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合同的利与弊(doc 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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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合同的利与弊(doc 5页)

电子合同的利与弊

(一)电子合同简介

电子合同有广义与狭义之分。广义上的电子合同是指利用一切电子手段所签订的合同,包括电报、电传、传真、计算机处理系统等。狭义上的电子合同只指利用处理系统通过数字信息的传输所签订的合同,其表现形式主要是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

电子合同的概念和性质一般来讲,电子合同①就是指合同双方当事人以互联网为载体,通过电子数据交换(Electronic Data Interchange/EDI)而达成的非纸制数字化合同。对于电子合同的概念,各国立法的规定没有太多的区别,我国也采取了这种观点。但是对于电子合同性质的界定上,则存在很大的分歧,即到底将电子合同作为书面合同的特殊形式予以规定,还是将电子合同作为与书面合同、口头合同并列的第三种合同形式单列出来的分歧。总体而言,国内学者大多赞同前一种观点,认为电子合同就是书面合同在电子商务环

用和技术的控制。应当说,电子合同的保护更多是技术问题,包括效力问题、管辖问题、证据问题、付款问题等等,都离不开技术的控制。另外,由于电子合同信息存在于网络,不仅可能受到物理灾难的威胁,更有可能受到来自网络病毒的攻击,而造成系统的瘫痪与数据的消失,因此,它具有不稳定性。其三,利益安全不同。传统合同由于采取纸质书写形式,并且加盖公章,行为人各方都保留了不易修改的有效合同文本,在一般意义上说,被篡改的机会不多。而电子合同则不同,电子合同行为是在计算机中操作的(包括设立、变更甚至修改与储存),加上其合同信息以磁性介质保存,是无形物,因此从技术上说,修改或者伪造可以不留任何痕迹,具有易改动性。其四,条款格式不同。传统合同的书写形式一般有条文式、表格式、条文表格式三种基本格式,实践中以条文式为主,即是由当事人通过协商而形成双方权利义务的主要内容。在电子合同中,格式条款为最常见方式,而这种条款通常是由要约方单方做出的。

(三)电子合同的生效时间

现实生活中经常遇到在网上订购以后,却不付款或不接收物品的事情。这就涉及到合同成立的时间问题。有人提出网上订购时,若使用在线支付,则款项被划出账户时合同成立,

若使用邮寄付款,则以邮戳为准。这显然对商家不利。那么未付款的合同是否成立呢?我国《合同法》规定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收件人指定特定系统接受数据电文的,该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的时间,视为到达时间;未指定特定系统的,该数据电文进入收件人的任何系统的首次时间,视为到达时间。实际上,消费者在点击“确认”时,即已做出了“承诺”,合同已告成立。至于付款方式,实际上已进入了合同履行阶段。

(四)电子合同的安全问题

由于电脑记录具有不留痕迹加以修改的特性,因此安全问题是阻碍电子商务发展的一个重要问题。如何解决该问题,有人提出指纹辨别技术、生物测量法等,这虽然安全,但在实行上却有很大的技术困难,有人提出在采用电子合同订立前,先采用书面形式,这使原本方便快捷的电子合同大打折扣。国际上通行的做法是采用电子签名技术。

(五)对电子合同的思考

电子合同在本质上并没有改变传统合同的性质,它只是书面合同形式的创新。传统合同法理论认为,合同是双方当事人意

思表示一致的产物,是经过要约与承诺两个意思表示完成的,在本质上是当事人自由意志的体现。电子合同虽然主要是在Internet平台上通过数据电文的传输而订立,但仍然是双方当事人意思的体现,没有也不可能对传统合同制度构成威胁。因此,电子合同的订立、效力、履行、转让、消灭以及违约责任等问题,现行合同法完全可以规范。同时,电子合同这种新型的合同形式又是传统书面形式的突破,其所带来的当事人身份的确认、信息的真实性、电子合同证据的效力等问题是现行法律难以规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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