采购,不耽搁,不积压。
6、强化内部制约监督措施。
经办采购的人员与合同审核、验收人员相互制约。
7、采购人员应当勤奋学习,谨慎工作。
认真学习政治、经贸、法律及相关专业知识,努力提高职业素质和专业技能,切实履行工作职责。
8、公正处理采购过程中的违规违纪行为。
把握重点环节,严格规范签订合同、供货、验货等环节,按《政府采购法》有关条款处理违规行为,做到一视同仁。
9、做好售后服务工作。
对采购的物品在使用中所反映售后质量问题或有关投诉方面的情况,按应及时与供货商联系,作出相应的处理方案,并及时予以处理。
10、对定点采购项目实行跟踪检查。
经常组织检查定点供应商承诺服务和优惠幅度的执行情况,对违约违规情节,严格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11、经常开展市场调查,对采购目录商品适时掌握市场价格的变化行情。
行政事业单位政府采购管理制度

行政事业单位政府采购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行政事业单位政府采购活动,保障采购活动的合法、公正、透明、高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单位依法依规进行的政府采购活动。
第三条本单位政府采购活动的根本目的是:为满足单位部门的工作需要,保证政府公共资源的有效配置和合理利用,促进经济社会发展。
第四条本单位政府采购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信原则,实行合理的价格竞争和优质服务采购。
第五条本单位政府采购活动应当充分尊重供应商和招标人的权利,依法保护供应商和招标人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本单位政府采购活动应当以提高政府采购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为目标,遵循节约型、绿色型、创新型原则,积极推动社会责任供应商参与采购。
第七条本单位政府采购活动应当推动采购需求与供给双方开展多种形式的合作,建立良好的信用机制,促进政府采购市场的发展与壮大。
第八条本单位政府采购经费来源包括财政拨款、政府投资项目资金、专项融资资金、政府采购预算等。
第二章采购单位和采购人员第九条本单位政府采购活动的采购单位是指依法批准成立,具有独立法人地位的单位,从事政府采购活动的主体。
第十条本单位政府采购活动的采购人员是指在采购单位从事政府采购工作的人员,包括采购主管人员和采购工作人员。
第十一条采购单位应当设立相应的采购管理机构,负责本单位政府采购活动的组织、协调、监督和管理工作。
第十二条采购人员应当具备相关的政府采购专业知识和技能,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采购规定,忠实履行职责。
第十三条采购人员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政策和规章制度,严格执行采购程序,不得违反规定擅自变更采购项目、擅自分包或者以其他方式违规变相分包、违规调整招标文件等。
第十四条采购人员应当保守采购项目的商业秘密,不得泄露采购项目商业秘密、泄露供应商的技术秘密、商业秘密和其他保密信息。
第十五条采购人员应当秉公办事、廉洁自律,不得以任何形式接受供应商的请托、索要、接受贿赂和其他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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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事业单位政府采购管理制度范本行政事业单位政府采购管理如何制定?那么,下面请看站小编给大家整理的行政事业单位政府采购管理制度范本,供大家参考。
行政事业单位政府采购管理制度范本1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要求,强化各级政府的宏观调控力度,加强财政性资金管理,提高财政性资金使用效益和透明度,维护和促进商品市场的公开、公平、公正和合法竞争,促进廉政建设。
根据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省直行政事业单位专项设备政府采购暂行的》(辽政办发[xxx8]50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一、政府采购的范围市财政局核定使用财政预算内外资金,在市场购置的各类设备及服务项目,列入政府统一采购范围。
(一)设备采购1、小汽车、大客车、货车、摩托车、其他用车;2、电梯、锅炉、食堂炊具、空调;3、微机、复印机、电传机、打印机、音响和摄像编辑设备、照相机及镜头;4、农机、林业、水利机械设备;5、建筑施工工程机械设备;6、其他设备及备品材料等。
(二)工程采购由财政拨款的基建项目、市政建设项目一律由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组织招标。
(三)服务采购市直党政机关和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的各类服务项目支出。
1、机动车辆定点维修;2、机动车辆定点供油。
二、政府采购管理在市财政局设立阜新市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管理办公室),并根据政事分开的原则,组建市政府采购中心。
管理办公室主要职责:制定有关政府采购政策、管理制度和办法;指导全市政府采购工作;审核批准招标代理机构,负责供应商的资格审查和批准,处理采购投诉;负责对政府采购实施全过程监督管理;其他有关政府采购的行政事务。
市政府采购中心职责:编制本级政府实行集中采购的计划和目录;设立本级政府采购资金专户,负责政府采购资金专户的会计核算与管理;确定采购方式,组织集中政府采购业务,组织培训采购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承办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委托的其他有关政府采购事务;日常管理工作。
三、政府采购程序(一)政府采购程序1、货物采购:(1)市直单位采购金额在1000元以下(含1000元)的小数目采购,只要“货比三家”,采购人认为价格合理,并能满足需要,填报有关《政府采购审批表》,报送财务主管部门审查。
财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报送市政府采购中心备案,可以自行直接向任何厂商采购。
(2)市直单位采购金额在1000元以上,货物单位价值5000元以下(不含5000元),一次性批量采购总值50000元以下(不含50000元)的中等金额采购,各有关采购人必须进行采购报价,至少必须邀请3家厂商投标,对他们的报价进行比较后,择定供应厂商,填报有关《政府采购审批表》,报送市政府采购中心备案,可以自行直接向选定的厂商采购。
(3)市直单位采购货物单位价值5000元以上(含5000元),一次性批量采购总值在50000元以上(含50000元)的较大金额采购,必须由市政府采购中心组织统一实行招标采购。
下列货物采购应当由市政府采购中心集中采购,不受前款限制:公务用机动车辆;办公自动化设备;医疗、教学和通讯设备;政府采购中心认为应当集中采购的其他货物。
2、工程采购:一般由管理办公室组织统一实行招标采购。
3、服务采购:(1)市直单位价值10万元以下(不含10万元)的服务项目,各有关采购人必须进行采购报价,至少必须邀请3家厂商投标,对他们的报价进行比较后,择定供应厂商,填报有关《政府采购审批表》,报送财务主管部门审查。
财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报送市政府采购中心,市政府采购中心协助向共同选定的厂商采购。
(2)市直单位合同价值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的服务项目,必须由市政府采购中心组织统一实行招标采购。
下列服务采购应当由市政府采购中心集中采购,不受前款限制:公务用机动车辆维修和供油;政府公用物业的管理;政府采购中心认为应当集中采购的其他服务。
(二)政府采购方式凡经管理办公室审查批准的采购项目,均应根据实际情况确定采购方式。
1、对没有竞争性、供货途径单一的货物采购、工程采购或者服务采购,由采购中心或委托有资格的采购实体组织集中或询价采购。
在采购过程中,要吸纳有关专家或部门的专业人员参加采购工作,以确保采购的质量和良好的售后服务。
2、对具有市场竞争性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大额采购,由政府采购中心委托招标机构实行招标。
其方式可以采用公开招标或者邀请招标的方式。
管理办公室要加强对招标机构的监督和检查工作,以确保招标采购工作的公开、公平和公正性。
(三)采购原则在实施政府采购过程中应遵循以下原则:1、凡购置符合政府采购范围的货物,应在质量、价格和产品功能大体等同的情况下优先选购本市企业生产的产品;2、凡购置符合政府采购范围,但本市不能制造或本市产品质量和功能不能满足需要的货物,可在其他省、市选购;3、凡购置符合政府采购或者委托招标采购范围,但在国内不能制造或国内产品的质量和功能不能满足需要的货物,须将外购商品购货单经同级政府经贸部门审查同意后,方可在国际选购。
(四)招标管理经财政部门和有关部门批准的招标采购项目,政府采购中心直接或委托依法获得资格的专职招标机构向社会招标。
管理办公室负责对招标机构的执业资格,资信及技术力量等方面的综合考评与监督。
1、市政府采购中心根据核准的书面文件与招标机构签订招标采购委托合同书。
委托合同书主要内容应包括:招标项目名称、项目所要达到的技术要求、项目预算、交货期、付款方式等。
2、受委托的招标机构要会同有关专家在对委托合同书中采购项目进行市场调查,充分论证的基础上,制定招标文件,并在所制定的招标文件向有关供货商发标前,将招标文件送达市政府采购中心进行审核。
如市政府采购中心对招标文件提出合理要求,招标机构应对招标文件进行修改,经市政府采购中心同意后,招标机构方可将修改后的招标文件向有关供货商发标,并进行其他环节的招标工作。
3、招标机构与有关专家、主管部门、公证部门和项目单位组成评审委员会,根据经济性、有效性、公开性、公正性的原则,参加开标、评标及定标过程,并对投标价格、设备质量和售后服务及投标商(供货商)的资格进行评审,形成评标报市政府采购中心和管理办公室。
管理办公室与市监察局对招标全过程依法进行监督。
对招标机构违反《委托合同书》和招标投标法律法规而确定的招标结果,有权予以否决。
4、由招标机构负责组织中标的供货商与采购实体签订合同书。
合同书要报送采购中心、财务主管部门备案。
5、凡中标的供货商所出售的商品,如采购实体在实际运行中,发现存在质量问题或其他欺诈行为,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除要求其赔偿由此所造成的经济损失外,应将有关情况上报给采购中心和管理办公室;管理办公室在2年内不允许其参加政府采购招标活动,并通过新闻媒体予以曝光。
6、管理办公室在管理工作中要提高办事效率,简化工作程序,高效、优质、快捷、主动地为采购实体服务,清正廉洁、自觉维护国家的利益,树立政府职能部门良好的形象,保证政府采购工作的顺利实施。
7、受委托的招标机构在招标工作中,应严格遵循招标立项、标书制作、招标发标、厂商投标、揭标中标、商务谈判、合同签约等规范程序,公正地对待委托方和投标方,切实维护国家利益,对受委托的招标机构在招标过程中出现不公正对待委托方和投标方的问题,采购中心除终止其委托招标外,可通过一定形式向社会曝光,情节严重的要诉诸法律。
四、政府采购资金管理(一)财政预算内外支出中能够实行政府采购的专项资金,由市财政局按核定的财政专项资金(预算外专户拨款比照办理)预先拨入政府采购专户。
(二)实行政府采购的专项资金,如资金来源属财政和采购实体自筹资金配套的采购项目,采购实体必须将自筹资金部分在采购启动前存入财政专户。
(三)上述资金来源全部落实后,由政府采购中心根据《评审委员会对专项招标采购核准表》和最终审定的中标价格,按项目标书确定的定金额度拨付给供货商,待对所购置的专项设备按合同要求验收合格后,采购中心直接将其余款拨付给供货商。
(四)政府采购节省的资金,按来源不同分别处理。
属全额财政补助资金部分,由市财政局统一调剂使用,同时调整单位预算;属财政部分补助和采购实体自筹资金的项目,节省资金由采购中心按财政、采购实体自筹资金所占比例的份额进行划分;属财务主管部门和采购实体节省的资金予以返还,并按市财政局指定用途使用。
(五)采购实体要建立设备到货验收、安装、使用及效益的各项记录台帐,并按规定上报项目使用情况反馈表。
五、其他事项(一)采购实体每年随年度决算上报《市直行政事业单位招标设备使用情况反馈表》,管理办公室与主管部门每年要对政府采购执行和设备运行情况进行检查。
(二)对应实行而未按本办法执行政府采购的采购实体,按违反财经纪律论处。
(三)政府采购实施过程中遇到的其他问题,由管理办公室、采购中心会同主管部门、采购实体、招标机构等协商解决。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行政事业单位政府采购管理制度范本2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交通部行政事业单位政府采购管理,规范政府采购行为,提高政府采购资金的使用效益,促进廉政建设,根据《政府采购法》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纳入交通部部门预算管理的部机关、部属行政事业单位和部管社会团体(以下统称采购人),使用财政性资金以及与财政性资金相配套的单位自筹资金实施的政府采购,适用本办法。
财政性资金包括预算内基本建设资金、国债专项资金、车购税交通专项资金、各项行政事业经费、政府性基金、预算外资金等各项财政拨款和国家有关部门拨入的专项经费。
与财政性资金相配套的单位自筹资金是指采购人以对外创收等形式取得的各种资金,包括经营收入,非税收入以外的事业收入,其他收入等单位可支配资金。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政府采购,是指采购人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制度规定的方式和程序,使用财政性资金和与之配套的单位自筹资金,采购国务院公布的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内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
第四条政府采购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五条政府采购实行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相结合的组织形式。
集中采购分为政府集中采购和部门集中采购。
政府集中采购,是指采购人将属于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中的政府采购项目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的采购活动。
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政府采购限额标准,按国务院确定公布的范围、标准执行。
部门集中采购,是指由交通部统一组织实施部门集中采购项目的采购活动。
部门集中采购项目和部门采购限额标准,按国务院确定公布的范围、标准执行。
分散采购是指采购人实施政府集中采购和部门集中采购范围以外、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政府采购项目的采购活动。
第六条政府采购工程进行招标投标的,适用《招标投标法》以及部属单位基本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规定。
第七条交通部政府采购的信息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财政主管部门有关规定,在国家财政主管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